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八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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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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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上海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一、傅世春、陈西全、顾建权等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底,被告人傅世春为牟取不法利益,在未获得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与被告人陈西全、顾建权等7人合谋在傅世春实际控制的本市金山区某处约25000平方米的农业用地内倾倒、填埋混有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混杂物,期间由傅世春等人主要策划安排,吕东彬、刘军、周红专、石建琼等人共同参与。经环境部门评估,从上述涉案地块内均检出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相关清理工程费近2500万元。
(二)裁判结果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认定,被告人傅世春、陈西全、顾建权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有毒物质,共同严重污染环境且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上述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共同谋划,相互配合,对犯罪行为的完成起到关键作用,均系主犯。综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对被告人傅世春等七名被告人判处五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全市环资刑事案件以来涉案人数最多、影响最大的一起案件。涉案七名被告人与另案处理的其他共犯相互配合,形成了一条隐蔽、完整的污染物非法处置产业链条,作案时间较长,造成环境损失近2500万元,严重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后果特别严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至案发地法院巡回开庭审理该案,通过依法审判严厉打击了此类偷倒污染物的黑色产业链条,起到普法宣传和社会教育作用。
二、祁扣健偷排工业废水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起,被告人祁扣健以上海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义租赁本市宝山区富锦路某处厂房从事玻璃制品加工,祁扣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明知公司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且未设置污水处理设施,仍将清洗玻璃产生的含氟化铵和氢氟酸的废水排入车间集水池,之后又通过私设的地面沟渠直排雨水井后流入河道。2016年12月,环保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对该公司进行联合调查,并对厂房废液外排口、生产车间废液地沟排放处分别取样。经相关职能部门检测该公司外排废液的无机氟化物超过《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规定的标准值,属于危险废物,同时环保部门认定,该公司的排污方式属于以使用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
(二)判决结果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认定,被告人祁扣健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犯罪案情,对被告人祁扣健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该案属于典型的利用暗管逃避监管的污染环境案件。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等方式进行污染物的排放往往具有隐蔽性,具有数量多、发现难、修复难的特点。打击此类犯罪,在环保执法部门的积极查处之外,还需要广大市民积极配合,提供线索,共同守护美好家园。
三、黄中刚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起,被告人黄中刚在本市普陀区灵石路某花鸟市场内经营宠物店,出售各类乌龟。期间被告人黄中刚为谋取利益,明知陆龟系保护动物,仍在店内售卖。2017年4月6日,公安机关接报后依法对该店铺进行搜查,当场查获店内待售的陆龟六只,并抓获被告人。经鉴定,上述陆龟中四只系苏卡达陆龟、两只系红腿陆龟,均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物种,被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二)裁判结果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认定,被告人黄中刚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黄中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缴获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予以没收。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一起典型的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人们对于宠物的需求已经不仅限于猫狗,各种各样的野生动物也都被当做宠物进入交易市场中,市场需求导致捕猎、销售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高发。而该案的特点正在于被告人为了迎合非法市场需求,在明知售卖的是国家保护动物的情况下,利欲熏心,铤而走险,继而触犯刑法。保护野生动物、推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人人有责,此类案件的处理告诫公众,经营、饲养宠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四、邵友勤非法狩猎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8月至10月,被告人邵友勤在本市崇明区陈家镇某村,架设挂网捕捉野生鸟类。后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将邵友勤抓获,并从其居住地冰箱内查获已死亡的鸟类160只。经鉴定,涉案鸟类中黄鹡鸰111只、珠颈斑鸠1只、虎 斑地鸫2只、理氏鹨5只、树鹨5只、灰背鸫16只、鹀属小型鸟类20只,除理氏鹨外其余被鉴定物种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黄鹡鸰、虎斑地鸫、树鹨、灰背鸫另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黄鹡鸰另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国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
(二)裁判结果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认定,被告人邵友勤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相关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邵友勤有期徒刑八个月。
(三)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资源对于实现生态系统平衡和资源永续利用具有重要的价值。2017年上海市政府发布了《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发展“十三五”规划》,力求以更高标准、更开阔视野、更高水平和质量推进崇明生态岛的建设。该案被告人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及法律观念淡薄,私自架设捕鸟网群、非法狩猎,对此类犯罪的打击,能促使人们进一步提高野生动物保护理念,助力上海生态环境建设。
五、肖腊生、张曙光非法处置废油料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起,被告人肖腊生伙同张曙光在未取得行政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宝山区陈广路某废弃厂房内无证开设经营废机油回收加工点,装卸、过滤、处理废机油后转卖牟利。2017年1月,公安机关对上述地址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非法处置的废机油50余吨。经环保部门对涉案废机油及地面土壤取样分析,认定涉案废机油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8。经测试,该加工点地面土壤中石油烃TPH(C10-C40)浓度为290000mg/kg(检出限值10mg/kg)。
(二)判决结果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认定,被告人肖腊生、张曙光违反国家规定,共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肖腊生有期徒刑六个月,张曙光拘役四个月,两被告人均被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废机油等有害废弃物的处理必须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资质,不起眼的小作坊往往隐藏着破坏生态的大隐患。保护环境,惩处环境违法行为,需要多方联动,加强监管。
第四篇:2017.8.1快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第二批七大典型案例
http://news.sina.com.cn/o/2017-07-06/doc-ifyhweua4155943.shtml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第二批七大典型案例 2017-07-06 关键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第二批,典型案例。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描述:2017年7月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第二批环境资源审判七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马固村委会、上街区政府等环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案情摘要】
2015年10月16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绿发会)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提起一起环境公益诉讼。中国绿发会诉称: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原马固村有七处不可移动文物,2015年初,上街区政府对原马固村进行整体搬迁,除马固村王氏宗祠、马固村关帝庙外,其他五处不可移动文物被拆除。中国绿发会以马固村委会拆毁马固村五处不可移动文物,上街区政府、峡窝镇政府、上街区广电局不履行保护文物的法定职责为由,向郑州中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2016年12月7日,中国绿发会与马固村委会、峡窝镇政府、上街区政府及上街区广电局签署了《和解协议》,双方达成如下和解:由四被告对王氏宗祠和关帝庙两处不可移动文物实施原地保护;对王氏宗祠和关帝庙周边重新规划;建立市民文化中心,以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区域展示马固村现存和被拆除的不可移动文物,以及能反映该村文物、文化、风貌的物件,使后人了解马固村的历史传承等。郑州中院据此出具调解书,现已生效。
案例二:王某保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 【案情摘要】
2014年,被告人王某保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林州市任村镇豹台村后沟土地,以旅游开发为名在原有老路基础上进行修路,期间将部分土地进行了毁坏。经鉴定,涉案土地范围位于万宝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属于河南省省级生态公益林林地,地表土被开挖并剥离或植被被采挖以及被掩埋的面积为4903平方米,占用并毁坏林地面积为4903平方米(7.35亩)。
【裁判结果】
林州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保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根据王某保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王某保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现已生效。
案例三:李某路等盗掘古墓葬一案 【案情摘要】
2015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路、库某龙、李长某、王某甫、李某彪、王某前共同预谋后,在襄城县双庙乡,利用洛阳铲、探杆等工具盗掘古墓葬一处,盗得铜纽扣三枚、铜钱两枚。经鉴定,该墓葬为清代墓葬,对研究豫中一带明清时期墓葬的葬制、葬俗有一定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裁判结果】
襄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路、库某龙、李长某、王某甫、李某彪、王某前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以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被告人李某路、库某龙有期徒刑五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王某甫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李长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李某彪、王某前有期徒刑一年零六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案例四:驻马店市宿鸭湖水库管理局与驻马店华中正大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 【案情摘要】
被告驻马店华中正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正大公司)系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被告公司将工业污水通过暗渠排入小清河,经汝河分洪到原告驻马店市宿鸭湖水库管理局所管理的宿鸭湖水库水域。由于排放的工业污水严重超标,流入水库后,导致水域污染,造成渔业损失、发电设备腐蚀、泄洪闸起闭设备腐蚀、旅游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农业灌溉用水受到影响。原告诉称因被告单位的排放污水行为给其造成各项损失合计2000万元,2015年全年的渔业损失为852.11万元,要求被告赔偿其中的100万元遭到拒绝引起诉讼。
【裁判结果】
本案经汝南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驻马店华中正大有限公司在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驻马店市宿鸭湖水库管理局2015、2016年损失款计16万元;自2017年每年支付6万元至被告不再向宿鸭湖排污(不满半年时间按半年3万元支付,超过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年款项于当年6月31日前付清。如超期一个月不支付,原告有权重新起诉要求被告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原告驻马店市宿鸭湖水库管理局放弃其余请求。该调解书现已生效。
案例五:平顶山市益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通诚煤炭储运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案情摘要】
平顶山市通诚煤炭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诚公司)经营范围为货物仓储、批发零售煤炭、焦炭、金属材料,装卸、过磅、淋水服务。其与平顶山市益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强公司)紧邻,自2010年5月份始,益强公司低硼硅玻璃安瓿由于洁净度问题,相继被使用厂家退货,2011年1至3月退货金额共计665149.63元。经现场勘验,通诚公司煤炭储运货场在益强公司正北面和西面,对益强公司半包围,货场内未建封闭大棚,煤堆在外裸露,有铁路线东西穿越。益强公司场院院内不清洁,地面及墙面均有煤灰污染。2011年及2014年益强公司先后二次以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通诚公司赔偿益强公司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为特殊侵权责任,污染受害人需就受到污染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污染受害人已就污染损害事实进行举证证实,而污染者不能举证证明其具有不承担责任或者应减轻责任的法定情形或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其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益强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通诚公司对其造成污染损害事实的存在,应予确认,益强公司请求通诚公司赔偿环境污染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一审法院先后二次判令通诚公司共计赔偿益强公司环境污染损失赔偿款3065149.63元。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六:漯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不服西平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管理行政处罚一案 【案情摘要】
2015年3月16日,西平县环境保护局通过环保热线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漯河市垃圾卫生填埋场私自外排有害废水,污染严重,造成周围农田部分麦苗死亡,要求予以查处。西平县环境保护局随后对漯河市垃圾卫生填埋场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漯河市垃圾卫生填埋场利用无防渗漏的沟渠直接外排污水,造成其与西平县宋集乡朱明村相邻的农田受到污染,部分麦苗死亡。因朱明村部分群众要求赔偿损失,西平县环境保护局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由漯河市垃圾卫生填埋场赔偿群众损失3000元。西平县环境保护局认为漯河市垃圾卫生填埋场排放有毒、有害废水,造成水污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于2015年5月18日向漯河市垃圾卫生填埋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2015年5月29日,西平县环境保护局作出西环罚字[2015]04-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漯河市垃圾卫生填埋场停止违法行为,限七日内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给予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漯河市垃圾卫生填埋场,该场于2015年7月28日将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递交给西平县环境保护局,要求进行复议。西平县环境保护局将复议材料转交驻马店市环境保护局后,驻马店市环境保护局要求漯河市垃圾卫生填埋场补正相关材料后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2015年10月8日,驻马店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环复决(2015)第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西平县环境保护局的处罚决定。2015年10月12日,驻马店市环境保护局向漯河市垃圾卫生填埋场邮寄送达了该复议决定书。2015年10月22日,漯河市垃圾卫生填埋场收到该复议决定书,2015年11月2日,漯河市城市卫生管理处作为漯河市垃圾卫生填埋场的行政主管单位,向西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本案经驻马店中院指定由遂平县法院管辖。2016年8月24日,遂平县法院作出(2016)豫1728行初23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漯河市城市卫生管理处要求撤销被告西平县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西环罚字[2015]04-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漯河市城市卫生管理处要求撤销被告驻马店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环复决(2015)第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漯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漯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撤回上诉,本案一审行政判决现已生效。
案例七:安阳县环保局申请强制执行河南省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司缴纳排污费一案 【案情摘要】
安阳县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安县环监费缴字(2015)000540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主要内容为: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排污核定通知书》或《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经计算,决定征收河南省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司2015年04月、2015年05月、2015年06月排污费796491元。因河南省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司逾期拒不缴纳,安阳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6月23日申请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安县环监费缴字(2015)000540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中列明的排污费用。
【裁判结果】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安阳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安县环监费缴字(2015)000540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中关于征收河南省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司2015年04月、2015年05月、2015年06月排污费796491元。该裁定已生效且执行到位。
第五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六起执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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