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表彰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先进个人抗震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布文号】安监总人事〔2008〕146号 【发布日期】2008-08-05 【生效日期】2008-08-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表彰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先进个人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
人的决定
(安监总人事〔2008〕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赴四川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下发以来,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认真贯彻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的统一安排,深入扎实地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有效地推动了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有力地促进了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全系统特别是战斗在灾区一线的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指战员、医务人员,挺身而出、不畏艰险、抢险救灾、忘我工作,为抗震救灾做出了重要贡献。在繁重的安全督查任务和特大地震灾害面前,广大安全监管监察干部职工不辱使命,不负重托,一手抓安全督查,一手抓抗震救灾,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弘扬正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授予刘晓芳等43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先进个人”称号;授予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等64个集体“抗震救灾先进集体”称号;授予黄锦生等411人“抗震救灾先进个人”称号。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不断取得新的成绩。
广大安全监管监察干部职工要以先进为榜样,学习他们忠于职守、无私奉献的崇高境界,学习他们吃苦耐劳、埋头苦干的顽强精神,学习他们认真负责、深入扎实的良好作风,学习他们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的精神风貌;要大力弘扬先进精神,学习先进事迹,进一步坚定信心、扎实工作,同心同德、齐心协力,不断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
附件: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先进个人、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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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先进个人
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先进个人
(共 43 人)
煤矿第一督查组(赴山西组)
刘晓芳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皖南监察分局副处级监察
张龙根孟 涛房丰洋庞景波赵龙生王玉明何冬云常 源彭 成边德运杨以民专员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徐州监察分局副局长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副主任科员
煤矿第二督查组(赴黑龙江组)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呼伦贝尔监察分局副处
级监察专员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员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司副主任科员
煤矿第三督查组(赴四川组)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东监察分局主任科员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技术装备司调研员 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处处长
煤矿第四督查组(赴重庆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调度中心调度室副主任 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南疆监察分局局长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淮南监察分局党总支书记
煤矿第五督查组(赴贵州组)
姚 勇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司处长 邓江波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装备处副处长 刘新军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主任科员
刘向东 王万生 卜庆林 扈天保 赵振海 周 彬 甄小丰 陈 琳(女)张宏波 闫绍华 煤矿第六督查组(赴云南组)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专员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司处长
煤矿第七督查组(赴湖南组)
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察局副局级纪律检查
员、监察专员兼办公室主任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专员
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 第一督查组(赴四川、重庆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督管理一司副司长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信息管理部处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调度中心副主任科员
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
第二督查组(赴云南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调度统计司副司长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副处长
(正处级)
常明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中心工程师
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 第三督查组(赴河北、辽宁组)
王立忠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督管理一司调研员 韩玉鑫吴 昊韩 伟孙宇昊张世昌王 维赵 鑫李清波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综合部副主任
科员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干部
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 第四督查组(赴山东、河南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
副主任科员(挂职)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综合部主任科员
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 第五督查组(赴江苏、浙江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
副巡视员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技术装备部干部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 第六督查组(赴湖南、陕西组)
贵州省遵义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处处长
温雁峰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干部
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 第七督查组(赴湖北、贵州组)
李生盛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培训司副巡视员 陈 列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督管理二司副司长(挂职)何 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协调司科员
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 第八督查组(赴安徽、江西组)
刘幼贞(女)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
副巡视员
张兴林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
处长
贾世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信息研究院干部
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简报组
杨恩道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值班室副主任
第三篇:百日安全生产督查专项行动
弥勒县卫生系统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情况报告
县安委办:
按照县政府办《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县卫生局组织抽调5名工作人员,于2008年6月13日—6月30日深入城区、乡镇各医疗卫生单位,广泛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认真落实各项督查工作措施,扎实推进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现将开展活动情况汇报如下:
一、组织领导,明确职责
为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县卫生局成立卫生系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卫生局党委委员余永生同志任组长,童林有和陈海祥两位同志任副组长,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卫生系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卫生局办公室,童林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卫生局制定了《弥勒县卫生系统关于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具体明确了开展督查活动的指导思想,所遵循的工作原则、检查的内容及重点、检查的方式方法、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方法步骤及具体要求事项。
二、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主要内容及情况 各医疗卫生单位按要求,在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活动中,重点排查治理:一是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落实 1
情况,尤其是各医疗机构患者疏散、撤离、救治和应急急救队伍的组建情况;二是门诊、病房等重点部位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完好情况及紧急疏散通道的畅通情况;三是高压氧舱、锅炉及其它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配电室、电梯及水、电、气等设备、设施的安全保养情况;四是毒麻药品管理、放射源管理和消毒隔离等重要环节的安全监管、应急物资储备;五是执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和《卫生系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情况;六是公务用车的安全状况;七是新建、扩(修)建工程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等。排查检查出3个安全隐患,均予及时整改,未发现重特大安全隐患和一时难以整改的安全隐患。各医疗卫生单位按照县卫生局的统一部署,继续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活动,继续深化了卫生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两个主体责任”,使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深入到位,建立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和长效机制,杜绝了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为迎接奥运会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弥勒县卫生局
2008年8月3日
第四篇: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湖南军信路桥G106国道平江段改建工程E标
“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总结
为了106国道建设能够顺利的竣工、为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伤害,安全保障工作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上级领导部门对安全工作极为重视,根据业主公司关于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有关精神,并结合《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工作方案》有关规定,军信路桥E标经理部积极响应,已于08年5月17日成立了由项目经理刘克玉同志为组长的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的检查督办下,E标通过自检,及时有效的排除多起安全隐患,保证了工程的顺利进行。具体措施与实施办法如下:
一)、路基工区:
由军信路桥E标承建的G106 E标,路基、路面工程起讫桩号为K58+572~K66+580,全长8km,起点位置三阳段处于城郊结合部,G106国道改建是在原路上改建加宽,因此过往的车辆十分密集,给施工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在百日生产督查行动中,我们又面临着7月22日平江起义八十周年庆典在即,时间紧、任务重。这对们E标是一个严峻的考验,经理部在安排了大量工程技术人员的同时安全督查小组召集工区长、安全员和民工队负责人分析了具体情况,例出了重大危险源:
1、边施工边通车地段,2、机械设备的检修保养,3、机械操作手每天的操作情况,4、高温天气的防暑降温工作,5、爆破地段的安全防护工作,6、炸药的运输与存放,7、陡坡、弯道施工地段的安全标-1-
志标牌的安放,8、施工人员防护用品的穿戴。一一列定出了督查方案、实施方案、应急预案和奖罚措施。在各级领导的正确领导下,我们现已进入路面水稳层施工阶段,圆管涵盖板涵已经施工完毕。我们在施工路段两端竖立了警告标志。派出了2名工作人员指挥对路段的清扫工作。对于施工车辆、机械设备进行突击检查,对那些无牌无证的车辆人员进行清退,为了使同志们在高温天气防暑降温,经理部为其配置了草帽、水壶和防暑药品。路基工区承担着8 km单幅水稳层、基层施工的艰巨任务,同时还坚持着日常养护工作,确保道路的畅通。为了确保施工的安全,工区自行组织人员在每三公里内安排了一名专职养护人员,及时对路基出现的坑、槽进行修补,避免了坑槽积水,保证了道路畅通,确保了没有任何事故的发生。
二)、汨水大桥
汨水大桥是106国道建设的控制性工程,也是平江亮丽风景线,工程质量是关键,但安全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它对技术、材料的要求,施工工艺上的要求都是极为严格和规范的,百日安全生产督查行动对以上要求起到了促进作用.遵照市局李局长指示,思想认识要进一步到位,不留差距,责任落实进一步到位,不留空白、防范措施进一步加强、不留死角。为此项目部制定了五大防范措施:
1、凡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必须一律佩带安全帽,不准穿拖鞋.如发现不遵守人员,并处以每人次50元罚款.2、高空作业施工人员必须按规范,按技术交底要求施工,施工人员
上架必须系好安全带,违者以每人次200元罚款;高空作业必须安装安全防护网,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3、现场吊装作业时,施吊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指挥时用口哨、旗帜操作,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4、模板安装必须加强支护。防止跑模,每走模一次罚款200元。.5、基坑开挖后,施工范围必须封闭,废弃土方应进行平整,防止跨塌。
针对汨水大桥危险源,领导小组在5月16日和18日检查中发现在进行立柱模板安装时发现个别施工人员未系安全带,10#墩位置的配电箱发现有电线外露且接头处未进行包裹,铜线外露,虽然此未使用,但目前正值雨季, 如果通电极易造成触电事故的发生;6月9日,5号墩桩基施工时,人工挖孔到10m位置,发现有渗水现象发生,由于采用的是人工挖孔桩,存在透水和桩孔坍塌事故隐患。6月24日,1#墩盖梁施工,高度达到6m,在进行钢筋加工和安装的过程中,施工人员缺乏有效的防护措施,易发生高空坠落。6月27日傍晚,因天气炎热,有民工下河洗澡。以上几例都是在这次百日督查中发现的比较突出的几起。我们对未系安全带,未配置防护设施和下河洗澡的人员及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进行了处罚,对所有的触电和临时用电设施进行了一次彻底排查,对10墩配电箱的线路重新进行了安装,对5墩桩基停止进行人工挖孔作业,同时对桩基进行及时护壁,防止发生桩孔坍塌.安全工作无小事,军信路桥E标在全体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努力下,大家上下一心,齐抓共管,杜绝了大小事故的发生,给生产创造了和
谐美好的氛围。在后期的施工中,我们将延续百日督查的精神,从“狠”字出发,即:狠抓安全、狠抓生产、狠抓质量。以建设精品工程、无一起安全事故的发生为目标,为平江人民、为关心和支持湖南军信路桥的各级领导,献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湖南军信路桥
G106国道平江段改建工程E标
第五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发布文号】安监总煤监〔2008〕93号 【发布日期】2008-04-17 【生效日期】2008-04-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安监总煤监〔2008〕9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精神,从4月下旬至7月底,在全国煤矿开展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部署,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摸清、搞准各地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巩固、发展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的成果,减少煤矿事故总量,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的范围和重点
各产煤地区要全面组织开展煤矿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并在此基础上,对事故多发、灾害严重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重点督查。省级督查不少于1/3市(地),市级督查不少于1/3县区,县级督查不少于1/3乡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对山西、黑龙江、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七省(市)开展重点督查。
三、督查内容
(一)督查的综合内容
1.各地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情况;分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设置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配备专业人员情况;制定并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情况;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两个攻坚战情况;加强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打击“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情况等。
2.各地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36号)要求,制定下发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意见情况;明确牵头部门、明确职责分工情况;建立煤矿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特别是2007年查出但尚未整改的煤矿重大隐患整改销号情况;“第二时段”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情况等。
3.各地区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对煤矿事故责任者追究处理的落实情况,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打击煤矿事故瞒报的措施制定和执行情况等。
4.各地区全面排查易由自然灾害引发煤矿淹井等事故灾难的隐患,并在汛期来临之前落实除险加固措施和完成治理工作的情况。
(二)对企业督查的重点内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煤矿主要负责人跟班下井情况;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瓦斯抽采利用优惠政策落实等经济政策情况;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情况; 煤矿严禁以包代管,层层转包情况;企业与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
2.安全基础管理情况。落实国家七部委局《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和 《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的情况。
3.安全准入制度执行情况。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项目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情况;生产矿井持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情况等。
4.通风瓦斯管理情况。矿井具备完整可靠独立的通风系统,保证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情况;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保证抽、掘、采平衡情况;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系统,重点产煤县(市)实现安全监控系统县域联网情况;执行瓦斯突出矿井“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情况;落实矿井瓦斯现场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情况等。
5.防治水管理情况。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情况;落实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制定承压水开采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情况;小煤矿查清与相邻矿井连通情况,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情况等。
6.火灾防治管理情况。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建立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等情况。
7.煤尘管理情况。矿井建立综合防尘系统且运行正常,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符合有关规定等情况。
8.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按有关要求淘汰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等情况。
9.机电运输管理情况。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井下机电设备保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禁止非防爆农用车下井;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情况等。
10.火工品使用和管理情况。煤矿严禁购买、使用非法火工品情况;建立和严格执行火工品的购买、运输、贮存、领退、使用责任落实等制度,并严格执行和监督检查,防止被盗和丢失情况等。
11.采掘布置情况。矿井采掘接替正常,杜绝“剃头下山”开采情况;煤矿使用正规采煤方法,严禁以掘代采情况;放顶煤开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情况等。
12.劳动定员管理情况。煤矿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情况;国有重点煤矿严格执行劳动定员的有关规定,国有地方和乡镇煤矿井下作业人数不超过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情况等。
13.防止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情况。防范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以及洪灾导致溃坝、溃堤、淤积危险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矿井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14.应急救援工作落实情况。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援机构和队伍,配置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情况。
15.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需要督查的其他重大隐患。
四、督查方法
(一)听取汇报
1.听取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汇报;
2.听取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汇报。
(二)查阅资料
1.查阅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部署的规划、文件、会议纪要、规章制度等资料;
2.查阅煤矿企业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规程、制度、图纸等资料。
(三)现场督查
1.现场督查要采用随机抽查、突击检查等灵活多样的督查方式,力求发现真实情况和共性问题。
2.现场督查要与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相结合。督查组在现场查出的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由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责令停止作业等行政处罚意见,并及时通报地方人民政府。
(四)召开座谈会
召开由煤矿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矿长、区队长、班组长和矿工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了解煤矿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听取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五)反馈意见
对每个市、县督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督查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督查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行动,增强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把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落实。督查工作原则上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由政府指定部门牵头,牵头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精心组织,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于4月下旬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深入细致做好督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深入基层,深入井下,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做到督查中边查边改,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取得实效。
(三)营造督查专项行动的良好氛围
各有关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对督查专项行动进行广泛宣传,使各地区、各单位掌握督查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主要内容,自觉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经验要及时宣传报道,对存在的严重问题要及时曝光,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及时掌握和反馈督查专项行动信息
各有关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做好督查信息报送工作,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在督查工作中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处理。请各省级牵头部门于8月上旬将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请各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中央企业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各类煤矿。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