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吕梁民用机场安全演讲材料大全
吕梁民用机场土方及地基处理工程
第二标段施工安全检查汇报
本标段自2010年11月开工,12月1日停工,2011年4月开工,到目前的土方及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基本结束,历时八个月的施工过程中,全场施工高峰期计有行走车辆,土方施工机械153台,施工人员319人,挖运土方497万m3,汽车运输自1km~4km约22.7万车次,平均每天作业21小时。全部施工过程在机场指挥部和西北监理公司对施工安全狠抓严管,我中国航空港第八工程总队吕梁机场项目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未发生重大和一般的安全事故,得到了部队上级主管部门的肯定。施工中我们对施工安全与施工计划安排同步,分三个阶段,对驾驶员在思想上,心理上从人性化管理入手,按阶段以不同形式重点狠抓安全制度的落实,并附以行之有效的人性化的奖罚措施,做到未发生伤亡事故,未出现重大车辆损坏事故。具体做法如下
一、开工前重点抓安全教育培训
开工前我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在项目经理的带领下,11个成员全部对各种驾驶员进行培训、考核、考试先后六次,十天考试考核,使各项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奖罚措施落实到每个管理人员、驾驶员的心灵深处,让他们深刻认识到打工挣钱,先要保证安全。
二、施工期中,尤其高峰期,充分利用雨天,工休时间,对各项制度的检查,落实评比,此阶段我们主要少讲安全概念性语言,重点抓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措施操作规程的评比奖罚。人员疲乏保证休息时间开会不好集中,我们采取发传单的形式,简明扼要的条条,送到驾驶室,如你“昨晚睡好了吗”,“你第一次的错误不犯,罚款可免”,“这么远距离你超车也不能多拉一车”,等等。在指挥部、监理公司抓的每一次超车刮碰的安全会议下的通报,我们都及时印发到每个员工手中,做到警钟常鸣。在我们工地上发生二次汽车侧翻(40度)和一次刮碰中,虽未伤人、损车,但我们仍严抓不放,责任分清,罚款记帐(工后免除了),安全工程师马林平开小车全天候行驶于作业面与取土场之间,配合指挥部,监理公司监督检查。三、九月份以后,90米深沟土方填筑接近标高,雨多,填筑面积大,车辆运距远,工程收尾渐近,从管理人员到驾驶员都要面临转场问题,人心发慌,有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感觉,这阶段是各工地的事故多发期。此阶段我项目部及安全领导小组成员首先稳下心,拿着各种安全制度的本本,游走于工地、宿舍、伙房,不论是本工地,还是机场场区的安全事故苗头,都能及时在工地,监理例会上及时沟通,并及时向全员宣讲安全收尾的意义,明确收尾是工作,安全在前,使大家明确向工程负责的前提是向每个人负责。发现有个别员工有急躁心理,问明原因可适当照顾提前退场。
尽管我们在土方施工中,做了一些施工安全工作,保证了工程施工的顺利展开,圆满收尾,但我们也深知道,仍有很多安全措施不落实,对指挥部,监理公司的安全工作指令做的不彻底,对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认识的不到位,有待我们进一步提高。
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八工程总队
吕梁机场项目部
2011年11月1日
第二篇: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报审稿)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机场安全管理............................................................................4
第一节 机场安全管理体系...............................................................................................................4 第二节 机场运行安全日常管理.........................................................................................................4 第三节 人员资质及培训...................................................................................................................6
第三章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管理............................................................7
第一节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审批.......................................................................................7 第二节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8 第三节 手册的修改...........................................................................................................................8
第四章 飞行区管理................................................................................9
第一节 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9 第二节
巡视检查.........................................................................................................................12 第三节
检查程序及规则..............................................................................................................14 第四节
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16
第五章
目视助航设施管理..............................................................17
第一节 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17 第二节 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19
第六章
机坪运行管理......................................................................20
第一节 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20 第二节 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22 第三节 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24 第四节 机坪作业人员管理.............................................................................................................27 第五节 机坪环境卫生管理..............................................................................................................27 第六节 机坪消防管理.....................................................................................................................28
第七章
净空保护区的管理..............................................................28
第一节 基本要求..............................................................................................................................28 第二节 障碍物的限制......................................................................................................................29 第三节 障碍物日常管理..................................................................................................................30
第八章 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32
第一节
基本要求.........................................................................................................................32 第二节
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33 第三节
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34 第四节
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34 第五节
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35
第九章
除冰雪管理..........................................................................36 第十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38
第一节
基本要求.........................................................................................................................38 第二节 不停航施工的审批程序.....................................................................................................41 第三节 一般规定.............................................................................................................................42
第十一章 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44
第一节 基本要求.............................................................................................................................44 第二节 运行安全管理......................................................................................................................45 第三节 应急处置..............................................................................................................................47
第十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48
第一节 基本要求.............................................................................................................................48 第二节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49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运行安全管理。
通用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全国运输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运输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机场安全、正常运行的组织和协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机场的运行安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和技术标准以及本规定的要求,对各自的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护,保持设施设备的持续适用。
第五条
在民用机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民用机场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机场管理机构为保障飞行安全和正常运营所制定的以及经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成立运输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安全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对机场运行安全工作进行指导;
(二)研究分析机场运行安全形势,评估机场运行安全状况;
(三)协调机场运行中的安全问题;
(四)对机场运行安全隐患和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
运输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由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组成。主任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
运输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
机场管理机构及各驻场单位应当落实管理委员会提出的有关安全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机场安全管理 第一节 机场安全管理体系
第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安全管理体系。
机场安全管理体系主要包括机场安全管理的安全政策、安全目标、组织机构及职责、安全教育与培训、文件管理、安全信息管理、风险管理、不安全事件调查与处置、应急响应、机场安全监督与审核等。
第八条
机场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在机场使用手册中载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场运行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适时调整、完善。
第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签订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相关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义务,并对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节 机场运行安全日常管理
第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每半年、每年要分别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对以后的工作进行部署;机场运行中出现不利于安全运行的因素或者已经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机场的运行安全状况组织一次评估。内容包括自身履行职责情况和机场设施设备的状况,同时 还应当组织对驻场运行保障单位进行评估,以确定他们履行相关规定和职责的情况。对评估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薄弱环节,应当制定整改计划,明确责任整改的部门和人员,机场管理机构负责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机场管理机构可以组织本机场具有机场运行管理经验的人员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承担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当熟知规章标准,并具有机场运行管理的经验。
评估后由评估人员编写评估报告,评估人员应在报告上签字,评估报告内容应向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反馈,并及时报机场所在地民航安全监督管理(运行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民航监管办)备案。该报告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机场开放使用范围为航空器提供安全保障。
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未经民航总局认可的民航专用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中使用。
第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资料库,供员工查阅和使用。资料库应当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手册;机场建设和改(扩)建的设计图纸和文件资料;与机场运行安全相关的所有规定、标准、手册等文件;机场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以及运行和维护记录等。
机场资料库应当及时更新和补充。
第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各项工作的检查单和记录表格,详细记录对各项检查和维护情况。记录应包括电子文件和纸制文件。纸制记录需保存两年以上,电子记录应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156号令)的有关要求,就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关闭(或临时关闭部分跑道、滑行道、机坪)(以下简称机场关闭)制定具体程序,机场关闭程序应当包括导致关闭的各种因素、对引起关闭因素的现场确认及现场确认的人员、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关闭的决定权归属 5 人员、与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沟通协调及航行资料的发布程序。临时关闭机场/跑道(或临时关闭部分跑道、滑行道、机坪),应尽可能减少对航空器正常运行的影响,并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消除相应因素,在最短时间内恢复相应设施的运行。
关闭的跑道、滑行道、机坪或其一部分,无论是永久性的还是临时性的,都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标志标识。
第十六条 新建或扩建的跑道、平行滑行道完工或部分完工但未投入使用前应当及时设置关闭标志、不适用地区标志物和不适用地区灯光标志,并发布航行通告。
第三节 人员资质及培训
第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人员从事机场运行保障的所有岗位。
第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员工持证上岗制度。机场内所有与运行安全有关岗位的员工均应持证上岗。与运行安全相关的岗位主要是指:场务维护工、场务机具维修工、运行指挥员、助航灯光电工、航站楼设备电工、航站楼设备机修工、特种车辆操作工、特种车辆维修工、特种车辆电气维修工等。
国家、民航总局要求持有从业资格的岗位,该岗位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和考核制度。培训和考核制度应当包括方针和目标、组织机构、经费安排、方式和程序、内容及学时、上岗转岗在岗的培训要求,学历教育、考核办法以及奖励与处罚等。
培训和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其岗位相适应,包括必备的安全知识、技术标准,机场运行安全的规章制度、岗位的操作规程和实际操作技能等。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和考核记录,并长期保存。第二十条 航空运输企业、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机 场运行安全培训,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机场运行安全知识,熟悉机场运行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
第二十一条 在机场空侧控制区工作的员工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复训和考核。复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在机场空侧控制区工作的员工,一年内违章三次(含)的,应当重新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一年内违章五次(含)或者连续两年每年违章三次(含)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吊销违章人员的空侧控制区证件至少半年。再次申请空侧控制区证件时,应当按照初始上岗员工的要求进行培训。
第三章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管理 第一节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审批
第二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民航规章以及有关的技术标准编制民用机场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手册应当满足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工作需要,有利于不断提高机场的安全保障能力和运行效率。
手册应当广泛征求使用者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手册应当包括《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附录三所规定的内容。手册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实用性,并能保证机场运行安全问题闭环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手册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清晰、明确,不产生歧义;
(二)统一、简洁、严谨、规范。
第二十五条 手册的格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便于修改的活页格式;
(二)预留修改记录空白页,记录被修订内容的目录编码、执行日期、修订日期、换页人等;
(三)编排形式便于编写、审查。手册的具体格式要求见《<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编制与管理基本要求》。
第二十六条 手册应当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批准。
第二节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手册是随同机场使用许可证一并批准的机场运行的基本依据。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手册运行和管理机场。
第二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手册的动态管理制度,对手册的编制、发布实施、发放范围、发放程序、修改程序、使用保管等做出规定,并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手册的动态管理工作。确保手册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批准的手册的完整版本(包括电子版本)发放给本机场的各部门、驻场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发放手册应当做记录。
驻场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将机场使用手册的相关部分纳入本单位的运行管理中。
第三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机场各部门、岗位的实际分工,确定各部门、岗位应当遵守的手册内容,并制定相应部门、岗位的手册实施细则。手册实施细则应当涵盖已批准手册的相应内容,并不得与手册的相关内容相违背。
第三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的人员,应当熟知手册的相关内容,并严格遵守和执行手册的规定。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定期就手册组织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三节 手册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确保手册与机场实际运行情况 相符,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手册的任何修改,应当在生效前印发至使用手册的相关单位、部门及其相关岗位人员,并撤换已失效的部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修改手册:
(一)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修改的;
(二)机场基础设施、运行状况等发生变化,与手册内容不相符的;
(三)手册执行过程中,对于同一问题表述容易产生歧义的;
(四)手册规定的内容不能保证机场的设施设备得到有效维护的;
(五)手册规定的内容不能全面反映安全运行管理要求的;
(六)手册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等最新规定的。
机场基础设施、运行状况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机场设施、运行状况变化前完成手册修改并生效;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修改手册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手册的修改;其他原因需要修改手册的,一般应在14日内完成修改并生效。
第三十四条 使用手册的人员发现手册与实际不符、内容不完整或存在其他问题时,应当及时按程序告知机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组织论证后,确有问题的,应当及时修改手册。
第三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年组织相关驻场单位对手册的完整性、适用性、有效性等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发现手册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予以修改。
第三十六条 手册修改的生效应当符合《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规定。
第四章 飞行区管理 第一节 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的几何构型以及平面尺寸 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
超载使用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确保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道面、升降带及跑道端安全地区、围界、巡场路和排水设施等始终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的破损类型、部位等情况制定道面紧急抢修预案。道面出现破损时,应当及时按照抢修预案进行修补,尽量减少道面破损和修补对机场运行的影响。
道面破损的修补应当平整、牢固和防滑,符合标准要求。第四十条 水泥混凝土道面必须完整、平坦,3米范围内的高低差不得大于10毫米;板块接缝错台不得大于5毫米;道面接缝封灌完好。沥青混凝土道面必须完整、平坦,3米范围内的高低差不得大于15毫米。
跑道、快速出口滑行道表面在雨后不应有积水。
第四十一条 跑道表面摩擦系数低于规定的维护值时,应当及时清除道面的橡胶,或采取其他改善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飞行区状况的分析研究,总结维护经验和不足,掌握飞行区潜在的缺陷或隐患,并据此制定维护工作计划和修改相关的管理规定。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五年对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状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当发现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破损加剧时,应当及时对道面进行综合评价。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评价报告的建议,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四十三条 道面的嵌缝料应当与道面粘结牢固,保持弹性,能防止雨水渗入。不能满足性能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补或者更换。
第四十四条 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应当进行编号,并在道面一侧设置标记,便于检查记录位置。
第四十五条 与道面或道肩边缘相接的土面,不得高于道面或者 10 道肩边缘,并且不得低于道面或者道肩边缘3厘米。
第四十六条 道面应当保持清洁。道面上有泥浆、污物、砂子、松散颗粒、垃圾、燃油、润滑油及其他污物时,应当立即清除。用化学物清洁道面时,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不得对道面造成损害。
第四十七条 航空器被道面异物损伤后,航空器营运人应当及时向机场管理机构通报情况。
第四十八条 飞行区土面区尽可能植草,固定土面。
飞行区内草高一般不应超过30厘米,并且不得遮挡助航灯光和标记牌。草的种类应尽量不吸引鸟类和其他野生动物。
割下的草应当尽快清除出飞行区,临时存放在飞行区的草,不得存放在跑道、滑行道的道肩外15米范围内。
第四十九条 在升降带平整区内,用三米直尺测量,高差不得大于5厘米,并不应有积水和反坡。
在升降带平整区和跑道端安全地区内,除航行所需的助航设备或装置外,不得有突出于土面、对偏出跑道的航空器造成损害的物体和障碍物。
航行所需的助航设备或装置应为易折件,并应满足易折性的有关要求。
升降带平整区和跑道端安全地区内的混凝土、石砌及金属基座、各类井体及井盖等,除非功能需要,应当埋到土面以下30厘米深。
第五十条 升降带平整区和跑道端安全地区的土质密实度不得低于87%(重型击实法)。对升降带平整区和跑道端安全地区的碾压和密实度测试,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五十一条 除非经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特别许可,跑道开放使用期间,跑道中心线两侧75米、导航设备的敏感区和临界区以及跑道端安全地区范围内,严禁从事飞行区割草、碾压等维护工作。
第五十二条 飞行区围界应当完好,具备防钻防攀爬功能,能有效防止动物和无关人员进入飞行区。
飞行区围界破损后应当及时修复。修复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措 11 施。
第五十三条 巡场路路面应当完整、平坦、通畅、无积水。破损时,应当及时修补。
第五十四条 飞行区内排水系统应当保持完好、畅通。积水、淤塞、漏水、破损时,应当及时疏通和修缮。
强制式排水设施应当保持适用状态;渗水系统应当保持完好、通畅;位于冰冻地区的机场,冰冻期的排水沟内不得有大量积水。
第二节
巡视检查
第五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商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塔台)依据有关规定,建立跑道、滑行道巡视检查工作制度和协调机制。该制度至少应当包括:
(一)每日巡视检查的次数和时间;
(二)跑道、滑行道巡视检查的通报程序;
(三)巡视检查人员与塔台管制员联系的标准用语;
(四)巡视检查跑道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程序等。第五十六条 当跑道、滑行道、机坪上有外来物或者其他异常情况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对上述区域进行检查。
第五十七条 每日跑道开放使用前,应当对跑道进行1次全面检查。当每条跑道日起降架次大于12架次时,还应当进行中间检查,并不应小于3次。全面检查时,必须对跑道全宽度表面状况进行详细检查。
中间检查时间根据航空器起降时段、频度等情况确定。在航空器起降集中的时段前,应当安排一次中间检查。中间检查的区域应当至少包括跑道边灯以内的区域。
对跑道实施检查时,检查方向应当与航空器起飞或着陆的方向相反。采用驾车方式检查时,除驾驶员外车辆上应当至少有一名专业检查人员,并且车速不得大于45公里/小时。
当设有监控设施,能对跑道道面状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跑道上的外来物和道面损坏时,中间检查的次数可适当减少。当跑道道面损坏加剧或者雨后遇连续高温天气时,应适当增加中间检查的次数。
第五十八条 对跑道、滑行道、机坪应当定期清扫。对跑道、滑行道的清扫每月不应少于一次。应当建立机坪每日动态巡查制度,及时清除外来物,对机坪每周至少全面清扫一次。
第五十九条 在跑道、滑行道或其附近区域进行不停航施工,施工车辆、人员需要通过正在对航空器开放使用的道面时,应当增加道面检查次数,确保不因外来物影响飞行安全,并应当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施工车辆、人员不影响航空器的正常运行。
第六十条 每日应当至少对滑行道、机坪、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地区、飞行区围界、巡场路巡视检查1次。
第六十一条 每季度应当对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铺筑面进行一次全面的步行检查。当道面破损处较多或者破损加剧时,应适当增加步行检查的次数。
第六十二条 雨季来临前,应当对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检查。暴雨期间,应当随时巡查排水系统。
雨后应当对升降带和跑道端安全地区进行检查,对积水、冲沟应当予以标记,并及时处理。
第六十三条 对铺筑面的每日检查应当至少包括:
(一)道面清洁情况。重点检查可能被航空器发动机吸入的物体,如损坏道面的碎片、嵌缝料老化碎片、石子、金属或塑料物体、鸟类或其他动物尸体、其他外来物等;
(二)道面损坏情况。包括破损的板块、掉边、掉角、拱起、错台等;
(三)雨后道面与相邻土面区的高差,土面区沉陷、冲沟、积水等情况;
(四)灯具的损坏情况;
(五)道面标志的清晰程度;
(六)井盖完好情况和密合程度等。
第六十四条 对铺筑面的每季度检查应当至少包括:
(一)嵌缝料的失效情况;
(二)道面损坏位置、数量、类型的调查统计(含潜在的疲劳损坏裂缝、龟裂、细微的裂缝或断裂,并最好在雨后检查);
(三)道面与相邻土面区的高差;
(四)道面标志的清晰程度。
第六十五条 土面区的每日检查应当包括:
(一)草高情况;
(二)标志牌和标志物的完好情况;
(三)是否有危及飞行安全的物体、杂物、障碍物等;
(四)土面区内各种灯、井基座与土面区的高差;
(五)航空器气流侵蚀情况;
(六)允许存在的障碍物的障碍灯和标志是否有效。
第六十六条 当出现大风及其他不利气候条件时,应当增加对飞行区的巡视检查次数,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影响运行安全时,应当及时报告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并发布航行通告。
第三节
检查程序及规则
第六十七条 从事飞行区维护、巡视检查的人员,应当熟知维护、巡视检查的程序和规则,并严格执行。
第六十八条 检查人员在进入跑道、滑行道之前,必须得到塔台管制员的许可。进入该区域时,必须直接报告塔台管制员。检查人员及车辆必须在塔台管制员限定的时间内退出跑道。退出后,应当直接报告塔台管制员。
巡视检查的车辆应当安装黄色旋转灯标,并在检查期间始终开启。检查人员应当穿反光背心或外套。
未经塔台管制员许可,任何人员、车辆不得进入运行中的跑道、滑行道。
第六十九条 在实施机场低能见度程序运行时,不得对跑道、滑行道进行常规巡视检查。
第七十条 巡视检查期间,检查人员必须配备有效的无线电对讲 机,并在相应的无线电波道上时刻保持守听。下车检查时,检查人员离开车辆的距离不得超过100米(随身携带对讲机),检查车辆应当处于运行状态。当塔台管制员要求检查人员撤离时,检查人员及车辆必须立即撤离至管制员指定的位置,并不得进入升降带平整区、跑道端安全地区、导航设备的敏感区和临界区。撤离后,要及时通知塔台。
再次进入跑道之前应当再次申请并获得塔台管制员的许可。第七十一条 当塔台管制员发现通信联系中断时,应当立即按照紧急情况的处置程序执行。当检查人员发现通信联系中断时,应当立即撤离跑道。
第七十二条 在巡视检查中,发现航空器零件或轮胎碎片时,检查人员应当立即通知塔台管制员和机场运行管理部门,做好记录,并将该物体交有关部门。
第七十三条 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如遇到跑道道面断裂,包括整块板或局部,并出现错台或局部松动,以及跑道出现直径(长边)大于12cm的掉块;或跑道出现直径(长边)小于12cm的掉块,但深度大于7cm,或坡度大于45度角的破损,检查人员应立即报告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机场值班领导或相关部门,并按程序关闭跑道和发布航行通告。
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如遇到跑道道面断裂,包括整块板及局部,但不出现错台,且板块不松动;或跑道出现直径(长边)小于12cm的掉块,且但深度小于7cm,或坡度不大于45度角的破损等需要处理但暂时不影响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情况时,应报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机场值班领导或者相关部门,并适当增加该区域的检查频次,视情及时修补。
水泥混凝土道面出现松散、剥落、断裂、破损等现象时,或者沥青混凝土道面出现轮辙、裂缝、坑洞、鼓包、泛油等破损现象时,应当在发现后24小时内予以修补或者处理。
第七十四条 巡视检查完成后,检查人员应当向塔台管制员、机场运行管理部门报告飞行区场地情况,并将检查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检查人员姓名、飞行区场地情况记录在检查日志中。
第四节
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
第七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第七十六条 跑道日航空器起降架次大于210架次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不少于每周一次;跑道日航空器起降架次为151至210架次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不少于每两周一次;跑道日航空器起降架次为91至150架次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不少于每月一次;跑道日航空器起降架次为31至90架次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不少于每三个月一次;跑道日航空器起降架次为16至30架次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不少于每半年一次;跑道日航空器起降架次为15次以下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不少于每年一次。
第七十七条 跑道表面摩擦系数不得低于《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中规定的最小值。以连续100米长道面的摩擦系数为评价指标,在低于最小值或者测试曲线显示跑道多处存在表面摩擦系数(累计长度大于100米)低于最小值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改善道面摩阻特性。
第七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后,应当立即测试跑道摩擦系数:
(一)遇大雨或者跑道结冰、积雪;
(二)在跑道上施洒除冰液或颗粒;
(三)航空器偏出、冲出跑道。
第七十九条 跑道日航空器起降10架次以上的机场,应当配备跑道摩擦系数测试设备。
第八十条 没有配备跑道摩擦系数测试设备的机场,应当依据第七十六条规定的频率检查跑道接地带橡胶沉积情况。当接地带跑道中线两侧被橡胶覆盖80%左右,并且橡胶呈现光泽时,应当及时除胶。在雨天按塔台管制员的要求进行道面表面径流深度的检查,并作口头评价。检查结束后,将结果传送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八十一条 当跑道上有积雪或者局部结冰时,如跑道摩擦系数低于《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规定的最小值,应当关闭跑道。
跑道开放运行期间下雪时,应根据雪情确定测试跑道摩擦系数 的时间间隔,并在跑道摩擦系数低于最小值前,对跑道进行除冰雪作业。
第八十二条 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应当在跑道中心线两侧3至5米范围内进行。跑道表面摩擦系数应当包括跑道每三分之一段的数值及跑道全长的平均值,并依航空器进近方向依次公布。
测试结果应当及时报告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测试原始记录凭证应当予以保存。
第八十三条 没有配备跑道摩擦系数测试设备的机场,当跑道上有积雪时,应当向塔台管制员通报积雪的种类(干雪、湿雪、雪浆和压实的雪)和厚度。航空器能否起降由飞行机组决定。
第五章 目视助航设施管理 第一节 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
第八十四条
目视助航设施包括风向标、各类道面(含机坪)标志、引导标记牌、助航灯光系统。
第八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落实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维护单位,并确保目视助航设施始终处于适用状态。
第八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在航行资料中公布的并与实际天气情况相适应的目视助航设施服务。
第八十七条
各类标志物、标志线应当清晰有效,颜色正确;助航灯光系统和可供夜间使用的引导标记牌的光强、颜色、有效完好率、允许的失效时间,应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
机场管理机构应按照以下频次或情况对机场目视助航设施进行评估,以避免因滑行引导灯光、标志物、标志线、标记牌等指示不清、设置位置不当产生混淆或错误指引,造成航空器误滑或者人员、车辆误入跑道、滑行道的事件:
(一)每三年;
(二)新开航机场或机场启用新跑道、滑行道、机坪、机位前以及运行三个月内;
(三)机场发生航空器误滑、人员、车辆误入跑道、滑行道等事件;
(四)机场管理机构接到飞行员、管制员、勤务保障作业人员反映滑行引导灯光、标志物、标志线、标记牌等指示不清,容易产生混淆或者影响运行效率时。
评估人员由飞行员、管制员、勤务保障作业人员、机场管理机构人员组成。
评估发现的问题,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第八十八条
在机场开放运行期间,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要求时,在恢复正常前,至少应保持下列设施设备的完好、适用:
(一)引导标志、标记牌:
1、跑道标志(应符合航空器在本机场进近时的最低天气标准要求);
2、滑行道中线和边线标志;
3、滑行引导标记牌;
4、跑道等待位置标志和标记牌。
(二)助航灯光
1、跑道灯光(应符合航空器在本机场进近时的最低天气标准要求);
2、下列滑行道系统之一:滑行道中线灯或中线反光标志物、滑行道边线灯或边线反光标志物。第八十九条 在本规定第八十七条情况下,时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说明情况,施,使目视助航设施恢复正常。第九十条
在低能见度运行条件下,电设施附近的所有施工或维护活动场供电系统的施工或维护活动。
目视助航设施因故不能满足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并在出现问题的当日内采取有效措机场管理机构应停止机场供,并通知上级供电单位停止影响机
第二节 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
第九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助航灯光系统的各类灯具进行检测,保证各类灯具的光强、颜色持续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附录E中规定的要求。
第九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做好助航灯光系统的以下供电保障工作:
(一)按照当地供电系统的要求和维护规程,维护工作。
(二)做好备用发电机的定期检查、维护和试运行工作,使其持续保持适用状态。每周至少应进行备用发电机的每月至少应进行备用发电机的1、检查电压、频率表计读数。输出电压、频率应当符合技术要求;
2、与主、备电源的切换设备是否可靠;
3、发电机试运行过程中是否有喘振或过热情况;
4、内燃式发动机是否有渗油情况。
(三)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主供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及主、源与备用柴油发电机之间切换的传动试验。电源切换时间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第九十三条
助航灯光系统的日常运行、格按照《民用机场助航灯光系统运行维护规程》的要求进行。其他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维护、检查工作可参照该规程的要求进行。主要维护检查项目应不低于以下要求:
(一)立式进近、跑道、滑行道灯光系统和顺序闪光灯的基本维护:
1、日维护:更换失效的灯泡和破损的玻璃透镜,确保透镜的干净、清洁,检查各个亮度等级上调光器输出电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
2、年维护:灯具紧固件的紧固,灯具锈蚀部分的处理,灯具仰角、水平的检查和调整,插接件的连接可靠性检查,并检查每个灯组
小时加载试验。主要内容包括:
做好变配电设备的30分钟加载试验,备用电检查工作应当严1
维护、的支架及基础情况;
3、不定期维护:在大风和大雪后可能对助航灯光系统正常运行造成影响时,应当对助航灯光系统进行检查,并调整各类灯具的仰角及水平;清除遮蔽灯光的草或积雪。
(二)目视精密进近坡度指示器的基本维护:
除进行本条款
(一)的维护项目外,还应进行每年至少一次的空中或经民航总局批准的地面校验设备的校验。
(三)嵌入式灯具的基本维护:除进行本条款
(一)的维护项目外,还需进行以下维护工作:
1、日维护:检查透镜的干净、清洁程度;
2、月维护:检查灯具上盖的固定螺栓扭矩,并对松动的螺栓予以紧固;
3、季维护:测试灯具的输出光强并更换不符合光强要求的灯具;
4、年维护:检查和清洁灯具的棱镜和滤光镜,检查灯具的密闭性能,更换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灯具。第九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目视泊位引导系统及时维护,定期校验,保持系统的持续适用。第一节第九十五条
机坪的物理特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及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第九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坪的统一管理,应当建立机坪运行的检查制度,实施全天动态检查。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航空运输企业签订协议,确航空运输企业专有机坪的管理责任。第九十七条 机坪机位应当由机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合理调配机位,标志线、标记牌等应当持续符合
机场管理机构明
最大限度地利用廊桥和机位资
第六章 机坪运行管理 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并指派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对机坪运行源,方便旅客,方便地勤保障,尽可能减少因机位的临时调整,给旅客及生产保障单位带来的影响,公平地为各航空运输企业提供服务。大型机场为各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机位应当相对固定,可为航空公司设置专用航站楼或专用候机区域。
第九十八条 机位调配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专机和重要客人乘坐的航班优先于一般航班;
(二)发生紧急情况或执行急救等特殊任务的航空器优先于其他航空器;
(三)正常航班优先于不正常航班;
(四)大型航空器优先于中小型航空器;
(五)国际航班优先于国内航班。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机位调配细则。
第九十九条 当机场发生应急救援、航班大面积延误、航班长时间延误、恶劣气象条件、专机保障以及航空器故障等情况时,机场管理机构有权指令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将航空器移动到指定位置。拒绝按指令移动航空器的,机场管理机构可强行移动该航空器。所发生的费用由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其代理人承担。
第一百条 航空器进入机位前,该机位应当保持:
(一)除负责航空器入位协调的人员外,各类人员、车辆、设备、货物和行李均应当位于划定的机位安全线区域外或机位作业等待区内;
(二)车辆、设备必须制动或固定;有液压装置的保障作业车辆、设备,在航空器入位前必须确保其液压装置处于回缩状态;
(三)保障作业车辆在等待时,驾驶员应当随车等候;所有设备在航空器入位前必须有人看守;旅客廊桥活动端必须处于廊桥回位点。
第一百零一条 机务人员应当至少在航空器入位前5分钟,对机位适用性进行检查。主要检查项目包括:
(一)机位是否清洁;
(二)人员和设备是否处于机位安全线区域外或机位作业等待区 21 内;
(三)旅客廊桥是否处于廊桥回位点。
第一百零二条 在航空器进入机位过程中,任何车辆、人员不得从航空器和机务指挥员(或目视泊位引导系统)之间穿行。
第一百零三条
在航空器处于安全靠泊状态后,机务人员应当向旅客廊桥操作人员或客梯车驾驶员做出可以对接航空器的手势。廊桥操作人员或客梯车驾驶员看到此手势后,方可操作廊桥或客梯车对接航空器。
航空器安全靠泊状态是指满足下列条件:
(一)发动机关闭;
(二)防撞灯关闭;
(三)轮挡按规范放置;
(四)航空器刹车松开(轮挡放好后,机务人员应当向航空器驾驶员发出松刹车信号)。
第二节 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航空器试车管理
(一)一般情况下,航空器不应当在机坪试车;
(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试车坪或者指定试车位置。试车坪或者指定试车位置应当设有航空器噪声消减设施,并应当具备安全防护措施;
(三)发动机大功率试车应当在试车坪或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位置进行,并且应当在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段内进行;
(四)发动机怠速运转、不推油门的慢车测试和以电源带动风扇旋转、发动机不输出功率的冷转测试,应当在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位置进行;
(五)任何类型的航空器试车,必须有专人负责试车现场的安全监控,并且应当根据试车种类设置醒目的“试车危险区”警示标志。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试车危险区。
第一百零五条 航空器维修管理
(一)除紧急情况下外,任何单位不得在跑道、滑行道上实施航空器维修;
(二)在机坪内进行航空器维护、添加润滑油和液压油及其他保障工作时,不得影响机位的正常调配和机坪内其他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行,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机坪造成污染和腐蚀;对机坪造成污染和腐蚀所发生的治理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承担。
(三)维修结束后,维修部门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四)清洗航空器应当在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位置进行。第一百零六条 航空器除冰/防冰作业
(一)航空器除冰作业应当在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机场管理机构未指定除冰作业区,在机位上除冰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除冰液回收措施,防止除冰液对道面的化学腐蚀或者冻融循环的物理损坏;
(二)在有条件的机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用除冰坪,并设置除冰液回收设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三)负责航空器除冰的航空运输企业、机场或者其他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航空器除冰设备,防止因除冰设备或者设施不足,延误航空器正常出港。
第一百零七条 航空器滑出或被推出机位前,机务人员必须确认:
(一)除牵引车外的其他车辆、设备及人员等均已撤离至机位安全区域外;
(二)廊桥已撤至廊桥回位点。
第一百零八条 当遇到大风天气有可能对旅客廊桥和停场航空器造成影响时,必须对廊桥和航空器进行系留。航空器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负责实施航空器的系留,操作廊桥的单位负责廊桥的系留。
第一百零九条 机组在航空器进入设置目视泊位引导系统的机位时,发现有疑问的引导指示,或进入由人工引导入位的机位时发现 23 地面协调员未就位,应当立即停止航空器滑行,及时通报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并应当保持发动机运转,等待后续处置。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机场运行部门进行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 航空器型别、注册号或航班计划变更时,航空器营运人应当立即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通报。
第一百一十一条 航空器在跑道和滑行道区域发生故障时,机组应当及时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通报情况。航空器营运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尽快使航空器脱离跑道、滑行道区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航空器营运人及其代理人应当与机场管理机构签订协议,明确监护停场航空器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航空器长时间停放、过夜停放应当取得机场管理机构的同意。
第一百一十四条 航空器保障作业过程中出现任何意外情况,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通知机场管理机构。
第一百一十五条 旅客步行通过机坪上下航空器时,航空器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安排专人引导。旅客通行路线不得穿越航空器滑行路线,任何车辆不得横穿旅客队伍。
第三节 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因保障作业需要放置于机坪内的特种车辆(含拖把)、集装箱、行李和集装箱托盘等特种设备,应当停泊或放置于指定的区域内。作业人员离开后,车辆、设备应当保持制动状态。保障工作结束后,各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将所用设备放回原区域,并摆放整齐。
第一百一十七条
非保障作业需要、故障或已报废的车辆和设备应及时清除出机坪。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损坏、挪用、占用、遮挡机坪基础设施和设备。第一百一十九条 在廊桥活动端移动范围内应当采用红色线条设置禁区,禁止任何车辆和设备进入。禁区内应当标示廊桥回位点。廊桥处在非工作状态时,应当将廊桥停留在廊桥回位点。廊桥操作人员进行靠桥、撤桥作业时,禁止其他人员进入廊桥活动端。
第一百二十条
机位应当设置白色机位作业等待区、红色安全线。车辆和设备与航空器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航空器处于安全停泊状态、廊桥或客梯车与航空器对接完成前,保障车辆不得超越红色安全线,实施保障作业。
第一百二十二条 提供保障作业的车辆不得影响相邻机位及航空器机位滑行通道的使用。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确认航空器处于安全停泊状态后,机务人员应当在距航空器发动机前端1.5米处、机尾和翼尖水平投影处地面设置醒目的反光锥形标志物(高度不小于50 厘米,重量能防止5级风吹移。超过5级风时不摆放反光锥形标志物)。航空器自行滑出的机位,在机头水平投影处地面也应当设置反光锥形标志物。
第一百二十四条 保障车辆对接航空器时的速度不得超过5千米/小时。保障车辆对接航空器前,必须在距航空器20米的距离先试刹车,确认刹车良好时方可实施对接。保障车辆、设备对接航空器时,应当与航空器发动机、舱门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一百二十五条 保障车辆的驾驶员在看不到车辆后方的障碍物时,倒车必须有人指挥。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保障车辆对接航空器后,应当处在制动状态,并设置轮挡。
液压升降车辆或设备对接航空器时,应当在液压升降筒或脚架升降到工作位置后,方可开始作业。
第一百二十七条 航空器使用电源车、气源车和空调车时,不应当妨碍廊桥的保障作业。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为航空器提供保障的单位,均应当制定相应的作业规程,并严格按照各自的作业规程实施保障作业。
各单位应当将车辆、设备在机坪保障作业的规程报机场管理机构 25 备案。
第一百二十九条 保障车辆、设备在为航空器提供地面保障作业时,其他车辆、设备不得进入该机位作业区域。
第一百三十条 装卸平台车、行李传送带车在行驶中不得载运任何货物或行李。
第一百三十一条 所有具有液压及作业装置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均应当使液压作业装置处于收回状态。
第一百三十二条 顶推航空器时,应当有地面机务人员位于航空器后侧观察是否有障碍物阻碍航空器的推出。并注意将推出航空器避开机坪行车路线,避免机坪内交通不畅。
第一百三十三条 当航空器正在被推离机位时,在其后方行驶的车辆和人员必须避让航空器,不得妨碍推出航空器。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机坪范围内的加油井、消防井、电缆井、供水井及其他各类井的井盖本身及周边至少20厘米以内均应当涂刷成红色;
井盖开启时,应当在井盖旁设置醒目的反光锥型标志物; 车辆设备的停放处应当尽量避开井盖。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机位临时处于不适用状态时,应当设置不适用地区标志物,防止航空器、车辆误入该区域。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机坪内易被行驶车辆刮碰的建筑物、固定设施等,应当设置防撞警示标志、限高标志。重要的建筑物构件、设施设备应当设置防撞保护装置。
第一百三十七条
所有在机场空侧工作的人员在航空器活动区发现有疑似航空器零件的异物时,应当立即报告机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设法判断零件的可能来源,若初步判断为航空器零件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将信息告知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和各机务部门。
第一百三十八条 夜间使用的机坪(包括除冰坪和隔离机坪)应当定期检测机坪泛光照明的光强等,确保泛光照明设施持续有效。
第四节 机坪作业人员管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所有在机坪从事保障作业的人员,均应当接受机场运行安全知识、场内道路交通管理、岗位作业规程等方面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在机坪从事相应的保障工作。
培训和考核的内容由机场管理机构确定,培训和考核的方式由机场管理机构与驻场单位协商确定。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在空侧从事相关保障作业的所有人员的培训、考核记录档案,相关保障单位也应当建立本单位人员的培训、考核记录档案。
持有进入机场空侧控制区证件的行政管理等其他人员,应当接受空侧控制区管理的相关培训。
第一百四十条 所有在机坪从事保障作业的人员,均应当按规定佩带工作证件,穿着工作服,并应有反光标识。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未经机场管理机构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在机坪内从事与保障作业无关的活动。
第一百四十二条 各保障单位均应当按有关规定为员工配备足够的防护用品。
第五节 机坪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机坪应当保持清洁,无道面损坏造成的残渣碎屑、机器零件、纸张以及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杂物。
机场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机坪日常保洁和卫生监督工作。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自行使用的机坪,由机场和航空运输企业依据协议分工,确定机坪日常保洁及卫生监督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机坪上适当位置设置有盖的废弃物容器。任何人不得随意丢弃废物。
运输或临时存放垃圾或废弃物时,应当加以遮盖,不得泄漏或逸出。第一百四十五条 易燃液体必须用专用容器盛装,并不得倒入飞行区排水系统内。
第一百四十六条 各类油料、污水、有毒有害物及其它废弃物不得直接排放在机坪上。
出现污染物时应当及时进行清除,对于在地面上形成液态残留物的油料,必须先回收再清洗。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机坪内不得进行垃圾分拣。
第六节 机坪消防管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机坪内适当位置设置醒目的“禁止烟火”标志,并公布火警报警电话号码。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未经机场管理机构批准,任何人不得在飞行区内动用明火、释放烟雾和粉尘。
第一百五十条 机坪内禁止吸烟。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机坪上必须按照《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并应当定期检查。
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损坏、擅自挪动机坪消防设施设备。第一百五十二条 机坪内的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设备应当予以醒目标识。车辆或设备的摆放不得影响消防通道及消防设备的使用。
第一百五十三条 任何人员发现机坪内出现火情或等火灾隐患时,均应当立即报告消防部门,并应当在消防部门到达现场前先行采取灭火措施。
第七章 净空保护区的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按照本机场远期总体规划,制作机场障碍物限制图。机场总 体规划调整时,机场障碍物限制图也应当相应调整。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障碍物限制图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调和配合当地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机场净空保护的具体管理规定,并以适当的形式发布。管理规定应当至少包括:
(一)政府部门与机场的定期协调机制;
(二)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新建、改(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审批程序、新增障碍物的处置程序;
(三)保持原有障碍物的标识清晰有效的管理办法等。
第二节 障碍物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有影响飞行安全的下列行为的发生: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或者机组成员视线的灯光、标志、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八)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
第一百五十八条 精密进近跑道的无障碍区域内(OFZ)(由内进近面、内过渡面和复飞面所组成),除轻型、易折的助航设施设备外,不得存在固定物体。当跑道用于航空器进近时,不得有移动的物体高出这些限制面。
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精密进近跑道和非仪表跑道的保护区域内,新增物体或者现有物体的扩展,不得高出进近面、过渡面、锥形面和内水平面,除非经航行研究认为该物体或扩展的物体能够被一个已有的不能移动的物体所遮蔽。
第一百六十条 非精密进近跑道的保护区域内,新增物体或者现有物体的扩展不得高出距内边3000米以内的进近面、过渡面、锥形面、内水平面,除非经航行研究认为该物体或扩展的物体能够被一个已有的不能移动的物体所遮蔽。
第一百六十一条 高出进近面、过渡面、锥形面和内水平面的现有物体应当被视为障碍物,并应当予以拆除,除非经航行研究认为该物体能够被一个已有的不能移动的物体所遮蔽,或者该物体不影响飞行安全或航空器正常运行的。
第一百六十二条
对于不高出进近面、但对目视或非目视助航设施的性能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物体,应当消除该物体对这些设施的影响。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经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研究认为对航空器活动地区、内水平面或锥形面范围内的航空器有危害时,应当被视为障碍物,并应当尽可能地予以拆除。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物体应当认为是障碍物,除非经专门的航行研究表明它们并不对航空器构成危害。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内或以外地区的障碍物,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予以标志和照明。
第三节 障碍物日常管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净空保护区定期 巡视检查制度。确保任何可能突出障碍物限制面的建筑活动或自然生长植物在影响机场运行之前被发现。
第一百六十七条 巡视检查制度应当包括巡视检查路线、检查周期、检查内容(包括障碍灯是否开启并正常工作)、通报程序和检查记录等。
第一百六十八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的巡视检查,每周应当不少于一次;机场内无障碍区的巡视检查,每日应当不少于一次。巡视检查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检查有无新增的、超高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自然生长的植物,并对可能超高的物体进行测量;
(二)检查有无影响净空环境的情况,如树木、烟尘、灯光、风筝和气球等;
(三)检查障碍物标志、标志物和障碍灯的有效性。
第一百六十九条 巡视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和归档。巡视检查记录至少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区域和检查情况等。
第一百七十条 巡视检查中发现新的障碍物或净空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将新障碍物的位置、高度等情况通报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当地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民航监管办,并尽可能迅速予以拆除,如拆除不可能,必须立即考虑以某种方式对航空器的运行加以限制,并设置适当的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并积极协调、研究解决办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净空管理档案。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障碍物限制图;
(二)巡视检查记录;
(三)障碍物测量资料;
(四)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新建、迁建、改(扩)建审批资料;
(五)障碍物拆除、迁移和处置的资料。
第八章 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综合措施,防止鸟类和其它动物对航空器运行安全产生危害,最大限度地避免鸟类和其它动物撞击航空器。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鸟类和其它动物的危害防范工作,并配置必要的驱鸟设备。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对机场鸟类危害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机场鸟害防范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落实情况、机场生态环境调研情况、鸟害防范措施的效果、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利用及报告等。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场鸟害评估结果和鸟害防范的实际状况,制定并不断完善机场鸟害防范方案。方案至少应当包括:
(一)鸟害防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二)生态环境调研制度和治理方案;
(三)鸟情巡视和驱鸟制度;
(四)驱鸟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
(五)重点防治的鸟种;
(六)鸟情信息的收集和分析;
(七)鸟情通报及鸟击报告制度。
第一百七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机场周边居民宣传放养鸽子对飞行安全的危害,并商当地政府发布限制放养鸽子的规定,积极协调当地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控制和减少机场附近区域内垃圾场、养殖场、农作物(植物)晾晒场、鱼塘、养鸽户的数量和吸引鸟类的农作物、树木等。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机场飞行区、围界、通道口和排水沟出口应能防止动物侵入机场飞行区。
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禁止搭建任何建筑和种植树木。
第二节
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持续地开展鸟害防范基础性调研,全面掌握机场内及其附近地区的生态环境、鸟类种群、数量、位置分布及其活动规律;绘制鸟类活动平面图;掌握机场内及其附近地区与鸟情动态密切相关的生物类群及影响因素的时间、空间分布情况,分析其中的关系;据此制定和不断完善鸟害防范实施方案,确定各阶段应当重点防范的对象,有针对性地实施鸟害防范措施。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机场鸟类活动平面图应当至少涵盖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的锥形面外边界所包含的范围,并应当包括:垃圾场、饲养场、屠宰场、农作物、灌木林、沟塘及其他吸引鸟类活动的设施或者场地的位置;大鸟和群鸟(含候鸟)的筑巢地、觅食地、飞行路线、飞行高度、出没时间等。
机场鸟类活动平面图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更新。第一百八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场鸟情信息的分析结果,及时对机场围界内对飞行安全危害较大的鸟类巢穴、食物源、水源、栖息地、觅食地进行有效的整治,并应当积极商地方人民政府对机场围界外的上述情况进行整治。
第一百八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机场范围内的草坪、树木进行灭虫处理。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机场围界内定期采取设置鼠夹和洒布药物等措施,灭杀老鼠、兔子等啮齿类动物。
设置的鼠夹和洒布的药物应当记录,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伤及人员。洒布药物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应当指定人员对鼠夹和药物进行管理,及时补充药物和更换鼠夹。
第一百八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巡视检查并清除机场建筑物角落和周边树上的鸟巢。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尽可能减少机场范围内的表面水,及时排除水坑、洼地上的积水,定期清理排水沟,避免昆虫和水生物的滋生。
第一百八十五条 飞行区内禁止种植农作物和吸引鸟类的其它
植物、进行各类养殖活动、设置露天垃圾场和垃圾分拣场。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在其机场鸟类危害管理方案中明示机场内外的吸引鸟的主要因素,以及为实现生态环境管理目标所采取措施的先后次序及其起始与完成日期。
第三节
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环境整治的基础上,根据鸟情特点,采取惊吓、设置障碍物、诱杀或捕捉等手段或其组合实施鸟害防范工作。所采取的驱鸟手段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并确保人身安全,避免污染环境。
第一百八十八条 在机场有飞行活动期间,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不间断地进行巡视和驱鸟。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管理驱鸟枪、弹药、煤气炮、语音驱鸟设备、捕鸟网、视觉仿真装置等,确保设备完好并得到正确使用。
驱鸟枪支的使用和保管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驱鸟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节
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
第一百九十条 鸟情巡视人员应当加强观察,记录观察到的鸟种、数量、飞行路线、飞行高度、活动目的及原因分析、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第一百九十一条 鸟情巡视人员应当观察机场虫情、草情、鼠类等动物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鸟情巡视人员记录、鸟击信息、生态调研情况等基础资料建立鸟情信息库,并定期对鸟情信息资料进行分析比较,编制鸟情信息分析报告。该报告应当包括:
(一)可能危害飞行安全的主要鸟种以及出现的区域、时间段、原因、有效防范手段等;
(二)采取的控制措施对减少鸟类的种类与数量的效果,如安装
或修理防护栏、修剪树木、清除建筑残余物、施用杀虫剂或驱虫剂、施用灭鼠药、草的高度管理、在机库安装网以及消除积水等;
(三)与前期相比鸟的种群、数量的变化情况,产生变化的相应原因;
(四)生态环境的变化和可能带来的影响;
(五)下一阶段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的种群、数量;
(六)推荐的防治措施和需引起驱鸟员注意的事项;
(七)鸟害防范工作的成效和不足。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鸟情信息分析报告和鸟害防范评估报告,每年末对下一机场鸟害、虫害、鼠害等进行预测,制定防治措施。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鸟情信息分析报告和鸟害防范评估报告提供给驻场航空运输企业。
对飞行安全有危害的鸟种及机场防治鸟害的主要措施应当在航行资料上公布。
第五节
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
第一百九十五条 当鸟情巡视人员发现鸟情可能危及飞行安全或者发现有规律的鸟群迁徙时,应当立即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通报。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当视情发布航行通告。
第一百九十六条 在机场及附近发生航空器遭鸟撞击的事件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以快报形式,向机场所在地民航监管办报告航空器遭鸟撞击的有关情况(包括航空器遭鸟撞击的时间、地点、高度及相关情况),并尽可能搜集和保存鸟撞击航空器的物证材料(如鸟类的尸骸、残羽、照片等)。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鸟击事件发生24小时内,按照中国民航鸟击报告(ICAO航空器遭鸟撞击的报告)格式将有关情况报中国民航鸟击航空器信息网。
在跑道上发现的被撞死鸟,亦应当按本条前款要求报中国民航鸟击航空器信息网。
第一百九十七条 航空器维修部门、空中交通管制部门、航空运输企业发现航空器遭鸟撞击的情况后,应当及时向机场管理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货物运输部门所载运的动物在机场内逃逸时,应及时通知机场管理机构。
第九章
除冰雪管理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降雪或者道面结冰情况的机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成立机场除冰雪专门协调机构,负责对除冰雪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该协调机构应当由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本机场的实际情况,制定除冰雪预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最大限度地消除冰雪天气对机场正常运行的影响。
第二百条 除冰雪预案应当遵循跑道、滑行道、机坪、车辆服务通道能够同步开放使用的原则,避免因局部原因而影响机场的开放使用。
第二百零一条 除冰雪预案应当包括:
(一)除冰雪专门协调机构的人员组成;
(二)除冰雪作业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其相应职责;
(三)除冰雪过程中的信息传递程序和通信方式;
(四)因除冰雪而关闭跑道及其他设施的决定程序;
(五)针对干雪、湿雪、雪浆等以及不同气温的除冰雪作业程序、车辆设备和人员的作业组合方式;
(六)跑道摩擦系数的测试方法和公布程序;
(七)除冰雪车辆、设备及物资储备清单。
第二百零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入冬前做好除冰雪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一)召开除冰雪协调会议,为冬季运行做准备;
(二)对除冰雪人员进行培训;
(三)对除冰雪车辆及设备进行全面维护保养;
(四)按照机场除冰雪预案,对车辆设备、编队作业、协调指挥、通信程序进行模拟演练。演练应在航班结束后在跑道、滑行道、机坪上实地进行,每年入冬前演练次数不少于3次;
(五)对除冰液等物资的有效性和储备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六)确定堆雪场地。
第二百零三条 目视助航设施上的积雪以及所有影响导航设备电磁信号的冰雪,应当予以清除。
第二百零四条 除冰雪作业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跑道、滑行道边灯及其他助航设备。雪和冰的临时堆放高度与航空器发动机底端或螺旋桨桨叶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40厘米,与机翼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米。
第二百零五条
降雪时应当及时清除跑道、滑行道、机坪、道肩上的积雪,防止道面产生冻胀和发生冻融破坏。
第二百零六条 在航空器周边5米范围内,不得使用大型除雪设备。
第二百零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机场气候条件并参照过去5年的冰雪情况配备除冰雪设备。年旅客吞吐量500万人次以上的机场,除冰雪设备配备应当能够达到编队除雪,并且一次编队至少能够清除跑道上40米宽范围的积雪,具备边下雪边清除跑道积雪的能力,保证机场持续开放运行;年旅客吞吐量在200万至500万人次的机场,除冰雪设备配备应当能保证雪停后1小时内机场可开放运行;年旅客吞吐量200万人次以下的机场,除冰雪设备配备应当能保证雪停后2小时内机场可开放运行;日航班量少于2班的机场,除冰雪设备配备应当能保证雪停后4小时内机场可开放运行。
前款不适用偶尔有降雪的机场。偶尔有降雪的机场可参照上款执行。年旅客吞吐量200万人次以上、偶尔有降雪的机场应当配备除冰液洒布车。
第二百零八条 为保证机场尽快开放使用,在滑行道、机坪积雪 37 厚度小于5厘米时,可先仅清除标志上的积雪,以使航空器运行,但应尽快清除全部积雪。
第二百零九条 偶尔有降雪的机场,应当根据天气预报,在降雪前洒布除冰液。
第二百一十条 利用航班间隙清除跑道、滑行道上的冰雪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一名现场指挥员,负责除冰雪工作的协调,并与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保持联络。所有除雪车辆应与现场指挥员建立有效的通讯联系。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机场某一区域除冰雪完毕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该区域进行检查,符合条件后,应及时将开放的区域报告空中交通管制部门。
第二百一十二条 位于经常降雪或降雪量较大地区的机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事先确定冰雪堆放场地。在机坪上堆放冰雪,不得影响航空器、服务车辆的运行,并不得被航空器气流吹起。雪停后,应及时将机坪上的冰雪全部清除。
第二百一十三条 位于经常降雪或降雪量较大地区、年旅客吞吐量200万人次以上的机场,应当设置航空器集中除冰坪。
除冰坪的设置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机场管理机构承担航空器除冰作业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结合本机场的实际情况,制定航空器除冰预案,配备必要的除冰车辆、设备和物资,并认真组织演练,最大限度地消天气对航空器正常运行的影响。
第十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对不停航施工进行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停航施工对机场正常运行的影响,避免危及机场运行安全。
第二百一十五条 不停航施工是指在机场不关闭或者部分时段
关闭并按照航班计划接收和放行航空器的情况下,在飞行区内实施工程施工。不停航施工不包括在飞行区内进行的日常维护工作。
机场不停航施工工程主要包括:
(一)飞行区土质地带大面积沉陷的处理工程,围界、飞行区排水设施的改造工程等;
(二)跑道、滑行道、机坪的改扩建工程;
(三)扩建或更新改造助航灯光及电缆的工程;
(四)影响民用航空器活动的其他工程。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航站区、停车楼等区域的施工(含装饰装修)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对于航站区、停车楼等区域的施工(含装饰装修),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安消防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共同编制施工组织管理方案。
施工管理方案应当参照不停航施工管理的要求对影响安全的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尽可能降低对运行的影响。
第二百一十七条 在机场近期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原有地下管线进行核实,防止施工对机场运行安全造成影响。
第二百一十八条
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的监督检查和审批。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不停航施工期间的运行安全,并负责批准工程开工。实施不停航施工,应当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共同编制施工组织管理方案。
第二百二十条 施工组织管理方案应当包括:
(一)工程内容、分阶段和分区域的实施方案、建设工期;
(二)施工平面图和分区详图,包括施工区域、施工区与航空器活动区的分隔位置、围栏设置、临时目视助航设施设置、堆料场位置、大型机具停放位置、施工车辆和人员通行路线和进出道口等;
(三)影响航空器起降、滑行和停放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四)影响跑道和滑行道标志和灯光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五)需要跑道入口内移的,对道面标志、助航灯光的调整说明和调整图;
(六)对跑道端安全区、无障碍物区和其他净空限制面的保护措施,包括对施工设备高度的限制要求;
(七)影响导航设施正常工作的情况和所采取的措施;
(八)对施工人员和车辆进出飞行区出入口的控制措施和对车辆灯光和标识的要求;
(九)防止无关人员和动物进入飞行区的措施;
(十)防止污染道面的措施;
(十一)对沟渠和坑道的覆盖要求;
(十二)对施工中的飘浮物、灰尘、施工噪音和其他污染的控制措施;
(十三)对无线电通信的要求;
(十四)需要停用供水管线或消防栓,或消防救援通道发生改变或被堵塞时,通知航空器救援和消防人员的程序和补救措施;
(十五)开挖施工时对电缆、输油管道、给排水管线和其他地下设施位置的确定和保护措施;
(十六)施工安全协调会议制度,所有施工安全相关方的代表姓名和联系电话;
(十七)对施工人员和车辆驾驶员的培训要求;(十八)航行通告的发布程序和要求;(十九)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检查的要求。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不停航施工的管理包括:
(一)对施工图设计和招标文件中应当遵守的有关不停航施工安全措施的内容进行审查;
(二)在施工前,召开由相关单位和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落实施工组织管理方案;
(三)与建设单位签定安全责任书。工程建设单位为机场管理机 40 构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
(四)建立由各相关单位和部门代表组成的协调工作制度,并确保施工组织管理方案中所列各相关单位联系人和电话信息准确无误;
(五)每周或者视情召开施工安全协调会议,协调施工活动。在跑道、滑行道进行的机场不停航施工,应当每日召开一次协调会;
(六)对施工单位的人员培训情况进行抽查;
(七)对施工单位遵守机场管理机构所制定的人员和车辆进出飞行区的管理规定以及车辆灯光、标识颜色是否符合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
(八)经常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二百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当:
(1)持有不停航施工组织管理方案的副本,遵守施工组织管理方案,确保所有施工人员熟悉施工组织管理方案中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2)至少配备两名接受过机场安全培训的施工安全检查员负责现场监督,并采用设置旗帜、路障、临时围栏或配备护卫人员等方式,将施工人员和车辆的活动限制在施工区域内。
第二节 不停航施工的审批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条
在机场内进行的不停航施工,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向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批,并抄送民航监管办。
第二百二十四条 因机场不停航施工,需要调整航空器起降架次、航班运行时刻、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机场不停航施工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机场管理机构与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保证责任书;
(三)施工组织管理方案及附图;
(四)各类应急预案;
(五)调整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航空器起降架次、航班运行时刻的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百二十六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收到不停航施工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机场管理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机场不停航施工经批准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驻场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并由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发布航行通告。
通告发布七天后方可开始施工。
第三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八条 在跑道有飞行活动期间,禁止在跑道端之外300米以内、跑道中心线两侧75米以内的区域进行任何施工作业。
第二百二十九条 在跑道端之外300米以内、跑道中心线两侧75 米以内的区域进行的任何施工作业,在航空器起飞、着陆前半小时,施工单位应当完成清理施工现场的工作,包括填平、夯实沟坑,将施工人员、机具、车辆全部撤离施工区域。
第二百三十条 在跑道端300米以外区域进行施工的,施工机具、车辆的高度以及起重机悬臂作业高度不得穿透障碍物限制面。在跑道两侧升降带内进行施工的,施工机具、车辆、堆放物高度以及起重机悬臂作业高度不得穿透内过渡面和复飞面。施工机具、车辆的高度不得超过两米,并尽可能缩小施工区域。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滑行道、机坪道面边以外进行施工的,当有航空器通过时,滑行道中线或机位滑行道中线至物体的最小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存在影响航空器滑行安全的设备、人员或其他堆放物,并不得存在可能吸入发动机的松散物和其他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的物体。
第二百三十二条 临时关闭的跑道、滑行道或其一部分,应当按
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关闭标志。已关闭的跑道、滑行道或其一部分上的灯光不得开启。被关闭区域的进口处应当设置不适用地区标志物和不适用地区灯光标志。
第二百三十三条 在机坪区域进行施工的,对不适宜于航空器活动的区域,必须设置不适用地区标志物和不适用地区灯光标志。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不停航施工需要跑道入口内移的,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灯光及标志。
第二百三十五条 施工区域与航空器活动区应当有明确而清晰的分隔,如设立施工临时围栏或其他醒目隔离设施。围栏应当能够承受航空器吹袭。围栏上应当设旗帜标志,夜晚应当予以照明。
第二百三十六条 施工区域内的地下电缆和各种管线应当设置醒目标识。施工作业不得对电缆和管线造成损坏。
第二百三十七条 在施工期间,应当定期实施检查,保持各种临时标志、标志物清晰有效,临时灯光工作正常。航空器活动区附近的临时标志物、标记牌和灯具应当易折,并尽可能接近地面。
第二百三十八条 邻近跑道端安全区和升降带平整区的开挖明沟和施工材料堆放处,必须用红色或桔黄色小旗标示以示警告。在低能见度天气和夜间,还应当加设红色恒定灯光。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未经机场消防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使用明火,不得使用电、气进行焊接和切割作业。
第二百四十条 在导航台附近进行施工的,应当事先评估施工活动对导航台的影响。因施工需要关闭导航台或调整仪表进近最低标准的,应当报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正式实施前发布航行通告。
第二百四十一条 施工期间,应当保护好导航设施临界区、敏感区的场地。航空器运行时,任何车辆、人员不得进入临界区、敏感区。不得使用可能对导航设施或航空器通信产生干扰的电气设备。
第二百四十二条 易飘浮的物体、堆放的材料应当加以遮盖,防止被风或航空器尾流吹散。
第二百四十三条 在航班间隙或航班结束后进行施工,在提供航空器使用之前必须对该施工区域进行全面清洁。施工车辆和人员的进 43 出路线穿越航空器开放使用区域,应当对穿越区域进行不间断检查。发现道面污染时,应当及时清洁。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因施工使原有排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采取临时排水措施,防止因排水不畅造成飞行区被淹没。
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施工而影响机场消防、应急救援通道和集结点正常使用时,应当采取临时措施。
第二百四十六条 机场有飞行活动期间,进入飞行区从事施工作业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申办通行证(包括车辆通行证)。人员和车辆进出飞行区出入口时,应当接受证件检查。飞行区施工临时设置的大门应当符合安全保卫的有关规定。
施工人员和车辆应当严格按照施工组织管理方案中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出施工区域。驾驶员没有经过培训、临时进出施工区域的车辆,应当由持有场内车驾驶证的机场管理机构人员全程引领。
第二百四十七条 进入飞行区的施工车辆顶部应当设置黄色旋转灯标,并应当处于开启状态。
第二百四十八条 施工车辆、机具的停放区域和堆料场的设置不得阻挡机场管制塔台对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观察视线,也不得遮挡任何使用中的助航灯光、标记牌,并不得超过净空限制面。
第二百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与机场现场指挥机构建立可靠的通讯联系。施工期间应当派施工安全检查员现场值守和检查,并负责守听。安全检查员必须经过无线电通信培训,熟悉通信程序。
第十一章 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百五十条 在机场内从事航空油料供应的单位,必须取得航空油料供应的相关资质证书和许可证书。
第二百五十一条
在机场内从事航空油料供应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民航总局、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程序、应急预案等。
第二百五十二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航空油料供应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并持续有效。
第二百五十三条
航空油料供应设施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满足安全要求,并经验收合格。
航空油料供应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百五十四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至少每年对本单位的运行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对评估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薄弱环节,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节 运行安全管理
第二百五十五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必须对航空油料供应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符合《民用航空油料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二百五十六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必须建立油料质量监控体系,制定在接收、中转、储存、发出、加注、检验及掺配等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程序、质量要求,并符合《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等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七条
航空器加油作业必须符合《航空器加油安全规
范》的要求。
运油车、加油车的性能、状况应当符合民航专用设备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二百五十八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航空油料计量设施设备。计量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检验合格。
航空油料的计量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百五十九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安部《作业场所灭火器材配置及管理规定》和民航总局的有关规章,在航空油料供应场所内和设施上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
消防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护,保持正常、有效。车辆或设备的摆放不应当影响消防通道及消防设备的使用。第二百六十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百六十一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在禁火区域设置醒目的“禁止烟火”的标志,并公布火警报警电话号码。
第二百六十二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必须制定特殊管理制度,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用火作业,以及进入含有有害气体和蒸汽混合物的受限空间内进行特殊作业,必须按规定报批,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要求进行。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作业。
第二百六十三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的要求,在航空油料供应场所内和设施上设置相应的防爆、防静电、防雷击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其完好、有效。
第二百六十四条 航空油料供应场所内的电器火源控制和消除以及防爆安全装置的使用等,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百六十五条
在航空油料供应场所进行工程施工,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证航空油料供应安全。
第二百六十六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制定航空油料供应场 46 所的安全保卫和出入管理规定,并配置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
任何人员和车辆进出航空油料供应场所,应当遵守安全保卫和出入管理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性危害等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环境和条件,为员工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员工上岗时必须穿(佩)戴和使用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符合《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的规定。第二百六十八条
清洗油料容器的污水、油罐的积水,必须通过污水处理等净化设施进行处理。未经处理的污水、废油不得直接排放。
污水的排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九条
跑、冒、滴、漏的油品应当及时回收,不得直接冲洗到生产作业单位以外。失效的泡沫液(粉)等应当集中处理。民用航空油料储存运输容器的清洗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三节 应急处置
第二百七十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航空油料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航空油料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纳入机场应急预案。第二百七十一条
航空油料供应突发事件主要指:
(一)油品质量导致的飞行事故;
(二)火灾、爆炸事故;
(三)人为破坏;
(四)溢油污染事故;
(五)加错油;
(六)加油过程中加油胶管(接头)爆裂;
(七)拉坏航空器(加油车)加油接头或刮碰航空器;
(八)人员伤亡事故;
(九)其他突发事件。
第二百七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
(一)制定应急预案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部门职责和装备;
(三)生产作业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主要油料设施、设备情况;航空油料的品名及正常储存数量;员工人数和排班情况;占地面积等;
(四)负责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负责人姓名花名册、联络方式和电话;
(五)应急处置程序、处置方案;
(六)紧急疏散及警戒设置;
(七)社会支援与协助措施等。
第二百七十三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器材。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培训。在演练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百七十四条
航空油料供应场所突发紧急事件时,生产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单位以及机场管理机构报告,视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二百七十五条
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垃圾、废弃物等,减轻对环境的破坏。
第十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百七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向民航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机场运行安全信息。运行安全信息包括机场使用细则资料的变更、安全生产建议、影响运行安全的事件或隐患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信息。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生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事件或隐患时,各运行保障单位均应当立即报告机场管理机构。
第二百七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其他驻场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必要的生产运营信息,为旅客和货主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和服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运行保障单位均有免费提供信息的义务及使用信息的权利。任何单位不得将免费获得的信息用于商业经营。
第二百七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机场运行信息平台。航空运输企业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机场管理机构提供航班计划、航班动态等信息,由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机场的实际需要加以整理后发布,保证各生产保障单位、旅客和机场其他用户及时获得所需信息。上述信息均应无偿提供。
第二百八十条 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在正式发布机场航行资料后,应当将这些资料反馈给机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收到后应当立即对其进行复核,发现与实际情况有差异的,应当及时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通告差异。
第二节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二百八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包括航行通告资料报告制度、日常通报制度、快报制度和月报制度。
第二百八十二条 航行通告资料报告制度
当机场飞行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驻场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提供航行通告资料。对可预见或事先有计划的资料更改,应当提前28天提供;对不可预见的临时性的资料,应当及时提供。
(一)《机场使用细则》中的机场资料发生变更;
(二)跑道、滑行道、机坪或其部分的关闭、恢复或运行限制发生变化;
(三)跑道、滑行道、机坪的数量、运行限制及物理特性发生变化;
(四)跑道、滑行道、机坪道面标志线、标记牌发生变化;
(五)助航灯光设施、风斗发生变化;
(六)登机桥数量发生变化;
(七)飞行区和障碍物限制面内影响飞行安全的障碍物的增加、排除或变动,障碍灯发生变化;
(八)飞行区内不停航施工的开工和计划完工时间、每日施工开始和结束时间、施工区域的安全标志和灯光的设置发生变化;
(九)救援和消防保障等级发生变化(不含临时的变化);
(十)机场导航、通信、气象设备发生变化;
(十一)其他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发布航行通告的。第二百八十三条 日常通报制度
发现可能影响航空器正常和安全运行的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塔台管制员)通报。
(一)跑道、滑行道或机坪道面破损或者拱起;
(二)跑道、滑行道、机坪有积雪、雪浆或结冰;
(三)跑道摩擦系数低于标准要求的最低值;
(四)因积雪或者结冰而不开放使用的跑道、滑行道、机坪;
(五)跑道、滑行道或机坪上有液体化学物质;
(六)飞行区内有临时性障碍物,包括停放的航空器、施工机具、施工材料、车辆等;
(七)发现疑似航空器掉落的零部件;
(八)发现有航空器提前接地、冲出或偏出跑道的痕迹;
(九)目视助航设施(包括助航灯光、标记牌、风斗、障碍灯等)全部或部分失效或运行不正常;
(十)救援和消防保障水平发生变化;
(十一)净空保护区内发现新的障碍物、升空物体和影响航空安全的其他情况;
(十二)机场通信、导航、雷达、气象等设备发生故障、工作不正常、备份电源失效和其他变动情况;
(十三)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群活动;
第三篇:中国民用机场
客运第一:北京首都机场 货运第一:上海浦东机场
中国大陆民用航空机场(2005年数据)
机场 IATA 代码ICAO 代码 省 市 旅客吞吐量 货邮吞吐量 起降架次
排名 人次 排名 吨 排名 架次
安庆机场 AQG ZSAQ 安徽 安庆 131 5,930 117 20.0 130 264 阜阳机场 FUG ZSFY 安徽 阜阳
合肥骆岗机场 HFE ZSOF 安徽 合肥 35 1,511,705 33 19,386.9 37 18,750 黄山屯溪机场 TXN ZSTX 安徽 黄山 55 389,380 66 1,060.6 58 4,572 北京大溶洞机场
北京 北京
北京定陵机场
北京 北京
北京南苑机场 NAY ZBBB 北京 北京 114 27,313 95 106.0 122 444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PEK ZBAA 北京 北京 1 41,004,008 2 782,066.0 1 341,681 福州长乐国际机场 FOC ZSFZ 福建 福州 20 3,454,812 21 50,075.5 22 36,525 连城机场 LCX 福建 龙岩 125 15,424 128 1.7 128 306
武夷山机场 WUS ZSWY 福建 南平50 523,135 67 917.5 52 6,144 泉州晋江机场 JJN ZSQZ 福建 泉州 39 1,204,424 39 10,073.5 43 12,323 厦门高崎国际机场 XMN ZSAM 福建 厦门 12 6,585,489 9 158,740.2 13 67,014 嘉峪关机场 JGN 甘肃 嘉峪关 116 25,734 111 34.1 104 913 敦煌机场 DNH ZLDH 甘肃 酒泉 63 226,893 104 67.8 63 3,577 酒泉机场 CHW ZLJQ 甘肃 酒泉
兰州中川机场 LHW ZLAN 甘肃 兰州 36 1,439,164 38 10,686.3 36 19,186 庆阳机场 IQN ZLQY 甘肃 庆阳 135 98 136 0.0 136 6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 CAN ZGGG 广东 广州 3 23,558,274 3 600,603.9 2 211,309 惠阳机场 HUZ 广东 惠州
梅县机场 MXZ 广东 梅州 111 30,360 125 5.1 102 994
汕头外砂机场 SWA ZGOW 广东 汕头 43 913,276 40 8,758.1 46 11,158 韶关机场 HSC 广东 韶关
深圳宝安国际机场 SZX ZGSZ 广东 深圳 5 16,283,071 4 466,476.4 6 151,430 阳江合山机场
广东 阳江
罗定机场
广东 云浮
湛江机场 ZHA ZGZJ 广东 湛江 59 313,650 57 1,530.3 55 5,061 湛江新塘机场
广东 湛江
珠海三灶机场 ZUH ZGSD 广东 珠海 46 657,117 42 7,980.8 35 22,742 北海福成机场 BHY ZGBH 广西 北海 68 200,002 62 1,261.3 62 3,593
桂林两江国际机场 KWL ZGKL 广西 桂林 21 3,384,709 29 23,828.6 26 34,018 柳州白莲机场 LZH ZGZH 广西 柳州 88 74,593 73 446.7 86 1,503 南宁吴圩机场 NNG ZGNN 广西 南宁 32 1,878,047 30 22,617.8 34 23,916 梧州长洲岛机场 WUZ ZGWZ 广西 梧州 137 0 137 0.0 131 144 安顺黄果树机场 AVA 贵州 安顺 129 8,190 122 8.2 123 430
贵阳龙洞堡机场 KWE ZUGY 贵州 贵阳 23 3,125,390 25 33,311.0 25 35,318 兴义机场 ACX 贵州 黔西南 122 18,427 131 0.3 125 398
铜仁大兴机场 TEN ZUTR 贵州 铜仁 98 52,243 115 26.6 100 1,005 遵义机场 ZYI ZUZY 贵州 遵义
西庆机场
海南 儋州
海南东方机场
海南 东方
海口美兰机场 HAK ZJHK 海南 海口 10 7,027,397 19 60,590.3 12 68,879 三亚凤凰机场 SYX ZGSY 海南 三亚 24 3,087,045 31 21,378.1 32 26,351 承德机场 CEH 河北 承德
邯郸机场
河北 邯郸
昌黎黄金海岸机场
河北 秦皇岛
秦皇岛山海关机场 SHP ZBSH 河北 秦皇岛 120 21,282 133 0.2 129 292 石家庄正定机场 SJW ZBSJ 河北 石家庄 51 456,209 36 16,566.3 23 36,271 邢台机场 XNT ZBXT 河北 邢台
安阳北郊机场 AYN ZHAY 河南 安阳
洛阳北郊机场 LYA ZHLY 河南 洛阳 72 157,760 68 897.7 5 162,944 南阳姜营机场 NNY ZHNY 河南 南阳 107 37,407 75 332.9 91 1,282 郑州上街机场
河南 郑州
郑州新郑国际机场 CGO ZHCC 河南 郑州 26 2,969,318 22 44,713.7 27 33,403 塔河机场
黑龙江 大兴安岭
哈尔滨平房机场
黑龙江 哈尔滨
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 HRB ZYHB 黑龙江 哈尔滨 22 3,222,907 23 41,105.9 29 30,870 黑河机场 HEK ZYHE 黑龙江 黑河 123 17,146 124 5.4 121 490 嫩江机场
黑龙江 黑河
八五六农场农航站机场
黑龙江 鸡西
加格达奇机场
黑龙江 加格达奇
佳木斯东郊机场 JMU ZYJM 黑龙江 佳木斯 96 57,126 108 50.7 110 802 佳西机场
黑龙江 佳木斯
牡丹江海浪机场 MDG ZYMD 黑龙江 牡丹江 75 132,876 76 328.7 83 1,670 齐齐哈尔三家子机场 NDG ZYQQ 黑龙江 齐齐哈尔 93 65,135 87 272.1 113 759 恩施许家坪机场 ENH 湖北 恩施 91 70,075 98 83.3 74 2,362 荆门漳河机场
湖北 荆门
沙市机场 SHS ZHSS 湖北 荆州
武汉天河机场 WUH ZHHH 湖北 武汉 17 4,743,877 17 64,017.2 17 51,793 武汉王家墩机场
湖北 武汉
襄樊刘集机场 XFN ZHXF 湖北 襄樊 95 57,244 91 149.0 107 824 宜昌三峡机场 YIH ZHYC 湖北 宜昌 52 419,046 63 1,169.0 54 5,860 长沙黄花国际机场 CSX ZGHA 湖南 长沙 16 5,301,396 20 52,360.3 15 59,534 常德桃花源机场 CGD 湖南 常德 90 70,120 101 73.1 97 1,090 衡阳机场 HNY ZGHY 湖南 衡阳
芷江机场 HJJ 湖南 怀化 134 697 135 0.0 135 16 永州零陵机场 LLF 湖南 永州 132 2,313 129 1.1 133 110
张家界荷花机场 DYG 湖南 张家界 34 1,584,834 48 3,363.2 41 14,768 白城机场
吉林 白城
长春大房身机场 CGQ ZYCC 吉林 长春 33 1,753,235 32 20,004.7 38 18,677 长春二道河子机场
吉林 长春
吉林二台子机场 JIL ZYJL 吉林 吉林 92 68,624 94 112.1 98 1,084 通化机场 TNH ZYTN 吉林 通化
敦化机场
吉林 延边
延吉朝阳川机场 YNJ ZYYJ 吉林 延边 47 639,788 53 1,817.2 50 6,492 常州奔牛机场 CZX ZSCG 江苏 常州 58 316,180 46 3,623.4 67 3,176 连云港白塔埠机场 LYG ZSLG 江苏 连云港 80 96,154 70 543.8 81 1,837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 NKG ZSNJ 江苏 南京 15 5,385,933 10 139,368.5 16 55,508 南通兴东机场 NTG 江苏 南通 83 89,337 61 1,269.3 93 1,276 苏州光福机场 SZV ZSSZ 江苏 苏州
无锡硕放机场 WUX ZSWX 江苏 无锡 48 619,131 37 11,524.7 51 6,296 徐州观音机场 XUZ ZSXZ 江苏 徐州 66 216,622 60 1,293.7 61 3,758 盐城机场 YNZ 江苏 盐城 106 38,022 84 277.3 95 1,186
赣州黄金机场 KOW ZSGZ 江西 赣州 113 28,717 96 102.9 106 884 井冈山机场 JGS 江西 吉安 115 27,218 134 0.0 126 380 景德镇机场 JDZ ZSJD 江西 景德镇 86 86,386 110 35.5 87 1,485 九江庐山机场 JIU ZSJJ 江西 九江
南昌昌北机场 KHN ZSCN 江西 南昌 29 2,303,545 35 17,369.9 33 25,558 南昌青云谱机场
江西 南昌
鞍山机场 AOG ZYAS 辽宁 鞍山
朝阳机场 CHG 辽宁 朝阳
长海大长山岛机场 CNI 辽宁 大连
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 DLC ZYTL 辽宁 大连 14 5,407,452 12 99,077.9 18 50,387 丹东浪头机场 DDG ZYDD 辽宁 丹东 105 38,960 74 430.5 124 422 锦州小领子机场 JNZ ZYJZ 辽宁 锦州 121 19,714 99 76.1 115 626 辽中机场
辽宁 沈阳
沈阳苏家屯红宝山机场
辽宁 沈阳
沈阳桃仙国际机场 SHE ZYTX 辽宁 沈阳 18 4,560,162 14 83,350.8 21 43,072 沈阳于洪全胜机场
辽宁 沈阳
新民农用机场
辽宁 沈阳
包头二里半机场 BAV ZBOW 内蒙古 包头 56 342,582 55 1,674.2 57 4,736 赤峰机场 CIF ZBCF 内蒙古 赤峰 112 29,710 107 53.5 96 1,176
呼和浩特据白塔机场 HET ZBHH 内蒙古 呼和浩特 41 1,101,698 41 8,554.1 39 16,089 海拉尔东山机场 HLD ZBLA 内蒙古 呼伦贝尔 77 129,486 83 279.8 78 2,091 满洲里西郊机场
内蒙古 呼伦贝尔 97 55,555 89 233.9 103 946 通辽机场 TGO ZBTL 内蒙古 通辽 117 22,448 109 44.3 112 774 乌海机场 WUA 内蒙古 乌海 127 10,601 127 2.4 116 600 锡林浩特机场 XIL 内蒙古 锡林郭勒 110 30,649 113 29.1 114 666 乌兰浩特机场 HLH ZBUL 内蒙古 兴安盟 124 15,828 119 15.4 90 1,286 银川河东机场 INC ZLIC 宁夏 银川 44 876,455 43 7,464.2 42 12,334 格尔木机场 GOQ ZLGM 青海 海西 130 7,330 120 13.6 132 140 西宁曹家堡机场 XNN ZLXN 青海 西宁 49 537,551 47 3,436.3 48 6,931 东营机场 DOY 山东 东营 119 21,395 123 6.4 101 1,001
济南遥墙机场 TNA ZSJN 山东 济南 25 3,063,946 24 34,498.6 24 35,805 济宁机场 JNG ZLJN 山东 济宁
临沂机场 LYI 山东 临沂 78 117,890 78 323.9 59 4,411
青岛流亭机场 TAO ZSQD 山东 青岛 13 5,879,552 13 89,057.7 14 62,826 威海大水泊机场 WEH 山东 威海 62 232,105 58 1,410.9 69 3,024 潍坊机场 WEF ZSWF 山东 潍坊 102 42,790 50 2,281.4 80 1,980 蓬莱沙河口机场
山东 烟台
烟台莱山机场 YNT ZSYT 山东 烟台 38 1,216,313 34 18,135.9 40 14,881 长治王村机场 CIH ZBCZ 山西 长治 79 96,282 93 117.1 75 2,350 大同东王庄机场 DAT ZBDT 山西 大同 136 39 126 3.0 137 2 平朔安太堡机场
山西 朔州
太原武宿机场 TYN ZBYN 山西 太原 30 2,240,291 27 29,758.6 28 31,761 运城关公机场 YCU 山西 运城 94 64,774 102 73.1 99 1,017 安康机场 AKA 陕西 安康
汉中机场 HZG ZLHZ 陕西 汉中 104 41,207 116 22.2 85 1,564 蒲城机场
陕西 渭南
西安西关机场 SIA 陕西 西安
西安咸阳国际机场 XIY ZLXY 陕西 西安 9 7,942,034 15 83,256.1 9 91,372 西安阎良机场
陕西 西安
延安二十里堡机场 ENY ZLYA 陕西 延安 108 35,900 121 11.8 89 1,399 榆林西沙机场 UYN ZLYL 陕西 榆林 81 95,749 105 62.3 70 2,962 高东海上救助机场
上海 上海
上海龙华机场
上海 上海
上海虹桥国际机场 SHA ZSSS 上海 上海 4 17,797,365 5 359,594.5 4 169,957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 PVG ZSPD 上海 上海 2 23,664,967 1 1,857,119.8 3 205,046 九寨黄龙机场 JZH 四川 阿坝 42 1,097,204 106 59.5 47 8,868
成都双流国际机场 CTU ZUUU 四川 成都 6 13,899,929 6 251,017.9 7 132,901 成都温江机场
四川 成都
新津机场
四川 成都
达州机场 DAX 四川 达州
广汉机场 GHN 四川 德阳
广元盘龙机场 GYS 四川 广元
西昌青山机场 XIC ZUXC 四川 凉山 73 152,280 85 276.9 73 2,704 泸州蓝田机场 LZO 四川 泸州 103 41,913 79 317.1 108 822 绵阳南郊机场 MIG 四川 绵阳 76 130,295 51 2,254.8 88 1,440 南充高坪机场 NAO ZUNC 四川 南充 101 44,279 90 191.3 92 1,279 攀枝花保安营机场 PZI 四川 攀枝花 71 179,424 52 1,969.4 79 2,004 遂宁机场
四川 遂宁
宜宾莱坝机场 YBP ZUYB 四川 宜宾 74 149,666 56 1,639.4 82 1,670 天津滨海国际机场 TSN ZBTJ 天津 天津 31 2,193,914 16 80,192.3 20 47,460 天津塘沽机场
天津 天津
昌都邦达机场
西藏 昌都 99 51,274 97 95.8 117 552
拉萨贡嘎机场 LXA ZULS 西藏 拉萨 45 857,671 44 7,284.4 53 5,991 阿克苏机场 AKU ZWAK 新疆 阿克苏 85 87,443 80 311.0 77 2,188 库车机场 KCA ZWKC 新疆 阿克苏 118 21,704 114 28.1 111 796 阿勒泰机场 AAT ZWAT 新疆 阿勒泰 70 193,323 118 18.3 65 3,414 富蕴机场 FYN ZWFY 新疆 阿勒泰
库尔勒机场 KRL ZWKL 新疆 巴音郭楞 69 195,840 81 288.4 60 4,199 且末机场 IQM 新疆 巴音郭楞 133 1,883 132 0.3 134 64 哈密机场 HMI ZWHM 新疆 哈密
和田机场 HTN ZWTN 新疆 和田 82 92,080 82 286.5 109 804 喀什机场 KHG ZWSH 新疆 喀什 54 389,680 64 1,128.6 66 3,397 克拉玛依机场 KRY ZWKM 新疆 克拉玛依
石河子通用航机场
新疆 石河子
塔城机场 TCG 新疆 塔城 126 13,674 130 0.6 119 508 鄯善机场 SSA 新疆 吐鲁番
乌鲁木齐地窝堡国际机场 URC ZWWW 新疆 乌鲁木齐 19 4,424,458 18 61,617.3 19 48,916
乌鲁木齐东山通用航空机场
新疆 乌鲁木齐
伊宁机场 YIN ZWYN 新疆 伊犁 61 267,864 77 326.8 56 4,758 保山机场 BSD ZPBS 云南 保山 84 89,168 92 147.8 94 1,206 大理机场 DLU 云南 大理 57 323,440 71 527.2 64 3,564 德宏芒市机场 LUM 云南 德宏 60 304,205 59 1,307.1 68 3,044 迪庆香格里拉机场 DIG 云南 迪庆 65 224,124 86 273.4 72 2,854
昆明巫家坝国际机场 KMG ZPPP 云南 昆明 7 11,818,682 7 196,530.2 8 109,035 丽江三义机场 LJG ZPLJ 云南 丽江 40 1,114,264 69 605.9 44 11,414 临沧机场 LNJ 云南 临沧 87 78,307 88 236.3 105 894 思茅机场 SYM ZPSM 云南 思茅 100 45,422 100 74.4 118 512
西双版纳嘎洒机场 JHG ZPJH 云南 西双版纳 37 1,217,734 45 6,853.9 45 11,397 昭通机场 ZAT ZPZT 云南 昭通 109 35,213 103 71.7 120 502
杭州萧山国际机场 HGH ZSHC 浙江 杭州 8 8,092,641 8 165,917.9 10 79,262 横店体育机场
浙江 金华
义乌机场 YIW ZSYW 浙江 金华 67 208,588 49 2,507.8 76 2,321
宁波栎社机场 NGB ZSNB 浙江 宁波 28 2,532,910 26 30,747.7 31 27,006 衢州机场 JUZ 浙江 衢州 128 8,755 112 31.9 127 346
黄岩路桥机场 HYN ZSLQ 浙江 台州 64 225,874 54 1,726.8 71 2,900 温州永强机场 WNZ ZSWZ 浙江 温州 27 2,623,149 28 26,100.0 30 28,328 舟山朱家尖机场 HSN ZSZS 浙江 舟山 53 397,947 65 1,094.1 49 6,629 万州梁平机场 LIA 重庆 重庆
万州五桥机场 WXN 重庆 重庆 89 73,682 72 511.8 84 1,573
重庆江北国际机场 CKG ZUCK 重庆 重庆 11 6,631,420 11 100,909.9 11 72,674
第四篇:民用机场暂行办法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 民航局
【颁布日期】 19930713
【实施日期】 19930713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机场的正常运行和飞行安全,促进机场的建设 与发展,明确机场管理机构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发布的《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和其它有关决定,特制定本暂行 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 简称民用机场)。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是国务院负责全国 民航事务的政府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管理,其主要内容是 :
(一)制定、发布建设、管理、经营机场的各类规章、决定、标准、规范,依法监督、检查机场的运行状况和服务质量。
(二)制定全国机场布局规划,编制全国机场建设的中长期规划。
(三)审定民用机场地理名称和管理机构名称的命名和更名。
(四)参与新机场选址,并提出定址意见。
(五)审定民用机场的总体规划以及飞行区布局、航站楼工艺流程、安全保卫设施。
(六)对新建、扩建机场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初审,并按规定程序报国 家有关部门批准。
(七)参与机场竣工验收。
(八)审批机场安全保卫计划。
(九)审批、颁发、中止、吊销机场使用许可证、机场经营许可证和 机场特种设备和特种车辆生产许可证。
(十)会同国家物价管理部门制定机场收费标准。
(十一)审批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湿租外国民用航空器从事商业飞行使 用民用机场的申请。
(十二)审批外国民用航空器经营人使用我国机场的申请。
(十三)统一对外发布、提供机场技术资料。
(十四)布置专机、救灾等特殊和紧急空运保障任务,下达保证飞行 安全、搜寻援救、反劫持飞机等指令。
(十五)受理机场管理机构的工作报告和统计资料、报表。
(十六)提供咨询、信息服务。
(十七)监督检查机场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对机场管理机构进 行奖惩。
(十八)可视情派出代表驻机场管理机构,履行行业管理的监督、检 查、协调职责。
(十九)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 有关规定和民航总局的授权行使其所辖范围内的民用机场监督管理职能。
(二十)民航总局及其地区管理局有关工作人员可凭专门证件出入机 场实施检查职责。
【章名】 第二章 机场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能
第四条 根据民航总局规章、决定以及地方法规、当地人民政府的决 定,制定本机场各项管理的具体规定。如有必要也可报请民航总局、当地 政府或当地立法机关批准发布,并监督执行。机场的各项具体规定,不得 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民航总局规章、决定相抵触。在机场的任何单位和任 何人,都必须遵守这些具体规定。违犯规定的,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可 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条 拟定机场总体规划,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总局审核、批 准后组织实施。驻机场各单位在机场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机场总体规划 和安全要求,并按规定征得机场管理机构同意,按机场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机场管理机构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经协调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管理机场范围 内的土地。驻机场各单位在机场范围内进行建设,所需土地应按规定一律 实行有偿使用(已明确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和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为保障机场的正常运行,机场管理机构或者通过机场管理委 员会负责协调驻机场各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 管理机场范围内和候机楼内所有经营性商业活动。这些活动 应得到机场管理机构的同意。未经机场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在机场任何地方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
第九条 维护机场治安秩序,管理机场控制区。对进入机场控制区的 车辆、人员颁发通行证。
第十条 对涉及机场安全秩序的飞机运行,除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规 定外,负责对飞机发动机的起动,飞机的移动和停放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之间的航空协定,机场管理机构 可与被指定的外国航空公司签订有关地面服务代理协议。未经批准,地方 人民政府和机场管理机构不得允许外国航空公司使用机场。
【章名】 第三章 机场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和职责
第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建设、管理好机场,保障机场 安全、正常运行,为所有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事业和其他部门的飞 行活动提供服务;为旅客提供服务;为驻机场各单位提供工作和生活服务。
机场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机场所具备的条件,保证各种设施、设备处于 正常使用状态。
机场管理机构必须保证飞机在机场活动区域内运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率。根据各航空公司使用机场的情况以及旅客、货物吞吐量的增长情况,不 断进行机场的扩建,添置、更新各种设施、设备,提高机场保障服务的功 能,以满足航空公司使用和发展的需要,满足不断增长的旅客的需要。
第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
(一)机场管理机构应按照民航总局颁发的机场使用许可证或对民用 航空器开放使用的批准文件规定的范围开放使用。凡经民航总局批准的航 线和公布的航班时刻,包括民航总局批准指定的备降机场,机场必须予以 保证。
(二)定期定时检查、维护飞行区的设施(包括跑道、跑道端安全地 区、滑行道、停机坪、客机坪和助航灯光等目视助航设施、围界设施),及时清除道面上的橡胶附着物、积水、冰雪;消除有碍安全的隐患;保护 机场净空和各类标志、标志物完好,清晰可见;保证飞行区处于良好、正 常状态。
(三)负责乘机旅客及飞机运载的行李、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和飞 机监护,防止危及空防安全的物品进入飞机。
(四)管理机坪。负责飞机机位分配和停放,以及进入客机坪的车辆、设备、人员的管理,维护秩序和安全,防止客机坪阻塞。
(五)管理候机楼,为旅客提供安全、舒适、方便的候机环境和条件。
管理、维护候机楼内各种设施、设备,包括照明、动态显示、电视监 视、广播、空调、冷暖气、供水系统;电子钟及其控制、自动门、行李传 送带、活动步道、防火装置、紧急出口等设施设备。
制定候机楼内的整体布局;确定旅客办理各种乘机手续的流程路线及 其各种设施设备的位置;管理各种标志。
为旅客提供饮水、公用电话、手推车、医疗救护、在机场遗失物品的 认领、小件行李寄存保管、问询等服务。
(六)管理机场范围内机动车辆的运行,规定行车路线、速度、停车 位置,制定标志。对公用停车场进行管理。
(七)负责环境保护(包括噪音、鸟害、排污等)、公共区域的清洁 卫生和拉圾废物的处理以及环境美化。
(八)维护机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场安全。
(九)机场范围内以及指定地点的消防救援;按民航总局规定制定和 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计划,并按规定组织定期演练。定期演练要邀请当地政 府有关部门、民航总局、地区管理局代表观察,提出意见。
(十)提供机场运行的有效资料,按规定上报统计资料和报表。
(十一)统一管理和建设机场非盈利性质的供水、供电、供气、道路 等公用基础设施,通过收费收回投资和维持正常运转。
(十二)为驻场单位职工提供合理的有偿生活服务。
机场管理机构在履行以上职责时,对某些项目可以采取招标的方式,承包给某一单位经营。但在任何情况下,机场管理机构均应负管理的责任。
航空公司可以租赁机场场所承办本公司和代理其他航空公司有关广播、问询、动态显示、飞机到达停机位的指挥等工作。航空公司承办这些工 作时,应与机场有明确协议。
【章名】 第四章 机场管理机构的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机场应为旅客提供饮食、住宿、购物、邮电、银行、停车 等服务场所。为了引进竞争机制,这些服务通过招标方式,租赁、承包给 有条件的企业进行经营。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提供场地或设施,提出服务标 准和要求。对违反协议的,可以终止协议,令其停止经营退出机场。机场 管理机构直接经营这些业务时,应组建经营实体,独立核算,与其他企业平等竞争。
第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按规定可以向航空公司和有关单位有偿出租 仓库、值机柜台、各种旅客休息室、办公用房以及有关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经过批准,可按规定为航空公司代理运输销 售业务。
第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航空公司的委托,代理航空运输地 面服务业务。
第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不得开办或合作经营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 业。
第十九条 可按国务院和民航总局规定开办与航空运输有关的其他第 三产业,努力创收,增加财源。
第二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提供的各项有偿服务,除经民航总局特殊批 准者之外,均应按民航总局、财政部、物价局制定的《民用机场收费标准 》和民航总局制定的其它收费项目、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的经营活动,必须按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 管理局颁发的机场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章名】 第五章 机场管理机构与外部工作关系
第二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与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工作关系密切,必须 相互协作配合。
机场管理机构应按机场总体规划配合航管、气象、通信导航工程的实 施,在机场所属范围内上述工程使用土地时,应优先予以保证。
机场管理机构要按照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发布的飞行计划、动态组织实 施飞行保障工作,消防、救护、车辆等部门应按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指令 进行紧急援救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必须按规定及时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提供机场的各种有 关资料和情报,由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发布航行通告。
第二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企业之间的协作 关系,在航空运输销售和地面服务代理业务方面,又是代理人与承运人的 关系。
(一)新组建的航空公司需要驻场,应取得机场管理机构的同意并报 机场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当上 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机场管理机构必须予以提供有关保障。
(二)航空公司经营航线使用机场(包括备降机场),必须与机场管 理机构签订机场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机场管理机构为航空公司代理销售、地面服务业务,双方通过 协议确立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凡代理航空公司销售、地面服务业务 时,除遵守民航总局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航空公司的有关规定,接受航 空公司的监督检查。
(四)机场管理机构必须对各个航空公司一律平等公正,严禁对非委 托机场管理机构进行代理销售或地面服务业务的航空公司,采取排斥、歧 视的行为。
(五)航空公司开辟新航线,如机场管理机构有特种车辆等设备,可 由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偿代理服务。如没有这些设备,由航空公司自备设 备,可租给机场管理机构使用也可自己管理自己使用。
(六)航空公司在服从机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在机场范围内修 建专用候机楼、机库、停机坪等设施。上述设施建设、管理的具体办法,按民航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章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辽宁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办法
辽宁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办法
(《辽宁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办法》业经2013年6月1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7月1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公布。自2013年8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的净空区域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
第三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净空安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督促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承担保障净空安全的责任,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民用机场所在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部门,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具体职责另行规定。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以下统称机场管理集团公司)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所属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对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意识。
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和机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辖区内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发现净空安全隐患或者危害净空安全行为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第七条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将其纳入市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设置警示标识。
第八条 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应当依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和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编制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经国务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市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备案。
民用机场总体规划调整时,净空障碍物限制图也应当相应调整。
第九条 机场新建、扩建的,机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于工程动工6个月前,在当地主要媒体发布公告,并在机场周围地区张贴。对可能影响机场净空安全的建筑物及设施、树木、灯光等障碍物,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相关部门组织清除、处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净空安全的障碍物。第十条 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经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答复时间。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一条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和超过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物质;
(三)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孔明灯等其他升空物体以及进行飞艇、滑翔机、动力伞等飞行活动;(六)储存爆炸物品以及进行超过净空保护高度要求的爆破或者作业;
(七)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八)燃放烟花、焰火;
(九)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国家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机场管理集团公司,确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机场周边区域修建建(构)筑物,种植高大树木,燃放升空的爆竹、烟花、焰火,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风筝、孔明灯等其他升空物体的限制高度或者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高大建筑物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其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保持正常显示状态。
第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净空保护区域外,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应当向升放地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在拟升放2日前持气象主管机构的批准文件,向当地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拟升放1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的,升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边界接壤的地区使用飞艇、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等航空器从事航空飞行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划定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7个工作日前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受理申请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应当建立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定期巡视检查制度。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巡视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机场内无障碍区的巡视检查,每日不少于一次。巡视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检查新增的、超高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自然生长的植物;(二)检查有无树木、烟尘、灯光、风筝和气球等影响净空环境的情况;
(三)检查障碍物标志、标志物和障碍灯的有效性。巡视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和归档。
第十七条 信鸽协会应当做好协会会员和俱乐部的管理工作,教育和监督其在饲养、放飞信鸽和组织竞赛等活动时,遵守有关规定,避免影响机场净空安全。
第十八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和调整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保证民用机场通信设施、设备正常工作,限制电磁干扰信号和电磁障碍物体,并向社会公布。
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报当地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征求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后,按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二十条 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应当与航路无线电台站所在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建立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监测信息通报制度。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机场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到通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应当建立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巡检制度,发现有下列影响航空电磁环境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
(一)修建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无线电发射设备试验发射场等;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承担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机场净空安全保护监督检查计划和措施,对净空安全保护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隐患,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监督整改。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现影响飞行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发现者应当立即告知机场管理集团公司,由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先行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排除飞行安全隐患。公安机关先行处置后,对于不属于其管辖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民用机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部门进一步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的;(四)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净空区域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除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