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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级部门预算财政项目支出绩效(样例5)
编辑:青苔石径 识别码:14-888815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27 17:18:5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广东级部门预算财政项目支出绩效

广东省省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管理规程

为规范省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增强项目支出预算的科学性,促进项目按预定目标有效实施,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2_‟76号)和省财政厅《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2_‟1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省级部门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项目支出包括:

(一)省财政安排资金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支出;

(二)省财政连续2年(含2年)以上安排资金的跨年度项目支出;

(三)省财政厅确认的其他重要项目支出。

二、绩效目标管理内容

绩效目标管理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下达、调整确认、结果应用等内容(见附件1:广东省省级部门预算项目 支出绩效目标管理流程图)。

三、绩效目标申报

(一)绩效目标申报主体。

绩效目标申报主体为编制省级部门预算并申请项目支出的省级部门单位。

(二)绩效目标申报内容及材料。

绩效目标申报内容主要包括预期产出和效果、衡量产出和效果的相关绩效指标等。具体应报送以下材料:

1.部门单位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材料的正式文件; 2.《广东省省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以下简称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2)纸质表格一式2份及电子文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项目的名称、类型以及申请的依据、可行性和必要性等;

(2)项目资金情况:资金来源及支出明细预算等;(3)绩效目标情况:项目实施进度计划,预期目标和相关绩效指标,保障绩效目标实现的措施等;

(4)以前年度绩效评价情况:以前年度部门单位绩效自评等级,省财政厅下达的绩效等级;

(5)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3.其他与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相关的资料。

(三)绩效目标申报要求。1.合规性。绩效目标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制度规定;

2.相关性。绩效目标要符合部门单位职能,体现本部门单位、本行业发展规划以及项目实施内容,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和效果等紧密相关;

3.全面性。绩效目标内容要明确、全面,涵盖有数量、质量、成本和效果等方面的目标任务;要结合项目特点设定相关的绩效指标,客观反映项目绩效水平和目标实现程度。

4.可行性。绩效目标要经过充分论证和测算,符合客观实际,切实可行。

(四)绩效目标申报时间。

省级部门单位拟列入下年度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原则上在每年度部门预算“一上”50个工作日前按本规程规定申报绩效目标。具体申报时间省财政厅以正式文件通知。

(五)绩效目标申报流程。

1.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确定下一年度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编制范围。

2.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按照本规程规定,申报项目支出中所有子项目的绩效目标,填写绩效目标申报表。

3.主管部门按项目汇总本级及下属各子项目的绩效目标,填写绩效目标申报表,并将该项目各子项目的绩效目标申报表附后。4.主管部门按照本规程规定,认真审核本级及下属单位申报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在绩效目标申报表“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栏中出具“绩效目标符合申报要求,建议安排资金”的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将本规程规定的绩效目标申报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6.主管部门在按上述要求报送绩效目标申报材料后,如有根据省委、省政府决定等原因新增的项目,可在部门预算“二上”时将新增项目绩效目标申报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四、绩效目标审核

(一)绩效目标审核内容。

省财政厅对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形式审核:绩效目标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绩效目标申报表填列内容是否完整;2.内容审核:绩效目标申报内容是否符合本规程规定的绩效目标申报要求;3.省财政厅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二)绩效目标审核依据。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国家、省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方案); 3.财政方针政策和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行业政策和标 准;

4.部门单位职能职责及工作规划; 5.其他相关资料。

(三)绩效目标审核意见反馈及确认。

1.省财政厅原则上在每年度部门预算“一上”20个工作日前,将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如下审核意见反馈给主管部门:

(1)绩效目标符合申报要求,可纳入部门预算申报范围;(2)绩效目标不符合申报要求,重新填报。

2.主管部门收到省财政厅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反馈意见后,对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支出,由本级或退回下属单位修改,于10个工作日内重新报送省财政厅审核。

3.省财政厅在收到重新报送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1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审核意见反馈给主管部门:

(1)绩效目标符合申报要求,可纳入部门预算申报范围;(2)绩效目标不符合申报要求,不能纳入部门预算申报范围。

4.主管部门在部门预算“一下”后,如需要结合部门预算编制情况调整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可在部门预算“二上”时将调整后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重新报送省财政厅审核确认。

5.省财政厅对省级部门单位在部门预算“二上”时报送的新增项目绩效目标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五、绩效目标下达

(一)省财政厅在部门预算“二下”后,将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核结果下达给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将省财政厅审核通过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下达给所属项目单位。

六、绩效目标调整确认

经省财政厅审核下达的绩效目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但项目单位如遇到特殊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原绩效目标的,必须将调整后的绩效目标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核确认。

七、绩效目标结果应用

(一)省财政厅审核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作为申报部门预算的前置条件和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省财政厅下达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作为项目支出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八、绩效目标管理职责

省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分级实施。

(一)省财政厅负责统一组织、实施省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包括制定绩效目标管理工作规范,指导和监督绩效目标申报,审核和下达绩效目标等。

对于预算金额较大、专业技术性较强、社会影响面较广 的重要项目支出,省财政厅组织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对部门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论证、审核,确保绩效目标符合本规程规定。

(二)主管部门是本部门项目支出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包括填报本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指导、汇总、审核、下达所属单位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按规定及时报送本部门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检查、督促所属项目单位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使用资金及开展绩效评价等。

(三)项目单位是本单位项目支出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实施本单位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包括确定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并及时报送主管部门;对主管部门退回不符合要求的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并重新申报;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使用资金及开展绩效评价等。

附件:1.广东省省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流程图

2.广东省省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第二篇:《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填报说明:

附1-2:

《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一)本表适用于预算部门在申请项目支出预算时填报,作为项目绩效目标审核、预算资金确定和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二)预算部门项目支出是指预算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项目支出计划。每需填报《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地经济与社会发展需求、财政支出政策、政府工作重点等自行确定。

二、填报说明

(一):填写编制部门预算所属年份或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年份。如:202_年编报202_年部门预算,填写“202_年”;202_年申请本使用专项资金,则填写“202_年”。

(二)项目基本情况。

1.填报单位(盖章):加盖具体填报单位公章。

2.项目名称:按规范的项目名称内容填报,与部门预算项目名称一致。

3.项目属性: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在选项“□”中划“√”。

4.主管部门:填写项目主管部门(一级单位)全称。

5.主管部门编码:按各级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码填列。

6.项目实施单位:填写项目用款单位。

7.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用款单位负责人。

8.联系电话:填写项目用款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

9.项目起止时间:填写项目整体实施计划开始时间和计划完成时间。

10.项目资金申请:填写项目资金总额,并按资金来源不同分别填写,包括财政拨款、自有资金、其他等。

11.单位职能概述:简要描述项目实施单位的职能。

12.项目概况:简要描述项目的内容、目的、范围、期限等基本情况。

13.项目立项情况:分别描述项目立项的依据、项目申报的可行性、项目申报的必要性等。

14.项目实施进度计划:按进度描述本项目具体细化的实施内容,分别填写计划开始时间和计划完成时间。

(三)项目绩效目标。

项目绩效目标:描述实施项目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1.长期目标:概括描述项目整个计划期内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延续项目)。

2.目标:概括描述项目在本所计划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四)长期绩效指标:是对项目长期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一般包括:

1.产出指标:反映预算部门根据既定目标计划完成的产品和服务情况。可进一步细分为:数量指标,反映预算部门计划完

成的产品或服务数量;质量指标,反映预算部门计划提供产品或服务达到的标准、水平和效果;时效指标,反映预算部门计划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及时程度和效率情况;成本指标,反映预算部门计划提供产品或服务所需成本,分单位成本和总成本等。

(1)指标内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细分的绩效指标确定为具体内容。

(2)指标值:对指标内容确定具体值,其中,可量化的用数值描述,不可量化的以定性描述。

(3)备注:其他说明事项。

2.效益指标:反映与既定绩效目标相关的、财政支出预期结果的实现程度,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环境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1)指标内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细分的绩效指标确定为具体内容。

(2)指标值:对指标内容确定具体值,其中,可量化的用数值描述,不可量化的以定性描述。

(3)备注:其他说明事项。

3.服务对象满意程度指标:反映服务对象对财政支出效果的满意程度,根据实际细化为具体指标。

(1)指标内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细分的绩效指标确定为具体内容。

(2)指标值:对指标内容确定具体值,其中,可量化的用数值描述,不可量化的以定性描述。

(3)备注:其他说明事项。

4.实际操作中确定的长期绩效指标具体内容,可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需要,在上述指标中选取或做另行补充。

(五)绩效指标。是对项目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具体内容填写参照“长期绩效指标”。

(六)其他说明的问题:反映项目绩效目标申请中其他需补充说明的内容。

(七)其他:

1.填报人:填写具体填报人员姓名。

2.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3.填报日期:填写申报的具体时间。

第三篇: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预字〔202_〕11号

省级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日

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省财政厅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财力,综合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省财政厅对部门申请安排的项目根据部门向财政申请的预算拨款数、投入项目的预算外资金和项目的其他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审核确定安排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

(二)量力而行,合理排序。在对部门申请安排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省级财力及部门收入状况,优先安排省委、省政府己经确定的项目以及本部门事业发展迫切需要、切实可行的项目。

(三)严格管理,追踪问效。省财政厅和省级主管部门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从立项、执行、完成全过程进行审查监督。在立项阶段,要对项目的可行性和预期效益进行评估论证;在执行阶段,要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并督促项目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完成后要开展决算审查和绩效评价,以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项目分类

第五条项目按照其支出性质分为专项公用类项目和发展建设类项目。

第六条专项公用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能,完成工作任务,而发生用于商品和服务支出、人员类支出的特定项目。具体包括:

(一)大型会议、培训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围绕中心任务和业务工作召开全省性的工作会议等项目。

(二)重大宣传、活动类项目:是指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宣传、活动项目。

(三)重大课题调研、规划类项目:是指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课题调研、规划等项目。

(四)信息化运行维护类项目:是指为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计算机网络和业务信息化系统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而必须支付的硬件设备维护、软件维护和数据更新等方面的技术服务、有线网络信息服务、零配件费用支出项目。

(五)执法办案类项目:是指政法部门和具有执法依据的专设执法机构,为履行职能在基本支出范围外支出的执法服装费、罚没物品的仓储保管和销毁费用及举报奖励等。

(六)大宗印刷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专业职能,需印制数量大、同一用途的印刷项目。

(七)房租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无办公业务用房,确需承租办公业务场所的房租项目。

(八)物业管理费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聘请社会机构进行办公业务用房的保安、公用区域卫生保洁、基础设施的日常养护和小修等涉及物业管理方面的项目。

(九)其他专项公用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在上述项目之外发生专项公用类项目。

第七条发展建设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一次性或阶段性发生的属于基本支出外的项目。具体包括:

(一)房屋建筑物购建类项目:是指用于购买、自行建造办公业务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食堂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的支出及前期费用。

(二)大型修缮类项目:是指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允许资本化的各类设备、建筑物、公共基础设施等大型修缮的支出。

(三)信息网络购建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电子政务工程、信息化网络改造等支出。

(四)设备购置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或开办时所发生的交通工具购置、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及储备物资购置项目。

(五)其他发展建设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上述项目之外发生的发展建设性支出项目。

第三章项目库

第八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动态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九条项目库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省级部门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十条项目库分为省级部门项目库和省财政项目库。省级部门和省财政厅按照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库实行管理。

省级部门项目库,由省级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省财政项目库,由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省级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第十一条省级部门项目库由省级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进行具体管理。省财政项目库由省财政厅负责总预算的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首先应保证省委、省政府既定的政策规划安排的项目;其次是安排好经常性项目;第三是其他项目。

第四章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省级部门按照省财政厅编制预算的要求,统一汇总向省财政厅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省级部门向省财政厅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央、省有关方针政策;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属于本部门履行行政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要有明确的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五条省级部门要根据履行行政职能的需要、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合理安排项目的立项,要从立项依据、可行性论证、项目绩效目标等方面对新项目进行编制和严格审核。第十六条项目申报要根据省财政厅规定要求,按照政府收支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科目编制预算。

第十七条对列入部门预算的专项公用类项目一般应列支商品和服务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特殊情况经省财政厅批准也可以列支其他经济分类科目;发展建设类项目,不得列支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经济分类科目。

第十八条项目申报属性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本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已批准并已确定分预算,需在本及以后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延续项目必须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未经省财政厅批准部门不得自行变更项目

名称、内容、金额。

第十九条项目申报口径分为经常性、阶段性和一次性。

经常性是指每个财政需要安排经费的项目。

阶段性是指一个财政以上且在一定年限内需安排经费的项目。

一次性是指在一个财政内经费安排完毕的项目。

第二十条项目申报重要程度分为重要工作和一般工作。

重要工作是指省委、省政府确定安排的项目,须提供文件依据。

一般工作指履行工作职能所需安排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项目按照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分专项公用类、发展建设类进行类别申报。第二十二条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相关材料组成。第二十三条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

(一)省级部门申报当年预算时,应按照省财政厅规定填写项目申报材料,其中:房屋建筑物购建类项目、大型修缮类项目、信息网络购建类项目、设备购置类项目、物业管理费类项目须按要求报送相关补充材料。

(二)新增发展建设类项目中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填报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专家咨询意见。

(三)省级部门申报的项目包括上年延续项目和当年新增项目。当年新增项目必须填写项目申报文本;上年延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省级部门应当在项目支出预算总报告中予以说明;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变化的,须重新填写项目申报文本,并附项目调整依据;

(四)省级部门应当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时间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省级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级部门项目库;

(三)对进入省级部门项目库的项目,省级部门择优排序后汇总向省财政厅申报。第二十五条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项目审核

第二十六条项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四)项目的规模及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五)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七条省财政厅对省级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纳入省财政项目库。

第二十八条对于纳入省财政项目库的房屋建筑物购建类项目、大型修缮类项目、信息网络购建类项目、50万元以上设备购置类项目、物业管理费类项目,以及其他专业技术较复杂的项目,须先由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进行审核,其审核意见作为预算安排的必要依据。

第六章项目核定与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省级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省级部门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省级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列入省级预算。

第三十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省级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的,必须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对于在项目支出预算额度内的经济分类科目金额,执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通过编制用款计划调整。

第三十一条省级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三十二条省级部门和省财政厅应按照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项目清理与滚动管理

第三十三条为推动项目滚动管理,在当年部门预算批复后下一部门预算编制开始前,省财政厅将对上预算批复的项目进行清理,即从上预算已批复项目中确定下预算需继续安排的延续项目。

第三十四条省财政厅将对当年部门预算中一次性项目和执行年限到期的延续项目予以取消;对到期后需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视同其他项目类的新增项目,省级部门须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十五条对延续项目要严格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预算逐年编报。编报延续项目预算时,项目的名称、编码、项目的使用方向不得变动,如发生变动视同其他项目类的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八章机动经费项目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机动经费是为解决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零星支出和临时性开支,减少预算执行中的调整,而按年初预算布置要求设立的专项经费,列入专项公用类项目。第三十七条机动经费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可用于基本支出,主要用于编制内增人、增编等支出,但不得擅自用于提高人员待遇;机动经费也可用于其他项目支出。

第三十八条机动经费动用时应按以下顺序安排支出:编制内增人、增编增加的支出,当年执行中新增不可预见的项目支出,当年预算已安排项目执行中出现的缺口等。第三十九条动用机动经费须按预算申报程序报批。

第四十条机动经费规模较大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单独制定本部门的机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九章项目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四十一条省财政厅、省级部门以及项目单位等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省财政厅。

第四十三条对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具体评价工作按照我省绩效评价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省财政厅和省级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分别列入省财政项目库和省级部门项目库,并作为以后省级部门项目审批立项和省财政厅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参照本办法申报。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字〔202_〕17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二○○三年四月二日

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央、省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支出预算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项目支出计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主要包括大型修缮、大型会议和其他行政事业性项目。

大型修缮是指连续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房屋维修,或者是按照有关规定,经鉴定属于危险性房屋的修缮。

大型会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召开的一、二类会议。

其他行政事业性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除大型修缮和大型会议外,为开展某种专项业务活动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项目。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并结合当年财力状况,优先安排急需、可行的项目。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市财政部门和市级各部门对财政预算安排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二章项目库的设立

第五条项目库是指由财政部门设立的对申请预算的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六条项目申报文本和项目支出预算报表以财政部制定的统一格式为准。

第七条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项目分为上年延续项目、上年结转备选项目和当年新增项目。

上年延续项目是指以前财政预算批复确认的本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上年结转项目是指上财政预算未安排、供本财政预算选择安排的项目;

当年新增项目是指本新增的供财政预算选择安排的项目。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八条市级各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汇总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项目支出预算后,统一向市财政部门申报。

第九条市级各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二)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条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市级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文本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各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包括上年延续项目、上年结转备选项目和当年新增项目。当年新增项目必须填写“项目申报书”。上年延续项目和上年结转备选项目,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在报送项目申报文本时,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申报书”;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变化或撤销的,各部门应当在项目支出预算总报告中予以说明;变化较大的项目,需重新填写“项目申报书”。

(三)各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市级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向财政部门申报的范围,在汇总本部门所有项目并进行择优排序后统一向财政部门进行申报。

第四章项目审核

第十二条项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格审核:项目单位是否属于市级财政预算单位;

(二)形式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三)内容审核:申请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等。第十三条市财政部门对市级各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排序,并纳入财政部门项目库。

第十四条对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市财政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五章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市级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市级部门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市级主管部门要按照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核定,原则不得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项目完成后,结余的资金报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可结转下一使用。

第十八条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九条市财政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等要对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对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办法由财政部门制定,考评工作由市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基本建设投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资金中列入各部门预算的项目,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管理,并纳入市财政部门项目库。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安徽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安徽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省级预算编制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各部门(单位,下同)对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管理。

第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省直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项目支出计划。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第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编制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及其他资金统一编制、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后,结合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三)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要求,压缩一般性支出,集中财力保障重点支出需要。

(四)追踪问效的原则。省财政厅和省直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实施进行追踪问效,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并以绩效考评结果作为编制以后项目支出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申报条件

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属于本部门履行行政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有明确的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七条

省直部门要根据履行行政职能的需要、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合理安排新项目的立项,要从立项依据、可行性论证等方面对新项目进行严格审核,申报规模要均衡。

第八条

省直部门项目预算的申报,要按照政府收支分类功能分类科目和经济分类科目编制。

第九条

项目申报分为新增项目、延续项目和持续项目。新增项目是指本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持续项目是指持续发生的经常性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已批准,并已确定分预算,需在本及以后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延续项目应当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未经省财政厅批准,部门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名称、内容。

第十条

项目申报通过省级部门预算项目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库)填报,申报项目需填写项目申报文本(具体格式附后)。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组成。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

(一)省直部门申报当年预算时,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填写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二)新增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填写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项目评审报告。

(三)延续项目、持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填写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

(四)省直部门应当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时间通过项目库申报项目,项目申报文本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逐级申报,不得越级上报。

(二)省直部门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直部门项目库。

(三)省直部门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按照轻重缓急、择优排序后,统一向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四条

省直部门申报资产购置项目,要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第三章

项目审核

第十五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四)申报的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细化分解到具体使用单位、具体项目和具体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支出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五)项目申报是否按轻重缓急、择优排序;

(六)资产购置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对省直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纳入省财政项目库。

第十七条

对预算数额较大或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省直部门和省财政厅可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清理

第十九条

为推动项目滚动管理,在当年部门预算批复后,下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前,省直部门要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关要求,对已批复的项目进行清理。

第二十条

省直部门项目清理工作要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要求进行。对持续项目根据政策、工作任务等因素变化重新清理、界定支出内容;对一次性项目和执行年限到期的延续项目予以清除;对到期后需继续安排的项目,视同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二十一条

延续项目要严格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预算逐年编报。编报延续项目、持续项目预算时,项目的名称、编码、使用方向不得变动,如发生变动,视同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二十二条

省直部门预算项目清理后的延续项目、持续项目,滚动转入下一项目库,并与下年新增项目一并申请项目支出预算。

第五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和绩效考评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结合省直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省直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第二十五条

省直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省财政厅。第二十七条

省直部门应当按照绩效考评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绩效考评工作,并将绩效考评结果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结合项目支出预算管理需要开展绩效考评工作,并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编制202_省级部门预算起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编〔202_〕461号)同时废止。

广东级部门预算财政项目支出绩效(样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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