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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最新政策热点问题第一期
编辑:寂夜思潮 识别码:14-1021063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03 16:54:17 来源:网络

第一篇:营改增最新政策热点问题第一期

营改增最新政策热点问题

(202_第一期)

安徽省国税局4月7日整理发布

1.我们发现,四个行业营改增方案中仍然保留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与增值税基本原理有不相适应的地方,是否设定了截止期?

答:确实,目前下发的全行业营改增试点实施方案有不少过渡政策,主要体现在几个附件中,从类型上可以分为差额征税政策,简易计税政策和减免退税增值税政策。这些政策的制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确保行业不增负,二是便于企业熟悉并尽快过渡到增值税,三是考虑了部分特殊行业的增值税管理要求。

我们也认识到,过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会割裂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或是造成税收征管发票管理的漏洞。比如在征收链条的中间环节免税会造成下一个环节不能抵扣进项,产生重复征税,违背增值税的中性特征。简易计税涉及难以划分销售额从而准确计算进项税额问题,差额征税可能形成虚开发票的诱因,给发票管理带来很大难度。正是考虑到这些因素,目前的方案对这些政策都设定了过渡期,经过试点期间的运行和探索,在下一步增值税立法时,部分过渡政策将退出历史舞台。

2.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企业利润的影响是否显著?怎样认识增值税与企业利润的关系?

答: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增值税本身不参与企业利润的核算。按照现行会计核算的规定,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都是通过资产负债表上应缴税金进行核算的,这个负债类科目进行核算的进项和销项金额不管多大,他们仅仅是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对利润表没有任何的影响。同时,按照我国所得税有关规定,增值税作为价外税,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3.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企业在经营核算上还有什么影响? 答:税制转换后,四大行业征收营业税的项目都纳入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相关环节的价内税-营业税将转换为价外税-增值税,对企业在经营核算上产生了新的要求。一是收入上应注意价税分离处理。因增值税价外税的特性,对各环节(不含最终消费环节)的收入都有影响,企业收入将有所减少,减幅大致为:1-1/(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二是成本费用会有所下降。各环节的成本中外购货物、劳务和服务以及与之有关的成本也将因价税分离有所下降,减少幅度与相关外购内容的金额有关。但因生活性服务业、金融业等新扩围行业与制造业、流通企业相比投入中人工成本较多,而物料投入占比相对较少的特点,各环节成本的下降可能会小于收入的减少幅度。

4.个人购买房屋的增值税是按率计征还是简易计征?

答:营改增后,个人购买房屋将由原来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个人购买住房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特别是刚需的老百姓,为保证居民基本生活需要,营改增后,对个人购买房屋仍延续了原营业税的相关规定,即: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5.娱乐业适用的税率是多少?可否对外开具专用发票?对方可否抵扣进项?

答: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娱乐业属于生活服务范畴,应适用6%的税率。由于娱乐服务大多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紧密联系,即使有联系也无法准确区分。因此,在营改增后纳税人购进的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鉴于购买方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提供娱乐服务时建议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向哪个税务机构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实行属地纳税。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7.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4个行业实行营改增后,这些行业内的企业原来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否要从地税移到国税?

答:目前没有文件规定,营改增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也改为国税征管。因此,试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原来在地税缴纳的,税改之后还是在地税缴纳。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_〕120号)规定:202_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因此,202_年5月1日后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应在国税缴纳。8.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4个行业实行营改增后,上述4个行业内企业是否需要到国税再办理税务登记证?

答:4个行业内的企业如果原来就是国、地税共管户或者是202_年10月国家实行“三证合一”以后的开业户,则不需要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如果原来只在地税机关办理过税务登记,则可以凭主管地税机关地税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国税机关登记征管信息,领取国地税联办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证件。

9.营改增后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6%,但其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率却有17%、13%、11%、6%、3%等很多种,请问纳税人抵扣进项税时,按什么税率抵扣?

一般纳税人不论其销售货物、劳务或者服务适用的税率不影响其抵扣的进项税税率,不论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率是17%,13%,11%,6%,还是3%,纳税人都是根据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

10.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4个行业实行营改增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性服务以及不动产都能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答: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建筑服务、金融服务、和生活性服务,除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和生活性服务中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外,都可以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一般纳税人购建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11.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4个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转到国税改缴增值税后,国税机关会对个体工商户经地税机关核定的营业额定额进行调整吗?

答:不会调整,还会维持原来的定额。只有当个体工商户营业额发生较大增减变动时,主管国税机关才会在次年对其营业额定额进行调整。

1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新纳入试点的纳税人要具备什么条件才能自己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自己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纳税人必须先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备案登记手续;二是纳税人必须购买专门的税控设备,并在电脑上安装增值税发票升级版系统,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纳税人端税控设备有金税盘和税控盘两种,纳税人可以自行向服务单位选购。

13.新纳入试点的纳税人试点前发生的并已缴纳过营业税的业务,纳税人能否在试点后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开票后纳税人是否要再缴纳增值税?

答:新纳入试点的纳税人试点前发生的并已缴纳过营业税的业务需要开具发票的,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向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时纳税人不需要再缴纳增值税。

14.服务购买方向小规模纳税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小规模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时,能否按所提供服务适用的税率缴纳和代开专用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时,只能按法定征收率预缴税款,税务机关也只能按法定征收率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15.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到外地承接建筑工程,需要在工程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和缴税吗?

答: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到外地承接建筑工程,如果只是设立项目部,未单独成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则不需要在劳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证,但要按规定的预征率先在劳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然后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其在劳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可全额抵减其应纳税额。

6.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企业其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在取得预售收入时确认销售额还是在向购买方交房时确认销售额?

答:为确保营改增后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税源的均衡入库,实施办法对房地产企业缴纳增值税做出了单独规定。房地产企业以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在收到预收款的当月或税务机关规定的预缴期,应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填写增值税预缴申报表;企业在收到全部房屋价款并办理产权过户的当月所属期开具发票和纳税申报,允许扣除已在前期预缴的税款。当然,由于房地产企业有销售期房、现房、老项目、新项目等多种形式,每种形式的缴纳税款方式有一些差异,我们会在近期针对房地产企业下发专门的管理办法,既便于纳税人更好的遵从税法,也有于指导基层税务机关更好的服务纳税人。

第二篇:营改增热点问题汇总

服务业

问题

一、某酒店为一般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并且在房间还提供食品、日常用品消费,结算时收取住宿费,并另外收取住宿期间销售的食品、日常用品费用,对于其 提供的住宿服务与货物销售,是按照“混合销售”一并按6%征税,还是按“兼营”分别适用住宿服务6%,货物销售17%征税。

解答:应根据混合销售的规定,统一对酒店的收入按住宿服务征税。

问题

二、纳税人提供客房住宿服务,房费里包括免费早餐费,发票是按住宿和餐饮服务分别开具还是合在一起开具住宿发票?

解答:统一开具住宿服务发票。文件依据:财税[202_]36

问题

三、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为被服务公司提供驾驶服务,车辆由被服务公司提供,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负责被服务公司的工作人员接送,应按照什么税目征税?物业公司为小区内的树木和花草进行浇灌和修剪维护,是否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解答: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提供驾驶服务,按照人力资源服务缴纳增值税;物业公司为小区内的树木和花草进行浇灌和修剪维护等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税[202_]36

问题

四、小规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征税,扣除工资、福利费、公积金的余额不足3万元,是否免征增值税?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26号

问题

五、纳税人建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最好能显示销货方名称。解答:目前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确实无法查询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销货方名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底账管理系统查询到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名称。

文件依据:

问题

六、提供客房住宿服务,客房配备的免费物品(如:矿泉水,洗漱用品)是否视同销售?

解答:客房配备的免费物品,已包含在住宿费中,不视同销售,不征税。

文件依据:

房地产业

问题

一、纳税人202_年5月签订的租赁合同,当时不动产尚未施工,不动产的施工时间是在202_年8月1日,预计202_年4月30日交付,该种情况企业租入不动产,租入不动产的时间如何确认?是按照租赁合同签订时间还是不动产的交付时间或者是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

解答:按照取得不动产时间确定,租赁合同中约定是202_年4月30日交付,取得时间就是202_年4月30日 文件依据:财税[202_]36

问题

二、装潢公司和企业签订包工包料装修合同,其中包含装潢公司为其购买的空调和家具。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照装修服务缴纳增值税?

解答:货劳处答复与装修服务紧密关联,不好分割的,如:中央空调、整体厨房 整体浴室中所含电器等按照装修服务征税,购买的电视、空调(非中央空调)等按照货物销售适用税率征税。

文件依据:财税[202_]36

问题

三、房地产企业收取的预收房款可以开具收据吗?预收房款能否开具普通发票,开具普通发票是否要全额征税收取的30%首付款,如何开票,如何纳税?收取全部房款后,开具全额发票,以前已开具的发票和缴纳的税款如何处理,如何申报?收取的定金、订金、诚意金、认筹金发票如何开具,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答:房 地产企业收到的预收款,纳税人不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收据,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论是开收据还是普通发票,均要按18号公告按3% 预缴税款,但不需在收款当期申报,在收到全款时申报,换开一张全额的发票。定金比照预收款,订金、诚意金、认筹金等不属于预收款。

文件依据:财税[202_]36

问题

四、房地产企业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发票,应如何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解答:

(一)企业使用航信公司开票系统(即金税盘)开票的,金额栏填写销售不动产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数额,税率栏填0,然后在备注栏注明“税率为0的销售额是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

(二)企业使用百旺公司开票系统(即税控盘)开票的,可以通过编码的方法解决,基本操作步骤为: 第一步,进入开票系统后首先选择商品编码;

第二步,进入操作界面,找到商品房对应的商品编码后点击操作界面上的“增加”按钮,然后自编一个商品代码,将自编的商品代码的税率设为0,然后在免税类型中选择“不征税”。完成新代码编制后点击操作界面上的“保存”按钮,完成不征税代码的编制工作。第三步,在开票系统中选定企业自编的商品代码,进入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界面,金额栏填写销售不动产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数额,税率栏选择不征税。

文件依据:

问题

五、房地产企业开具售房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购房者名称可以注明夫妻双方名称,但是身份证号码只能输入一位,请问开具售房发票如何开具夫妻双方身份证号?

解答:销售房产发票身份证号码目前只能开具一个,其他人的身份证号码可以在备注栏注明。

文件依据:

建筑业

问题

一、纳税人咨询投资政府土地改造以前免征营业税,现在是否免征增值税? 解答:总局202_年15号公告,明确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 文件中所规定的政府土地改造行为属于投资行为的,不是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原政策是不征营业税,不是免税),有关单位提供的设计和建筑服务应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

问 题

二、建筑企业,在安徽省外有项目需要在到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报验登记,之前在地税部门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已核销,现去主管国税部门申请 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金三”系统提示有建筑服务发生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核销,无法重新开具。如何处理?

解答:请 主管国税部门查询系统内显示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谁开具的,如果是国税部门开具的查明原因处理,如果是地税部门开具的,请主管国税部门在确认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已在地税核销过的前提下,在我们“金三”系统做核销操作,如果不能核销,通过平台提交中软公司处理。

文件依据: 问题

三、建筑企业所有的项目都是清包工方式。是否可以以公司名义进行简易备案,还是必须要分项目备案?

解答:为方便纳税人,多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的,在“金三”做一次备案,日常管理时每个项目的备案资料在该项目第一次申报纳税时附报。

文件依据:

问题

四、纳税人提供石材和铝制的幕墙维修、维护,税率分别是多少?

解答:适用建筑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税[202_]36

综合

问题

一、党校下属的事业单位承担了一部分培训工作,主要涉及政府干部的进修,是不是免征增值税?

解答: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_‟36号)文件规定的免税项目,不免征增值税。文件依据:财税[202_]36

问题

二、从事劳务派遣的纳税人,按照规定选择适用差额征税,使用的是航信公司系统开具网络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时无差额开票功能,无法进行差额开票?

解答:已联系技术服务单位航信公司,目前没有收到网络发票差额开票需求,系统没有开具差额征税的功能,不能开具差额征税网络发票,涉及到航信网络发票差额征收不能开具的,临时的解决办法:用省局网站的营改增通用机打发票打印发票。地址:http://www.teniu.cc/ahtax/zxbs/xzzx/ssrj/,航信公司正着手解决系统开票功能问题。

文件依据:

问 题

三、我公司是一家正在筹建集团内部银行和结算中心的集团企业。主要业务为:一家销售子公司负责集中销售,其他各子公司(含跨省子公司)主要负责生产。各 生产工厂生产完成后内部销售(开具增值税法票独立交易)给销售公司统一对外销售。为了加强内部管理和资金占用考核,现集团准备对各子公司(独立法人主体)的交易通过内部银行先行结算和独立计息,并对资金进行归集和下拨管理。咨询问题如下:

1、对于各子公司通过内部银行结算形成的内部银行内部存款利息收入能否享受存款利息收入免增值税政策?若需要交纳增值税,怎样交纳?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交利息支付方进行进项税抵扣?

2、集团企业内部银行对各子公司的内部贷款利息收入是否免受免税政策?如需要交纳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利息支付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3、关于统借统还业务,集团核心企业如何确定?是否只能固定一家子公司对外借款,还是可以是多家子公司?若集团通过三家子公司进行统一借款,再下拨给其他子公司使用并收取不高于对外借款的利息,统一对外付息和还本,是否属于统借统还业务?

解答:

1、税法(36号文件)上,存款利息仅针对有吸储资质单位的吸资行为,不征增值税。你述内部银行“存款利息”应属子公司的贷款孳息。

2、无免税规定。按规定贷款利息不得抵扣。

3、统借统还,对统借方原则上是整体或核心单位。文件依据:财税[202_]36,国家税务总局[202_]18公告

问题

四、企业既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又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是否可以只选择其中一项?

解答: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微企业因为税率不同,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同时享受,不能选择应纳税所得额50%计入,按照15%税率申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仍然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文件依据:

问题

五、202_年5月1日以后,营改增纳税人如何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

解答:由总机构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财政机关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2_第14号

问题

六、202_年5月1日以后,电信企业销售流量包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答:电信企业销售流量包业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适用税率6%。文件依据:

问题

七、202_年5月1日以后,纳税人选择差额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解答:按 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 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 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注意税率栏用的是***号,因为发票上价款和税款没有勾记关系。)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23号

问题

八、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查询到申报表?

解答:202_年5月1日以后,小规模纳税人全部调整为按季申报,已经联系航信公司在网上办税平台通知提示纳税人。

文件依据: 问题

四、企业无法在系统中查询到一般纳税人资格。解答:登陆“安徽省国税局-网上办税平台-无纳税人识别号登陆-发票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进行资格查询。主要是因为“金三”系统运行不稳定,建议纳税人稍后再试。

文件依据:

问题

九、玉米皮是否属于免税饲料产品范围?

解答:玉米皮不属于初级农产品,也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121号)中免税饲料的范围,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11号)

问题

十、纳税人取得ETC项目开出的发票后能否抵扣税款?

解答:取得ETC发票暂不能抵扣税款,等待总局明确。文件依据: 问题

七、总局公告17号说的是预缴增值税税款抵减不完的可留抵下期,纳税人项目预缴增值税税款过多,项目完结也没有抵减完,能否抵减其他项目?

解答:可以抵减。文件依据:

问题

十一、用人民币报关能否退税?

解答:符合条件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可以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文件依据: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2_‟470号)

问题

十二、202_年5月1日以前,纳税人发生的营业税纳税义务,未缴纳营业税未开具地税发票,能否在202_年5月1日以后,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该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202_ 年5月1日以前,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是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仍然需要缴纳营业税,不能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已经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取得方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和纳税人回复时解释清楚,存在涉税风险,202_年5月1日以前应缴纳营业税的,还是缴纳营业税,地税还是有检查 补税权的。

文件依据:

问题

十三、留存的地税发票之前是使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开具,营改增后是否仍使用该系统开具?开具发票时销售额填写含税还是不含税?增值税税率如何填写?

解答

货劳处答复: 留存的地税发票在营改增后仍使用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开具。

征科处答复:开具发票仍遵循地税系统规定要求开具。问题

十四、保险公司需要代扣代缴保险代理人的增值税吗?

解答:财税„202_‟36号文件没有规定保险公司是保险代理人缴纳增值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如果国税部门没有委托保险公司代征保险代理人的应缴增值税,则保险公司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文件依据:

问题十五、一般纳税人企业员工出差发生的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件依据:

问题

十六、部分纳税人反映开具发票时,开票系统无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编码,也没有“其他”选项可选,应如何处理开具发票?

解答:网上办税平台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库202_年5月1日已经全部更新,如纳税人反映无法选择商品和服务编码,请纳税人进行编码库更新后在进行开票操作(最新版编码库有4136条商品和服务编码),仍然无法选择的应是个人操作问题,建议纳税人联系航信公司解决。

文件依据:

问题

十七、营改增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解答:政策文件中,没有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文件依据:

问题

十八、营改增保险业纳税人,承办县区大病保险,有两种结算方法。第一种情况:一个季度结算一次,已结算至第一季度,承保期为202_年全年;第二种情况:承保期为202_全年,年终终了结算并开具发票,平时申请备用金,备用金是由医保办拨款保险公司,现在营改增后对于上述两种情况如何开票?(纳税人指出其涉及免税险种)

解答:等待货劳处回复。文件依据:

问题

十九、营改增后,使用现金进行货物期货的交割,按照什么品目缴纳增值税?

解答:财税202_(36号)中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未包含货物期货。货物期货的交割,按原增值税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文件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问题

二十、营改增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以建筑商和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执行合同为准,还是以到建委备案或者地税机关备案的合同为准?

解答:根据文件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_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_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判断时应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在202_年4月30日前建筑劳务已经开始或合同已签定,均属于老项目。

文件依据:财税[202_]36号 总局202_ 18号公告 问题二

十一、留存的地税发票之前是使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开具,营改增后是否仍使用该系统开具?开具发票时销售额填写含税还是不含税?增值税税率如何填写?

解答:等待货劳处回复。文件依据: 问题二

十二、旅游服务纳税人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过路过桥费是否属于交通费可以扣除销售额?

解答:可以扣除销售额,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文件依据:

问题二

十三、商场为顾客办理会员卡收取的费用,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属于什么税目?

解答:需要缴纳增值税,商场收取的会员费属于居民日常服务,娱乐场所收取的会员费属于娱乐服务。

文件依据:

问题二

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2_年6月30日之前可作为预缴款的扣除凭证,如果建筑企业在202_年6月30日不办理结算,这部分发票以后还能扣除吗?

解答:不能扣除。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17号)。

问题二

十五、纳税人办理营改增登记需要携带哪些资料?

解答:针对纳税人咨询办理营改增需要携带哪些资料,目前总局和省局未统一明确需要携带的具体资料。

建议纳税人携带下列资料前去办理营改增登记

一、原先国、地税分开办证的,携带国、地税税务登记的副本原件

二、原先国、地税联合办证的,携带国、地税合办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三、三证合一的,携带副本原件

四、原先在地税领购发票的,携带地税机关发票领购簿

五、携带企业公章和发票专用章

六、携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七、原先为纯地税户的纳税人,提供出资方信息,有验资报告的携带验资报告,没有验资报告的能说清楚出资方情况。

具体携带的资料也可以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问题二

十六、劳务公司派遣人员从客户仓库收取包裹并送达至同城另一客户手中,是否属于派送服务?派送服务对包裹的重量、规格是否有要求,是否适用于邮政服务对于包裹的重量、规格的规定?

解答:劳务公司派遣人员从客户仓库收取包裹并送达至同城另一客户手中属于收派服务不是派送服务。派送服务对包裹的重量、规格没有要求,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需具有相关资质,对邮政服务包裹的重量、规格的规定不适用派送服务。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_‟36号)。

问题二

十七、废品公司为企业提供汽车等报废服务,并为企业办理车辆报废等相关注销手续,如何开具发票?按照什么服务项目申报纳税? 解答:依据财税„202_‟36号文件附件1,请纳税人根据自己实际提供的报废服务的具体业务情况和相关资质,在其他现代服务和经纪代理服务中选择适用来申报纳税并开票。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_‟36号)。

问题二

十八、营改增的小规模纳税人,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同一地市不在同一行政区划内,能否汇总缴纳增值税?

解答: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_‟36号)。

问题二

十九、70年产权公寓和40年产权公寓是否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_‟36号)文件中规定的住房? 解答:70年产权并且水电费按照居民用水电费用标准缴纳的公寓,可以视同为住房;40年产权并且水电费按照商业用水电费用标准缴纳的公寓,不可以视同为住房。

文件依据:

问题三

十、企业“三证合一”并重新刻制了发票专用章,但是金三系统的纳税人识别号并未变更,导致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识别号和金三系统查询的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开具 的发票可以使用吗?开票方企业已实行“三证合一”,已更改金三系统的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专用章未重新刻制,导致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识别号和金三系统查询的 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开具的发票可以使用吗?

解答:经咨询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答复,可以使用,但建议尽快进行变更。

文件依据:

问题三

十一、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佣金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解答: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文件依据: 问题三

十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以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执行合同为准,还是以之前在建委备案的承包合同为准或者两者都可以?

解答:经咨询货物和劳务税处答复,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执行合同和在建委备案的承包合同一般情况下应是一致的,应了解纳税人两个合同出现不一致的原因,再做进一步答复。

文件依据:

问题三

十三、境外企业为设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独资企业提供网络服务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解答:提供网络服务的境外企业服务器和人员均不在我国境内,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不满足上述条件的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不是增值税纳税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_‟36号)第十三条第(一)项。问题三

十四、纳税人出租土地使用权是否就是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多少?

解答:纳税人出租土地使用权和转让土地使用权不是同一业务,适用税率均为11%.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_‟36号)。

问题三

十五、广告公司帮企业搭建对外宣传的展台是否属于建筑安装业务除展台搭建外,同时帮企业制作户外广告牌,上述两项业务,广告公司应分别开具还是合并开具发票税率分别多少?

解答:建议贵公司适当调整经营合同。总包合同如为广告宣传,其搭建不单独核算为建筑;广告牌一般属制做宣传品出售的销售货物行为。

文件依据:

问题三

十六、依据财税„202_‟36号文件规定,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购买住房时间是以购买方发票开具时间还是以房产证时间计算? 解答:经咨询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劳务和财产行为税处,以房产证时间和契税完税证明开具时间中孰早的时间作为判定2年的依据。文件依据:

问题三十七、一般纳税人销售砂石可选择简易办法征收,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是否均可以选择简易办法征收?

解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征收,非自产产品不适用简易办法征收。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9号)第二条第(三)项第2目。

问题三

十八、企业出售的汽车账面净值10万元,处臵收入6万元,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其处臵收入明显偏低,要求进行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增值税申报如何填报?

解答:企业进行所得税申报调整额可填列在申报表附表三资产类调整项目资产损失栏次,并到主管税务机关做专项申报或清单申报。增值税补缴税额填列在简易办法征收栏。

文件依据:

问题三

十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同一地市不同的两个行政区分别购买了土地进行项目开发,并分别成立了两个物业分公司,该企业又在上述两个行政区中的一个行政区内,购买了一块土地进行项目开发,是否还需要成立一个物业分公司?

解答:从税收管理来看,只要原物业分公司能将新项目的物业业务进行统一的财务核算和汇总申报纳税就可以。企业如果根据自己的决策成立一个新的物业分公司也是可以的,工商准予办理营业执照就可以了。税务管理上没有要求必须成立新的物业分公司的规定。

文件依据:

问题四

十、垃圾清运按照物流辅助服务中的装卸搬运服务还是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解答:按照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包括建筑类垃圾清理)。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_‟36号)。

问题四

十一、机构所在地在安徽省以外的建筑安装企业,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在安徽省内,该建筑安装企业是否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营改增登记、认定等事项?

解答:不需要在劳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但需要办理外来户报验登记,否则无法在劳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预缴增值税申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17号)。

问题四

十二、建筑安装企业异地施工,如属于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还是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解答: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_‟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17号)。

问题四

十三、202_年4月28日以后,能否办理营改增登记、认定等事项?

解答:建议纳税人按照省局通知在202_年4月28日前办理营改增登记、认定和发票领用等事项。如纳税人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办理的,提供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电话号码联系具体办理时间。

问题四

十四、人力资源公司派出员工为其他企业提供招聘服务,接受服务企业支付人力资源公司服务费和员工工资,服务费和员工工资都需要缴纳增值税还是仅就服务费缴纳增值税?

解答:该问题已经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等待总局统一政策口径。

问题四

十五、建筑安装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在202_年5月1日前,已经按照收入计提了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202_年5月1日以后,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税款如何缴纳? 解答: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2_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2_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件依据:

1.202_年5月1日之后,纳税人销售建筑工程老项目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_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_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202_年5月1日之后,跨地区发生建筑工程项目是否需要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目前尚无文件规定。

3.202_年5月1日之后,建筑工程老项目的企业申请简易征收是否需要办理备案登记? 【报送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4、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_‟36号)文件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202_年5月1日之后,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跨地区发生的建筑业劳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复: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202_年5月1日之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为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答复: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什么是建筑工程老项目? 答复: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_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_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四、202_年5月1日之后,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老项目,收到预收款项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 复: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_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臵原价或 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 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_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五、202_年5月1日之后,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是否在地税申请代开发票?

答复:营改增之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六、保安服务是否属于安全保护服务?

答复:保安服务属于安全保护服务。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七、纳税人发生贷款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认证抵扣?

答复:纳税人发生贷款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认证抵扣。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八、娱乐业纳税人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复:娱乐业纳税人无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三篇:营改增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答记者问》

摘录

营改增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根据规范税制、合理负担的原则,通过税率设置和优惠政策过渡等安排,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对现行征收增值税的行业而言,无论在上海还是其他地区,由于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也将相应下降。

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

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

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

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

试点纳税人在非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就地缴纳营业税的,允许其在计算增值税时予以抵减。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摘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2.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三)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

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摘录

第二章 应税服务

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

第三十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2.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三)销售额。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摘录

(四)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营改增文件解读要点

一、明确营改增的立法目的:

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二、明确营改增试点的范围: 试点行业是:4+6+1 四大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海陆空和管道),铁路和航天除外 六个现代服务业: 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其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是税务总局部根据租赁业发展的现状,对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中的创新交易形式做出的新定义和界定,并列为现代服务业。应税服务的交易行为分为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

一个金融保险业:

三类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经主管部门门批准的信息技术服务中的金融支付服务。

三类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支付服务是金融保险业

三、销售额的确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类公司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可以延续;融资租赁公司销售额的确定方法仍按202_年财税字16号文的规定办理。差额即为销售额。

四、即征即退及计征方法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试点纳税人通过融资租赁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动产,承租人分别从供应商和融资租赁公司取得应税货物和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票。如果两个附加按17%不税率征收,税负加重部分不能即增即退,增值税部分即增即退计入收入缴纳所得税,融资租赁公司的的实际税负能与原来持平就不错了。

五、对传统租赁服务是重大利好| 文件所指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中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税务部门对三类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做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分类新定义及计征办法。此次营改增对动产租赁服务公司是重大利好,融资租赁公司应转抓住这一机遇为传统的设备租赁公司实现规模采购,连锁化经营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http://www.teniu.cc/Infor/Detail/72266

文号: 沪财税[202_]52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2_-10-18 关于认真做好202_年本市“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沪财税〔202_〕5号)有关规定,结合贯彻落实全国范围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推进工作的有关要求,按照“新老衔接、优化程序、完善机制、逐步淡出”的原则,202_年本市将在基本保留原财政扶持政策框架并对实施操作规定作适当优化完善的基础上,继续实施本市“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并视国家关于全国范围推进“营改增”试点的总体进程安排情况,适时调整本市“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现就认真做好202_年本市“营改增”试点财政扶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扶持政策的适用范围

凡已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并在202_年1月至12月期间,按照“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本市区域内的试点企业,属于本市“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的适用范围,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办理202_财政扶持资金申报。

二、试点企业税负增加额的计算方法

(一)试点企业税负增加额计算公式为:税负增加额=∑(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缴纳税额-按原营业税规定还原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应纳税额)×(1+教育费附加率+河道维护费征收比例+城建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退税额

(二)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退税额为试点企业按当年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核定的退税额,包括出口退税额、即征即退税额和其他退税额。

(三)试点纳税人兼营不同应税服务项目的,应根据不同应税服务项目的税负增减情况,合并计算整体税负增加额。

三、财政扶持资金的分担机制

市级集中税收征管企业和市级税收委托征管企业中的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税收属地征管企业中的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按现行体制分别承担。

四、本市财税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各区县税务局主要负责受理本区县税收属地征管企业和市级税收委托征管企业中的试点企业申报的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市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受理市级集中税收征管企业中的试点企业申报的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并分别对各自受理的试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核。

(二)市税务局主要负责按月跟踪监测试点企业税负变化情况,加强对各区县税务局和市直属税务分局的工作指导,及时协调处理财政扶持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涉税问题,相关事项纳入日常税收监控工作。

(三)各区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对本区县税务分局受理的初审资料进行终审,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终审结果和市级财政承担资金的拨款申请,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及时拨付市、区县两级承担的财政扶持资金。

(四)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对市税务直属分局受理的初审资料进行终审,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及时拨付财政扶持资金,根据区县财政局报送的终审报告和拨款申请,向区县财政局核拨市级财政承担的财政扶持资金。

五、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的操作流程

自202_年起,本市“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原则上实行按年据实审核拨付,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的具体实施操作流程如下:

(一)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

凡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可在202_年1月31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加盖公章的下列申报、申请资料: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附列资料(1)《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计算表》、附列资料(2)《营业税营业额还原减除项目明细表》;

4.还原减除项目申报说明并附减除凭证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以及附表复印件;

8.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河道维护费等税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9.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复印件;

10.财税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试点企业报送的上述纸质资料均须加盖公章并按以上顺序号装订成册,其中资料1、2、3需同步报送电子文档。

试点企业除报送上述202_财政扶持资金申报资料外,应当同时向财税部门递交“营改增”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承诺书,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作出郑重承诺。财税部门核实企业书面承诺的内容如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将按现行财税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财政扶持资金的审核

1.各区县税务部门(或市税务局直属分局)收到试点企业报送的上述财政扶持资金申报资料后,对试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核,并在资料申报时限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关于202_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变化情况初审结果的汇总说明》、《202_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变化情况的初审说明》、《202_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汇总统计表》以及试点企业填报的申报资料送交同级财政部门(市税务局直属分局将有关审核汇总资料报送至市财政局)。

2.各区县财政局收到同级税务部门送交的相关申报资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资料的终审工作,并将审核结果汇总后向市财政局上报终审报告和财政扶持资金拨款申请。同时,附报《202_营改增试点税负增加企业财政扶持资金(分户)汇总表》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三)财政扶持资金的拨付

本市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202_的税负增加额给予全额拨付财政扶持资金。

市财政局收到各区县财政局上报的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终审报告和拨款申请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及时将市级财政承担资金核拨至区县财政局;收到市税务局直属分局报送的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报资料并经审核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及时办理财政扶持资金的拨付手续。

各区县财政局收到市财政局核拨资金后,应及时办理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的拨付手续,并对区县承担部分列区县相关支出。

六、落实财政扶持政策的具体工作要求

继续实施可以有效平衡试点企业税负的本市“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是确保国家税制改革试点顺利平稳有序推进的一项重要财政保障举措。各级财税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落实工作措施,协调安排专门职能部门有序组织实施,确保本市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一)加强宣传服务,强化辅导培训。各级财税部门要主动为试点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财税政策解读服务,要采用各种形式加强宣传辅导,切实帮助试点企业理解掌握“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内容、办理申报的相关程序和其他应注意事项,必要时,可组织申报专题培训,帮助试点企业妥善解决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审核管理。各区县财税部门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机制,要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统筹协调安排实施申报审核工作,必要时,可以采用财税部门联合会审的方式,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工作衔接,规范操作流程,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三)加强监督检查,防范管理风险。各区县财税部门应加强对申请受理、审核拨付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强化责任,必要时可组织实施试点企业“营改增”试点财税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切实保障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的有效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四)认真做好总结,按时报送报告。各区县财政部门要按本通知的有关工作要求,于202_年4月30日之前完成202_财政扶持资金审核拨付和总结报告工作。审核拨付工作结束以后,要认真做好审核拨付情况的分析评估工作,审核拨付工作的总结报告以书面文件形式报送市财政局。

特此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附列资料(1)《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计算表》;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附列资料(2)《营业税营业额还原减除项目明细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2_年10月18日

第四篇:营改增热点问题六

——进项税额的确定

(一)试点纳税人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根据财税〔202_〕111号附件1第二十二条、财税〔202_〕111号附件2第一条第(四)项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4、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试点纳税人哪些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财税〔202_〕111号附件

1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通用缴款书。

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5、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三)试点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是指哪些?

根据财税〔202_〕111号附件1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四)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如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财税〔202_〕111号附件1第二十六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五)试点纳税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发生不得抵扣情形时应如何处理? 根据财税〔202_〕111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六)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发生中止或者折让,退还或收回的增值税额如何处理?

根据财税〔202_〕111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

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七)试点纳税人发生哪些情形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税〔202_〕111号附件1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八)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202_年12月1日以后,原有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可以用于抵扣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

根据财税〔202_〕111号附件2第3条第3项规定,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202_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九)总机构试点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如何确定?

根据财税〔202_〕132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总机构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用于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应当索取增值税扣税凭证。

(十)试点地区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哪些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财税〔202_〕111号附件2第三条第(一)项第1-4点规定,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

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上述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否则,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一)试点地区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哪些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财税〔202_〕111号附件2第三条第(一)项第5、6点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上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对于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增值税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不包括《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对于非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增值税条例》第十条所

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第五篇:北京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

北京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

一、征税范围

1.代驾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2.物业收取的门禁卡工本费,按什么项目缴纳增值税?

答:应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3.健身房收取健身费包括健身卡工本费,按什么项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4.网吧按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5.境外单位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是否需要缴税?如何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_〕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6.提供滑雪服务按什么税目征收增值税?

答:文化体育服务。

7.酒店因为损坏商品支付的赔偿款,需要交纳增值税吗?按什么税目缴纳?

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8.文化公司在网上代售名家字画,购买方要求全额开具发票,请问如何开具?该企业如何计算税款?

答:按照销售货物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

9.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应按照什么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_〕36号)的规定,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10.一般纳税人将外购的礼品无偿赠送给客户,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能否抵扣进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增值税上视同销售,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

11.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

二、应纳税额计算

1.建筑业简易征收按项目备案,是否还有36个月不得变更的限制?

答:建筑企业可以根据不同项目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

2.银行、保险等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如何计算

应纳税额?

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16家企业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2_年第18号)规定:“

一、同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16家企业(详见附件)实行由总机构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的应纳税额,分别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缴纳入库的方式。

当期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的应纳税额=当期汇总计算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全部应纳税额×(当期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的销售额÷当期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全部销售额)”

3.纳税人购入符合分两年抵扣的不动产,已经了抵扣60%,但是随后就进行了销售,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税收优惠

1.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是否仍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_〕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需要交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_〕36号)的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_〕36号)的规定,202_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2_〕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4.营改增后对于大学生创业有什么增值税上的税收优惠?

答:1.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2_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2_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_年5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_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四、征收管理

1.哪些企业需要填写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填写全部的营改增项目吗?非营改增项目是否需要填写?

答: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由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只填写营改增项目。

2.纳税人在异地预缴增值税,一税两费应在何地缴纳?

答:在增值税预缴地缴纳。

3.有纳税人反映,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时,申报系统中《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显示为选填,但是如果不填,系统不让上传,这类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30号)规定,《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由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即便申报系统中显示该表为“选填”,仍需要按要求填写该表。

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请问预缴税款和进行正常的纳税申报有无先后顺序?

答:先进行预缴税款,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_〕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纳税申报时,可抵减已预缴税款。

5.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_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动产在网上进行简易征收备案,如果有很多合同需要多次备案吗?还是和建筑老项目一样只用备案一次?

答:只需要备案一次。

6.在北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小型安装服务需不需要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2_年第8号)规定,我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7.建筑企业有很多不同的老项目,都选择适用简易办法计税,是否需要分别备案?

答:不需要分别备案。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在36个月内,只需备案一次即可。

五、发票管理

1.公司替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由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否可以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_〕36号)的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的保险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取得的房产,销售价格低于取得价格如何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金额能大于销售金额吗?

答:没有政策规定不可以。如情况属实,可据实开具发票,据实享受差额扣除。

3.适用于简易计税方式的一般纳税人可否为购货方开具征收率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财税〔202_〕36号文中的简易计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北京市以外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税款,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在哪个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市以外纳税人在本市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2_年笫9号)规定,北京市以外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统一由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入库。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5.营改增之前开具了购房人为A的地税发票,营改增后因为购房资格问题,需要重新开具购房人为B的发票,这种情况能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纳税人202_年4月30日前已经开具的地税发票在5月1日之后需要退票的,不得再开具地税发票。纳税人应先将需要退票的发票全联次收齐,对于需要重现开票的,税务机关对新开票税额和原开票税额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已缴纳营业税的部分可开具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

营改增最新政策热点问题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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