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郎溪县地税局稽查局稽查案件审理管理办法(最终版)
郎溪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稽查案件审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案件审理,提升稽查工作水平,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关规定以及我局工作实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理范围确定与审理组织
(一)审理职责确定
1、负责审理查补税款在50万元以下的税务稽查案件;
2、负责对查补税款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税务稽查案件进行初审;
3、负责组织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工作具体事宜;
4、负责提交县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相关工作事宜;
5、负责涉税违法案件的司法移送工作;
6、负责税务稽查案卷的立卷工作。
(二)审理组织
各级须建立税务案件审理组织,对权限内的税务案件进行审理。
郎溪县地税局稽查局成立设立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小组,成员由稽查局长、副局长、科长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稽查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
二、分级审理
稽查局对税务案件的审理采取分级审理办法,并由审理股负责组织实施。
(一)审理股对税务案件的初次审理
检查股将检查实施结束后的稽查案卷的全部书面材料移交审理股,审理股负责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定性、处理等进行初次审理,对发现案件存在违法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资料不齐全、程序不合法等情况,返回检查股补充、完善。
审理股对以下事项进行审理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提请稽查局审理小组对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1、被查对象是否准确;
2、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3、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
4、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6、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7、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
(二)审理小组对税务案件的审理
审理小组负责对审理股提请的查补税款在50万元以下的税务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和处罚决定或其他税务结论;负责对查补税款在50万元以上税务案件(含50万元)进行复审并提出税务行政处理和处罚建议报县局重
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
对于稽查局审理权限范围内的税务案件,由审理小组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最终税务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或其他税务结论。对于提请县局重大审理委员会的案件提出本小组的税务处理建议。
集体审理过程中,审理股负责对与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记录,并经与会人员确认无误后,由与会人员签字存档。
集体审理结束后,审理股根据审理小组集体审理意见,制作《税务案件审理纪要》和《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审理基本情况;
2、检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3、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
4、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5、税务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
6、审理人员、审理日期。
同时,审理股根据集体审理意见分别作如下处理:
第一、集体审理中发现存在违法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资料不齐全、程序不合法等情况的,制作《返回补充稽查通知书》,返回稽检查股补充稽查。检查股应对案件进一步检查,查清事实,补充证据,完善程序,核准数据,再报
送稽查局继续进行审理。
第二、经审理,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的,进行如下处理:
(1)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
(2)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3)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4)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
(5)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审理报告报经稽查局长批准后,制作相应的税务处理文书,连同案卷一并移交执行股执行。
三、审理管理
(一)审理时限、时间要求
稽查局审理审理股必须在5个工作日初次审理内完成,集体审理案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1、返回补充稽查时间;
2、就有关政策问题请示上级时间;
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审理工作,必须在到期前填写
《审理延期申请审批表》,提出原因和需延长期限,经稽查局长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二)稽查案卷交接工作
所有稽查案卷在交接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填制《税务稽查案卷交接清单》,由交接双方以及监交人签字后确认。检查股移送审理股资料由分管检查工作局长负责监督实施,审理股移送卷资料由分管审理工作局长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篇: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审理管理办法
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审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使税务案件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案件审理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是税务稽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有专门的机构和专门的人员负责;必要时
可组织有关税务人员会审。
第三条 税务案件审理必须坚持依法审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第四条 税务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是: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第五条 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组织。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稽查工作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分离的原则,在稽查局内部设立
或明确审理职能部门;人员较少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审理人员,负责案件审理工作。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成立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本级稽查局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有关处室(科室、股室)负责人组成。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稽查
局。
第六条 审理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较强的法纪政策观念,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认真负责的工作责任心。
(二)精通税收法律、法规,能熟练掌握财会知识,有较丰富的经济法律、法规和法律专门知识。
(三)有较丰富的税收征管经验和熟练的微机操作技术。
第七条 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依法受理税务案件;
(二)及时组织人员依法进行审理;
(三)制作《审理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或《税务案件移送书》、《税务
行政处罚告知书》;
(四)负责书面通知被查纳税人听证和安排听证工作;
(五)负责税务稽查案卷、纳税检查资料的归集、整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八条 审理的范围:
(一)各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理:省100万元(含,下同),市50万元,县(市)10
万元以上辖区内的大案、要案以及下级部门定案有困难的疑难案件。
(二)各级稽查局负责审理:直接查处的在规定限额以下的税务案件;领导交办以及上级稽查局责成审理的税务案件;基层征收分局上报超过规定限额的案件;其他需要省局稽查局审理的案件。
第九条 税务案件审理的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二)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
(三)税务稽查过程中的法律程序是否符合;
(四)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第十条 送审案件必须具备下列材料:
(一)《立案审批表》及立案的原始依据;
(二)《税务稽查报告》;
(三)税务稽查中的往来文书;
(四)税务稽查中的证据材料。包括税务稽查底稿、询问笔录以及调查中取得的书证、物证、视听资
料、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察和现场笔录等;
(五)送审报告。送审报告应有当事人概况、违法事实、当事人态度、有关方面意见、拟定处理意见
等内容。
第十一条 税务案件审理程序:
(一)受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分级受理,各负其责。
(二)指定承办人。送审案件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承办人一般由两人组成,特别重大案件承
办人必须两人以上。
审理部门收到检查部门送来的《税务稽查报告》(包括工作底稿)案件卷宗后,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案卷资料逐项核实登记,填写《税务案件审理登记簿》,经双方核对无误后办理接收手续。然后审阅送审案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如发现资料不完整,或退回或书面通知稽查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增补资
料,补办后再受理。
《稽查报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更正或退回复查: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拟定的处理意见不当。
(三)审理。
1、审理部门对送审案件应就检查部门送交的案卷进行书面审核,以审卷为主;必要时也可以采取书面审理和实地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审理时由主查人员阐述涉案对象的基本情况、涉税所属期限、违法事实及其手段、违法性质、稽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被查对象的态度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并提出处理依据
和处理意见;
2、审理部门根据主查人和主审人阐述的基本情况、提供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证据资料、提出的处理意见,对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逐条进行审议;参加审理的人员应充分发表肯定
或否定的明确意见;审理结束时由审理人员综合集体审议意见,作出裁定,制作《审理报告》。
(四)执行。审理部门指定记录人拟定初步审理意见;需要作出税务行政处理的,应根据《税务稽查报告》和《审理报告》,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报批手续后交有关部门执行;对依法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制作《税务案件移送书》,报经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第十二条 执行前应书面通知被查纳税人有关听证的具体事项。听证程序结束后依法将《税务处理决定
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移交执行部门送达执行。
第十三条 经审理未发现涉税问题的,应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稽查结论》,报经批准后执行,并
送达被查纳税人。
第十四条 税务稽查案件审理的时限:
(一)查补税款在1000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案件,自收到案卷之日起2日内审理完毕。
(二)查补税款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案件,自收到案卷之日起3日内审理完毕。
(三)查补税款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案件,自收到案卷之日起5日内审理完毕。
(四)查补税款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案件,自收到案卷之日起7日内审理完毕。
(五)查补税款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大要案件,自收到案卷之日起10日内审理完毕。因案情复杂等原因,需要延长审理时间的,报经本级国税局长批准后,方可延长审理时间,但最长时
间不超过30日。
第十五条 上述审理期限不含以下时间:
(一)稽查人员增补证据、资料的时间;
(二)就有关政策、法规问题需要向上级请示的时间;
(三)重大案件研究定案的时间;
(四)节假日或重大集体活动顺延的时间。
第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的税务案件,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并报局长同意后执
行;稽查局负责审理的税务案件,经各级国税局分管局长审核后,由稽查局长批准执行。
第十七条 参加审理的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和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第三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2_]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做好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规范税收执法,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
202_年2月17日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重大税务案件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是指税务局对调查终结的、符合一定标准的案件进行审核和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条
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根据涉案金额、案件性质、争议程度、社会影响面等确定。按重大税务案件标准审理的案件达不到上年案发数10%的,须下调标准。
各省移送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重大税务案件由查处案件的本级审理委员会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进行审理。
第六条
县级(含县)以上税务局设立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成员由税务局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审理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
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理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的案件;
(二)作出审理结论。
第八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对稽查部门移送的案件进行初审;
(二)负责向审理委员会报送应由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材料;
(三)承办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所有案件稽查部门,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对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案件,应在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后,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并移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送审的材料时,应与送审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共同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表》。
第十一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移送的案件材料后,根据初审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拟处理意见适当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同意拟处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后,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交稽查部门执行。
(二)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后,退回稽查部门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
(三)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错误或不当的、或者拟处理意见不当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审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审理。
第十二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审理过程中可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各业务部门应配合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第十三条
审理委员会工作程序:
(一)审理委员会采取集体审理的形式审理重大税务案件。案件审理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形成纪要。
(二)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审理委员会审理前三天,将有关案件材料送发审理委员会成员。
(三)案件审理会议须有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四)召开案件审理会议时,审理委员会成员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可委托其他负责人参加。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关经办人员、税务案件调查人员,可列席会议。
(五)召开案件审理会议时,首先由稽查部门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后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审理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审理结论。
(六)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理委员会的审理结论,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报案件审理会议主持人审批后,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交稽查部门执行。
(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的内容应当包括审理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案情、处理依据及审理结论等。
第十四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审理完结的案件材料,应及时退还稽查部门归档。第十五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的案件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40天。
第十六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应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一月底之前,将上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情况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报国家税务总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四篇:地税局稽查局前段工作总结
xx县地税局稽查局前段工作汇报材料
202_年1至8月,在市稽查局和县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xx县地税稽查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坚持依法治税,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坚持科学管理,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坚持服务征管,发挥“以查促征、以查促管”作用;坚持和谐发展,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与和谐的干部队伍,认真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以强责增效为举措,切实加大稽查、处罚力度,有力打击了税收违法犯罪活动,各项工作齐头并进,达到了预期效果。今年1至8月,我局计划检查及专项检查共检查纳税户xx户,查补各项收入xx万元,其中:税款xx万 元,罚款 xx万元,滞纳金xx万元,其他费金xx万元。已入库各项收入xx万元,入库率为 xx %,有力地打击了偷逃税行为,捍卫了税法的尊严,促进了全县收入任务的顺利完成。回顾前段时间,我局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以精心选案为突破口,确立了全年稽查工作重点 年初,我局通过对纳税人综合财务信息、纳税情况等的分析,结合各征收单位提供的建议稽查单位名单,确定了xx户日常稽查的纳税人。根据市局的安排,并结合我县实际,除资本交易项目和广告业外,我局还确定了钢铁冶炼行业和小产权房开发为今年的专项检查项目。通过选案分析,找出了我县地税目前征管环节的薄弱点,将改变餐饮、旅店行业税负过低,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小产权房开发日常征收管理不规范,钢铁冶炼行业征管难的问题作为今年稽查工作的重点。确立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后,我们在安排稽查工作上做到有的放矢,选案部门将总体工作计划和各月稽查计划分到各稽查小组,各项工作做到早计划、早布置、早落实。各个案件实行主查人员负责制。以案件质量为考核目标,把提高办案质量作为今年稽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以查办大要案为手段,提振了稽查的威慑力
查办大要案,以维护法律尊严、坚持依法治税、确保税负公平、促进社会和谐,这是我们稽查查部门的首要任务和主要职责。今年我局通过精心选案,创新稽查方法,在信息中心专业技术人员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人员的配合下,查获了几件有明显违法手段的案件。如:我们查处了xx县xx大酒店xx元经营收入不入账,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该酒店经营收入部分入帐,酒店管理软件电子数据异机备份,稽查人员突击检查时,软件使用人员采取手段删除服务器数据,最后经我局信息中心专业技术人员查获备份数据并还原数据,才查出了该酒店少列收入收入的行为。该案查补税费xx万余元。又如:我们查处了xx县xx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签订虚假销售合同隐瞒房屋销售收入、销售商铺一次性支付给业主的返租款直接冲抵商铺销售款等手段少列收入xxx元的行为。虽然该案件正在处理中,但预计可查补税费xx万元以上。再如:我们查处了xx县中心医院以医疗支出——购置设备等名义支付专科门诊承包人承包收入规避个人所得税行为,最后查补个人所得税xx万余元,该单位最后查补税费xx余万元。通过对典型案件的查处,我们既顺利地完成了县局分给的收入任务,又实现了单个案件查补税额较以往有较大突破,也打
破了xxx地税近10年来单个稽查案件查补税费无超过100万元的历史。同时,也达到了“查处一个,威慑一批”的警示效果。
三、以税收专项检查为载体,加大了行业税收整治力度 202_年前8个月,我局按照市局和县局的部署开展了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首先,我们制定了较详细的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进行了专门的业务培训,除国家税务总局部署的专项检查项目外,我们还根据本县的情况确定钢铁冶炼行业和小产权房开发为自己的专项检查项目。其次,对国家税务总局部署的资本交易专项检查项目进行了调查摸底,组织了相应的业务学习。我们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得联系,从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资料和变更资料入手,初步掌握了县内资本交易的一些情况。但由于机构改革的影响,该项目的专项检查没有取得明显成效。第三,检查小产权房开发项目 3个,查补税费 33.4万元。发现该行业存在主要问题是:普遍存在先购买集体所有制土地进行开发,待确定销售对象后,再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将确定的销售对象人员变为土地使用权人,然后以合伙建房的形式出现。普遍存在不按规定申报缴纳销售环节税款的现象。第四、为检查《xx县钢铁冶炼行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我们检查了钢铁冶炼行业纳税人xx户,查补税费xx万余元。第五、组织开展了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与征管部门对 xx户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票659份,发放发票真伪识别宣传资料1000余份。对三家小型印刷厂进行了检查、宣传。虽然没有发现制造、开具、购买、使用假发票的违法犯罪
行为,但在规范发票管理秩序,宣传发票知识,提高公民守法诚信意识,特别是对提高取得发票的单位识别发票真伪的意识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通过开展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了行业税收秩序,特别是对我县小产权房的开发项目的税收征管起了示范作用。
四、以提高业务技能为导向,拓宽了稽查业务培训范畴 新形势、新任务给我们稽查人员的素质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新形势下的稽查工作,我们制定了较长学习培训计划。即通过三年的时间,使我局现有的稽查人员能熟练掌握财税知识,熟悉现代企业会计准则,能够准确运用税收法律和税收政策,掌握电子查账本领,能够运用电子查账技能对电算化会计单位进行数据采集和分析,能运用好湖南地税大集中软件稽查模块各项功能。为此,采取了多种培训形式来开阔稽查人员的视野,拓宽稽查人员的知识面。一是我们积极组织稽查人员参加省、市、县局举办的各种培训,不放过任何培训机会。今年我们组织全体稽查人员认真参加了省局举办的稽查业务视频培训和市局组织的轮回大培训。二是组织稽查人员到稽查业务先进单位参观学习,交流经验。三是通过合理安排稽查任务,稽查人员有机会接触各种类型的纳税人,以便于他们在实践中学习,全面掌握稽查方法,克服眼高手低的弊端。四是给稽查人员提供系统的学习资料,并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办法,使稽查人员全面系统的掌握稽查业务。今年4月份,我们用了近xx元为全体稽查人员每人购买了一套包括《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
方法》、《税务稽查案例》、《税务稽查审计型检查工作底稿指引》、《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等稽查业务学习用书,并要求他们全面系统学习。同时,我们还提请县局购买财务软件供稽查人员学习模拟套账,熟悉软件界面,掌握电子账务基础。五是我们邀请信息中心专业技术人员为我们讲解现阶段企业利用电子账务偷税的一些常用手段,并经常向他们请教相关知识,以便于我们在稽查工作中运用好稽查方法和手段。
五、以党风廉政建设为抓手,树立了稽查人员公道、正派的形象 202_年,我局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为契机,狠抓了廉政知识和党建政纪的学习,并组织了相关业务考试。还围绕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完善了《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主查员制度》、《调查取证制度》、《税务案件限时办结管理办法》、《案件回访制度》、、《廉政建设制度》、《政务公开制度》、《保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实行案件责任追究制,明确岗位职责,严格目标考核,按季考核兑现。除此之外,我们还开展了廉政警示教育,廉政戒免谈话,网络评廉等活动,使稽查人员管有制度,行有监督,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主动用廉政纪律约束自己的行为。
在检查中,我们积极推行税收自查,并给予相应的纳税辅导,在纳税纳税辅导中宣传税法,实行“三公开”,即公开稽查程序、公开稽查相关法律依据、公开稽查廉政制度,让纳税人明明白白接受检查。通过推行税收自查,以辅助查和“三公开”活动,大大的改变纳税人对稽查“不是查就是罚”的不好印象,减少了稽查人员的威严面孔,体现了人性化执法,也无形中提高了企业的纳税遵从度,改善了税企关系。
回顾前段时间的工作,我们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1、稽查人员的年龄结构欠合理,人员过少,业务知识老化,没能及时更新,稽查人专业知识不全面。
2、稽查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不便于稽查管理。
3、稽查人员会计电算化知识不够,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无从在地税部门备案,造成调取电子账务困难。
4、由于今年的机构改革,人员面临调整 人心欠稳定,专项检查成效不大。
下段工作的打算:
一、统筹安排好后段时间的工作,按年初的工作计划保质保量地完成计划任务,强化考核指标,把由于今年的机构改革原因落下工作补上来。
二、进一步搞好调查摸底,力争在资本交易项目上的专项稽查有突破。
三、创新稽查方法,对列入计划的案件进行深入细致地检查,争取在查办大案方面取得更大的成效。
四、抓好四季度的学习计划落实,坚持计划学习不动摇。
五、抓好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把干部的思想统一到下阶段的稽查工作上来,把机构改革创造的活力激发出来,不折不扣地完成县局党组部署工作任务。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第五篇:地税局稽查局“道德讲堂”
**市地税局
开展“道德讲堂”活动实施方案
各科(分局、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增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的吸引力和感染力,促使道德建设的氛围更加浓厚、基础更加扎实、实践更加深入、成效更加明显,促进我市地税工作的全面科学发展,按照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市局关于开展“道德讲堂”活动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就推进我局“道德讲堂”建设,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学习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提升全局干部职工思想道德修养和文明素质为核心,以“身边人讲身边事、身边人讲自己事、身边事教身边人”为基本形式,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等基本道德规范,推动先进道德理念入脑入心,外化于行,推进我局道德建设。
二、工作目标
着力加强全局干部职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四德”建设,促进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明显 1
提高,培养和造就政治坚定、品行高尚、务实创新、勤政廉洁、团结高效、人民满意的干部队伍。具体为:
(一)党性观念有新增强。进一步加深全局干部职工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理解、把握,更加坚信共产党的领导,使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得到明显增强,做到始终忠诚于党。
(二)职业道德有新提高。明确干部职工道德建设的首要任务是确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观。要通过建设道德讲堂进一步树立机关干部以人为本、民生为重的理念,牢固确立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
(三)工作作风有新突破。把转变机关作风作为建设“道德讲堂”的重要目标,努力使行政执行力有提升,重点工作、难点工作有突破,地税评议满意度有提高,真正使建设道德讲堂的成果能够实实在在地体现在推动各项工作上。
(四)工作形象有新提升。通过“道德讲堂”的引导,使遵守社会公德、践行家庭美德和修养个人品德越来越成为全局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使“讲道德、知荣辱、树新风”越来越成为干部职工的积极追求,引导干部职工在工作的八小时以内争做优秀人民公仆,工作的八小时以外争做优秀家庭成员和社会成员,树立地税干部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主要内容
社会公德建设以“礼仪”为核心,主要包括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和遵纪守法等;
职业道德建设以“奉献”为核心,主要包括对党忠诚、服务人民、秉公执法、清正廉明、勇于献身等;
家庭美德建设以“和睦”为核心,主要包括夫妻和睦、孝敬长辈、关爱子女、邻里团结、勤俭持家等;
个人品德建设以“友善”为核心,主要包括友善互助、正直宽容、明礼守信、热情诚恳、自强自立等。
四、讲堂形式
(一)授课讲堂。“道德讲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参加大课堂,不定期聘请道德模范和专家授课,通过道德模范讲述亲身经历和专家讲解文明礼仪、社会道德、行为品德等方面的知识及规范,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立体地诠释道德内涵。
(二)舆论讲堂。以信息简报等宣传媒体,开设专栏和专题,刊发文明道德知识,文明道德征文,典型人物的先进事迹等,在全局营造“崇德尚善”的浓厚氛围。
(三)活动讲堂。组织开展寓文明道德规范于其中的具体活动,如举办道德模范事迹报告会、观看道德电影、讲述道德故事、诵读道德经典等,调动全局干部职工争做道德楷模的热情。
五、活动载体
为确保“道德讲堂”取得扎实成效,将采取集中组织方式重点开展以下活动。
(一)“讲”—邀请模范宣讲。选取先进典型、模范人物,以“身边人讲身边事、身边人讲自己事、身边事教身边人”的形式讲述道德事迹,诠释道德内涵。
(二)“树”—选树先进典型。通过一批事迹感人、贴近群众的平凡道德模范人物,有系统、有步骤地在本单位进行集中宣传,带动大家感悟身边先进人物的可贵精神和宝贵品质。
(三)“比”—开展读书、征文评比。以全员读书活动为契机,精选和推荐一批具有道德影响力、感染力的影片和名著,有计划地组织党员干部职工观看、阅读,交流感想,开展征文评比,在看、读、思、写的过程中引发思考,启迪心智,促进道德素养的提升。
(四)“训”—充实教育培训内容。将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内容,纳入党务干部培训,提高骨干的组织能力;纳入领导干部网上学习,拓展覆盖面;充分发挥培训主渠道在道德建设中的基础优势。并将参与“道德讲堂”活动情况作为公务员评优考核的依据之一。
(五)“教”—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借助道德建设,大力开展“三重一大”、党务公开、四项基本制度、《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学习。以监督检查机制、考核奖惩机制和查找追究机制为重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
作责任制,不断拓宽全局道德建设的工作范畴,明确了道德建设的政治纪律性,推动了组织工作和创先争优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科(分局、中心)要充分认识开展在“道德讲堂”活动的重要意义,要按照市局总体部署,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道德讲堂”的各项活动,充分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二)扎实推进实施。各科(分局、中心)要广泛宣传,让全局干部职工明确开展“道德讲堂”的现实意义、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为建设“道德讲堂”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要精心设计具有自身特色、易于开展的活动载体,吸引大家广泛参加。要大力开展“争做晋城好人,争做负责任的晋城地税好人”活动,发掘单位内部的凡人善举,鼓励和引导大家讲自己、讲他人、讲身边的道德故事。
(三)注重工作实效。各科(分局、中心)要从实际出发,着眼全局任务,将“道德讲堂”建设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结合起来、与创先争优活动结合起来,与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结合起来,寻找道德建设与推动工作的结合点、着力点。要依托各类阵地,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崇德尚善、见贤思齐的良好氛围。通过提升思想道德境界,焕发热情、激发斗志,提振信心,从而凝心聚力,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的实践中勇立新功。
(四)建立激励机制。发现培育一批道德讲堂建设工作成效显著的基层单位和一批“自身素养强、道德素质高、文化修养好”的干部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