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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施工图设计步骤
编辑:前尘往事 识别码:14-1068899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17 18:54:4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城镇燃气施工图设计步骤

城镇燃气设计培训讲座

一、工程设计执行的标准、规定(程)、规范:

1、GB50028-93(202_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2、GB50183-93《原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3、SY/T0003-202_《石油天然气工程制图标准》

4、SY009-93《石油地面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规程》

5、CJJ63-95《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6、CJJ95-202_ J273-202_《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

二、管材、管件选用执行的标准、规范:

1、GB/T8163-1999《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2、GB/T3091-202_《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

3、GB15558.1-1995《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材》

4、GB15558.2-1995《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件》

5、GB/T18997.2-202_《铝塑复合压力管 第二部分 铝管对接焊式铝塑管》

6、GB/T13295《水及燃气管道用球墨铸铁管、管件和附件》

7、CJ/T182-202_《燃气用埋地孔网钢带聚乙烯复合管》

8、CJ/T125-202_《燃气用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

9、CJ/T126-202_《燃气用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件》

10、GB12459-90《钢制对焊无缝管件》

11、Q/20267094-2.01-202_《城市煤气系统管线直埋式钢制球阀》(成都高压阀门厂企业标准)

三、施工、生产运行维护、抢修执行的标准规范(程):

1、CJJ33-89《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CJJ51-202_ J112-202_《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四、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资料图纸内容: 1. 文字部分

封面、签署页、资料图纸目录、说明书、设备表、材料表、施工图设计预算书(设计单位一般不做预算,可根据建设单位委托按有关协议承做预算)2. 图纸部分

(1)输(配)气管道线路走向平面带状图(1:202_)线路纵断面(横1:1000,纵1:200)。(2)庭院管网平面布置图

(3)输(配)气站工艺流程图、工艺安装图(工艺管道仪表流程图、工艺安装平、立面图)

(4)户内管道平面图(厨房管道平面布置图)户内供气管道系统轴侧图

(5)设备制造图(汇气管制作图、过滤器、分离器等)

3(6)建(构)筑物图(配气站仪表值班室、设备基础、管墩,线路(构)物图)

(7)配气站总平面图(系统及公用设施工程总平面布置图)

五、设计工作技术岗位责任制

(一)工程设计是工程技术人员贯彻执行国家建设方针政策,为国家和建设方(业主)把好工程建设的技术、经济、安全质量关的技术型很强的专业技术工作。因此,要求从事工程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做到尽心尽责,精心设计,使工程设计达到技术上是先进可行的,经济上是合理的,投资是最省的,质量上是安全可靠的优秀设计产品。

(二)设计工作是一项技术经济安全性要求很高的技术经济工作。好的工程设计可以为国家(业主)节省很大一笔投资,差的工程设计可能给国家(业主)造成巨大的资金浪费,甚至造成工程建设全功尽弃,轻者造成工程返工,浪费人力物力,严重的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人员伤亡。国家为了阻止工程质量事故(设计质量,施工质量)的频繁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对设计工作提出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规定。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追查事故原因时,首先查工程建设有否设计?设计单位是否正规单位?设计人员是否有设计资质?设计质量有否问题……。国家规定承担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有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建委)审批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设计人员应有注册设计师资格证。

科宏公司输气分公司组织的对下属天然气公司承担工程设计人

员进行设计培训,作为分公司的外围组织设计人员,进一步规范下属天然气公司的工程设计,纳入设计院规范管理。要求承担工程设计人员应是专业技术人员,设计人员应固定,未参加培训的不能参与设计工作。

(三)设计工作技术岗位责任制

为确保工程设计质量,设计文件出版之前必须贯彻设计工作各项技术岗位质量把关。简单的小型工程设计,应具备设计文件的三级校审制和总工程师技术把关纳总、签发设计文件。

1、设计(编制)岗:承担工程设计、设计文件编制工作;

2、校对岗:对设计(编制)完成的设计文件进行校对;

3、审核岗: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核;

各级技术岗位由具有响应资格的技术人员担任,原则上按高一级或同级要求。

不同专业之间应进行会审、会签。

六、设计文件编制

(一)设计说明书的编制内容: 1.0 设计依据:

A. 甲方(业主)给设计单位的设计委托书或设计合同。B. 甲方给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基础资料(总平面图、单体图、地下水电管道图等)

C. 规划部门批准的管道定向红线、输(配)气站址红线。

D. 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批示文件(初步设计审批文件)

本工程依据××公司给四川科宏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输气分公司(四川石油输气设计院)提供的××工程设计委托书及有关设计基础资料进行工程设计。

2.0 设计原则:

2.1 设计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202_年版)

2.2 设计符合安全生产、可靠供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

2.3设计符合城市规划、安全、环保和消防的有关规范要求。

2.4 设计采用技术先进的、安全环保的节能设备、材料,确保输(配)气安全平稳可靠,满足生产生活勇气要求。3.0 工程概况:

阐述工程的有关情况

3.1 供气气源有关情况说明:

如:本小区供气气源由城区de110 φ108×4中压天然气管道接管供气,供气接管点的压力为0.2~0.3Mpa。

3.2 用户有关情况说明:

如:用户用气的性质(工业用气、民用气、商业用气、锅炉用气),用户要求的供气压力,要求的供气量(Qmax,Qcp,Qmin)及用户对供气存何特殊的要求。3.3 供气方式:

如:供气的压力级制(高,次高A/B,中压A/B,低压),供气方式(片区集中调压计量)低压管网供气,中压楼栋调压,低压进气,6 分户计量供气,户外集中分户计量表箱。3.4 庭院管网设计有关情况说明:

如:中压支线接管碰口处设置埋地球阀便于维修和安全紧急截断气源,中、低压管道采用的管材、管径、数量、管网布置、敷设方式、防腐措施(对钢质管道)、管道埋深、管道与建筑物安全距离要求。3.5 工程设计范围(规模)有关情况说明:

如:设计供气范围:该小区有多少栋楼、供气总户表、调压柜、楼栋调压箱设置。4.0 设计参数

4.1 设计压力:按高压,次高压A/B,中压A/B,低压

4.2 供气使用压力:起、终点压力,中压供气压力,低压供气压力 4.3 供气量:

m3/h(m3/d),Qmax,Qcp,Qmin,供气户数 4.4 供气温度:常温 4.5 气质:净化天然气

5.0 设备选型的有关情况说明:过滤器、调压器、计量仪表等选用的有关情况说明。

6.0 管材选用的有关情况说明:

如:根据工艺要求对管材进行强度计算,结果(列出强度计算公式)中压管选用无缝钢管φ108×4或PE聚乙烯管de110,低压管选用PE聚乙烯管de160。7.0 施工技术要求:

7.1 钢质燃气管道施工技术要求,详见通储-R2。

7.2 聚乙烯燃气质管道施工技术要求,详见通储-R3。

7.3 室内燃气管道施工技术要求,详见通储-R4。

7.4 调压计量柜制作技术要求,详见通储-R1。

七、设计工作程序

1、工程设计阶段分为设计前期阶段和设计阶段。

设计前期阶段:建设单位向项目管理部门编报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专家评审后,由项目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向设计单位下达设计任务书(设计委托书)。

设计阶段:设计单位根据设计任务书(设计委托书)编制工程项目初步设计,交项目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报呈上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单位再根据审批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交建设单位,根据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书,建设单位按施工图、资金、设备、材料,施工条件编排年度基建计划,组织施工,工程竣工报产,考核设计要求后正式竣工验收,移交生产管理单位。

2、设计工作程序:

承接工程设计委托书(设计任务书)→有关专业设计人员收集设计基础资料,开展室内作业→赴现场踏勘,收集现场设计有关资料→开展室内设计工作,初定设计方案(提出两个以上方案),向审核人、技术负责人、领导汇报→绘制设计草图,进行工艺计算(选择设备、仪表、材料)→向项目管理部申请设计文件档案号→上机绘制正式设计图(白图),编制资料图纸目录、设备表、材料表(同时向

辅助专业提供有关工艺设计参数)→进行设计文件、图纸的校对,审核并修改设计文件、图纸→打透明底图(出电子文档、软盘)→进行设计文件、图纸的三级签署→透图存档→申请出版蓝图→交付设计资料→施工前设计技术交底→配合工程施工(负责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与设计有关技术问题、设计变更)→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参加工程投运→参加工程设计回访总结。

第二篇:城镇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图研究论文

1进行施工图审查需遵循的要求

1.1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条文和行业规范

在对施工图进行审查时,监理工程师必须对与城镇燃气管道工程施工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明确的认识、全面的了解,从而才能保证燃气管道工程在施工中做到合法合规,严格按照法律规范来行事,并且能够很好地借助法律法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这就要求,监理工程师应该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城镇燃气管道工程的施工图全面进行审查,检查与施工图相关的文件、材料是否完整、合格、有效,并依据施工图对燃气管道工程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审查。

1.2形成详尽的设计与施工说明

首先,在施工前,要保证燃气管道工程的施工图的设计与地方的行业标准和规范相符合,并且不能与上级的要求和标准相背离,在此基础上,才可以制定详细的设计与施工说明;其次,设计与施工说明应该充分考虑各个因素和指标,立足于实际施工中可能产生的不同需求,对经济参数、相关的技术参数以及施工的要点等进行详细说明;最后,要保证各个参数和操作说明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不能出现错误或者遗漏等问题。

1.3制定完备的工程设备材料表

燃气工程设备材料表不仅对各种工程材料的标准和用量进行了规定,还为工程单位进行审计和检查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信息。因此,在施工图的审查工作中,要注重对工程设备材料表的设置进行严格把关。既要保证燃气管道工程的各项设备、各种材料的规格和用量都可以在其中得到完整体现,也要保证各项超支的材料和信息也能在表中得到反映,从而实现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施工进度的把握,并对设备和材料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

2不同领域燃气管道工程的施工图审查要点

2.1市政部门燃气管道工程

各种市政工程在选址建造时,往往充分考虑了便民的要求,因此,选址和布局往往是市政部门建设的重要考虑内容。在对市政部门进行燃气管道工程建设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城市的布局和规划所带来的影响,结合实际情况对工程图进行审查。首先,监理工程师应当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和建筑布局,来对施工图布置和设计的可行性进行考察,如有不合适的地方要及时进行改进;其次,市政部门所在地往往交通比较便捷,各种基础设施完善,这给燃气管道的施工增加了难度,监理工程师应该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各种道路、管道、桥梁等的设置情况,在燃气管道与道路设施的交叉节点处出具样图,以及燃气管道的截面图等;最后,经过考察确定采用非开挖定向钻施工工艺,在施工图中要标注明确的钻点坐标,并指出燃气管道的大致走向,在管道弯曲的位置标明弯曲半径,并在实际施工中通过调节燃气管道的长度来控制弯曲半径。

2.2工商领域燃气管道工程

在对工商业领域的燃气管道工程进行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其行业特点和燃气用量,结合实际情况来审查工程图。第一,在选在调压器和流量表时,应当以燃气设备的额定功率为选取标准,这样最能符合实际需要,也不至于造成资源的浪费;第二,监理工程师需要结合工业和商业的生产经营环境来进行工程图的设计和调整,应该保证故障排风系统的独立,不能与其他消防、排油烟等共用一个系统;第三,出于安全考虑,燃气管道需要进行定期的排查和检修,为保证日常维护的有效进行,应该在布置燃气管道时保证留有足够的活动空间,保持与其他设备和管道的安全距离,并且对于大容量的设备应当配置专门的仪表,以便技术人员进行实时监测,保证工商单位的用气安全。

2.3居民住宅燃气管道工程

由于居民户众多,不同住户的楼房结构和用地规划千差万别,这大大增加了燃气管道工程施工的难度。监理工程师在对工程图进行审查时,应该注重结合不同住宅区的实际情况,选择最佳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同时要尽量减少给居民生活带来的不便。对于还处在建设过程中的住宅区,监理工程师应注重结合住宅区的施工状况安排燃气管道的施工进度,已经安装完成的燃气管道应注意预留接口,要科学规划燃气管道的铺设位置,注意避开完全硬化的地面,尽量选择一些绿化场地,便于事后维修工作的开展,要尽量避开住宅区的出入口以及人流车流密集的地方,方面后期对燃气管道的安全排查与检修。

3结语

综上所述,监理工程师事前对工程图进行审查工作,可以及时发现燃气管道工程在设计和安排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工程图的调整来使得燃气管道工程的设计更加科学、合理,减少燃气管道工程施工中的风险,提升燃气工程的质量和效益,保证燃气用户的用气安全,促进天然气行业的技术进步与发展。

参考文献:

[1]严永超.城镇燃气管道工程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及处理[J].民营科技,202_(9):117.

第三篇: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精选)

湖北省城镇燃气发展规划

(专项规划)编制导则

一、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以下简称《燃气规划》)编制部门: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会同当地规划、发改委等部门编制。

二、《燃气规划》编制依据:

1、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本级政府有关政策性、管理性文件;

2、城市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消防交通等专项规划和上级《燃气规划》;

3、规划、发改委等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

4、城市地质、水文、地形、气象、河流、道路、建筑、交通等与城镇燃气工程项目建设相关的资料;

5、各类能源燃料的使用比例、用途、总量和供需现状及规划;

6、城镇燃气详细现状资料。主要包括:城镇燃气气源、燃气设施、服务能力、用气量参数和居民、单位用户数量、分布等;

7、编制《燃气规划》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燃气规划》编制遵循的基本原则:《燃气规划》应 1

与本地的城镇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目标相适应,遵循近远期结合、一、二、三产业与民用结合、布局合理、统筹安排、分期实施、保障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原则。

四、《燃气规划》的报批程序:《燃气规划》应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五、承担《燃气规划》编制单位的条件:应具备城镇规划编制和城镇燃气专业设计等相应资质。

六、《燃气规划》基本框架:规划文本、图纸、附件(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和电子文档。

七、《燃气规划》图纸文件(结合总规图布局绘制):

1、城市燃气管网及设施现状图(含所有气源方式);

2、规划期内城市燃气管网及设施规划布局图;

3、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等设施、维

抢修客服中心、加气站等规划布局图;

4、主要气源、设施厂(场站)平面布置图;

5、其它需要提供的图纸。

八、规划文本内容:

(一)总则:主要包括:《燃气规划》范围、编制依据、原则、目标任务、期限、上一规划期评价、本规划期主要技术经济参数等。

(二)气源规划:通过技术经济论证,以远期目标为基础,兼顾不同规划发展期,确定气源结构、种类、设施规模

能力、气源点布局、工艺装置和土地使用面积等。

(三)供气范围:主要包括:市场与规模、供气种类和相应供气参数、供应方式、区域、管理控制原则、用气规律、储存规模及相应气量。

(四)管道输配系统规划:多方案遴选优化管道压力级制和输配系统参数;干管系统配置布局及满足输气、储气和调峰需要的最小管径、输气调峰能力;相互关联的高、中压管网、管径、运行压力、小时(日)调峰等方案;现有燃气设施利用的可能性和可行性;近期必须实施的工程项目运行情况;场站数量、规模、工艺路线和建设用地面积;防腐技术和管材;管网控制、信息系统规模和配置;供气服务体系。

(五)瓶装供气规划:瓶装气源种类、储量规模、技术装备、分布范围、供应模式、储配站(供应站)布局、规模、数量、工艺路线和用地面积、供气服务体系。

(六)加气站供气规划(单列):气源种类、场站类型、规模、数量、布局、工艺路线和用地面积。

(七)燃气安全规划:

1、供气安全方面:城镇燃气应急预案、应急储备制度和应急保障能力,气源安全事故的分类管理、应急类型与对策;

2、安全供气方面:燃气企业安全管理和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城镇燃气工程项目建设水平、企业管理和供气服务质量技术、管理要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用气规划要求;

3、安全投入:政府、企

业、用户三方在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技术上的投入规划;

4、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八)用户侧管理规划:燃气单位大用户的规划控制要求和条件,用户结构和用户管理要求,燃气用户设施建设。

(九)消防规划:社会消防建设、技术水平、消防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适合当地建筑,环境、地形等特征的防灾要求。

(十)环保及安全卫生规划。

(十一)燃气监控系统:系统建设原则、要求、分类、布局和配置,分级适应燃气供求状况的监测、预测和预警。

(十二)后方工程规划:应有满足规划实施、保障抢修、维修、客服的设施布局位置、数量、土地面积、设施能力和人力素质。

(十三)规划实施步骤和投资匡算:强调市政燃气设施基础性、先导性,燃气设施应结合总规实现同步实施。

(十四)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十、规划说明书内容:应与规划文本内容相应,并提供详细的研究论证资料。

第四篇: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3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2_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_年3月1日起施行。

总 理温家宝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

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十三条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燃气使用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五章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六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五十四条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2_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城镇燃气工作总结

今年在稽查大队党支部和大队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正确指导下,稽查大队纪检监察工作坚持以党的xx大精神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纪委二次全会上提出的“坚定不移地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全面贯彻‘xxxx’重要思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保证;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的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燃气稽查的中心工作,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突出治本,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较好地履行了纪检监察职能,进一步推进了稽查大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年年初,在总结**年稽查大队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上,我大队对照总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印发的《燃化总公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落实,建立健全了各种规章制度,并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分解的基础上,明确了各项工作的负责人,进一步细化了责任范围、责任内容,形成了较为系统的责任网络。积极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和党风党纪教育活动,构筑坚固的拒腐防变堤坝。一是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活动,着重解决宗旨和信念方面存在的问题。每周组织一次党员、干部政治学习活动,主要学习《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读本》、《@#¥纪监察》等党风廉政建设为主要内容的书刊,加强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牢固构筑抵御腐蚀的思想道德防线;认真抓好大队党员、干部的自身建设,贯彻执行总公司提出的“三必谈”、“三必做”的制度。对党员、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监督、严格考核,杜绝特殊干部、特殊党员,及时向党员、干部传达总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下发的各项文件。二是把党风廉政教育作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教育的重要内容,作为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教育的必学、必讲内容,使广大党员、干部和职工群众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在反腐败的斗争中,经的住考验、耐的住磨练,使队员素质、工作作风与时俱进,全面提高稽查队伍的整体素质。三是运用载体、广泛教育。认真落实总公司部署的以坚持“两个务必”,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正确树立权利观为中心内容的党风党纪教育活动,组织党员、干部观看警示教育片,引导党员、干部自觉地进行党性锻炼;聘请@#¥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道里区法院行政厅的领导为全队进行讲课,对全体队员开展爱岗敬业、严明纪律、严格执法、廉洁办案的教育活动。四是切实针对容易发生腐败的部位和环节,加大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通过制度创新,建立健全制约机制,实施有效的源头治理,铲除腐败孳生蔓延的条件和土壤。在机构的设置上建立起相互制约的办案程序,制定严明的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管理、约束和激励机制,设立党风廉政建设举报电话和举报奖,促进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对党员、干部定期开展考核测评工作;开展经常性的“四查四看”工作,即:查思想,看是否坚定信念,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查执法,看是否存在执法不严、办人情案、徇私枉法等行为;查作风,看是否坚持“两个务必”,有无纪律松弛和吃、拿、卡、要等以权谋私的问题;查管理,看是否存在法制观念淡薄,滥用职权办案、越权办案、方法简单、用语粗俗等问题。

(二)自四月份开始,根据总公司加强“两风”建设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大队领导班子予以高度重视,迅速在稽查大队全面启动了“两风”建设工作,将工作重点放在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上。经过采取学习教育、征求意见、谈心交流、座谈调研、查摆整理、对照检查等措施,稽查大队“两风”建设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有力的促进了稽查大队纪检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两风”建设工作动员阶段

稽查大队一把手亲自动员、亲自部署,结合大队工作实际制定了“两风”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稽查大队加强“两风”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整改重点和主要措施,以及方法步骤等问题。

方案中根据稽查工作性质确立了五项重点查摆内容,即(x)在廉政建设上,重点解决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廉洁从政、规范行政的问题;(x)在党风建设上,重点解决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的问题,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x)在工作作风上,重点解决抓落实的问题。对领导干部存在着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x)在执法质量上,重点解决存在的只有稽查没有服务的观念、态度蛮横的问题;(x)在勤俭节约意识不强,着重解决奢侈浪费的问题。

方案还对稽查大队推进“两风”建设工作的四个阶段的时间、方法、步骤以及“两风”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等重要内容进行了详尽的安排和部署。

二、“两风”建设工作学习启动阶段

在学习启动阶段,大队领导班子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做全面学习了有关文件、讲话、决定、论述和先进人物事迹,使全体干部职工受到一次深刻的党风党纪教育,思想上有明显提高,政治上有明显进步,作风上有明显转变,纪律上有明显增强。

大队领导班子在“两风”建设学习启动阶段,坚持做到把好“两个关口”:

一是,把好思想发动关,增强全体干部职工队开展“两风”建设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提高自觉性。由于上半年受“非典”防治的影响,致使我大队正常加装一次性活节封工作中受限,我大队一方面积极加强了与防治“非典”工作,给每名职工发放了必要的防护用具,另一方面在条件允许下坚持工作,使防治工作和加封工作获得了双重胜利。在防治“非典”工作渐趋稳定以后,我大队又召开了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大会,对推进“两风”建设活动进行动员,对我大队做好“两风”建设工作进行部署。大队长杨耀东同志就我大队如何开展好“两风”建设作了讲话。他强调了推进“两风”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开展“两风”建设重点解决的问题、步骤和措施,他还强调,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在“两风”建设中起好的带头作用。他要求全体党员干部职工要提高认识,端正态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总公司决策上来,确保我大队“两风”建设既扎实又富有成效。通过思想发动,使全体干部职工对推进“两风”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有了深刻认识,解决了部分干部职工存在的“无关论”、“无用论”等模糊认识和厌倦情绪,调动了大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推进“两风”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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