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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合集)
编辑:梦里花开 识别码:13-994114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13 11:47:5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降低决策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及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 特指公司各部室、境内外直属各办事处、境内外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含控股子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设内部审计部,内部审计部设经理,负责总体内部审计业务及部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内部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予以

充分保证。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范畴和职责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按工作内容划分为内控审计和专项审计两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对应审计计划。

第十三条内部控制审计项目对被审计对象的以下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督评价:

1、货币资金内控审计;

2、物资管理内控审计;

3、采购内控审计;

4、生产内控审计;

5、销售内控审计;

6、研发内控审计;

7、财务管理内控审计;

8、质量管理内控审计

9、其他经营内控审计。

第十四条专项审计项目对被审计对象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公司财务审计

1.1、流动资产审计;

1.2、长期资产审计;

1.3、费用成本审计;

1.4、销售、利润审计;

1.5、投资效益审计。

2、具备独立会计核算对象的经营业绩审计、离任审计、科研项目审计;

3、基建、技改预决算审计;

4、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职责: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领导要求,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等;

2、制订年度和具体审计计划;

3、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并向公司领导报告审计结果;

4、指导监督被审计对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监督被审计对象业务流程执行情况;

5、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内部审计理论学习等;

6、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对公司的审计工作;协助公司监事会工作;

7、根据公司领导的要求,办理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内部审计权限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主要权限: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基本情况调查表、内控情况调查表、预决算报告、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检查被审计对象凭证、帐表,检查资产,检测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3、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被审计对象的有关会议;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4、发现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工作薄弱时,向其提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力度的意见和建议;根据专项经营审计结果,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5、对故意违反公司财经纪律的部门或个人,内部审计部有权向公司领导提出经济处罚的建议;被审计对象在限期内无故拒不执行经济处罚决定的,内部审计部有权通知公司财务部直接执行;

6、对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内部审计部有权向公司领导建议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国家法规制度的行为,建议相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制止无效时,直接上报公司领导;

8、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上报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9、对内部控制业务做出突出成绩的被审计对象,向公司领导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10、内部审计部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公司考核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行以下审计要求:

1、根据规定,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要求;

2、按照“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对基建、技改工程的预、决算推行必审要求;

3、对重要经济活动或重点部门实行定期审计要求。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基本审计工作程序

1、内部审计部根据公司领导签发的年度部门内审计划和被审计对象的具体情况,拟订具体审计计划,经内审部门经理批准后实施;

2、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电话通知甚至直接进点;

3、内审人员进点审计时,检查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审验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业务档案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

4、内审人员进点审计时,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可以根据需要就审计事项的问题向内部涉及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及取证(如函证、外调),内部涉及部门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协助,如实向内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5、审计终结,内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及计划安排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委托方的意见。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征求意见对象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6、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连同征求意见,由内审项目组长复核后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起草审计意见书报内审部经理审定。其中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内审部经理提出审计决定书报公司领导审批;

7、经公司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对象后,被审计对象必须予以执行;内部审计部有权对被审计对象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有权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8、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决定书如有异议,可以向内部审计部经理提出申诉,内部审计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反馈;

9、内部审计部对已办理完毕的审计事项,自结束之日起15 天内建立审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内部审计部根据被审计对象建立审计台帐,并确定审计工作责任人;

第十九条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程序

1、内部审计部根据经批准实施的具体内控审计计划,对相关部门进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2、内部控制人员到达被审计单位后,向被审计对象出示流程检查通知书,按照流程工作检查清单,对被审计对象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打分;

3、检查被审计对象与内部控制制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相关调查;

4、检查完毕,内控人员根据流程工作检查清单等工作底稿及计划安排提出检查报告;

5、检查报告送交内审部门经理审阅确认后,送达被审计部门执行。其中被审计部门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内审部经理提出审计决定书报公司领导审批后送达被审计对象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四年十月八日

第二篇:××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降低决策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及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 指公司各部室、分公司、直属各办事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含控股子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专设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业务。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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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予以充分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范畴和职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按工作内容划分为内控审计和专项审计两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对应审计计划。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计项目对被审计对象的以下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督评价:

1、货币资金内控审计;

2、物资管理内控审计;

3、采购内控审计;

4、生产内控审计;

5、销售内控审计;

6、研发内控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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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财务管理内控审计;

8、质量管理内控审计

9、其他经营内控审计。

第十四条专项审计项目对被审计对象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公司财务审计

(1)流动资产审计;

(2)长期资产审计;

(3)费用成本审计;

(4)销售、利润审计;

(5)投资效益审计。

2、具备独立会计核算对象的经营业绩审计、离任审计、科研项目审计;

3、基建、技改预决算审计;

4、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职责: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领导要求,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等;

2、制订和具体审计计划;

3、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并向公司领导报告审计结果;

4、指导监督被审计对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监督被审计对象业务流程执行情况;

5、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内部审计理论学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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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协助中介机构、上级审计机关对公司的审计工作;协助公司监事会工作;

7、根据公司领导的要求,办理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 内部审计权限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权限: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基本情况调查表、内控情况调查表、预决算报告、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检查被审计对象凭证、帐表,检查资产,检测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3、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被审计对象的有关会议;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4、发现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工作薄弱时,向其提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力度的意见和建议;根据专项经营审计结果,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5、对故意违反公司财经纪律的部门或个人,有权向公司领导提出经济处罚的建议;被审计对象在限期内无故拒不执行经济处罚决定的,内部审计机构有权通知公司财务部直接执行;

6、对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向公司领导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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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国家法规制度的行为,建议相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制止无效时,直接上报公司领导;

8、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上报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9、对内部控制业务做出突出成绩的被审计对象,向公司领导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10、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公司考核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行以下审计要求:

1、根据规定,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要求;

2、按照“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对基建、技改工程的预、决算推行必审要求;

3、对重要经济活动或重点部门实行定期审计要求。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基本审计工作程序

1、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领导签发的部门内审计划和被审计对象的具体情况,拟订具体审计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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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电话通知甚至直接进点;

3、内审人员进点审计时,检查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审验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业务档案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

4、内审人员进点审计时,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可以根据需要就审计事项的问题向内部涉及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及取证(如函证、外调),内部涉及部门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协助,如实向内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5、审计终结,内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及计划安排提出审计报告,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征求意见对象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6、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连同征求意见,由内审项目组长复核后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起草审计意见书报部门主管领导审定。其中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部门领导提出审计决定书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7、经公司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对象后,被审计对象必须予以执行;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对被审计对象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有权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8、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决定书如有异议,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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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申诉,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反馈;

9、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理完毕的审计事项,自结束之日起15 天内建立审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内部审计机构根据被审计对象建立审计台帐,并确定审计工作责任人;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程序

1、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经批准实施的具体内控审计计划,对相关部门进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2、内部审计人员到达被审计单位后,向被审计对象出示流程检查通知书,按照流程工作检查清单,对被审计对象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打分;

3、检查被审计对象与内部控制制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相关调查;

4、检查完毕,内审人员根据流程工作检查清单等工作底稿及计划安排提出检查报告;

5、检查报告送交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审阅确认后,送达被内部审计机构门执行。其中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审计决定书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送达被审计对象执行。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和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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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需要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七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给公司造成损失浪费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当按有关规定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其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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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所必需的审计工作经费。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聘任和后续教育,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执行。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问题,公司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受打击报复的公司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董事会报告相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公司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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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草案)_updated20170612

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四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第四篇: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共)

******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增强信息披露可靠性,合理保证公司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促使审计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及控股子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含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评价等)。

第三条 内部审计目的

1、监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政策、方针以及财务管理制度、财经纪律的贯彻执行;

2、纠正相关部门在执行公司实现总体目标过程中的偏差,实现公司利益与股东权益最大化;

3、审查违规行为,保护企业资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公司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

2、以公司经营目标为工作中心,以国家法律和公司制度为依据,客观公正的反映、分析各运营单位、部门的经济活动,评价经营管理者的经济责任,提出恰当的审计意见,做出正确的审计结论和建议;

3、内部审计工作依据“只查不究”的原则开展,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只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不负责意见和建议的具体落实。董事会对审计意见和建议所形成的处理和处罚有最终裁定权。

第五条 为保障内部审计独立性,审计工作应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且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第六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及工作范围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为独立董事,并由董事会指定独立董事中的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作为委员会的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有权对涉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财务、基建、技改等重大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必要时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和调研。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在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应根据公司的审计范围及发展规划,配备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强、能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当遇有重大、复杂的审计项目任务时,有权要求相关人员与审计人员共同组成专项审计组。必要时经有关领导批准可聘请外部人员或借助社会审计机构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第十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部负责人必须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实际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审计组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在确定审计方案前提出声明并予以回避。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内审人员的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公司应当支持和保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范围包括

1、遵循性审计: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规、政策、流程、计划、预算、程序、合同、协议等遵循性标准的情况做出评价;

2、风险审计: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中的风险管理状况进行审计评价;

3、绩效审计: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济管理和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4、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内设部门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5、工程预结算审计:对经批准确认的工程预算书、工程决算书进行审计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6、其他审计:包括建设项目审计、物资采购审计等专门审计以及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章 审计工作职责及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主要履行下述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3、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4、协调审计部与外请中介机构、政府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第十五条 审计部主要职责

1、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监督,防错纠弊,为企业优化管理提出审计意见;

3、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4、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5、拟定审计档案管理制度,报审计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6、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报告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按时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审计部经理职责

1、组织内审人员的业务培训,支持审计人员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行使其审计监督权;

2、负责拟定审计计划和审计范围,组织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目标选择适当的审计方法有序地进行各项审计工作;

3、负责对审计情况进行复核,并组织编写审计报告及审计评价书;

4、负责就初步审计结果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5、协助公司有关单位对财务、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分析,为公司决策提供依据;

6、负责建立内部激励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

7、编制部门预算、控制部门费用开支;

8、确保审计团队的人员充足且具备必要的审计知识、技能、经验,以完成本制度要求的任务及使命。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职责

1、根据审计计划和审计范围,选择适当的审计方法进行现场审计;

2、根据审计情况,收集相关的事实依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3、根据审计底稿,编写相关的审计报告及意见;

4、负责审计意见的具体处理,保证意见的及时处理及信息的及时反馈;

5、建立、健全审计档案,保证资料的及时归档,并负责管理。第十八条 审计部主要权限

1、有权要求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检查及审核账目、凭证、账簿、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检查资金、资产管理及使用情况;

2、有权参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等有关方面的会议,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重大投资项目及重大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3、有权就审计中有关事项及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召开调查会,并索取证明材料。有权提出制止、纠正违反公司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等事项的意见,及提出改进的工作建议;

4、有权对阻挠、拒绝审计和弄虚作假、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在提请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后,采取查封有关账册、冻结资财等临时措施,及提出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5、对审计中发现的需查处的重大或紧急事项,有权直接向董事会报告;

6、有权参与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与当年经营计划,应在每个会计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程序

1、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

审计部根据被审单位实际情况及审计工作进度安排,确定审计方式,决定在合适时间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审计部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需报董事长签发。定期审计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年中不定期审计,审计部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2、成立审计小组

审计部根据内部审计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3、确定审计方式

审计部根据被审单位实际情况及审计工作进度安排,确定审计方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可以实行定期审计和年中不定期审计。

4、实施审计

审计小组依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具体审计。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时,应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5、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后,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做出审计报告,并提出审计意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分管领导,同时送达被审计单位。

6、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审计要求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进度和责任人,报送审计部。

7、后续审计

审计部应当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整改效果。

第五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按照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应当在报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含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4、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5、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6、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7、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2、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3、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4、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5、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2、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3、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4、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2、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

3、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4、上一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

5、本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6、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7、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2)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4)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七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终结,审计部应在十五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审计档案管理责任制度:

1、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2、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3、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八章 审计督导及质量控制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长和审计项目组长对实施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进行督导与指导。审计部长对督导工作负主要责任,审计项目组长负责审计现场的督导工作。

第三十五条 督导应当贯穿审计项目的全过程,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审计终结三个阶段。在督导工作中,应遵循重要性、谨慎性和客观性原则。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包括部门自我质量控制和项目自我质量控制。部门自我质量控制主要是包括:审计部工作及审计人员配备、上岗资格管理、审计工作计划及实施、工作底稿复核、审计文书签发、重大事项请示、审计资料归档等全面的质量控制。项目自我质量控制主要包括:确定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审计方案、搜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形成审计意见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实施后续审计、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在进行质量控制时应重点遵循四个原则:系统性、重点性、可行性、经济性。在项目实施时有效运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使所有审计事项都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审计项目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审计方案和程序,及时编制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必须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楚、结论明确。若发现审计方案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应向审计部长请求调整方案,并按调整后的方案实施。

第三十九条 审计报告编制

1、编制审计报告必须以相关的、充分的和可靠的审计证据为依据;

2、审计报告的审核审批

(1)审计报告经审计部长审核后,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2)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小组应当进行重新核实、研究,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

(3)审计项目组长应依照授权审批权限依此上报领导审批。

第四十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审计事项的定性和政策运用负责,对未执行必要审计程序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搜集与审计项目相关的文件、工作底稿等资料,经审计部长复核后,按规定及时归档。

第九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审计部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1、拒绝、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审计部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4、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四十五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密切关注公司内部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以协助公司管理层预防、检查和报告舞弊行为。发现舞弊迹象时,应及时向上级报告,提出进一步检查的建议。舞弊行为包括:

1、收受贿赂或回扣;

2、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3、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财;

4、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5、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6、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五篇: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应用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主体系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等法律主体(以下简称“公司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采用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公司及公司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对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进,帮助公司持续提高运作效率、改善经营管理,维护资产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实行自我约束, 自我监督机制的内部管理程序和规则。

第四条 公司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或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引用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五)《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六)《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七)《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八)《内部审计具体准则》;

(九)《上海市企业内部审计制度规定》;

(十)《企业会计准则》;

(十一)《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应用指引;

(十二)其他各类相关法规。

第二章 内审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公司设立独立的审计部(以下简称: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及境外各地区、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行使内部监督权。

第七条 审计部通过规范化的审计监督,帮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指导公司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会同公司单位总结企业管理的经验,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为实现管理最优化、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服务。

第八条 审计部在内部审计业务上帮助公司单位成立内部审计部门或设立内部审计机制,逐步形成公司及公司单位的内部审计网络,共享内部审计资源,提高内部审计效率。公司单位审计机构及审计队伍的建设、管理及评价由公司审计部拟定管理办法,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公司单位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内审机构”),配置专业的内部审计人员(以下简称“内审人员”);或设置内部审计机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内审人员,协助企业管理层加强内部管理,实现经济目标。内审机构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设立,与非财务部门合署设立的应明确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负责人和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第十条 内审机构需保持适应审计任务需要的、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配置审计、经济、管理、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第十一条 内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审人员执行职务和实行报复打击。

第十二条 内审人员的素质:内审人员应具备《内部审计人员基本准则》要求的素质,要有正确的指导思想,过硬的业务能力,严谨的工作作风,高度的责任心。

第十三条 内审人员应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谦逊谨慎,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内审人员应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与被审企业和对象不应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与被审计企业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内审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承办审计业务的内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

(三)有一定的审计或者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四)具有较高的审计技能,包括正确运用内部审计程序、方法和专业知识的能力;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的能力。

(五)审计部应重视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更新知识,开展研讨活动及经验交流,提高内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 内审机构及人员的职责与权限第十六条 内审机构及人员的职责:

(一)拟订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准后实施;

(二)拟订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包括人力资源、预算等),经董事长批准后予以实施;

(三)组织开展对公司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四)组织开展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包括对企业日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的常规评价;企业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等。查找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薄弱环节,提出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五)组织开展对企业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六)组织开展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兼并破产、重大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等重要经济行为的审计监督,保证工作程序合法、合规;

(七)组织开展对企业经济担保、出借资金、委托理财、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审计监督,防范企业经营风险;

(八)组织开展对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予以评价;

(九)组织开展对境外、市外投资企业的定期审计,加大对境外、市外企业的审计监督力度;

(十)组织开展对发生的重大经营异常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十一)组织开展和落实审计后续管理工作,提升审计结果的运用水平。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整改;涉及责任追究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将审计情况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处理。

(十二)完成董事会或公司主要负责人布置的其他事项。

(十三)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内审机构及人员的权限:

(一)内审机构在公司内部控制流程、风险管控中,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二)根据内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会计报表、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三)参加有关重要业务工作会议和有关经营和财务的决策会议,并对决策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参与企业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审核被审计单位凭证、帐表、预、决算,检查资金和现场勘察有关资产的使用、管理,查阅有关合同、协议、董事会决议等有关经营活动方面的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资料,查阅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会计年报以及计算机软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和个人进行调查,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六)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有权及时向董事会和总裁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和总裁报告;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或总裁授权后可暂时封存;

(九)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提供虚假信息、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授权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十一)董事会和总裁可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审机构必要的处理或处罚权;

(十二)有权对相关人员进行质询。

(十三)有权组织或参与对外部中介机构的业务管理。

(十四)经企业分管领导同意,审计部可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企业的程序聘请外部中介机构或人员,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十五)有权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带有共性的重大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四章 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第十八条 审计范围:公司、公司单位和合作项目。

第十九条 审计内容(根据不同需要选择不同内容)

(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变动及盈亏真实性的情况;

(二)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三)投资决策、经营决策情况及其效益;

(四)经营业务和管理活动的合理有效;

(五)重大投资项目的预、决算;

(六)各项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执行情况;

(七)经营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离任);

(八)企业执行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二十条 具体审计业务的管理制度审计部依照本制度将拟订以下(但不限于)具体审计制度或审计流程规定,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总裁办公会议审批后实施。

(一)经营业绩审计制度;

(二)离任审计制度;

(三)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制度;

(四)内部控制审计制度;

(五)专项审计制度。

第五章 审计程序第一节 计划阶段第二十一条 审计计划

年初由审计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结合公司经营工作计划、公司及公司单位管理需要、组织风险和审计资源,经与公司各部门、各公司单位总经理和下属企业董事长充分沟通后,拟订当年内部审计计划报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单项审计计划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在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制定项目审计计划及审计方案,做好审计准备。经内审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具体步骤如下:

(一)在审计项目实施前,需获得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或被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其中对主要公司单位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经营业绩审计、重要的专项审计、公司的内控制度审计等事项由公司董事长授权。

(二)在接受审计授权后,组织调查和了解审计事项的基本情况、相关信息。

(三)编制审计计划及程序,确定审计范围、重点、方法和步骤报授权人和分管领导审批。

(四)下发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前,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审企业,并提出需要配合审计的工作条件和提供有关资料,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五)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为内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等。

第二节 审计实施阶段第二十三条 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包括查阅资料、审计查证、取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条 通过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并采用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如发现重大问题,还应及时向企业分管领导和授权人口头报告或出具审计过程中的期中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外勤工作结束后,对已发现的重大事项,可知会被审企业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主管,并将管理层的有关意见形成工作底稿。

第三节 审计完成阶段第二十七条 内审人员在审计实施结束后,对审计工作底稿归集整理,以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向被审企业、个人和公司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内审人员予以注明。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收到被审企业的意见后,形成正式的内审报告,连同被审计企业意见一起报送授权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或总裁签发,并负责对报告内容做出解释。

第三十条 审计项目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审计报告可直接由审计部报送公司董事长或总裁。

第三十一条 经签发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抄送被审企业董事会、主要管理层人员和企业相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公司单位可根据审计报告建议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按照被审计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应根据审计建议和经过批准的处理意见落实和整改,并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授权人及审计部报告处理意见的执行结果和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或部门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无法协调时,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意见一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

第四节 后续事项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公司董事长、总裁、分管领导、各公司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后续审计和审计回访,检查被审企业的整改情况和总结审计效果,并由各公司单位负责企业整改的日常跟踪监督。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不采取纠正措施,应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 内审管理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应编制审计业务的规范程序,并按照规范操作。当审计环境发生变化时,相应调整业务规范。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工作的具体情况,建立审计质量控制机制,加强对审计质量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对审计中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材料进行分类整理,按相关法规的要求归档、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应注重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内审效率和质量;重视经济信息和审计信息,加强宣传工作。

第四十条 企业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内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违反规定的责任第四十一条 对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和个人,审计部将依照情节轻重,建议相关企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内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审人员或举报人的。

(六)以上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泄漏机密,以权谋私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或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以上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会同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制定,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审计部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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