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客运站管理,建立正常的汽车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营汽车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及进站经营的客运车辆。
第三条 汽车客运站是指下列以场地设施为基础,组织旅客集散并提供服务的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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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客运站管理,建立正常的汽车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营汽车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及进站经营的客运车辆。
第三条 汽车客运站是指下列以场地设施为基础,组织旅客集散并提供服务的经营单位。
(一)符合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规定的等级汽车客运站;
(二)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集散旅客、售票、停发车功能的简易汽车站。
(三)单独设置的汽车客运代办站点。
第四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服从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五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遵循“旅客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加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服务。
第二章 开 业 管 理
第六条 汽车客运站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旅客运输需要,按照方便旅客集散乘车的原则统一规划。城市发展规划中应考虑等级汽车客运站的建设位置,并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的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七条 汽车客运站应悬挂醒目的站名标志脾。
第八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达到《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的要求。符合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售票、行包托运、候车、停车和发车等场地设施,及卫生设备;具有掌握一定管理知识,熟悉运输业务的管理人员和站务人员。
第九条 申请开办汽车客运站须持上级主管单位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并提供有关资料到当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可开业。
第十条 汽车客运站需要变更经营项目、扩大经营范围,应报原发证机关审核同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要求停业,须提前30天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经审查同意,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后,方可停业。
第三章 服 务 管 理
第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须按交通部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和配备人员。各职人员须明确分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有明确的质量标准。建立检查评比制度,定期进行检查考核,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加强对站容、车容、仪容的管理。
(一)车站内外经常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候车室布置美观大方,图表、业务介绍简明清晰,设施设备排放得当、整齐,商业柜台数量适度。
(二)营运车辆车厢内外整洁,设备齐全有效。
(三)客运工作人员要按交通部部颁标准(JT3127—87)《公路客运工作人员服装式样和服
务标志》规定,统一着装、衣帽整洁、佩带服务证(牌)上岗,对旅客热情有礼,举止端庄大方。
第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对运输经营者要一视同仁,统一编排车站运行班次,安排售票。接受运输经营者的监督。
第十四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严格执行运价政策,按规定票价在售票口售票,并采取多种售票服务方式,方便旅客。
第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在受理行包时,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计费,受理后须负责组织装卸,做好交接。行包装载严禁超高、超宽、超长和超载。
第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良好的候车秩序,及时向旅客宣传乘车须知、班车时刻及有关规定,坚持实行旅客凭票进站、检票上车、验票出站制度,严禁旅客无票乘车。
第四章 运 行 管 理
第十七条 凡进入汽车客运站经营的客车,经营手续必须齐全,服从车站的统一管理、调度和指挥。
第十八条 凡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班线客车的经营者,必须与汽车客运站签订协议,站、车双方按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汽车客运站不得擅自接纳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车辆进站经营。
第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按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营运方式、经营区域、线路、班次经营,按时提供完好车辆,确保正点发车。
线路、班次一经确定,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站、车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条 经营客运的车辆,必须悬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线路标志牌,使用交通部统一规定的路单。路单由汽车客运站签发,如实填写,随车携带,并按规定回收、保管。
第五章 安 全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检查人员,严格执行客车进站检验合格报班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各种消防器材、设施配备齐全有效。
第二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应根据条件,设立安全值勤人员,以维护车站治安秩序,保障旅客生命财产、车站和车辆安全。
第二十四条 汽车客运站要加强乘车安全宣传教育,严格查堵危险品,做好旅客行包和携带物品的危险品检查工作,必要时有权会同当事人开包检查,对查获的危险品要按规定登记处理。
第六章 票据营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和客运经营者必须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客票。严禁使用擅自印刷的客票。
第二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和健全客票管理制度,严格领发和销号手续。
第二十七条 汽车客运站为经营者发售客票和受理行包托运的营业收入,应按协议定期办理结算,不得拖欠。
第二十八条 汽车客运站实行有偿服务,按规定向经营者收取各项服务费。收费项目由交通部制定,费率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严禁乱收费。
第七章 考核与统计
第二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考核制度,对车站经营情况和进站营运车辆的经营情况及经营行为进行考核记录。
第三十条 汽车客运站应按交通部部颁标准(JT3142-90)《汽车旅客运输—班车客运服务质量标准》对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和完善各类台帐和档案。
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二篇:云南省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云南省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道路旅客运输站场(以下简称:客运站)管理,规范客运站经营行为,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提高客运站服务质量,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是指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运输交易活动和站务服务的场所,具有公益性的交通基础设施。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三级及以上的客运站经 营者、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客运站的经营、服务和管理应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规范经营、优质服务的宗旨,遵循方便旅客、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第五条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规定负责具体实施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变更、终止
第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安全例行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七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从业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 3 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客运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并在10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受理机构应当将有关申请及许可资料应向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公用型客运站经营主体应为独立法人,经营主体工商登记名称应与经营许可核准名称相一致。
第九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十条 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场地址、站场级别、经营范围变更,应当按照许可程序重新申请。
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
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客运站应当按照《云南省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管理规定》的要求配置齐全各种设施、设备,并保持其正常使用,还应当在站内设置旅客购票安全隔离设施、导向标志等服务设施。导向标志的设置应当位置适当、醒目,便于旅客识别。
第十二条 客运站应当按照《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服务规范(试行)》(中道运协字〔2007〕86号),及《客运站服务流程图》所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对旅客及经营者进行规范服务。
第十三条 客运站应当按照“优质服务,优美环境,优良秩序”和“服务过程程序化,服务管理规范化、服务质量标准化”的 5 “三优三化”标准要求,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 客运站应当实现客流、车流、行包流互不交叉,进站流与出站流互不交叉。
第十五条 客运站应当明确设置(可兼职)15个岗位(含值班站长、报班、车辆安全检查、三品查堵、调度、安全保卫、车场管理、咨询、售票、行包托取中转、小件寄存、候车、广播、检票服务、保洁岗位);对每一个岗位制定和公示岗位职责,并制定和实施岗位工作奖惩措施;
第十六条客运站应当建立承诺服务制,公开承诺服务内容。不因客运站原因发生特大恶性服务事件。
第十七条 客运站应当加强对站场站容、进站车辆车容、站务人员仪容的管理。
(一)客运站内外应当经常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候车室布置美观大方。站内设有:班次时刻表、里程票价表、行包价目表、营运线路图、旅客乘车须知、禁运物品宣 6 传画、旅客留言牌、公告栏、时钟、旅客意见簿、问询处、公厕、供应饮用水等,业务介绍简明清晰,设施设备摆放得当、整齐。多种经营场地适度,其面积不得超过售票厅、候车厅面积的20%,并做到整齐划
一、美观大方。
(二)对进站的营运客车要求做到车厢内外整洁卫生,装备完好,座号清楚,坐卧具清洁。
(三)客运站工作人员应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做到统一着装,衣着整洁,佩证上岗,对旅客热情有礼,举止端庄大方,使用文明用语,不讲服务忌语。
第十八条 客运站对客运经营者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排班、统一票价售票,统一办理行包托运,接受客运经营者的监督。
第十九条 客运站必须严格执行运价政策,按规定票价售票,采用多种售票服务方式,方便旅客购票;
客运站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统一部署,逐步纳入 7 全省统一的计算机联网售票体系; 一、二级车站要逐步推行在售票窗口前设立“一米线”,以保持良好的购票秩序。
第二十条 客运站在受理行包时,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计费,受理后须负责组织装卸,司乘人员点件签章,交接手续齐全,行包装载严禁超高,超宽、超长和超载。
客运站应按《道路客运小件快运经营服务规范(试行)》(中道运协字【2006】52号)的规范要求,开展依托客运车辆寄送小件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客运站应当做好广播宣传工作,应用普通话和简单外语,及时向旅客宣传乘车须知、班车时刻,安全、卫生、旅游常识和播放音乐节目,为旅客提供方便、轻松的乘(候)车环境。
第二十二条 客运站应当根据服务流程的要求,对进出站车辆、旅客及行包等设置服务导向标识,并按服务环节和流程开 8 展服务。
第二十三条 客运站各项服务工作标准应达到以下要求:行包赔偿率5‰以下、定时发班的客运班车正班率99.9%以上、发车正点率98%以上、旅客正运率99.5%以上、行包正运率99.9%以上、售票差错率0.5‰以下、旅客满意率98%以上、旅客意见处理率100%、经营者满意率95%以上、驾乘人员意见处理率100%、运费结算率100%。
第二十四条客运站应当在站内设立旅客投诉簿或者投诉箱,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
(一)客运站应当做好旅客投诉登记,包括投诉人、投诉时间、投诉内容、投诉方式、受理部门、曝光媒体名称、处理意见、处理人、处理后的反馈等情况。
(二)客运站应当及时处理旅客投诉,对不能立即解决的投诉,自受理投诉之日起最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二级及以上客运站应在售票大厅内建立值班站长制度,负 9 责当场解决旅客投诉问题;对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转送的投诉案件,客运站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转送的道路输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客运站应当为进站旅客提供咨询、售票、行包托运、小件寄存、候车、广播、检票、治安保卫等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按规定积极为老、弱、病、残、孕、幼及带小孩等旅客提供重点服务。
第二十六条 客运站内厕所不得收费。
客运站还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候车室内禁止吸烟、限制销售使用塑料袋等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客运站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帐和档案,并按有关要求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有关信息,包括《客运班线出站率统计月报表》(见附件一)、《客运站班次及旅客人数统计月报表》(见附件二)《客运站营收和服务质量统计月报表》、10(见附件三)、《客运站经营安全检查月报表》(见附件四),加强各类统计信息资料的分析、处理和应用。
第二十八条 客运站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执行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政策。
客运站向旅客和进站客运经营者计收各项费用时,应按有关规定,规范出具收费票据。
第二十九条 客运站应当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所制定的车辆进站规划及自身接纳客车进站经营规模能力,合理确定与拟申请客运班线行政许可申请人,签订进站意向书。
第三十条 客运站应当用电子显示设备公布当日客车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等级、运营线路、途经地、班次序号、发车时间、票价、经营者、剩余座位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客运站应当与进站客运经营者在进站经营前,依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给客运经营者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决定书》签订《班线客车进站服务合同》(合同范本见附 11 件五),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客运站与进站客运经营者所签订的《班线客车进站服务合同》,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将合同文本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查。
客运站与进站客运经营者双方均不得随意改变《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决定书》所规定的线路起讫地、途经线路,日发班次以及投入车辆情况。
客运站和进站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等方面发生纠纷时,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裁定。
第三十二条 客运站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客运车辆方能受理报班、查验、派班,符合要求条件的为其提供售票、配客、行包托运、检票、出站查验放行等服务。
(一)进入一、二级客运站经营持有效“电子派车卡“(含车卡、人卡)的,进入三级及以下客运站经营持车属单位开具的有效《派车卡》的;
(二)持有效《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的。
第三十三条 客运站应当按发班顺序使用“班次编号”,对在同一班次编号发班的客运车辆,应当做到“同一车型、同一类型等级、同一座(卧)具类别”。
第三十四条 客运站应当根据客流量的变化需求,按照《云南省临时客运经营暨临时类客运标志牌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合理组织安排符合条件的客车进行加班或包车客运。
第三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发车30分种前进站报班,经派班后,进入发车位应班,发车时间后1小时以内不应班的视为误班,1小时以上视为脱班,连续3天以上脱班的视为停班。
进站客运经营者因故不能发班的,应当提前1天告知客运站经营者,双方应当协商调度车辆顶班。
第三十六条 客运站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妥善处理不按时报班、误班、脱班的班次,确保班车正班率。
客运站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应班、误 13 班、脱班的客运经营者;凡超过三日以上,不按规定报停、不进站应班营运、无故停运的车辆,应及时向当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客运班次变动月报告》(见附件六)。
第三十七条 客运站应当为进站客运经营者司乘人员在待班、发班待客时,提供休息、饮水、咨询等方面的便利与服务。
第三十八条 客运站应当每月定期与进站客运经营者足额结算运费。
第三十九条 客运站开展维修、商品销售、餐饮、住宿、租赁等附属商业服务,不得影响客运站正常的站务服务及运营功能,不得占用站务服务设施。
第四十条 客运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进入本站的客车进站经营;
(三)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客车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四)允许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进入本站的客车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五)允许驾乘人员私自办理行包托运;
(六)随意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七)允许进站经营者雇员揽客或自行售票;
(八)随意改变运营车辆的日发班次及发车时间;
(九)随意调整同班次的车辆;
(十)向旅客和经营者收取违规费用;
(十一)随意代替其他组织或他人从中扣款,截留、挪用、扣押运费。
第五章 经营安全
第四十一条 客运站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监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客运站经营安全的总体目标是把住道路运输 15 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经营安全事故。
第四十三条 客运站应当将售票厅与候车厅、发班区与待班区隔离,旅客进站口与出站口分设,并对候车厅(室)、发班区实施封闭式管理,确保“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制度落实。
第四十四条 客运站应当与客运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四十五条 客运站因经营职责履行不到位、服务质量差等原因造成重、特大事故发生,客运站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造成事故的客运站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客运站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客运站应当建立危险品查堵制度,制定危险品检查工作程序,设立专门的危险品查堵岗位,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安检门、行包安全检测仪等必要的检查设备,严格查堵易燃、16 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
客运站应当在进站口等关键环节,对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托运行包进行安全检查,对查获的危险品要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或者按规定处理。对发现可疑携带“三品”的行包或人员,可要求该人员自行开包配合检查,对不予配合检查的,客运站可拒绝其进站乘车。
第四十七条 客运站应当建立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制度,指定专门的安全例检人员,设置专门的检查场地,配备汽车安全检验台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对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严禁不检或漏检的车辆出站运行。
第四十八条 客运站应当建立出站检查制度,对出站客车和驾驶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严禁不符合条件的客车和驾驶员出站营运。
第四十九条 客运站应当建立和完善经营安全登记台账和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第五十条 客运站应当对各项经营安全制度贯彻落实和检查情况认真做好记录,做到“痕迹化”管理。
第五十一条 客运站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五十二条 客运站经营安全应当严格按照《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公路发【2008】2号)、《云南省班车客运经营安全检查工作实施意见》(云交运安〔2008〕25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社会责任
第五十三条 客运站应结合应急疏运需要,建立与客运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机制,签订相关应急疏运协议,确保发生应急疏运需求时,及时疏运旅客。
第五十四条 客运站应当提前预测客流高峰期旅客运输量变化情况,并提前通报进站客运经营者做好运力准备,对旅客的出行需求做好计划和安排。
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配合客运站,共同做好应急疏运旅客工作;客运经营者向客运站提供应急运力时,应确保经营资质合格和运营手续齐全,并服从客运站的统一调度和安排。
第五十五条 客运站出现旅客滞留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采取有效措施疏运旅客。
客运站应为因交通中断等原因滞留于客运站的旅客积极提供安全保卫、饮水、候车等服务。
第五十六条 客运站应当配合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定期开展对客运站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的社会评价问卷调查与考核。对反馈的合理化意见、建议应予以采纳。
社会评价问卷调查应采取不记名的方式,向旅客、进站客运经营者开展。
第五十七条 客运站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客运站经营者每年应按照应急预案程序要求进行 19 至少一次应急演练。
客运经营者如因参加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在发班前履行了对客运站经营者告知义务的,客运站经营者不得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应在获知相关信息后,及时协调其它客运班车顶班。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客运站所在地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客运站的监管,认真履行“三关一监督”工作职责,维护好客运市场秩序,督促客运站认真贯彻落实各项道路运输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定期按有关要求报送有关信息,并适时开展各项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的各项违法违章行为,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并将该违法违章行为记录并备案。
第六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客运站加强诚信体制建设,严格按照《云南省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 20 行)》,对客运站的质量信誉进行日常考核和考核工作;并根据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的结果,对客运站实施相关奖惩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客运站的建设项目管理按照《云南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客运站的站级划分、级别验收和建设规模按照《云南省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三级以下客运站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客运班线出站率统计月报表》 附件二:《客运站班次及旅客人数统计月报表》 附件三:《客运站营收和服务质量统计月报表》
附件四:《客运站经营安全检查月报表》 附件五:《班线客车进站服务合同》 附件六:《客运班次变动月报告》
第三篇:开阳汽车客运站停车场管理规定
开阳汽车客运站停车场管理规定
一、停车场一律实行收费管理,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月停车辆先交费后停车,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交费。
二、凡进入停车场的一切车辆,必须听从值班管理人员安排,依次停放,严禁乱停、乱放。车辆停放时请车主与值班人员办清车辆交接手续。凡未履行移交手续的车辆后果自负。
三、驾驶员离开车辆时,请将车门窗锁好,车内严禁存放贵重物品即现金。
四、摩托车停放时,应向值班人员领取停车卡,凭卡取车。不领卡者,造成车辆丢失、损坏我站概不负责。
五、停车场严禁易燃、易爆、危险品车辆进入。
六、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如:(由于气候原因,玻璃炸裂、轮胎自爆、车辆自燃等,造成的损失,停车场一律不负责赔偿)。
七、按上述规定交费停放的车辆,在停车场受到损坏,我站将按交费的百分比进行赔付。交费标准由车主自行选择。
八、此规定从2012年8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此规定不相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开阳汽车客运站
二O一二年八月一日
注:赔偿说明:
1、全额交费的车辆,在停车场内损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经车站、车主及有关部门认定后,将全额赔偿。
2、差额交费的车辆,将按交费的比例进行差额赔偿。
第四篇: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目录
目 录
第一部分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1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开业管理 ………………………………………………1 第三章服务管理 ………………………………………………1 第四章运行管理 ………………………………………………2 第五章安全管理 ………………………………………………2 第六章票据营收管理 …………………………………………3 第七章考核与统计 ……………………………………………3 第二部分客运站管理办法……………………………………3 第一章组织机构 ………………………………………………3 第二章业务及服务质量 ………………………………………4 第三章后勤 ……………………………………………………4 第四章检查、监督、处理 ……………………………………5 第三部分客运站服务流程和工作程序……………………………6
一、客运站服务流程图 ………………………………………6
二、安全生产工作程序 ………………………………………7
1、值班站长工作程序 …………………………………7
2、迎门服务员工作程序 ………………………………8
3、问事服务员工作程序 ………………………………9
4、售票员工作程序……………………………………10
5、小件寄存服务员工作程序…………………………11
6、候车室服务员工作程序……………………………12
7、广播服务员工作程序………………………………13
8、检票服务员工作程序………………………………14
9、出站验票服务员工作程序…………………………15
10、车辆调度员工作程序 ……………………………16
11、车场管理员工作程序 ……………………………17
12、车辆安全检测员工作程序 ………………………18 第四部分 岗位人员表 …………………………………………19 第五部分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0 第一节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20
一、站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0
二、车辆安全例检人员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0
三、证牌检查人员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1
四、行包“三品”检查员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2
五、进站口检查人员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2
六、出站口检查人员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3
七、售票员操作规程 ………………………………………24
八、检票员岗位操作规程 …………………………………26
九、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27
十、乘务员安全操作规程 …………………………………27
第二节 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职责与制度…………………………28
一、安全管理宗旨 ……………………………………………28
二、安全管理机构 ……………………………………………28
三、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28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28
2、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职责………………………………29
四、各职能部门安全责任制 …………………………………30
(一)、调度科职责……………………………………………30
(二)、保卫科职责……………………………………………30
(三)、站务科职责……………………………………………31
(四)、财务科职责……………………………………………32
(五)、人事科职责……………………………………………32 五 岗位人员责任制 …………………………………………32
(一)、站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32
(二)、副站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33
(三)、安全(保卫)办主任岗位职责…………………………33
(四)、保卫办主任安全职责…………………………………34
(五)、调度科科长安全职责…………………………………34
(六)、站务科科长岗位职责…………………………………35
(七)、站长岗位职责…………………………………………35
(八)、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36
(九)、会计岗位职责…………………………………………36
(十)、统计员岗位职责………………………………………37
(十一)、调度员岗位职责……………………………………37
(十二)、安全员岗位职责……………………………………38
(十三)、安检人员职责………………………………………38
(十四)、三品检查员安全职责………………………………39
(十五)、保卫人员安全职责…………………………………39(十六)、服务员岗位职责……………………………………40(十七)、售票员岗位职责……………………………………40(十八)、计算机结算操作员岗位职责………………………41(十九)、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岗位职责………………………42(二十)、检票验票员岗位职责………………………………42(二十一)、小件寄存员岗位职责……………………………43(二十二)、广播员岗位职责…………………………………44(二十三)、门卫值班人员岗位职责…………………………44(二十四)、卫生管理人员岗位职责…………………………45(二十五)、公安值勤员岗位职责……………………………45(二十六)、路单签发处人员岗位职责………………………46(二十七)、档案管理员岗位职责 …………………………46 五 各项规章制度 ……………………………………………47
(一)、请示报告制度…………………………………………47
(二)、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制度………………………………48
(三)、治安管理制度…………………………………………49
(四)、政 治、业务学习制度 ………………………………49
(五)、“四 防”安全管理制度………………………………50 4
(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1
(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53
(八)、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4(九)、安全教育培训制度……………………………………55
(十)、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55
(十一)、安全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55
(十二)、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56
(十三)、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56
(十四)、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56
(十五)、安全生产责任制度…………………………………57(十六)、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57(十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57(十八)、监控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 ………………………58(十九)、财务管理制度………………………………………58(二十)、统计制度……………………………………………59(二十一)、票据管理制度……………………………………59(二十二)、道路旅客运输行车路单管理制度 ……………59(二十三)、车辆出站检查登记制度 ………………………60(二十四)、机房设备管理制度 ……………………………61(二十五)、车辆调度管理制度 ……………………………61(二十六)、售票管理制度 …………………………………62(二十七)、结算管理制度 …………………………………62(二十八)、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63 5
(二十九)、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64(三十)、安全生产教育制度………………………………64(三十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65(三十二)、辆经营合同管理制度…………………………66(三十三)、安全巡查制度…………………………………67(三十四)、安全防火制度…………………………………67(三十五)、财务室安全保卫制度…………………………67(三十六)、电工安全制度…………………………………68(三十七)、电源、电器设备管理制度……………………68(三十八)、防火检查制度…………………………………69(三十九)、行包房、寄存处安全保卫制度………………69(四十)、客运安全保卫制度………………………………69(四十一)、计算机安全管理制度…………………………70(四十二)、危险品查堵工作制度…………………………70(四十三)、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70(四十四)、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71(四十五)、“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安全检查制度……73 A、三不进站检查制度 …………………………………73 B、五不出站检查制度 …………………………………74(四十六)车辆档案管理制度……………………………76(四十七)、卫生管理制度 ………………………………76 A 总 则 ………………………………………………76 B、公共区域的清扫与保洁 …………………………77 C、候车室、售票厅、室内卫生的管理 ……………78 6
D、废弃物收运与管理 ………………………………78 E、卫生设施与工具的设置与管理 …………………79 F、奖 罚……………………………………………79(四十八)、考核制度………………………………………79(四十九)、考勤制度 ……………………………………80 第六部分 劳动纪律………………………………………………80
一、《工作岗位职责、劳动纪律考核奖惩实施细则》 ………81(一)、考勤行为 ……………………………………………81(二)、岗位工作 ……………………………………………82(三)、站务秩序 ……………………………………………83(四)、卫生管理 ……………………………………………83(五)、经济管理 ……………………………………………83(六)、考核规定 ……………………………………………84(七)、奖 励 ………………………………………………84(八)、培训考核 ……………………………………………85(九)、附则 …………………………………………………85
二、考核条件及责任扣赔规定…………………………………85
三、车辆进场须知………………………………………………86
(一)、进站参营协议书 ………………………………………87
(二)、进站参营车辆安全生产责任书 ………………………91 第七部分 应急预案………………………………………………93
一、汽车客运站应急预案 ……………………………………93
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6
(一)、应急救援预案 ………………………………………98
(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9
(三)、消防灭火预案 ………………………………………101
(四)、治安防范预案 ………………………………………102
(五)、防汛预案 ……………………………………………96
第五篇: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
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旅客出行安全,减少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8年第10号令)、《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公路发〔2008〕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经营汽车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站经营的营运客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汽车客运站(包括乡、镇、苏木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安全检查机构,具体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检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汽车客运站安全检查机构应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配足安全管理需要的人员和设施设备,明确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并严格考核。第三章
安全保障基础
第五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
第六条
汽车客运站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三品”核查,报班、售票、检票、乘车、出站检查、站场消防、安保以及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内容。
第七条
汽车客运站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遇有突发性事件要及时、准确地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第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制定对所属工作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要接受20 小时以上培训,以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第九条
汽车客运站应与运输经营者和营运客车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运输经营者应按规定做好车辆的维护工作,确保营运客车在进站应班时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载安全器材齐全有效,并保证提供符合要求的驾乘人员。对因运输经营者未能向汽车客运站提供合格营运客车和驾乘人员而导致误班、脱班运输的,运输经营者应承担责任。
第十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当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汽车客运站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严格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要求投入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不得低于上汽车客运站客运代理费总额的0.5 %,专款专用,并设立独立的帐户。
第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要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立档保存,并根据评价报告,对安全生产隐患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和处理,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四章
安全例检
第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负责对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检。新建、改建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必须将简易安检站列为建设项目,否则不予验收;已建成的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简易安检站的建设,否则予以降级。简易安检站必须配备能够检测营运客车制动、轴重、侧滑和灯光的设备、厂房和安全例检必备的手工检查设备。三级以下(含三级)汽车客运站必须配备安全例检地沟和安全例检必备的手工检测设备。
第十四条
二级以上(含二级)汽车客运站的专职安全例检人员应不少于2名;三级汽车客运站的专职安全例检人员应不少于1名;四级以下(含四级)汽车客运站的安全检查机构可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例检人员。安全例检人员应由取得盟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和中级以上汽车修理工水平及以上资格的人员担任。安全例检人员应加强自身业务知识学习,参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企业组织的相关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营运客车安全例检项目及技术要求》(见附件1),对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检,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营运客车安全例检项目登记表》(见附件2)做好记录。对例检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排除,或督促营运客车进厂修理。凡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营运客车,汽车客运站不得组织发车。
第十六条
从汽车客运站发班的营运客车应按规定自觉参加安全例检。每辆营运客车每天第一次发班前必须进行一次人工检查安全例检,对安全例检合格的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应当填写《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见附件3),当日运行2个以上班次的营运客车可凭当日《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办理报班手续。同时每辆营运客车每月至少要经过简易安检站2次以上设备检测。在人工检查安全例检发现营运客车存在异常情况下,应立即使用简易安检站进行设备检测。如营运客车始发地无汽车客运站,则由终点地汽车客运站负责该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工作,否则返程不予报班。
第十七条
《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24 小时内有效。自治区内汽车客运站调度部门在调度客车发班时,应当对其《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进行检查,确认完备有效后才准予报班。《内蒙古自治区营运客车安全例检项目登记表》和《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至少要保存三个月。
第十八条
汽车客运站要按规定定期检定、校准安全检查的仪器设备,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第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要在安全例检场所安装监控设备,适时记录客车每次安全例检的全过程。
第五章
三品检查
第二十条
汽车客运站要严格遵守“三品”检查及危险品查堵操作规程,严禁“三品”进站上车。
第二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在候车室入口处应设置“三品”检查岗,查堵“三品”。一级、二级汽车客运站应配备行包安检仪,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和引导旅客受检,三级、四级汽车客运站由安检人员负责“三品”检查,必要时安检人员可以会同当事人开包检查。对查获的危险品要造册登记,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汽车客运经营者要严把货物受理、承运、装卸、存储、运输等环节,加强对旅客携带的物品、行李包裹、托运货物的检查工作,进一步防止“三品”流入运输渠道。第六章
报班
第二十三条
应班营运客车报班前,必须进行安全例检,车辆调度员要对营运客车的《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承运人责任险以及GPS运行情况进行查验,在确认齐全有效后,填写营运客车应班登记表并签发路单,方可对营运客车安排发车。在出现气候恶劣等不宜行车的情况时,不得安排发车。
第二十四条
汽车客运站要严格进站报班制度,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发车30分钟前持《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和相关证件,到汽车客运站调度室报班等待发车,不得误班、脱班、停班。
第二十五条
对无故停班达3日以上的营运客车,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报告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七章
售票、检票、乘车
第二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要按照道路运输证核定座位数减去驾驶员、乘务员座位数后为旅客售票、检票的核定载客数,不得超员售票、检票。
第二十七条
汽车客运站要严格执行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严禁营运客车超载运行,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在售票窗口明显处,应张贴“携带免票儿童的旅客要向售票员申报”一条,避免超员售票。
第二十八条
发车前,验票员要认真清点营运客车载客人数,验票完毕后应如实填写路单和检票单,并签字发车。第八章
出站检查
第二十九条
发车时要有专人指挥,顺序发车,维护好发车秩序。
第三十条
在应班车出站时,出站安全检查人员必须检查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和实载旅客人数等;对驾驶员主要检查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填写出站检查登记表。经驾驶员、出站安全检查人员在出站检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后,方可放行。第九章
站场消防、安保
第三十一条
各汽车客运站要合理制定站场消防、安保工作制度。停车场、发车位区域设置要合理,并安排专人现场调度指挥,疏导营运客车进出站场停车、发车,保障旅客上下车通道安全畅通。
第三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应有防火、防盗、防爆措施,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对站内应班车辆消防器材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有效。
第十章
安全监督
第三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各岗位安全管理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不合格营运客车,应填写《安全检查不合格记录表》(见附件4),同时填写《整改通知书》(见附件5),通知驾驶员或运输经营者整改,未经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营运客车不得进入下一程序。《内蒙古自治区营运客车安全例检项目登记表》、《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安全检查不合格记录表》和《整改通知书》由汽车客运站自制。
第三十四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汽车客运站执行旅客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的监督,发现违规行为要立即纠正。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安全检查、不按规定记录登记和规范签字的汽车客运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