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白银市分行营业部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白银市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行白银营业部)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渝中支行两路口分理处(以下简称工行两路口分理处)、重庆创意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公司)、重庆市二轻工业供销总公司(以下简称二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甘经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1998年9月11日,农行白银营业部签发了两张银行承兑汇票,票号分别为VIV04264358、VIV04264359,出票人均为白银有色金属公司(以下简称白银有色公司),收款人均为重庆市有色金属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有色公司),票面金额均为500万元,汇票到期日均为1999年3月11日,其它各项必要记载事项齐全。农行白银营业部在汇票上加盖钢印予以承兑。重庆有色公司取得上述两张汇票后背书转让给创意公司。创意公司于1998年9月10日与二轻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镀锌板1761T合同,为支付货款将上述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了二轻公司。同年9月15日,二轻公司向工行两路口分理处申请贴现。工行两路口分理处经审查两张汇票以及二轻公司提供的贴现申请书、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等文件后,于同月17日为二轻公司办理了贴现手续,支付了贴现款,并由此取得了汇票。1998年12月24日,农行白银营业部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创意公司与二轻公司之间无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工行两路口分理处违法违规贴现为由,请求判定创意公司、二轻公司、工行两路口分理处不享有票据权利,并解除承兑人的付款责任。另查明:创意公司与二轻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未实际履行,二轻公司在扣除了违约金和查验费后,已将9562000元退给了创意公司。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形式完备,各项应记载事项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为有效票据。创意公司虽与二轻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但实际并未履行。这两方当事人在本案中仅仅是两张汇票的关系人,而不是两张汇票的现实持票人,故创意公司与二轻公司均已丧失了该案所涉汇票的票据权利。因为票据是无因证券、文义证券,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即与票据取得的原因关系相脱离。农行白银营业部不得以与工行两路口分理处的前手二轻公司及其他前手之间的背书转让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工行两路口分理处。且农行白银营业部无证据证明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取得本案所涉汇票时知道其他前手之间存在着抗辩事由的事实。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在办理贴现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了贴现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手续,并支付了对价。因此,农行白银营业部关于创意公司、二轻公司、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对本案所涉两张汇票不享有票据权利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农行白银营业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010元,由农行白银营业部负担。农行白银营业部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创意公司、二轻公司系恶意串通取得票据,其目的是为了套取银行资金。创意公司是由本案所涉汇票的收款人重庆有色公司的期货部组建而成,两者实际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因而,创意公司应对重庆有色公司取得票据后未向白银有色公司履行合同也未给付对价的情形有所了解。创意公司在向其开户银行光大银行申请贴现遭到拒绝后,由光大银行的刘松介绍找到二轻公司向工商银行申请贴现。二轻公司为此伪造了虚假增值税发票,即将该公司在1998年9月自用的增值税发票(票号自00016777~00016786)空白复印后填写再复印以交给工行两路口分理处作为贴现证明。这一违法行为已经被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查证并作了处罚。此外,一审认定二轻公司收取的11万元是违约金与事实不符。如果说在二轻公司与创意公司的合同关系中有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应是二轻公司,因为创意公司已经按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该11万元实际就是二轻公司与创意公司恶意串通取得的非法收入;工行两路口分理处违法违规贴现,依法不应享有票据权利。两路口分理处在办理贴现时,没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第二部分第三条和《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要求二轻公司提供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进行审查。而二轻公司提交的增值税发票的次联是购货方创意公司的“抵扣联”,而非正常商品交易中应由售货方保存的“存根联”;工行两路口分理处为二轻公司违规办理贴现后即向二轻公司开出了两张银行本票,收款人均为创意公司,这显然是套取银行资金的行为。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关于“票据贴现系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借款人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贴现人选择贴现票据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原则,贴现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规定。由此,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属于重大过失取得票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应享有票据权利。本案所涉汇票中,有一张汇票的背书日期是1998年8月31日,与实际背书日期不符,而另一张汇票未记载背书日期,且在二轻公司背书处存在涂销问题,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工行两路口分理处于1999年3月5日向农行白银营业部主张票据权利时,只在粘单的第一背书人签章处盖了结算专用章,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票据粘接处签章,而是由二轻公司签章。按照票据文义性的规定,粘单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农行白银营业部有理由认为工行两路口分理处至今并未向付款人主张票据权利。由此,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确认创意公司、二轻公司、工行两路口分理处不享有本案所涉两张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工行两路口分理处答辩称: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则,持票人工行两路口分理处的前手二轻公司与创意公司之间的商品交易关系是否真实合法,两者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主观故意,均不影响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合法有效。作为贴现行,工行两路口分理处仅应对交易的真实性作形式审查,只需审查合同的复印件。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在办理贴现手续时对二轻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和增值税发票的复印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审查,已经切实履行了法定的审查义务,不存在重大过失。关于票据粘单的签章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根据这一规定,即使本案所涉票据粘接处的签章有瑕疵,也不能成为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的理由。本案所涉汇票合法有效,背书连续,两路口分理处在办理本案所涉汇票的贴现业务时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并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在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取得票据,依法应当享有票据权利。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予以维持。创意公司答辩称:创意公司从重庆有色公司处取得本案所涉两张汇票是代收代付资金的善意行为,其向二轻公司转让票据也是以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前提的。1998年9月10日,创意公司因业务需要与二轻公司签订了编号为980910的镀锌板购销合同,为及时支付货款,创意公司将本案所涉两张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二轻公司。后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创意公司提出退货。经双方协商,在二轻公司已经将汇票贴现的情况下,创意公司自愿承担贴现利息310635元、贴现手续费10000元,违约金117365元,二轻公司在扣除相关款项后将贴现余款9562000元退回创意公司。由此,创意公司与二轻公司之间的商品交易虽未最终实现,但双方之间的票据关系是基于真实的商品交易产生的。农行白银营业部有关二轻公司与创意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商品交易的主张是一种主观臆断;重庆有色公司向创意公司转让汇票以及创意公司向二轻公司转让汇票时,原本均未在票据上填写背书转让日期。现有票据上的背书转让日期是应贴现银行的要求为规范手续而补记的。在补记时,由于是补记日期,在其中一张汇票上出现了错填背书日期的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规定,“票据背书转让时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签章”。故本案票据的背书日期记载问题并未违反有关规定。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二轻公司答辩称:二轻公司系合法取得票据权利。创意公司与其前手重庆有色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与二轻公司无关,二轻公司是基于与前手创意公司在1998年9月10日签订的镀锌板购销合同取得本案所涉两张汇票的。在收取作为预付款的汇票时,二轻公司只负有审查汇票是否真实、背书是否连续的义务,没有必要去了解也无法知道创意公司究竟是以何种方式取得汇票;在二轻公司于1998年9月15日申请贴现时,工行两路口分理处按规定审查了二轻公司提交的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因二轻公司与创意公司是同城单位,而约定的交货期尚未届至,且合同约定为买方提货,故未能提供商品发运单据。至于发票单价与合同约定的单价存在800元价差的问题,是因为增值税发票上的商品单价4914元是不含税的价格,如乘以1.17(即增加17%的增值税)则与合同约定单价5750元相符。1998年9月17日,在二轻公司将汇票贴现后,创意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合同,要求退回汇票并表示愿意承担中途退货的违约责任。经双方协商后,二轻公司在扣除违约金、汇票查验费后将贴现余款退给了创意公司。这一行为符合我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农行白银营业部所谓“镀锌板商品交易是假、二轻公司与创意公司恶意套取银行资金是真”的说法显系主观猜测;票据的无因性、文义性决定了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即与取得票据的基础关系相脱离,创意公司、二轻公司只是本案所涉汇票的关系人,取得汇票是否合法对工行两路口分理处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不产生影响。农行白银营业部作为票据债务人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二轻公司在将汇票合法转让给工行两路口分理处之后,已经不是汇票的持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的规定,理当不享有票据权利,故而不应被列为本案的一审被告。农行白银营业部对二轻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本院还查明: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在办理贴现手续时,曾于1998年9月12日就汇票真实性问题向农行白银营业部进行查询,在农行白银营业部证明该两张汇票真实、确系该行承兑的情况下,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向二轻公司办理了相关的贴现手续并由此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了汇票。但由于失误,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将其印章误盖在本案所涉两张汇票的背书人一栏内,后涂销,由二轻公司在背书人一栏签章,并在被背书人一栏内记载“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字样。在本案所涉两张汇票的粘单上,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均在背书人一栏内加盖结算专用章,但未在粘单与汇票的骑缝线上盖章;在汇票与粘单的骑缝线上签章的单位是二轻公司。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形式完备,各项必要记载事项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及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有效票据。对此,本案各方当事人也均无异议。票据的无因性决定票据关系一经产生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重庆有色公司与创意公司之间、创意公司与二轻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关系,属于票据基础关系的范畴。持票人(即本案的贴现人)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只需证明其所持有的两张汇票的必要记载事项齐全、其取得汇票的票据关系合法成立,没有义务对其前手取得票据的基础关系是否合法有效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二审查证事实证明,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已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三条有关“持票人申请贴现时,须提交贴现申请书、经其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查义务,并且曾就汇票真实性问题向农行白银营业部进行过查询,在得到肯定的答复后方办理相关的贴现手续。由此,持票人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在取得票据时履行了必要的审查义务,并不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且支付了对价。农行白银营业部关于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取得本案所涉汇票时未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属于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汇票属于要式证券,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相关记载事项来确定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由此可见,背书日期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而非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在背书人背书转让汇票的过程中,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欠缺,会导致被背书人丧失票据权利。而欠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则可根据法律规定来加以确定。因此,本案所涉汇票上是否记载背书日期抑或背书日期与实际转让票据的日期是否一致,均不影响背书转让的效力。粘单是票据背书用纸的延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有关“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的规定,为防止票据与粘单相分离或被伪造等情形的出现,如果粘单的第一记载人未在粘单的骑缝线上签章,即应确认粘单不生票据上的效力。在本案所涉两张汇票的粘单上,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均在背书人一栏签章,但在骑缝线上签章的主体却是二轻公司,故应认定本案所涉汇票的粘单不生粘单效力。审查本案所涉两张汇票的背书情况,由于涂销系票据当事人故意所为,并不影响背书的连续,可以根据票据所记载的事项确定本案所涉汇票的最后持票人是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农行白银营业部以本案所涉汇票的有关记载事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作为拒绝承担付款责任的抗辩事由之一,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在本案所涉两张汇票的票据关系中,创意公司经收款人重庆有色公司背书转让后取得票据,之后又背书转让给二轻公司,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在办理相关贴现手续后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票据。因而,工行两路口分理处是本案所涉两张汇票的最终持票人,即票据权利人。创意公司、二轻公司在将票据背书转让给其后手之后,已不再是本案所涉汇票的持票人。农行白银营业部以创意公司、二轻公司作为一审的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定其不享有票据权利,显然不当,应予驳回。而工行两路口分理处通过办理贴现手续、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取
得票据,并支付了对价,且不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理应享有票据权利。农行白银营业部应当承担到期付款义务,其拒付并提起诉讼不当,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001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白银市分行营业部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第二篇: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2005年业务发展情况与2006年展望
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一、2005年业务发展情况
2005年,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在广州市政府、社会各界和广大客户支持与信赖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有利的经济金融环境,发挥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系统优势,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有效发展,强化风险控制,转换经营机制,创新产品与服务,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的突破,主要经营指标创历史最好水平,实现了规模与质量和速度与效益的和谐统一,综合服务能力和竞争实力进一步增强,已发展成为一家在广州地区有着重要影响力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
(一)市场份额进一步扩大
2005年末,各项存款余额1296亿元,比年初增加221亿元。各项存款余额在四大行占比上升了1.67个百分点,增量占四大行的33.8%,居广州地区同业第一位。其中,对公存款增加108亿元,储蓄存款增加113亿元,均创广州地区农行历史同期的最好水平,各项存款增量和对公存款增量均居四大行首位,获得全国农行二级分行存款增量第一名。年末各项贷款余额752亿元,比年初增加49亿元,在四大行占比上升了0.5个百分点,增量占四大行的30.5%,居广州地区同业第二位。另外,银行卡业务、代理保险业务、国际结算等中间业务快速发展,市场份额显著提高。
(二)客户结构持续优化
农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积极开拓市场,推进综合营销,以客户为中心,不断
提高服务效率。客户结构和信贷结构持续优化,新增贷款集中投向广州市基础设施、能源、交通、土地开发等优质项目。积极主动支持广州市各项事业建设,近年来累计在新机场高速公路、地铁、公路交通、南沙开发等广州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投入资金300多亿元。当前这些项目贷款已用于与广大市民息息相关的城市道路、污水处理、环卫建设、电力通讯等重点项目。优质对公大客户的贡献程度日益提高,与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南方航空、中山大学等系统性客户,与安利等多家世界500强企业建立了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为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盈利能力显著增强
坚持以经济资本管理为核心,强化经营效益意识。2005年实现营业净收入26.8亿元,同比增加3.4亿元;实现经营利润17.06亿元,同比增加3.16亿元,增幅为23%,人均利润34万元,获得全国农行二级分行经营利润第二名,有多个支行进入全国农行一级支行经营利润50强。2005年全面启动金钥匙个人综合理财业务,银行卡业务收入、代理保险手续费收入、代理销售基金收入等中间业务收入大幅增加,全年实现中间业务收入2.55亿元,同比增加6885万元,增长幅度为37%,获得全国农行二级分行中间业务收入第一名。
(四)金融产品不断创新
农业银行一直致力于加快金融产品的创新、推广和品牌宣传,满足客户日益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企业现金管理平台业务得到了系统性客户的青睐,目前签约客户累计260多家,年资金交易量近5000亿元,交易笔数150多万笔,先后为广东电信、广电集团、广东移动、广发证券和中油BP等系统性法人客户提供优质的现金管理等金融服务。为广东省教育厅、科技厅及广州市辖属相关单位开立财政授权支付账户近400个,代理款项约20亿元。2005年,广州地区农行不断提高优质客户服务能力,打造了金钥匙、金光道、金穗卡、金e顺等“四金”金融产品,提升了农行的社会影响力和品牌效应。95599电话银行、95599cn网上银行及多种先进的银行自助设备能为客户提供24小时服务。
(五)管理水平逐步提高
坚持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的协调统一,不断改进和完善信贷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信贷管理制度建设,提高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标准化程度。优化信贷管理流程,提高了办贷效率,强化内部风险控制,增强制度执行力。以效益为中心,优化了财务资源、人力资源和网点资源的配置。推广先进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和会计档案管理系统,为精细化管理打好了基础。全年没有发生大案要案,实现安全营运。
(六)服务能力稳步提升
建立实施新的客户服务质量监测体系,网点整体服务质量及员工的服务态度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客户满意度同比有所提高。建设了一支高水平的专职理财经理和客户经理队伍,客户服务管理体系日趋完善,为进一步提高专业化的金融服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提供多项代理金融服务,如省、市两级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全省公路养路费、客运附加费及非税收入代理业务等。农业银行长期为广州社会保障部门和广大市民提供优质可靠的社保、医保等金融服务,作为医保卡项目的主办行之一,累计为近100万市民办理了医保卡;为近50万离退休市民发放养老金;为2000多家企事业单位近100万人代理发放工资。另外,广州地区农行290多个网点全部提供代收水电费、电话费、煤气费等10多种社会公用事业收费,大大方便了市民生活。
二、2006年展望
2006年是“十一五”开局之年,也是金融业“入世”过渡期的最后一年,我行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广州市去年GDP已经突破5000亿元,预计今年增幅为12%,发展的速度和规模均位居全国大城市前列,这将为我行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机遇。但是,我们也面临着比较严峻的挑战,银行资金流动性过剩、利率市场化趋势加快将导致传统业务增长空间逐步缩小,年底将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业务,竞争将更加激烈等等。因此,加快市场拓展、促进有效发展是
2006年我行工作的主旋律,力争实现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均衡快速发展。
(一)努力扩大客户基础,全面支持广州各项建设
2006年,农业银行将踏准地方经济发展的节奏,努力服务各类型客户,全面支持广州地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建设。
1.以重点工程、重点区域为突破口,支持广州支柱产业发展。作为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我行将发挥资金和人才优势,把握市场机遇,以深化银政合作为依托,力争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南沙土地开发和新机场系列及花都汽车产业基地配套建设等项目取得新进展。加大对基础产业、新兴行业和优势传统行业的贷款支持力度,争取在电力、汽车、石油、物流等行业有更大的进展。选择有长期发展能力和国家政策支持的龙头优质客户,在造船、旅游、酒店、大型制造业等行业有新突破。
2.及时出台新措施、新办法,积极支持广州地区中小企业融资。根据市场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资产业务营销思路,“抓大也抓小”,扩大客户群体。广州快速发展的小企业群一直面临着融资难问题,潜在市场很大。我们将充分发挥网络、人力资源和在郊县市场的优势,从小企业信贷市场挖掘新的效益增长点,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对小企业贷款业务的拓展力度。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建立小企业目标客户库,对小企业客户库要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核准优良企业入库。与政府部门和担保机构加强沟通,有选择地营销专业市场、工业园区和外向型等具有竞争优势行业的小企业,重点支持与大企业形成协作、与支柱产业形成配套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专、精、特、新”优质小企业。
3.做大做强外汇业务,积极支持政府招商引资,推动外向型城市发展。2005年,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负责人被广州市政府聘为投资顾问,成为广州市唯一获聘为政府投资顾问的金融界专家。农业银行将一如既往地积极支持各级政府招商引资,为营造健康的投资环境贡献力量。加大对外贸龙头企业、大型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央大型企业在粤公司的营销力度。抓重点产品的推广,发展单证业务,积极推动海外代付等产品的有效使用,在全省率先开展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
(二)加快发展中间业务,优化收入结构
遵循现代商业银行发展的规律,高度重视中间业务的发展,从政策、资源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倾斜,力争中间业务收入超4亿元,实现中间业务的跨越式发展。
1.继续大力发展银行卡业务。银行卡业务是农业银行的优势产品,将利用现有客户资源,向政府部门、公用事业等单位的员工批量发卡,向个人贵宾客户交叉营销信用卡等。拓展百货、酒店、餐饮等收益较高的目标商户,进一步改善我行商户收单客户结构。优化ATM布局,在商业繁华地段要增加离行式ATM,投入使用存取款一体机。
2.大力营销综合理财业务。着力打造农业银行个人业务优势品牌,从开展一般性存取款服务向提供代理保险、基金、国债和个人外汇买卖等综合服务转型。依托强大的网点、网络资源,积极构建以中高端客户群体为中心的综合营销体系,推进业务结构优化升级。推行个人中间业务的批量拓展,转变营销模式,开展定向营销和联合营销。依托网点优势,增强网点的整体营销能力,通过服务的整体提升促进低成本存款的增长。充分发挥200多名专职理财经理和客户经理的作用,大力培育核心存款客户群体,获取稳定的资金来源。
(三)强化基础管理,促进各项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和水平,确保各项业务健康、有效发展。
1.以制度建设和执行为重点,切实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全面提高办贷质量和效率,继续加强对信贷人员的资格管理,确保信贷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改进管理流程和制度,对重要信贷业务的转授权和办理流程进行梳理。完善信贷监测制度和评价体系,丰富在线监测的手段和内容,进行全过程的监测,实现经常性的风险预警。完善信贷资产质量监测指标设计,将监测结果作为转授权动态管理、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
2.以投入产出最大化为目标,夯实财务基础。加大资源配置与业务发展的挂钩力度,突出财务资源对业务发展的促进作用。进一步完善财务政策,以利润考核为中心,突出对业务发展的激励作用,努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财务资源
重点投向网点装修改造、添置先进的自助设备,在广州地区打造多功能的精品网点。
3.以检查整改为重点,防范各类经营风险。加大内控检查整改力度,发挥内部监督委员会的综合管理作用,以防范风险为首要目标,提升内部监管层次。定期组织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点进行全面、深入的排查。重点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深化案件专项治理,扎实推进案件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的建设。认真落实员工异常思想行为监测和处置措施,完善“一级管一级、责任到人”的责任体系,及早杜绝案件隐患。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继续狠抓发现问题的整改,建立落实整改工作的汇报制度和回访检查制度,确保整改到位。
4.提高员工队伍素质,营造和谐的企业文化。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人才强行”的人才管理理念,完善培训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增强企业凝聚力、战斗力,努力营造和谐的企业文化。
展望未来,我们相信随着“十一五”战略规划的实施,广州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水平将会实现全面提升,现代化大都市建设也将取得重要的阶段性进展。面对广州即将迎来新的机遇,我们将满怀信心,主动承担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任,进一步转变经营理念,立足科学发展,突出效益目标,改善资源配置,优化业务结构,提高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充分发挥我行网点、网络、人才和科技等方面的优势,在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南沙大开发、新机场系列配套建设等广州市重大项目的投融资方面,在医保、社保及亚运会配套设施等关系民生的金融服务方面全心投入,力争为促进广州市社会、经济、金融的和谐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陈斌李嘉庆)
第三篇: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网点服务品质固化提升责任书
为进一步巩固文明标准服务和营销技能提升导入成果,切实提升网点服务品质,省行决定建立服务管理分级责任制,由二级分行行长与支行行长、支行行长与网点负责人,分别签定《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网点服务品质固化提升责任书》。
一、服务品质固化提升目标
建立“全行重视、全员参与、全面坚持、全程管理”的良性发展机制,加强服务管理,健全监督手段,形成“全员参与、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固化于制”的良好习惯,激发一线员工主动服务的热情,增强客户良好的服务体验,实现本行“神秘人”暗访测评提升到优秀水平的目标。
二、服务品质固化提升内容
严格按照总、省行网点转型的各基工作要求。落实网点岗位人员和必要设备设施的配备,改善服务环境,优化服务渠道,提升服务营销能力。
三、服务品质固化 提升责任
行长负领导责任,分管副行长负组织实施责任,个人金融部门负责人负培训、监督和管理责任,网点负责人负执行和落实责任。
四、服务品质固化提升处罚手段
对总、省行“神秘人”暗访得分在75分(不含)以上的支行和网点,二级分行对支行行长、主管行长、个人金融部门负责人问责一次,支行行长对网点负责人问责一次,年内累计问责两次的,区别各自责任,由二级分行党委研究给予扣发绩效工资,取消评先资格和调整岗位等处理。
在总、省行组织的“神秘人”暗访中发现负面典型的网点,情节严重的,给予所在支行行长、主管行长、个人金融部门负责人、网点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扣发绩效工资处理;对于屡次出现问题的网点,要给予所在支行行长、主管行长、个人金融部门负责人、网点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从重处理。
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截至 年 月 日。本责任书由省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签订人各执一份。
二级分行行长(支行行长): 支行行长(网点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网点服务品质固化提升
责
任
书
第四篇: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收 入 证 明
兹有同志,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自年月日至今在我单位工
作,任职务。该同志的劳动用工形势属于,月收入为人民币
(大写)元。特此证明。
上述内容真实无误,我单位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公章(劳资部门)
年月日
备注:
1、单位全称:
2、法定地址:
3、单位人事(劳资)部门负责人姓名:
4、联系电话:
5、邮政编码:
第五篇:中国农业银行惠州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惠州分行
2012-04-02
来源:
作者: qixin
·中国农业银行惠州分行 点击登陆网上银行
·惠州市环城西一路20号
·办公室 2249201
·传真 2224234
·经营核算部 2249213
·公司业务部 2249155
·信贷管理部 2249216
·个人银行部 2662691
·电话银行 95599
·科技部 2249230
·国际业务部 2249280
·分行营业部 2249250
·分行营业大厅 2249261
·江南分理处 2200807
·菱湖分理处 2229767
·西枝江办事处 2500967
·鹅岭南支行 2267005
·南坛支行 2229153
·南坛东办事处 2201624
·南湖支行 2101406
·中山东办事处 2229944
·侨兴支行 2261464
·水门路支行 2222034
·长寿路支行 2233272
·下角东路分理处 2230772
·丰湖支行 2125157
·银湖分理处 2227674
·桥东分理处 2233705
·螺仔湖储蓄所 2504017
·东湖分理处 2251720
·麦地支行 2396197
·上排分理处 2263050
·河南岸分理处 2505755
·惠环支行 2602828
·小金口支行 2290312
·小金口分理处 2290132
·大湖溪支行 2301214
·三栋分理处 2596823
·三新分理处 2803355
·汝湖分理处 2790040
·惠阳区支行 3370370
·惠东县支行 8801899
·博罗县支行 6208313
·龙门县支行 7780933----------------------------·中国农业银行惠阳支行
·惠阳区淡水镇中山东路18号
·行长室 3366368
·副行长室 3363302
·行政管理部 3370370
·值班室 3383500
· 3370306
·营业部 3363371----------------------------·淡水营业所
· 南门大街46号
· 3352756----------------------------
·下鱼街办事处
· 淡水镇横头街23号
· 3352669----------------------------·围珠田营业所
· 白云五路125号
· 3353426----------------------------·秋长支行
· 鹏岭路农业银行
· 3559007----------------------------·新圩支行
· 新建一街12号
· 3333257----------------------------·镇隆支行
· 中心街农业银行
· 3955068----------------------------·良井营业所
· 良井镇永平公路边
· 3656593----------------------------·沥林营业所
· 新镇农行路南14号
· 3857412----------------------------·永湖支行
· 永湖镇永新街63号
· 3714200
----------------------------·侨场营业所
· 曙光西路10号
· 3790021----------------------------·中国农业银行博罗县支行
·罗阳镇罗阳路96号
·客户业务部 6208322
·国际业务部 6208307
·行政管理部 6208313
·业务管理部 6208335
·支行营业部 6208305----------------------------·罗阳支行
· 罗阳镇北门路2号
· 6626283----------------------------·新城分理处
· 罗阳镇北门路
· 6626934----------------------------·商业街分理处
· 罗阳镇
· 6631735----------------------------·义和营业所
· 义和镇农业银行
· 6310014----------------------------·长宁营业所
· 长宁镇罗浮路
· 6661600
----------------------------·石湾第一储蓄所
· 石湾镇大道中农行营业所
· 6612235----------------------------·龙华营业所
· 龙华镇广汕公路边
· 6898396----------------------------·龙溪营业所
· 龙溪镇车站
· 6677066----------------------------·园洲支行
· 园洲镇下南管理区
· 6680086----------------------------·杨村营业所
· 杨村镇电信局旁
· 6691169----------------------------·柏塘营业所
· 新圩中路101号
· 6330004----------------------------·泰美营业所
· 泰美镇工农街
· 6605103----------------------------·湖镇营业所
· 湖镇长旺路155号
· 6657178----------------------------·福田营业所
· 福田镇福政路1号
· 6864868----------------------------·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惠阳区支行
·惠阳区淡水大华一路70号
·行长室 3373791
·副行长室 3373962
·行长助理室 3373341
·办公室 3373920
·计划信贷部 3373753
·计划信息部 3373660
·会计出纳部 3373647
·保卫股 3373942
·营业部 3373756----------------------------·中国农业发展行博罗支行
·罗阳镇罗阳路96号
·行长室 6639418
·副行长室 6637805
·办公室 6638105
·电脑室 6638835
·信贷部 6639099
· 6639095
· 663790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惠东县支行
·惠东县平山镇利埔路27号
· 8822624
·行长室 8870678
· 惠东县建设路3号
· 8801891----------------------------·大岭营业所
· 大岭前进街
· 8900470----------------------------·白花营业所
· 白花新井33号
· 8761133
· 8763669
· 8760445----------------------------·稔山营业所
· 惠东县稔山镇
· 8301624----------------------------·多祝营业所
· 多祝镇新华北路19号
· 8101040----------------------------·盐州营业所
· 惠东县盐洲镇新南街
· 8388315----------------------------·吉隆营业所
· 吉隆广汕路
· 8602854----------------------------·平海营业所
·平海龙井新村大街56号
· 8501472----------------------------·黄埠营业所
· 黄埠大坑农行新办公楼
· 8656594----------------------------·梁化营业所
· 梁化镇大街
· 8965252----------------------------·中国农业银行龙门县支行
·西林路29号
·行长室 7789855
·副行长室 7788680
·副行长室 7788619
·行政管理部(1)7788629
·行政管理部(2)7780933
·行政管理部(3)7790400
·客户服务部(1)7788609
·客户服务部(2)
· 7792337
·风险资产管理部(1)
· 7788636
·业务管理部 7788616
·业务管理部(卡部)
· 7788630
·经警 7788606
·营业部(1)7780691
·营业部(2)7788661
·国际业务部(1)7796550
·国际业务部(2)7796551
·白沙分理处 7780737
·新兴分理处 7781802----------------------------·中国农业银行平陵储蓄所
·龙门县平陵镇农行
·营业所 7300445----------------------------·中国农业银行永汉储蓄所
·龙门县永汉人民路52号
· 7600258
· 7600369----------------------------·中国农业银行惠州市大亚湾支行
·大亚湾澳头进港西路57号
· 5573008
· 5577955
· 5574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