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热电厂事故调查规程
热 电 厂 事 故 调 查 规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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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安达有限公司
202_年10月1日
宾县热电厂事故调查规程
1总则
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热电厂安全监督管理,通过对人身、生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为此依据《安全生产法》、《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工伤认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宾县热电厂的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1.2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3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事故分析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热电厂安全生产厂长负责对本规程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1.5下列人员应熟知本规程 1.厂长。
2.生产副厂长、生产部长。
3.各专业主任、专工、技术员、值长、安全员。4.运行、检修班长及全体员工。
2事故(造成死亡、职业病、伤害、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2.1人身事故
2.1.1发生以下情况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1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2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的外企业职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2.1.1.3依照公司规定的其他人员。
2.2设备事故
2.2.1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2.3生产事故
2.3.1由于指挥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机、停炉影响对外供电、供热的事故。2.4火灾事故
2.4.1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2.5交通事故
车辆在行驶中,由于违反交通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3.事故划分: 3.1.上报公司的事故:
3.1.1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人及以上; 3.1.2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人及以上;
3.1.3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享受停工留薪时间超过30日(含法定休假日)以上的轻伤事故。
3.1.4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10万元或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生产、设备、火灾事故。
3.1.5一次事故造成2台机、炉以上的停机停炉事故。3.1.6一次事故造成停止外供热4小时以上的事故。
3.1.7汽轮发电机组、锅炉设备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
3.1.8 66KV主变压器、输电线路、断路器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
3.1.9经上级管理部门或本单位认定为上报公司的事故。3.2厂级事故
3.2.1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享受停工留薪时间为30日(含法定休假日)及以内的轻微伤害事故。(受伤人员伤害程度、工伤事故的管理、工伤的认定、救治和恢复性治疗及报告按公司的规定执行)。
3.2.2发电设备和10KV以下输变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锅炉停炉、汽轮机停机、减温减压器停止运行后影响了对外送电、供热(降低参数运行)。
3.2.3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送电线路、10KV以下的配电线路(电缆)被迫停止运行和备用(包括非计划检修)。
3.2.4.主要发、供电设备的检修,超过了批准的期限。
3.2.5备用的主要发、供电供热设备不能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投入运行。3.2.6因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损坏、公用系统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0元以上者。
3.2.7由于跑酸、跑碱、跑树脂、跑油、生产车辆损坏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
3.2.8生产场所失火,造成直接损失10000元以上者。
3.2.9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运者。
3.2.10锅炉或其他压力容器爆炸。
3.2.11锅炉安全门拒动,使压力达到额定压力的1.25倍以上者,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者。
3.2.12由于通讯失灵、造成延误送电、热或扩大事故者。
3.2.13配电线路发生故障,由于继电器保护或断路器(开关)失灵,扩大到发电厂主变压器停电,应算作事故一次。
3.2.14发生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3.2.15锅炉发生大批炉管腐蚀或烧坏(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预热器),汽机大轴弯曲需进行直轴处理。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汽轮机发生水击;汽轮发电机组轴瓦检修或管理原因严重烧损;发电机绝缘损坏;
3.2.16由于燃煤质量、煤湿、空仓等原因,发生锅炉灭火停炉、降低出力构成事故者,可统计1次事故。
3.2.17因计算机控制、保护装置或单项重要热工保护装置动作跳闸,引起主要
发、供电设备停运的。
3.2.18输煤皮带撕裂,影响正常生产。
3.2.19对于其它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异常情况,本单位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可认定为事故的。3.3障 碍
具有下列情况,虽未造成事故的、算做障碍。3.3.1设备异常运行、降低了出力。
3.3.2公用系统被迫停止运行或备用、未造成主机出力降低,但停用处理时间超过24小时。
3.3.3输煤设备发生故障、停用24小时、或影响上煤造成单台锅炉解列、压火。3.3.4原煤仓空仓,造成锅炉降负荷。
3.3.5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超过4小时。主要热工自动装置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主要电气仪表、热工仪表失灵或停用8小时以上。
3.3.6化学水处理设备发生故障、影响供水、或虽未影响供水但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3.3.7蒸汽、给水、凝结水、炉水品质不合格在8小时内不能恢复。
3.3.8因故造成发供电设备(含辅助设备)公用系统损坏、修理费用超过5000元者。
3.3.9跑酸、跑碱、跑油、跑树脂造成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者。
3.3.10发电机系统着火、其它场所着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O元以上者。3.3.11锅炉水位、汽压、汽温长时间高于或低于规定值,给水压力低于规定值。发电机、油系统漏油,造成油箱油位低于允许最低油位。3.3.12锅炉灭火、放炮。
3.3.13生产场所长期积粉尘,引起自燃,而影响设备运行时。3.3.14汽机调速系统失灵,使机组出力摆动超过额定出力的20%。3.3.15汽轮机危急保安器拒动作或误动作。3.3.16锅炉安全阀拒动作或动作不回座。
3.3.17发电机定子温度超过极限、发电机轴瓦温度超过极限。主变压器上层油温超过极限。
3.3.18 100千瓦以上的电动机,带动主要辅助设备的电动机或其它有重要性质的电动机绝缘损坏。
3.3.19备用电源自投入失灵、主要联动装置失灵、自动调整励磁装置失灵。3.3.20向停用检修设备误送电、误送水、误送汽。
3.3.21在检修中发现的重大缺陷、如汽机叶片断裂、锅炉严重腐蚀、发电机、变压器绝缘损坏。
3.3.22运行、备用、检修中设备被淹,被冻情节严重者。
4事故调查 4.1事故分析组织
4.1.1事故发生的运行值长必须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生产副厂长和生技部长,厂领导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向上级领导或部门汇报;事故后16小时内由安监部门写出事故情况通报,报上级领导。
4.1.2事故发生后,当班值长组织发生事故的单位或个人以书面形式记录事故的现象、处理经过;属于全厂性事故,由值长、涉及单位分别以书面形式记录事故的现象、处理经过。
4.1.3事故发生单位交班后由值长组织并主持第一次事故分析会,值长应通知厂领导参加事故分析会,厂领导可根据事故情况通知相关专业负责人参加分析会;由安监人员或厂长指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小组,事故调查小组负责组织召开以后的事故分析会,收集事故资料,并写出事故报告等工作。
4.1.4发生公司级以上事故,厂事故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的事故调查工作,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组织参加事故分析会人员、提供事故分析资料和事故分析报告。
4.2.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4.2.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4.2.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和电网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 4.2.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3调查程序 4.3.1保护事故现场
4.3.1.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4.3.1.2交接班记录必须详细记录事故发生的情况,不得遗漏和隐瞒,不得事后进行修改。交接班记录作为重要的物证和考核依据。
4.3.1.3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4.3.1.4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企业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4.3.2收集原始资料
4.3.2.1事故发生后,厂安监人员或厂长指定的部门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安监人员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4.3.2.2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监人员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4.3.2.3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4.3.2.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4.3.3调查事故情况
4.3.3.1人身事故应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
生产或设备事故应查明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
4.3.3.2查明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4.3.3.3查明与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讯、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
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特殊工种持证情况和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违纪情况等。4.3.3.4调查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4.3.3.5查明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波及范围、减供负荷、损失电量、用户性质;查明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
4.3.3.6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4.3.4分析原因责任
4.3.4.1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4.3.4.2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违反劳动纪律、失职、渎职;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4.3.4.3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
4.3.4.4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2)规程制度不健全; 3)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
4)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5)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不落实; 6)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7)违章指挥。4.3.5提出防范措施
4.3.5.1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4.3.5.2根据厂里的“事故预案”的管理规定,结合事故案例制定或修改事故预案;安监人员组织、督促运行人员进行事故预案的演练。
4.3.5.3事故防范措施中如需进行设备改造,在设备改造完成之前,必须有保证安全运行的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4.3.6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4.3.6.1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3.3.6.2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3)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4.3.6.3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4.4事故调查报告书
4.4.1重大及以上事故、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以及上级部门指定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报送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经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4.4.2事故调查结案后,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1)伤亡事故登记表或事故报告;
2)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3)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12)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第二篇:小型热电厂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小型热电厂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目
录
Ⅰ前言
Ⅱ引用标准
1总则
2事故(障碍)
2.1人身事故
2.2电网事故
2.3设备事故
2.4事故归属
3事故调查
3.1即时报告
3.2调查组织
3.3调查程序
3.4事故调查报告书
4统计报告
4.1事故报告
4.2月度报告、报表
4.3季度报告
4.4报表
4.5填报及审批
5安全考核
5.1考核项目
5.2安全记录
1总则
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加强*******的安全监督管理,通过对人身、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程。
1.2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3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如实、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部门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1.5本规程适用于*******的生产系统,其他部门参照执行。【释义】本企业领导(含代管)的多经企业是指该多经企业虽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但其法人代表及主要领导由本企业任命及管理,或资产是全资、控股的。
1.6本规程用于*******内部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其事故(障碍)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2事故(障碍)2.1人身事故
2.1.1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1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释义】职工是指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企业招用的临时农民工、退休人员等。
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系指发电、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领导和管理部门人员到生产现场检查、巡视、调研属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等工作,包括在外地区、外系统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劳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人身伤亡。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确认系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
职工“干私活”发生伤亡不作为电力生产伤亡事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作为“干私活”:
1)具体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是由上级(包括班组长)安排的; 2)具体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是以个人得利为目的。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本规程统计范围。2.1.1.2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的外企业职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2.1.1.3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包括非运行单位责任导致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释义】电力生产区域系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等。2.1.1.4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释义】本条中的“他人”系指本企业或非本企业人员。2.1.1.5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释义】凡职工(含司机及乘车职工)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中,发生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且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判定本方负有“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本企业职工中伤亡人员作为电力生产事故。
凡生产区域内或乡村道路(交警部门不处理事故的道路)机动车辆(含汽车类、电瓶车类、拖拉机类、施工车辆类等)在行驶中发生挤压、坠落、撞车或倾覆;行驶时人员上下车;发生车辆跑车等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本方负有“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本企业职工中伤亡人员应作为电力生产事故统计上报,并向当地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事故类别填“车辆伤害”。凡职工参加企业组织的文体活动、外出开会等发生的交通事故,不作为电力生产事故。
2.1.1.6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2.1.1.7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非本企业人员的人身伤亡。
2.1.1.8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以下之一责任的人身伤亡: 1)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应由发包方进行的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含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以及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释义】资质审查包括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特殊工种是否持证上岗;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是否满足施工需要;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危险性生产区域是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爆破、起吊作业、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场所。2.1.1.9政府机关、上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2.1.2人身事故等级划分 2.1.2.1特大人身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者。2.1.2.2重大人身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2.1.2.3一般人身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
【释义】按劳动部1993年9月劳办(1993)140号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第48条规定,如职工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统计;超过30天后死亡的,不再进行死亡补报和统计;轻伤转为重伤也按此原则补报和统计。重伤事故的确定按1960年(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规定。轻伤事故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2.3设备事故
2.3.1特大设备事故
2.3.1.1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者。【释义】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2.3.1.2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者。
【释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1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1998)。
电气设备发生电弧起火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统损坏起火等,上述情况企业内部定为设备事故。如果失火殃及其他设备、物资、建(构)筑物时,则定为电力生产火灾事故,下同。2.3.2重大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
2.3.2.1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释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见2.3.1.1条释义。施工机械系指大型起吊设备、运输设备、挖掘设备、钻探设备、张力牵引设备等。2.3.2.2 50MW及以上供热机组损坏,4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天。
【释义】设备损坏的“修复时间”是指设备损坏停运开始至设备重新投入运行或转为备用为止。
为尽快恢复正常运行,使用备品备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且损坏设备本身的实际修复时间未超过40天的也可视为40天内恢复运行。
2.3.2.3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只有1条线路对外的(指事故前的实时运行方式)或只有一台升压变运行的发电机组,若该线路故障时断路器跳闸或由于升压变故障构成全厂停电者除外。【释义】全厂对外停电,指全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机组当时可能未停,带厂用电运行,仍作为“全厂对外停电”。
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停电。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包括1台机组故障停运后,由于处理不当使其他机组也相继被迫停止运行。
2.3.2.4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者。
【释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1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1998)。
电气设备发生电弧起火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统损坏起火等,上述情况企业内部定为设备事故。如果失火殃及其他设备、物资、建(构)筑物时,则定为电力生产火灾事故。2.3.3一般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设备事故:
2.3.3.1发电设备和35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后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
2.3.3.2发电机组、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虽未引起对用户少送电(热),但时间超过24 h。
【释义】发电机组、输变电主设备是指:
1)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
2)35kV及以上的主变压器、电抗器、高压母线、配电变压器、断路器、线路(电缆)等。
2.3.3.3发电机组、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非计划检修、计划检修延期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虽提前6 h提出申请并得到调度批准,但发电机组停用时间超过168 h或输变电设备停用时间超过72 h。
2)没有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热)或备用。【释义】发电机组、输变电主设备范围见2.3.3.4。非计划检修系指计划大修、计划小修、计划节日检修和公用系统设备的计划检修以外的一切检修(不包括由于断路器多次切断故障电流后,进行的内部检查)。非计划检修停用时间是指设备停止运行起,至设备修复后重新投入运行或报备用的时间。
发电机、主变压器、电抗器、线路的断路器跳闸即认为设备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结合计划大、小修安排时,若该设备的计划大修提前时间超过60天,计划小修提前时间超过30天,则检修时间仍按非计划停运时间计算。
原计划检修未过半前,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的检修延长时间视为计划检修期。2.3.3.4 3kV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2.3.3.5 3kV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1)一般电气误操作:
a.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压板)、误设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
b.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
2)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人员误动、误碰、误(漏)接线;
3)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定值计算、调试错误;
4)热机误操作:误停机组、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
5)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释义】本条目对下列内容有效:
1)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
2)35kV及以上的主变压器、电抗器、高压母线、配电变压器、断路器、线路(电缆)等。
2.3.3.6 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如酸、碱、树脂等)及燃油、润滑油、绝缘油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及以上。【释义】见2.3.1.2。化学用品及油泄漏在计算经济损失时尚应包括地方环保部门的罚款和清污费用。
2.3.3.7 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1)炉膛爆炸;
2)锅炉受热面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管子或波纹板达该部件管子或波纹板总重量的5%以上; 3)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
4)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
2.3.3.8 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2.3.3.9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释义】见2.3.1.2。2.3.4设备障碍
未构成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
2.3.4.1 10kV(6kV)供电设备(包括母线、直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
2.3.4.2发电机组、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释义】见2.3.3.4和2.3.3.5。
2.3.4.3 35~110kV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未造成少送电。
2.3.4.4 110kV及以上线路故障,断路器跳闸后经自动重合闸重合成功。2.3.4.5 经上级管理部门认定为一类障碍者。2.3.5设备异常。
2.4事故归属
2.4.1不同管理体系下的事故归属
1)运行管理单位人员人身事故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
2)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有责任的,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 3)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没有责任的,定为产权所有单位的事故。2.4.1.1企业管理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全资、控股或管理的公司,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定为本企业的事故。【释义】电力企业职工借调到多种经营企业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发生人身事故,也适用于本条。
2.4.1.2任何企业承包发电企业的工作中,造成发电企业的设备事故均定为发电企业的事故。
2.4.2一个单位发生事故时,另一个单位或几个单位由于本单位的过失又造成事故扩大,后一个或几个单位各定为一次事故。
2.4.2.1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应分别各定为一次事故。2.4.3由于同一原因而引起多次事故的认定 2.4.3.1发电厂由于燃煤(油)质量差、煤湿等原因,在一个运行班的值班时间内,发生多次灭火停炉、降低出力,可统计为一次事故。3事故调查 3.1即时报告
3.1.1电力生产企业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传、电子邮件等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向企业所在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报告。
3.1.2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和电网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3.2调查组织 3.2.1人身事故
3.2.1.1特大人身事故 特大人身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释义】《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由国务院于1989年3月29日以第34号令发布。
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执行1992年1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1992年8月10日公安部第10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3.2.1.2重大人身事故
重大人身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释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由国务院于1991年3月1日以第75号令发布。
3.2.1.3一般人身伤亡事故
一般死亡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重伤事故由企业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劳资(社保)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报告由调查组填写。轻伤事故由企业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的,安监、生技、劳资(社保)、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事故报告由车间安全员填写。3.3.分析原因责任
3.3.1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3.3.2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3.3.3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违反劳动纪律、失职、渎职;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3.3.4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
3.3.4.1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2)规程制度不健全; 3)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
4)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5)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不落实; 6)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7)违章指挥。3.3.5提出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3.3.6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3.3.6.1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3.3.6.2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3)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3.3.6.3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3.4事故调查报告书
3.4.1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以及上级部门指定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报送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经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3.4.2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收到事故调查组写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立即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报上级主管单位或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4.3事故调查结案后,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1)伤亡事故登记表或设备事故报告;
2)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3)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12)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4统计报告 4.1事故报告
4.1.1下列事故应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1)人身死亡、重伤事故,填写《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3)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填写《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
4.1.2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报送出。由政府部门进行调查的事故上报时限从其规定。
4.1.3符合4.1.1条所列事故(重伤事故除外),应随《事故调查报告书》上报事故影像资料。
4.1.4一个单位发生一起伴有人身事故的设备事故(障碍),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障碍)应按第2章规定分别各统计1次。
4.1.5因发电厂原因造成电网事故的,发电厂应根据本厂实际后果定相应等级的设备事故(障碍)。4.2月度报告、报表
4.2.1所有事故和一类障碍均应分别填写以下报告、报表: 1)《人身伤亡事故报告》; 4)《设备事故报告》; 5)《设备一类障碍报告》; 6)《月(年)综合统计表》。
4.2.2人身伤亡事故报告中,一次事故多人伤亡,按一人一张填报,每张事故报告中的事故编号应相同。
设备事故(一类障碍)报告中,一个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的单位,应分别写出事故报告,由上级管理部门综合后写出报告。
事故(一类障碍)报告经填报部门的领导和安监科审核后上报。5安全考核 5.1安全记录
安全记录为连续无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达到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所有特、重大事故和除以下情况外的一般事故,无论原因和责任归属,均应中断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记录。5.1.1人身轻伤事故。
5.1.2新投产发电设备一年以内发生由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集中检修等单位主要责任造成的事故。
5.1.3纯系输变电设备故障引起发电厂构成2.3.3.6条的一般性全厂停电事故。5.1.4发电机组因电网安全运行需要设置的安全自动切机装置,由于电网原因造成的自动切机装置动作,使机组被迫停机构成事故者。若切机后由于人员处理不当或设备本身故障构成事故条件的,仍应中断安全记录。
5.1.5事先经过上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的科学技术实验项目,由于非人员过失所造成的事故。
5.1.6发供电设备因覆冰、暴风、雷击、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而发生的事故。【释义】本条规定所指的是那些超过设计计算标准的、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事故。如由于本单位设计或施工安装不当等原因使设备的抗自然灾害能力达不到规定要求,则仍应中断安全记录。
雷击引起发电厂和变电站接地网故障的必须中断记录。污闪事故不能作为自然灾害。
5.1.7不可预见或无法事先防止的外力破坏事故。
【释义】不可预见指器材被盗、车辆碰撞电力设施及他人在电力设施附近射击、砍树、开挖、爆破、起吊作业、盖房等。
5.1.8无法采取预防措施的户外小动物引起的事故。
5.1.9为了抢救人员生命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构成的事故。
第三篇: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202_年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程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即“四不放过”。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第五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电力生产企业释和非电力生产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事故等级
第六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对电力(热力)系统安全稳定影响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障碍。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二)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较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四)发电厂或者220kV以上变电站一次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释,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并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的,或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且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
(五)发电厂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A级检修(标准见DL/T838-202_,下同)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六)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 MW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第十条 一般事故分为: A类一般事故、B类一般事故。第十一条 具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A类一般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第1页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一般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四)发电厂或220kV以上变电站一次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以上10%以下,且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
(五)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C级检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六)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 MW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且持续时间24小时以上。
第十二条 具备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为B类一般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群体轻伤。
(二)供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发生供热设备故障,全厂对外停止供热且持续时间24小时以上,对当地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影响的。
(三)供热电厂中断工业热负荷供应,引发纠纷,遭受经济索赔。
(四)装机容量1000 MW以上的发电厂,一次事故使2台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五)发电厂升压站110 kV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
(六)发电厂200 MW以上机组被迫停止运行释,时间超过D级检修规定时间上限。
(七)200 MW以上发电机组计划检修,擅自延期超过集团公司批准工期15天以上。
(八)水电站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他损坏的。
(九)梯级电站该级所有机组被迫停止运行,造成该级全部弃水。
(十)发生水淹厂房,造成机组停止运行。
(十一)水库大坝、灰坝发生垮坝、漫坝,未造成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的。
(十二)液氨系统泄漏,需要人员疏散和警戒隔离。
(十三)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1.炉膛爆炸,需要更换局部受热面的。2.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
3.300MW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4.300MW 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
5.300MW以上汽轮发电机组,50 MW以上水轮机、燃气轮机烧损轴瓦 6.300MW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
7.240MVA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8.220kV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等爆炸。
9.风电机机舱着火、坠落或塔筒、塔架倒塌。一次脱网风电机容量在50MW以上。
(十四)6kV以上电气设备发生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十五)设备设施或物品着火,导致机组停运。(十六)由于发电厂原因,造成电网对外限电。(十七)集团公司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未构成以上事故,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设备一类障碍:
(一)35kV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
(二)300MW以上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或停止备用。第十四条 设备二类障碍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
第1页 第十五条 火灾、交通事故、特种设备事故和职业伤害事故的认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事故归属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发生人身、设备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事故责任主体。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系统内产权与生产管理相分离的电力企业,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作明确的,一般定为生产管理单位事故,但因设备检修、维护等费用投入不足造成的事故,认定为产权单位事故。
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管理的多种经营企业释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管理的公司,在本单位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认定为该电力企业事故。第十九条 外部承包企业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按照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或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确定事故责任。但在电力生产区域释内,非本企业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责任释的人身事故,认定为本企业事故。第二十条 任何企业承包电力企业的工程中,造成电力企业的设备事故均认定为电力企业的事故。第二十一条 员工释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认定为本企业的事故。第二十二条 员工或非本企业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的,认定为本企业的事故。第二十三条 政府机关、上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认定为本企业的事故。第二十四条 一次事故中同时发生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应分别认定为一次事故。
第四章 事故报告
第二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逐级向分子公司和集团公司报告,并报送事故快报(附件1)。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人身重伤以上事故、重大影响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集团公司报告。事故等级为A类一般事故以上的,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若事故涉及水电厂大坝安全,还应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供热发电厂发生对外停止供热事故,还应报告所在地供热管理部门。发生设备一类障碍后,企业应在48小时内将设备一类障碍简要情况报送集团公司。第二十六条 事故快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
(二)事故发生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已知设备损坏和对电网停电及停热影响情况。
(三)事故原因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发电机组运行状况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二十七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要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第二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将事故抢险、抢修以及处理进展的实际情况,定期逐级向集团公司报告。有关部门、分子公司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有关情况,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1页
第五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三十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A类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涉及电力生产的设备损坏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一般A类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进行调查。事故发生单位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必要时,集团公司、有关分(子)公司指派相关人员参加调查。
对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A类一般事故,经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授权后,可由集团公司组织或者授权分(子)公司组织调查。
第三十一条 B类一般事故,由集团公司或分(子)公司或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设备一类障碍由企业组织调查。第三十二条 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单位指定。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企业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相关证据,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指事故现场示意图,热力和电气系统事故时实时方式状态图,受害者位置图等,并标明尺寸)、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事故调查组成立后,企业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第三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进一步查阅管理制度和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等记录文件,搜集事故现场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注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整理分析事故所必须的图表、数据等资料。
(一)人身伤亡事故,应查明以下内容:1.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健康状况、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安全教育记录,过去事故记录,违章违纪情况等。2.事故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经过、现场救护情况。3.事故场所周围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二)设备事故,应查明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气象情况;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运行情况;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2.与电网或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录像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3.设备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4.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对电网、热网造成的影响,包括波及范围、减供负荷(热量)、损失电量、用户性质。5.现场规程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及暴露问题,包括技术培训等;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第三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确定事故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责任者。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一)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二)规程制度不健全。
(三)第1页 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
(四)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五)反事故措施不落实。
(六)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七)违章指挥。第三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第三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一)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二)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三)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三十八条 集团公司、分子公司、所属电力企业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应在45天内形成事故报告,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单位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书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单位同意批复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有关单位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书和批复意见,按照管理权限,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理。由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单位收到政府或部门结案通知后7天内,将有关情况报集团公司。第三十九条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负责事故处理的单位(或部门),应在30天内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事故档案,并报上级单位备案。归档文件质量要符合有关要求。根据情况应有以下资料:
(一)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二)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文件、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等。
(三)事故抢险救援报告。
(四)现场勘查报告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照片、录像、资料,物证、人证材料,调查询问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等。
(五)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等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或试验报告,专家鉴定意见,物证材料的事后处理情况等。
(六)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材料,包括其他有关认定事故原因、管理责任的调查取证材料,事故责任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业规程等。
(七)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八)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九)伤亡人员名单,死亡证明或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十)发生事故时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十一)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十二)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包括事故调查组工作简报,与事故调查有关的会议记录、文件。
(十三)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应附事故调查报告)。
(十四)事故处理决定、批复或结案通知。
(十五)关于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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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
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
前言
《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是根据电力工业部1996年电力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技综[1996]40号文)的安排制定的,在编写格式和规则上遵照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及DL/T600—1996《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农电是电力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农电的安全生产和农村的安全用电,直接关系到农业现代化建设、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也是农电企业提高自身经济效益的基础。为在农电系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人身、电网和设备的安全,必须有一个指导、规范事故调查统计工作的文件,但是农电系统在执行DL558—9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过程中遇到一些困难,严重影响农电事故的调查统计工作,迫切需要制订一部适用于我国农电系统的事故调查规程。为此,电力工业部水电开发与农村电气化司组织部分网、省(区)农电部门的有关专家,经多次讨论、研究,制定了本规程。在编制本规程的过程中,严格按照DL558—9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和规定,使本规程的条文适合于我国农电生产和农村用电的特点。
本规程提出了农电生产及农村用电过程中发生事故后的调查统计办法,并对DL493—92《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第7.9条款中的一些叙述不准确的条文给与纠正。通过本规程的执行,可以全面反馈事故信息,总结事故教训,研究事故发生规律,为提高农电生产和农村用电的安全水平,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本规程由电力工业部水电开发与农村电气化司提出。
本规程由电力工业部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规程起草单位:电力工业部农村电气化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李淑英、贺信健、章绍敬、黄迺元、王光德、张莲瑛、赵孟祥。
本规程由电力工业部农村电气化司负责解释。范围
本规程是对农电生产事故和农村触电死亡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统计工作的依据。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农电系统的企事业单位及其电(热)力用户。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DL499—92 《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
DL558—94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总则
3.1 发生事故必须按本规程上报并立即进行调查分析。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要坚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三不放过”原则)。
3.2 农电部门的各级领导应负责贯彻执行本规程,积极支持安全监察(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和安监人员监督本规程的实施,不得擅自修改和违反。各有关部门应按本规程做好相应的工作。
安监人员应认真做好农电生产和农村用电全过程的安全监察和宣传工作,并有权利、有责任直接地向上级安监部门反映在贯彻执行本规程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3.3 农电生产和农村用电中发生的事故,凡涉及电力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时,均应通过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进行事故责任追溯,指出存在的问题和应负的责任;追溯期限以合同保证期为限,合同没有规定的以该设备投产后两年为限。对构成治安处罚或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给予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事故
4.1 农电生产事故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定为农电生产事故。
4.1.1 产权属县电力企业或由其代管的20kV以上的设备,造成非计划停运、降低出力或对用户少送电(热)者。
4.1.2 农电职工(包括本企业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从本企业成本中支付报酬的各种用工形式的人,以下统称“职工”),发生符合DL558中2.1.1所述情况者。
4.1.3 经济损失。
4.1.3.1 造成发供电设备、仪器仪表或施工机械损坏,修复或重置发生的总费用达到5万元者;
4.1.3.2 生产原料流失,如油、酸、碱、树脂等泄漏,或生产用车辆、运输工具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万元者;
4.1.3.3 生产区域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者。
4.1.4 配电事故。
4.1.4.1 由县电力企业管理(含代管)的20kV及以下高压配电设备,由于本企业的责任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且仅造成少送电量时,定为配电事故。a)高压配电线路的倒杆断线;
b)配电变压器损坏,且24h(山区或边远地区可延长到36h)不能恢复送电者;
c)高压配电线路的柱上开关损坏,且24h(山区或边远地区可延长到36h)不能恢复送电者;
d)电力电缆(含电缆头)发生爆炸者;
e)处理故障过程中因判断错误引发对用户少送电量者;
f)设备异常,被迫停止运行超过36h者;
g)一切误操作(含调度端的远动误操作)。
4.1.4.2 由县电力企业管理(含代管)的66kV及以下直配线路(或用户专用线,包括电缆)或直配变压器发生故障构成事故时,亦定为配电事故。
4.1.5 经本企业认定并经主管单位核准的其他事故。
4.1.6 同一原因引起多次事故的认定。
4.1.6.1 发电厂由于燃料质量差或雨天煤湿等原因,在一个运行班的值班时间内,发生多次灭火停炉、降低出力时,可定为1次事故。
4.1.6.2 一条线路由于同一原因在4h内发生多次跳闸事故时,可定为1次事故。
4.1.6.3 同一供电企业,由于自然灾害,如覆冰、暴风、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原因,发生多条线路、多个变电所跳闸停电时,可定为1次事故,但须得到主管单位的认可。
4.1.7 一次事故涉及几个单位时的事故认定。
4.1.7.1 一个单位发生的事故扩大成系统事故时,除该单位应定为1次事故外,管辖该系统的调度部门亦应定为1次系统事故。
4.1.7.2 一个单位发生事故时,系统内另一个单位或几个单位由于本单位的过失又造成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者,称为派生事故,派生事故亦应定为1次事故。
4.1.7.3 输电线路发生瞬时故障时,由于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失灵,在断路器跳闸后拒绝重合,对管辖该继电保护或断路器的单位应定为电气(变电)事故;如果输电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虽然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失灵而未能重合,则只对管辖该线路的单位定为输电事故。
4.1.7.4 配电线路发生故障,并扩大为发电厂或变电所的母线停电或主变压器停电时,对于供电企业,定为1次变电事故;对于发电厂,则定为1次电气事故。
4.1.7.5 由两个及以上供电企业负责维修的同一线路发生故障跳闸构成事故时,如果各企业经过检查均未发现故障点,应分别定为1次事故。
4.1.7.6 由于调度机构的过失(如调度命令错误,保护定值错误、误动、误碰等)造成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时,对调度应定为1次事故。如果发供电单位也有过失,亦应定为1次事故。
4.1.7.7 由用户设备故障引起发供电单位线路跳闸构成的事故,如发供电单位有责任时发供电单位定为1次事故。
4.1.7.8 由于通信失灵造成延误送电或扩大事故者,除事故单位定为事故外,有责任的通信单位亦应定为1次事故。上报时可合并定为1次事故,但应作说明。
4.1.7.9 电力系统内实行独立核算的集中检修单位,在承包农电生产的检修工作中发生设备事故时,若双方都有责任,则不分主、次,各定为1次事故;如果责任分不清,同样各定为1次事故;如果一方有责任,另一方无责任,则仅对有责任一方定为1次事故。
4.1.7.10 如一次事故中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应各定为1次事故。
4.2 农村触电死亡事故的确定
4.2.1 凡因触及农村电网电力设施或用电设施,造成非电力企业职工人身死亡事故,均定为农村触电死亡事故;但对以下事故,经县级公安、检察等部门认定,市级农电主管部门核实,并经省级农电主管部门同意后,不作为农村触电死亡事故认定。
a)利用电力或电力设施谋害他人或进行自杀者;
b)因盗窃或破坏电力设施造成自身或他人死亡者;
c)因盗窃或破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造成自身或他人触电死亡者;
d)精神病人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发作期触及合格的电力设施造成自身死亡者;
e)乡镇及以上企事业单位在其厂区或工作区内发生的触电死亡事故;
f)非农业人口发生的触电死亡事故;
g)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如自然灾害)超过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设计防范标准,造成电力设施损坏而引起的人身触电死亡事故。
4.2.2 农村触电死亡事故按原因可分为:设备安装不合格;设备失修;违章作业;缺乏安全用电常识;私拉乱接;其他。
4.3 事故性质的确定
根据事故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4.3.1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特大事故”)。
4.3.1.1 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50人及以上者;
4.3.1.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及以上者;
4.3.1.3 性质特别严重、经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4.3.2 重大事故。
4.3.2.1 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3人及以上,或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与重伤达10人及以上者;
4.3.2.2 大面积停电造成减供负荷超过200MW者;
4.3.2.3 造成发供电设备或施工机械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50万元者;
4.3.2.4 25MW及以上的发电设备,31.5MV•A及以上的主变压器或大型、贵重的施工机械严重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来铭牌出力和安全水平者;
4.3.2.5 其他性质严重的事故,经省级电力管理部门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4.3.3 一般事故。
除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外的事故,均定为一般事故。障碍
5.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定为障碍。
5.1.1 降低出力未构成事故者。
5.1.2 由于发供电企业的责任,造成35kV及以上变电所的母线电压超过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数值的±5%,且延续时间超过1h;或超过规定数值的±10%,且延续时间超过30min的电压质量降低。
5.1.3 其他。
5.1.3.1 事先经过省级及以上农电部门批准进行的科学技术实验项目,在实行中由于非本单位人员过失造成的设备异常运行,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5.1.3.2 经省级及以上电力管理部门事先认定的老旧小发电机组和输变电设备,发生非本单位人员过失造成的设备异常运行,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5.1.3.3 由用户过失引起的线路跳闸事故,且发供电单位没有事故责任者。
5.1.3.4 线路发生故障,断路器跳闸后自动重合闸成功者。或因断路器遮断容量不足,经发电厂、供电局总工程师批准,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停用自动重合闸的断路器,跳闸后3min内强送成功者。
5.1.3.5 为抢险救灾(包括人员和物资)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者。
5.1.4 由同一原因引起的多次障碍,或一次障碍涉及几个单位时,比照4.1.6和4.1.7的规定执行。
对“障碍”的统计办法,暂由各省农电部门自行制定。事故调查
在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应遵守回避制度,以免影响对事故的公正分析和处理,还应特别注意对事故现场的保护和原始资料的收集工作,在坚持“三不放过”原则的基础上,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制定行之有效的防止对策、按时写出事故报告并按人事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
6.1 农电生产事故及障碍的调查遵照DL558的有关规定执行。
6.2 农村触电死亡事故的调查
6.2.1 发生农村触电死亡事故时,村电工应立即赶赴出事地点,保护现场,抢救触电人员,并尽快报告乡电管站;乡电管站应立即派人到现场协助工作,同时向县电力企业报告。
6.2.2 县电力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派人赶赴现场,按6.2.3进行事故调查。在未查清事故原因,又未采取有效措施前,不得破坏现场,不能盲目送电。
6.2.3 事故调查工作应由县电力企业负责人会同县劳动、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同时用电报、电话或传真向上级农电部门报告。
6.2.4 发生特大、重大农村触电死亡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保护现场、收集证据,并按照DL588中4.1的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6.2.5 调查组的任务是: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事故的责任和责任者,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事故报告,并按6.2.3、6.2.4的规定上报。
6.3 事故责任的划分
6.3.1 农电生产事故,应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明确事故发生及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确定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并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和扩大责任者,同时确定各级领导对事故应负的领导责任。
6.3.2 农村触电死亡事故,应按产权隶属关系及事故性质划分事故责任。
6.3.2.1 因设备质量不良,选型、安装不当,或维修、管理不符合规程要求造成触电死亡事故时,设备产权所属者或有书面协议承担代管义务者应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与事故相关的责任者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6.3.2.2 对于产权虽属用户,但有书面协议由他人或单位承担代管义务的设备,因代管者的失误直接造成人身触电死亡事故时,代管者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6.3.2.3 用户的电力设施经电力企业验收合格后的安全保证期,在没有外力破坏或其他环境变化的条件下,一般以合同保证期为限;合同没有规定的,则以投产后两年为限。
6.3.2.4 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应由肇事者本人负全部责任;未成年人或无自制能力者,应由其家长或监护人负全部责任;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停电事故的,电力企业有权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触犯刑律的,电力企业应协同公安、检察部门依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a)私自攀登合格的变压器台架、电杆或摇动拉线;
b)家用电器或照明设备超过使用年限失修漏电;
c)私拉乱接或其他违章用电;
d)在电力线路附近盖房、打井或从事其他劳动时,误触合格的电力设施;
e)玩忽职守、违章作业;
f)电工或其他人利用职权违章指挥;
g)利用电力设施自杀或谋害他人;
h)盗窃或破坏电力设施,盗窃或破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
i)私设电网;
j)车辆或机械碰撞电力设施;
k)超高、超宽物品通过带电设施,引起安全距离不够;
1)私自向停电设备送电。
6.3.2.5 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如自然灾害)超过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设计防范标准,造成电力设施损坏而引起人身触电死亡事故时,通过事故调查,并经公安、检察等部门认定,不予追究责任。
6.3.2.6 在由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凡因违反安全用电规定引发的触电死亡事故,由组织活动的单位负主要责任。
6.3.2.7 其他由多种因素造成的人身触电死亡事故,均应根据情况分清主次责任。统计报告
在农电生产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中,各网、省农电管理部门应与安监部门协同规定本省农电事故的上报渠道,避免漏报或重报。
7.1 统计填报单位和审批汇总单位
7.1.1 县(市、区)发、供电企业为统计及填报事故的基层单位。
7.1.2 地(市)农电安全管理部门将基层的各类报告、报表审批汇总后上报。
7.1.3 网、省局农电安全管理部门将所辖单位的各类报告、报表审批汇总后,上报电力工业部农村电气化司。
7.2 统计报告、报表的种类
7.2.1 事故报告。
7.2.1.1 农电生产事故报告分以下两类。
a)人身伤亡事故报告,其格式见附录A表A1;
b)设备事故报告,其格式见附录A表A2。
注:表A1、表A2分别与DL558附录B的表B1、表B2相同。
7.2.1.2 农村触电死亡事故报告,其格式见附录A表A3。
7.2.2 事故调查报告书。
对“农电生产事故”和“重大、特大农村人身触电死亡事故”,要求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7.2.2.1 农电生产事故调查报告书,分以下两类。
a)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其格式见附录A的A4;
b)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其格式见附录A的A5。
注:表A4、表A5分别与DL558附录B的相应内容相同。
7.2.2.2 重大、特大农村触电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其格式见附录A的A6。
7.2.3 农电生产事故报表。
7.2.3.1 年报表。
年报表是各级农电部门进行安全统计、分析安全生产情况的依据。它分为以下七类:
a)农电生产事故情况综合年报表,其格式见附录B表B1;
b)农电生产人身事故分析年报表,其格式见附录B表B2;
c)农电生产人身事故隶属关系及分月统计年报表,其格式见附录B表B3;
d)农电生产事故(率)统计月(年)报表,其格式见附录B表B4,需计算事
故率;
e)主变压器/配电变压器烧毁情况年报表,其格式见附录B表B5;
f)农电生产场所火灾事故情况年报表,其格式见附录B表B6;
g)农电生产人身事故分类统计月(年)报表,其格式见附录B表B7,不需填写累计人数。
7.2.3.2 月报表。月报表是本单位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和上级农电部门了解、分析所辖单位安全情况的依据,可分为以下两类:
a)农电生产事故(率)统计月(年)报表,其格式见附录C表C1,内容同附录B表B4,但不需计算事故率;
b)农电生产人身事故分类统计月(年)报表,其格式见附录C表C2,内容同附录B表B7,但需填写累计人数。
7.2.4 农村用电事故报表。
7.2.4.1 年报表。
a)农村用电事故情况综合年报表,其格式见附录D表D1;
b)农村触电死亡事故情况及分月统计年报表,其格式见附录D表D2;
c)农村触电死亡事故分类统计年(月)报表,其格式见附录D表D3;
d)农村用电火灾事故和漏电保护器情况年报表,其格式见附录D表D4。
7.2.4.2 月报表。
农村触电死亡事故分类统计年(月)报表,其格式见附录E表E1,内容同附录D表D3。
7.3 月(年)度统计报表的填报
7.3.1 基层统计填报单位应按月填报7.2.3.2所列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地(市)电力局农电安全主管部门。地(市)电力局应于当月10日前报(或抄报)省农电局(处);省农电局(处)汇总后于当月20日前报电力工业部农村电气化司。
补报的事故,可与下月报表同时报出。
7.3.2 基层统计报表填报的时间,由各省农电局(处)自行规定,但省农电局(处)应于3月20日前将7.2.3.1所列的报表报送电力工业部农村电气化司。
7.4 事故的报告程序
7.4.1 农电生产事故的报告程序。
7.4.1.1 发生农电生产事故(不含配电事故)后,事故单位应于次月5日前将事故报告一式三份上报地(市)电力局农电安全主管部门;地(市)电力局审核后,于当月10日前上报省电力局农电局(处)一式两份;省农电局(处)审阅后,于当月20日前报网局农电局(处)及电力工业部农村电气化司(报告形式包括计算机软盘,下同)。
7.4.1.2 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生产人身死亡事故时的事故报告,按DL558的规定报出。
7.4.2 农村触电死亡事故的报告程序。
按照6.2农村触电死亡事故的调查相同的程序,与农电生产事故报告同时上报。
7.5 统计报告的其他规定
7.5.1 对事故的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并与设备可靠性管理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7.5.2 发生特大、重大事故(包括农村用电部分)、生产人身死亡、两人及以上生产人身重伤和性质严重的设备损坏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24h内用电话、传真或电报快速向地(市)电力局、省农电局(处)和地方有关部门报告,省农电局(处)应立即向网局和电力工业部转报。
在发生特大、重大事故(包括农村用电部分)或生产人身死亡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在向地(市)电力局和省农电局(处)报告的同时,直接向网局和电力工业部报告;报告办法和形式,应遵照DL558的规定。
7.5.3 配电事故的报告办法由省农电局(处)自行制定。安全考核
8.1 农电生产安全考核项目按照DL558的规定执行,但对超过设计防范标准的雷害事故和县级电力企业无责任的农村用电事故不进行考核。
8.2 农电生产安全考核项目的计算统计方法,除采用DL558中规定的计算方法和公式外,对配电事故率应按式(1)计算
配电事故率
[次/(百km•年)] = 本规定列入统计的配电事故次数(次)
配电线路总长度(百km•年)(1)
8.3 农村用电安全考核的项目和计算公式。
8.3.1 农村千公里线路触电死亡率的计算公式为
农村千公里线路触电死亡率
[人/(千km•年)] = 全省一年农村触电死亡人数(人)
全省农村高、低压线路(含电缆)总长度(千km)(2)
8.3.2 农村千万千瓦•时用电量触电死亡率的计算公式为
农村千万千瓦•时用电量触电死亡率
[人/(千万kW.h•年)] = 全省一年农村杀虫剂电死亡人数(人)
全省农业用电量(千万kW•h)(3)
8.3.3 低压漏电保护器。对于低压漏电保护器,应满足DL499的要求。
附录A(标准的附录)
事故报告的格式
A1 人身伤亡事故报告的格式见表A1。
A2 设备事故报告的格式见表A2。
A3 农村触电死亡事故报告的格式见表A3。
第五篇:03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电业生产
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1994年12月22日 电技[1994]800号)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经部审查通过,批准强制性标准,现予发布。该标准编号为DL558—94,自1995年4月1日起实施。原部标SD168—85同时停止使用。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并抄送部标准化办公室。
本标准由电力出版社负责出版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DL558—94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目录 总则
事故
障碍
事故调查
统计报告
安全考核
附录A 主辅设备分类说明(补充件)
附录B 统计报表格式(补充件)
附加说明
规程释义
总则
1.1 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关系极大,也是电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全体电业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切实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更好地为用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部门的有关规程、规范,结合电力工业生产的内在规律,制订本规程。
1.2 制定本规程的目的是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开展反事故半争,促进电力生产全过程安全管理,并通过反馈事故信息,为提高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运行和检修水平以及设备制造质量的可靠性提供依据。
1.3 发生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分析。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事求事,尊重科学、严肃认真,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上简称“三不放过”)。
1.4 各级领导应负责贯彻执行本规程,并积极支持安全监察(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和安监人员监督本规程的实施,不得擅自修改和违反。有关部门应按本规程的规定,各自做好相应的工作。
安监人员应认真做好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和监察,并有权利、有责任直接向上级安监部门反映本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和问题。
1.5 发供电生产中发生的事故,凡涉及电力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集中检修等有关企业和个人,均应通过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追查其事故责任。
1.6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电力行业。
事故
2.1 电力生产事故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事故。
2.1.1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
按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劳动部现行的有关规定和电力生产中构成的人身死亡、重伤、轻伤事故。
2.1.1.1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2.1.1.2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发生的伤亡。
2.1.1.3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伤亡。
2.1.1.4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导致突发性事件,如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伤亡。
2.1.1.5 停薪留职职工和已退休而又被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外企业职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有关电力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6 政府机关、劳动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伤亡。
2.1.1.7 本企业领导的多种经营企业,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8 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同一作业场所进行电力生产交叉作业时,发生由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企业”和“非本企业”人员的伤亡。
2.1.1.9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
2.1.1.10 凡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单位负有一定责任的人身伤亡。
2.1.2 设备非计划停运,降低出力和少送电(热)
2.1.2.1 电力系统、发电厂和3kV及以上供电设备的异常运行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
2.1.2.2 大机组在电业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工业局和电力工业部归口管理的公司(以下简称电管局、省电力局)批准期限内因其计算机控制保护装置或单项重要热工保护装置动作跳闸,引起发电机组停运,超过下列规定时间:
600MW及以上机组
6h
300~600MW以下机组
3h
100~300MW以下机组
3h
2.1.2.3 锅炉、汽(水、燃气)轮机、发电机、调相机(含静止补偿器)、主变压器、500kV高压电抗器、输电线路、3kV及以上的配电线路(含电缆)的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1)没有预先在6h以前向调度申请,并得到正式批准。
2)没有按调度规定的起止时间停止和恢复送电(热)或备用。
3)设备停用时间超过了下列规定:
a.容量600MW及以上机组的锅炉、汽轮发电机组192h;
b.容量300~600MW以下机组的锅炉、汽轮发电机组、500kV直流换流变压器168h;
c.容量100~300MW以下机组的锅炉(包括各种压力的液态排渣炉)、汽轮发电机组、转轮直径大于5m的低水头轴流水轮机;300kV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设备、线路和直流换流站主设备及主要控制保护装置、110kV及以上充油电力电缆120h;
d.高压、次高压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组、其他水轮发电机组,500kV直流输电的其他设备,220kV及以上的变压器、断路器,其他电力电缆72h;
e.中低压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组,燃气轮机、调相机;110kV及以上输电线路48h;
f.20~110kV以下发供电电气设备36h;
g.由于辅助设备或公用系统的原因引起机组停用;20kV以下高压配电设备24h。
2.1.2.4 发电厂的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h。
2.1.2.5 发电厂和装有调相设备的变电所异常运行,引起了无功出力降低,比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无功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h。
2.1.2.6 锅炉、汽(水、燃气)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线路被迫停止运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1)被迫停止运行系由于人员误操作(还包括人员误动、误碰)引起;
2)停用时间超过2.1.2.3条之3)的规定;
3)停运当时虽没有引起对用户少送电(热)或造成电网限电,但在高峰负荷时,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或造成电网限电。
2.1.2.7 主要发供电设备的计划检修超过了批准的期限。
2.1.2.8 备用的主要发供电设备,不能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投入运行。
2.1.2.9 电力系统发生稳定破坏或瓦解。
2.1.3 电能质量降低。
2.1.3.1 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
装机容量在3000MW及以上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出50±0.2Hz,延续时间1h以上,或频率偏差超出50±1Hz,延续时间15min以上;
装机容量在3000MW以下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出50±0.5Hz,延续时间1h以上;或频率偏差超出50±1Hz;延续时间15min以上。
2.1.3.2 电力系统监视控制点电压超过了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数值的±5%,且延续时间超过2h;或超过规定数值的±10%,且延续时间超过1h。
2.1.4 经济损失
2.1.4.1 因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万元。
2.1.4.2 由于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万元。
2.1.4.3 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
2.1.5 其它
2.1.5.1 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2.1.5.2 电站锅炉或专用压力容器爆炸。
2.1.5.3 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下闸的转速。
2.1.5.4 发生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2.1.5.5 锅炉发生大批炉管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管子达该部件管子总重量的5%以上。
2.1.5.6 100MW及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2.1.5.7 100MW及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
2.1.5.8 100MW及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需要更换损坏的线棒或铁芯。
2.1.5.9 120MVA及以上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2.1.5.10 220kV及以上线路倒杆塔。
2.1.5.11 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其他损失。
2.1.5.12 对其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异常情况,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可认定为事故。
2.2 由于同一原因而引起多次事故,或一次事故涉及几个单位时,事故的统计。
2.2.1 发电厂由于燃煤(油)质量、煤湿等原因,在一个运行班的值班时间内,发生多次灭火停炉、降低出力构成事故者,可统计1次事故。
2.2.2 一条线路由于同一原因在4h内发生多次跳闸事故时,可定为1次事故。
2.2.3 同一个供电局的几条线路或几个变电所,由于自然灾害,如覆冰、暴风、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原因,发生多条线路、多个变电所跳闸停电时,可统计1次事故,但须得到主管单位的认可。
2.2.4 一个单位发生了事故,扩大成系统事故时该单位应定为1次事故,管辖该系统的调度部门统计1次系统事故。
2.2.5 一个单位发生事故时,系统内另一个单位或几个单位由于本单位的过失又造成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者,后一个或几个单位要各统计1次事故。
2.2.6 输电线路发生瞬时故障,由于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失灵,在断路跳闸后拒绝重合,定为管辖该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单位的电气(变电)事故;如果输电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虽然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失灵,未能重合,应定为管辖线路单位的输电事故。
2.2.7 配电线路发生故障,扩大到发电厂或变电所的母线停电或主变压器停电时,供电局应定为1次变电事故,发电厂则定为1次电气事故。
2.2.8 一条线路由两个及以上供电局负责维修,该线路故障跳闸构成事故时,如果各局经过检查均未发现故障点,应各统计1次事故。
2.2.9 由于电网调度机构过失,如下达调度命令错误、保护定值错误、误动、误碰等,造成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时,调度应定为1次事故。如果发供电单位也有过失,亦应统计1次事故。
2.2.10 由于用户设备故障,引起发供电单位线路跳闸构成事故时,如有用电监察的责任时,供电局应定为1次事故。
2.2.11 35kV及以下的直配线(或有户专用线),线路发故障构成事故时,可定为配电事故。
2.2.12 由于通信失灵造成延误送电或扩大事故者,除事故单位定为事故以外,有责任的有关通信单位亦应统计1次事故。
2.2.13 网、省局直属的实行独立核算的集中检修单位,承包电力生产检修工作中,发生了设备事故,双方都有责任,则不分主、次,双方各统计1次事故;如果责任分不清,同样各统计1次事故;如果一方有责任,另一方无责任,则有责任一方定为1次事故。
2.2.14 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应分别各定为1次事故。
2.3 事故性质的确定
事故根据其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
2.3.1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特大事故)
2.3.1.1 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50人及以上者。
2.3.1.2 电力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及以上者。
2.3.1.3 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电力系统减供负荷超过下列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