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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大学生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
编辑:蓝色心情 识别码:14-931340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01 23:36:29 来源:网络

第一篇:街道大学生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

XX街道大学生社会工作者协会

章程

(草 案)

(202_年10月10日大学生社会工作者协会成立大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一)(二)

第一章 总

本团体名称:宁波市北仑区XX街道大学生社会工作者协 会。

本团体性质是:由XX街道下辖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大学生工作者自愿发起,遇事共商,共同决策的从事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本团体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坚持共驻共建、共建共创、共创共益的方针,与时俱进,努力形成精神文明共创、区域事务共管、区域稳定共保的区域化自治管理工作格局。

本团体接受XX街道办事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团体会址设在北仑区XX街道北楼30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本协会以“助人自助、自律自爱、自我服务、自我发展”为宗旨,结合所学专业,推广新的社会工作的理念和精神,协助个人成长,发挥其潜能适应个人情绪和行为方面的发展,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协助他面对并解决问题;协助团体增强凝聚力和团体协作能力,使整个团体成长。

积极发挥协会的团体作用,利用游离于各村、社区的单兵优势,开展各种有利于沟通、互动的团体活动与学习交流活动;

(三)(四)

(五)(六)

(七)第七条 第八条

(一)(二)第九条

(一)(二)

(三)第十条

(一)(二)根据新农村、社区的工作实际,积极组织开展和参与辖区社会性、区域性、群众性、公益性活动,为辖区内居民群众提供扶贫帮困、排扰解难等各类服务,宣传公益理念,传播公益文化,弘扬公益精神,力所能及的组织公益活动,推进新农村、新社区的创建。

协会会员成为志愿者队伍中的核心力量,定期、不定期组织志愿服务活动,面向辖区企事业、社区居民提供服务,使辖区内企业和社区居民都成为和谐社区建设的参与者和享受者。

协助街道各部门进行各类调查,寻找一切可以锻炼的机会;积极承担各类合法的商业性宣传广告活动,充实自我,为协会争取活动经费;积极策划活动项目,寻求社会组织的支持,争取经费,为成员提供实践平台。

本协会每年向全体会员通报工作和活动情况,并进行年终总结、评比,表彰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个人,并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工作中的先进事迹。

承办上级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会员入会的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办公小组讨论通过; 由协会发给会员证。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连续3次累计5次,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转换工作,不再属于大学生社会工作者范畴,视为自动退会。但对本协会有特殊贡献者,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办公小组(包括会长、副会长、办公室主

任);

(三)审议办公小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1年,会员例会每月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办公小组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办公小组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办公小组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五)代表协会与街道相关部门交涉协调工作;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领导会员开展各项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办公小组成员互相协作,互相监督;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办公室主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办公室主任任期1年。[会长、副会长、办公室主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办公室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一)(二)

(三)(四)

(五)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本团体经费来源:

会费;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办公小组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_年10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办公小组。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备案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宁波市北仑区XX街道大学生社会工作者协会

筹备小组

二〇〇八年十月

第二篇:市青少年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

榆林市青少年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榆林市青少年社会工作者协会。英文名称:yulin City youth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缩写:YLASW)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具有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法学等相关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是直接联系青少年社会工作者、服务青少年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化、职业化服务组织。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榆林市委、榆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榆林市锦园新世纪小区高层C5号楼北边三层写字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执行和宣传国家有关社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促进青少年社会工作改革,推动青少年社会工作发展。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完成青少年社会工作者的联谊、学习、交流、协作等任务。推动社会工作者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行业建设,协助政府为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青少年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动员社工等社会力量为围绕青少年在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的需求,提供心理咨询、素质教育、家庭教育、技能培训、法律咨询、社会实践、文化交流等服务。

第九条 深入了解、监测青少年发展动态,开展科学研究和基层调研工作,承担各级、各类组织涉及青少年的科研项目和项目推广;开展社会工作理论研究,搞好有关课题的调研论证,推动具有本地特色的青少年社会工作理论体系和工作体系的建设。

第十条 积极开展同国内外的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学术交流、培训及项目合作。承接青少年社会事务发展项目,承担各级组织的项目援助。

第十一条 宣传公益理念,传播公益文化,弘扬志愿者精神,推进志愿者服务事业的发展,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第十二条 根据行业特点进行人员培训、学术交流、推广经验,表彰先进。

第十三条 承办政府委托或授权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志愿加入本会;

(三)从事、关心、支持青少年社会工作,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单位会员推荐,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批准入会后,发给单位会员证或个人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六)有推荐会员的权利。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严重警告、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四)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1次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三十二 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三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任命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主持本会工作;

(六)副会长根据分工协助会长工作,并负责抓好分管的工作。会长离会期间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工作。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五条 本会日常工作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为专职,其职权为:

(一)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组织起草有关文件,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作计划,搞好考核、总结;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按规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内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办公室、财务部、项目部等,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由分支机构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各分支机构可根据自己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主任领导下的总干事负责制。总干事和专项工作秘书长由本会聘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的经费;

(三)筹集、捐赠或资助的资金;

(四)依法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会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____年___月___日第__届第__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篇:妇女工作者协会章程

**区妇女工作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区妇女工作者协会(JIANG MEN SHI SHI ZHI FU NV GONG ZUO ZHE XIE HUI)缩写:市妇协。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市直各单位妇女工作者自愿组合的群众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

旨是团结和组织市直各单位和妇女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初值道德风尚,以提高妇女工作者素质为目标,努力把协会办成培养优秀妇女干部的阵地。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区妇联的领导和业务指导,是市妇联的团体会员,服从**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场所(**区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市妇联的工作任务,定期不定期布置妇女工作任务,并有计划地举行有关妇女工作报告会,各类知识讲座及妇女工作的业务培训。

(二)组织会员交流妇女工作经验,提高妇女工作信息,更好地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根据会员的要求,开展适合妇女特点的文化、娱乐旅游、联欢等活动。

(四)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关心她们的生活,再就业、婚姻、家庭和特殊利益,争取社会各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提高她们的社会地位、形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由市直各单位专职或兼职妇女工作者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志愿加入本会;

(三)担任市直单位妇委会成员或从事妇女工作相关的工作;

(四)年龄不超过55周岁。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妇联审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秘书长和各分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及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特殊情况的,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年龄不超过52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一般任期一般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妇联审查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法人代表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市妇联和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担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会开展工作;

(三)管理好协会财务开支及收缴付费工作,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会员每年缴交会费200元;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账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会计人员,实行会计监督。如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团登记管理管理机关和市妇联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妇联审查同意,并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妇联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妇联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_年2月1日会员换届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篇: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章程[范文模版]

连云港市赣榆区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

章 程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连云港市赣榆区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连云港市赣榆区法院工作者及部分司法机构离退休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健康第一、社会效益第一、服务第一的原则,贯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的精神,发挥会员具有多年司法工作经验的业务专长,开展不以营利为目的有偿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尤其是老年及弱势群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社会稳定,为经济发展及法制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赣榆区人民法院的领导,授受赣榆区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在赣榆区青口镇宁海西路10-6号区法院对面路南西侧。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1、组织学习、宣传法律知识;开展法律咨询和非诉调解。

2、代书诉状、委托代理诉讼、非诉调解、担任法律顾问及其他法律服务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并有加入本协会真实意思表示。

2、根据本人身体状况能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3、是本区法院离退休人员和本区司法机构的离退人员,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入会人员个人提出入会申请;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同意。

2、从事法律服务的工作人员,发给江苏省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颁发的法律工作者证。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协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和建议及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协会的决议,接受协会的指派和交办的工作。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遵守协会规章制度。

3、按规定每年向协会交纳一定的会费。

4、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案件来源和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所有证件。第十二

会员无正当理由不交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 会,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教育又不能及时改正的,经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会长和理事;

2、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决定协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4、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决定辞去或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般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以提前召开或延期召开。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开会。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3、决定组建设立办事机构,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4、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研究决定协会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协会正常工作; 第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一届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两届。如需继续连任会长的,由会员大会选举通过后经主管单位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权利: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处理其他职权范围内事务。第二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并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

2、提名有关方面办事机构负责人以及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等,交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在规定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收入合法、支出真实,帐目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个 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应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查通过,修改后的章程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校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需要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决定终止后,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在清算期间不再开展相关的业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于202_年12月

表决通过。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同时是江苏省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_年

第五篇:离退休教育工作者协会章程

凉州区西营镇离退休教育工作者协会章程

(讨论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西营镇离退休教育工作者协会。

第二条西营镇离退休教育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西营镇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离退休的教育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是凉州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在镇党委、镇政府领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依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本着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精神,开展各项活动,为离退休教育工作者发挥余热、健康长寿、安度晚年创造条件,为西营镇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凉州区教育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凉州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的道路,把协会建设成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群众团体。

第六条本协会的住所在西营中学。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向会员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行教育。

(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

益,反映会员的呼声和建议,努力帮助会员解决遇到的困难。

(三)发挥离退休教育工作者的政治优势、智力优势和科技优势。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条件,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调研、咨询等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安定团结,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推动科技发展,关心下一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丰富和活跃会员的文化生活,大力开展有益于离退休教育工作者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志愿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愿意缴纳会费;

(五)必须是本镇教育系统各类学校、民办学校及其所属离退休教育工作者。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入会必须提交入会申请书;团体入会须上报成立分会 的报告;

(二)经理事会审核同意并备案后,即为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

(三)理事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享有权;

(四)对本协会 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自觉遵守本协会章程。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一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党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区教育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团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商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商定奖惩事项;

(十一)决定期货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推迟召开时,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会长变更,法宝代表人相应变更。本会法宝代表人不得痛不欲生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本会下设副会长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5人。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如有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宝代表人。但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如今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资产为公有资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得本协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本协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本协会服务应取得的报酬以及付给租赁会员的房租除外)。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格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向会员公开至少财务账目。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应有专人管理,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审计机关和财务部门监督。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获审查同意,再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因客观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前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七年三月一日

西营镇离退休教育工作者协会第一届理事会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会长:张长忠

副会长:王海阚爱山马长林 秘书长:樊龙山

副秘书长:陈勋基徐进文

西营镇离退休教育工作者协会第一届理事会聘请协会名誉会长名单

曹盛林原西营中学校长

西营镇离退休教育工作者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组成人员推荐名单

张长忠男西营学区教育干事

王德柱男西营镇红星小学校长任宝林男西营镇接脑小学校长徐进志男西营镇双庄小学校长

王海男西营学区教育干事

阚爱山 马长林 樊龙山 宋万虎 任光辉 何福江 陈勋基 赵发正 白永文 陈春基 蔡德礼 陈兴海 徐进文 李永海 男西营镇西营中学校长

男西营镇红星中学校长

男西营镇学区会计

男西营镇五沟小学校长

男西营镇三沟小学校长

男西营镇二沟小学校长

男西营镇营儿小学校长

男西营镇陈鲁小学校长男西营镇后兴小学校长男西营镇前兴小学校长男西营镇永丰小学校长男西营镇杂沟小学校长男西营镇上六小学校长男西营镇碑岭小学校长

张文贵 程丰年 曹盛林 赵万泰 鲁瑞章 唐伯虎 程学鸿 唐生福西营镇花亭小学校长

西营镇宏寺小学校长

西营中学退休教师

营儿小学退休教师

陈鲁小学退休教师

花亭小学退休教师

宏寺小学退休教师

宏寺小学退休教师

男男男男男男男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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