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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家俱业商会章程
编辑:九曲桥畔 识别码:13-656095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25 14:45:26 来源:网络

第一篇:醴陵市家俱业商会章程

醴陵市家俱业商会章程(简要)

一、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促

进会员之间友谊和沟通,行业自律,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服务全体会员。

二、入会标准:凡是醴陵市内合法家俱生产、经销户、认同市家俱商会

章程的,提出申请后,经常务理事会开会研究批准后,可成为正式会员。会员退会自由。

三、选举方法:通过差额选举产生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五

年为一届。

四、议事原则:在商会中,会员人人平等的。重大事件都必须通过会员

大会。会员大会是商会最高决策机构。休会期间,一般事情和会员大会授权职能,可通过会长会议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会员应该遵守会员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受会员大会委托职能的会

长会议决议。

六、一年内要举行1-3次会员大会或联谊活动。

七、财务要公开,定期公示。由会员或会员代表监督。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

八、会费标准:会员200元,理事300元,常务理事500元,副会长1000

元,会长2000元。视情况,每1-2年收取一次。

九、本章程解释权、修改权在商会会员大会。

醴陵市家俱业商会大事记

◆1996年11月18日成立,由天美、大拇指、新辉等发起,得到

市工商联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

◆1997年1月3日市人大六楼会议室召开第一届全体会员大会,到会45家会员,选举出第一届理事、常务理事、正副会长。

◆1997年4月3日,组织全体会员到长沙考察市场。

◆1997年五、六月间,在市技术监督局的领导下,组织了三、四

次行业内部自律、打假活动,净化了醴陵市家俱市场。

◆1997年7月,1998年8月分别两次组织会员到官庄水库旅游。◆2001年4月9日,在人大六楼召开了全体会员大会,选举出第二届理事会。

◆2001年4月25日,组织全体会员到南岳旅游。

◆2001年8月25日,组织全体会员到庐山参观旅游。

◆2001年9月21日,组织会员参加省家协家俱博览会,得到省家

协领导的高度评价,被誉为湖南“第一家俱商会”。

◆2002年6月7日,组织会员到官庄旅游,并召开全体会议。◆2002年7月18日,组织理事参加长沙省家协扩大会议。◆2003年3月11日,召开理事会议。

◆2003年6月7日,组织会员到官庄旅游。

◆2004年3月5日,在“又一村酒楼”开会成立“签约经销商”。

开始发起为8家,现发展至今为30家。

◆2004年7月14日,组织会员到省家协参加活动,并到大围山旅

游。

◆2004年9月18日,配合市工商局到仙园宾馆查处外地来巡展的劣质沙发。

◆2004年8月3日,组织会员到官庄水库旅游。

◆2005年10月1日,商会代表参加了北京全国家俱协会第四次代

表大会。

◆2006年2月17日,召开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第三届理事会

等。

◆2006年3月23日,配合市技术监督局,组织会员到新金叶大酒

店揭露外地临时摆摊的劣质沙发。

◆同年10月,原准备再到醴陵饭店销售劣质沙发的外地人,在发

了宣传单后,也因惧怕商会打假而不敢来了。

◆2006年6月28日,组织会员到攸县酒埠江旅游。

◆2007年4月10日,组织会员慰问当时生病的姚廷军会员。◆多次组织会员参加广东每年二次的全国家俱展销会。

2009年5月

湖南省醴陵市家俱业商会

关于召开市家俱业商会第三届会员大会

第2次全体会议的通知

市家俱商会会员和家俱生产、经销商: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家俱生产、经销商之间的联系,促进友谊和沟通,共商家俱业发展大计,经商会会长会议研究决定:

一、定于2009年5月11日召开全体会员和家俱商大会。

二、会议内容:

1、商讨在金融危机中,家俱生产、经销商生存、发展之道。

2、商讨商会新形势下新的工作理念。

3、商讨行业自律的内容和形式。

4、新会员入会,补选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

5、讨论“签约经销商”功能回归商会事宜。

6、商讨农村分片设立分会事宜。

三、会期一天,上午8点30分开始,备午餐。

四、会址:市青云南路尚品茶楼(湘东医院对面)。

五、特邀:省家协领导、市工商联领导。

联 系 人:汤其生

联系电话:1390741529

1醴陵市家俱业商会

2009年5月5日

报:省家俱协会,市工商联。

送:市家俱商会会员,家俱生产、经销商户。

第二篇: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钢铁贸易业商会章程

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钢铁贸易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钢铁贸易业商会,简称:江苏省工商联钢贸商会。英文全称:Jiangsu Federation Of Industry-&Commerce Steel Commerce Charmber,英文简称:JSCC。

第二条 本会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由省内各种经济成分的钢铁贸易企业、钢材批发市场、钢铁生产和消费企业,与上述相关的科研、教学、社团、中介机构、事业单位以及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盈利性的行业组织。本会遵照《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国家钢铁贸易行业的有关法规开展活动。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会员与行业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行业组织、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维护会员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联强扶弱、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促进会员单位间的团结、协作、共同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公平、诚信的交易准则;发挥商会的整体优势,积极参与国内、国际竞争;推行现代化管理,努力探索和实践新型流通方式,树立在本行业的良好信誉,推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我省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协助政府推行国家有关钢铁贸易流通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

(二)调查、收集和整理行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资料,研究、协调和探讨钢铁贸易流通中的实际和理论问题,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政策和法规等方面的建议。

(三)参与钢铁贸易流通领域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贯彻实施,开展行业自律活动,繁荣和规范省内行业市场。组织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和质量认证,不断提高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四)加强省内外、国内外同行之间的信息交流,组织行业展销活动,发挥行业综合优势,搞好钢铁贸易流通,促进流通市场机制的形成和完善。

(五)收集、整理省内外、国内外有关钢铁贸易的供求信息、经济技术情报及先进管理经验,编辑、发行和有关书籍、资料,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类信息咨询服务。

(六)协助政府加强行业法制建设,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建立,参与协调行业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调解会员之间的纠纷,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七)举办理论研讨会和企业管理经验交流会,表彰先进典型,推广先进技术,促进会员单位加强企业管理,提高行业的管理水平。

(八)组织业务知识和管理技术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和企业素质。

(九)参与组织区域性金属材料交易活动,促进电子商务、物流配送、采购分销、连锁经营、代理制等新型营销方式的发展,提高贸易流通的科技含量。

(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本行业开展与国外有关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交流活动,包括组织考察、人才培训、举办展览、学术交流、经贸洽谈等,促进会员单位发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一)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参与省工商联开展有益于提高本行业社会地位的各种社会活动。

(十二)承担省工商联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凡依法在江苏省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从事钢铁生产、经营、消费活动的各类企业;

(二)团体会员:有关科研、教学单位、钢铁贸易社团,以及从事于本行业相关业务的服务机构、中介组织等;

(三)个人会员: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的个人。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守法经营,无任何严重不良经营行为。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审议,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本会会员证书和铜牌。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有本会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于支持;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支持本会的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履行退会手续并交回铜牌、会员证,会员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退会会员名单及有关资料由秘书处备案。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同时本会收回铜牌和会员证,并由秘书处备案。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决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需有半数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工商联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的代表和商会领导机构推荐的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单位的代表有变动的应有单位推举新的代表接替担任理事,并及时通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预、决算,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等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等名誉职务人选;

(十一)审定表彰对本会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负责处理涉及本会的纠纷事项及会员过错行为;

(十二)讨论决定与本行业有关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公众形象和口碑好,熟悉和热爱本行业工作;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限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工商联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最多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工商联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鉴于本行业的特殊性,本会设会长若干名,每年一名执行会长轮值;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上述人员均须报经省工商联审批。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会的经费收支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建议,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使用:

(一)组织各类会议及服务活动的支出;

(二)编印会刊,为会员单位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等费用。

(三)秘书处用于日常的办公经费开支;

(四)奖励先进的费用;

(五)上交上级有关社团的会费;

(六)聘用人员的工资或津贴;

(七)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一终了时,将按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审计,报省工商联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省工商联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十五日内,经省工商联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省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省工商联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省工商联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篇:商会章程样板

河南省湖北商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河南省湖北商会,英文译名:(Hubei Business association of Henan 缩写:HBAH)。

第二条

本会以在河南省境内常住或长期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湖北籍公民创办的工商业机构为主体,团结并吸纳湖北籍在河南地域工作的各界人士,自发、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非宗教、非政治性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循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协调、组织在河南省的湖北各类商业机构和人员的智慧和力量,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推动湖北企业人员在河南的顺利发展,促进和推动湖北与河南两省的商务往来、项目合作、技术交流,为河南和湖北两省的经济发展、文化建设,为中部地区的崛起做出努力和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业务指导)。登记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日常办公住所为: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严格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及法律法规,对商会会员进行遵规守法、团结教育,引导服务,不断培养和提高会员的守法意识、经营素质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为会员协调关系、消除纠纷、排忧解难。

(三)沟通和加强会员与当地及家乡政府有关部门及商业组织之间的联系。

(四)举办各项有益活动,增强本团体的凝聚力与活力。

(五)按照国家规定和当地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的招商引资、参观考察、展销洽谈、交流合作等活动。

(六)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等信息咨询、岗位培训等服务。

(七)举办各种商务专题论坛、研讨会等。

(八)接受并采纳会员的相关商务合理建议,开展相应的有效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经营状况稳定、信誉度较好的湖北籍在河南地域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单位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社会责任感强、热心商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三)在本会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知名度;

(四)依法经营、合理纳税;

(五)有合作精神,团队意识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入会登记表;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放会员证,成为正式会员。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请本会为其提供维权援助;

(三)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本会采集的有关商务信息和资料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时交纳会费,副会长缴费时间为 1 月 10 日,新会员办理入会手续后10日内一次性缴纳当年会费,次年会费按入会同期10日内缴纳。会费收取标准如下:

1、会长缴纳会费 20 万元

2、执行会长缴纳会费:8万元

3、常务副会长缴纳会费 5万——8万元

4、副会长缴纳会费 3 万元

5、常务理事缴纳会费 1万 元

6、理事交纳会费 2000 元

7、会员交纳会费 500 元

(五)及时真实地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经营资料;

(六)保密本会决议及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除名;如有会员受到国家刑事处罚,自动停止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本会有关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4/5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2/3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请和解聘;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4/5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4/5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执行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本会工作,具有较强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工商联审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满五年后,经选举可以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下需延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省工商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特殊情况需由执行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工商联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执行会长的职责:协助会长主抓商会的全面工作;会长不在岗位时代为履行会长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或增加,需经会长会提名,报省工商联考察同意、省民政厅备案、并提请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政府、社会的资助、赞助、捐赠等;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 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决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1年 10月 20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篇:商会章程(草案)

永嘉县总商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永嘉县总商会(英文名称:Yongjia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4ce,英语缩写:YGCC)。第二条 本会是永嘉县区域内工商界的各类企业、社会团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统一战线民间商会职能,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会员服务,为促进我县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健康成长,为实现永嘉又快又好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永嘉县工商业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永嘉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永嘉县上塘镇县前路9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引导会员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和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 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二)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企业文化建设,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引导会员树立社会主义公私观、信用观、义利观和法制观,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三)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设;

(四)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五)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六)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会管理、照章纳税,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七)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览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八)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九)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一)各类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单位会员。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其中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的股份制公司等。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单位会员。

(三)原工商业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个人会员;

与总商会工作有联系的温籍知名人士,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个人会员;

与总商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工商知名人士,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本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派代表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

(二)执行决议;

(三)交纳会费;

(四)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五)维护本会合法利益;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会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可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其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它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 可以采取特邀方式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方法,由上届理事会决定。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表决方能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专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费标准和收取方式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与出纳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遇有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按照国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00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会员大会表决 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篇:商会章程

马鞍山市金家庄工业园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马鞍山市金家庄工业园商会。第二条 本会是金家庄工业园内从事生产经营,注册登记的民营企业法人,自愿组成以共同创业、共同发展、互相联谊为基本原则的非营利性质的社会民间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艰苦创业的徽商精神,弘扬中华文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互相帮助,互相支持,团结进取,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商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金家庄区工商联(商会)。第五条 本商会的办公地点在:马鞍山市金家庄工业园管理办公室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

(一)以“交流感情、沟通信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方针;以“宣传政策、协调关系、服务会员、发展园区经济”为主要职责。同时做好会员的守法自律,互相协调工作;

(二)向会员传达并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到合法经营。反映会员的合法意见和要求,沟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三)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科技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帮助会员调解经营纠纷、协助解决生产经营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与合作,帮助提高企业知名度,不断推动经济发展;

(四)组织会员参加商品展销会、供货会等交流活动,接受委托开展招商引资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

(五)举办各种形式的专业培训和交流,开展各种有益活动;(六)制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引导教育会员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发扬爱国、敬业精神,坚持打造诚信会员企业品牌;

(七)积极扶持会员创业;

(八)接受金家庄区工商联委托承办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在金家庄工业园内注册登记、生产的个私企业及相关人士,其经营稳定,信誉良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代表性,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自愿申请;

(二)拥护本商会《章程》;

(三)热爱马鞍山、热爱商会,在工业园内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享受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二)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对本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四)参加本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当会员的生产经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提请本会协助解决。

第十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纪守法,维护本商会声誉;(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根据工作需要,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五)结合自身情况和特点,通过各种形式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共谋发展。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退会。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本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商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商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过应到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决定增补商会班子成员;(三)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商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的副会长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会长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督促理事会成员履行职责;(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

(三)有偿服务收入;(四)会员企业冠名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出纳应按时定期进行对账和结账,并按时公布财务经费收支状况,接受会长办公会的审计和监察,并按照会长办公会的工作计划安排开展工作。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区工商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会长办公会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金家庄区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意。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动意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金家庄工业园管理办公室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金家庄工业园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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