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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编辑:风月无边 识别码:14-351204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8 17:30:45 来源:网络

XX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医保系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执法证件的申领、核发和使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医疗保障局办公室统筹负责医保系统执法资格管理工作;各相关科室配合做好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人员范围由各股室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向局办公室书面提出申请,局办公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三定”方案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

第五条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行政或事业编制;

(二)从事医保行政执法工作;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参加行政执法专业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行政执法资格:

(一)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有不称职等次的;

(二)近两年因违法违纪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第七条局办公室应当制定行政执法专业知识培训计划,纳入年度培训计划。拟申请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政府法制部门或医保部门行政执法专业知识培训,各相关股室应当积极支持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培训,保障培训时间。

第八条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由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发放行政执法证件,局办公室留存执法证件复印件。

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印制持证人照片、姓名、性别、所在单位执法证号、发证日期等信息,并加盖印章。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仅限于持证人依照法定职权使用,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使用,不得用于非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条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防止遗失、被盗或者损坏。

发现遗失、被盗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按申领程序申请补办。

行政执法证件损坏的,由执法人员所在股室出具证明,交回毁损执法证件,按申领程序申请补办。

第十一条各相关股室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执法资格,并收回执法证件:

(一)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三)因违法违纪被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的。

(五)其他原因应当撤销的。

第十二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因调动、辞职、退休或者其他原因离开行政执法岗位的,其行政执法资格自动丧失,各相关股室应当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并交回局办公室,统一上交。

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执法证件管理规定造成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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