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4号文库
浅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
编辑:平静如水 识别码:13-904342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09 11:05:59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浅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公有土地为基础,实行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经济组织,它联系着农村千家万户和广大农民群众。加强对这一特定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对于全面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经济政策,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和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农民利益,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农村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具体的审计实践中,应重点抓好六个方面。

一、抓好集体资产管理审计。农村集体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劳动成果,也是广大农民致富奔小康的物质基础。具体来说,一是审查集体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包括产权明晰与界定,存量资产台帐登记情况,资产增减变动登记管理,资产年检与清查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制建立与考核评价等。二是审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建设投资及管理情况,包括二三产业的基础建设、农业水利基本建设、农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及其他建设管理,工程预决算审计,农村其他各项集体资产购建审计。三是审查集体资产的占用与处置,包括使用者对集体资产的管理责任和经济义务是否明确,固定资产的报废是否具备规定的手续,资产产权的转让是否合规合理,对外投资管理是否规范,资产占用与处置过程中各项防止资产可能流失的措施与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等。四是审查集体资产的收益与分配,包括各项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的承包金或租赁费标准设定是否合理,到账是否全面及时,各项投资收益的收缴是否正常,收益收缴的风险控制,资产收益的分配是否符合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等。

二、抓好农民合法权益审计。农民合法权益审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指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后,农民应该得到的经济补偿等财务活动审计。随着经济建设发展和农业经营方式转换,农民承包土地的征用和流转等情况日益增多,农民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将影响到农村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权益审计主要包括征地补偿审计和承包经营权流转审计。征地补偿审计,主要审查土地征用、劳力安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费用的分配使用是否合规合法,土地换社保政策执行是否存在偏差。承包经营权流转审计,主要审查土地流转是否遵循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流转收益的分配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是否存在克扣和截留等违规行为。此外,还要加强对各级涉农补贴资金到户情况审计,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养老保险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抓好承包合同审计。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承包关系是通过承包合同来实现的,这些合同不仅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与所属单位之间,以及其它经济单位之间的契约关系,而且也是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以及本单位和外单位利益关系,进行承包分配、往来结算、管理经济的主要手段。对承包合同的审计,首先要审查承包合同订立的合法性,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和履约能力,所签承包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订立过程是否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其次要审查承包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具体内容是否正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合理。最后要审查承包合同履行情况,包括查明是否按合同规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期限地点方式等履行,是否存在依法可免除责任的情况而造成的违约,以及对违约责任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及时正确有理有据等。

四、抓好各项收支审计。各项收入与支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主要体现。对各项收入的审计,重点要围绕各项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等,通过审查收款收据和有关帐册凭证资料等,是否存在收入少入帐,收入不入帐,公款私存,公款私分,或拖存挪用等情况,是否存在未经合法程序批准,随意减免各项上交款,是否将各项欠交款项按制度规定予以确认并记入相应往来账目,对各项欠交款是否订立交款协议,是否建立催讨制度以及执行情况等。同时,要检查收款责任制度的建立和考核情况。对各项支出的审计,在紧扣年初财务支出预算的前提下,重点要审查费用报支是否符合本村的经济活动,原始单据是否真实,所购货物是否合理,货据是否相符,报销手续是否齐全,大额支出是否经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非生产性开支,除按正常的支出业务审查外,还要注意审阅报支范围标准是否超越有关规定,总量是否突破规定限额,干部奖金是否突破责任制度考核结算审批数。另外,还要对公积公益金开支、应付福利费等来源与使用的合理、合规性加以详细审核,是否存在挤占乱支等情况。

五、抓好财务公开审计。财务公开是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它有利于加强村民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监督,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财务公开的质量如何,将直接影响到公开的效果。

因此,充分发挥监督鉴证职能,加强财务公开审计,已成为非常必要。在具体的财务公开审计中,重点要审查财务公开组织领导,村民主理财小组职责履行,财务公开各项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财务公开的程序、时间是否规范,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公开的项目是否符合村民意愿和有关规定,公开的形式是否切实可行,村民对财务公开中的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能否得到及

时处理,以切实加强对财务公开的监督。

六、抓好农村改制审计。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造是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农村改制审计工作,一是要认真做好家底审计。在确定好基准日的基础上,对拟组建合作社的行政村,根据其账面资产、负债、权益情况与村级实际状况逐一核实,真实反映村级资产状况。二是要合理界定资产质量和性质。要对全部资产使用质量进行认定,清理账存实无的集体资产,对资产使用价值进行明晰分类,对可利用经营性资产逐一进行审核界定。三是要加强折股量化审查。根据定员设股政策规定,结合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结果,对股民对象界定、股权设置、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等进行审核把关。四是要开展年度分配审计。每年年终,要清仓查库,核实收支,对照相关政策和合作社章程,严把股红分配关,确保国家、集体、股民三者关系合理安排,推进农村改革的健康发展。

第二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它在历史演进中,经历了三个主要时期,即合作化时期(从初级社到高级社);

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三级所有,生产队为基础);经济合作社时期(农村改革撤销人民公社、设立乡村建制后原来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相应地变更为乡、村和村民小组,为适应生产队的经济职能,又更名为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和经济合作社两个名称同时存在)。

合作化时期,农民对社会主义改造成的热情比较高,自愿入社,生产积极,合作社对经营管理的自主性也比较强。因此,这一时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比较正常。人民公社时期,实行政社合一,强调一大二公,搞一平二调,严重地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伤害了农民的积极性。虽强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化管理,却脱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和发展规律,严重地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搞得农村经济几近崩溃

。经济合作社时期,普遍实行了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为主要形式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适应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搞活了农村经济。但也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能力和集体经济的弱化。这些变化,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都尚未改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属性。分析起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特征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社会主义的经济组织。

首先,它以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为基础,其以土地为中心的主要生产资料为组织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并以宪法和法律直接予以确认。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在中国广大农村的经济基础和组织保证。其次,它适应中国农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必然发展规律,也就是说能够适应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维护最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是民事法律主体的其他组织。它依法律和政策规定而建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拥有独立的财产和自主进行生产经营的能力,并能在一定的财产范围内(土地所有权除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民事主体的资格条件,因此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它与法人相似,但在设立程序和条件、终止条件、生产经营方式和目的、财产(主要是土地)处分、管理职能等方面却又不同于法人。故其作为民事主体,有别于自然人和法人,只能把它作为其他组织对待。

三是重合于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虽然是村民委员会和其下设的村民小组,但在当前的农村基层组织中,大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是同一机构,即两枚印章一套机构。二者决策机制相似,实践中职能相互重叠,特别是对农村基层社会的管理与服务,二者无法截然分开,具有“政社合一性”。

综上可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正是由于这种特殊性,决定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作用及其成员的资格权利等重要内容。

第三篇:祥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实施办法

祥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切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审计,是指各级农村审计机构独立监督和评价所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与其有资产隶属关系的单位、农村其他集体经济联合体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行为,以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三条 县农业局(农经站)是全县农村各种合作经济单位审计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本办法的实施,负责农村审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负责全县农村审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和对重大问题的审计,必要时可组织下属审计人员完成有关审计事项。

第四条 县农业局(农经站)、乡(镇)农经站,在县、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农村审计机构,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业务上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农村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列入财务预算,由县、乡(镇)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六条 农村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第七条 农村审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农村审计机构在法定职权内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执行。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涉及有关单位的,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农村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办理审计事项的农村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事项

第八条 农村审计机构对下列单位进行审计监督:

(一)村委会、村民小组及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所属的企业及单位。第九条 农村审计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二)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资产、负债,损益分配情况;

(四)承包合同的签订、鉴证、变更和履行情况;

(五)税改转移支付资金、村组“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的预算、决算、提取和管理、使用情况;

(六)各种承包金、租金、征用土地补偿费等其他村级收入的上交、使用情况;

(七)各种借入资金的收支情况;

(八)固定资产的投资、建设情况;

(九)村、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

(十)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条 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审计事项组成不少于2人的审计组,于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载明审计内容、方式、时间和要求等。

第十一条 审计过程中审计组根据审计方案的要求,通过审查凭证、账簿、报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做好详细纪录,并取得证明材料。

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或以上审计人员进行。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向农村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报告,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应及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审计报告在报送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农村审计机构。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农村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结论、建议和处理决定,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财经纪律、财经法规行为的,作出审计处理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执行。乡(镇)人民政府和村“两委”主要领导应督促落实处理决定的执行,并向有关群众公布。

审计决定自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农村审计机构对交办的事项进行审计后,应当将审计报告送给委托、交办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农村审计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农村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标准审计档案,并按照规定上报审计统计报表和材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农村审计机构应不断提高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对农村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农村审计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奖励。

农村审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农村审计工作、拒绝审计,不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农村审计工作人员的,由乡(镇)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若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不符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02_-11-12 23:11 freelose | 分类:法律 | 浏览202_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个什么玩意?谁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权利,供销社是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那它现在还存不存在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没有处分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更多是在一个生产队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不包括农村宅基地,也即现在所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公社也即现在的乡或镇,既是基层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及企事业单位资产。生产大队也即现在的村民委员会实际控制的资产,应为村下属各生产队成员通过投工、投劳或者通过撵地投入土地资源形成的大队小学、大队办公室、广场、道路以及村办企业等资产。而生产队为纯粹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其所有的资产包括农村的绝大部分耕地、道路、河道、灌溉设施、办公室、晒场、水碾等等资产,控制或者所有资产的比例应占到农村资产的99%以上。在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这三种集体从事农业经济活动的组织中,生产队是基础,拥有包括土地、耕畜和农具在内的大部分的而且是主要的生产资料,因此一般意义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生产队。也即生产队为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承包地、林地、以及其它生产资料的实际控制人或所有人。

第五篇: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与审计的相关法律规定

主要参考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 4.《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5.《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现行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组织财务公开与监督的具体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财务公开方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如下方式公布:

1.通过设立公布栏(墙)、召开发布会、公布到户等多种形式,将农村集体财务信息和资产状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群众公布。

2.有条件的村、组应实行集体财务电算化管理,运用电脑触摸屏进行公开。

3.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布栏(墙)旁边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4.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开的样式由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二、财务公开内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计划:

1.财务收支计划;

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3.基本建设计划;

4.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

5.收益分配计划;

6.其他与集体经济或农民负担有关的财务收支计划。

(二)损益性收入:

1.村提留收入;

2.发包及上交收入;

3.集体统一经营收入;

4.其他收入。

(三)损益性支出:

1.干部工资、补贴、奖金、公务活动支出;

2.招待费支出;

3.集体统一经营支出;

4.其他支出。

(四)非损益性收支:

1.土地补偿费收支;

2.福利费收支;

3.捐赠款及捐赠物资收支;

4.上级拨款收支;

5.乡镇统筹费及涉农税费收支;

6.扶贫救济收支;

7.依法向群众专项筹集的公益性、生产性建设资金收支;

8.各项建设开支(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等支出);

9.公益福利开支(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和合作医疗支出等);

10.其他非损益性收支。

(五)债权债务:

1.应收款;

2.应付款;

3.各项借款;

4.其他债权债务。

(六)集体资产:

1.现金及银行(信用社)存款;

2.产品物资;

3.固定资产;

4.对外投资;

5.其他资产。

(七)收益分配:

1.收益总额;

2.缴纳税金;

3.提取公积金;

4.提取公益金;

5.提取福利费;

6.投资分利;

7.其他分配;

8.未分配收益。

三、财务公布时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财务公开应在年初、年末及每月或每季度公布,专项事务专项公布。

1.年初公布:每年年初应公布财务计划;

2.月度/季度公布:经济发达村组每月后10日内、经济次发达和落后地区每季度后10日内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3.年末公布:每年终了后15日内应公布各项财务收支、各种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现金及银行存款应按出纳帐原原本本公开;

4.专项公开:征地款、应收款、应付款、救灾救济款、上级拨款、干部报酬以及其他重要财务事项、专项经济事项和多数群众或民主理财监督机构要求公开的经济事项,应及时进行专题明细公布。

四、财务公布程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财务公布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由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对帐目、凭证和实物、存款进行全面核实;(关于民主理财监督机构的产生、任免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五部分《民主监督与审计监督》)

2.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出具审核意见,经村、组社区性组织主要负责人、主管会计和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共同签字;

3.按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公开的样式进行公布。

五、民主监督与审计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实行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制度。

1.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性质及产生

广东省内,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是指各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对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的产生、选任、罢免作出了规定:

a.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3–7人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和3–5人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

(一)民主理财监督机构监督 任,但不得交叉任职。

b.社委会或者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的组成人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选出社长和副社长、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组长和副组长、监 事长和副监事长。

2.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之监督权:

(1)享有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对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a.有权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实物进行逐单、逐项审核、签字。未经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共同签字同意的原始凭证,不准会计人员入帐;

b.有权对财务公开、财务制度、经济合同、财务预算、决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

c.有权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物资、产成品、固定资产存量等进行不定期的盘查、核实;

d.有权监督张榜公布的财务、资产内容是否及时、真实、完整。未经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审核盖章或成员共同签字的财务公布表不得上墙公布;

e.有权要求村、组社区性组织纠正审核中发现或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提出处理建议。

(2)听取和反映全体村民和社员对社区性集体经济财务、会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村民和社员的咨询并作出解释。每年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提出民主理财监督工作报告。

(二)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监督权

1.质疑权:对财务帐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怀疑 的,可由10人以上(含10人)的村、组成员联名向村、组社区性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联名委托书委托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镇经管部门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或镇经管部门负责将查阅审核的情况和结果在公布栏张榜公布;

2.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3.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有权对财务公开不及时、不完整、弄虚作假等行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和举报。

(三)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之审计监督

1、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对村、组社区集体财务公开工作承担下列审计监督职责:

a.组织有关财会人员对村、组社区性组织的财务活动进行交叉会审;b.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区性组织进行重点审计;c.对村、组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d.对占用农村集体资产的企业和单位进行定期审计。

2、审计部门与审计人员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部门为: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审计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应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当经过考核,发给审计证,凭证开展审计工作。

3、审计事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a.资金、财产的验证和使用管理情况; b.财务收支和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c.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d.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e.收益(利润)分配情况;

f.承包费等集体专项资金的预算、提取和使用情况; g.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情况;

h.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 i.侵占集体财产等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 j.乡经营管理站代管的集体资金管理情况;

k.当地人民政府、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等委托的其它审计事项。

4、审计职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职权:

a.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和提供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b.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帐目、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c.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d.对正在进行的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有权制止;

e.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有权采取封存有关帐册、资产等临时措施。

5、审计程序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审计工作的重点,7 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和工作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确定审计事项后,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审查凭证、帐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3)证明人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应当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主动听取农民群众和民主理财组织的意见。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向委派其进行审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报告。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应当分别报送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

(6)审计报告在报送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执行,并向农民群众公布。

(8)被审计单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申请复审。上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特殊情况下,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的期限,可适当延长。

(9)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

6、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1)审计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成 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a.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b.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c.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d.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e.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f.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2)审计实施和公布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浅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