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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
编辑:情深意重 识别码:13-994119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13 11:50:2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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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可根据各地党委、人民政府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地对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已经规定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中出现的问题。

交流、通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计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计机关审计结果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门、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下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执行本规定、利用审计机关负责对下级审计机关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上级组织人事部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上级审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专项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按照本规定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实施审计所必需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应当计结果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机关提交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

果报告,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

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同时对领导干部木人任期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

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本人的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

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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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

)1999 应当负在部门干政的部正市第。职、第和其他济责任第县国中印发给控股企《治部,各业及国关有,三的单条责位 任财本,政规包收定括支所主、称管财领责务导任收干和支部直真任接实期责性经任、济。合责 法任性,和是效指益领性导,干以部及任有职关期经间济对活其动所 领市二有,一级务共你业县各省导辖条关促条以院中们领级人、干区 法进 下年5办央,导以民自部直本律领为党公办请人下团治,属规、导了政月乡的定法干加领24厅公遵员党体区 厅照任政:、、党所规部强导日 执期领 民政称,勤对干 直行经导辖族机县以政党部。济干市乡关级及廉政任 责部党、、以干政领期任任委镇审下部,导经审期和的判党管全干济计经人党机政理面部责暂济民委关领、履的任行责政、、导监行管审规任府人检干督职理计定审,民察部的责和暂》计中政机,有,监行,暂央府关是关根督规已行和正、指规据,定经规国职群县定《正 党定家领众(,中确中》机导团旗)制华评央和关干体、定人价、《各部和自本民领国国部(以事治规共导务有委下业县定和干院企,简单、。国部批称位不审任准业军 领的论计期,及委导党区法经现国总 有政 》 有于控印股发企《业县领级导以人下员党任政期领经导济干责部任任审期计经暂济行责规任定审》计的暂通行知规 定》和《国有企 财务情况况;和管执行应当门、开始负有计机位送涉部。及 并遵托建人事职、收,在财理情对负单第后主关第达第支以审政情况领有位十五管的九审八中及计收况和导的财条日责要条计条不遵的支;决干主政 内任求 通 真守基、专算部管收审送和,审知审实国础财项或所责支计交直及计书计,家上务基者在任、机审接时通,机资财,收金财部和财关计责如知同关金经查支的务门直务实机任实书时应使法清的管收、接收施关的提送抄在用规领内理支单责支领。财供达送实效情导部和计位任的导 政有后被施益况干控使划财。真干收关,审审差等部制用的政 实部支资被计计以,任制情执收、任、科审的三及分职度况行支合期财;计领日违清期及;情、法经务领的导前反领间其国况财、济收导领干,国导财执有和务效责支干导部向家干政行资决收益任事部干本被财部收情产算支情审项本部人审经对支况的;审况计的人所。计法本、;管预计审,书应在 的规部财其理算的计应面当部领问门务他、外主,当材按门导题、收需使资要分通料照、干应本支要用金内清过,要单部当单工审及的容领对并求位所负位作计保收是导其于,应在有财目的值入:干所审写当部的政标事增、预部在计出按门责收完项值支算本部工自照、支成。情出的人 作己审单、其第守第议部第退第所七审六,门五休四在条计条审、条等条部 回 计纪 事 门审避审机检根项领、计制计关监据前导单机度机依察干,干位关的关法机部应部不依规在实关管当任得法定审施向理接期拒实。计审审、受届绝施 中计计监任满、领应。机督期,阻导当 关工经或碍干客提作济者,部观出的责任其任公对需任期他期正领要审内行经,导和计办政济实干党。理机责事部委 调关任求进、任、审是行人、社计,任民转会时廉期政任团,洁经府、体被奉济的轮和审公责意岗个计,任见、人的保审,免不领守计由职得导秘的组、干干密委织辞,第十八条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可根据各地党委、人民政府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按本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各地对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已经规定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中出现的问题。交流、通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计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计机关审计结果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门、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下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执行本规定、利用审计机关负责对下级审计机关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上级组织人事部第十五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上级审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专项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第十四条审计机关按照本规定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实施审计所必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应当计结果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机关提交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果报告,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同时对领导干部木人任期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本人的意见。第十一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任;查清领导干部个人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出自已机关的第送达审干业涉领第。导第守审计审计组第可以由本级人第组的同等事项第责任,业资产第第他有关改善经人员第国负要九计八有求条通条主,知 管及审书审责时计,计任如通同机和实知时关直提书抄应接供下送在责有达被实任关后审施的资,计审企料被的计业;审企三资被计业日产审的领前、计企导,负的业人向债企领员被、业导。审损领人 计益导员的事人所企项员在业的应企领书当业导面按应人材照当员料要按所,求照在并,审企于写计业 人七回实六社民五时前四包、三二法营的员条避施条会政条,条括负条条律管管一有及 制审 审府 应以 主债、理理条企 其审度计审计批企当及企管、本本法,和业所计的。计组准业按在业责损规规规保监为及在机规审机织,领国企领任益定定,障督了国企关定计关或由导家业导和的所所制国,加有业依。中应上人人现进人直真称称定有正强控对股不法 应当级民员行行员接实任企本资确国企得实当遵内政任规改任责性期业规产评有业拒施客照部府期定制期任、经领定保价企领绝企观人审下经进、届。合济导。值企业导、业公民计达济行改满 法责人 增业及人阻领正政机审责审组,性任员值领国员碍导,府构计任计、或和,,导有任,人实的进指审。兼者效是是根人控期其员事指行令计 并任益指指据员股经他任求令审。应、期性企企《任企济行期是,计审当出内,业业中期业责政经,按。计由售办以领的华经领任机济廉照 机企、理及导法人济导审关责洁审关业拍调有人定民责人计、任奉计可领卖任关员代共任员暂社审公管以导、、经任表和,(会计,辖直人破免济职人国促以行团时保范接员产职活期。审进下规体,守围进管等、动间 计国简定 和被秘,行理国辞应对法有称个审密依审机有职当其》企企人计,法计关资、负所以业业不的并派,报产退有在及加领得企遵出也 重休的企其强导和 退休期经审计果报经济审计反财应对送审务收法规业领标责项的国。分有当负企业审计等济第机第告责决经第其计第支问导任在提责十构十,任定法十提机十有题人制审出任四,三并作或规二出关一关应员有计审审条也条抄出者的条的前条的当对关的有计 要 送客向问 审,廉负本的基处结企依承企观有题审计应审政有企各础理果业照办业评关,计报当计规的业项上意报领规企领价主认机告征组定责资经,见告导定业导,管为关承求实和任产济查时,人的领人向机需审担被施其;、指清的作员程导员本关要定有审审他查负标企参为管序人管级提依审关计计违清债的业考对理和员理人出法计责的后法企、完领依该机要任机民处给报任企,违业损成导据企关求期关政理予告。业应纪领益情人。业应实经及府建处后 领当的导不况员应领当施济有提议理,导向问人真,在当导将审责关交,、对人审题员实以任给入审计任部企同处被员计。个、及职予员计,审门业时罚审所机 人投遵期党的机并计。领对的计在关有资守间纪调关接的 导企,的企提无效国与政任提受社人业应企业交侵益家企纪、交审会员领在业及审占差财业处免的计审任导法领本计国,经资分职企机计期人定导人报家以法产的、业关组经员职人的告资及规、,辞领的织济本权员意。产违情负由职导监、责人范所见审,反况债企、人督上任任围在。计违国,、业解员。级审期内企审报反家分损领聘任 内计内作业计告与财清益导、部结的出违组报财经企目 配资企有资第工;产业的产十作与的资主、条开上安产管负 始述全、责债审后经、负任、计五济完债和损机日活整、直益关内动和损接的实送有保益责真施交关值审任实企审的增计。、业计内值的 合领组部;主法导。控企要和人 制业内效员制对容益任度外是情期及投:况经其资企审济执和业计责行资资,任情产产分审况的、清计;处负企,其置债业应他情、领当需况损导通要;益人过审企的员对计业真本其的收实入所事益性应在 ; 照本务院导人会议况实企业作;本级理人。员 第第规第稽第员制纪行领上第人第二十定十察十任度检监导级十民十十九执八特七期,监督人审六政五条条行条派条经交察、员计条府条。员 济流机检管机 专 本本 实条已责、关查理关各项对规规行例列任通、。机负级财企定定企》入审报企 关责审政业自由业和稽计企业负对计预领发审化有察工业领责下机算导布计管关特作领导对级关,人之署理规派中导人下审依由员日负的定员出人员级计法本任起责事执稽现员管部机独级期施解业行察的任理门关立人经行释单。的问期机执执开民济。位 企题经关行行展政责 的业。济、本本企府任领领 责审规规业予实导导任计定定领以施人人审机、的导保审员员计关利情人证计的的情等用况员。所任管况有审实任 必期理,关计行期需经和研部机监经的济监究门关督济经责督、应审、责费任,解当计检任,审按决建结查审应计照企立果,计当,《业联的上工列参国领席情级 入 管理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

第三篇: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 [1999]20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列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领导干部,是指省委、市委、县(市、区)委管理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下同)。

第三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第四条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内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领导干部的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晋升、转任、轮岗、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特殊情况下需要在离任后进行审计或暂缓审计,以及需要在任职期间实施审计的,应当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意见,报经本级党委或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审计管辖范围,分级分层次组织实施。

(一)省直党政机关,省级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省辖市市委书记、市长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不包括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由省审计厅组织实施。

(二)市直党政机关、市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的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省管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由各省辖市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三)县(市、区)直党政机关,县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县(市、区)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四)省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市级以下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五)其它干部管理权限与审计管辖范围不一致的,由有干部管理极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协商确定审计管辖。实施审计时须办理有关授权手续。

第八条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于每年12月上旬提出下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项目建议计划,提交本级党委、政府审定后,列入审计机关工作计划。

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审计项目计划的,应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并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

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第十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在收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审计组提交本人任期内覆行经济责任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

(二)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主要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领导干部直接决定或参与决定的重大经济决策执行情况;

(四)领导干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情况;

(五)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它情况。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一条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及时、全面、如实地提供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本单位的经济工作中长期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主要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及其完成情况;

(三)预算和决算的编制,预算的批复、执行及调整资料;

(四)预算外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及其它专项资金(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五)重大投资决策和国有资产处置决定及其实施结果情况;

(六)重要经济合同、协议资料以及重大担保、诉讼事项;

(七)监督部门对重大事项的检查结果、处理意见以及纠正情况;

(八)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会议纪要(记录)会计资料;

(九)工作计划与总结;

(十)审计组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对审计组要求提供的资料,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并应当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对提供虚假资料及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资料的有关责任人,审计机关可以建议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决算;

(二)预算外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及其它专项资金(基金)的收入、管理、使用情况;

(三)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四)重大投资决策和效盗情况;

(五)任期内与财政财务收支相关的主要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六)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情况;

(八)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前,应当听取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通报有关情况;第十四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审计,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它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有权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用书面、座谈等形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遇有审计手段难以解决的问题,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协助解决。

第十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

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及与其相关的重要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对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主要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和改进建议;

(六)其它需要反映的情况。

第十八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并将他们的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审计机关,同时将核实和修改的情况告知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向本级党委或人民政府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附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同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及其它有关部门。

审计机关实施授权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其审计结果报告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分别报送其上级主管机关。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结果,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问题,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对领导干部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负责对本地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并向本级党委、政府及其上级审计机关报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关工作制度和业务规范,组织审计人员业务培训,规范审计行为;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客观公正,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机关提交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领导干部的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同时负责对下级组织人事部门执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和利用审计结果的情况,实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审计机关移送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应及时组织查处。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政府专项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二十六条各地应建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的职能,定期交流、通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单位对所管理的下属单位的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执行,并接受同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审计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委、省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第四篇: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中办发[1999]20号 1999年5月24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直属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乡、民族乡、镇的党委、人民政府正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党委、人民政府的意见,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向审计机关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不得干涉。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第九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机关。

第十条 审计机关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分清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是: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在审计的基础上,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等,分清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领导干部个人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 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交审汁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本人的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同时对领导干部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同级组织 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府当将审计机关提交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按照本规定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实施审计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专项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第十五条 审汁机关依法独立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上级审计机关负责对下级审计机关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下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执行本规定、利用审计机关审计结果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计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交流、通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各地对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已经规定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可根据各地党委、人民政府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按本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五篇: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9‟20号),结合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称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包括:

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直属的党的机关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以及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

乡、民族乡、镇的党委和人民政府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

第三条 审判、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上级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委托同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同级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报经本级党委或人民政府同意后请上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对其所在乡、镇政府财政收支及乡、镇政府机关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业务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五条 暂行规定第三条所称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内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 暂行规定第三条所称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所在的部门、单位或地区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业务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执行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需要离任后进行审计、暂缓审计的,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意见,报请本级党委或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一)每年年底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提出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计划,与审计机关共同协商,确定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项目计划,列入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计划。

(二)因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需要增加审计项目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商审计机关后提出意见,报请本级党委或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机关出具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审计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事项。

第九条 审计机关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对非法干预、阻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审计的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建议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有权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人员回避的要求;审计人员在接受审计任务时认为本人与被审计单位或领导干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决定。

第十一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全面、如实地向审计组提供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包括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经济合同,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检查报告等资料。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责任人,可以建议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当向审计组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

(一)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

(二)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部门、地区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领导干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情况;

(四)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之前,应当听取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及其领导干部的意见,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应当向审计机关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可以书面、座谈等形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就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遇有审计手段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给纪检、监察、组织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实施,其调查核实结果报本级党委或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第十六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其内容包括:

(一)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和所在单位、部门、地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审计发现的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地区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四)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问题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五)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地区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和改进建议;

(六)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第十七条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意见。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向本级党委或人民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附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部门、地区的意见,同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地区的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决定或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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