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道路客运隐患治理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解决当前道路客运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预防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开展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二、组织领导
成立公安县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副县长李明军任组长,副县长周全臣任常务副组长,县政府督办室主任王进华、县安监局局长张光新、县公安局副局长吴立刚、县交通运输局工会主席王振平、县旅游局局长肖典斌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全县专项行动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胡铁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全县专项行动具体工作。
三、工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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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内容
(一)进一步落实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县交通运输、公安、旅游和安全监管部门要联合对公路客运、公交客运、旅游客运等所有客运企业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督促客运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集中审查驾驶人的驾驶资格、从业资格,组织驾驶人参加安全学习和培训;检查驾驶人驾驶资格是否与所驾车型相符,对不相符的要及时纠正,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查询驾驶人的违法和事故信息,依法处罚违法行为,清理违法记分,对违法驾驶人进行教育、停班或辞退等处理;利用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加强动态监管,及时提醒和纠正客运车辆超速和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对所属车辆进行隐患排查,完善车辆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车辆安全工作,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二级维护,并记入车辆技术档案,确保车辆定期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同时,各运输单位必须依法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交强险等法律规定的险种,增强企业抗风险的能力。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顿仍不达标的,坚决取消相应的经营资质。
(二)进一步加大客运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客运企业为重点,认真落实客运隐患整治的各项工作措施,深入排查整治客运隐患,严厉整治客运市场秩序和客运车辆通行秩序,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特别要对县级客运企业安全隐患开展一次集中整治,对县级客运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管理人员、从业驾驶人进行一次面对面的宣传教育,逐一进行登记审核县级客运企业的营运车辆及驾驶人情况,对车辆及驾www.dljs.net驶人交通违法和记分、交通事故情况逐一进行清理,对县级客运企业安装和有效使用动态监控系统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检查。客运企业要认真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填写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时限、责任人、资金和预案“五到位”。
(三)进一步加大道路通行秩序管理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专项行动与开展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活动紧密结合,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要充分依托县内主要道路交警临时执勤岗位,严格落实对7座以上客运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逢车必查的要求。要以通行秩序为重点,加强道路巡逻管控,加强区域警务协作,严查超速、疲劳驾驶以及违法超车、客车超员、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要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清晰、规范、连续,弯道、坡道、桥梁、隧道路段设置警示提示标志或者减速设施的要求,加大对道路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完善安全管理的防护设施。通过开展3个月的专项行动,力争实现我县国省道路段正面相撞、路口侧面相撞等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明显减少。
(四)开展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道路客运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要求,以预防和减少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为重要目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要积极会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客运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指导客运企业在组织人员、安全投入、规章制度、教育培训、车辆设施、现场管理、文明驾驶、动态监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报告以及绩效评定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推进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要督促客运企业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动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有效提高企业安全水平。
第二篇:道路客运隐患整治重点
道路客运隐患整治重点
为进一步巩固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成果,切实解决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6月2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下发通知,从六个方面强化工作措施:
以县级客运企业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客运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客运企业要认真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填写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切实做到整改措施、时限、责任人、资金和预案“五到位”。
进一步加大道路通行秩序管理力度,将专项行动与开展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活动紧密结合,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加强道路巡逻管控,加强区域警务协作,完善安全管理和防护设施。
开展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客运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督促客运企业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动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有效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督促运输企业加快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进度,落实企业监控主体责任,制订完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管理规定,实行24小时专职人员值班监控制度,充分利用动态监控平台,建立健全对违法驾驶人的处罚制度,加大处罚力度。全面排查整治货运隐患,将预防货运车辆导致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对货运企业、货运车辆及其驾驶人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摸底排查,逐车逐人建立管理档案,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货运企业、货运车辆及驾驶人要限期整改。
深入开展“文明交通进企业”活动,进一步加强客运企业和场站的宣传阵地建设,以客货运驾驶人、危险化学品运输驾驶人为重点,建立交通安全信息手机短信发布平台,在客运企业大力倡导和开展规范使用安全带、选树文明安全驾驶人活动。
第三篇:关于继续深化和拓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
关于继续深化和拓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
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安委办:
根据《*****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发〔20**〕***号)文件精神,我镇迅速行动,精心组织,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在缠溪镇辖区范围内迅速组织开展客运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我镇在分管安全的*****同志的带领下,组织派出所、交管站和安监站等单位对客运车辆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
一是加大客运车辆登记力度。相关执法人员深入到客运管理站,在主要道路增加临时检查点,加强7座以上公路客运车辆特别是县乡中巴车、面包车车辆的检查登记,逐一核查乘载人数并做好登记。二是加大路检路查力度。安联组安排执法人员在辖区重点路段布控,不定期地抽检过往客车,对客车超员、无牌无证、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坚决严查重处。同时,安联组针对辖区线长面广、执法人员不足的实际情况,注重加大警车上路巡查的密度,并采取流动巡逻与定点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客车超员违法行为。三是加大处罚力度。在整治行动中,要求执法人员要发现一起处罚一起,教育一起,并坚决按交通法规的上限对交通违法当事人予以处罚。对疲劳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强制休息;对客车超员的,一律卸客转运。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在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持续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宣传不断深入客运场站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积极组织客运司机认真学习交通常
第四篇:关于印发隐患治理的通知
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2008年6月5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煤炭工业管理局,各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焦煤(集团)公司、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徐矿集团新疆分公司、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安全生产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将《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转发煤炭企业。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发现、消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企业排查、治理、报告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对生产、新建、扩建、改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实施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煤矿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防控的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应建立各级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全面负责;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技术责任;各分管副职按照分工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分管责任;业务部门、生产工区(班组)及从业人员,按照具体分工和岗位安排,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相应责任。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矿(井)主要负责人对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报告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应包括排查治理的组织机构、人员、隐患的种类、时间、治理方法、措施、整改资金、治理效果等内容。
第五条 煤矿隐患分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重大隐患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八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的规定认定。
第六条 各煤矿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隐患排查表。排查表要分系统,分岗位制定,其主要内容包括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技术资料,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有关要求,各主要设备的安装、使用、运行规范和标准等,并适时修改完善。
第七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应每月组织一次由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隐患排查,排查时要按隐患排查表逐项进行。查出的隐患要分类建档。煤矿企业要加强现场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处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和设备、设施、工作地点等存在的隐患;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要立即停止生产或作业,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
煤矿企业要加强区(队)、班组安全管理。各区(队)、班组根据工作特点制定详细的隐患排查表,并组织职工学习。各岗位工作人员要熟知本岗位的隐患排查内容,做好岗前、岗中、岗后的隐患排查工作。
第八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监控和处理。一般隐患要立即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监督责任人负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责任人,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符合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煤矿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
第九条 煤矿企业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第十一条 煤矿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煤矿重大隐患实行分级报告,分级监管。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向主管的煤炭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告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等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重大水患、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等重大隐患,自身力量不能治理时应当及时报告。
煤矿企业重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报告包括正式文件、附表、图纸等相关技术资料。
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煤矿重大隐患的监管,地、州、市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属煤矿和骨干煤矿重大隐患的监管,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国有重点煤矿重大隐患的监管。
煤炭管理部门接到煤矿企业重大隐患整改报告后,对不符合要求和措施不完善的,应提出改进意见;对煤矿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应登记建档,并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监控,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应明确专人统计分析,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报告。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第十四条 煤炭管理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负监管责任,应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发现煤矿存在重大隐患应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报告。第十五条 煤炭管理部门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每月对辖区内生产、新建、改建、扩建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分类分级进行监督管理。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的复查工作,复查工作要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对重大隐患要停产整改,实行挂牌督办,重点监控,并报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煤炭管理部门、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的,存在一般隐患未整改或整改工作程序、记录、档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改。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自接到停产整改指令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整改方案。
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从事整改的作业范围和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停产整改方案按分级监管原则,由煤炭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煤炭管理部门对停产整改煤矿要加强监管,对明停暗开、昼停夜开、假整改、真生产等非法生产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被责令停产整改煤矿整改完毕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申请。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内容、项目、自检结果、附表,并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签署企业自检意见。
第二十条 煤炭管理部门接到停产整改煤矿提出恢复生产的申请之日起, 应当在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对重大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与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明确各方对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职责。煤矿企业对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负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煤矿建设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排查、治理等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及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关于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
2013年4月7日下午县安监局在县政府召开了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紧急安全生产会议。会上,县安监局龙局长通报了我县发生的两起爆炸事故,指出目前我县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吴局长深刻剖析了造成目前危化企业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五大主要因素。王县长强调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重点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坚决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县安监局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本着对人民生命负责的态度,组织专家对危化企业立即进行安全大检查。为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公司于4月8日上午召开了全体中层领导以上的安全生产会议,会议认真学习了县安全紧急生产会议精神并分析了我公司目前的安全生产现状。针对公司目前的安全形势,对安全工作布置如下:
1、所属单位认真组织职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工作,认真开展每月2次安全班组活动并做好活动记录。
2、所属单位及时组织本辖区内的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检查要全面普查,要定时间,定责任人及时治理隐患,要求做好排查与治理记录工作。
3、所属单位要组织领导、干部24小时值班、查岗工作,重点检查危险部位、重点岗位职工安全状况,做到预防为主。
4、所属单位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认真组织职工开展演练,并做好记录。
5、公司企管办、安环科每天到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查处未按照规定开展工作的,罚款200元,列入目标责任考核。
河南豫龙焦化有限公司
2013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