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社区居民纠纷调解书
社区居民纠纷调解书
本地方建筑××公司宿舍区,大门左边二层楼新房。
住户:甲方家庭代表打电话来,反映情况说:他母亲年老多病,受不了声音的刺激,他家屋顶,楼上的住户:乙方家庭,晚上有人在二、三点钟走来走去的脚步声;有时候,楼上拍拍的响;有时候,还有砸东西的声音。有一次,瓶子摔掉的声音,他母亲晚上听到声音睡不着,加上年事已高,严重影响身体健康。
到了甲方家庭了解情况后,又到乙方家庭了解核实情况,并作了调解、劝说。乙方家庭没有安装地板砖或木地板条,走路、做事不隔音,稍为重了点是在所难免。
乙方家庭代表说,其他家装修也会影响到甲方家庭的,不完全是他家的责任。甲方的老人说,晚上的声音就是乙方家庭发出的,晚上没有人装修。自己说自己有道理,各说各有理,都在责备对方,不服气对方。真是:“清官难断家务事;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走时,对双方都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规劝,解说,要搞好邻里关系,和睦相处,隔壁邻居要在一起生活一辈子,不容易!要互相谦让。俗话说得好:“远亲不如近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和万事兴。
希望两家互助友爱,理解和尊重对方。希望乙方家庭尽快把地板砖安装起,隔音,尽量减轻对楼下的影响;同时,希望甲方家庭息事宁人,通融对方。
为创造和谐社会,和谐社区,请大家自觉遵守社会秩序,尽好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做良好公民,模范家庭。
调解民警:——————号。
第二篇:劳动纠纷调解书(精选)
劳动纠纷调解书
作者:吴玲萍 时间:2010-09-09
调解协议
甲方:XX
公司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
乙方:XX,女,住所地:XX,身份证号:XX
乙方于2008年进入甲方单位工作,系甲方合同制雇员,并入住甲方员工宿舍。2010年6月17日晚23时(此时乙方已下班)乙方上厕所时在厕所不慎跌到,至杭州市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治,乙方系右股骨颈骨折,至2010年7月8日,乙方返回户籍所在地怀宁县中医骨伤医医院高河院区治疗,并修养。
由于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并未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双方就此意外事件产生后导致的纠纷进行了协商解决,现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甲方应支付乙方因此次意外事件受伤治疗产生的一切医疗费用,截至协议签订当日,双方一致认定医疗费用为15800元,其中甲方已于治疗期间支付10000元,其余5800元甲方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周内支付;
二,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乙方进入甲方工作满一年,因此有最少三个月的治疗期(2010年6月17日至2010年9月16日),双方达成一致同意支付乙方医疗期内最低工资的80%,共计2640元;
三,医疗期结束后甲方要求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并同意支付一个月的基本工资1100元作为经济补偿,乙方同意接受。
此调解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费用共计9540元应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周内支付,支付后双方此纠纷就此解决,乙方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请求甲方再支付其他费用。如有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双方都有权利重新就此纠纷请求劳动仲裁。甲方:乙方: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日期:日期:
第三篇:村委会纠纷调解书
调解书
当事人:原告:李红兵,男,哈尼族,现年36岁,阿扎河乡垤施村委会咪龙二组村民,现居宁洱县金鸡村老师寨;被告:李志祥,男,哈尼族,现年57岁,阿扎河乡垤施村委会咪龙二组村民。纠纷原由:承包田地继承纠纷。
1995年7月,咪龙二组村民李三克死亡,该村民丧葬费由其兄长李永华出面将李三克承包田地转包5年的承包款来安葬,该承包期限于2000年已到期,现李永华长子李红兵来收回田地,该田地一直由家族里的李志祥管理,现李志祥说他是合法继承该承包田地不愿归还,李红兵告李志祥非法占有其父亲李永华和叔叔李三克遗留下来的承包田地。
经垤施村委会调解委员会调查,李志祥没有任何法律效益遗嘱来证明该承包是由他来继承的,在调解期间也是一直空口无凭;而李红兵为李永华和李三克兄弟二人的直系亲属,李三克去世时,是由李永华安葬,李红兵已对其父亲尽赡养义务,养老送终,有合法继承其父亲和叔叔财产的权利。
介于以上所述,垤施村委会调解委员会调解结果为:李红兵有依法继承其父亲李永华和叔叔李三克的承包田地,李志祥由于未能出示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该承包田地是由他来继承,所以无权干涉。如李志祥认为该调解不合理,可以向上级相关部门起诉。
本调解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持一份,垤施村委会调解委员会存档一份。
垤施村委会调解委员会
负责人:
2012年5月13日
第四篇:土地纠纷调解书
下是由
土地权纠纷调解协议书
甲方:XX县百货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董事长。
乙方:城关镇XX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甲、乙双方因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经过县信访局、城关镇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商贸办及县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下,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和县商贸办所占土地四至范围以XX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平面图为准,见本协议附件。甲乙双方所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归甲方。
二、本协议的附件为XX县百货公司占地现状平面图。
三、甲方自愿在公司固定资产处理后一次性付给乙方人民币五十五万元整(¥5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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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方今后在XX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范围内(以XX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平面图为准)重建时,乙方不得阻挡。
五、如一方反悔,不履行本协议及附件的义务,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及协议附件一式九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调部门和单位各执一份,县政府存档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协调单位签字:乙方:XX年XX月XX日
第五篇:村民纠纷调解书
处理意见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2008年XXX修石—牛公路,涉及该村征地补偿150多户,拆迁25户(包括舒相其的宅基地),为了确保施工顺利进行,对征地拆迁等所有问题村干部分片包干负责。XXX当时是民兵营长兼调解委员,具体分为2组和1组,1、2组村民征地付款花名册全由XXX结算和亲笔所写(现存村委会)。征XXX的田划给XX做宅基地也是XXX的意思,地征完后,将所有的征地款领走,且喊了控机将征用划给XX的土地进行了填土平地,XX之后也耕种了两年。今年初一XX准备建房,XXX以要XX给村500元控机填土平地钱为由反悔。经村镇两级多次调处均没有达成协议,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形成以下处理意见:
一、村委会征用舒相武的田土已形成事实,且有XXX领款签字盖手印为证,村委会已将征用的XXX的田地划给了XX,此地应该归XX管理经营和使用。
二、XX应给XXX支付伍佰元的控机填田平地款。
此意见希望双方自觉遵守,如不服在十五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或向县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