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1-4宣城市地方税务局一次性告知制
宣城市地方税务局一次性告知制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文明服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宣城市地税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各县(市、区)地税机关及其设立的服务“窗口”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纳税人到(或致电)地税机关办事、咨询时,在职责范围内,经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第四条对纳税人要求办理的事项,在职责范围内,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纳税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充后,经办人应当及时予以办理;电话、不需纳税人补正资料等简易咨询,可采用口头告知。
第五条纳税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尽可能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六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按《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廉洁办税违诺责任追究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本制度由宣城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1-4宣城市地方税务局一次性告知制
宣城市地方税务局一次性告知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文明服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宣城市地税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各县(市、区)地税机关及其设立的服务“窗口”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纳税人到(或致电)地税机关办事、咨询时,在职责范围内,经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第四条 对纳税人要求办理的事项,在职责范围内,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纳税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充后,经办人应当及时予以办理;电话、不需纳税人补正资料等简易咨询,可采用口头告知。
第五条 纳税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尽可能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六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按《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廉洁办税违诺责任追究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由宣城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首问责任制》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景地税发〔2009〕163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首问责任制》等六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日
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首问责任制
第一条 为优化税收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办税效率、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景德镇市地税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各县(市、区)地税机关及其设立的服务“窗口”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首问责任人应履行的工作职责和行为规范。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即“第一责任人”,是指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咨询或来电来访时,被询问或接洽的第一位税务人员。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的工作职责,是为纳税人提供准确答复或引导办理,履行接待、引导、释疑、解惑、跟踪办理等。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应当引导(或指导)纳税人(或办事人员)填写有关涉税所需的材料。
第七条 属于“首问责任人”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应立即接办,认真解答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为纳税人办理完所受理的涉税事项。
第八条 对需经请求示单位负责人的,不能当时办理或重大的事项,应认真做好记录,并向纳税人(或办事人员)说明办理时限,负责按时答复结果。
第九条 若“首问责任人”本人不能解答或不属于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应将纳税人引导(或告知)到相关窗口或承办部门(承办人)办理;因特殊原因如承办人不在岗的,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说明情况,并代为接收、转交,负责跟踪办理,并给予明确答复。
第十条 承办人应当认真及时办理有关事项,并将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回复纳税人。
第十一条 “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纳税人(或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并尽可能给予帮助。
第十二条 “首问责任人”和承办人对来电来访群众要热情接待,问明情况,按程序积极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
第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履行首问负责制度职责进行督促、考评。
第十四条 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对各县(市、区)地税机关履行首问负责制实施监督、考评。
各县(市、区)地税机关对本级地税机关、各基层税务所(稽查局)履行首问负责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景德镇市地税系统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税系统效能建设,改进机关作风,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西省地税系统“三个服务”措施100条》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景德镇市地税系统各级地税机关、职能部门及基层单位。 第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各项工作事项,都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结。 第四条 机关公文办理应规定办结时限。需要办理的收文,文秘部门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并对紧急公文提出具体办理时限。对于紧急公文,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发文机关要求或领导批办要求的时限内办结;对于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原承办部门应在两天内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对于内容涉及面广,问题较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承办部门应当在时限前向交办部门说明原因;领导批办的一般公文,未要求办理时限的,一般应在8个工作日内办结。领导签发后的公文,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文或印制和寄发。
第五条 对重要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信息专报形式反馈;对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应在每季度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会议议定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因故未能办结的,要报告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 各单位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反馈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延长(纪检监察信访案件,按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规定的办理时限执行)。上级转办或领导交办的信访件,按要求时限办结;没有明确时限要求,情况不复杂的,应在收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节复杂、涉及范围宽,应在收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向交办机关或领导报告并说明情况。对信访申诉件,受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予以答复;情况复杂、不能如期办结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在10个工作日内延长。 第七条 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和建议,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作出书面答复;不能如期办结的,应说明情况。不应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在交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回交办单位。
第八条 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咨询,能解答的应当场给予解答;解答不了或属于职责范围以外的事项,按首问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对纳税人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应在接到纳税人填报的登记资料后市区实行即受即办、农村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说明原因。
第十条 对纳税人申请变更税务登记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在接到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之
日起市区实行即受即办、农村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准予变更登记;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申请停业登记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在接到纳税人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之日起市区实行即受即办、农村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核准停业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说明和答复。 第十二条 对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人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地税机关报验登记,营业地地税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按规定给予办理购领发票等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对纳税人要求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整个工作应自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在检查清理中发现涉税问题较多的,经报基层局领导审批后可适当延长时限。对符合规定的,核发《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应给予解释说明。
第十四条 纳税人对税收定期定额有异议的,主管机关应在接到要求调整或复核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五条 对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的,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人的申请后,材料齐全的,一律在16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或办理上报。市局接到各县(市、区局)、直属单位上报的材料,业务科室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提交减免税领导小组审批;集中在每年第四季度办理的,企业应在10月底前报送申请材料,资料齐全的,各县(市、区)局、直属单位于翌年1月30日前审核;属市局权限的,各县(市、区)局、直属单位应于12月底前上报,市局于2月底前审批。
第十六条 对纳税人要求延期缴纳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结并通知纳税人或按有关规定报上级地税机关审批;市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不含下户调查时间)予以审核并报上级地税机关审批。
第十七条 对纳税人申请自印发票的事项,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八条 对纳税人首次申请购买发票的,主管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下户调查时间),并发给《发票领购簿》。非首次申请购买的,应即到即办。有公告定期售卖发票的单位,在售卖发票期内,也应做到即到即办。
第十九条 对多征税款需退还给纳税人的,应于发现或接到纳税人申请退款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送同级财政机关(或金库)办理,或按纳税人的要求抵缴下期应纳税款。
第二十条 地税稽查机关对一般案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稽查工作并出具稽查报告,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限的,必须报稽查局局长批准;依据涉外税收审计规程实施稽查的案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稽查工作并出具稽查报告;督办案件按督办时限完成;专项检查按规定的时限完成;补充稽查的案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由各级集体审理的案件,审理部门应在收到的审理审批意见之日起(属市局集体审理的案件,为稽查局在市局稽查案件集体审理记录表上签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相关文书交稽查人员或执行人员,稽查人员或执
行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文书送达被查对象。
第二十一条 稽查机关受理的群众举报偷税的涉税信访案件,最迟应在受理后的第2个工作日内填制举报信件审批单(电话录音的应当日整理)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应在2个工作日内批办或转报上级领导审批。举报信访案件调查处理结果可视情况及时反馈给举报人(无法反馈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批准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地税机关检查,不论是否结案,都应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回地税机关检查的,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规定的期限缴清税款的,地税机关应在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后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对税收行政处罚有异议、要求听证并符合税务听证规定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而耽误听证时间的,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准许延期的,主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制作《延期听证答复书》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复议机关对纳税人不服税务处理决定而提起复议申请的,应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原税务处理决定单位。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地税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可一并向地税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造成损害,受害人提出赔偿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并填写《赔偿申请审查表》,分别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限期补正的处理。审查决定受理赔偿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45日内做出审理决定,60日内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对于当事人确有特殊情况的,应尽力做到在其请求的时限内办理。实际工作中存在特殊情况不能按办结时限完成的,应报基层局领导审批后方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同时应将延长办理时限的原因、情况说明等及时反馈纳税人。
第二十八条 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一个内查证属实1次的,进行批评教育;查证属实2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查证属实2次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一次性告知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文明服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景德镇市地税系统办理涉税业务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纳税人到(或致电)地税机关办事、咨询时,在职责范围内,经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第四条 对纳税人要求办理的事项,在职责范围内,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纳税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充后,经办人应当及时予以办理;电话、不需纳税人补正资料等简易咨询,可采用口头告知。
第五条 纳税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尽可能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六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按《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廉洁办税违诺责任追究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由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AB岗工作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更好地提升景德镇市地税系统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开拓、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机关,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地税系统AB岗工作制是指本部门在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完善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在相同岗位或相近岗位之间,实行临时顶岗或互为备岗的一项工作制度。即在工作日内,A岗责任人因故不能到岗,而由B岗责任人临时顶岗,及时办理根据工作性质可以及时办理的一般性事务和紧急公务,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第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对同一岗位,分别设置两个岗位承担人,其中:A岗承担人为该职位的直接责任人,B岗承担人为该职位的备岗责任人。A岗承担人在出差、开会、休假等情况而临时离岗期间,由明确的B岗承担人代其履行工作职责。
(一)现岗位的责任人一律为该职位的A岗承担人,B岗的承担人在同部门的其他相同岗位或相近岗位人员中确定。
(二)在现有岗位和职责明确的情况下,根据工作实际和人员状况,分别一一对应和界定每个岗位的AB岗位人员名单,其内容包括岗位名称、A岗承担人、B岗承担人等。
(三)制订本单位或本部门的AB岗工作制度的落实意见并上报市局备案。
第四条 A岗承担人离岗期间,B岗承担人除做好本职位工作外,承担A岗的工作范围为:
(一)负责接待A岗的来访人员,对相关咨询或疑问做好答复或解释。
(二)负责处理A岗一般性事务工作,对无能力处理或其它原因而不能处理的事项,应
认真做好记录,及时与A岗取得联系或请示部门领导。
(三)负责处理A岗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A岗承担人离岗前,必须提前向B岗承担人做好交接工作。A岗承担人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应向部门领导报告,并通知B岗承担人,B岗承担人要立即顶岗。B岗承担人在顶岗期间,对A岗的工作应认真负责,并对执行的A岗工作结果负相应责任。A岗承担人离岗期间,必须与B岗承担人保持联络的通畅。
第六条 A岗承担人外出返回后,B岗承担人应告知A岗离岗期间处理工作的有关情况,并将有关文件资料移交A岗承担人。
第七条 A岗承担人和B岗承担人同时离岗期间,由部门领导临时指派其他人员进行顶岗。
第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认真落实AB岗位工作制,成立AB岗工作制的监督管理机构或指定监督管理人员,组织落实好运行中的有关协调工作。AB岗承担人合作和配合情况作为个人绩效考核内容。
第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为B岗承担人学习与实践A岗工作业务提供条件,涉及A岗主要工作的文件资料,也应同时传阅B岗,以保证B岗承担人能履行好A岗工作职责。
第十条 对因AB岗承担人工作交接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空岗,影响到相应工作正常开展的,应分清相关人员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景德镇市地税系统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杜绝推诿扯皮现象,根据《江西省地税系统“三个服务”措施100条》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景德镇市地税系统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问责任制。凡纳税人打电话咨询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第一个接受问询的工作人员能办理的要立即办理,自己解决不了的,要负责将纳税人引导给相关人员办理,不得含糊推托。
第四条 一次性告知制。地税工作人员在受理纳税人办理涉税审批(许可)事项时,对不需要审批(许可)的,要明确告知纳税人,对不属于地税机关审批的,当场告知纳税人审批的具体行政机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五条 预约服务。纳税人以函、电方式联系涉税事宜,地税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做好记录,承诺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纳税人遇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办理的,地税工作人员必须要积极想办法,帮助协调办理。
第六条 延时服务。地税工作人员除遵守全日制办公的作息时间外,下班或者中午休息时间遇有纳税人办税需求的,要延长为纳税人服务时间,不得以下班为由拒绝提供服务。
第七条 纳税提醒服务。在纳税申报期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上门等方
式提醒纳税人按期如实申报纳税。
第八条 限时服务制:
1.涉税咨询:纳税人上门咨询,热情接待,耐心解答;纳税人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咨询,认真记录和登记,能立即解答的立即解答,不能立即解答的,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
2.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歇业登记时,资料合法齐全,即受即办;注销登记一般在受理后20日内办理完毕。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管理:纳税人需要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的,在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等有关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纳税人办理注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的,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4.发票管理: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首次申请购买发票,资料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完毕;纳税人申请衔头发票,资料合法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批准;纳税人购买发票或申请代开发票,资料合法齐全的,即时办理。
5.申报纳税:纳税人采用直接申报方式,纳税资料齐全的,即时受理审核,开具税票;延期申报,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延期缴纳税款,报省地税局批准的,在20日内办理完毕。
6.办理退税:地税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后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地税机关多征税款的,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后办理退还手续。
7.税务检查:对纳税人日常实地检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案件稽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必须报属地分局(所)长或稽查局长批准。
各部门要严格履行上述限时办结服务承诺,在限时内未审批完毕的事项,视同同意审批。
第九条 温馨服务。美化办税环境,在电子显示屏播放风光片和在大厅里播放背景音乐,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话、复印、报表;设置纳税人休息处,安放吧台凳,配备饮水机、老花眼睛、防暑药品、针线包等设施为纳税人服务。
第十条 “绿色通道”服务。对老、孕、残及享受下岗再就业政策的纳税人、返乡创业农民工和重大项目设立专门的办税服务窗口,特殊情况的,与税收管理员进行预约,由地税干部主动上门进行涉税服务。
第十一条 廉洁从政。全系统地税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税法,依法治税,依率计征,清正廉明,严格做到:不接受纳税户的宴请、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不参加纳税户邀请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赊欠货款,报销费用,借钱借物。发现违诺现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效能告诫或党纪政纪处分,并扣发1-3月奖金。
第十二条 投诉处理: 1.投诉电话:0798-8505920 2.投诉程序:纳税人对服务不满意可直接向承诺单位责任部门投诉,对责任部门处理结果不满意,可直接向市局承诺单位投诉。
3.投诉处理时限:受理投诉后10日内处理完毕。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四牌”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景德镇市地税系统机关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切实提高机关效能,努力创建人民满意地税机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四牌”制的实施范围为全市各级地税部门,包括各级地税单位、内设科(股)室、分局(所)、服务窗口。
第三条 “四牌”是指工作牌、职责牌、监督牌、办事指南牌。
工作牌是指地税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地税工作的临时人员、协税人员)的桌牌和胸牌。工作牌要清楚标识单位名称、工作人员姓名、职务、编号、照片,便于接受监督。桌牌要摆放在办公桌醒目位置上,胸牌用于上班期间随身佩戴,必须同时配用,不可互为替代。
职责牌是指科(股)室、分局(所)职责牌、领导分工职责牌、科(股)室、分局(所)负责人职责牌。职责牌要上墙公示,领导分工职责和科(股)室、分局(所)负责人职责应与实际职责相符。
监督牌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公示牌和去向指示牌。公示牌内容包括地税工作人员的姓名、照片、职务、编号及投诉(联系)电话;去向指示牌内容以准确反映机关工作人员去向为原则,一般分“开会”、“外出公务”、“请假”、“出差”等类别或详细注明具体去向及联系电话。公示牌和去向指示牌要设置在所在单位最醒目处。
办事指南牌是指各单位办公场所示意图、内设机构和科(股)室分布图、办事流程图等。办公场所示意图、内设机构和科(股)室分布图要设置在部门单位入口或大门厅堂等最显眼处,办事流程图可设置于实际办事场所。
第四条 本制度由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宣城市地方税务局
宣城市地方税务局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
尊敬的纳税人:
如果你想了解自己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索取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如果您是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在您到地税机关申报纳税时,地税机关会直接给您出具税收完税凭证。
如:张某是一家月营业额达5000元(含)以上(宣城市的个体工商户月营业额5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0%)的个体餐饮店店主,他每月申报纳税时,地税机关为他开具的通用完税证或缴款书就包含了张某的个人所得税完税信息。
二、如果您是由扣缴义务人(支付您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税款的,可以按照下列两种方式向地税机关索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一)直接开具方式
1、如果您的扣缴义务人已实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您可以凭借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到扣缴义务人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开具完税证明的申请,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会为您开具您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完税证明。
如:A公司职员王某想要索取自己2009年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A公司已经实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则王某只需到A公司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提出开具完税证明的申请,并出具自己的身份证(或护照等其他在A公司登
记过的有效身份证明),告知自己的扣缴义务人为A公司。
2、如果您的扣缴义务人尚未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您需凭本人合法身份证明和扣缴义务人出具的已代扣个人所得税资料和代缴税款凭证,到扣缴义务人的主管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开具完税证明要求,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会为您开具您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完税证明。
如:B公司职员陈某想要索取自己2010年1-6月份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则需要向到B公司的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提出开具完税证明申请,并出具自己的身份证(或护照等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及B公司出具的1-6月份已扣(缴)陈某个人所得税税款有关证明(包括B公司代扣陈某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表或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以及B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二)邮寄送达方式
自2008年起,宣城市地税局开始每年为纳税人邮政寄递完税证明。由扣缴义务人将上一的明细扣缴信息及纳税人地址传递给地税机关,地税机关采用邮寄的方式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送达给纳税人。
如果扣缴义务人已将您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信息传递给地税机关,您就会收到地税机关寄来的完税证明,请注意查收。如果没有收到,您可以将情况告知扣缴义务人的主管地税机关,如果情况属实,地税机关会为您重新开具完税证明。
宣城市地税局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不断优化纳税服务,为您提供更多的便利。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第四篇:宣城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
宣城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 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 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
第二章 定额核定方法
第五条 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合作,对国地税共管的定期定额纳税人(以下简称共管户),建立协作制度,推进联合核定工作;确定共管户定额时,可以参照国税部门核定的定额信息直接进行核定。
对新设立的共管户,在规定时间内国税部门尚未核定定额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先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定额并执行。
第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和管理水平等因素,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定额: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条 积极推行计算机核定法,对税收定期定额实行信息化管理方式,即采集纳税人从业人数、房屋使用情况、经营面积、经营项目和发票领用、交验情况等基本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实现对定额核定、定额调整、定额监控及查询统计等的信息化管理。定税系数的选定和每一种系数的具体等级标准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统一组织测算,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典型调查是税务机关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的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调查,全面了解其生产经营状况并测算营业额,将其作为核定定额的参考依据。
税务机关可以结合实际管理需要,适时开展管辖范围内的全行业或特定行业定期定额户典型调查工作。
各县(市、区)局可自行确定典型调查的户数比例,但不得低于5%。
税务机关在进行典型调查时,应当规范填写《纳税人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根据典型调查时间顺序填列典型调查情况登记簿,做出调查分析。
第九条 下列工作可视为典型调查工作:
(一)采用计算机核定法,所采集的信息及定税系数确定工作;
(二)税务机关及其他部门行业调研。
第三章 定额核定程序
第十条 自行申报。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进行基础信息核实工作的同时,向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定期定额征收适用范围的纳税人,发放《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通知纳税人按照规定期限如实申报。定期定额户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直接进行调查核定。
第十一条 核定定额。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情况或实地调查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确定初拟定额。
第十二条 集体评议。主管地税机关应通过召开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等形式对初拟定额进行评定。对初拟定额进行集体评议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代表、个私协会或行业协会代表参与。
第十三条 定额公示。主管地税机关根据集体审议结果进行定额公示,公示可以采用地税外网、电子触摸屏等多种形式。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定额核准。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第十五条 下达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对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可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第十六条 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四章 定额执行期
第十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按月、季、半年、年进行定额,定额执行期最长为一年,具体期限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定额执行期届满后,定期定额户未接到重新核定的定额通知之前,仍按原定额预缴税款;主管地税机关对定期定额户进行重新核定但未改变原定额的,可对定期定额户直接下达《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第五章 定额调整
第十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重新核定其定额:
(一)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的;
(二)未达到起征点的营业税定期定额户连续3个月达到起征点的;
(三)定额执行期内,纳税人对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申请重新调整定额且税务机关认为确需调整的;
(四)出现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等特殊情形的;
(五)其他因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调整定额的。
第二十条 纳税人对地税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情况的证据。
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是否调整定额进行集体评议决定维持原定额的,下达《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决定调整定额的,重新下发《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纳税人在未接到地税机关的复核意见之前,应按主管地税机关原核定定额纳税。
第二十一条 由于税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纳税人的原核定定额不变,但应纳税额应作出统一调整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依据原核定的定额,直接调整应纳税额,重新送达《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并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主管地税机关发现纳税人定额偏低或偏高的,应及时调整。上一级地税机关发现纳税人定额偏低或偏高的,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调整定额的建议,主管地税机关应在10日内进行实地调查,及时调整,并上报调整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日内”、“百分比”均含本数;“当期”是指定额执行期内各纳税期限。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税款定期定额管理,其他采取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宣城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印发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政局一次性告知制
政局一次性告知制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市民政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民政部门”)的作风建设,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办事工作效率,结合我市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一次性告知是指办事人员到市民政部门办事时,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退回补办,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而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
第四条经办人员对前来市民政部门办事的人员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程序、受理时限。
第五条经办人员在向前来办事的人员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果前来办事的人员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填写《一次性告知书》,对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作出说明。《一次性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前来办事的人员,一份由经办单位留底备查。
第六条前来办事的人员被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待补齐后一并上报,由市民政部门重新受理。
第七条市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前来办事的人员往返多次办理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被有效投诉的,由局党组研究给予相应的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八条本制度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