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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作用的分析
编辑:蓝色心情 识别码:13-698273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17 02:08:00 来源:网络

第一篇: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作用的分析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职能现状及问题

税收作为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在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方面有一定作用,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课征和代扣代缴为主的制度。以便于征管的角度看,这一设计无疑是较好的选择,但因分类课征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实践中必然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多纳税的现象;代扣代缴对收入透明度较高的工薪阶层简便有效,而对主要靠隐形收入的高收入阶层却“力不从心”,漏征率很高。这两方面因素结合起来,税收便呈现出“逆调节”的特征。譬如2001 年我国征收的660 亿元个人所得税中,43%是由工薪阶层缴纳的,而占有社会财富绝大部分的高收入者所缴不足10%,再次,“个税”起征点设计未能体现其基本功能。基于财税一般原理,税收起征点的定位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着该种税收的功能指向,就“个税”而言,起征点按低标准设计,可使该税种成为“大众税”,按高标准设计,则成为“富人税”。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与社会保障条件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在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拉大的背景下,“个税”功能指向理当定位于“富人税”。

笔者认为,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职能调节的问题主要是费用扣除标准的规定过于简单,未区分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必要费用和为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及家庭开支所发生的生计费用,也未考虑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少、健康状况等所引发的不同开支水平,以及通货膨胀、医疗、教育、住户等不同情况,而是统一按照一个标准实行定额或定率扣除,这对于那些收入相同但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和生计费用多的纳税人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例如,根据目前我国的个税制度,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并未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等情况,结果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个三口之家,只有一人工作,养活三口人,每月只有三四千元的收入,本已不宽裕,但仍要缴个税。而按照家庭来扣除个税就比较公平,即家庭(申报)式个人所得税制度。二解决问题的方法:家庭式个人所得税制度

笔者认为,所谓家庭式个人所得税制度是指以家庭为申报单位,以家庭在某一段时间内取得的总收入,扣除全部家庭成员的免征额或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式。其特点主要有:(1)家庭是指以夫妻双方为主体的家庭结构,包括其子女和父母等直接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2)免征额和扣除标准要考虑分类课征的特点,例如家庭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其免征额是指目前我国个税规定的每人2000元,家庭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其扣除标准是指目前我国个税规定可以扣除的财产原值及转让税费等。三家庭式个人所得税案例分析

案例一:杜先生在广州某事业单位工作,妻子自从3 年前生孩子后就一直没找到工作,而且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4 位老人现在均没有退休金。这样一来,7 口之家就他一个人在工作。按现在的申报方式,他月收入6500 元,要纳税610 元。每次领工资条时,看着被扣除的所得税,杜先生说他心里总不是滋味。“我那些单身同事,他们可以买房、买车,还可以经常旅游,而我的工资几乎不够养家糊口,我们纳税却一样多,你说合理吗?”如果按照“家庭申报”,他申报个税时就要扣除6 位被赡养人、被抚养人和失业人的生活费,至少有几千元,他缴纳的个税将少很多。

案例二:两对夫妇,总收入都是3000 元,一对夫妇,妻子失业,丈夫月收入3000 元,如果扣除1600 元的免征额,另外1400元要缴个税;而另一对夫妇各收入1500 元,两人的收入都达不到个税起征点,他们则不需要缴税。

由此可见,目前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存在很大的弊端,案例一体现了家庭负担重的纳税人和家庭负担轻的纳税人,税负却是相同的,即纳税能力不同而税负相同,而案例二则体现了纳税能力相同的纳税人,纳税负担却是不同的,这些都与税法的横向公平原则相抵触,违背了税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篇:浅析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论文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既有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又有促进社会公平、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国家税收总额中所占比例较小,不属于主体税种。占总体GDP的比重也较小,所以对我国经济而言,个人所得税更重要的作用是促进社会公平,调节贫富差距。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现状

我国个人所得税是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于1980年9月开征的,至今已有24个年头了。经过多年来的不懈努力,个税征收管理得到不断改进,对收入再分配的调节作用不断加强。据资料显示,个人所得税占中国税收的比重也由1994年的1.6%,提升至2012年的5.8%。在一些省市,个人所得税收入已经成为除营业税收入之外的第二大地方收入。它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和组织税收收入的职能都得到越来越充分的体现,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越来越被社会所认同。

但是,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变化与税制建设滞后、税收征管乏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应有的调节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仍然远未得到充分的发挥。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对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甚微。按常理,掌握社会较多财富的人,应为个人所得税的主力纳税人。据统计,2008 年,在我国个人所得税中,中低收入阶层的纳税额占税收总额的65%以上,而高收入者的纳税额占税收总额只有30% 左右。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对居民收入分配具有直接调节效力的政策工具,应进一步加强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二、原因分析

1.从税制本身来看,设计不合理,有失公平。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一般可分为三类: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税制模式。这种税制模式把我国个人所得根据收入来源的不同分成了11 个类别的税目,对于不同的收入来源采用的税率、费用的扣除标准等也不相同;对于同一个纳税人,其取得的收入类型不同,则其分别根据收入类型纳税。这种模式,广泛采用源泉课征,虽然可以控制税源,减少汇算清缴的麻烦,节省征收成本,但不能体现公平原则,不能很好地发挥调节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作用。例如:某纳税人分别取得有工资薪金方面的所得、劳务报酬方面的所得、稿酬方面的所得等,则其就要以三方面的所得分别以独立的方式纳税。根据有关统计,对于收入来源多但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较少,而对于收入来源单一综合收入较少的工薪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反而较多。这样的分类所得税税制模式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纳税人的税负能力,也不能很好的体现税负公平原则。

2.税率结构不合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共有11个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税率,即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的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经营、承包租赁经营所得则实行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以及适用于上述所得之外的对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这种税率结构存在以下不合理之处。

2.1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不合理。目前世界上的一些主要国家对税制改革的总体趋势是降低级次,减小级距。而我国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 ~ 45%的超额累进税率,其中45% 的最高边际税率定得太高,不利于吸引国际优秀人才到中国工作。虽然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由原来的9 级级距调整到了目前的7 级级距,但是仍然级距过多,计算复杂,在征收实践中,多数项目形同虚设。这与国际上普遍降低最高边际税率的趋势是相违背的。

2.2劳动所得的税率高于非劳动所得的税率。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税率为45%,劳务报酬所得的最高税率为40%,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最高税率为35%,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最高税率为20%。

税率结构是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核心,直接影响到纳税人负担的轻重与税收制度的公平。不合理的税率结构,降低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实现。

3.费用扣除不公平。目前,个人所得税有两种费用扣除方法: 按月扣除和按次扣除。如工资、薪金所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都是按月扣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都是按次扣除。不同的税目采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容易产生税负不公平的问题。我们举例来看: 假设境内工作的某一居民甲,每月的劳务报酬收入为1000 元,全年的收入额为12000 元,那么他每月应纳税额40 元[(1000-800)×20%],全年应纳税额为40×12 =480 元;而如果他全年中只有某月有劳务报酬所得12000 元,其他月份均没有所得,则其全年应纳税额为1920 元[12000 ×(1-20%)×20%]。可以明显的看出,虽然一年的收入金额相同,收入来源项目也相同,但应纳税额却相差很大,税负水平远远不等。不同的收入来源,费用扣除规定也不相同,那么就会造成同样的收入水平但收入来源不同的个人,其应纳税额也不相同。如: 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居民甲和乙,甲的收入额为工资、薪金所得,某月收入为5000 元,该月乙的收入额为劳务报酬所得5000 元。则甲该月应纳税额45 元[(5000-3500)×3%],乙该月应纳税额为800 元[5000 ×(1-20%)×20%]。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都是劳动性所得,二者性质相同,但税负却大不相同。由此可见,依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一个纳税内,相同收人的纳税人会因为纳税人的身份和收人的来源不同而缴纳不同的税款,这与税收的横向公平原则是相悖的。平收入分配功能的实现,得分项课征所得税。其特点是对不同性质的所

4.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直接影响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发挥,同时对一国财政收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数量最多的一个税种,征管工作量很大,必须有一套严密的征管制度好体系来保证。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收入分配渠道不规范,征管信息和资料难以做到准确、及时的跨地区管理和传递,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缺乏相应的配合措施(如税银联网等),致使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外部信息来源不畅,使得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因而产生大量的税收漏洞。同时,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依然淡薄。我国的高收入阶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为自主申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很难对同一纳税人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取得的各项收入统计汇总,监督其纳税,造成对高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征收上的税收流失,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再分配的调节作用被弱化。

三、改革建议

1.选择合理的税制模式。从长远来看,建立综合所得税模式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但结合我国目前税收征管体系尚需完善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可在原有的分类税制的基础上,逐步推进,采用分类综合课税制,然后扩大综合所得范围,过渡到综合课税制。在具体操作中,对经常性的个人收入项目,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规定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而对资本所得或偶然所得采取分类征收,或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再在年终时把这些已税所得与其他应税所得汇总计算。对于全年所得额超过一定限额以上的,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并对已经缴纳的分类所得税额,准予在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内抵扣。这种税制,能较好地解决当前的主要矛盾,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也有利于向综合税制过渡。

2.优化税率结构。我国目前实行的累进税率是7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是45%,名义税率是比较高的,但是能达到最高税率的纳税人很少,所以造成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严重不符。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对于不同的收入来源,税负差异明显,劳动所得税率整体高于资本所得税率,而我国资本所得高收入者居多,劳动所得低收入者居多,这样更加弱化了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因此,应适当降低累进税率的税率水平,同时应减少累进税率的级次。参考其他国家税率水平和国际减税趋势,同时根据我国的收入情况,劳动所得和经营所得可采用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可设置为3-4级,最高税率也向下调整,使最高边际税率与企业所得税税率基本保持同等水平。利息、红利、股息等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继续维持原有的20%单一比例税率水平。尽快与世界低税率、宽税基及税制简便的税制改革接轨,更好的体现我国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3.建立合理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理论上讲,不同地区、不同家庭,费用开支不同,费用扣除额也应该不同。但是,考虑到我国纳税人或家庭的数量较多,目前征管力量不足,难以按各个纳税人或家庭的实际开支确定费用扣除额,鉴于此,笔者建议可以根据各地区存在的差异,实行基准费用扣除标准的办法。由国家根据各省的经济发展情况,考虑到地区收入、消费水平的差距,根据统计数据可计算出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基准费用扣除额;而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的统计数据实际确定。为防止各地竞相提高费用扣除额,国家以基准费用扣除额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费用扣除额进行监督。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应重点考虑以下两个个方面的因素:(1)宏观因素。包括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政策变化、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各地居民消费水平、物价上涨情况等。(2)微观因素。包括工作支出、赡养人口、劳动者身份、医疗支出、日常消费支出等。

4.建立完善个税征收体系。建立完善个税征收体系,是一项长期任务和系统工程,可以加强对偷税漏税的打击力度,充分体现税负公平原则。要建立完善个税征收体系,首先需要确立积极的纳税观念,而确立纳税观念,不能仅仅靠纳税光荣的纳税义务观念,还需要确立纳税人的权利观念,保证纳税人的权利实现。这就涉及到贯彻落实公共财政、涉及到财务公开。同时,很多国家的个税主动申报制度为什么行之有效?这涉及到两点,一个是对偷漏税行为的严厉惩罚,一个是将缴纳个税纳入个人信用体系。而要做到这一点,又需要落实所有薪酬乃至绝大部分经济行为的电子化支付,这样,包括税收和财务监管在内,任何相关领域的管理,都可以通过一个系统获得足够信息,而不需要各个相关部门都去耗费巨大成本建立各自的监管系统。只有日益完善个税征收体系,才能更好的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第三篇: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分析

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及对策分析

一、目前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它已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税制结构中最为重要的税种。我国个人所得税是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于1980年9月开征的,至今已有32年了。经过多年来的不懈努力,该税征收管理得到不断改进,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不断加强。从收入规模上看,个人所得税已成为中国第四大税种,个人所得税占中国税收的比重也不断提升,在一些省市,个人所得税收入已经成为除营业税收入之外的第二大地方收入。它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和组织税收收入的职能都得到越来越充分的体现,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越来越被社会所认同。但是,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变化与税制建设滞后、税收征管乏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应有的调节分配、组织收入的功能仍然远未得到充分的发挥。

个人所得税既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方式,也是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差距的手段,还是人才竞争的因素之一,因此税负高低至关重要。而税率是影响税负的最主要因素。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设计税率时是以调节个人收入为主,同时兼顾组织财政收入,并根据我国的国情,采取了分类(项)税制模式,各类所得的适用税率也有所不同,有的实行累进税率,有的实行比例税率,最高税率分别为45%(工资、薪金所得)、40%(劳务报酬所得)、3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所得)和20%(利息、股息等所得),因而税率形式较为复杂,税负差别较大。

二、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过低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过去的二十多年中增加了近百万倍,1980年只征收了18万元,现在接近1500亿元,现在它占了全部税收的7%.和美国等发达国家比起来这个比例还很小,比如美国近年来联邦总收入,包括个人和企业所得税、流转税以及社会保险和退休金中,个人所得税约占50%,其中企业所得税仅为个人所得税的大约五分之一。而在我国,企业所得税超过个人所得税的一倍还多。北欧的一些国家个人所得税还更高。这些数据说明虽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有了很大增长,但是还远远没有征够。反过来讲,其他各种税收则大大征过了头,或者说,政府在其他方面多征了许多税,导致个人收入的减少,因此个人所得税也相应地减少了。

(二)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体现出较高的征管水平。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数量最多的一个税种,征管工作量相当大,必须有一套严密的征管制度来保证。而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其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效果。税务机关执法水平也不高,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了税款的征收。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

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让其纳税,在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的状态。

(三)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缩小

我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并不能起到多少控制贫富差距的作用。按理说,掌握社会较多财富的人,应为个人所得税的主力纳税人。而我国的现状是:处于中间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工资薪金的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6.4%;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主要群体的上层阶层(包括在改革开放中发家致富的民营老板、歌星、影星、球星及建筑承包商等名副其实的富人群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5%左右。虽然有累进制所得税,但是对真正高收入的人,征税征不到他们。目前的所得税累进制,主要适用于工资,而高收入人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并非工资,而是其他所得,特别是资本所得,按照现行的征收办法,很难保证这部分收入会纳税,尤其是即使他们逃了税,他们也没有法律责任。

三、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现行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

法制的公平合理能激发人们对法的遵崇,提高公民依法纳税的积极性。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税制设置上的某些方面缺乏科学性、严肃性和合理性,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其调节个人收入的要求。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一般可分为三类: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现阶段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相对来讲还比较低,税收征管手段较落后。所以,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

收采用的是分类税制。分类税制,是将个人的全部所得按应税项目分类,对各项所得分项课征所得税。其特点是对不同性质的所得设计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项确定适用税率,分项计算税款和进行征收的办法。这种模式,广泛采用源泉课征,虽然可以控制税源,减少汇算清缴的麻烦,节省征收成本,但不能体现公平原则,不能很好地发挥调节个人高收入的作用。所以,这种税制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也不利于拓宽税基,容易导致税负不公,征税成本加大,征管困难和效率低下,很难体现公平合理。

(二)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处罚力度不足

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给予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由于税务机关只注重税款的查补而轻于处罚,致使许多人认为偷逃税即便被查处了也有利可图。据统计,近几年,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罚款仅占查补税款的10%左右。另一方面,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由于没有规定处罚的下限,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因而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比较严重,一些违法者得到庇护时有发生。所有这些都客观上刺激了纳税人偷逃个税的动机。

四、解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几点对策

(一)选择合理的税制模式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我们应摒弃单纯的分类征收模式,确立以综合征收为主,适当分类征收的税制模式。分项税制模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缺乏公平,征管效率低下,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的发展。而以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制真正立足于我国的国情有利于体现量能纳税的原则,真正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防止两极分化的目标。

(二)合理的设计税率结构和费用扣除标准

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的税率结构有悖公平,容易使得纳税人产生偷逃税款的动机。其次,考虑通货膨胀、经济水平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适当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增加扣除项目。我们可以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相应确定减除费用标准,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这样做既可以更好地符合实际状况,也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

(三)扩大纳税人知情权,增强纳税意识

法律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权利义务是对称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现实社会中权利义务不对等,履行纳税义务与否,并不影响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享有。既然能享受权利又不履行纳税义务,必然使“纳税光荣”只剩下空洞的口号,丧失了法律公平、正义之本。在税法宣传上更多的是宣扬纳税人的义务而淡漠纳税人的权利,弱化了纳税意识。政府职能的正常运转与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密切相关,政府部门使用纳税人提供的资金,纳税人享有监督政府部门工作和接受政府部门服务的权利,纳税人的监督能有效防止诸多重复建设、浪费,也是遏制腐败的一剂良方。

(四)加大对偷漏个人所得税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

搞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得力是关键之一。针对现阶段我国对个人所得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不力的现状,通

过立法,赋予税务机关一些特殊的权力,增强执法的力度。同时,对一些偷漏税构成犯罪的纳税人,不能以罚代法,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五)加强税收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

在我国目前普遍存在个人收入分配多元化、隐蔽化且支付方式现金化的情况下,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加强税收征管,首先要加强税源控制。使公民的每项收入都处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使每个公民的收入纳税情况都一目了然,进而可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款流失。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整个国民经济总体水平的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在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日益提高的情况下,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已显得尤其重要。

第四篇: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分析

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分析

及改进的法律思考

发布日期:2005-11-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刘喜梅

论文摘要: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因个人所得税的主体税种地位及其与人民利益直接相关,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与否已被视为一国税制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尺之一。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实施与深入,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亦随我国经济运行质量、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在全国相当多的省、市,个人所得税已成为仅次于营业税的第二大地方税种,成为地方财政的重要支柱之一。但是,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变化与税制建设滞后、税收征管乏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应有的调节分配、组织收入的功能仍然远未得到充分的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偷漏现象相当普遍、严重,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过低、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缩小等弊端客观存在。究其原因,其

一、现行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其

二、税率结构不合理,费用扣除方式不科学;其

三、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社会评价体系偏差;其

四、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处罚力度不足;其

五、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为此,解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提出几点对策:选择合理的税制模式;合理的设计税率结构和费用扣除标准;加大对偷漏个人所得税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扩大纳税人知情权,增强纳税意识;加强税收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税制模式

税收征管

源泉扣缴 个人所得税1799年首创于英国,是指对个人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随着经济的发展,该税种所占地位越来越显著。而在我国现阶段,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并不理想。对工资薪金外个人收入难以监控,对偷税处罚不力、部门协调工作不够等等,促成个人所得税征管不力的现状。个人所得税征收不公的现象客观存在,若此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减少财税收入,扩大贫富差距,影响社会安定,阻碍经济发展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因此,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热点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一、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过低。过去的20年是我国经济总量和国民财富增长最快的时期,经济发展的各项指标均走在世界前列,但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却低于发展中国家水平。1998年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为3.4%,2001年这一比重提高为6.6%,①而美国这一比重超过40%.我国周边的国家,如韩国、泰国、印度、印尼的比重(一般在10—20%之间)均超过我国水平。据国家税务总局最近测算的一项数据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每年的税金流失至少在一千亿元以上。其理由是:世界上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占总收入水平的30%,发展中国家是15%.我国去年税收总收入一万七千亿元,个人所得税收入一千二百亿元②。如果按照发展中国家15%的比例计算,我国去年应该入库个人所得税2250亿元。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的个人所 2 得税收入要成为国家的主要收入还不太现实。但是,个人所得税所占的比重实在是太低,如此过低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在世界上实在并不多见。可见,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状令人堪忧。

(二)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体现出较高的征管水平。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数量最多的一个税种,征管工作量相当大,必须有一套严密的征管制度来保证。而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其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效果。自行申报制度不健全,代扣代缴制度又难以落到实处。税务机关执法水平也不高,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了税款的征收。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出现了大量的漏洞。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让其纳税,在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的状态。

(三)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缩小。按理说,掌握社会较多财富的人,应为个人所得税的主力纳税人。而我国的现状是:处于中间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工资薪金的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6.4%③;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主要群体的上层阶层(包括在改革开放中发家致富的民营老板、歌星、影星、球星及建筑承包商等名副其实的富人群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5%左右④。个人所得税征管首要问题是明确纳税人的收入。当前什么是一个纳税人的真正全部收入是一件难事,至少有下列行为税务机关很难控制。一是收入渠道多元化。一个纳税人同一纳税期内取得哪些应税收入,在银行里没有一个统一的账号,银行方面不清楚,税务方面更不清楚。二是公民收入以现金取得较多(劳动法规定工资薪金按月以现金支付),与银行的个人账号不发生直接联系,收入难于控制。三是不合法收入往往不直接经银行发生。正因为有上述情况,工薪收入者就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支撑。

(四)偷税现象比较严重。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人们的收入水平逐渐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造成了个人收入的多元化、隐蔽化,税务机关难以监控。公民纳税意识相对比较淡薄,富人逃税、明星偷税好像是习以为常、无所谓的事情。在报纸上新闻报道上经常会看见、听见一些明星有钱人偷逃税款的事情。比如说毛阿敏偷税事件和刘晓庆偷税漏税案件等等。据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会同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道》对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七百余位居民 4 进行调查,结果显示,仅有12%的受访居民宣称自己完全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有将近24%的受访居民承认只缴纳了部分或完全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完全缴纳者的两倍。⑤个人所得税可以说在我国是征收管理难度最大,偷逃税面最宽的税种。

二、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现行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法制的公平合理能激发人们对法的尊崇,提高公民依法纳税的积极性。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税制设臵上的某些方面缺乏科学性、严肃性和合理性,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其调节个人收入的要求。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一般可分为三类: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现阶段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相对来讲还比较低,税收征管手段较落后,所以,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的是分类税制。

分类税制,是将个人的全部所得按应税项目分类,对各项所得分项课征所得税。其特点是对不同性质的所得设计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项确定适用税率,分项计算税款和进行征收的办法。这种模式,广泛采用源泉课征,虽然可以控制税源,减少汇算清缴的麻烦,节省征收成本,但不能体现公平原则,不能很好地发挥调节个人高收入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构成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实行分类税制必然出现取得多种收入的人,多次扣除费用、分别适用较低税率的情况,使个人所得 5 税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甚微。这样不但不能全面、完整的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反而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用纳税或少纳税,所得来源少的、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却要多纳税的现象。

例如:有甲、乙两个纳税人,甲某月收入为3200元,其中工薪收入为800 元,劳务报酬收入为800 元,稿酬收入为800 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00元。按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甲本月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乙某获得工薪收入为1600 元,却要纳55元的个人所得税。乙的收入只有甲的收入的一半,甲不用纳税,乙却要缴纳55元的个人所得税。所以,这种税制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也不利于拓宽税基,容易导致税负不公,征税成本加大,征管困难和效率低下,很难体现公平合理。

(二)税率结构不合理,费用扣除方式不科学。由于我国现阶段采取分类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税率依所得的性质类别不同而异,大体有三种:一是超额累进税率,即对工薪所得实行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制,对个体经营、承包租赁经营所得则实行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制;二是对其他8项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稿酬所得在使用20%的比例税率后减征30%;三是对一次收入畸高者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加成征税税率。这种税率结构设计得非常繁琐、复杂,既不利于纳税人纳税,也不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特别是工资薪金所得,级距过多,达到九级,边际税率过高,违背了税率档次删繁就简的原则。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 6 酬所得同为劳动所得,而征税时却区别对待,对劳务报酬所得还要加成征收,这种做法缺乏科学的依据。

现实生活中,由于每个纳税人取得相同的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费用所占收入的比重不同,并且每个家庭的总收入,抚养亲属的人数,用于住房、教育、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支出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规定所有纳税人均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率的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这样很容易在实质上造成税负不公的后果。

例如:甲和乙两个纳税人,某月甲乙都是获得收入3000元,甲是劳务报酬所得,乙是工资所得,那么,甲和乙本月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不同,甲应缴纳440元,而乙只需交纳205元。这就是由于不同的项目的税率不同造成的。而且甲乙的家庭状况有所不同,甲需要瞻养两个老人并抚养一个小孩,同时甲的配偶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而乙则单独生活,没有家庭上的负担。我们不难看出甲的家庭负担要比乙大得多,很明显甲乙两者是存在差异的。按照量能负担的纳税原则,甲的费用扣除额应该大于乙。但是,在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法中没有考虑到这一差异,只是以个人为计税单位进行扣除,没有确定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税负不公的状况。

(三)公民纳税意识淡薄及社会评价体系的偏差。“纳税光荣”还仅停留在口头上。相当多的人,当自己的纯所得在免税范围内时高唱“纳税光荣”,一旦应缴纳税款时,心里总不高兴,于是就使出浑身解数逃税。越是高收入者逃税 7 的越多。他们或利用权利自订纳税标准,或化整为零,以实物、债权、股权分配等方式逃税,或拉拢税官以吃小亏占大便宜等手段逃税。公民法制观念不强是纳税意识薄弱的重要原因。古时已有的“苛捐杂税”之说,是对税收的对抗情绪的反映。封建社会中,农民缴纳捐税是满足地主阶级的统治需要。长期封建社会的影响,是公民纳税意识薄弱的历史原因,只知服从官管,不知遵守法律是法制意识薄弱的表现。

此外,现在个税偷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评价体系有问题。有人一方面为社会捐款捐物,另一方面又在大肆偷逃税。因为社会和个人似乎都认为捐赠比纳税更有价值和意义;另外社会不觉得偷税可耻,别人也并不因此视你的诚信记录不好,不与你交往,或与你断绝交易。而在国外偷税就是天塌下来的大事,只要你有偷逃税行为,不但你在经营上会因此受阻,而且你的行为会受到公众的鄙视。这就是我们评价体系的偏差。

(四)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处罚力度不足。在一些发达国家,到每年4月的报税季节,不管你是蓝领还是白领,也不管你是球星歌星还是政治人物,都得把自己上一年的收入和该交的税额算清楚,如实报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则随机抽查,一旦查出有故意偷漏的行为,不管是谁,轻则罚款补税,重则入狱,身败名裂。而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给予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由于税务机关只注重税款的查补而轻于处罚,致使许多人认为偷逃税即便被查处了也有利可图。据统计,近几年,8 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罚款仅占查补税款的10%左右⑥。另一方面,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由于没有规定处罚的下限,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因而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比较严重,一些违法者得到庇护时有发生。所有这些都客观上刺激了纳税人偷逃个税的动机。“要富贵,去偷税”甚至成为一部分人的致富秘诀。

(五)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一是在纳税人中的工薪层与高收入阶层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现象。虽然在理论上,税法面前人人平等,但在事实上,以工薪为惟一生活来源的劳动者的税负不轻,且在发放工薪时即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直接代扣代缴,税款“无处可逃”;而高收入阶层及富人却可以通过税前列支收入、股息和红利、期权和股份的再分配、公款负担个人高消费和买保险、现金交易等多种手段“合理避税”。高收入者和富人占有的社会资源多,纳税反而更少,这种反差在社会上会形成一种不好的导向。二是在纳税人与政府的关系上,同样存在着权力与义务的不对等。经济学把税收理解成“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交易”,意思是说,政府收了税,就必须为纳税人提供各种服务。如果交完税之后,对怎么花这些税款毫无发言权,甚至被贪官污吏们挥霍浪费时,纳税人也无权臵喙,那么,不要说人们纳税的自觉性无法提高,连政府向民众收税的合法性都有问题。公民有交税的义务,同时也有监督政府如何使用这些钱的权力;国家有收税的特权,但也有为纳税人服务并接受监 9 督的义务。只有当这两方面都“依法办事”的时候,社会机制才能正常运转。

三、解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几点对策

(一)选择合理的税制模式。目前我国采用的税制模式是分类征收税制模式,这种课税模式既缺乏弹性,又加大了征税成本,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这种课税模式必会使税收征管更加困难和效率低下。考虑到我国目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都还不是很健全,因此主张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首先,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我们应摒弃单纯的分类征收模式,确立以综合征收为主,适当分类征收的税制模式。因为,现在世界上几乎没有国家采用单纯的分项税制模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我们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必须要融入到世界经济发展的大潮中来,必须要努力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仍然采用单纯的分类税制模式已经行不通了,必须要通过改革首先向混合制过渡,然后再向综合制发展。其次,分项税制模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缺乏公平,征管效率低下,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的发展。而以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制真正立足于我国的国情有利于体现量能纳税的原则,真正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防止两极分化的目标。

例如前文所举的例子,有甲、乙两个纳税人,甲某月收入为3200元,其中工薪收入为800 元,劳务报酬收入为800 10 元,稿酬收入为800 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00元;而乙某获得工薪收入为1600 元。如采用综合所得课税,扣除标准仍为800元,甲的计税收入为2400元,乙的计税收入为800元,即便适用同档税率,甲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要三倍于乙。因此,使用综合所得课税,能够全面、完整体现纳税人真实的纳税能力。

(二)合理的设计税率结构和费用扣除标准。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的税率结构有悖公平,容易使得纳税人产生偷逃税款的动机,因此应该重新设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实行“少档次、低税率”的累进税率模式。首先,税率档次设计以五级为宜。其次,考虑通货膨胀、经济水平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适当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增加扣除项目。尽管个人所得税法经过了几次修正,但减除费用800元的标准始终没有调整,一直执行到现在,这显然与现今社会状况不太相符。我们可以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相应确定减除费用标准,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这样做既可以更好地符合实际状况,也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同时,要根据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适当的增加一些扣除项目。根据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医疗、保险等因素,设立相应的扣除项目。这样将更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仍以前文所举例子作比,甲和乙两个纳税人,某月甲乙都是获得收入3000元,甲是劳务报酬所得,乙是工资所得,而且甲乙的家庭状况有所不同,甲需要瞻养两个老人并抚养 11 一个小孩,同时甲的配偶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而乙则单独生活,没有家庭上的负担。如果按照量能负担的纳税原则,增加合理的扣除项目,甲的计税收入应低于乙,并且按照超额累进税率,对甲课税适用的税率应等于或小于对乙适用的税率,所以甲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小于乙。从而避免现行税制下,甲的税负大于乙的不合理现象。

(三)扩大纳税人知情权,增强纳税意识。法律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权利义务是对称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享受权利者必履行义务,履行义务者就有权享有权利。现实社会中权利义务不对等,履行纳税义务与否,并不影响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享有。既然能享受权利又不履行纳税义务,必然使“纳税光荣”只剩下空洞的口号,丧失了法律公平、正义之本。在税法宣传上更多的是宣扬纳税人的义务而淡漠纳税人的权利,弱化了纳税意识。可以相信,解决纳税义务者的权利后,其纳税积极性会大大增强。因此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增加政府财政预算、财政开支的透明度,使纳税人真实感受到是国家的主人。纳税人不仅征税过程清楚,而且税款流向也明白,使纳税人的纳税抵触情绪消除。政府职能的正常运转与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密切相关,政府部门使用纳税人提供的资金,纳税人享有监督政府部门工作和接受政府部门服务的权利,纳税人的监督能有效防止诸多重复建设、浪费,也是遏制腐败的一剂良方。

(四)加大对偷漏个人所得税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搞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得力是关键之一。针对现阶段我国对个人所得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不力的现状,笔者建议,全国应进行每年多次的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加强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通过立法,赋予税务机关一些特殊的权力,增强执法的力度;对查处的偷漏税行为,加大对纳税人罚款的数额,参照一些国家的做法——不管纳税人偷多少税,都罚其个倾家荡产,并将其偷税行为公之于众,以做到“罚一儆百”,促使其他纳税人依法纳税。同时,对一些偷漏税构成犯罪的纳税人,不能以罚代法,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五)加强税收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在我国目前普遍存在个人收入分配多元化、隐蔽化且支付方式现金化的情况下,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加强税收征管,首选要加强税源控制。具体措施为:

1、用现代化手段加强税源控制。采用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为每个有正常收入的公民设立专用的税务号码,建立收入纳税档案,使个人的一切收入支出都在税务专号下进行。与此相联系,针对长期以来储蓄存款的非实名制使公民个人的收入不公开、不透明,以致严重妨碍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税源控制的现状,改个人储蓄存款的非实名制为税务、银行联合且微机联网前提下的实名制,增加个人收入的透明度,使公民的每项收入都处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 13 之下,使每个公民的收入纳税情况都一目了然,进而可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款流失。

2、充分发挥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作用。对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控制,由支付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这是我国现行税法的要求。这种做法既符合国际惯例,也适合我国现阶段税收征管手段落后,专业化征管力量不强、急需形成社会征收网络的实际情况。为此,针对前些年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作用未能很好发挥的现实,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规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和申报的程序,督导纳税人正确使用扣税凭证,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宣传明白其不履行税法规定的扣缴税款的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代扣代缴税款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化。

注释:

①董树奎《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的分析》(《中国税务》2003年第5期)。

②③国家税务总局编制《2003年税收统计年鉴》。④董树奎《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的分析》,《税务研究》,2002年第2期。

⑤陈大有《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现状令人堪忧》。《中国税务报》2003年第28期。

⑥国家税务总局编制《2001年税收统计年鉴》、《2002年税收统计年鉴》和《2003年税收统计年鉴》。

1、李敏《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运行情况分析及改进措施》(《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2期)。

2、贺然《个人所得税流失问题探析》(《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3、夏秋《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几点设想》(《上海财税》2003年第5期)。

4、何耀宇《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若干问题探讨》(《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报》2003年第4期)。

5、阮应国《中国个人所得税现状、成因和对策》(《合肥联合大学学报》1998年第1期)。

6、曲国霞《个人所得税改革和完善的设想》(《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1998年第3期)。

7、谷莉《思考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分析及改进》(《福建税务》2001年第3期)。

8、李爱鸽《当代税制原则演变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扬州大学税务学报2002 第2期。

第五篇: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现状分析

目 录

一、摘要....................................................................................................2

二、引言....................................................................................................2 三.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分析........................................................3

(一)中国所得税法的概念、地位与历史沿革............................3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的现状................................................3

(三)中国与英美两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税收级距的比较........5 中英两国的个人所得税分析比较................................................5 中美两国个人所得税分析比较....................................................7

(四)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改革方向..........................................9

(一)选择合理的税制模式........................................................9

(二)合理的设计税率结构和费用扣除标准............................9

(三)扩大纳税人知情权,增强纳税意识................................9

(四)加大对偷漏个人所得税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9 参考文献:..............................................................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摘要

我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中国税收体系中,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个人所得税是一个年轻的税种。为了适应改革开放政策和经济发展状况,我国自1980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增长迅速,在税收中所占的比重逐年增加。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以及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核心税种之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及税制改革的变化,在当前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下,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本文着重分析了我国现行的个税征收体制,并通过对当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我国个税体制与英美两国进行对比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从而总结出我国未来进行个人所得税体制改革的方向及具体目标,我相信通过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和完善,更好的发挥税收的调节经济的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职能

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

个人所得税征管

二、引言

近年来,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了临界值0.4, 而贫富差距现象严重是阻碍建设和谐社会的瓶颈,实现社会公平的最佳途径, 就是完善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让其充分实现劫富济贫的功能, 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从体系设置方面和税收征管方面都有需要改进的地方,要合理设置税收体系, 加强监管。个人所得税是新税制改革以来收入增长最为强劲的税种之一,尽管其在我国组织财政收入、调节个人分配方面的职能作用逐步增强,但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总体中的比重仍然偏小,在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中作用发挥仍存在较大差距,个人所得税目前已成为国内税收中的第四大税种,在部分地区已跃居地方税收收入的第二位,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但也应该看到,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总体中的比重依然偏小,2008 年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6.87%,2009 年仅占税收总收入的6.64%,与西方国家高达40%的比重相比,其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作用的发挥仍存在较大的差距,改革个人所得税制的呼声日渐升高。文章从目前个人所得税制设计缺陷和征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出发,结合税制改革的目标定位,明确妥善处理关系,试图从多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对策。

三.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分析

(一)中国所得税法的概念、地位与历史沿革

个人所得税及其相关法律在新中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在发展中不断认识、不断完善的过程。

个人所得税起源于1799年的英国,目前已经成为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开征的一个重要税种。在今天各国的经济发展中,个人所得税发挥着两个重要的作用:一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二是收入调节、减少贫富差距。个人所得税法与其他税法相比具有以下一些突出的特征。一是其纳税义务人为自然人,因此牵涉范围广,社会影响面大;二是税源复杂、纳税主体分散,对于税收监管水平和社会纳税意识要求比较高;三是由于个人所得税是对自然人的收入进行调控,调控作用直接,因此对税法制订合理性和执行效果比较敏感。

新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实践可以追溯到1950年,1950 年曾对个人的存款利息所得、公债和其他证券利息所得以及其他利息所得征收开征过利息所得税, 但此税已于1959 年停征。改革开放后, 随经济发展,全国人大、国务院于1980 年后通过《个人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等法律法规开始向个人征收收入所得税。但三个税种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不能回避问题,如由于税制和税法不统一, 使不同税种的纳税主体之间的纳税差距加大,因此我国于1994年进行了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全面改革,将原来按照纳税人类型分别设立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并从纳税人、征税项目、税率、费用扣除等方面加以完善,从而形成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比较完善的、统一的和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其后,《个人所得税法》经过多次完善,如1999 年10 月起对居民储蓄存款开征利息税;2000 年1月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征收企业所得税改为征收个人所得税;最近的一次重要修订发生在2011年,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的现状

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1、分类征收 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及高低不等的税率和优惠办法。

2、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累进税率体现公平,调节收入水平。比例税率体现效率,以实现普遍纳税。

3、采用定额和定律两种方法减除费用

中国目前对工资、薪金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项目,每月减除费用3500 3 元;其他收入采取定额和定率两种方法减除费用,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扣除800元的费用;每次费用收入4000元以上的,按收入的20%减除费用,如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但对股息、红利、偶然所得等非劳动所得,计算纳税时不扣除费用[1]。

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在运行过程中存在许多的问题:

一是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过低。过去的20年是我国经济总量和国民财富增长最快的时期,经济发展的各项指标均走在世界前列,但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却低于发展中国家水平。1998年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为3.4%,2001年这一比重提高为6.6%,而美国这一比重超过40%.我国周边的国家,如韩国、泰国、印度、印尼的比重(一般在10—20%之间)均超过我国水平。据国家税务总局最近测算的一项数据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每年的税金流失至少在一千亿元以上。其理由是:世界上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占总收入水平的30%,发展中国家是15%.我国去年税收总收入一万七千亿元,个人所得税收入一千二百亿元。如果按照发展中国家15%的比例计算,我国去年应该入库个人所得税2250亿元。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要成为国家的主要收入还不太现实。但是,个人所得税所占的比重实在是太低,如此过低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在世界上实在并不多见。可见,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状令人堪忧。

二是居民收入渠道多元化,税源隐蔽,难以控制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较过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收入水平显著提高,收入结构日趋复杂。政府未能根据收入分配体制全面调整及现实情况的变化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收入监控体系。另外我国的财产税调节不力,还没有遗产税、赠与税等税种。目前个人收入除工资、薪金可以监控外,其他收入甚至上处于失控状态,许多隐形收入、灰色收入税务机关无法控制也控制不了,造成个人所得税实际税源不清。另外纳税人多、面广、分散、收入隐蔽,纳税人在银行里没有统一的账号,公民收入又以现金取得较多,与银行的个人账号不发生直接联系,收入难以控制。

三是个人所得税在社会再分配中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有限,不能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税负的原则 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明显扩大,收入差距水平已经达到相当大高的程度。一般认为,基尼系数0.3-0.5表示相对合理,通常以0.4作为警戒线。而实际情况是我国基尼系数已经超过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达到0.48。居民收入差距扩大,从财税视角分析,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现行税制不完善导致税收杠杆不能充分发挥调控作用。主要表现在:

1、税率设计不合理,工薪阶层税率偏高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工薪所得实行5%~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对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所得实行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最高边际税率太高,且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征收对象主要由普通收入阶层 4 承担,难以实现税收公平原则。而对股息、红利所得则采取20%的比例税率,进一步造成实际税负的不公平。

2、税制本身存在着明显的制度缺陷,出现逆调节,对高收入阶层缺乏基本的调节和监控手段 目前来自工薪阶层的税收收入占到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0%左右,中低收入工薪阶层不是个人所得税要调节的对象,却成为了征税的主体。

3、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选择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对不同收入来源采用不同税率和扣除方法,容易出现综合收入高,但是所得项目多的纳税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综合所得低但所得项目单一的纳税人反而多纳税的不公平现象。不能反映纳税人的综合纳税收入,也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征税原则。

四是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基起征点为3500元,征收个人所得税主要的目的是调节个人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维护社会公平。3500元的起征点显然偏低,起征点偏低,会加重中低收入群众的负担,影响人民生活,还会弱化个人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我国现行分类制下在费用扣除上不考虑家庭、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因素,表面上实现了公平,实际上由于每个纳税人的负担不同,却扣除同样的费用,造成了税收不平衡。与美国相比,中国只根据个人收入而不考虑家庭状况,美国是根据个人收入逐步提高税率,以此来减少低收入者的负担和控制高收入者的收入过快增长,最基本的原则是多收入多缴税,收入低的先缴税再退税。

(三)中国与英美两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税收级距的比较

中英两国的个人所得税分析比较

1、中英两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收入水平不同:

因为中国目前的个税起征点是2011年设定,我们采用历史数据对中英两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收入水平进行评估。在英国,生产力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都比较高,20%的高收入占总收入的近50%、20%的低收入只占总收入的6%。高低收入差距为8.33倍。大部分纳税人的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以后,还有较高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源广泛可靠;而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平均收入水平较低,主要是因为我国生产力比较落后,收入分配差异大,一小部分地区和人口收入水平很高,而绝大部分人口生活水平很低,导致人均收入较低,大多数人获得的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后所剩无几,应纳税所得额很小。

2、中英两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方法不同:

两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不同导致级距数目不同: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分类所得税模式的优点,一是可以按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采用不同的税率,实行差别待遇:二是广泛采用源泉课征法,从而可以控制税源,又可以减少汇算清缴的麻烦,节省稽征费用。但是这种 模式的缺点是不能反映纳税人的真正纳税能力,有失公平。而英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综合征收同分类征税相结合的模式的主要优点:一是最能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最符合支付能力原则或量能课税的原则;二是可作为调节社会经济的“自动调节器”,有利于调节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

我国同英国征收方法不同是由于两国不同的国情导致。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历史较短,占财政收入比重较低,重要性不如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税收征管方面力求简便易行。分类计征方法对于税收征管水平的要求较低,同我国税收征管发展水平向适应。英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历史悠久,纳税人意识强、税收征管水平高,采用综合征收同分类征收相结合的方法可以充分发挥税收的收入作用和调节作用。

3、中国相对英国在个税问题上应改革和借鉴的方面

①建立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借鉴英国的个人所得税经验和发展趋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应创造条件逐步向综合税制过渡。在区分综合征收项目和分项征收项目时,可考虑两个标准:一是将所得性质相同的列为综合,所得性质不同的列为分项;二是将计算简便的列为综合,计算复杂的列为分项。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首先应将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每一种所得进行非常细化的分类,然后将这些细化了的分类所得按照如下四种所得类型分别总计:劳务所得,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营业所得、投资所得,如股息、利息、红利等;其他所得,如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然后对那些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并且能够较好采用源泉扣缴方法的应税所得,如投资所得、其他所得等,实行分项征税的办法。对那些属于劳动报酬所得、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则实行综合征收的办法。

②调整税率结构,实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税率模式的选择,不仅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关系到政府的一些政策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因此,应根据英国和世界上其他国家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本趋向和当前我国收入分配的现状,结合税收模式的改革科学地设计个人所得税率:具体而言,对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非专业性和非经常性所得,实行比例税率;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租赁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专业性和经常性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为缓和调节力度和刺激国民的工作积极性,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档次可以减少至3—5档,最高边际税率可以降为30%——35%。具体而言,如果对勤劳所得和非勤劳所得仍分设两套超额累进税率,则勤劳所得可考虑从原有的9个累进级距档次改为3个,税率调整为5%、15%和25%,非勤劳所得仍可维持5个累进级距档次不变。中美两国个人所得税分析比较 1.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总税收比重分析

与美国相比,中国的个税地位明显偏低。造成这一结果的部分原因是,中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税款大量流失。从2005年中国个人所得税分项目收入比重看,工薪所得税占54.176%,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占14.12%,两者合计占68.196%;企事业单位承包、劳务报酬等其他项目应交税所占比例较小,约占3.141%。这就意味着大部分非工薪的高收入者应交的个人所得税没有足额缴上来。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实行的是分税制,存在较多逃税漏税,会造成所得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交或交较少的税,中国高收入群体收入来源具有多元化、隐形化特点,收入通常直接以现金支付,并不通过银行转账,税务部门无法如实掌握个人的收入来源和收入状况。因而源泉扣缴只能管住那些代扣代缴规范的工资收入,高收入者却能通过税前列支收入、股息、红利和股份的再分配、公款负担个人高消费和买保险、现金交易等多种手段“合理避税”。

比率(%)中美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比重对比图60.00%50.00%40.00%30.00%20.00%10.00%0.00%中国美国20016.90%54.93%20027.12%51.03%20036.93%50.12%20046.75%49.06%20056.78%48.81%20066.52%49.08%20076.44%50.76%20086.86%52.73%20096.63%51.67%20106.61%50.20%年份(年)

2.个税对收入差距调节的作用

我国经济目前处于转型阶段,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养老、医疗、就业保障机制还在建设中,因此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差距的任务仍然很艰巨,它作为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功能没有凸显,调节收入分配与稳定社会的是当前个税的主要功能定位。由于该税种在我国财政收入中地位偏低,故调节收入分配这一功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贫富差距现象依然严重。

3.中国对美国在个税级距和税率方面的主要缺点 当今中国社会收入不均衡,贫富差距过大已经成为社会公认的事实。国家统计局于200820.00%15.00%10.00%5.00%0.00%美国顶级5%的富人1.28%中国顶级8.9%的富人17.82%中美顶级富人所缴的个人所得税比较年公布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0.47,超过国际公认的贫富差距已经非常严重的界限。初次分配不尽合理是造成收入差距过大的主要原因。然而,由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一些缺陷,使得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受到限制,也成为我国贫富差距过大的一项原因。2011年第一季度,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8.7%。这就说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定位并非作为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而主要是调节收入差距的主要手段。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九级税率,税额计算比较复杂,并且级次使用效率较低,边际税率过高。这些缺陷都造成了调节收入分配职能的弱化。

(四)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改革方向

(一)选择合理的税制模式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我们应摒弃单纯的分类征收模式,确立以综合征收为主,适当分类征收的税制模式。分项税制模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缺乏公平,征管效率低下,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的发展。而以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制真正立足于我国的国情有利于体现量能纳税的原则,真正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防止两极分化的目标。

(二)合理的设计税率结构和费用扣除标准

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的税率结构有悖公平,容易使得纳税人产生偷逃税款的动机。其次,考虑通货膨胀、经济水平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适当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增加扣除项目。我们可以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相应确定减除费用标准,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这样做既可以更好地符合实际状况,也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

(三)扩大纳税人知情权,增强纳税意识

法律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权利义务是对称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现实社会中权利义务不对等,履行纳税义务与否,并不影响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享有。既然能享受权利又不履行纳税义务,必然使“纳税光荣”只剩下空洞的口号,丧失了法律公平、正义之本。在税法宣传上更多的是宣扬纳税人的义务而淡漠纳税人的权利,弱化了纳税意识。政府职能的正常运转与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密切相关,政府部门使用纳税人提供的资金,纳税人享有监督政府部门工作和接受政府部门服务的权利,纳税人的监督能有效防止诸多重复建设、浪费,也是遏制腐败的一剂良方。

(四)加大对偷漏个人所得税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

搞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得力是关键之一。针对现阶段我国对个人所得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不力的现状,通过立法,赋予税务机关一些特殊的权力,增强执法的力度。同时,对一些偷漏税构成犯罪的纳税人,不能以罚代法,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作用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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