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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家庭暴力的若干思考
编辑:琴心剑胆 识别码:13-802752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19 11:03:1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对于家庭暴力的若干思考

摘要: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

中国家庭暴力的研究存在不足,不仅表现为政府决策部门和普通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忽视,还表现在学术研究上,缺少有关家庭暴力实证调查的数据,有关家庭暴力的论文和著述也不多见。而在实践中,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和社会的变迁,隐藏在家庭中的暴力犯罪逐渐显露出来,有关家庭暴力事件的报道日益频繁。这种状况不仅要求决策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更要求学术界能研究并提供家庭暴力的标准,通过实证的调查,分析家庭暴力的原因,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为立法机构制定和完善有关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律提供理论上的依据。基于此,笔者就此问题展开论述,以期抛砖引玉,希望更多的学者能够关注中国的家庭暴力问题。

尽管家庭暴力是一个古老的问题,但是即使在西方,人们开始重视并系统研究这一问题,也从 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的。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单纯是暴力犯罪,它总是和人们的思想观念、家庭的伦理价值、社会的传统文化交织在一起的,被有意无意地掩盖起来,甚至被认为是正常的事情。美国的犯罪学家在进行家庭暴力犯罪研究时,都试图回答,“为什么在如此长的时间里,在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家庭是最严重的暴力场所的情况下,所有的公共机构和私人团体都会忽视它的存在呢 ?” ①

目前,随着社会的变迁,中国的家庭暴力现象不断显现出来。根据 1994 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妇女状况》白皮书,我国每年约有 40 万个家庭解体,其中 25% 是由于家庭暴力引起的。②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它还表现为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犯。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还包括所有社会公民取得平等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体现在政治生活领域,还体现在家庭生活领域,而且只有在家庭生活领域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相互尊重,才能为整个社会的人权保障提供必要的前提。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不仅体现了对于受害者的关怀,更体现了对于他们人权的尊重。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犯罪的概念是研究这一问题的出发点和规范的基础。只有明确家庭暴力的范围、形式以及和其他暴力行为的区别,才能为实证的调查,原因和预防理论的研究提供基础。笔者认为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研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性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区别。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违法性是指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而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行为的性质。正当防卫是阻却家庭暴力违法性的唯一事由。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对于家庭暴力犯罪预防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意义,但不能够决定家庭暴力的性质。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家庭暴力的严重性

研究家庭暴力犯罪,必须强调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家庭暴力应研究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冲突行为。家庭暴力不应包括家庭中的各种暴力冲突,诸如夫妻之间偶尔的诉诸轻微暴力的争吵,父母对子女没有严重后果的体罚以及家庭成员之间未造成伤害的偶尔殴打行为等。

另一方面,对家庭暴力严重程度的要求应比《刑法》规定的家庭暴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轻微。家庭暴力不仅包括刑法的犯罪行为,还包括具有社会危害性,用刑法方法以外的方法进行处罚或者应当通过修改以后的《刑法》进行处罚的行为。③家庭暴力的外延应该比刑法规定的犯罪外延更为宽泛,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暴力行为,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和受害人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它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大多数情况下,不是表现为一次严重的暴力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不严重的暴力侵犯,不是表现为肉体的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精神压抑。对于一次轻微的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如果不认定为家庭暴力,并由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介入处理,这实质上是放任了施暴人的暴力行为,忽视了受害人利益的维护。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一方面要强调其行为的严重性,防止家庭暴力行为过于宽泛而失去了理论研究和实践处理的意义,另一方面,又必须强调行为的一般严重性,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切身利益。家庭暴力的文化传统性

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研究,不应该忽视不同的文化背景的差异,特别是东西方文化的历史传统、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的差别。中国在 19 世纪被打破闭关锁国的状态之后,在西方文化和中国传统文化的碰撞中,形成了独特的文化体系。中国在强调对个体人权重视的同时,更加注重集体人权的维护和秩序的稳定,在引入外来文化的同时,又注重传统文化的回归。西方将家庭成员之间的大多数暴力行为都纳入家庭暴力犯罪,并在立法中使用司法资源加以规制。笔者认为,除非是非法婚姻关系,或者双方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不能将婚内q####j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否则不仅与人们的普遍观念有着巨大的差异,也不符合中国目前人权保障的现实。在中国,婚姻意味着夫妻之间的特定的人身关系,同居是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双方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的在法律上的承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家庭暴力不应包括夫妻双方性的侵犯。总之,在借鉴西方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成果时,我们要注意与我国国情的差异,从而确立符合中国实际的家庭暴力概念。 家庭暴力研究的重点

家庭暴力包括存在于所有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但是在进行具体的家庭暴力研究时,我们既要关注所有家庭暴力的发生机制,价值冲突和应对模式,又必须有重点地研究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被害人处于明显弱势地位的家庭暴力。在中国,针对子女对于父母的暴力和父母对于子女的暴力,无论是立法的规定、司法机关的保护,还是人们的态度,都存在很大的差别。从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更应该受到我们重视的是家庭中父母对于子女的暴力和丈夫对于妻子的暴力。这两种暴力的受害人遭受严重侵害,但在立法中保护不足,司法机关不愿意介入。对这两种暴力行为的重点研究,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真正解决家庭中存在的暴力问题,从而在家庭的成员之间建立相互尊重彼此人格权利的观念,使得人权观念从政治生活的领域贯穿到家庭生活的领域。

综合以上因素,笔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不属于正当防卫的伤害行为,未造成伤害的长期暴力行为以及其他的长期虐待行为。家庭暴力原则上不包括夫妻之间的性侵犯。家庭暴力研究的重点是夫妻之间的暴力和父母对子女的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原因 西方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西方对于家庭暴力的系统研究是从 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的。在实证的调查基础之上,西方学者分析了家庭暴力产生的个体因素、社会因素和环境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不同的理论体系。笔者拟对西方家庭暴力原因的研究进行初步的介绍,以期对我国的研究有所裨益。④

(1)性别与家庭暴力。研究者通过调查发现,在家庭对孩子的暴力中,母亲扮演了更重要的角色。人们对这一现象的简单解释是,母亲和孩子相处的时间要比父亲多。实际上,真正的原因要复杂的多。母亲的角色决定了她对孩子的成长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和义务。孩子的成长是母亲在家庭里的主要角色。孩子往往会和母亲的思维、日常生活发生冲突,相反,孩子很难与父亲的工作与活动发生冲突。正是母亲在抚养孩子过程中扮演了更为重要的角色,在遭受压力或挫折之后,更容易外化为对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

(2)暴力循环周期因素。

在西方的家庭暴力研究中,一个公认的结论是,在成长的过程中,曾经遭受过暴力的人,比没有遭受过暴力的或很少遭受暴力的人,在将来更容易对配偶或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学者根据调查的数据,提出了“暴力推动暴力”的结论。

(3)社会经济地位因素。

调查的数据表明,家庭暴力在经济地位较低的家庭更为普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家庭暴力仅局限于经济地位低的家庭。实际上,所有的经济水平的家庭都存在家庭暴力的问题。

(4)社会压力因素。

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的比率同社会压力的比率成正比。社会压力因素主要包括失业或半失业、经济窘迫、不期望的怀孕、单亲家庭。

(5)社会交往障碍因素。

对家庭暴力的调查发现,一些非常残忍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发生在缺少良好的人际关系、生活封闭、孤独的家庭。 中国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中国对于家庭暴力原因系统的研究,和西方相比还有一些差距。这主要表现在实证的调查资料不足,缺乏家庭暴力成因的理论。家庭暴力属于暴力行为的一种,实施暴力的原因因素和其他暴力行为的原因因素有很多共同之处。同时,家庭暴力又是发生在特定成员之间的行为。暴力人和受害人之间组成稳定的家庭,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发生还受到家庭传统文化、社会家庭观念以及社会变迁的影响。家庭暴力的发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社会因素的作用,又有主体因素的影响,从而构成复杂的原因系统。

(1)我国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因素

A、传统文化因素。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作为封建文化的指导思想,三纲理论不仅成为封建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经过统治者的宣传,还成为人们头脑里根深蒂固的观念。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在确立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益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这些成就包括立法上规定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工作岗位上提拔和任用妇女干部。但是,这些成就主要集中在政治生活领域。在人们的头脑意识中,父权和夫权的思想还有很大的市场。

B、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⑤中国在近二十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特别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社会体制的变革,思想观念的冲击,造成了社会秩序的震动,也带来家庭生活观念的转变。社会压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城市人员下岗和农村中劳动力的剩余。由于原有的国有企业的普遍亏损,农村人口的大量增加,部分城市和农村人员的生活得不到保障,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C、其他因素的影响。家庭暴力是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还包括夫妻的经济水平差异、教育水平、法治环境以及主体的个体因素等。

随着社会的变化,很多夫妻的经济收入水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丈夫由于收入水平的提高,再加上传统文化的夫权观念,很容易强化男性在家庭的控制角色。而女性一旦与这种控制角色发生冲突,就容易发生家庭的暴力。另外,在调查中,很多男性因为经济收入的变化出现外遇,从而使用暴力的手段逼迫妻子离婚。湖南对 254 起家庭暴力分析,有 75 起属于此种情况,占 29%.⑥

中国的法律法规的缺陷也是家庭暴力打击不力的一个因素。我国的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的规定,但都缺乏认定和制裁的标准,原则性规定有余,操作性不强。比如湖南对 254 起家庭暴力的调查中,只有 55 人受到处罚。⑦

(2)我国家庭暴力的原因理论

家庭暴力的原因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任何家庭暴力犯罪不是单一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主体内外因素综合动力作用的结果,从而形成综合动因的理论。综合动因论要求从整体出发去考察各因素在影响犯罪中的作用,要注意各个原因的层次性,分清内因和外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要注意原因系统的结构性。这对于正确认识家庭暴力犯罪的原因系统具有指导意义。

三、家庭暴力控制模式

研究犯罪的原因对于科学的犯罪预防具有指导意义。但是,我们必须同时看到,我国在家庭犯罪原因的研究上还比较薄弱,以此作为指家庭暴力犯罪预防主要措施的科学依据,稍嫌不足。同时,建立在社会原因基础上的社会预防的最大困难在于,很难协调社会的基本矛盾(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尽管古往今来,人们的很多精力都放在这一方面,但是收效甚微。控制犯罪主体的个体预防的核心在于控制人的精神世界。而人类发展到今天,控制人的精神能力远不足与控制环境的能力相比。因此,从社会功利的角度而言,家庭暴力控制的核心在于通过司法控制,加强对犯罪人的惩罚,从而加强对家庭暴力环境的控制。在预防家庭暴力犯罪的策略上,首先是要解决不敢实施家庭暴力的问题,其次才是通过教育和社会的变革,使得人们根本上放弃家庭暴力的观念。笔者认为,我国的家庭暴力的预防模式是以司法控制为核心,建立社会的预防网络。

目前,中国的警察机构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和处理的态度急需转变。这首先要从立法上明确警察机构在家庭暴力处理中的职能和责任。无论是将来制定的反家庭暴力法,还是警察机构的内部规章,都应该将警察机构规定为处理家庭暴力的主要机构。其次,应转变警察机构的观念,消除家庭暴力是家务纠纷的错误思想,根据被害人的请求,警察应积极介入家庭暴力的处理。

建立社会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网络:

司法机关在控制家庭暴力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但是仅仅依靠司法机关的作用,只能从家庭犯罪的环境上对于家庭暴力犯罪进行控制。对于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的控制是控制家庭暴力的长远和根本的措施。这就需要社会的政策和各个职能机构相互协调,建立以司法机构控制为核心的全社会共同控制的社会控制网络。具体内容为: 公共政策的制定尽量考虑制止家庭暴力的因素。

国家政策的制定是一个科学的决策过程,目标是以最小的投入得到最大的产出。这种投入与产出既有经济的因素也应该有社会的因素。但是目前,国家的决策者总是以经济的成本和经济的产出作为标准来制定政策。这对于解决现实的中国经济发展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经济的发展不能以忽视社会问题作为代价。家庭暴力在中国是一个普遍、长期和严重的社会问题,而国家在政策的制定上未能将其放在应有的重要地位加以考虑。这首先表现在对这一问题研究的投入上。家庭暴力问题的研究同其他犯罪问题研究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它需要大量的实证数据作为政策制定的依据。而目前我国所有的数据基本是各省市的社会团体所作的调查。这些调查无论在调查方法还是在数据有效性上都存在一些问题。其次,对于一些涉及到家庭成员利益的公共政策的制定,没有充分考虑到家庭暴力的因素。社会压力因素是影响家庭暴力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国家的公共政策对于失业、下岗人员还没有建立完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政策的制定上也没有考虑到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利益。比如对于低收入家庭,国家在子女就学,老人医疗上并没有制定特殊的政策。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很多家庭矛盾会演化成家庭暴力行为。第三,在法律政策的制定上也没有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虽然我国的新刑法制定了针对家庭暴力的条文,但是受国家政策的影响,司法资源主要集中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暴力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处理,例如当前我国集中整顿拐卖妇女儿童问题的政策。但是家庭暴力一直没有成为防御犯罪政策的重点,我国还没有专门的针对家庭暴力的防范政策。

总之,公共政策的制定对于家庭暴力的犯罪具有根本性的影响。政策的制定一方面要注重中国的国情,不能过于超前,同时也要认识到家庭暴力的普遍性和它对人权的严重侵害,从而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的反家庭暴力政策。 建立被害人寻求庇护和物质帮助的机构或场所。

在很多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里,被害人和施暴人的经济地位不平等,特别是父母对于子女的家庭暴力,被害人对于施暴人具有经济依附关系。当被害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向司法机构求助时,还必须得到施暴人的经济帮助。这本身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矛盾和不可行的。这在受害人的自诉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因为没有必要的物质帮助机构和场所,很多受害人选择了长期的忍气吞声。因此,为切实保障家庭中弱者的人身权益,国家应建立物质帮助的机构,为受害人寻求法律的帮助和支持,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和进行法律宣传的机构。

教育水平低下是家庭暴力产生的重要因素。这一方面是因为教育水平低下,导致解决家庭矛盾的手段简单化,很容易诉诸家庭暴力,另一方面,教育的问题也影响了受害人对于自己合法权益的认识。很多受害人并不知道刑法关于家庭暴力的惩罚条款,不知道家庭暴力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因此国家应建立专门的机构,配合新闻媒体,进行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这种宣传不能流于形式上的发放法律读本,进行一两次普法教育。家庭暴力是对大多数家庭潜在或者现实的威胁,因此对于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应包括尊重公民权利的意识、对家庭暴力处罚的案例、国家的相关政策、重点家庭暴力的报道、家庭教育的方法等,从而使全社会都能关心家庭暴力、关心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社会调解机构作用的发挥。

重视社会调解是中国预防犯罪的优势。中国历来具有调和家庭纠纷的习惯。对于家庭矛盾的调解,具有防范犯罪、化解矛盾、节约司法资源的功能。但同时,我们也要严格划清社会调解和司法惩罚的界限。社会调解的适用对象主要是不构成家庭暴力犯罪的家庭纠纷,从而使家庭暴力能化解在初级的阶段,而对于严重的家庭暴力犯罪,必须强调司法介入,通过司法机关的惩罚,使施暴人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 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的建立。

目前中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已经初步形成。但是,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刑事审判中因经济困难而不能聘请律师的被告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对象。但是,作为很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特别是未成年的被害人,在经济上负担不起法律帮助的费用。这需要政府和全社会都能重视这一问题,建立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肋的机构。目前我国已有一些民间组织建立的专门为妇女提供法律帮助的机构,比如妇女权利法律语音热线,北大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等。但是这些机构的援助对象不能涵盖所有生活困难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同时援助机构还受资金来源、专业人员不足的限制。因此我国应尽快在政府的支持与指导下,建立各种针对不同受害人的专门法律援助机构,从而更好地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利益。

结语

家庭暴力问题在今后一段期间内仍将会存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和救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仍存在着很大的难度。尽管新婚姻法较之以前更进一步完善,但消除家庭暴力仍是任重而道远。不过只要充分的发动社会力量来抵制和惩治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将不再是“家务事”,“清官也能断家务事”了而新的婚姻法总结旧婚姻法的实施经验,针对婚姻家庭中存在的问题,纳百家之言,集万民之智,作出了修改和补充,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志。正所谓“民心所向,大势所趋”。

注释:

① SeeRichardJ.Gelles,  DomesticCriminalViolence,  inMarvin E.WolfgangandNeilAlanWeiner,ed.,  CriminalViolence (LondonSage publications,1982)pp.202.② 湖南省妇女权益部:“促进地方法规出台,惩治家庭暴力”,载《 95 年世界妇 女大会 5 周年研讨会论文集》。

③ 魏平雄主编:《犯罪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54 页。

④ 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的转型》,法律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126 页。

⑤ 魏平雄主编:《犯罪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528 页。

⑥ 湖南省妇女权益部:“促进地方法规出台,惩治家庭暴力”,载《 95 年世界妇女大会 5 周年研讨会论文集》。

⑦ 湖南省妇女权益部:“促进地方法规出台,惩治家庭暴力”,载《 95 年世界妇女大会 5 周年研讨会论文集》。

参考文献:

1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前沿》,2001.9.62-63 2 马原,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人民法院出版社,北京,1997.93-94 张珊珊等,关注家庭暴力案件,扬子晚报,南京,2001-11-25 参见中国人大新闻网2001年4月29日刊载,《为了家庭和睦社会安宁》新华社北京4月28日电。参见人民网,法界动态专栏2002年11月24日刊载,《我国重视家庭暴力防治,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参见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2页。参见巫昌视主编:《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4页。

第二篇:对于当前家庭暴力现状调查报告

报告汇编 Compilation of reports 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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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当前家庭暴力 现状及对策的调查报告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本人通过查资料、网上、走访等形式从家庭暴力的现状、表现特点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防止家庭暴力的对策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调查。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据中国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0.81亿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据报道,全世界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她的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暴力或虐待,家庭暴力问题已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重视。近年来,很多国家相继出台了防止家庭暴力法案。

家庭暴力不是偶然发生,而是在一定范围内大量存在的。一项最新统计资料显示,在广东去年调解处理的12.7万余件各类纠纷中,因家庭纠纷就占22000余件,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近年来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据全国妇联统计,2005年至2015年十年间,全国家庭暴力的投诉案件上升了4.16%.而从对近年离婚案件的分析来看,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比例却逐年上升。根据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讼,导致夫妻离异的占绝大多数。

妇联热线情况统计显示,2012年有12.6%的家庭暴力受害者通过派出所、110指挥中心、街道、居委会等途径求助,2015年初求助比例提高了38.8个百分点。对问卷调查的统计显示,遇到家庭暴力时,59%的人希望求助外界解决。在选择求助单位时,27.5%的人选择妇联、村居委会,20.6%的人选择法院或派出所,20.5%的人选择亲戚朋友,12.5%的人选择双方单位。妇联、居委会成为公众解决家庭法律力的首选单位。

二、家庭暴力的表现特点 (一)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夫妻之间、父母子

报告文档·借鉴学习word 可编辑·实用文档 女之间,其中以夫妻之间居多;受害者以女性为主,侵害的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实施者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行为,实施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家庭暴力具有普遍性和严重性。有资料表明,中国有30%的家庭存在暴力侵害问题;另外,从目前的现象看,家庭暴力已达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我们不时可以从媒体中看到,如施暴者用棍棒、匕首、铁器、剪刀、电击等残害手无寸铁的妇女儿童,向妻子洒热菜油、硫酸等。

(三)家庭暴力具有反复性和持久性。家庭暴力的发生一般呈循环性,其过程为紧张状态阶段、暴力阶段和亲密阶段。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反抗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屡次地对受害者施暴。

(四)家庭暴力具有形式多样性。家庭暴力形式多样:主要是肉体损伤(占21%—34%),性攻击(占34%—59%),精神情感上的折磨(如伤害的威胁,恫吓威胁,对其进行躯体上或社会上的隔离、孤立等)。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是隐性暴力中较常见和隐蔽的做法,而这也是现代家庭中的一个易被人忽视的问题。

(五)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由于发生在家庭内部,暴力的发生一般不为人所知,暴力发生时受害者常常处于无防备状态,一旦发生伤害等后果,常以“家丑不可外扬”而委曲求全。

(六)轻微伤是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调查显示,以轻微伤为主的轻微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以青岛为例,家庭暴力致伤鉴定的222名受害妇女中,轻微伤占86.8%.妇联系统接访的486起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轻微伤占90%.轻微伤中以拳打脚踢为主要表现形式,精神伤害在家庭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女性实施精神伤害的比例高于男性。主要表现为口头侮辱、大声喊叫,经常批评或抵毁做丈夫或妻子的能力,使其在众人面前难堪,猜忌、怀疑其行为,利用发怒或发脾气要挟你去做他要你做的事情。

报告文档·借鉴学习word 可编辑·实用文档(七)施暴者的年龄、文化和职业呈多元化。在对所在阿勒泰市妇联系统信访的案件的统计分析显示,施暴者年龄在30岁以下的占17%,30—40岁的占54.9%,41—50岁的占18.9%,51岁以上的占11.3%.施暴者中工人、农民占55.7%,个体经营者占25.4%,下岗失业人员占10.3%,干部占22%,大专以上的占7.6%.由此可见,年龄在30—40岁、文化素质低、工人农民的施暴者占多数,知识分子家庭的暴力形式以冷暴力和性暴力为主。

四、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封建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 几千年“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的封建思想在一些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不少家庭还受“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封建思想的毒害。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着当代中国家庭。

(二)经济收入失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 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传统的择偶观念是男强女弱。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员的支持,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谓的“优越感”得到体现,于是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

(三)现代生活使部分人心理负荷过重。

工作、生活压力使一部分人产生急躁情绪,在家庭生活中遇事难以克制,发生吵打。

(四)立法不完备是产生家庭暴力的法律原因 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惩罚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新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过错赔偿制度,但操作上有一定困难。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暴力索赔问题,法律上没有依据。调查显示,82%的人认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管束没有有效方式或效果一般,14%的人认为家庭暴力没有主管部门,缺乏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措施和法律依据,使家庭暴力成为一个难以管理的死角。

(五)社会的宽容态度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根源

报告文档·借鉴学习word 可编辑·实用文档 “家庭暴力是私事,外人最好少干预”等意识,在社会上有很大的市场。因为家庭暴力关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司法人员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他们怕自己真正去处理了,可当事人之间又马上和好了,反过来还埋怨自己多管闲事,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六)缺乏救助渠道影响了家庭暴力的解决 调查显示,遇到家庭暴力时,29.2%的人希望有地方倾诉,36%的人希望得到法律咨询服务和援助,12.2%的人希望能够离开家庭到社会福利部门短期居住。而目前我国救助渠道很少,无法提供紧急援助。

五、预防家庭暴力的对策 (一)注重立法 联合国1993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我国也高度重视家庭暴力问题。为了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救助,目前在《新婚姻法》已将“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形式虐待家庭成员”写入总则,并辅之以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多层次的社会支持体系 1、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2、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3、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成立家庭暴力救助中心,开辟妇女热线电话,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帮助和心理咨询。

(三)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通过宣传栏、婚姻家庭学校、家庭对话会、法律进家活动、广场咨询等面对面的形式,向公众传播反对家庭暴力的方式方法和法律知识,在全社会形成家庭暴力是社会公害,人人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要借助媒体的力量,通过对一些大要案的曝光,以案说法等形式,鞭笞家庭暴力行为。要加强群众的法制教育,转变“家丑不可外扬”的错误观念,引导广大人民学法、知法、用法、守法,树立证据观念和证据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心理障碍排解机制

报告文档·借鉴学习word 可编辑·实用文档 通过增加心理咨询机构和心理咨询从业人员,改善人际交流条件,引导树立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等多种措施,增加心理障碍排解途径,缓和人们的心理压力,以冷静处事,制止、减少直至消灭家庭暴力。

(五)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 消除封建残余思想,通过各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制止、减少直至消灭家庭暴力。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机关、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反家庭暴力之网。

(六)制定专门的预防家庭暴力法 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与严重性,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由于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有许多的漏洞与缺失,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立法规划是建立专门的预防家庭暴力法,做到可操作性强,执法部门明确、各部门分工明确,让反家庭暴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且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

所有的妇女应该勇敢的对家庭暴力说“不”。我们的社会应该是和谐美满的人间。

第三篇:对防治家庭暴力的思考专题

对防治家庭暴力的思考

一、关于家庭暴力的概念界定 1.家庭

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由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作用而不易被外界所察觉,具有极大的隐蔽性,这是它区别于一般社会暴力的特殊之处。西方国家多对家庭暴力中的家庭进行扩张性解释,如美国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包括已婚者、分居者、同性恋者、同居者甚[1]至有约会关系者。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东方国家则倾向于将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限定于狭义的家庭成员,如日本将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限定在现时的丈夫或妻子,包括事实婚,但不包含离婚后的丈夫和妻子、情人、订婚者,韩国将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也限定为家庭成[2]员之间。笔者以为,关于家庭的界定,必须考虑人口、社会、经济、文化传统、价值观念、科学技术等的变革和发展带来的影响。面对日益复杂的家庭形态,正确的态度是站在社会发

[3]展的角度,加以积极地调整、规范和引导,多一些包容“差异和多元”。但无论如何,家庭必须是由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所形成的,家庭成员也必须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权利[4]义务的亲属。如果将防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普遍适用于“发生在当前或前任伙伴间的暴力”,[5]可能导致中止亲权等适用于家庭的特殊保护措施无法适用,从而使得家庭暴力与一般暴力之间的界线变得模糊。2.暴力

什么是暴力?根据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据此不难看出,家庭暴力的形式必须是施暴者积极实施的暴力行为。如果将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对对方表现得较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低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所谓的“冷暴力”行为归入暴力范畴不仅显得牵强附会,而且会混淆家庭暴力与“精神虐待”之间的差异。因此,无论是在学术研究还是在立法工作中,都应当严格按照其本身的固有含义理解和使用“家庭暴力”一词,即限于“故意对其他家庭成员施加会造成伤害后果的外部强制力”,不宜加以[6][7]无限度的扩张。至于暴力作用的对象,可以涉及身体、性和精神等方面。虽然《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只列举了身体和精神,但用了“等”,使得暴力的客体范围带有开放性,具有包容“性暴力”的可能。事实上,1993年12月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明确地指出,对妇女的暴力系“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体、心理及性方面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要进行这类暴力、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尽管婚姻法规定同居是因为婚姻关系所产

[8]生的权利义务之一,但这种同居权只是同居请求权,而非同居实施权。即,发生性行为必须基于双方的自愿。否则,强行发生性关系属于家庭暴力范畴,将受到法律制裁,严重的甚

[9]至构成强奸罪。除身体、精神和性之外,有学者认为家庭暴力还可能是针对财产的行为。笔者认为这种主张有一定的合理性。例如,施暴者操起菜刀将桌子砍掉一只角,这样的暴力行为造成的恐怖效应丝毫不亚于将对方殴打一顿。因此,应将针对财产实施的特别严重的暴力行为纳入家庭暴力的规制范围。否则,将产生无伤害则无暴力的逻辑,不利于家庭暴力的认定和对弱者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对暴力行为的矫正。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

1.家庭暴力危害妇女的身心健康

从字面看,家庭暴力不带有任何性别色彩,无论是男性针对女性抑或是女性针对男性实施家庭暴力都存在可能。但是,无论是依据官方还是学术界的调查研究,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10]多数为女性,而施暴者绝大多数是男性。对妇女身体实施的暴力行为容易造成各种身体器官的损伤,表现为淤血、红肿、创口或骨折等不同的症状,而性暴力则可能导致性疾病的传播、意外怀孕、尿路感染、生殖器创伤以及骨盆疼痛等。这些身体上的损伤是非常明显的,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但论及家庭暴力对妇女的伤害,其造成的心理损害可能更为严重。家

[11]庭暴力受害者经常会产生无助、绝望以及弥散性的不适感等不良心理症状,甚至引发许多

[12]诸如药物滥用、侵犯行为、行为上被动依赖、自杀企图、性功能障碍等行为障碍。“你居然打我?”大多数妇女在最初遭遇家庭暴力时表现出极度震惊,不相信自己如此不幸。即使伤痕累累,在人前人后也会极度掩饰,否认自己家庭暴力的存在,因为她们担心一旦被别人知道自己的不幸遭遇后被笑话。在这个过程中,受害妇女或多或少都会有意地对自己进行社会隔离。如果长期遭遇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将变得麻木和退缩,在人际信任和建立亲密人际关系等方面将出现难以逾越的心理障碍。2.家庭暴力危害社会稳定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构成单元,具有社会生产和人类自身生产双重功能,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但是,家庭暴力明显会破坏夫妻感情,可能引起婚姻破裂和家庭解体。有调查显示,面对家庭暴力,47.5%的妇女表示已对婚姻失去信心,23%的妇女对家庭失

[13]去信心,44.3%的妇女希望离婚。更严重的是,由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在无法获得解脱时,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暂避等消极方式予以抗争。此时,施暴者往往会道歉,夫妻重归于好,家庭再次恢复短暂平静。但随着紧张情绪的不断累积,家庭暴力再次爆发时往往会不断升级。无数次的挨打和失败的抗争,使得她们相信这就是自己的命运,使她们变得逆来顺受,直到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超过了她们的承受极限,最终可能导致自杀或者杀夫。事实上,因为家庭暴力的不断升级而导致杀人事件的情况在世界上都是普遍存在的,国外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借助“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将受害妇女的这种过激

[14]行为作为一种正当防卫,争取无罪释放或者从轻、减轻处罚。3.家庭暴力危害下一代健康成长

按照暴力循环理论,生长在暴力家庭的儿童,如果遭受或者亲眼目睹了家庭暴力的场景,[15]可能通过习得的方式,在长大后成为易于实施家庭暴力的成年人。加拿大的一项研究表明其公公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妇女遭受其丈夫家庭暴力的可能性是其公公没有家庭暴力行为的[16]妇女所遭受的家庭暴力可能性的三倍。目睹父亲暴力行为的男性学会了用暴力解决与配偶之间的冲突,而女性则倾向于在成年之后变的更加被动。因为这样的儿童也可能没有机会学习适当的解决冲突技能和非暴力肯定行为,毕竟父母是最容易接触的模仿对象。当然,儿童习得暴力不仅是从自身所处的家庭,可能来自于更大范围的亚文化群,例如,从邻里之间、[17]从犯罪亚文化或团伙中或者从诸如警察和军队这类特定职业中习得的。因此,为了给成长中的孩童一个学习解决冲突的正常模式,防止家庭暴力的遗传和扩散,必须予以制止。

三、家庭暴力的原因 1.封建文化的残留影响

家庭暴力,尤其是男性针对女性的暴力是夫权至上封建文化的产物。在古代,诸如“夫为妻纲”这类封建礼教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赋予丈夫管教妻子的权利。在这种文化背景下,男性占有绝对的统治地位,女性则被看作是生儿育女传宗接代的工具而已。实际上,即使在西方,情况也有诸多类似。“妇女被当作奴隶看待,使用他们从事最繁重、最下贱的工[18]作以及满足性欲。”例如,19世纪的英格兰法律规定丈夫可以拿直径不超过大拇指粗的棍子殴打妻子,这项规定导致了一种常见的英文表达:“拇指统治(rule of thumb)”。男性的[19]性别所有权以及有关统治和控制的论点是许多家庭暴力的基础。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民主、平等、独立、自由等价值取向使妇女觉悟程度大大提高,然而,封建落后的夫权思想仍然残留在人们的观念之中,成为滋生家庭暴力的土壤。很多男性认为“娶来的老婆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把对妻子的歧视和打骂视为天经地义。调查显示:37.7%

[13]的施暴丈夫认为,“大男子主义”是其动手殴妻的原因之一。因为在多数社会成员的意识中依然存在封建社会“国法不及于家”的思想,认为“打家里人不犯法”。2.社会变革造成的影响

按照社会——结构因素论,家庭在面临住房紧张、入不敷出、疾病缠身、失业、和令人心情沮丧的工作环境等困境时容易产生孤立无援和走投无路的感觉,容易产生家庭暴力。[20]近年来,社会急剧变革,尤其是教育、医疗和住房体制改革使得不少家庭经济拮据。面对困境,有些夫妻不是同舟共济共度难关,而是相互埋怨和指责,导致夫妻之间“拳脚相向”,不幸应了“贫贱夫妻百事哀”的俗语。此外,随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实施,一些妇女通过努力获得职业发展后使得自己在家庭中的地位不断提高,有些妇女甚至开始占据主导地位,导致“男尊女卑”格局的失衡。当男性在家庭中的地位优势受到较大威胁时,他们极有可能通过暴力这种最原始的方式来恢复以往的平衡。毕竟,两性之间在体力方面存在先天的区别,男性往往更有优势。尤其是那些素质较差的男性,除了暴力,他们已经别无他法来显示自己的强大。

3.不平等的经济地位

男强女弱的择偶观在中国社会长盛不衰,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即使在结婚最初,男女双方在挣得收入的能力上相差无几,随着婚姻存续时间的延长,也很可能逐渐演变成男强女弱的格局。因为两性之间在生物构造上的差异,妇女在生儿育女等家庭生产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所以大多数妇女在婚后将主动承担更多的家事劳动。众所周知,时间和精力也是稀缺资源。妇女将更多时间投入家事劳动,意味着市场劳动投入的相对不足,导致收入能力的下降。可是,男人在获得经济上的优势后往往要寻求在家庭中的主导地位,将妇女放在被支配和从属的地位。尤其是对于那些在经济上无法自立的家庭主妇而言,其生活需要男人的供给,这种人身的依附关系往往决定了她们的弱势地位。在面临冲突时通常不敢据理力争,唯有顺从屈服,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也在所难免。美国学者戴维·莱文森曾对全世界90个未使用文字的农业社会的家庭暴力形式进行研究,得出的一个结论是:在那些丈夫在家庭中掌握了经济和最终决定权以及成年人之间通常以武力来解决冲突的社会,殴打妻子的事件更为司[21]空见惯。4.夫妻感情不和

从古至今,婚姻并不仅仅是因为爱情,甚至有时和爱情毫无关系,昭君出塞便是如此。当前,男方所有的财产、权势、地位和身份,女方所拥有的甜美笑容、美丽脸蛋和魔鬼身材,可能是现代婚姻的重要条件,“男财女貌”变得流行。此外,轻信对方的甜言蜜语而轻率结婚的也不在少数。但这些情况并不必然导致家庭暴力,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后逐渐培养起感情的话。否则,婚姻关系将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当然,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存在仅仅因为感情甚好而不顾一切现实条件而结婚的。但婚后残酷的现实生活和恋爱期间的恩爱甜蜜可能完全不同,引起夫妻感情的裂痕。或者,由于守不住自己的心,一方或双方在婚后移情别恋。总之,有很多原因都可能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此时,涵养较好的夫妻可能相安无事地冷战到底或者好聚好散,而素质较差和控制能力不强的则缺乏应有的理性认识,可能在矛盾激化后诉诸暴力,采用极端的态度和方式来对待对方,导致矛盾升级。有调查表明,50%的男性和

[13]34%的女性承认,夫妻感情不和是引起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5.控制措施乏力

虽然我国《宪法》、《婚姻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例如,《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可是,基层组织的劝阻对施暴者并不具有强制力;而该条文规定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是受害人提出请求,如果受害人摄于施暴者的淫威或者根本不知道可以求助于公安机关制止家庭暴力时又当如何?反观国外,已有包括美国、英国、韩国和南非等40多个国家制定了反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对家庭暴力作出明确的界定;并承认家庭暴力是针对个人和社会的严重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制裁及其程序;明确了各机构的分工和职责;规定了受害者可以获得的法律咨询和治疗康复项目等各种救助服务等。除了立法本身的不足外,执法不力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家庭暴力。“清官难官家务事”这种观念深深地植根于执法人员脑中,他们始终认为家庭问题最好在家庭内部解决,害怕公权力介入后不仅不利于家庭纠纷的解决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团结和睦,而且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当然,有时也是担心自己积极介入后当事人却又和好如初还反过来怪执法人员“狗拿耗子多管闲事”,导致执法人员采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

四、防治对策

1.追究施暴者的民事责任

经济学研究表明,每个行为人都具有理性。如果通过利弊权衡发现行为弊大于利可能导致得不偿失,行为者往往会放弃实施该行为。从现行的控制措施看,对家庭暴力的制裁过轻,尚不足以对施暴者形成有效威慑。《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问题在于,如果无过错方并不希望离婚,那么家庭暴力导致的婚内侵权问题将难以解决。前已述及,家庭暴力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可能对妇女的身心健康造成重大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又不存在免责事由的,都应承担侵权责任,并不会因为存在夫妻关系而得到豁免。有学者担心,损害赔偿制度在婚姻内适用,不仅无助于感情的维护,更多时候是对感情的进一步

[22]伤害,甚至有可能是对夫妻亲密关系的彻底破坏。目前尚没有相关的实证研究支持这一结论。而且,婚内侵权责任制度的确立只是赋予了受害人追究加害人侵权责任的权利,这种法

[23]定权利还只是属于应然的范畴,是一种可能的状态。此外,也有学者担心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以共同财产所有制为主体,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结果无异于将“左边口袋的钱装进右[24]边口袋”。笔者认为,因财产问题而剥夺受害人追究侵权人民事责任的做法是本末倒置的行为。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许多罪犯(尤其是被判死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明显丧失民事赔偿能力,但法院仍有可能判决该罪犯承担民事责任。而且,执行问题也不是无法解决的难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可以将婚内侵权责任产生的赔偿看作是应归受害人一方所有的财产,对方必须以其个人财产进行赔偿。在判决生效后,只要侵害方有个人财产或者在离婚时分割获得个人财产,受害人都可以要求侵害人用这些财产进行赔偿。[25]除此之外,在现有制度框架下,也可以通过开设特别账户的方式来保障婚内侵权责任的执行。具体操作如下:法院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划出一笔专项款,并将其存入为婚内侵权受害人在银行开设的特别账户作为受害人的个人财产,而该账户只能凭借受害人的签章才可以提取存款。由于夫妻双方对家庭共有财产都有一半的所有权,所以专项款的数量不是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量,而是后者的二倍。其效果相当于夫妻双方将一部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侵害人将自己分得的财产用于承担侵权责任,而受害人则选择了储蓄。2.加强社会控制

在反对家庭暴力过程中,针对当前因“清官难断家务事”等观念而引起执法不严问题,笔者建议借鉴台湾地区《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规定,在警察局设立家庭暴力防治官,由受过

[14]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专业训练的警察专门负责处理家庭暴力问题。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有遭受严重家庭暴力的风险时,受害妇女可以向警察局报案。同时,可以借鉴英国《1996年家庭法》的规定,应受害人的请求颁布禁止令,勒令施暴人停止攻击或威胁受害人;或者颁布驱逐令,将施暴人逐出家庭并允许受害人在家居住。并且,为了确保其有效实施,对违反[26]者可以予以逮捕。此外,为了对施暴者形成更大的威慑,可以借鉴加拿大的做法,并不区

[27]分最轻微的接触和更严重的侵害,任何程度的违背相互信任意愿的接触都可定罪。这种积极干预的刑事司法制度可以向社会传递意义深远的信息:家庭暴力是社会所不能容忍的犯罪行为,施暴者为此须承担法律责任。换言之,国家公权力对家庭暴力的介入无须征得受害妇

[28]女的同意,相当于挪威在反家庭暴力案件中实行的“无条件司法干预”的公诉原则或者美国实行的“不放弃追诉”政策。在这一政策下,一旦公诉人决定起诉,受害人便无权选择。

[29]无论她是否愿意,都必须参加案件的初审且出庭作证,否则将被视为藐视法庭。政策的实施可以避免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案件后受害妇女因为施暴者求情或威胁等原因撤销指控而使得施暴者能够逃避惩罚。那么,公权力的这种介入行为是否构成了对家庭隐私权的侵犯?笔者以为,家庭内部隐私权的保护不能成为阻断公权力介入的理由,政府在基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正当理由之下,是可以介入个人私人领域的。正如学者所言,隐私权不是绝对的[30]权利,是可以“被侵犯的权利”。3.建立有效的社会救助体系

当前,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由于种种原因或继续留在家庭遭受无休止的暴力,或走出家庭却无处安身,无形中助长了受害妇女对家庭暴力的习得性无助,是导致她们逆来顺受的重要原因。为此,有必要建立起一个以“妇女庇护所”为核心的功能全面的社会救助体系对受害妇女实施有效的救助。这种庇护所应纳入政府反家庭暴力体系之中,作为一个独立机构存在,由政府提供主要资金来源。在运作时,庇护所设在相对隐蔽的地方,保证施暴者不容易找到以避开继续骚扰,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个人隐私。而且,庇护所应聘请专门的心理、法律和医疗等专业人士提供服务,也可面向社会招募一定数量的志愿者,并由妇联、民政局、公安、医疗等多部门联合进行指导,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庇护所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第一,开展防治家庭暴力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不仅让社会各界认识到家庭暴力的重大危害以引起足够的关注和重视,同时普及反家庭暴力的相关知识,帮助广大妇女学会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正确方法。第二,对于已经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为其提供安身之处,帮助治疗家庭暴力引起的各种伤害。尤其是受害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后引起的极度恐惧等心理伤害,在必要时,可以通过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等措施予以救助。第三,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应对方案。很多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后无所适从,只是选择回娘家暂避或者不理对方等手段,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对方的不正确做法。为此,庇护所应结合受害妇女的实际情况,帮助她们合理应对以争取消除暴力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圆满结局。4.转变观念

我国《宪法》第4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施多年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当前“男尊女卑”的封建残留思想依然根深蒂固,为此,必须通过网络、公益广告、报纸专栏、刷墙、张贴宣传画和报告会等宣传手段,进一步弘扬先进的性别文化,在家庭成员之间形成一种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和互帮的良好风气,消除家庭暴力的文化土壤。同时,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其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的能力,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自觉地运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此外,被害妇女应增强抗争意识,从一开始就拒绝接受家庭暴力,通过威胁终止婚姻关系和求助司法途径实施制裁等手段奋起反抗,让施暴者为其不理智行为付出代价。只有如此,方可将家庭暴力消灭在萌芽状态。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很多家庭妇女甘愿忍受家庭暴力,并不是因为她们有受虐倾向,更多的是因为她们自身素质不高,社会适应能力较差,个别妇女甚至担心自己离开丈夫后无法维持基本的生计。因此,要有效防治家庭暴力,最根本的途径还是提高妇女的综合素质和修养,力争做到自尊、自信、自立和自强。只有如此,方可实现经济上的独立和人格的独立,免除对丈夫的依从,从而为自己免受家庭暴力创造必要的物质基础和社会基础。

五、简要结论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同居一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不仅是直接针对受害人身体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包含当面实施的针对财产的特别严重的暴力行为,但不包括不进行言语交流等冷暴力。在我国,家庭暴力更多的表现为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不仅严重危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危害社会稳定,而且可能给孩童起到不良示范作用,助长其暴力倾向。家庭暴力是由多方面原因引起的,包括封建文化的影响、社会变革引起的失衡、夫妻感情不和和适合控制乏力等。为了有效控制家庭暴力,必须加大制裁力度,增加家庭暴力的实施成本。为此,应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追究施暴者的侵权责任。同时,加强社会控制,加大公权力的介入力度。在必要时,为受害人提供一切可能的救助,通过将施暴者驱逐出家或者逮捕等手段使受害妇女再次免受侵害。此外,应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发动一场针对家庭暴力的零忍耐运动,形成社会绝不容忍家庭暴力的态势,消除家庭暴力的文化土壤。最后,提高妇女的自身素质,积聚向家庭暴力勇敢说不所需的必要资本。

第四篇:关于家庭暴力的调研与思考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本文所说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之间也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是现代家庭生活的一颗“毒瘤”,不断地侵蚀着这

些不幸的家庭,影响了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深入了解竹溪县目前家庭暴力现状,探索家庭暴力的主要动因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径,竹溪县妇联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一次家庭暴力情况调查。通过对市民进行问卷调查、家庭暴力来访情况统计分析、召开基层妇联干部和群众代表参加的小型座谈会、个案深入访谈等方式,了解家庭暴力的现状、家庭暴力的特点、家庭暴力发生的诱因及公安机关在处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寻求制止家庭暴力发生的有效途径。

一、家庭暴力问题的现状

本次调查主要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共向社会不同人群发放《家庭暴力调查问卷》400份,回收有效问卷390份,回收率为98%。在调查中,40%的人认为自己家里存在家庭暴力,其中发生在夫妻间的家庭暴力案件占了60%。

(一)对家庭暴力的认识

在调研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市民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存在误区。

1、对家庭暴力的范围认识不全。受传统观念影响,大部分市民认为只有“殴打”才是家庭暴力,35%的人认为“辱骂家庭成员”也是家庭暴力。

2、对家庭暴力的定性认识不足。在被调查的市民中,3.5%的人认为家庭暴力不违法,10%的人说不清是违法还是不违法,有2.5%的人甚至认为家庭暴力是正常现象。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1、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

2、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夫妻青壮年时期,它的表现形式一般为殴打、捆绑、禁闭或其他残忍手段。在调查中,施暴者年龄30岁以下40人,30岁以上的15人,多为青壮年夫妻,殴打占52%,捆绑占30.8%,禁闭占10%,其他残忍手段占7.2%。

3、家庭暴力成为处理家庭矛盾的途径之一。在调查中有3%的人明确表示会采用暴力方式解决家庭矛盾。而问到对解决家庭暴力的具体建议时,甚至有0.1%的人建议“夫妻对打”。

4、遭遇家庭暴力时,受害者抗争和自救意识不强。遭遇家庭暴力时,32%的受害者选择“忍受”和“逃离”的来应对家庭暴力,27%的受害者会“反抗”,只有3%的受害者在受到家庭暴力伤害时会选择报警。而据妇联家庭暴力来访情况统计分析,因被丈夫殴打向妇联求助的,占因家庭暴力来访总数的99%,反映受到丈夫经济限制的占1%。

二、家庭暴力的原因

各种原因都可能引起家庭暴力,造成不良后果。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经济、感情、不良生活习惯甚至一些鸡毛蒜皮的事都能引起家庭暴力。在被调查的市民中,5%的人认为鸡毛蒜皮的事能引起的家庭暴力;40%的人认为经济支配问题会引发家庭暴力;25%的人认为家庭暴力是由不良生活习惯触发的,25%的人认为感情问题也是家庭暴力的诱因之一,还有5%的人选择“其他原因”。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深究下去,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封建思想遗留太深,传统观念落后。一方面,“三纲五常”、“三从四德”和“男尊女卑”等封建思想并未彻底根除,导致家庭间角色错位,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打骂妻子儿女是自己家的事,别人管不着。受害方信奉“家丑不可外扬”,甚至错误地认为挨丈夫打是正常的,宁可忍辱负重也不向基层组织和司法部门反映。另一方面,重男轻女、传宗接代、延续香火等封建观念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导致家庭暴力的产生。袁某,由于为生了个女儿,丈夫周某非常不高兴,在女儿四个月时将母女赶出家门,当袁某住回娘家后,周某又跑到袁某娘家将袁某打的遍体鳞伤。

(二)社会对家庭暴力比较宽容。一是当发生家庭暴力时,普通民众往往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简单地把它归为家庭纠纷,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二是家庭暴力向来被视为家庭私事,而调解工作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家庭暴力,无法保护受害人免遭暴力的再次侵害,甚至可能使受害人在接受调解后,遭受更严重的暴力伤害。所以社区居委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很少主动过问。三是公安司法机

关认为家庭纠纷无从插手。公安机关没有针对家庭暴力案件作出具体的程序设计,内部运行机制中没有把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纳入各类案件的统计。虽然我县设有“110反家暴报警中心”,但由于警力不足以及对家庭暴力现象重视不够等原因,这些投诉点无法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发挥有效作用。四是法庭审理缺乏有效的取证途径。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当中,具有隐蔽

性,当事人只有夫妻二人,没有第三者在场,加上有的妇女不及时到司法部门鉴定伤情,这就给取证造成了困难。而没有确凿的证据,便无力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即使被打的鼻青脸肿,也难以遏制施暴者的暴力行为。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

(三)受害者对施暴者的忍让和依赖。在家里处于弱势的一方(一般是女方),由于自身原因,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顾虑重重,屈尊忍让,遮掩,妥协,一味迁就,自身的软弱和无知、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如刘某,因不堪忍受丈夫曾某的毒打,与其离婚,离婚后,曾某还时常跑到刘某单位、家里对其暴打,手段极其恶劣,致使女方多处受伤,刘一直敢怒不敢言,直到曾某烧了她的9床被子,打得她头破血流,才在其母亲的陪同下找到相关单位请求帮助。而有部分女性在经济上没有独立,致使其过分依赖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丈夫,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也内在地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实施。

(四)受害者处理婚姻关系不够慎重,婚姻基础不牢固或者发生婚外情。部分发生暴力的家庭原本婚姻质量较差,婚姻基础不稳固,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松散或仇视状态,这为家庭暴力埋下隐患,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这种缺乏感情基础的婚姻呈上升趋势。另外,婚外恋、第三者插足、包二奶等现象,严重影响着一些家庭的稳定,为了满足个人私欲或达到离婚目的,施暴者不择手段,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如惠某与妻子邹某一向感情不错,后来,由于第三者插足,喜新厌旧,惠与邹的夫妻关系发生了巨变。惠经常与情人汤某纠缠在一起,偶尔回家见到妻子就拳打脚踢,企图用暴力手段逼迫妻子与他离婚。

三、家庭暴力的严重后果

家庭暴力不仅严重危害了妇女儿童身心健康,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很大影响。主要体现在:

(一)直接危害社会的稳定。家庭暴力虽然发生在家中,可是却给社会稳定埋下了深深的隐患。家庭暴力的发生经常搅得四邻不安,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很多是由邻居报警的;一些家庭因为发生暴力,夫妻双方的父母乃至亲属由此结怨,甚至造成纠纷或刑事、民事案件;有些妇女蒙受家庭暴力后,在丈夫的威逼恐吓、忍无可忍情况下,为不连累亲人,使她们采取极端手段,以暴抗暴,这就是所谓“受虐妇女综合症”。有关法律人士认为,受虐妇女在这种特殊的心理困境下,施暴人的人身安全随时都可以受到威胁,“受虐妇女综合症”的存在,已严重地影响着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

(二)给婚姻家庭带来极大冲击。家庭暴力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婚姻破裂,据本次调查统计,有80%的家庭因暴力而解体或将要解体,20%的婚姻虽然没有破裂,家庭还在维持,但多数妇女依然留在暴力的危险中。因为施暴者虽经过调解表示不再施暴,但他们口是心非,恶习难改,一旦回到家中,又会旧病复发。因此,这类家庭也飘摇不定,时刻面临着破裂的危险。

(三)严重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一方面,家庭暴力严重地损害了孩子的身体健康。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给孩子心理带来严重影响。长期生活在家庭暴力中的孩子因惊恐而变得胆小、孤僻、自卑,学习成绩也受到严重影响,他们会吃睡没规律,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成绩下降等。这些影响在成年后仍会存在。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长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较高。

总之,家庭暴力的存在,不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预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势在必行。

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几点建议

家庭暴力作为暴力的一种形式,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一般性的家庭问题,而应把它看作是一种社会问题,必须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法律、行政、教育和管理等各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而有效地防范和制止家庭暴力。

(一)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深入宣传。做好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工作,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广泛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使全县民众知晓家庭暴力并不是个人和家庭的私事,而是一种侵犯人权、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广泛形成必须要支持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良好氛围,使施暴者受到惩罚。从而在家庭中营造一种“平等、文明、和睦、关爱、进步”的良好生活环境。

(二)加强公安部门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公安部门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手段。鉴于此,县妇联将联合县公安局出台了正式的指导性文件“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见”,对涉及家庭暴力的接警、刑侦案件的具体调查处理实务做出要求,指导全县公安系统的实务工作,明确家庭暴力处理的具体法律原则,在“以暴制暴”案件中引入“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给予受害妇女更多的支持。强化公安干警的社会性别敏感度和反家暴理念。通过培训,提高公安干警的人权意识、平等意识、社会性别意识,使其充分认识到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在接警处理过程中,依法给予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更充分更全面的保护。各乡镇派出所、110的工作人员在接警后要确保迅速出警,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对施暴者要严肃查处教育,并认真做好记录。对家庭暴力情节较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如受害人要求予以治安处罚的,公安机关要立案查处;对构成犯罪的,如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的,公安机关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受理,依法提起公诉,确保家庭暴力的行为及时得到制止。

(三)提高妇女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增强妇女防暴抗暴的能力。家庭暴力除需求助法律外,女性必须通过自身努力,不断提高综合素质,要做到敢于超越自己,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妇女只有在经济与精神上独立,才能摆脱家庭中依附男性及受男性虐待的状况,并且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提高广大妇女的自身素质,现代社会男女平等,女性也要积极参加社会劳动,体现自己的价值,取得经济独立地位。在夫妻相处方面,要逐步提高夫妻双方解决冲突的能力和技巧,杜绝家庭暴力的发展和升级。在受到家庭暴力时,要注意收集证据,以备在追究对方责任时获取有利地位。如对于家庭“冷暴力”要有意识收集证据,其实任何手段都是有痕迹的,如谩骂的语言,冷淡的时间,侮辱的方式都可以收集作为证据。另外妇女要改变性别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千万不能有“打了就算了,忍一忍就过去的思想”,容忍就是对暴行的姑息和纵容,施暴者得逞后还会进行下一次。面对暴力妇女要勇敢的站起来,破除“家丑不可外传”、“委曲求全”的陈腐观念,一旦与对方和好无望,实在无法维持,要勇敢地作出决定,与其维持一个没有亲情没有爱的家庭空壳,倒不如把自己解放出来,重新组织家庭,再扬生活的风帆。

(四)建立起多层次的社会性的家庭暴力救助网络。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要从根本上消除家庭暴力,必须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打击,使施暴者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对于受虐待的妇女来说,是一个弱势群体,这就需要我们为之建立一些诸如“家庭暴力庇难所”“家庭暴力心理咨询中心”等一些救助机构,收留因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为她们提供临时食宿、法律咨询、心理疏导和简单的技能培训,使这些妇女在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有一个栖身之地,并能够再次创业;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后因财产损失、医疗费用在经济上陷于贫困的受害妇女给予适当的经济救助,使受害者体会到社会的温暖,人间的真情。心理治疗和心理疏导很重要。在国外,心理治疗作为一种很重要的手段一直被加以利用。这在中国因为种种原因,人们一直对它比较忽视,现在正逐渐认识到它的重要性。目前许多地区的妇联社区居委会也组织相关人员参与了心理培训,以便在处理相关家庭纠纷中能给予夫妻双方帮助。同时,如果在有可能产生暴力之前,夫妻双方能冷静地以心理疏导的方式为自己减压,很多问题和惨剧都不会发生,许多家庭也不会因此而破碎。对于女性来说,正确的心理治疗不仅能帮助他们正确采取家庭暴力的应对措施,还能帮助她们融洽处理日常家庭关系。

家庭暴力不但破坏家庭,而且已成为国际公害,消除家庭暴力是一个繁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由于家庭暴力产生原因的复杂性,对它的治理不能采取单一的手段,应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惩罚与救济并举,媒体要多进行正确的婚姻观、家庭观的宣传,呼吁整个社会重视亲情和道义。让国家、社会和个人结合起来,拒绝家庭暴力

第五篇:对于李阳家庭暴力的心理学分析

对于李阳家庭暴力的分析

——心理学角度的分析

(社会0802 唐海平学号:0820300218)

2011年9月4日,网上流传“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对外籍妻子KIM实施家庭暴力的消息,令人瞠目。李阳,疯狂英语创始人,全球著名英语口语教育专家,英语成功学励志导师,中国教育慈善家,全国新青年十大新锐人物,全国五百多所中学的名誉校长和英语顾问,北京奥运会志愿者英语口语培训总教练。这样的名人怎么会有家庭暴力,在很多人的眼里,这就是现实版的《不要和陌生人说话》。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对身体、精神、性等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心理学家分析其问题的严重性有3个指标:第一是痛苦程度,当事人的痛苦指数越高,心理问题越严重;第二是不可控制性,即心理问题越不能控制越严重;第三个是频度,心理问题的发生次数越频繁,结果越严重。李阳的行为至少满足第二和第三两条,可以定性为家庭暴力。

现在网上有很多专家对该事件进行了分析,有从社会学的、道德的、法律的角度,其实家庭暴力是一种很严重的心理问题,那么就可以从心理学的角度来分析。

下面我从李阳的人格特质、家庭影响、价值观、夫妻矛盾解决方式四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李阳人格特质的分析。他属于典型的神性质人格特质。神经质人格是指个性敏感,易对芝麻小事紧张兮兮,性急,脾气暴躁,操心过度等,其行为会呈现出下列的三种特质:第一种是完美主义倾向,也就是要求所有的事物都要求十全十美的,常以“吹毛求疵”形容之;第二种表现方式是自卑倾向,太过在意别人或小事情,即对于别人考虑的太多,旁人常以“钻牛角尖”形容之;第三种为过度关心自己的身体状况,即所谓的具虑病倾向,旁人常以怕死、想不开、神经衰弱来形容这种情形。这三种倾向也许会同时发生在同一个人身上,不过每个人所表现出来的倾向和症状都是有些相同的。李阳具备其中至少两条。这样的人,常常有两面性,对于特定的人脾气很不好,对于外人常常谦卑有礼,判若两人。在这个竞争激烈的社会,李阳为了发展自己的事业常常需要压抑自己内心的一些负面情绪,以塑造一个光辉的形象展现在公众面前。由于负面情绪的不断积累,又没有得到适当途径的发泄,一旦面前出现了亲人,他就会爆发出来。

第二,李阳家庭影响的分析。李阳五岁之前都没有得到父母的照顾和关爱,从埃里克森的理论来看,他的相应的很多品格诸如信任都没有被培养出来。他不信任中国所谓的婚姻和爱情,“我对婚姻向来不抱积极态度,在我心目中这种爱其实很狭隘,真正的爱是成就对方。中国的爱闹死了,不管是因为什么闹,因为外面的问题,因为爱情的问题,因为财产的问题,都是闹个不停,在我心目中这种爱就是互相折磨。”他从来没有感受到父母对他的爱,甚至对父母充满怨恨,所以,他根本不可能用爱来经营这段婚姻。据李阳说小时候父亲经常打他,而父母的行为对孩子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一方面导致了李阳自卑的产生,另一方面,采用暴力解决问题的方式也在他心里潜移默化。

第三,李阳的价值观。李阳很坦白的说在他心理事业比较家庭更重要。李阳没有掩饰他认为事业高于一切的价值观:“(事业)这就是我的信仰,我可以不要家庭,但这个话我太太听了肯定会暴怒,但这就是我。我不可能说因为家庭牺牲事业,那我就没有我的价值了。”在他心理所有的一切都要为他的事业让路,事业是至高无上的。正是这样片面的价值才导致了他对家庭的不负责任的态度,认为孩子也只是教育的试验品。

第四,李阳与其妻子问题解决方式。李阳的妻子Kim是一位美国人,曾经有过两段婚姻,所以我猜测李阳妻子可能在处理与丈夫矛盾也存在问题,她喜欢抱怨,而不是以一种平静的方式传递给李阳。而李阳平时工作压力就比较大,心里面压抑了很多负面的情绪,希望回到家可以得到妻子温柔的慰问,但是与其预期不同,久而久之,矛盾积累,触发了他心理炸药的导火线,悲剧也就产生了,而且暴力是一种习惯性行为,只会越来越严重。

从李阳的家暴事件的心理学分析发现,要从心理上防止家暴的产生,我想对夫妻或者家长提出以下意见:

现代社会家庭的压力比较大,父母往往需要花很多时间和精力在工作上,所以建议父母尽量挤出时间给孩子更多的关爱,如果发生矛盾,通过沟通等温和的方式教育孩子,不可用暴力。

物质文明发展越快,竞争越加剧,人际关系越紧张,人们的消极情绪和行为如孤独、自卑、愤怒、焦虑、压抑、冲突和不平衡等,会越来越严重,神经质人格的人心灵会更痛苦。这需要社会的更加关注和采取措施。

在物欲横流的社会,社会人都只知道追逐名利,却忘了“爱”——人性最单纯的一面,往往将事业的成功看的比什么的都重要,这也是中国教育的问题,所以无论是学校、家庭和社会都要引导学生正确的价值观,不要过分强调所谓的“成功”。

夫妻之间应该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在平时的生活中培养出一种温和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并且相互之间多多培养共同的兴趣爱好,加强沟通。

对于家庭暴力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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