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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婴幼儿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试行)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14-1103466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14 11:52:1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山东省婴幼儿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试行)

山东省婴幼儿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婴幼儿游泳场所卫生管理,保障婴幼儿身体健康,防止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婴幼儿游泳场所指为婴幼儿提供游泳健身、戏水娱乐等活动的经营场所,包括泳池间、缓冲休息间和更衣、洗浴间或区域,其布局应合理。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各类室内婴幼儿游泳场所。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卫生许可,不得从事婴幼儿游泳场所经营活动。

第五条 婴幼儿游泳场所分为单项(单人单池或多人一池)和多项(单人单池和多人一池)两种。

第六条 单项经营的婴幼儿游泳场所面积应不小于25㎡,多项经营的婴幼儿游泳场所面积应不小于40㎡。多人一池的平均每位婴幼儿活动水面积不得少于1㎡。

第七条 婴幼儿游泳场所的内外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舒适、明亮、通风,空气质量应符合附录A要求。第八条 婴幼儿游泳场所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单人单池池水应一人一换。多人一池池水至少每日更换一次,并有能满足水质处理要求的水循环和水质消毒、水温调节设备。泳池水温宜为34—36℃,游泳时的水质应符合附录B要求。

第九条 婴幼儿游泳场所使用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必须取得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禁止使用氯制剂、二氧化氯制剂、臭氧等对皮肤黏膜产生刺激作用的消毒剂及消毒设备。

第十条 婴幼儿游泳场所应设有空气消毒、空气温湿度调节、机械通风等设施。室温宜为26—28℃。

第十一条 婴幼儿游泳场所应配备体温计、空气温湿度计、PH值计、水温度计等设备。

第十二条

婴幼儿游泳场所地面应使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防滑材料铺砌,在地面最低点设置地漏,以保证不积水。

第十三条

婴幼儿游泳池与池水接触的材料或涂料应无毒、无害,并不得对婴幼儿身体产生危害。第十四条

婴幼儿游泳场所应保持良好通风,机械通风设施正常运转。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游泳场所,其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婴幼儿游泳场所应在适宜位置设置废弃物盛放容器,应设有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设施。

第十六条 在婴幼儿入水前应测量体温,体温超过37℃不得入水。

第十七条 婴幼儿游泳场所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应一人一换一消毒,并具有相应的消毒及保洁设施。

第十八条婴幼儿游泳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 婴儿游泳场所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并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二十条 婴幼儿游泳场所应当制定预防传染性疾病传播等健康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第二十一条 婴幼儿游泳场所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相关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第二十二条婴幼儿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婴幼儿服务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婴幼儿游泳场所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工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佩戴饰物。从业人员应有两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服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第二十四条 婴幼儿游泳场所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场所醒目处。

第二十五条 婴幼儿游泳场所禁止出租游泳衣裤。第二十六条 婴幼儿场所入口处应有明显“严禁肝炎、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等患者进入”的标志。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二篇:游泳场所卫生规范1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游泳场所卫生管理,确保游泳场所符合卫生安全要求,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现有的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和天然游泳场所)。

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运动训练、健身、比赛等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第三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循环净化给水系统: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将经消毒杀菌处理后,再送回池子重复使用的系统。

(二)直流式给水系统:将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体积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池子的系统。

(三)直流净化给水系统:天然的地面或地下水源,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量标准后,经给水口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相应体积的池水经排水口不断排出的系统。

(四)浸脚消毒池:为使每一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的通道上,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设置的含有一定浓度消毒液的池。

(五)强制淋浴:为使每一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的通道上,强制对身体进行清洗以减少对池水的污染而设置的淋浴装置。第二章

场所卫生要求 第四条

选址

(一)必须结合城市规划,将现场选择在远离产生烟尘、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区和企业,宜设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同时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环境造成干扰。

(二)天然游泳场应设在污染原的上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米以内不应堆有污物或渗透性的污染源。水底河岸边地址适宜,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水流速度不大于0.5m/s,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严禁在有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涉及和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三)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须经 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应按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各类游泳场所应将本单位的总平面布置图、装修原材料、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及其工作规程、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安装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报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备查。第五条

环境卫生

(一)人工建造游泳场所应设急救室、男女更衣室、男女沐浴室、男女厕所、游泳池、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库房等房间。各功能区的位置要按更衣、强制淋浴和浸脚、游泳池的顺序合理布局,相互间的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使用要求。

(二)按《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要求设置急救室,并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要摆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三)男女更衣室地面应用防滑、下渗水、抑郁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铺设应有不小于2%的坡度并设有排水沟槽。墙壁及顶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配备与接待量相匹配的密闭更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设置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更衣柜宜采用光滑、不透水材料并应和换气设备、池水温度调节设施。

(四)淋浴室每30~40人设一个淋浴喷头。地面应用防滑、下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铺设应有不小于2%的坡度并设有排水沟槽。墙壁及顶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淋浴室设有给水排水设施。

(五)游泳池应设深水区和浅水区,池面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浅水区水深不得超过1.35米。进水口应设在浅水一端,出水口应设在深水区池底最深处。出水口应安装搁栅,口径一般要大于进水口的4倍,全部池水应保证在4小时内排净。游泳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下渗水,呈浅色,池角及底角呈圆角。室内游泳池的屋顶内壁宜切成拱形,以便使水蒸气凝结后从两侧流下。游泳池外四周应铺设防滑易于冲刷的走道,走道有一定的向外倾斜度,走道外缘设排水沟,排水沟面用栏栅覆盖,污水排入下水道。游泳池池壁或池边设溢水槽。

(六)人工游泳池内设置儿童设水池时不应予成人游泳池连通,并应有连续供水系统。

(七)淋浴室通往游泳池直道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厂不小于2米,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厘米。

(八)室内游泳池宜有符合建筑规范的人员出入口及疏散通道,设有机械通风设施。

(九)游泳池必须具有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能够满足水质处理的要求。采用液氯消毒时应有防止泄露措施,包括水处理机房应相对封闭,房间内有紧急报警装置等,使用的液氯在安全方面应符合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要求。

(十)人工游泳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游离性余氯、PH值、温度等水质监测设施设备。

第七条

天然游泳场所设施、布局

(一)天然游泳场的四周应设明显的安全防护网与水深示意标志,尤其是海滨浴场应选择岸边事宜地点设置更衣室、淋浴室、指挥台、望远镜、通讯广播设备、急救室,设备救生圈(船)、救生人员及有关物品等。

(二)天然游泳场所应有平坦的入水走道通向水域并经常保持走道卫生。在天然游泳场所水面应按一定水深范围分别设置不同颜色且颜色鲜艳的浮筒,并有告示说明其所代表的水深范围。

(三)天然游泳池应配备必要的PH值、透明度等水质检测设施设备。第八条

公共卫生间(厕所)

(一)在游泳场所淋浴室的同一区域内应配备相应的水冲式厕所。厕所地坪应低于淋浴室,并应选择耐水易洗刷材料,距地坪1.2米高的墙群宜采用瓷砖或磨石子。男厕所每60人设一个大便池和两个小便池,女厕所每40人设一个便池。

(二)厕所内便池宜为蹲式,采用坐式便池的宜提供一次性卫生座垫,厕所内应设置流动水洗手设施。应有独立的排风设施,机械通风设施不得与空调管道相通。第九条

水质

游泳池(包括天然游泳池)水质应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提供的饮水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第十条

通风

室内游泳场所应保持良好通风,有宽敞通道,机械通风设施能正常运转,冬季室温、空气细菌数、相对湿度、风速、二氧化碳等空气主要监测指标应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使用集中通风空调系统的,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一条

照明

室内游泳池自然采光系数不低于1/4,夜间人工照明,水面照度不低于801%。开放夜场必须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灯。开放天然游泳场所游泳区水面光照度能够满足救生安全需要。第十二条

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游泳场所应在合适位置设置废弃物盛放容器,该容器应密闭加盖,便于清理,并能有效防止害虫孳生。第十三条

防虫害设施 游泳场所应设有防止病媒害虫的设施和措施。第三章

操作卫生要求 第十四条

操作规程的制定

(一)制定池水循环、净化、补充、消毒操作规程。

(二)制定浸脚消毒池水更换消毒操作规程。

(三)制定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四)制定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程。第二十四条

个人卫生

游泳场所工作人员上岗时应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佩戴标志。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机构及人员职责

(一)游泳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该场所的第一责任人,对场所的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游泳场所及从业人员应证照齐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场所醒目处。

(二)游泳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或部门,明确卫生安全主管负责人,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设立卫生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或部门,明确督浴、强制通过浸脚消毒池、强制性淋浴、游泳者的健康查验和泳后滴眼、救生、巡视监护等个岗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应配备专职人员并明确人员分工及岗位责任。

(三)游泳场所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的组织安排和督促检查工作,并更具健康检查的结果,对患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和其他传染性疾病患者调离其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第二十六条 培训、管理制度

(一)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应建立卫生及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及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并做好记录。建立自身检查制度,对场所卫生状况、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操作卫生、日常清洗消毒灯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及检查发现的卫生安全问题应当以公示。

(二)人工游泳池应固定专人负责池水净化消毒,配备足量的净化、消毒剂。每场开放前、中均应进行池水余氯、PH值、温度、浊度等有一次以上当地卫生检查部门的游离性余氯、PH值、浑浊度、尿素、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检验结果报告,游泳池每年开放前和连续开放期间内至少每半年有卫生标准所定项目的全分析合格结果报告单。人工室内游泳场所开放时,水温不应低于22°C.(三)天然游泳场所每年开放前应经卫生部门水质监测合格后方可对外开放,同时应更具《游泳场所卫生标准》表2中指定项目定期进行水质检验,每月不少于1次,监测结果应向公众公示。天然游泳场所开放时,水温不应低于16°C。第二十七条

环境卫生管理

(一)游泳场所应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舒适,空气主要卫生指标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二)配备充足干净的清扫工具,定期做好卫生清扫工作并做好记录,及时清运废弃物并统一定点处理。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事件报告

(一)事故报告责任人是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报告。方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在发生事故2小时之内,电话报告当地公安、体育、卫生等部门。

(二)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预防传染性疾病传播、溺水、氯泄漏等危害健康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当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时,应按有关要求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及时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迅速送病人到附近医疗机构救治,保护现场,防止事故的继发,确保不扩大危害范围和不继续恶化环境。

(三)当发生下列危害健康事故之一的,游泳场所事故报告负责人要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1、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意外事故导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 第二十九条

档案管理

游泳场所应建立完善本单位卫生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有关证照: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以及岗位资质证明等:

(五)制定池水循环净化设备、污水处理排放等实用操作规程。第十五条

公共用品采购要求

游泳场所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药剂、净化剂、清洁杀虫剂、急救物品及设施、消毒设施、饮水设备、池水循环净化设备等各类用品用具应到证照齐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购买,采购时应建立验收制度并做好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有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确保使用的消毒剂、净化剂、清洁剂、杀虫剂、急救药物等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使用的循环、净化、消毒、通风保暖等设施设备不得对人体安全造成损伤。第十六条

用品用具储存要求

应配备存放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药剂、急救药品与设施等的库房,物品分类存放,表上明显标记。库房内不得堆放杂物。库房应有防止病媒虫害的设施和措施,设有机械通风装置,保持良好通风。消毒药剂和急救药物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专间或专柜存放并密闭上锁,并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制度。第十七条

游泳池水净化消毒

(一)游泳池水质应经净化消毒后负荷《游泳场所卫生标准》要求。游泳池水宜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在有条件和需要的情况下,可采用臭氧、紫外线或其它消毒方法。采用臭氧或紫外线消毒时,还应辅以氯消毒。

(二)游泳池水(包括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应保持游离余氯浓度为0.3-0.5mg/L。

(三)浸脚消毒池池水余氯含量应保持5-10mg/L,必须每4小时更换一次。

第十八条

游泳场所消毒

(一)每班开场和散场后均应对游泳池外、池边走道及卫生设施进行清扫、擦洗或冲洗一次。发现有污染时,用含氯消毒液喷洒消毒后擦洗。

(二)淋浴室应经常刷洗,地面要定期消毒。更衣柜应予每日开放结束后做好想、清洁消毒工作。公共卫生间(厕所)和垃圾箱(桶)应每天及时清洗消毒。急救室应定期清洁消毒。

(三)其他饮水、消毒、抢救等设施设备应定期做好清洁消毒。第十九条 公共用品用具消毒

游泳场所供游泳者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包括拖鞋、茶具等)应一客一换一消毒。

第二十条 设备设施维护

(一)游泳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健康合格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三)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游泳场所游泳者的健康管理

(一)游泳者应经健康检查后合格进入游泳场所游泳,一切污染池水的物品不得带入池内。

(二)场所入口处应有明显“严禁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症(包括脚癣)、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炎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人工游泳池游泳”的标志。第二十三条

卫生知识培训

(一)游泳场所工作人员应加强业务和卫生知识的培训学习,必须完成规定学时的卫生知识培训,掌握有关卫生法规、基本知识和卫生操作技能等。卫生知识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对从事技术性较强工作的人员,如水质处理、消毒、监护和急救等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要求参加相关培训合格后上岗。

(三)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培训考核制度、自身检查制度、水质循环净化消毒制度、水质监测制度、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更换制度、督浴和强制性通过浸脚消毒池制度等;

(四)组织领导机构和人员岗位职责;

(五)预防控制传染性疾病传播的应急预案,我还健康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发生传染病或危害健康事故后的处理情况。

(六)各种操作规程:包括游泳池水循环净化消毒操作规程、空调清洗消毒规程等;

(七)有关记录:包括游泳池水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记录、水质监测记录、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更换记录、自身检查记录、培训考核记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记录等。

(八)有关证明:包括预防性建筑设计审核、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有关消毒设施、消毒药物、饮水设备等的有效卫生许可批件的复印件等 第六章 附件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202_年11月 17日起实施。

第三篇: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游泳馆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游泳管理办法》,履行公共场所安全管理职责,维护游泳场所的治安秩序,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结合本游泳馆的实际,特制定游泳馆安全管理制度。

1.由游泳馆负责人、救生组长、场务组长组成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贯彻有关公共场所安全管理的法规,规定承担游泳馆的日常安全管理,维护游泳馆的日常秩序。

2.贯彻“以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实施水上救护制度,定额配备合格的水上救护人员,准确地判断和发现情况,积极救护游泳人员。

3.本馆的救护人员兼管安全,上岗时要切实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劝阻和制止游泳馆内不安全的行为,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4.深、浅水区有明显的标志,游泳池周边设有宣传牌、警告牌和管理工作的告示牌,并设有广播设施及救护观察台,救护器材齐备,并有效使用。

5.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进入游泳馆。6.禁止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禁止酗酒、醉酒者进入游泳馆。

7.配有可正常便用的消防器材和应急灯,经常检查电器设施,确保电器设施的安全正常和有效使用。

游泳馆泳池水质管理制度

1.必须树立对市民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

2.做到环境卫生、池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有关规定。3.每天对水质进行三次以上的检查。

4.每天对水质进行处理,确保细菌数、透明度和余氯含量符合国家卫生要求。

5.每天必须换洗脚池水,每天对池水进行消毒杀菌处理。6.池水深浅测检制度

①必须保持游泳池水间高度基本稳定。

②由于反冲排污而使水面下降,应及时补充新鲜水。③配备专门人员测量池水深浅

游泳馆卫生管理制度

1.游泳馆对外开放需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

2.游泳馆工作人员每年开馆前须进行体检和接受卫生知识培训,持《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才能上岗工作;

3.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高血压、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性病、精神病及酗酒者入场游泳;

4.游泳者更衣后须经保持余氯0.6毫克/升的浸脚、消毒池洗脚、淋身后才可光脚上池面,不得穿任何鞋上池面,以免污染池水;

5.固定专人负责游泳池的池水消毒,于每场前测余氯一次,保持控制余氯在0.3-0.4毫克/升之间;用PH试纸测水质PH值,保持控制PH值在6.5-8.5之间,保证池水的消毒;

6.浸脚消毒池池水每四小时更换一次,余氯含量应保持在5~10毫克/升; 7.工作人员随时消除水中污物,每天停场后彻底清扫池边走道、出发台、厕所、淋浴室和更衣室,保持清洁无异味;

8.配备创可贴、消炎、防暑降温药物,为游泳者提供服务;

9.严禁出租游泳衣裤。

游泳馆更衣室清洁消毒制度

1.更衣室内凳子保持干净卫生无污迹,必须随脏随打扫。并定期用84(1:250的比例)消毒的抹布擦拭,确保无灰尘及霉变。

2.垃圾桶内每隔1小时喷洒84消毒液消毒。更衣室内、衣柜每隔1小时喷洒84消毒液,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地面保持干燥。

3.客少时打开门窗通风,保证室内空气流通,保持清新无异味,更衣柜要定期打开晾晒,保证更衣柜里始终清爽干燥无异味,每天白班晚班用消毒水浸泡的抹布把更衣柜的内外擦拭两遍达到消毒效果。

游泳馆泳池水清洁消毒制度

1.水池水通过过虑循环,把杂物过滤到了沙缸随水管排放,沙缸要每星期进行清洗从而确保正常的循环过滤。

2.在循环水消毒器中及时加消毒药,在水循环的同时把水中细菌杀死,起到消毒作用。

3.每月进行一次换水,在换水的同时用消毒水将池底及四周彻底地刷洗一遍,保证绝对干净,无杂物及沉淀物之后方可进行换水。

4.每天清洗两次循环泵过滤网,保证正常的水循环过滤。

5.水池边上的污渍每天用消毒水浸泡过的抹布统一擦拭一遍,保证卫生标准。

游泳馆器材管理制度

1.专用器材做到专人专用,并由使用者维护保养。暖气、灯光开启专人负责。主管随时对器材保养情况作检查。

2.未经允许器材不得出借。各人做好保管工作。3.节约能源,不得在馆内洗衣物,充电等。4.水处理设备是游泳馆最重要的设备,维护管理要求较高。水处理员对药剂申购、领用、使用、记录等工作都要做好详细的记录。并通过使用,不断提高使用率。热能消耗费用最大,加强日常管理是唯一可以降低成本的方式。水处理设备保养要求极高,定期保养沙滤缸、感应器、表具、阀门等,能够保证工作正常。

游泳馆急救应急制度

一、当溺水者所在区域内救生员、游泳池管理员发现情况后,立即发出紧急信号(长哨音)。

二、另一侧救生员立即向120报警,并通知临场指挥后,协助实救或补位。

三、当事救生员立即将溺水者施救上岸,并作肩背至救护室急救,待救护车到时送往医院。

四、临场指挥接警后,立即手持无线话筒,疏导泳客、指挥抢救并同时通知门卫或其它岗位人员接救护车及医务人员到接护室。

五、门卫人员或其他岗位人员,立即同在馆人员赶赴现场,并向领导报告。

六、泳池管理人员作好临场记录。

游泳馆出入场管理制度

一、入退场时,要按先后顺序进行,馆内不得故意拥挤、起哄、堵塞通道及出入口。

二、入场时游泳者必须持本人体检合格游泳证,本场次入场券,经工作人员检查后,方可入场。

三、患有心脏病、精神病、皮肤病及各种传染病、孕妇谢绝入场,严禁酗酒者入场。

四、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及其它危害安全的物品进入场内,不准将动物带入场内。

五、入馆不准四处乱跑、喧哗、打闹,保持馆内肃静。

六、馆内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随地大小便,不准乱丢果皮、纸屑等。

七、游泳者必须着深色游泳衣裤,不合格者谢绝入场。

第四篇: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场内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每两年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发现“五病”人员(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必须立即调离岗位。

6、患性病、伤寒、痢疾、肝炎、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严禁入场游泳。建立泳客“泳前冲淋”制度,要求泳客先冲淋后游泳。

7、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及客用化妆品(洗发液、沐浴液等)必须是取得卫生批准文号的合格产品,在有效期内使用,并向生产厂家索取卫生许可证和卫生检验报告复印件。

8、更衣室、淋浴室和卫生间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排水畅通,设置有效的独立的排气装置。

9、应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游离氯应保持在0.3-0.5mg/l,必须备有余氯检测设施和有检测记录。必须配备专兼职水质净化、消毒员。

10、在泳池入口处,必须分别设有强制性淋浴池和浸脚池。浸脚池宽度与走道相同,长度不少于2米,深度不低于20厘米,游离余氯保持在5-10mg/l,须4小时更换一次。

11、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第五篇: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一、建立卫生管理组织,有专人负责游泳场所的日常性卫生管理工作。

二、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需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并做到亮证经营。

三、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发现患有“五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从业人员时,按规定及时调离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四、游泳池配有水质循环净水消毒设施,保证其营业期间正常运转,有专人负责池水消毒和卫生管理工作。

五、设立池水自检和消毒登记记录,设立水质告示牌并向泳客公示每日水质情况。

六、强制式浸脚消毒池,池水每四小时更换一次。浸脚消毒池水余氯含量保持5一lOmg/L。

七、池水水质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游离余氯、浊度和尿素)。

八、室内游泳场所照明充足,换气设备运转正常,经常换气。

九、建立游泳者健康体检制度,设置禁止“性病、皮肤病、重疹沙眼、急性结膜炎、精神病及酗酒者”游泳的标志。

十、不出租游泳衣裤。

十一、使用的化妆品、消毒药剂及一次性使用物品符合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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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婴幼儿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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