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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编辑:落梅无痕 识别码:14-1021074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03 16:59:2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在党的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干部个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干部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属于党和国家所有。

第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科学管理、改革创新,服务广大干部人才,服务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服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第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依规依法、全面从严;

(三)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四)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五)方便利用、安全保密。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七条 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第八条 中央组织部负责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

建立由中央组织部牵头、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与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协调配合机制,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业务标准,解决有关问题,促进工作有机衔接、协同推进。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相关部署要求,研究解决工作机构、经费和条件保障等问题,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列为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组织开展宣传、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中央组织部负责集中管理中央管理干部的人事档案。

第十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中管金融企业、中央企业、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集中管理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领导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下同)和本单位其他干部的人事档案。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组织部门负责集中管理本级党委管理干部的人事档案;省、市级直属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管理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和本单位其他干部的人事档案。

县(市、区、旗)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可以按不同类别、身份,由县(市、区、旗)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分别集中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有关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可以集中管理下级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

第十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与其档案管理同在一个部门且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人员的档案,由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另行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明确负责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每管理1000卷档案一般应当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有业务指导任务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管理档案数量较少且未设立工作机构的单位,应当明确岗位,专人负责。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含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岗位,下同)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建立、接收、保管、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档案信息化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查(借)阅、档案信息研究等利用工作,组织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三)配合有关方面调查涉及干部人事档案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五)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选配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作风正派的党员干部从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强化党性教育和业务培训,从严管理,加强激励保障。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政治坚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甘于奉献、严守纪律。对于表现优秀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注重培养使用。

第三章 内容和分类

第十八条 干部人事档案内容根据新时代党的建设和组织人事工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保证真实准确、全面规范、鲜活及时。

第十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主要内容和分类包括:

(一)履历类材料。主要有《干部履历表》和干部简历等材料。

(二)自传和思想类材料。主要有自传、参加党的重大教育活动情况和重要党性分析、重要思想汇报等材料。

(三)考核鉴定类材料。主要有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聘)期考核,工作鉴定,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援派、挂职锻炼考核鉴定,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评价意见等材料。

(四)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和教育培训类材料。主要有中学以来取得的学历学位,职业(任职)资格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当选院士、入选重大人才工程,发明创造、科研成果获奖、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政策理论、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情况等材料。

(五)政审、审计和审核类材料。主要有政治历史情况审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结果及说明,证明,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干部人事档案任前审核登记表,廉洁从业结论性评价等材料。

(六)党、团类材料。主要有《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党员登记表,停止党籍、恢复党籍,退党、脱党,保留组织关系、恢复组织生活,《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加入或者退出民主党派等材料。

(七)表彰奖励类材料。主要有表彰和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先进事迹以及撤销奖励等材料。

(八)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类材料。主要有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有关行政处理决定,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对干部有失诚信、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行为形成的记录,人民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等材料。

(九)工资、任免、出国和会议代表类材料。主要有工资待遇审批、参加社会保险,录用、聘用、招用、入伍、考察、任免、调配、军队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辞职、辞退,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登记、遴选、选调、调任、职级晋升,职务、职级套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出国(境)审批,当选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群团组织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等会议代表(委员)及相关职务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主要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工作调动介绍信,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等证件有关内容的复印件和体检表等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具体内容和分类标准由中央组织部确定。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内容建设。

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明确归档材料的内容填写、格式规范等要求。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要求制发材料。

干部本人和材料形成部门必须如实、规范填写材料。

材料形成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材料,在材料形成后1个月内主动向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移交。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干部人事档案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档案建立、接收、保管、转递、信息化、统计和保密,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和归档等。

日常管理工作中,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

首次参加工作被录用或者聘用为本条例第六条所列人员的,由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以其入党、入团,录用、聘用,中学以来的学籍、奖惩和自传等材料为基础,建立档案正本,并且负责管理。

干部所在单位或者协管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立副处级或者相当职务以上干部的干部人事档案副本,并且负责管理。副本由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构成。正本有关材料和信息变更时,副本应当相应变更。

发现干部人事档案丢失或者损毁的,必须立即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并且全力查找或者补救。确实无法找到或者补救的,经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由负责管理档案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协调有关单位重新建立档案或者补充必要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干部人事数字档案是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利用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干部人事纸质档案转化形成的数字图像和数字文本。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在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过程中,应当严格规范档案目录建库、档案扫描、图像处理、数据存储、数据验收、数据交换、数据备份、安全管理等基本环节,保证数字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确保与纸质档案一致。

干部人事数字档案在利用、转递和保密等方面按照纸质档案相关要求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要求,建立和维护科学合理的档案存放秩序,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建设干部人事档案库房,加强库房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档案数量较少的单位,也应当设置专用房间保管档案。阅档场所、整理场所、办公场所应当分开。

第二十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发生变动的,原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对档案进行认真核对整理,保证档案内容真实准确、材料齐全完整,并在2个月内完成转递;现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一般应当在接到档案2个月内完成审核入库。

干部出现辞职、出国不归或者被辞退、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开除公职等情况,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结论意见或者处理处分,经保密审查后,原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将档案转递至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者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接收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接收人事档案。

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者安排专人送取,转递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转递手续。

因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改革等原因单位撤销合并、职能划转、职责调整,国有企业破产、重组等,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制定干部人事档案移交工作方案,编制移交清单,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移交档案。

干部死亡5年后,其人事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保存,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

第二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规划、建设、开发和管理,提升档案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利用能力,建立健全安全、便捷、共享、高效的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体系。

第二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干部人事档案日常管理、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研判,加强档案资源科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对于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和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和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及时收集材料,鉴别材料内容是否真实,检查材料填写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等;对于应当归档的材料准确分类,逐份编写材料目录,整理合格后,一般应当在2个月内归档。

第五章 利用和审核

第三十条 干部人事档案利用工作应当强化服务理念,严格利用程序,创新利用方式,提高利用效能,充分发挥档案资政作用、体现凭证价值。

干部人事档案利用方式主要包括查(借)阅、复制和摘录等。

第三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一)政治审查、发展党员、党员教育、党员管理等;

(二)干部录用、聘用、考核、考察、任免、调配、职级晋升、教育培养、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工资待遇、公务员登记备案、退(离)休、社会保险、治丧等;

(三)人才引进、培养、评选、推送等;

(四)巡视、巡察,选人用人检查、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核,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案件查办等;

(五)经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人物传记,举办展览、纪念活动等;

(六)干部日常管理中,熟悉了解干部,研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等;

(七)其他因工作需要利用的事项。

干部本人及其亲属办理公证、诉讼取证等有关干部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事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相应的组织人事等部门查阅档案。

复制、摘录的档案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查阅单位如实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审批材料,按照程序报单位负责同志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查阅档案应当2人以上,一般均为党员;

(三)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审批;

(四)在规定时限内查阅。

第三十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的,借阅单位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在规定时限内归还,归还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认真核对档案材料。

第三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统一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坚持“凡提必审”、“凡进必审”、干部管理权限发生变化的“凡转必审”,在干部动议、考察、任职前公示、录用、聘用、遴选、选调、交流,人才引进,军队转业(复员)安置,档案转递、接收等环节,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标准,及时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第三十六条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应当在全面审核档案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审核干部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身份、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奖惩等基本信息,审核档案内容是否真实、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档案材料记载内容之间的关联性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有影响干部使用的情形等。

第三十七条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涉及干部个人信息重新认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

凡发现档案材料或者信息涉嫌造假的,组织人事部门等应当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或者暂停任职、录用、聘用、调动等程序。

第三十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干部人事档案科学利用机制,为干部资源配置、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宏观管理、组织人事工作规律研究等提供精准高效服务。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严禁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

(二)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填报干部人事档案信息;

(三)严禁转递、接收、归档涉嫌造假或者来历不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四)严禁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档案造假,授意、指使、纵容、默许他人档案造假,为档案造假提供方便,或者在知情后不及时向组织报告;

(五)严禁插手、干扰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档案造假问题;

(六)严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七)严禁圈划、损坏、扣留、出卖、交换、转让、赠送干部人事档案;

(八)严禁擅自提供、摘录、复制、拍摄、保存、丢弃、销毁干部人事档案;

(九)严禁违规转递、接收和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

(十)严禁擅自将干部人事档案带出国(境)外;

(十一)严禁泄露或者擅自对外公开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第四十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和本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党员、干部、群众监督。

下级机关(单位)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并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流动人员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等其他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精神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精神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_年11月20日起施行。1991年4月2日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篇:干部人事档案工作问题解答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问题解答

1、什么是干部人事档案?

答:干部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字材料,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后组合起来的个人档案、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2、什么是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答: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选贤举能、知人善任,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这项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干部人事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关系到党管干部原则的具体落实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干部人事档案有哪些特点?

答:任何事物都存在普遍性,也存在着特殊性。同样,干部人事档案除了具备档案所共有的属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真实性。真实性是干部人事档案的生命。如何来保证它的真实性,一定要做到三个必须,即:属归档材料必须经过组织审查和认可;属归档材料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要求;属归档

材料必须经过认真鉴别。

(2)、完整性。完整性是指干部人事档案必须反映干部的全貌,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应当反映干部的全面情况和全部历史。为了保证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性,要及时地、经常地将反映干部变化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做到完整、真实、条理、精练、实用。

(3)、动态性。历史在发展,社会在前进,每个人的情况也在不断变化,干部人事档案特点之一是动态性。由于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于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的色彩,特别是历次运动中形成的材料,更具有其局限性,有的甚至是错误的。为了保证干部人事档案准确可靠,必须根据情况变化和有关规定,将那些丧失价值或不准确的材料进行清理。这同样是一种“动态”。

(4)、机密性。新《条例》规定,“干部人事档案是党的机密”。这是因为干部人事档案记载着干部各个方面的情况,涉及到本人有关的工作和一些重大事件,反映干部的功绩、过错和失误。其中既有组织上的考核、考察材料,也有知情人为组织提供的旁证情况,以及本人撰写的材料,有其“隐私”部份。它的绝大部份内容只能限于组织撑握,不能向社会扩散,也不得随便公开。

4、干部人事档案有哪些作用?

答:干部人事档案是干部人事管理实践活动的产物,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充分显示了它的使用价值。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重要的依据作用。干部人事档案是知人善任、选贤举能的一个重要依据。由于干部人事档案是在选拔、使用、考察、培

养干部的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是干部德、能、勤、绩情况的综合记录。因此,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历来是组织人事工作中对干部进行任免、调配、考察、审查等的一个重要程序和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干部人事档案为挑选干部、选拔人才起着重要的依据作用。

二是可靠的凭证作用。干部人事档案能为落实党的政策,确定和澄清个人有关问题以及进行正常政治审查提供可靠凭证。干部人事档案收存的材料形成于不同时期,材料上留有组织公章,当事人手迹或印鉴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志,能比较客观地反映一个人以往各方面的状况。因此,干部人事档案能为落实政策、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确定职级待遇以及个人的年龄、学历等有关问题提供可靠的凭证。

三是准确的信息作用。作为人才信息缩影的干部人事档案,在开发人才过程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干部人事档案是贮存人才资源的信息库,具有信息集中、系统、准确、全面的特点,能为干部人事工作提供各种有价值的信息。干部人事档案部门通过档案材料中贮存的性别、年龄、学历等各种数据的统计和分析研究,能从中探索干部人事队伍的总体变化情况以及规律,为领导决策干部人事工作提供有力的依据。

四是珍贵的资料作用。干部人事档案是研究和撰写各类历史人物传记的珍贵资料。由于干部人事档案是干部个人革命斗争实践的记录,因此也是我党历史档案资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它范围广泛,内容丰富,涉及面广,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个领域,与一定的历史时期有着这样或那样的联系。它以独特的方式记载着当事人成长的道路和生平事绩,也涉及社会上许多重要事件和重要人物,具有很强的“时代痕”,更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

5、干部人事档案与文书档案是什么关系?

答:干部人事档案和文书档案都是国家全部档案的组成部分,都来源于机关、组织、个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保存起来供查阅的历史记录,都是在文件材料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它们之间就必须有着一定的联系。如政历审查材料、案件材料、奖励材料、处分材料、任免考核材料、工资福利待遇审批材料等都应将形成的文件归入文书档案,而另一部分的原件或复印件就应归入干部人事档案。因此,它们之间是相依相成的关系。

6、干部人事档案与文书档案有哪些不同?

答:主要有以下五点不同:

1、立卷单位不同。文书档案一般是以问题、作者、名称、地区、时间、收发文机关等特征为单位立卷:而干部人事档案则是以全部文件、材料涉及个人这一特征立卷。

2、整理和管理方法不同。文书档案的整理按,组织机构、问题等分类方法分成不同类别,再按问题、时间、名称、作者等特征组成案卷,根据价值划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保管期限,在本单位文书档案室进行保管,并定期向上级档案馆移交:而干部人事档案的整理是以个人为主体,各类材料(现规定为10类)组合而成的,并由各级党委组织、干部人事部门所属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长期保管,直到死亡后按规定期限移交各级文书档案馆(室)保管。

3、真实性含意不同。文书档案的真实性是要真实反映历史全过程,对那些由于人们认识水平的局限和政治斗争等复杂原因而形成不符合客观实际的文件、材料,也要保存下来。如十年浩劫

中的诬蔑不实,因为记载了当事人的意图,留下了当事人行为的痕迹,反映了当时历史情况,仍然为真实的历史记录,对清查处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及与此有牵连的人和事,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具有重要凭证和参考作用,因此要全部保存起来;而干部人事档案真实性,则要求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反映干部本来的真实面貌,凡经过组织审查,确属诬蔑不实的材料,必须从干部人事档案中清理出去。

4、作用和服务方向不同。文书档案是面向社会的,可作为行政工作的凭证,生产建设的依据,科学研究的资料,法律的信证等,便于党和国家各项事业所利用,甚至可为社会个人利用,但它不能起到考察干部的作用。中央有关文件明确规定,“文革”期间形成的文书档案凡涉及到个人问题材料,不应作为考察干部的依据。考察干部历史应以干部人事档案中的结论材料为依据。而干部人事档案则主要为党的组织、干部人事部门,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为考察任免干部,选拔优秀人才服务,因此它不能向社会公开。

5、保管形式不同。文书档案不因人的变动而转递,它永远保存在每个单位的文书档案室;而干部人事档案要随着人员调动或流动、职务的变化而转递。

7、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范围,实行集中统一,分级负责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证利用。包括三个内容。

一是按照干部管理范围,集中统一、分级负责管理干部档案。这是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原则,是党管干部的原则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具体要求是:

(1)干部人事档案统一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集中管理,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单位,集中到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管理,非组织、人事部门不得保管干部人事档案,任何个人都不得保存他人档案。

(2)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领导,并对同级或下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各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按照统一的政策、规章制度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工作,不得各行其事。

二是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就是对所管干部都要建立档案,并做好日常的档案材料的收集补充工作,不断充实档案内容。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就是要求做好防火、防盗、防光、防潮、防蛀、防高温等“六防”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档案的保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和自然因素对档案的损坏。同时要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切实做到不丢失、不损毁、不扩散、不泄密,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三是积极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是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宗旨和目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干部人事工作的质量。因此,为干部人事工作提供准确、完整、可靠的个人材料,是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主要任务。

8、现职干部的档案应如何管理?

答:现职干部,是指在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家编制)和全民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任现职的干部、也包括上述单位派到“三资”企业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件的干部。根据有关规定,现职干部的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该干部的部门管理。换句话说,就是哪个部门拥有对该干部任免权,其档案室就归哪个部门管理。有的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可将干部人事档案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别的有关部门代管,但管理权限是不能变的。所以,干部调动或职务变动后,涉及到管理权限改变时,就要按规定及时将档案转给有关部门管理。

此外,由于我国目前实行下管一级的干部管理体制,由上一级主管机关任免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其档案归上一级机关管理,本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档案副本。

有的干部身兼两职或多职。根据有关规定,凡身兼多职的,一般情况下,其档案由其任最高职务的主管部门管理;如果同时任一个单位的党内和行政的最高职务,而这两个职务分别由两个上级主管部门管理,那么该干部的档案正本归管理党内职务的主管部门管理。军队干部兼地方职务的,主要职务在军队的,其档案归军队的主管部门管理;主要职务在地方的,其档案归地方主管部门管理。非主要职务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可建立副本。

9、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新《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档案工作人员在干部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责任,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并且做到以下要求: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

(二)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为干部工作服务:

(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保密规定,保护档案的安全,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四)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

(五)工作调动时,必须做好档案和档案材料及业务文件等的交接工作。

10、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哪些素质?

答: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既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保密性、服务性很强的工作,也是一项具有科学性和专业性的工作。这些性质要求从事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较好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专业素质。

一、要熟悉党和国家的干部人事制度,熟悉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如调配、任免、录用聘用、考核考察、政审、奖惩、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情况,了解有关的方针政策,并能用以指导工作,保证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和正确的方向。

二、要熟悉党的历史。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许多内容,同我党我国各个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有关,了解党的历史和各个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才能把握有关的档案材料形成的历史背景、从而正确地认识某些档案材料的保存价值。

三、要精通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业务,如收集、鉴别、清理、保管、转递和提供利用等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工作方法,以及计算机的运用,档案保护技术等科学技术知识。

四、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严于律己,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坚决杜绝一切失密的现象和徇私舞弊的行为。

11、干部人事档案正本应由哪些内容组成?

答:为了使干部人事档案能全面地、历史地和现实地反映干部本人的真实的面貌,根据新《条例》和《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的要求,下列原件材料统一按十类组成档案正本:

第一类

履历材料。干部履历表(书)、简历表、属简历性质的各类人员登记表,个人简历材料,更改姓名的材料。

第二类

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第三类

鉴定(含自我鉴定)、考察、考核材料。以鉴定为主要内容的各类人员登记表,组织正式出具的鉴定性的干部表现情况材料,考核登记表,干部考核和民主评议的综合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

第四类

学历、学位、学绩、培训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报考高等学校学生登记表、审查表、毕业生登记表,学习(培训结业)成绩表,学历证明材料,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批表,套改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审批表,干部的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及有重大影响的论文(如获奖或在全国性报刊上发表)目录等。

第五类

政审材料。审查干部政治历史情况(包括党籍问题)的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代或说明情况的材料;主要证明材料;甄别、复查结论(意见、决定)、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依据材料;入党、入团、参军、出国等政审材料;更改干部的民族、,年龄、国籍、入党、入团和参加工作时间的组织审查意见,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第六类

加入党、团组织的材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1—2份全面系统的)和转正申请书,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或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组织意见或党员登记表,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组织审批材料,退党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退团材料。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第七类

奖励(包括科技和业务奖励)材料。评选各种先进登记表、先进模范事迹、嘉奖、通报表扬等材料。

第八类

处分材料。干部违犯党纪、政纪、国法的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查证核实报告,上级批复,本人对处分的意见和检查、交代材料,通报批评材料,甄别、复查报告、决定,上级批复及本人意见,法院审判工作形成的判决书等。

第九类

工资、任免、待遇,各种代表会议和出国审查材料。干部职务、工资变动登记表、干部调资审批表,定级和解决待遇的审批材料;干部任免呈报表(审批表),录用和聘用审批表,聘用干部合同书,续聘、解聘、辞退材料;退(离)休审批表,军衔审批表、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出国、出境人员审批表;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理会、民主党派代表会代表登记表。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个人写的三反、肃反检查、整风思想总结等;有残疾的体检表、残废等级材料;干部逝世后报纸发布的消息或讣告,悼词(生平),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情况的遗书等。

12、为什么必须严格掌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范围?

答:确定收集范围,是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政策的重要内容。超越收集范围,就可能造成干部人事档案内容的复杂,影响其真实性、实用性;缩小收集范围,该收集的材料没有收集,就会影响档案内容的完整性,不能历史地、全面地反映一个人的全貌,以致影响对人才的正确选拔使用。

13、为什么各有关部门都要重视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补充工作?

答:档案材料的收集、补充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不仅是档案管理部门的任务,也是各形成档案材料有关部门的任务。因此,各有关部门都要重视并认真负责地做好收集工作,并能及时送往各档案保管部门。

14、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为了能经常地、有计划地进行材料的收集,各档案室管理部门必须做到主动、及时、准确、保质、按量的要求。

主动。就是主动与形成材料单位或部门联系,主动上门索要材料,做到手勤、嘴勤和腿勤。

及时。就是尽快地将新形成的、新发现的材料收集归档。准确。就是档案材料收集的范围要准确,收集材料必须属于档案内容的材料,应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规定的范围收集。

保质。就是要保证收集的材料准确、完整、齐全。不得掉页少份,缺头少尾,或者手续不全。

按量。就是要按照规定的份数收集归档。

15、收集、补充归档材料途径有哪些? 答:收集、补充归档材料,一般可通过下列途径:

一、通过组织、人事部门收集各种履历表、登记表、简历表、自传、鉴定等材料、干部任免呈报表、退职、退休、离休审批表,调整工资审批表、出国、提干、录用审批表以及干部考核、考察等材料。

二、通过干部审查部门或落实政策部门收集确定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历史问题审查结论,复查、甄别平反的结论、调查报告和本人申诉材料以及落实政策的其他结论性材料。

三、通过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等部门收集违犯党纪、政纪、党内处分材料,刑事判决书,个人检查材料,撤消处分,平反决定等复查材料。

四、通过党、团组织和工会、民主党派等部门收集入党、入团和加入民主党派材料,党员登记表,各种党、团、工、妇代会等代表登记表以及各种先进、模范人物的表彰、表扬的审批和事迹材料。

五、通过科技、业务部门收集业务考绩、技术业务的评定材料,著作论文篇目、译著书目以及晋升技术职称、学位等审批材料。

六、通过各类学校、党校和其他培训机构收集学生、学员在学习期间形成的档案材料和成绩单,干部在培训期间形成的鉴定材料以及学历证明等材料。

16、收集归档材料的方法有哪些?

答:收集归档材料的方法主要是:

一、对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在形成正式材料后的一个月内,要负责按要求把应归档的材料送往干部人事档案管

理部门归档,并形成制度。二、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经常了解和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沟通渠道,建立联系制度,不失时机地向形成材料的部门收集应归档的材料。三、三、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发现送交的归档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时,要及时通知形成档案材料的部门,补送材料或补办手续。形成材料的部门要按要求认真办理。四、四、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接到干部任免、工资变动通知后,要及时将干部职务变动和工资变动情况登记在档案内的“工资变动登记表”和“干部职务变动登记表内。

17、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归档要求是什么? 答:材料的归档必须符合三项要求:

一、归档的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应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单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

二、对档案的材料,凡归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须有组织盖章;规定要本人见面的材料(如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或意见、组织鉴定等),一般应有本人的签字。特殊情况下,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可由组织注明。任免呈报表(包括上级的考察材料)和录用聘用审批表,必须注明批准的机关名称、时间和文号。出国、出境审批表,要注明所到之处、往返的时间及出去的目的。

三、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一般应使用16开规格的办公用纸(注:本市材料标准长26.5公分、宽19公分),材料左边应留出2~2.5厘米装订边。文字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黑墨水、黑色墨水、墨汁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除电传材料需要复印存档外,一般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18、如何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

答: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研究解决收集归档工作中的问题,支持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保证收集档案工作的顺利进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熟悉业务、掌握政策、认真鉴别、严格把关、保守机密、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对违反规定、涂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干部本人要求更改姓名,应办理哪些手续?形成的材料是否归档?

答: 由于个人姓名的形成都有历史原因,也是一个人的代号,且更改姓名涉及的面较广,手续也比较繁锁,因此应从严掌握。没有特殊原因,不宜随便更改姓名。如果一定要改,本人应先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申请,并要有充分理由,经本单位组织审议并提出意见,再向本人居住地公安部门申请,经公安部门同意后,方能更改,并将同意更改的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第1类。

20、对更改干部的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国籍的材料收集,应以什么时间为界线?过去已改了,是否要补办手续? 答:收集更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国籍的材料,应以中央组织部1991年3月29日下发《细则》的时间为界线。过去已

更改的,可不必补办手续,但有关材料还需收集归档(包括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意见、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应分别归入本人档案第1类或第5类。

21、干部鉴定材料中的哪些内容可不收集归档?

答:如下材料可以不必收集归档:

一、从本人档案中摘录的优、缺点材料;

二、鉴定会上发言记录及头尾不清、文字杂乱的材料;

三、个别谈话记录或他人提供的干部一般表现情况。

小结、鉴定材料中,时间相隔较近、内容类同的可选择较全面的一份归档。

22、收集短期培训材料(包括岗位培训)有否课时要求?该归哪类?

答:一般应三个月(从开班到结束)及以上期限的培训材料需收集归档。如不到三个月的,如果有培训材料(包括成绩单)的,也可收集归入档案第4 类。

23、“报考登记表 ”、“报名单”是否要收集?归哪类? 答:凡已被录取的,表上有考分,并有组织印章,应归档案第4类。如未被录取的,各种登记表都不需归档。

24、大中专学生的毕业、结业证书是否属于收集范围? 答:大中专学生的毕业、结业证书一般有个人保存,不属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范围。如果结业证书带有学习成绩,可以复印,后作为学习成绩单列入档案材料收集范围,归入档案第4类。

25、《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是否属于收集范围?归哪类?

答:凡《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加盖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教师资格认定专用章”的,应收集后归入第4 类。

26、学生奖学金登记表是否要收集归档?归哪类? 答:凡手续齐全的学生奖学金登记表或审批表应收集归入档案第7 类。

27、各种先进人物事迹材料,未加盖组织印章的能否收集归档?

答:各种先进人物事迹材料,虽经整理成文但未经正式评定或批准手续,亦未经组织加盖印章的都不必收集归档。

28、大、中专生毕业分配工作报到通知单,是否要收集归档?

答: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报到通知单可作为踏上工作岗位的凭证和依据,因此要收集后归入本人档案第10 类。

29、填写《干部履历表》是否需要填写草表,并经审核?

答:凡正式填表前,都必须先填写草表或草稿。对表内所列项目,要实事求是地认真填写,填好后须经组织认真审查核对。如不符合填表要求的,可退还本人修改补充,然后再按干部管理范围需要份数发正式表填写。填写时字迹要端正、清楚,个别项目填不下时,可加附页。表内项目本人没有的可写“无”。

30、《干部履历表》能否有别人代填或填写复印?

答:凡具备文字能力,都应由干部本人自己填写。如本人确实不能填写,可有别人代笔,但需经本人签名盖章。书写时一律用钢笔或毛笔,不得使用圆珠笔。凡上送和归入本人档案的《干部履历表》一律不准复印。

31、《干部履历表》填好后,由谁在审查机关盖章栏内加盖章?

答:根据(组通字〔1988〕1号)的通知精神和(沪委组〔88〕字第9号)通知的要求,凡经组织审阅同意后的《干部履历表》(包括本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志)都由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组织、人事部门加盖公章,然后按干部管理范围,份数要求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入正本和副本的第1类。

32、《干部履历表》是否要贴照片? 答:《干部履历表》上都要贴本人照片。按填表份数每份贴一张近期免冠一寸正面半身照片。

33、“学历”一栏应如何填写? 答:“学历”是反映干部所受到的教育程度,而不是干部现有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在“学历”栏中,应填写所受教育的最高学历。如填写高中、中专及其以上学历时,须填清楚是毕业还是结业、肄业。凡是上过各种职工学习、业余学校、广播电视学校、函授学校和自学的,填写时应有国家教育部门或经其认可的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不

得填写“相当某某学历”。如填表时还在学校学习、尚未毕业或结业的,仍应填原学历。在校学习情况可在“学习简历”栏内详细填明。

34、“姓名”和“出生年月日”两栏应如何填写?

答:“姓名”栏中“现名”,应填写现在通常用的姓名,用字一定要固定,文字要规范,不得用同音字代替,更不能随便更改;“曾用名”,在自己历史上曾用过的姓名(包括主要笔名),书写时应按使用先后顺序填写。

“出生年月日”栏一律用公历填写,凡习惯上用阴历填写,档案内也有记载,经组织同意,可以换算公历后填上。如要更改年龄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35、如何确认干部的出生日期?

答:干部的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不得随意更改。要求更改出生日期,必须有确凿证据。在认定干部出生日期时,应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干档字〔1989〕1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精神办理。

1、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一

致的,均可作为干部本人出生日期的依据。

2、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

致的,有关部门可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查实的出生日期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即可作为认定干部本人出生日期的依据。查证材料应归入本人档案。

3、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早的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36、“原籍”与“出生地”栏应如何填写?

答“原籍“系指干部本人祖居的地方。一般填到本人的上一代,即父母一辈,按现在的行政区划详细填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到街道或乡村。

“出生地”是指本人出生在何地,按实际情况填写。如在“苏州”出生的,应填写“江苏省苏州市”。

37、如何确定参加工作时间?

答:应按每个干部的实际情况确定。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革命工作为职业的时间,即在根据地、解放区是指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的时间:在敌占区是由我党组织决定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以及参加被中央组织部和上海市委组织部所认定的党的外围组织等的时间,并经组织认定。

建国后的,应分别按参加工作(包括参军当战士、进入全民所有制(含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农村插队)时间和脱产当干部时间(以工代干现已批准当干部的,从代干时间算起)填写。

38、“何时何处参加过何学术团体,担任过何职务”栏应如何填写?

答:建国后凡参加学术团体者应填明何年何处参加何种学术团体,担任过何职务,如参加过几个学术团体,都应按要求分别填写清楚。

39、“有何特长和爱好”栏应如何填写?

答:应填写本人专业以外的长处和爱好。如本人学习的专业是经济管理,但善长电子技术。可填写“善长电子技术”。

40、“参加过哪些国际性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等活动”栏应填哪些内容?

答:应填清何年何地以何种身份参加过哪些国际性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包括学习、考察)等活动,活动的起止年月,内容是什么,所在国别或国际组织名称都应填写清楚。如担任过某种职务,也应填上;多次参加活动的应按要求分别填写。

41、“何时何地何原因受过何种奖励”栏应如何填写? 答:凡是受过表彰或被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的(包括科技和业务奖励),均应填明何时何处何原因受何种荣誉或奖励,多次受到荣誉和奖励的,应按时间顺序分别填写。

42、“何时何地何原因受过何种处分”栏应填写哪些内容?

答:凡受过各种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的,均应填写清楚何年何处因何原因受过何种处分。如处分被撤销应注明何时经

何部门决定撤销。凡在“文革”中因冤假错案被处分或所作的结论,已被复查平反的,表上一律不于填写。

43、“家庭主要成员”栏应如何填写?

答:“家庭主要成员”系指本人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和长期在一起生活的受本人抚养或供养的其他人。填写时应将每人的姓名、单位、职业和政治情况分别填写清楚。父母如已去世,亦应说明。

44、“国内外主要社会关系”栏应怎样填写?

答:应填写与本人来往较多,关系密切(包括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亲属、亲友及其他人。填写时还应写清楚每人姓名,在何处从事何种职业,以及关系如何。

45、“学习简历”栏应从何时填起,包括哪些范围?

答:应从开始上学时填起,包括上过各种业余学校,出国留学、进修等学习经历。填写中等专业教育及其以上学历时,要写清楚所在院校、系、专业的名称和本(专)科毕业或结业、肄业。证明人应填写与本人熟悉的同学或教师。如还在学校学习尚未结业或毕业,亦应写清楚。

46、“参加革命工作前后履历”栏应如何填写清楚?

答:填写前后履历时,起止时间要前后衔接,地区和部门应填写全称。如在一个单位内职务变动的都应另起一项填写,兼职较多的可填写主要职务。参加工作后学习经历可在履历中简要填写,以保持履历的连贯性。在学习期间承担过社会工作的,应将其职务填上。证明人应填写熟悉本人情况的直接领导人或一起工作的同级同事。临时离开工作单位连续半年以上的均应作为一段经历填写。

47、“参加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中国共产党及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代表大会的情况”栏应如何填写,可包括哪些范围?

答:系指本人曾参加过哪届县级以上在些会议的情况,范围应包括中央、省(直辖市、自治区)、区、县一级。“身份”是指以代表、候补代表或委员的资格出席会议。“职务”是指当选为何职务,如“中共中央候补委员”、“上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政协常委”等。

48、“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栏需填写什么内容?

答:此栏主要指表内没有填写的项目,而又需向组织说明的问题,或有些项目与过去填写有不一致、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

前言

为了更好地搞好我校档案管理工作,使我校的档案管理由“二级”达标更上一层楼,即达到“一级”标准。现根据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市教委组织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摘录编成《干部人事档案工作问题解答》小册子。

该册子以问答的形式介绍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基础知识、相关的专业知识,并针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进行了简明扼要的解答。同时该册子还涉及到有关如何及时收集、补充归档、档案有哪些材料构成、以及如何正确填写个人履历表、人事档案同文书档案区别等相关的内容。

编写这本小册子,旨在为各位档案管理员提供一些档案和档案管理方面的知识,以便于我们共同搞好档案的收集、补充归档、管理工作。

上海金融学院人事处编

202_年2月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问题解答

——★——

上海金融学院人事处摘编

二○○四年二月

第三篇: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情况汇报

XX县委组织部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情况汇报

近年来,XX县委组织部在干部工作中严格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任用四项监督制度》及《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制度,强化干部人事档案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干部档案管理质量和水平,为县委选任干部提供了细致、准确的干部信息,特别是在202_年以来的县、乡换届工作过程中,XX县委组织部以此为契机,把档案审查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程序,对干部的“三龄两历一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工作经历;干部身份)严格按照政策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干部档案审查在减少选人用人失察失误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了干部信息的准确性、干部考察工作的质量和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水平。

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情况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是干部管理工作中最重要、最基础的部分,作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主管部门,XX县委组织部认真贯彻中组部《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档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委、市委组织部干部档案工作精神,从实际出发,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同时加强对人事、教育等管档单位的督查指导,使我县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逐步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迈进,为实现目标化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从组织领导上说,成立了由组织、人事、教育有关人员组成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领导组,定期研究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着力提高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水平。其次,在县直八大口和乡镇建立档案材料收集网络,由专人负责,层层落实了责任,确保干部档案材料能及时、完整地送交组织部档案室,为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从基础建设上说,投入力度大,基础设施齐备,为档案管护奠定了良好基础。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基本做到了库房、阅览室、办公室“三室”分开,存放、阅览、办公属地明确,铁窗铁柜、窗帘、温湿度表、灭火器、防腐防虫物品等“六防”措施一应到位。同时,更新了干部档案管理专用微机、添臵了打印机等设备,硬件设施基本能够满足档案管理工作需要。

从日常管理上说,档案管理实现制度化、流程化,使档案工作做到了有章可巡,有制可依。建立和完善了干部档案《收集制度》、《鉴别制度》、《检查核对制度》、《查(借)阅制度》、《归档制度》等档案管理八项制度,并将干部人事档案接收、转递等过程以流程图的方式固定下来,严格按照流程执行,同时规范了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台帐,查借阅档案、转递档案、接收材料都严格按照规定审批并登记在册,做到“入有来源、出有去向,查有记录”,尤其是对重点环节加大管理力度,如在接收新形成的学历、学位材料时,我们坚持先验证学历、学位证书再进档,防止假文凭、假学历材料混入干部人事档案;对因审查、更

改参加工作时间、晋升职称、转户等原因需要查阅干部档案的,严格执行查阅档案审批制度,要求查阅人员必须是两名中共党员,在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查阅;在干部档案接转时,填写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并填写相关的登记表,转出档案半个月内回执未退回的及时进行催要,从而使干部档案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有了制度的约束和保障。

二、“三龄两历一身份”管理具体措施及建议

近年来,我们以干部人事档案目标管理升级达标为契机,对在职干部的档案认真进行审核,对干部的“三龄两历一身份”严格按照政策作出了认定。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为了确保档案内容的真实可靠,我们制定了审核认定工作方案,同时召集人社局、教育局等部门负责人及档案管理员召开了专题工作会议,充分认识开展“三龄两历一身份”信息审核工作的重要意义、作用、工作目标和时限要求,并抽调档案业务骨干组成认定小组,严格按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认定工作。

二是细致审核材料。对干部档案材料逐张逐页进行了审核,填写《干部档案审核摸底表》,重点针对档案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材料手续是否完备等情况进行审核,把“三龄两历一身份”档案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作为干部档案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把关,确保每个人每项信息有出处、有依据,客观真实。

三是严格执行政策。对档案材料中的“三龄两历一身份”信息前后记载不一致的档案一一进行登记,按照政策提出认定意见,特别是对于出生日期涂改的,可以辨认出涂改前原迹的,以涂改原迹认定,涂改后无法辨认原迹的,经与户籍管理部门协同调查取证后,提交部务会研究认定;对在干部身份审核认定过程中存在的疑难问题,特别是针对个别难以界定或没有任何依据的实际问题,详细查阅档案中原始记载及组织人事部门相关材料,在此基础上,由部务会进行逐一商讨认定,确保认定准确无误。

四是完善材料收集。凡涉及档案材料不规范、手续不全的逐一进行登记,并与干部本人进行沟通交接,限期补齐,同时以发放书面通知、电话催交、亲自上门等形式进行收集,认真做好档案缺失材料的收集工作。

建议:

1、建立完善干部任前档案审核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干部档案审核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基础作用。今后对档案有问题、有疑点的干部,暂不进行公务员登记、不调整工资、不办理调动手续、不研究提拔任职,待事实查清后方可办理相关事宜。如发现严重涂改档案材料的问题,由组织人事部门协同纪检部门调查核实,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2、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步伐,将干部人事档案,尤其是“三龄两历一身份”等重要信息,通过扫描方式录入计算机,从

根本上杜绝涂改和伪造档案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实行干部任前档案审核制度的试行意见》的情况

实行干部任前档案审核,是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效措施,对于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干部,加强干部任前监督,有效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减少干部任用失察失误具有重要作用。省委组织部出台以干部“三龄两历一身份”为重点、对拟提拔或调整干部实行干部任前档案审核制度以来,我们迅速行动,组织档案管理人员对在职干部 “三龄两历一身份”进行了再次审核,重点看“三龄两历一身份”认定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在对所有在职干部档案进行核查的基础上,把近年来新录用的、交流调任的及新提拔的干部作为重点核查对象,通过审查他们的招录、入伍、调任、专业以及学历学位等材料,看有无涂改伪造情况,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身份是否真实等。截至目前,已对5名干部的“三龄”认定进行了纠错,3名干部的学历认定进行了更正,从而保证了干部档案的严肃性和真实性。

中共XX县委组织部

二O一二年五月

第四篇: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建议

认真贯彻《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充实、完善干部干部档案内容,中组部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进行了修订。在具体贯彻执行中,我们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狠抓《规定》培训学习。修订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比照1996年下发的《规定》在很多地方进行了更改,新增了许多更加符合现在实际情况的材料(如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被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评选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等等),有些内容更加明确(如学历学位材料),有些对内容进行了调整。对于这些变化,要加强对新《规定》的培训学习,首先要使具体从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人员认真学习新《规定》,要学精、学透,成为“明白人”。同时,要将

新《规定》普及到全区干部职工,使每名干部职工了解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范围和要求,平时注意个人应归档材料的收集和保管,做到及时归档,增强档案材料归档的主动性。

二是健全档案材料收集网络。各单位均确定一名领导干部主抓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报送经常性工作,落实一名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档案收集、整理、鉴定、传递报送工作,确保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工作领导到位,人员有力,工作有效。

三是严格对照认真自查。按照新《规定》确定的归档范围和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将《规定》新增加的收集范围内应上报的材料,随时收集,及时归档。

四是严格材料报送标准。对需要入档的材料统一纸张规格、书写用材、内容格式等标准。特别是工资表、奖励审批表、培训等材料的用纸,最好从源头上做进一步规范,避免出现无法裁剪和粘贴后不美观的现象(96年《规定》纸张规格为16开,新《规定》进行了明确)。同时,从源头上提高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质量,在材料报送前,要求各单位对干部基本信息

严格审核,准确填写姓名、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入党时间等信息,做到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质量从源头上抓起。

第五篇: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创新之我见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创新之我见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是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存在内容陈旧、案卷质量有待提高、管理手段滞后等问题,特别是随着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有待创新。

一、增强对档案工作创新意义的理解和认识

档案工作创新是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需要。当前,在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不断扩张的同时,存在着内容的陈旧性和档案利用的局限性,在一些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适应。作为档案工作者,要深刻挖掘知识经济时代档案工作新的内涵和特点,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开放的思维,适应今天的发展和变化,抓住时机,迎难而上,勇于探索,不断创新,去除旧的档案工作观念,使档案工作与时俱进。

二、加强收集工作,完善档案内容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是做好档案工作的基点和起点,也是其创新的基点和起点,因此,要在把握和维护档案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基础上,开展和进行工作创新。

⒈建立健全归档制度,积极主动有计划地收集和补充干部档案材料

针对有相当一部分形成材料的单位不能及时将材料送交归档、造成渠道不通的现象,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全面地收集归档材料,以免造成有的干部人事档案中缺少任免、考察、工资或奖励、学历等材料。对于考核、工资普调、表彰奖励等材料按照计划定期进行收集归档;一些零星的、不具有普遍性的材料可采用不定期收集方式,变被动为主动,做到平时留心了解各方面的情况,及时掌握信息,增强做好收集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做到口勤、手勤、腿勤,消除收集渠道闭塞现象,将研究成果、进修培训、晋升考核、政审鉴定等材料及时收集归档。

2.拓宽收集范围,丰富档案内容

为使档案工作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要把握干部档案材料形成的规律和特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同时要抓住重点,收集能够反映干部的政治素质、思想情操、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材料,特别是现阶段要根据人事制度改革和对人才信息的需要,注意收集那些能够体现人才能力、水平、专长、业绩的材料,使档案内容更加全面完整,提高档案的价值和利用率。

⒊树立动态收集观念,及时补充新材料

树立动态的收集观念,就是要求与时俱进地不断充实个人履历的新内容,做到重大业绩随时记载,定向收集,一般情况按一定时间阶段记载,要使档案材料收集得完整、齐全,档案工作人员必须抓住时机,以适应新时期干部人事工作和经济建设需要为切入点。

三、准确无误地做好鉴别工作

鉴别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鉴别就是对收集起来的材料进行审定,识别其真伪,判定其价值,确定其是否归档的一项工作,是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真实性和完整性的重要保证,是保证干部档案质量的重要环节。因此,档案人员应坚持原则、本着向组织负责的态度,首先要确定鉴别材料是否属于干部材料的范畴,对于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其次要对干部档案材料的内容是否真实进行鉴别,真实性是干部档案的生命;第三要鉴别干部档案材料是否完整,完整先是材料体系的完整,后是材料的内容和外部形式的完整,对头尾不清,来源和时间不明的材料,要查明后再作是否归档,做到取之有据、舍之有理、实事求是,特别是对剔除后准备销毁的材料,应慎之又慎,切忌草率处理;第四要鉴别干部档案材料手续是否完备。总之,经过鉴别后的归档材料必须是真实、完整、精练、实用,以确保档案材料的权威性。

四、搞好档案整理,提高档案质量

档案整理是档案管理中重要的基础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档案整理必须做到:分类准确、加工考究、排列合理有序、装订整齐。要突出三个方面:第一,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真实地把能够反映干部个人历史和现实的材料整理出来;第二,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第三,遵循档案工作活动规律,使档案材料之间内容和时间上的联系。提高案卷质量,应在以下的几项活动中加以研究和创新,首先搞好宣传是不可缺少的,要利用各种机会,反复地宣传提高档案质量的必要性和做好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其次是档案工作人员要不断加强与单位领导和指导部门的沟通和联系,积极寻求支持和帮助。

五、提高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十一世纪是一个知识经济时代,如何适应经济时代发展的需求、实现档案工作全方位的创新仍将是档案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当前,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基础薄弱,尚处在建设时期,因此,更需要制定信息发展战略,分阶段、有计划的加以实施,进而奠定档案现代化管理的基础。首先遵循“科学、实用、适用”原则,要确定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长期工作目标和近期工作任务,以“收集、管理、利用”三大环节为主线,以信息集聚、整合、发布为原则,构筑干部信息化管理平台,逐步消除各自为政、系统缺乏通用性、科学性的现状,促进档案管理社会化,发挥人文管理在信息化管理的作用。谢谢!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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