第一篇:资金结算常规知识
(一)客户到银行办理哪些业务需出示客户身份证件?
答:与客户建立新业务关系时,或金融业务达到规定数额时,金融机构要对客户身份证件进行识别,保证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根据规定留存客户身份信息。因此,个人办理金融业务时,应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功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填写基本身份信息。
如到未开户银行办理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业务且单笔金额超过1万元人民币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应配合出示并复印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个人办理5万元人民币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的现金存取业务,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二)客户到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办理哪些业务需出示身份证件?
答:客户开立基金账户,开立、挂失、注销证券账户,申请、挂失、注销期货交易编码,签订期货经纪合同,转托管,指定或撤销指定交易,挂失交易密码,修改基本身份信息等资料,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业务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填写基本身份信息。
(三)客户办理哪些保险业务需出示身份证件?
答:客户在投保、退保、赔偿或领取保险金时,如果超过一定数额,金融机构将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例如,当退还的保险费或保单现金价值超过1万元人民币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时,退保申请人应在出示保险合同或保险凭证原件的基础上,出示退保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又如,在发生保险赔偿或领取保险金时,如果金额超过1万元人民币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时,客户应出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文件,告知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填写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四)代理他人办理金融业务的客户,应如何配合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答:客房代理他人办理金融业务,应出示被代理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填写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和号码等信息。
(五)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还会持续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答:是的,金融机构还要持续地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以及金融交易情况,并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六)当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名称等身份信息时,金融机构是否还需要重新识别客户?
答:是的,当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信息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客户应向金融机构出示相关信息。
(七)金融机构除核对身份证件外,还可采取哪些措施识别客户身份?
答:金融机构还可以采取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身份证明文件,回访客户,实地查访或者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等措施。如金融机构目前能联网核查居民身份证信息。
(八)客户在金融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期了,该怎么办?答:应及时更新身份信息,若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无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九)如果客户所办理的业务部份符合洗钱特征,银行会拒绝交易的吗?
答:交易符合可疑交易标准,并不意味着客户就是洗钱分子,因此金融机构要针对不同情形,采取不同措施。比如你去银行开户时说没有身份证或使用假名开户,银行肯定会拒绝。不涉及到这一类特征的业务,比如你的账户资金进出很频繁,与你的身份或经营状况不符,银行不会拒绝办理业务,但会作为可疑交易上报。
(十)个人如果发现了洗钱线索怎么办?该如何举报?是否有保密措施?
答:我们欢迎所有的公民举报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每个公民都有举报的义务和权利。公民可以选择多种形式进行举报,举报电话是010-88092000;举报信箱是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32-124信箱,接收单位是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邮政编码:100032;举报传真:010-88091999;电子信箱地址:fiurepot@pbc.gov.cn;举报网址:。所有的举报信息及举报人姓名等都是严格保密的。惠州市洗钱线索举报电话:0752-2380847。
(十一)客户到银行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提供哪些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答:(一)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十二)反洗钱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1、反洗钱工作具有长期性、复杂性、涉及多个领域,需要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配合。
2、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了解反洗钱知识,并积极对涉嫌洗钱犯罪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3、公民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得随意出借身份证件、账户等为他人办理金融业务,不得为洗钱活动提供方便,避免因协助洗钱而触犯法律。
4、公民在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应积极配合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按要求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及资料,理解金融机构的业务处理程序,并可以完全信任金融机构不会随意泄露您的个人信息,不会因为反洗钱而侵犯您的任何合法权益。
(十三)《反洗钱法》有效地保护金融机构的客户信息安全。
一是《反洗钱法》明确要求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
二是《反洗钱法》对反洗钱信息的用途做出了严格限制,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同时规定司法机关依照《反洗钱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三是《反洗钱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作为我国统一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保存机构,避免因反洗钱信息分散而侵害金融机构客户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
(一)什么叫空头支票?
空头支票是指支票持有人请求付款时,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即银行)实有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据金额的支票。
(二)空头支票处罚依据和标准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对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予以处罚。
空头支票的罚款,由出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采取下列措施:1.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2007年6月起,人民银行总行发文,要求将空头支票处罚信息录入票据交换系统,以加强对出票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于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个人,除以上处罚外,央行还将其列入支付信用黑名单中。对于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个人,将降低其信用等级,会对该出票人今后正常的经济生活产生直接影响;情节严重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将停止为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三)资料
惠州2007年1-5月受到空头支票报告书
54分,处理后收到罚款51笔。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于2003年上线运行,该系统采取全国联网查询检索、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账户许可证的方式,规范了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保证了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为现金管理和反洗黑钱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跨行通存通兑
跨行通存通兑是人民银行总行2007年支付结算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广大储户的愿望。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自2007年10月8日起在全国推广通存通兑,迄今,各商业银行均已成功上线。通存通兑的实施,较大程度上解决了各金融机构之间的现金搬家、网点业务量不均衡等问题,一方面方便银行共享网点资源,为成本控制打开一条新路,另一方面方便储户减少现金使用、减少现金搬家过程中的排队次数,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排队难问题。
实现集中代收付业务展望
在现实生活中,大家经常碰到“几多存折几多愁”的问题:每位储户为了多个目的而拥有多个存折,如工资存折,代扣水电费存折、缴交住房按揭还款存折等,在需要缴费时由储户通过现金搬家或通存通兑等方式将资金转移到这些存折上。这样做一方面浪费了银行的资源,一方面也不方便客户理财。
为此,央行在2007提出推广集中代收付业务,即是建立一个集中代收付中心,由中心统一管理所有企事业单位的代收和代付业务。该项目完成后,客户只需拥有一个账户,就可实现代发工资、代扣各种公用事业费用、付还任何银行的按揭贷款等功能,真正让市民做到“一折(卡)在手,万事不愁”。
这项工作需要政府部门的鼎力支持、中央银行的有效协调、各商业银行的积极参与和各企事业单位的大力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已经完成了前期的准备工作,如据库定义、接口开发、合同文本的定义等工作都已完成,现已进入试运行阶段,预计下一年在全省推广。
第二篇:资金结算管理制度[范文模版]
资金结算管理制度
1.管理机构
财务部负责酒店的资金结算、借贷、往来调剂等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分酒店的资金运行。分酒店财务负责其所在酒店的资金结算、往来等管理工作。2.账户管理
开立、变更账户,须经总经理同意,由财务部门具体执行。原则上各酒店只能在便于开展业务的银行开设一个存款账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开设账户情况及变更情形及时向财务部书面呈报、备案。3.支票管理
(1)支票由出纳人员或财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与财务印鉴由不同人员分开保管。
(2)支票领用时按要求逐项认真填写“支票领用单”,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经财务负责人批准签字后,到财务部门领取支票。(3)原则上不允许各业务部门领取空白支票。特殊情况,经酒店总经理审批。各部门累计领取支票不得超过三帐,超过三张未报帐的,财务部门暂时停封该部门借款业务。财务部门及时催促各业务部门及时办理结算报销手续。
(4)支票付款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购置物品时需要入库验收签字后方可报销。
(5)收到支票后,及时送存银行,不拖不压。(6)收付业务款发生时出纳人员及时登记日记帐。做到先登帐后付款,先收款后登帐。出纳人员按月对帐,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书面呈报财务部经理。
(7)每周五下班前各酒店出纳人员将银行存款金额书面或电话报告财务部经理,为资金筹措、安排、调度提供及时、准确的决策依据。4.现金管理
(1)下列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职员工资、津贴、奖金;个人劳务报酬;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酒店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结算起点暂定为1000元,如需调整由总经理确定。
(2)酒店购置固定资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购置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物品价款一次超过1000元的,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采购价款一次低于800元的,可以使用现金结算,也可以使用支票结算。
(3)库存限额经总经理审批核准,现金超额部分送存银行。(4)收入现金及时入帐,送存银行。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酒店库存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
(5)财务人员从银行中提取现金,当填写“现金支票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提取。
(6)酒店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由部门领导签字确认,报财务负责人审批,经会计审核,到出纳人员处领取。
(7)报销时凭发票、差旅费单据及酒店认可的有效报销或借款凭单,经办人签字,会计审核,财务负责人批准,到出纳人员处冲抵以前借款、领取现金。付款后加盖付款标志及经办人戳记。(8)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总经理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按月编制工资表,交财务负责人审核,总经理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月末发放工资,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9)办理款项汇兑时,财务人员经审核“汇兑通知单“及有关凭证,分别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酒店总经理签字,出纳人员到银行办理。
(10)出纳人员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按顺序记载现金收付,帐目当日清月结,帐实相符。(11)不准超范围、超限额使用现金。(12)不准白条抵库。(13)不准挪用现金。
(14)不准利用账户替他人或其他单位套取现金。
(15)财务负责人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主管会计经常与出纳核对库存现金情况。
(16)每个季度财务负责人至少会同主管会计抽查一次库存现金对差异情况进行分析,形成库存现金盘点报告,提出改进意见,以书面形式呈报财务部经理。5.备用金管理
(1)各部门由于业务工作性质,需要备用金的,书面提出申请,经酒店总经理批准。
(2)根据酒店总经理通知,部门领取备用金时,填写借款单,财务负责人审核,由出纳人员依凭证付款。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备用金管理,并将人员名单报送各酒店财务部门备案。(3)部门领取备用金累计一般不超过2000元。
(4)备用金管理人员每周与财务部门结算一次,及时补充备用金。财务部门按时催促备用金管理人员办理财务报销手续。(5)因业务发展或部门调整,不再需要使用备用金的部门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归还备用金。
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
第三篇:资金结算委托书(通用)
资金结算委托书(通用5篇)
如果被委托人做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权益,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协议。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在生活中也会经常用到委托书。在写之前,可以先参考范文,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资金结算委托书(通用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资金结算委托书1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支行:
代理人名称:
国际航协认可代理人代码:
我司(代理点)委托你行办理我司BSP票款清算业务,并向你行承诺以下事项:
1、我公司向贵行提供的所有开户资料均真实、合法;
2、同意你行按BSP(中国)的要求对我司BSP票款结算专户进行监督管理;
3、你行可以按BSP(中国)的要求通过直接借记方式主动扣划我公司BSP票款结算专户的款项;
4、你行可以代理BSP(中国)查询我票款结算专户的记录和余额等帐户资料;
5、我公司在你行开立的票款结算专户如有变更等手续,由我司负责向BSP(中国)申请报告。
委托人:
被委托人:
日期:
资金结算委托书2拉卡拉支付有限公司:
兹委托拉卡拉支付有限公司将我司已安装的拉卡拉POS终端所产生的银行卡交易款项划至我司指定人员银行卡账户内,因此所产生任何法律纠纷及经济损失均由我司承担。
我司指定人员银行卡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信息均我司填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委托人:
被委托人:
日期:
资金结算委托书3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单位名称、经营场所名称或地址)的经营者,现向xx(身份证号码:xxxxxx)授权,以xx的个人结算账户作为本单位申办、使用贵司“乐信通”业务的结算账户。
授权结算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户账号:
开户银行(具体到支行):
授权人:
身份证号码:
单位签章:
授权日期:xx年xx月xx日
被授权人声明:
1、本人保证授权人签名真实有效,并承担因虚假签名而产生的相关责任; 2、本人保证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若有超权限行为,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本授权书需同时附加盖授权单位公章的下列证件方为有效:营业执照、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银行授权见证人签名:
银行有权人签名:
日期:
资金结算委托书4泰和县政府采购办:
经你办批准,我公司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
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协议供货 方式与(采购单位)的 政府采购项目已经该单位验收,现请贵办将结算资金转入我公司授权人的账户如下:
特此授权。
委托人:
被委托人:
日期:
资金结算委托书5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兹授权委托(姓名/名称)作为本企业的被委托人,使用指定账户,代为结算贵公司与本企业之间的商业保理协议项下的(选择的打勾,不选择的打叉?):
□融资款放款
□转让账款回收
在整个结算过程中,被委托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企业,与本企业行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本企业将承担该被委托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被委托人无权转托他人。
委托的有效期自授权委托之日起至上诉被选取项资金全部划拨完毕时止。被委托人结算账户名:
委托人:
被委托人:
日期:
第四篇:资金结算中心结算办法
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结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结算中心)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对学校各项资金的宏观调控能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结算办法》以及有关经济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结算中心吸收学校内部各经济核算单位的存款,把全校各项资金集中起来,在本校范围内统一使用,以保证重点,它是学校资金的结算中心、调控中心和出纳中心。
第三条
凡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独立经营的校办企业或承包单位,均可在资金结算中心申请开户,办理资金结算业务。学校各经济核算单位在结算中心开户后,其核算和监督职能不变、管理方法不变、财务管理权限不变。
第四条
资金结算中心执行存款有息、不透支、履约付款、结算收取手续费的原则。
第五条
资金结算中心隶属学校计划财务处,结算中心收入按学校有关规定上交学校,并纳入学校综合财务计划。
第六条
资金结算中心业务范围:
(一)办理校内各开户单位间的结算业务;
(二)办理学校对外结算业务;
(三)办理工资转存业务;
(四)办理所得税缴纳业务;
(五)开展业务咨询与会计服务业务等。
第七条
资金结算中心结算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严格按《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依照规定做好决算和会计分析,按月、季、年编制有关会计报表。
第八条
资金结算中心会计为公历1 月1 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
资金结算中心记账方法为借贷记账法。
第二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
第十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依据,资金结算中心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第十一条
资金结算中心使用的票据凭证是支票,银行汇票委托银行办理。
第十二条
资金结算中心使用的结算凭证有中国工商银行电子汇兑凭证、中国工商银行汇票委托书、中国工商银行进账单、中国工商银行现金交款单。
第十三条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十四条
支票的签发、付款期限、背书、挂失等,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中国工商银行电子汇兑凭证:用于开户单位异地转账结算。一式三联,第一联为汇款人的回单,第二联为资金结算中心借方凭证,第三联为汇款银行发电依据。
第十六条
中国工商银行汇票委托书:用于开户单位异地转账结算。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回单,第二联为资金结算中心借方凭证,第三联为银行办理汇票依据。
第十七条
中国工商银行进账单:用于开户单位交存转账支票及汇票。一式二联,第一联为持票人的回单代收账通知,第二联为资金结算中心贷方凭证。
第十八条
中国工商银行现金交款单:用于开户单位交存现金。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存款单位回单,第二联为资金结算中心贷方凭证。
第十九条
签发电汇凭证、汇票委托书、进账单必须符合《票据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具 体 结 算 办 法
第一节
现金支票的结算
第二十条
结算中心接到收款人持现金支票支取现金时,应认真审查:
(1)支票是否是统一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2)支票填明的收款人是否在结算中心开户,收款人是否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其签章是否与收款人名称一致;
(3)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并折角核对其签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4)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5)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6)支票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7)支取的现金是否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审查无误后,在现金支票上加盖“资金结算中心现金付讫”章,支付现金。
第二十一条
结算中心将现金支票作为记账依据。
第二节
转账支票的结算
第二十二条
结算中心收到持票人送来的支票和二联进账单,应认真审查:
(1)支票是否是统一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2)支票填写的出票人是否在结算中心开户,持票人的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一致;
(3)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4)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5)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的金额是否相符;
(6)支票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7)背书转让的支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在粘接处签章;
(8)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
经审查无误后,支票作借方凭证,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按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六条办理结算。
第二十三条
持票人与出票人同在资金结算中心开户的,按第二十二条认真审查支票和进账单无误后,在转账支票和进账单上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转讫”章,将进账单第一联退持票人,将转账支票和进账单第二联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出账和入账的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
第二十四条
只有持票人一方在资金结算中心开户的,按第二十二条认真审查支票和进账单无误后,在进账单第一联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他行票据受理”章,退持票人,将转账支票和进账单第二联在票据交换登记簿上登记,交存银行办理结算,待银行在进账单上盖妥“银行转讫”章后,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入账的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
第二十五条
进账单第一联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他行票据受理”章,只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受理该支票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款项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出票人为资金结算中心开户的,按第二十二条认真审查支票和进账单无误后,在转账支票和进账单上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转讫”章,将进账单第一联退持票人,按转账支票所列金额汇总填写汇总表,按照汇总金额填写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账号为资金结算中心账号),连同进账单第二联交银行办理结算,待银行在转账支票存根上盖妥“银行转讫”章后,将转账支票存根和开户单位转账支票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出账的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
第二十七条
资金结算中心在审查支票有误时,有权拒绝付款,拒绝付款时需填写二联河北省同城票据交换退票理由书,加盖资金结算中心印鉴,送银行退票。
第二十八条
支票丧失,失票人到资金结算中心请求挂失时,应当提交第一、二联挂失止付通知书。资金结算中心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经到银行确认未付款的,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交给失票人,第二联登记支票挂失止付登记簿后专夹保管,并在出票人账户作明显标记,凭以掌握止付。
第三节
银行汇票委托结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
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第三十条
资金结算中心接受开户单位委托代其去银行办理银行汇票的收付结算业务,委托依据为银行汇票委托书。
第三十一条 结算中心受理持票人交来的汇票、汇票解讫通知和二联进账单,应认真审查:
(一)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二)汇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汇票是否真实,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三)汇票填写的持票人名称与进账单名称是否一致;
(四)收款人是否为结算中心开户单位;
(五)出票行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加盖的汇票专用章是否与印模相符;
(六)压数机压印的金额是否由统一制作的压数机压印,与大写的出票金额是否一致;
(七)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是否在出票金额以内,与进账单所填金额是否一致,多余金额结算是否正确。如果全额进账,必须在汇票和解讫通知的实际结算金额栏内填入全部金额,多余金额栏填写“-0—”;
(八)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九)持票人是否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处”签章;
(十)背书转让的汇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
经审查无误,按第三十二条至三十三条办理结算。
第三十二条
见票即付的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资金结算中心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汇票审查无误,在进账单、汇票及汇票解讫通知单上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他行票据受理”章,将进账单第一联退持票人,在进账单第二联加盖“委托银行办理专用章”及经办人手章,另填写盖有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账号的进账单,在票据交换登记簿上登记后委托银行办理汇票进账,待银行受理完毕,在进账单第二联加盖“转讫”章,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入账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
第三十四条
进账单第一联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他行票据受理”章,只能作为结算中心接受委托办理汇票收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汇票结计有多余款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应在进账单、汇票及解讫通知上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在多余金额栏填写多余金额。资金结算中心按第三十一条审查完毕后,送交银行办理汇票收款结算。
第三十六条
资金结算中心接受汇票委托人交来的三联汇票委托书,应认真审查:
(一)申请办理汇票人是否在资金结算中心开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金额;
(二)申请办理汇票人名称、账号是否正确;
(三)申请办理汇票人的签章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
(四)金额大小写是否正确;
(五)收款人是否按要求填写。
经审查无误,在汇票委托书第一联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转讫”章,退申请人,作为接受委托的依据,按所列金额填写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账号为资金结算中心账号),委托银行办理汇票,待银行在转账支票存根上加盖“转讫”章办妥汇票后,汇票申请人或取票人在资金结算中心汇票委托登记本上登记签收后,方可取走汇票,委托事项结束。将转账支票存根和开户单位汇票委托书第二联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出账的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
第三十七条
汇票申请人由于汇票超过付款期限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退票时,应交回汇票和解讫通知,并按《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提交证明函或身份证件,结算中心审核无误后,送交银行办理退汇票。
第四节
委托汇兑结算办法
第三十八条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结算包括信汇、电汇。
第三十九条
资金结算中心接受开户单位委托代其去银行办理电汇收付结算业务,委托依据为电子汇兑凭证。
第四十条
资金结算中心将银行机打电汇通知单作为电汇进账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将该电汇通知单复印后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转讫”章,交开户单位作为进账依据。
第四十一条
资金结算中心受理三联电子汇兑凭证,应认真审查:
(一)汇款人是否在资金结算中心开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金额;
(二)汇款人及收款人名称、账号是否正确;
(三)汇款人的签章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
(四)金额大小写是否正确;
审核完毕在进账单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转讫”章,将电子汇兑凭证第一联退出票人,按所列金额填写工商银行转账支票,委托银行办理汇款。待银行在转账支票存根上盖妥“转讫”章后,将转账支票存根和开户单位电子汇兑凭证第二联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出账的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
第四十二条
汇款人对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消。申请撤消时,应出具正式函件及原电汇回单,汇出银行查明未汇出款项的,收回原电汇回单,方可办理撤消。
第四十三条
汇款人对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对在汇入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及原电汇回单,由资金结算中心到汇出银行办理退汇手续,待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查明款项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第四十四条
资金结算中心不接受已加盖“转汇”字样的电汇退汇。
第五节
委托缴纳税金结算办法
第四十五条
资金结算中心接受委托办理缴纳税金的范围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委托依据为税收通用缴款书。
第四十六条
结算中心受理税收通用缴款书时,应认真审查:
(一)税收通用缴款书(共六联)是否是统一印制的凭证,是否真实,是否盖有税务局“征税专用章”;
(二)付款单位是否为资金结算中心开户单位;
(三)印鉴背书是否齐全,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四)该付款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五)税收通用缴款书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六)缴款书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四十七条
审核通用缴款书完毕,按照税金支付金额填写转账支票,在税收通用缴款书上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转讫”章,将第一、五、六联退开户单位,第三、四联连同资金结算中心转账支票交银行,作为税收部门和银行入账依据,待银行在转账支票存根上盖妥“转讫”章后,将转账支票存根和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二联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出账的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北电力大学校部,用于资金结算。
第四十九条
校内各开户单位制定的有关规定,涉及支付结算而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为华北电力大学计划财务处。
第五篇:资金结算操作细则
资金结算操作细则
第一章 现金管理
一、现金收入
1.现金出纳必需当面点清钱款,确认后开据一式三联的现金收据(第一联留底联,第二联记帐联,第三联交给付款人)在每一联必须加盖现金收讫章和出纳私章,表示确认现金收讫。
2.每日营业结束,现金出纳应填写现金解款单与当天所有现金收入封包放入保险箱,于次日交银行上门服务人员。
3.从开户银行领取现金应写明用途,由公司财务部签名盖章,提前一天将支票交银行上门服务人员。
4.银行送来现金时应与出纳当面交接点清,并及时放入保险箱。5.禁止收取外币现钞,禁止违规套取,买卖与使用外币现钞。6.现金收据存根联应存档管理,防止现金帐外流。
二、现金使用范围
1.支付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2.出差人员的差旅费。
3.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原则上)。4.公司规定的其他支出。三.现金报销
1.各部门的现金报销必须填写“现金付款通知书”。
2.报销时请将发票按规定粘贴,并在“现金付款通知书”上写明附件张数。3.财务审核人员需根据上海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的各项规定对现金支出作如下审查:
(1)现金支出是否合理(2)发票的真实性,有效性
(3)“现金付款通知书”填写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4)对于不同的报销内容,相应的分管领导是否审批签名(5)发票合计金额是否与“现金付款通知书”上填写的金额一致 以上条件均审核无误后,签名确认
4.现金出纳需对报销内容进行复审,并签名确认。
5.现金出纳在支付现金时,必须将正确的报销金额,内容填写在报销汇总单上,报销人收到现金后当面点清,并在报销汇总单上签收,出纳在“现金付款通知书”上加盖“现金付讫章”表示报销结束。四.其他
1.现金出纳每日营业结束应盘点现金,做到帐实相符。
2.分管领导应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核对。发现现金长短款或违规现象应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追查处理。3.现金应收支两条线,不允许坐支,挪用。4.库存现金不得超过一万限额。5.不得以“白条”抵库。
6.不准设立帐外库存现金,即小金库。
7.实行钱帐分管原则,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出纳人员不得涉及帐务处理。
第二章 支票管理
一、银行支票为重要空白凭证,由财务部专人保管。
二、银行出纳自银行买入支票后,在《支票登记簿》上登记购入本数及起讫号码,并交接给重要凭证保管员。
三、支票签发人领用空白支票时,每次限领一本,用完再领,并需在《支票登记
簿》上签收领用支票的起讫号码。
四、支票申领人必须填写“银行付款通知书”
五、财务审核人员需对不同内容的支票申领作出如下审查:
1.业务部门的支出其相对应的应收帐款是否收回。其他内容的支出是否合理。2.发票的真实性,有效性。
3.“银行付款通知书”填写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4.对于不同的付款内容,相应领导是否审批签名。
5.发票或税单等合计金额是否与“银行付款通知书”上填写的金额一致。以上条件均审核无误后,签名确认。
六、支票签发人认真仔细核对“银行付款通知书”的内容,符合规定的,可签发
内容记载完整的支票,并在支票正面加盖“不得转让”的图章,不符合规定 的一律不签发支票。
七、已签发的支票需登记在支票专用登记簿上,由领取人签收。
八、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或财务部经理批准可签发无确切金额的限额支票,或无 收款单位的支票。但应于3个工作日内凭发票或税单等到财务审核人员处补审。
九、支票申领人应于领用支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凭发票和付款通知单到支票签发人处注销。支票签发人将支票存根与收到的发票和付款通知单一并交制单员制单,并同时在登记簿上注销,以备日后查询。
十、在五个工作日之内无法提供发票及付款通知单的支票,如工程预付款、购买
大型固定资产、按协议规定分期付款款项、预付订金、职工住院预付医疗费 用等,由支票领取人在时效期内写出书面说明,并由部门经理签字交财务。
十一、支票申领人连续三次未按规定注销支票,支票签发人有权拒绝为其签发支
票,并通告支票申领人所在部门负责人。
十二、发生支票遗失的情况,支票领取人应立即(不超过12小时)通知财务人员和有关领导,由支票签发人会同支票领取人办理有关手续。但因此给企业造成损失,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从严处理。
十三、支票签发人每星期检查支票登记簿,确定所签发的支票是否均已按规定注
销,对超期未注销的支票应及时催办,情况严重的通报公司主管领导。
第三章 印章管理
一、财务部印章包括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和银行预留印鉴章。银行预留印鉴章为企业的财务专用章和企业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私章。
二、财务专用章和私章应分别由两人保管。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由现金出纳保管。
三、不得在重要空白凭证(支票,贷记凭证,电汇,本票申请书,汇票委托书,商业承兑汇票等)上预盖银行预留印鉴章。
四、印章的使用必须贯彻谁掌管谁使用的原则。
第四章 银行结算的收付流程
一、每日银行出纳将当日从银行取回的银行回单,根据不同币种和不同的性质登
记在各类签收本上。
二、银行出纳将登记在册的回单交给不同的制单人员签收,无法签收的回单,银
行出纳将其列入银行回单备查本,若至月末仍无人签收,则有各科科长签收,签署意见并交制单员于当月制单。
三、制单员制作凭证:
1.将银行回单与相应的附件一一对应。
2.根据会计核算办法,会计准则,选择正确的会计科目制单。
四、制单完毕后,凭证管理员将凭证打印出来交给各制单员,各制单员附上附件
并在凭证第一页写明附件张数,整理完毕后按编号放入凭证框内。
五、凭证复核员自行拿取复核。复核完毕后在凭证的复核栏上签章确认,然后交凭证管理员统一装订,而对于制单有误的凭证,复核员则退回制单员,待更正后再予以复核。
六、凭证管理员应于每月10日以前将上月凭证装订完毕。
七、每月月末,由帐目打印员负责将全部当月发生的明细帐、总帐、余额表打印
出来,交凭证管理员签收整理。
第五章 银行调节表制作
一、隔月10日以前,根据输入的银行对帐单金额与企业银行日记帐进行第一次核销即电脑核销。
四、对于电脑核销后仍不能销帐的每笔金额,调节表制作员通过翻阅原始凭证进行第二次核销即手工销帐。
五、对于第二次核销后仍不能销帐的金额,查明原因,制作银行调节表。调节表后附上银行日记帐与企业日记帐的未达帐明细,银行日记帐要求有正确的日期与金额,企业日记帐要求有日期、凭证编号和金额,并在每笔明细后标明未达原因和负责调整的制单员姓名,并要求其立即调整。
六、出现在银行调节表上的每笔金额,必须在发生后的下个月内处理完毕。如仍未能调节清楚的,负责调整的人员应立即汇报。
七、制作完毕的银行调节表及银行对帐单,每月交凭证管理员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