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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编辑:风华正茂 识别码:13-967844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0 01:07:36 来源:网络

第一篇:××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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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审计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为,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暂定为财务审计部。由于财务审计部未设专职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业务需要,财务审计部随时指派2名以上具有一定政治素质、审计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的财会人员担任内部审计人员,集团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指派人员参加,相关单位指派人员配合。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证独立性,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重审计证据,重调查研究,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司应视审计人员工作质量对其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严守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和阻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九条 内部审计的职责职责: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制度;

2、制订年度和季度审计计划;

3、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总经理报告审计结果;

4、指导集团公司所属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5、负责所属单位内部审计业务的指导和管理;

6、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对集团公司的审计工作;

7、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

1、公司所属各职能部门、作业区和员工;

2、公司所属项目部、分公司、子公司及驻外机构;

3、总经理及公司领导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范围:

1、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2、对集团公司制定的方针、政策、目标、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和计划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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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4、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5、工程预、决算的执行情况及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6、单位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

7、其他认定事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集团公司制定的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3、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

4、其他有关标准。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种类和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包括:

1、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检查。

2、专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财经纪律问题进行检查。

3、专项审计。① 管理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② 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③ 离任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1、报送审计

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在其指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报送财务审计部接受审计检查。

2、就地审计

财务审计部派出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被审单位需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内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的内容

1、财务计划及其预算的执行;

2、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以及预算、决算、开工、竣工审计;

3、资产的使用及管理情况;

4、财务收支、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5、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6、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

7、各部门及下属单位领导离任审计;

8、项目部、分公司、子公司的项目投入资金、资产使用及其效果;

9、配合有关审计机关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有关部门的审计;

10、其他交办审计事项。

第六章 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单位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2、参与公司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报告的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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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被审单位及时提供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

4、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

5、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7、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8、对严重违反有关财经法规,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责任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9、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经理及公司领导报告;

10、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人员,有权向总经理及公司领导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并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1、制定公司内部审计计划和审计工作方案,经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2、审计部应在实施正式审计前三天下达审计通知书,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

3、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及相关的各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明确意见。

4、出具审计报告。在执行审计实施工作计划并完成审计主要步骤后,应及时出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应在五天内提出书面意见,财务审计部应将审计报告附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公司总经理。

5、公司财务审计部应依据审计报告, 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要求整改、加强内部管理的建议,拟定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

6、审计意见书和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务审计部提出,财务审计部应在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7、公司财务审计部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实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意见书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程序执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出示由总经理签署的审计通知书及授权审计通知书;

2、审计处理决定由总经理批准下达;

3、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董事会和监事会备案;

4、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公司有关领导报告以便及时制止。

第八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财务审计部应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3、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4、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5、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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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7、申请复审报告;

8、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9、其他应保存的审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档案管理依据集团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人员中工作努力、业绩突出的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处罚建议: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直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6、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7、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如有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补充,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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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某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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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1 第三章 审计人员...................................................................................2 第四章 审计范围和权限.......................................................................3 第五章 审计程序...................................................................................5 第六章 职业道德与审计纪律.............................................................13 第七章 审计档案.................................................................................15 第八章 附则.........................................................................................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建立的一种独立的咨询、评价、控制和监督活动。它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评价公司各级组织经营活动及目标实现、内部控制建立执行、资源利用状况等,并提供相关的分析、建议,协助、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审计监督。集团公司本部、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依照本规定接受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 授权经营企业中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所属单位较多的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内审机构,其他业务较少的企业,可以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集团公司设置的内审部门,受集团公司总裁/主管副总裁直接领导,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所设的内审部门,受本单位负责人和集团公司内审部门的双重领导,业务上以集团公司内审部门领导为主,行政上服从本单位领导,要对本单位领导及集团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常设机构为内部审计委员会,代表集团公司实行审计监督。其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制度、办法等;

(二)制订和季度审计工作计划;

(三)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总裁/主管副总裁报告审计结果;

(四)指导监督下属单位建立建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五)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委托社会审计事项(上市公司除外);

(七)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对集团公司的审计工作;

(八)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内部审计理论研究等;

(九)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章 审计人员

第八条 集团下属公司审计机构负责人及审计员任免或调动,应当事先征求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委员会的意见。

第九条 审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具体要求遵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审计人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具体要求遵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的执业能力:

(一)熟悉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

(二)具备审计专业方面必需的知识和技能,能熟练应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术;

(三)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审计、财会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四)熟悉本单位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知识;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及微机操作能力;

(六)具有足够的有关防止舞弊的知识,并能够识别出可能已经发生的舞弊行

为。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应当运用重要性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三条

依法保护内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对违反审计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集团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审计范围和权限

第十四条

各级内审部门根据集团公司不同时期的工作重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审计工作,以确保集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十五条

各级内审部门对本级及所属全资、控股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二)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三)对内部控制制度和其他各项管理措施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对所属单位全面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评价;

(五)因合并、分立、撤销等事项引起的资产变化;

(六)投资项目(基本建设、技改等)概(预)算、决算;

(七)企业对外投资的立项、签订、投出和收回、经营状况及其效益等活动等情况。

(八)企业单位对外签订的采购、借款、担保、承发包工程、产品营销等合同、契约、协议;

(九)根据“谁任命、谁审计”、“先审计、后任命,后离任”的原则,对厂(公司、校、院、所、)长、经理进行任期经济责任的期中或终结审计;

(十)根据“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集团成员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承包经营指标,未经审计不得兑现年终效益奖;

(十一)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的专项调查,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十二)集团公司及本单位领导和上级内审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第十六条

各级内审部门的主要权限是: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检查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会议或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有关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有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九)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

(十)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第十七条 各级内部内审部门的工作成果,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授予内部审计委员会如下权力:

(一)没收审计中查处的账外资金上缴集团公司;

(二)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理的建议;

(三)有权对下属内审机构及内审人员的业务进行监督指导,有权调阅下属企

业的内审资料;

(四)有权临时抽调下属企业的内审人员参与某项内审工作。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九条

各级内审部门根据企业工作计划、企业领导要求和集团公司总体部署,拟订及季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具体的审计项目,报经领导批准后实施。

编制及季度审计工作计划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审计项目要全面,一般包括:上级内审部门统一布置的审计项目和审计专题调查项目;单位领导交办的审计项目;按有关规定自行安排的审计项目;

(二)应充分利用本部门已占有的审计资料,突出重点,尽量避免审计项目交叉重复,还应尽可能的在一个单位实施一项主要审计事项时,考虑能否带一些其他有关项目审计;

(三)要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审批后的计划应报上一级内审部门;

(四)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立项依据、审计要点、预计完成时限、实施该项目所要达到的审计目标、审计的方式和方法、审计实施的总体安排等,应力求简约、高度概括;

(五)预编审计工作计划上报内审部门时间为当年二月末前。

第二十条

审计程序是指具体审计项目从确立到结束的整个工作过程。无论是何种审计,其程序均应分为计划、实施、终结三个阶段,对有些审计项目,还需实施后续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的计划阶段是指审计项目从确定到实施前制定具体审计方案的过程,该过程主要确定审计目标、制定审计方案,以明确各项工作的主次、先后次序等。各级内审部门对企业实施审计前,应当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以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尽量缩短现场审计时间,减轻企业负担。计划阶段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收集和了解被审单位基本情况;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

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了解被审计单位原有审计档案资料;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

(二)编制审计方案,并报内审机构负责人审批,主要内容如下: 1.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2.被审计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

3.审计范围、方式、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时间; 4.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名单、分工和责任;

5.编制时间及方案审批人(内审部门负责人,重大项目报内审部门主管领导人)签字;

6.被审计单位应做的迎审准备工作及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一般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全部账户,包括已经注销的账户;(2)企业章程、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资料;(3)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

(4)重大投资项目及其实施结果,对外投资明细表及有关协议、合同、会议纪要、决定;

(5)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决策材料及相关会议纪要、决定;(6)财务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

(7)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及检查机构对企业检查后提出的报告、处理意见、检查结论或处罚决定;

(8)上级内审部门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以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等事宜出具的有关报告;

(9)前次接受审计、检查的情况;(10)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三)明确审计任务和审计事项的分工,并完成项目实施前的其他准备事项。如:实施审计工作需要的各种表格、底稿和工具等。

(四)下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做好迎审准备工作。

审计通知书,是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的书面证明,一般应在审计实施五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专项调查可以根据需要不下达审计通知),内容包括:

1.被审计单位名称;

2.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3.审计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4.对被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5.派出或委托审计组单位领导人签字、公章及签发日期。

此外,内审部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必要时,可聘请内审部门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加某些审计项目或专门问题进行鉴定。

(五)向被审计企业提出书面的承诺要求。

实行被审计企业向内审部门承诺制度,在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被审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应当按照承诺书的有关事项要求作出承诺,并签字后按规定时间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将被审计企业提交的承诺书列入审计取证材料清单,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 审计工作的实施阶段主要是调查、核实经济事项,搜集审计证据等,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点后首先召开与被审计单位见面会。

1.审计组长宣读审计通知书,讲明来意,提出有关审计工作要求事项和审计自律纪律;

2.听取或审阅被审计单位的自查报告或述职报告或情况介绍。

(二)根据进一步掌握地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的重点、专题、人员分工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三)依据审计通知要求收集有关审计资料和借阅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并办理借阅手续。

(四)通过审核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核查实物及调查询问,座谈了解等方法实施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疑点,做好审计记录和取证工作。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1.审计证据有下列几种:

(1)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2)以实物形态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

(3)以录音录像或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材料;(4)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证言材料;(5)专门机关或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测笔录;(6)其他证据。

2.审计人员收集证明材料,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2)对收集的证明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3)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充分性;(4)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5)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单位和个人盖章或签名,未取得提供单位和个人盖章或签名的,应注明原因。

(6)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业部门、单位或专业知识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业问题进行鉴定。

3.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1)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 a.被审计单位名称;

b.审计项目名称以及实施的时间; c.审计过程记录;

d.编制人姓名及编制时间; e.复核人姓名及复核时间; f.索引号及页次; g.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2)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过程记录主要包括:

a.实施审计具体程序、审计测试评价、审计方案的调整变更的记录;

b.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 c.审计复核记录;

d.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主要包括下列证明材料: a.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b.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合同、协议、往来函件、鉴定资料等原件或复印件或摘录件;

c.其他有关审计资料。

d.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明材料应经审计单位或其他提供证明资料者的认定签证。

(4)审计工作底稿分为分项审计工作底稿和汇总审计工作底稿。

a.编制分项审计工作底稿,应由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审定的项目内容逐项编制,必须是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以利于编制汇总;

b.编制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应在详细审阅审计分项工作底稿,并确定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之后,再进行分析整理,按其性质和内容分类归集;

(五)审计组长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检查和复核,对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和审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对已确认的违纪违规问题和重要事项要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要写明事实情况,适用法规制度,处理意见,经审计组长审阅后,送交被审计单位认证签署意见。

凡是审查审计工作底稿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手续不完备的应做必要的修改或重新取证,补足必要的手续和资料。

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经审计组长全面复核并确认后,应向本单位内审部门负责人请示汇报。

(六)内审部门负责人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和途径,对审计组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审计工作的终结阶段

(一)审计组组长运用审计工作底稿所提供的材料,编写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项目)的经济活动审核后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做出结论的文件,因此要做到:审计报告应当有恰当的标题,明确的署名和报告日期,做到格式规范,事实可靠,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结论公正,建议可行,语言简练,表达确切,观点鲜明,审计报告的主要形式和内容如下:

1.标题;

2.主送单位或单位行政负责人名称; 3.被审计企业概况;

4.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等; 5.采用的主要审计程序与审计方法; 6.审计结果; 7.发现的主要问题; 8.审计建议;9.审计组成员签字; 10.报告日期。

(二)各级内审部门应依据单位管理权限范围内授权的经济处理权限,对审计的问题提出处理、处分意见或建议。

(三)各级内审部门应建立审计报告复核制度。审计报告完成后,由内审部门指定专人复核,应重点复核如下事项并提出复核意见。

1.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2.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是否正确; 4.审计评价是否恰当;

5.问题定性、业务处理、违纪处分,改进建议是否适当; 6.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审计组应在审计事项实施终了后10日内完成审计报告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被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日期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进一步核实、研究。如认为被审单位的意见正确,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如果认为其意见不正确,应将不同意见作为报告的附件一并上报。

(五)被审计单位与审计组双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时,审计组应将最终定稿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有关资料一并报内审部门负责人审定,主要审定以下内容:

1.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2.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书和复核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 3.审计评价意见及建议是否恰当;

4.定性、处理、处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六)内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应依据上述资料签发审计意见,集团内审部门负责的审计项目报请集团主管副总裁批示;集团下属企业内审部门负责的审计项目报请本单位负责人批示。审计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2.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3.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叙述;问题的定性、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4.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建议。

5.对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七)依据经主管领导批示的《审计意见书》,形成《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八)被审计单位按《审计决定》处理完毕后,应填写《审计决定处理情况报告单》,将处理情况向下达《审计决定》的内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决定》后15日内向做出决定的单位主要领导人申请复议。受理单位或领导应在收到申请复议报告30日内进行复议或裁定。在此期间,仍按原审计决定执行。

(九)内审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了解审计决定的落

实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级内审部门应建立以下报告制度:

(一)各单位内审部门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定期(季度、)报告制,重大问题特别(及时)报告制;

(二)各单位内审部门向上一级内审部门实行定期(季度、)报告制,重大问题特别(及时)报告制;依据上级布置的专项审计或调查,实行专项报告制;

(三)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是计划进度、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方式、建议、措施等;

(四)各级内审部门应建立后续审计制度;

后续审计是内审部门派员到被审计单位,检查审计决定中规定的事项是否认真执行而进行的一种审计,是保证审计工作发挥应有效力的必要手段,其内容为:

1.检查采纳审计建议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2.了解采纳审计建议和执行审计决定中的困难与问题;

3.通过审计,被审计单位在严格自律强化管理方面的新措施、新变化。

第六章 职业道德与审计纪律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是集团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人员是审计工作的实施主体,是集团实行审计监督的执行人员,因此必须讲求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是:

(一)坚持原则,依法审计。审计人员作为经济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国家的财经法规从事审计监督活动,实施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勇于同违反财经法纪行为和不良倾向作斗争,是维护国家财经法规的严肃性,打击经济领域里的各种经济犯罪和违纪行为和活动,从而达到审计查错纠弊、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在具体实施审计中应将被审计单位取得的成绩、经验、问题和教训如实反映;在处理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违反财经纪律问题时,应

依据经济法规条款处理,特别应注意经济法规颁布的时间与违反财经纪律的时间界线,现有制度不完善、不健全界线,有意和无意(业务水平低)等界线,尊重事实,以理服人,做到一审二帮三促进;审计报告所做出的审计结论和评价,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

(三)廉洁奉公,不徇私情。审计人员必须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财经纪律和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严以律已,廉洁奉公,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审计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依法审计不殉私情,刚直不阿,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

(四)工作认真,细致负责。审计工作的性质和特点要求审计人员必须以认真、细致、负责的态度对待审计工作,以真实的内容实现审计的目的;

(五)保守秘密,忠于职守。恪尽职责,忠于职守是审计人员应尽的职责,对被审计单位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以保护被审计单位合法权益,有利于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六)谦虚谨慎,平等待人。审计人员应树立人民公仆的良好形象;

(七)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必须认真执行以下审计纪律:

(一)对审计出的重大问题不得隐匿不报,否则是重大失职行为;

(二)不得与被审计单位串通,编造虚假审计报告;

(三)不得干预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

(四)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审计单位报销费用;

(五)不得在实施审计期间内参加被审计单位以外用公款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以及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

(六)不得泄漏审计涉及到被审计单位的秘密。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必须保守下列秘密:

(一)企业产品、成本价格、销售计划、生产批量;

(二)内部掌握的招标的标底、对外承包工程指标,劳务合作价格等;

(三)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调查报告等;

(四)其他需要保密的文件、材料等。在审计过程中,所有的审计文件、审计材料、记录稿纸包括被审单位提供的各种文件、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和丢弃,不得带到公共场所。用过和作废的记录本及记录用纸,审计项目完成后应交给审计组长,除立卷归档者外,应定期清理,按规定销毁;

(五)对审计工作中提出的问题及其审计处理意见,应按规定和程序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交换意见。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向其他单位部门或人员透露;

(六)对审计报告(含原始材料)、审计决定和领导指示,未经审计报告签发者同意不得向外透露,更不得公开发表;

(七)对向内审部门揭发问题的人、群众来信,以及外单位转来的有关资料,不管本人是否提出为其保密的要求,审计人员都要为其保密;

(八)印发审计文件材料,应按规定划注密级,印发范围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未经对外公布的审计文件材料,不得带至公共场所,审计文件材料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外借。

第七章 审计档案

第二十九条

审计档案是内审部门在审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真实记录,是考察审计工作,研究审计历史的根据,是各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是内审部门的重要任务。

第三十条

审计档案的立卷工作应实行“谁审计,谁立卷”、“按项目立卷”、“边审计,边整理,审结卷成”的原则,定期移交,集中管理,不得长期存放在承办单位和个人手中。

第三十一条

审计档案资料主要包括:

(一)内审部门下发的文件;

(二)上级和集团公司及本单位领导对审计工作的批示、决定、讲话和批复等;

(三)审计中形成的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底稿、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审计建议、有关文件和财务报表、账证、电报、录音(像)带、照片等

取证材料;

(四)内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采取临时措施的文件决定;

(五)后续审计材料;

(六)职工来信来访及查处情况资料;

(七)社会审计部门或集团公司所属内审部门报送备案的重要审计事项

(八)审计统计报表、审计项目计划、重要审计会议材料、审计工作总结、经验、制订的审计制度等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二条 审计项目档案立卷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几个卷,一般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立一个卷;跨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立卷;

(二)立卷材料排列一般顺序是:

1.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 2.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报告所列问题和审计评价意见相对应的顺序。对审计证据、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法规依据进行排列;

3.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 4.审计案卷内每份或分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1)正件在前,附件在后;(2)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3)批复在前,请示在后;(4)批示在前,报告在后;(5)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6)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5.审计项目卷宗的归档时间:一般在该项目审计完后3个月内归档;审计项目的必须在次年6月末完成归档;

6.审计项目卷宗归档,应采用适当的卷宗方法排列,并编制卷宗、案卷、目录等序号,以便于检索和查询。

第三十三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应建立严格的登记手续,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按期归还。

第三十四条

审计档案应分永久、长期、短期进行保存,对超过期限的档案,应鉴定造册,内审部门提出申请经内审部门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方可销毁,并派人监销。审计档案的具体保存期限如下:

(一)永久保存。上级内审部门及本单位领导交办的重大审计事项的通知、工作方案、审计报告、决定、审计底稿、证明材料等;重大的审计调查事项及专案检查事项的有关材料;

(二)长期保存(16年至50年)。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通知、工作方案、审计报告、决定、审计底稿、证明材料等;比较重要的审计调查事项及专案检查事项的有关材料;员工来信来访的有关材料;

(三)短期保存(5年以上,15年以下)。上级内审部门、集团公司领导及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通知、工作方案、审计报告、决定、底稿、证明材料;一般的审计调查事项和专案检查事项的有关材料;基层内审部门上报的审计计划、总结、报告、决定、信息及其它一般性的相关资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下属公司独立设置的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遵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某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某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1.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促进廉政建设,维护集团有限公司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保证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第二条 集团公司本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直属企事业单位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3.第三条 授权经营企业中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所属单位较多的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内审机构,其他业务较少的企业,可以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4.第四条 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并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指导监督。

5.第五条 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常设机构在财务审计部,代表集团公司实行审计监督。其职责是:

6.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有限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法规、制度等; 7.2、制订和季度审计实施计划; 8.3、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总经理报告审计结果;

9.4、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建立建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10.5、负责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11.6、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内部审计理论研究等;

12.7、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对集团有限公司的审计工作; 13.8、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14.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15.第三章 审计范畴和权限

16.第六条 内审工作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对集团公司有关职能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集团公司负责报告工作。

17.第七条 内审工作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8.1、财务计划、成本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19.2、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20.3、经济效益; 21.4、内部控制制度;

22.5、经济责任;

23.6、承包经营或委托承包经营决算; 24.7、投资项目概(预)算、决算;

25.8、国家财经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

26.9、其他审计事项。

27.第八条 内部审计对集团有限公司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九条 财审部可以对企业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

28.第十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未经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批准,不得向外披露。

29.第十一条 财审部及各子公司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是:

30.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31.2、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2.3、参加有关会议;

33.4、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34.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有关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35.6、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有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36.7、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37.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审计部门反映。

38.第十二条 集团有限公司授予财审部如下经济处理、处罚权力:

39.1、集团成员法定代表人国有资产增值保值指标,未经财审部审计,不得兑现年终效益奖;

40.2、设收帐外资金上缴集团有限公司;

41.3、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给予通报。

第四章 审计程序

42.第十三条 例行审计程序 43.1、内部审计根据上级部署和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计划,经领导批准后实施;

44.2、实施审计前,应当先通知被审计单位,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下发审计通知单,电话通知后直接进点;

45.3、审计人员进点审计时,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业务档案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46.4、审计人员进点审计时,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可以根据需要就审计事项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及取证(如函证、外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协助,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7.5、审计人员以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建议。审计终结,执行人应提出审计报告,征求审计对象的意见,并报选本单位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予以执行;

48.6、内审部门有权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49.7、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内审部门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50.第十四条 离任审计程序 51.1、各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终结,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人事部门提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知》,审计部门据此列入当年工作计划;

52.2、被审计单位在接到《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后,按规定要求准备好有关材料,包括:经集团批准的国有资产增值保值责任书;离任人的任职报告;任期内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资料;任期内各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报告和有关部门作出的调查报告;任期内重大经营管理计划、决策;各种财产盘点表等;

53.3、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提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对被审计人的工作业绩、经济责任和审计通知中规定的其他内容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54.4、审计报告应请被审计人核对审计事实,并签署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55.5、《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报送集团总经理,并至少送从事部门、被审计人和所在单位;

56.6、被审计人对《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可在接到审计报告后十五日内,向集团总经理提出申诉,由集团领导决定是否请上一级审计部门复审或驳回申诉;

57.7、《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由审计部门作为审计档案归档; 58.8、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需充分占有资料和深入调查研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密切配合,各内审机构也要在自身工作中注意整理和积累有关资料。

59.第十五条 除以上各项规定的审计事项以外,财审部有权对审计范围内单位财务收支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有权对集团的基建及维修项目预、决算和施工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 审计人员

60.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及属下公司审计机构负责人及审计员任免或调动,应当事前征求集团公司财审处的意见。

61.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内部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62.第十八条 内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63.第十九条 对违反审计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其管部门或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64.第二十条 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独立设置的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65.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财审部负责解释。

66.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

一、具体内容

1、对财务主办会计、收汇员、退税员、出纳员等岗位职责的审计和监督,具体参照本公司“各岗位职责”办理,并按季汇总并做好记录,作为对各岗位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2、审计和监督财务人员是否按时和真实核算公司经营情况、上报报表、财务分析和余额表。

3、审计和监督财务人员核算是否做到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实相符;是否每月核对往来帐款、银行存款和库存商品。生产企业库存帐面是否与仓库帐定期核对,仓库管理人员是否按《仓管员岗位职责》核算和管理货物。

4、对逾期应收帐款、应收外汇帐款、积压库存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批和帐务处理。

5、审计和监督财务人员是否按规定提取和列支各种费用。

6、审计和监督财务人员是否按《资金管理》运营公司资金。

7、审计和监督财务人员是否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递延资产的摊销。

8、审计和监督各部门购置202_元以上固定资产时是否按规定审批并对购置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时是否进行公开招标。

9、公司内部实行内审回避制度。凡有内审人员直接参与被审计部门实际经济活动的,必须回避对该部门所进行的内审工作。

10、公司建立特邀内审员制度,特邀内审员用于临时补充内部审计力量不足,协助解决内审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特邀内审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在审计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11、公司在内审人员不足时,由审计部门提出建议,报经总经理同意,董事长批准方可聘请特邀内审员。

二、审计要求

1、各部门在每半年末次月8日前上交会计报表、财务分析、各科目余额明细表和有关资料。

2、各部门在每半年末次月10日前上交“自查报告”,年末增加清产核查资料,内容要完整真实,不得瞒报和虚报,必要时附详细说明。

3、各部门提供的资料必须有本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签名盖章。

4、各部门所提供的资料必须在本企业内部审计正确的基础上进行上报并对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5、生产部门在提供审计数据前要做好存货盘点工作。

6、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原则,依法审计、实事求事、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应审计而未审计项目,或漏审计,每一不符点扣绩效工资 200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按质赔偿。

7、财务人员被内部审计人员每查出一条扣绩效工资100元,对情节严重造成损失按质赔偿。

8、各部门上报资料正确与否,作为年底对各主办会计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9、各部门领导和人员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可提出申请,由公司总经

理牵头组织专业人员会审并予以仲裁。在没有结论前,审计决议有效,公司对审计工作不配合、不执行的部门有权给予处罚。

第四节离任离职审计制度

为了加强企业管理,正确反映企业员工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确保企业不断地发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所有职工离任离职时,最近二年内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回顾和总结,并进行审计。

二、总结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反映内部公司和机构变动情况。

2、反映任职期间如何加强部门管理,发挥员工积极性团结协作精神,部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什么经验教训,采取了哪些重大管理措施。管理中是否因失误而引起经济损失或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造成重大损失和产生不良影响。

3、经营情况:任期内部门完成公司指标情况,产品和市场开拓情况,培养新业务员情况,个人操作业务情况。反映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解决办法、经济损失和经验教训。

4、反映部门和个人操作的业务债权债务情况,预付款、应收帐款和

库存存在的问题和应该承担的责任,并指出具体解决办法。非业务人员重点反映个人失职行为或不作为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5、结清个人各类借款(包括备用金等),移交在用的各种物品。

6、详细说明遗留的问题:经营、财务、人事、机构和各种纠纷等。

7、对企业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公司经理助理以上由公司办公室和财务部门进行审计;公司部门经理以下,由公司负责审计,并把审计结果报公司办公室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对有异议或不清楚的,公司办组成临时备审组进行复审。把所有审计结果存入档案,作为离任离职者的工作业绩。离任审计有不良记载者,原则同意离任但不允许调离本部门。情节严重者轻则作出处罚;重则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篇: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执行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要求,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公司法》、《审计法》、《内部控制制度》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目的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按照公司董事会的指示,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财经纪律以及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得到正确的执行,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系统审计和监督,目的是加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挖掘内部潜力,强化公司内部管理,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服务。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依据和范围

第三条内部审计的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制订的规章制度,董事会决议。

3、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制订的经营方计、计划、目标。

4、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制订的经营责任制度、目标责任书及合同。

5、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种管理措施。

第四条内部审计的范围:

1、经营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2、财务收支、经济往来的真实性、合法性;

3、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经济效益审计;

4、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中层部门负责人或总经理的离任审计;

5、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况审查;

6、对合资、合作经营公司及合作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长短期投资、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性进行审查;

7、检查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8、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制订的预算指标、绩效考核、营销考核等进行审计(以审计结果为最终考核依据);

9、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10、对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风险预警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11、董事会交办的其它审计事宜。

第四章审计的种类和方式

第五条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财经纪律、规章制度等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第七条专项审计。包括:

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五章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第八条公司设立审计中心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中心在公司授权下,享有以下主要权限:

1、根据需要召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2、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报告的事前审计;

3、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月度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4、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产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5、参加有关会议;

6、对审计涉及到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及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8、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9、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10、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董事会反映;

11、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第六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九条根据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后实施。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董事会临时决定的突击性审计任务除外)。

第十条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转公司管理层签署意见,呈报董事会。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工作。

第十一条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审计中心应向分管副总经理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七天内向董事会分管副总经理提出。董事会分管副总经理应当及时处理,在分管副总经理未做出处理意见前,必须执行审计意见的审计决定。

第七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三条设立独立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

报复。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实行内审回避制度。凡有内审人员直接参与被审计单位实际经营活动的,必须经过一段恰当的时间(一年)回避对该单位所进行的内审工作。

第八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内部审计人员负责。

第十八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3、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4、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5、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6、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7、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8、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十九条档案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如借阅审计档案,应经有关部门领导批准。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九章附则

1、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审计中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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