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煤矿爆破器材装卸运输制度(范文模版)
爆破器材装卸运输制度
(地
面)
一、爆破器材的押运装卸人员必须懂得爆破器材的性能和安全押运装卸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
发给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运载爆破器材的车辆必须是专用的,必须符合安全要求,排气管必须改在前面,出车前应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插有标着“危险”字样的红旗。翻斗车、柴油车、拖车不准运载爆破器材。
三、提运爆破器材必须办理《爆破物品运输证》,领用发放时,双方应当面点清、办理交接手续;包装应牢固、严密、不准缺带。在特殊情况时,使用一般货车,装载高度和数量应符合规定。装雷管必须配带软垫。性能相抵触的物品不能混装在同一车内,不准客货混装。
四、长途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必须采取防止被盗,丢失的措施。押运人员要提高警惕,上坡时要特别注意观察,途中严禁搭乘无关人员。矿区内运提爆破器材的押运人员必须坐在车箱内,严禁用火或吸烟。
五、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在行驶中途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要专人看管,不得离车无人失控和严禁在附近吸烟和用火。
六、运载爆破器材的车辆必须中速行驶,车辆间应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
七、地面人力运送炸药时,不得超过20kg。炸药、雷管必须由两人分别运送,几个人同时运送时,人和人之间的间距不得少于10米。
八、爆破器材装卸应有足够的照明。在装卸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不准在搬运过程中发生摩擦、坠落;撞击和敲打,以免发生危险。
重庆川九公司第二十一项目部
202_年11月1日
爆破器材装卸运输制度
(井
下)
一、在井筒内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炸药雷管必须分别运送。
2、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口上、下把钩工。
3、运送炸药时,炸药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三分之二。运送雷管时,只准放一层。如果将装有炸药或雷管的矿车直接推入罐笼内运送时,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边缘。
4、在装有爆破器材的罐笼或吊桶内,不得有任何人员。
5、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炸药时,不得超过每秒4米。运送雷管时不得超过每秒2米,吊桶升降速度,无论运送何种爆炸材料,都不得超过每秒1米,司机在起动和停止绞车时,不得使罐笼或吊桶发生震动。
6、在叫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7、禁止将爆破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二、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破材料时,机车司机和运送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炸药和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果必须用同一列车运输时,装有炸药和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炸药或雷管的车辆同机车之间,都必须用空车隔开空车总长度不得小于3米。
2、炸药和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木质车箱内,车箱内部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堆放一层爆破材料箱。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边缘。
3、爆破材料必须有井下炸药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除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内,其他人员严禁乘车,本条文本项所规定的上诉人员都应坐在尾车内。
4、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秒2米。
5、装有爆破材料的机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和工具。
三、由包皮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放炮员必须自运雷管和随身携带放炮母线,炸药在放炮员监护下,由作业班内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和规定的人员运送至工作地点后,如数点交放炮员。
2、炸药雷管运送应分装在坚实带锁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或箩兜和用绳索捆绑运送。领到炸药、雷管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放炮员携带爆破材料乘坐机车时,必须事先和机车司机取得联系,坚持坐好才能开车,停车上下。凡携带炸药、雷管的人员一律不准乘人车和吊挂人车,不准赶重车,不准跳,爬飞车。
重庆川九公司第二十一项目部
202_年11月1日
爆破器材贮存保管制度
一、炸药库的保管人员必须了解爆破器材的性能和安全知识,经有关部门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二、总炸药库门使用双锁,分两组人保管钥匙,开启库房必须有两人在场,不准一人保管钥匙和开启库房门。
三、贮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应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仓库必须按核定库房量存放,不得超量存放,特殊情况需超量存放必须报经局爆破器材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否则库管员应拒绝入库。
四、库管员对入库、出库的爆破器材,必须坚持四查,即查名称、规格、数量及封条,并同押运人员一道进行清点,认真核对单据,办理交接手续。
五、库房内的物品应堆码整齐,作到标志明显,规格不混,数目准确,过目知数,堆放时应与墙壁保持20厘米距离,对方高度炸药不得超过2米,雷管不得超过1.6米。
六、仓库应固定人员负责帐物管理,做到按品名,规格建立明细收发帐,做到帐、物、卡、资金相符和日清月结,帐目清楚;按时填制报表。
七、炸药库要具有防火、防潮措施。室内相对湿度不得大于60%。炸药、雷管必须作到先进先发,随时检查,保持通风良好。严防变质、丢失、被盗和鼠咬。做好保卫保密工作。
八、局外单位需在库房内存放炸药、雷管。必须经过公安分局同意,方可存放并同时建立正式帐进行管理。
九、炸药、雷管箱要保证完整回收。
重庆川九公司第二十一项目部
202_年11月1日
爆破器材发放清退制度
一、各单位到总库领爆破器材,必须先在本单位公安保卫科办理运输证,方能办理移拨或领用手续。
二、各矿地面库运到井下库的炸药、雷管,应开据运单,有由发料人员,押运人员和验收人员签字的完备手续。相互交接时应认真清点,防止差错。
三、矿月作业计划,应根据作业规程和爆破图表下达各掘进、回采工作面的炸药消耗定额。仓库按工作面、掘进头建立台帐或图牌板,严格按消耗定额逐日控制发料。凡超定额的应由经营矿(井)长进行审批,并按局统一计划单价计算。在超耗区队计件工资中支付材料费。
四、领用爆破器材必须持放炮员合格证和由使用连队开出的领料单,发料并由放炮员签字。炸药、雷管的消耗数量必须由当班的生产班长或安全员核实,由班长填写数量并签字核销。不论是否用完,都必须由放炮员当班到库房办理退库手续。库管员、放炮员、生产班长必须严格执行三签字制度。凡签字不齐,核销不实的,库管员应拒绝再次发药雷,任何人不得指挥发药雷,由此而影响生产由放炮员负责。
五、放炮员到库房办理退库手续时,应将带锁雷管箱、炸药箱同时交库房保管,锁只锁在板扣上,使箱盖能打开检查。除水泡泥袋、胶布和做引药的木棍外,放炮器、放炮线等,严禁放入箱内存入库房。
六、爆破器材属国家计划分配物质,全局所需爆破器材统一由供应处汇兑向上级申请,订货和组织供应及内部和销售。
七、外包工程所需爆破器材,原则上由该工程建设单位放炮员代办领用执行并事先签定合同。
重庆川九公司第二十一项目部
202_年11月1日
炸药库防火警卫制度
一、库房警卫人员必须懂得炸药、雷管性能和安全知道。地面供应处总库,松藻矿和逢春矿炸药库应设专职警卫。由公安部门领导。警卫人员每天二十四小时都必须巡回看守,不得擅离岗位。必须作好交接记录。
二、非库房工作人员,未持公安部门证明,安全监察证及机要部门出入证者,严禁入库,严禁翻墙进入库区。非库管入库,必须先行登记,取出烟活,在库管员陪同下方能进入仓库。
三、炸药库内应设置固定防爆灯具,井下库应有备用电源。地面库的开关设在库外。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炸药库。
四、炸药库应设置消防水管、水袋、沙袋、灭火器材及灭火工具。防火器材应随时保持良好状态。警卫和库管人员必须达到三懂三会,即懂本岗位火灾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补救初期火灾。
五、炸药库内禁止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库区杂草每年秋季应清除一次。做好库内库区的清洁卫生工作。
重庆川九公司第二十一项目部
202_年11月1日
电雷管电阻检测编号制度
一、雷管检测及编号,必须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及安全知识,经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二、雷管的检测必须在专门设置的检测房内进行。窗门应向外开,应有雷管检测坑防止检测雷管爆炸伤人的设施,工作台应复盖边缘凸起的软垫采通,编号人员禁止穿硬底鞋和化纤衣服。
三、雷管的检测必须使用“雷管电阻测试仪”测试时必须按规定逐个测定电阻值,并分组使用。电阻不符合生产厂家雷管说明要求的,按报废管处理,不准发出使用。
四、雷管的检测应分类别和段别进行,不准混检,每次检测不得多于10发。检测后的雷管必须挽好每10发1把。
五、凡检查不合格的雷管,应剪掉雷管脚线,登记生产厂,出厂时间、批号、检测人,并把废管放入专门的容器内。严禁与合格品混装误用。
六、雷管编号房与雷管检测房不得设在同一房间内,两房之间必须用砖墙隔开。
七、雷管在检测合格后,必须逐个按放炮员代号进行编号,编号字迹要清楚。编号后的雷管应按代号分别包装,放在标有放炮员代号的雷管箱架内或者专门容器内,避免不同编号的雷管混合在一起。
八、雷管检测工、编号工,在进行分管操作时,均要轻拿轻放。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往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应细心逐个进行操作,防止拉动点火结构、挂线,挂管造成事故。
九、“雷管电检工、编号工,每次应填写电检、编号登记单。为防止雷管受潮秒量变化引起报废。开箱开包的雷管,原则上应在两天内使用完。考虑炸药库设施的具体情况,电检、编号雷管的忖量不得超过五天使用量。
重庆川九公司第二十一项目部
202_年1月1日
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
一、凡运输中搬运损坏的炸药,储存中变质硬化的炸药,电阻检测中不合格的雷管,放炮中产生的瞎管,以及其他原因,不能使用的炸药雷管都属报废范围,报废雷管应剪去脚线。
二、凡属应报废的爆破器材,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交回矿(处)炸药,再移交局总库统一销毁。严禁乱丢、私藏、盗卖、私毁和作为它用。
三、报废的爆破器材交库,由仓库开出收条,注明交物人姓名、时间、品种、数量、和接收人姓名。局、矿炸药库都必须建立废药、管帐卡,办理正规移交手续,做到帐物相符。
四、炸药总库每年七月对报废爆破器材提出销毁报告,由供应处提出销毁方案,会同公安分局,安监局共同销毁。
销毁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2、3、提出报废的品种数量。
确定销毁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负责人。确定销毁的具体方法和安全措施。
五、销毁前,供应处和公安分局,安监局应派员对报废的数量进行认真清点,办理出库手续。销毁后由供应处写出销毁报告备查。
重庆川九公司第二十一项目部
202_年11月1日
第二篇:煤矿爆破器材装卸运输制度
煤矿爆破器材装卸运输制度
一、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学习,考试合格发证,凭证就任本职工作并每年复训一次。
二、集团公司配送车辆运到后,必须及时装车,装车地点附近和装卸现场严禁有明火,并禁止无关人员在附近逗留。
三、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禁止同车运输和同时装卸。不准倒装、立装、倾放,装载高度不准超过车辆花挡。
四、从地面往井下运送爆破器材要通知绞车司机、井上下把钩工,使他们充分做好准备。运送爆破器材必须使用专钩运送,在运输过程中,井上、下必须都有专职人员看管。
五、爆破器材不准在井口房里存放,运搬区要优先安排下井,到井底车场后,应立即运往炸药库,不准在井底车场和其他巷道停留和存放。
六、运输雷管、炸药必须使用专用车辆,井下运送爆破器材必须有药库人员护送,电机车速度必须限制在2米/秒,车箱内不准同时装卸其他无关物品,押运人员坐在尾车里,其他人员不准乘坐。
七、炸药雷管禁止同一车内混装混运,如井下确需同时运输,炸药车和雷管车之间,以及电机车之间均要用三个空车隔离。
八、井下运输电雷管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并加盖、加垫。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由放炮员或在放炮员监护下由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人员运送。井筒内运输按《煤矿安全规程》311条执行。
煤矿202_年7月
第三篇:民用爆破器材库装卸、运输、储存操作规程
乌海市荣泰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
安全操作规程
RT
0 民爆物品装卸、运输、储存
安全操作规程
一、装卸:
1.从事装卸作业的人员应了解所装卸物品的性能和熟悉安全规定,经培训后上岗。装卸人员应遵守仓库的管理制度,不准穿带有铁钉的或带高跟的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行作业。严禁老弱病残人员从事装卸作业,从事装卸作业的人员要相对固定,听从管理人员或库管员的指挥。
2.库区管理人员或保管员应根据装卸物品的种类、数量、装卸场地的条件、气候情况,向作业人员进行工作和安全注意事项的布臵和交待,并对整个装卸过程进行指挥和监督。
3.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天气条件恶劣时,如遇雷雨、强风、冰雹时应停止作业。
4.人工搬运时一人一次只充许搬运一件,如采用专用手推车转运时一次转运量不宜超过300kg,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作业时应注意轻取轻放,稳步行走,防止碰撞或掉落,严禁拖拽、翻滚、抛送、摔放、撞击、敲打、脚踏、坐卧、震动、倒臵包装件,严禁相互在手中直接传递包装件,注意作业过程的防雨、防晒。
5.应在距仓库门不小于2.5m处进行装卸作业,严禁车辆抵近库门装卸货物。仓库装卸平台应有防止车辆碰撞的措施。
6.严禁在同一装卸点装卸相互抵触的民爆物品。互为抵触的民爆物品严禁装入同一车厢内,对于装卸同类民爆物品也应逐车装卸,不得在同一装卸点同时对两车 或两车以上进行交叉作业。必须按照 “卸货优先、轻车让重车”的原则安排民爆物品的装卸工作。
当装卸点有车辆正在作业时,待装卸的车辆应停放在距装卸点30m外或在防护土堤的保护范围内。
7.如搬运时发现民爆物品的箱体破裂、松开或箱盖脱落不得装运,小心卸下后单独放臵以便及时更换包装,对于由于受压而略有变形的纸箱可考虑在装卸时摆放在箱堆的上部。装卸时如发现产品药剂撒出,应立即停止装卸作业,在安全员的指导下,将撒药的箱包移至安全地带,并对撒有药剂的地点进行处理和清扫后,方能恢复作业。
8.运送民爆物品必须用专用运输车。装车时,爆破物品装量不得超过车辆额定的装载量,不得倒臵或侧放包装箱。为保证运输过程的安全,要考虑到不超载、包装箱的承受强度等方面的因素,箱垛高度不应超过1.5m,最好每垛不超过五箱。载货完毕后使用专用捆绑带和挂钩将箱子固定,关锁好车门。
中途部分卸货后,应立即调整包装件的位臵、高度并重新加以固定防止包装件在车箱内的坠落和移位。
雷管必须用专用的运输车运送,不得与炸药同车装运。
9.爆破物品装、卸完成后,保管员应和押运员共同清点发出或收到货物的数量,按规定履行提货或接货手续。
二、运输
1.各类民爆物品的运输应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JT618、GB50089和GB4387的有关规定。
2.运输民爆物品应采用符合《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专用车辆,车况应达到一级标准。车辆不得自行改装,不得使用翻新轮胎。在条件限制的情况下,运输民爆物品的车辆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车辆技术状况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一级车况的规定,并经过年审。
②车箱护栏经加固,车内有固定包装箱的措施,设有密闭的、可关锁的、可报警的车门,车厢内应铺设软垫。
③汽车的排气装臵在驾驶室的下侧并加装防火罩,配备有不少于4kg的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两具。
④车上安装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危险品”标志牌和夜间运输的警示标志。
3.运送民爆物品的汽车驾驶员应具有5万公里或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持有有效驾驶证件和运管部门核发的“危险物品准驾证”,年审合格,熟悉交通安全法规和运输民爆物品的安全规定,并经民爆物品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由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民爆物品的运送工作。
4.运输民爆物品的车辆应配备随车押运员,押运员应熟悉各种民爆物品的性能及安全特性,掌握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保卫规定,经有关部门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由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民爆物品的押运工作。押运员负责运送途中的警卫工作。
5.运输民爆物品的车辆每次出车前,驾驶员应会同安全员对车辆发动机、转向、传动、制动、轮胎、排气管、灯光、喇叭、灭火器、危险品标志、车箱、后车门、防滑链(必要时)以及需要配备的其它器材进行例检,经检查确认合格(或完备),方能出车装载民爆物品。出车后驾驶员还应对车辆的上述部位作行车后的检查。车辆每行驶160km左右应停车检查车辆及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尤其注意检查传动、转动、制动、车轮等部位,还应检查车辆油路系统是否漏油,制动系统是否漏气,车辆轮胎是否过热等现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使车辆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在冬季,当发动机启动较为困难时,严禁使用明火启动。
6.运送民爆物品的车辆除加强平时的维护保养外,还应建立强制性的定期保养制度,按时参加交管部门的年检,使车辆处于完好状况。未通过年检的车辆不得运送民爆物品。
7.车辆出车前应保证油箱的装量到允许的最大量,严禁用其他方式携带燃料或其它易燃物。在加油站加油前应确保关闭发动机,油路系统无漏油,发动机外壳不得有废油。
8.装载民爆物品的车厢应保持清洁,无油污、无水珠、无金属器(件)突出、无杂物。如发现车厢内有撒漏的药剂,应先用水湿润并撒上锯末,然后用柔软的扫帚将撒漏物收集后在安全地点进行处理,并用水将车 厢冲洗干净。如货厢有酸、碱类或其它的杂物的残余物 也应冲洗清扫干净后,方能装载民爆物品。装车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也应对爆破器材包装进行检查,严禁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混装在同一车内,具体按《爆破器材运输车使用说明书》中危险品同车运输表执行。
每车爆破器材装载量不得超过车辆载质量,严禁超量装载。同时,应尽可能的将爆破器材均匀地装在车厢内,总码垛高度不得超过1.5m。
9.运送民爆物品的车辆应持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品运输证”上路,应注意绕开城区或人口稠密区行驶,或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
行车时应控制车速,高速路面车速不超过80km/h,一般路面不超过60km/h。遇雨、雪、雾等恶劣天气,车速不得超过20 km/h,人员车辆稠密区、路面条件差,车速更应酌情降低。进入仓库区的车辆车速不得超过15km/h。
在暴雨和雷电等恶劣天气情况下,不准装货出入库,运输途中遇风沙、大雾天气能见度在5m以内或道路坡度在6%且能见度在10m以内时,应停止行驶。遇雷暴天气时,应将运输车停放在空旷地区,并距人口稠密区边缘不少于250m,距高大树林(木)不少于200m,除押运员留守外,其它人员应撤至200m外。
运输途中如遇火灾,应停车待明火扑灭后再行通行,如遇火源,应在火源上风200米外或下风300米外绕道而行。
两辆以上的车运送民爆物品时,前后车应保持50m的距离,上下坡时车距不小于100m,与其它同向行驶的车辆至少要保持可以制动停车的距离。每行驶2h应停车一次检查车辆,驾驶员主要检查车辆状况。如车胎压力是否正常,有无过热现象;油路、制动、传动系统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押运员主要检查货物情况。如车箱密闭情况、有无被盗痕迹,门锁是否正常,货物堆码有无移位、箱堆固定措施是否有效。公路上停车时要按规定在距车尾10m处设警示标志。
车辆起停时,应避免猛然启动和急刹车。驾驶员离开驾驶室时应拉紧手闸,关闭电路,锁好车门,车辆不得停放在坡度大于8%的路段。
10.装载民爆物品的车辆,不准在人口稠密区、城区、集镇、宿舍区、交叉路口或火源附近停放。当车辆经过铁路道口时,应注意铁路信号和加强观察,遇有火车通过或即将通过时,车辆应停放在停车线以外或至少距铁路路基5m以外,严禁抢道行驶。
11.运送途中因食宿原因停车,应选择较安全和偏僻地点停车。停车地点应远离高压线、无线发射台和居民稠密区,应轮换就餐。夜间住宿时押运员应担任车辆守卫工作,不允许装载民爆物品的车辆途中停放时无人监护。
12.当车辆在途中发生故障时,应将车辆停放在较为安全的地带,放好警戒,劝离无关人员后方可开始维修,维修中严禁动火。车辆维修后如无法恢复正常状态,则应立即求援,不得带病行驶。
13.装载民爆物品的车辆禁止搭乘其它无关人员。驾乘人员严禁随身携带火种、火具等危险物品,严禁在车内吸烟;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严禁装载爆民爆物品的车辆搭载其它物品。14.在运送民爆物品过程中,押运员不能脱岗,如途中发生安全或被盗问题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并视情况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如运输危险品的车厢着火,押运员在报警的同时,应视情况指挥司机将汽车迅速开往空旷地带后,迅速离车,同时呼叫附近车辆、人员紧急疏散。
运输途中若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押运人员应以最快速度向当地公安、交通或地方政府报告,同时请求设立警戒,保护现场,阻止无关人员和车辆靠近,并禁止烟火,预防发生燃烧或爆炸事故。
运输途中如发现民爆物品遭到盗窃、丢失,应暂停行车,尽快地向当地公安部门报警。
运输途中车辆如因故障不能继续行驶,车上货物必须倒装时,应按照安全要求,选择合适地点,按装卸操作规程进行卸车、堆码和装车,产品倒装时应作好警戒保卫,禁止围观,防止丢失。
三、爆破器材运输紧急处理措施 1.货厢起火
(1)驾乘人员迅速疏散,并呼叫车辆附近人员紧急疏散。(2)爆破器材及有可能爆炸,火势较大时,不应自己和叫他人去灭火。
(3)拨打119或110迅速通知警方,说明事发地点、货物名称及数量等。
2.轮胎起火
(1)迅速停车,可能情况下尽快拨打119。(2)如有可能,向轮胎上浇水。
(3)浇水后,台有可能,迅速将轮胎从车上卸下。(4)将轮胎移到距车辆至少15米远的地方,因为 仍有可能继续燃烧。
(5)如火势无法控制,按货厢起火同样处理。3.发动机或驾驶室起火
(1)关闭发电机和其他电气设备、启动油厢快速切断油路装臵后撤离。部下,尽快拨打119。
(2)使用车辆自事业的灭火器,从任一可能的开口处往口内喷射。如有可能,勿打开前车盖,昼利用沙土或大量水来灭火(注:如果打开车盖可能导致火焰飞溅)。
(3)如炎热控制,按货厢起火同样处理。4.制动鼓过热(1)迅速停车。
(2)让制动鼓冷却,或有可能的话向制动鼓浇水。(3)在卸下刹车、检查修好前,勿启动车辆。(4)如炎热无法控制,按货厢起火同样处理。5.车辆交通事故
(1)迅速拨打122或110通知警方,说明事发地点、货物名称及数量等。
(2)在警方和有关专家到达现场前,勿打开检查和启动、移动车辆。
储存
1、存放规定:
民爆物品宜单品种专库存放,同类不同状态或不同危险等级的炸药宜分开存放,如受条件限制时,同类不同品种的民爆器材亦可同库存放。但凡是相互性能间有抵触的民爆物品,不允许混合存放。如炸药不得与雷管同时存放在同一建筑物中,黑火药或硝酸铵应专库存放,雷管不得与导爆索、导火索存放在同一建筑物中。每个库房储存的品种和最大允许存放数量应按行业主 管部门的核准严格执行,平时储存的民爆物品不准超过规定的存量。
民爆物品仓库内不准存放下列物品:(1)其它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2)有毒或腐蚀性和放射性物品;(3)燃料或可燃材料;(4)来历不明的爆炸品;(5)公安机关回收的爆炸物品。
2、民爆器材的堆放
民爆物品库房内储存的民爆器材,应按规定要求执行定臵定位标准进行管理,在不超过定额储存量的前提下,划出合理的摆放位臵及定出高度线,并要做到堆放整齐、牢固,便于通风和搬运。堆放炸药类、索类危险品的垛高不应超过1.8m,堆放雷管类危险品的垛高不应大于1.6m。库内运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检查通道不应小于0.8m。每堆垛不宜大于300箱,堆垛相互之间、堆垛与仓库内墙之间应至少留出0.8m的距离。
各垛必须有卡片,卡片上注明垛号、物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和进库日期。
为便于管理,要求有秩序地分类存放物品,对所有库房应按顺序编号,编号在建筑物的明显处标示出来,仓库面积较大的还应画出堆位臵和确定垛号。这样每批物品入库后的存放位臵就由库号、垛号所确定。库存物品还须制作堆垛的平面示意图,标明物品的名称、数量和存放位臵。通过查看示意图,对库存物品情况便可一目了然。
3、定期检查储存物品的质量
合格的民爆物品在其特定的包装、储存条件下,也 会缓慢地发生一些变化,当环境条件变坏时这些变化会 发生得特别的迅速。因此库房储存保管的任务不仅要保证出入库的物品数量准确,也应保证所储存物品的质量,以保证在有效期内民爆产品的正常使用。
对于常用民爆物品,影响储存质量的外界因素主要是温度和湿度。如硝铵炸药,吸潮后其爆炸性能下降,直接影响到使用效果,吸潮严重的甚至会出现潮解和拒爆。含有大于0.3%水分的硝铵炸药,在储存温度变化时容易发生结块(硬化),也会使其爆炸性能下降,起爆后出现非正常的燃烧,甚至无法被起爆。含水炸药(乳化炸药、浆状炸药等)在温度较高时也特别容易发生破乳或解析。工业雷管吸潮后也会出现起爆性能下降,延期雷管吸潮后其秒量大大增加,甚至发生拒爆。因此对储存二月以上的工业炸药或储存半年以上的雷管必须组织定期的质量检查。4.储存管理措施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储存品种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储存管理规定。
(1)每个仓库内应设臵湿温度计,对库房温度、湿度每日至少检查一次,通风前必须先检查室内外温度,条件合适时才进行通风。
(2)遇恶劣天气,如雷雨、大风、冰雹等情况,必须及时检查库存物品的情况。
(3)对储存2个月以上的工业炸药或储存已半年以上的雷管,必须定期取样检查产品质量。
(4)经常保持库容整洁,做好清洁卫生工作,消除 害虫、鸟、鼠生存繁殖条件,要求做到库内库外垃圾、污水、杂草三不留。
(5)不应开包储存民爆物品,对已开包的产品或 包装破损的产品应及时作防潮包装处理。
5、储存的安全措施
(1)严禁将火种带入仓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用火,严禁杷手电筒、贮能电器、移动通讯工具等带入仓库内,严禁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进入库区应关闭移动通讯工具。及时清除距仓库15m内的杂草、枯枝、落叶。
(2)储存正常产品的库房不得存放过期、变质、回收的民爆物品或其它物品。变质和过期的民爆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经造册登记、制定处理方案、报批后,予以销毁。
(3)严格执行双人双锁的仓库管理规定。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犬防相结合的警卫措施,切实做好防盗、防破坏的工作。
(4)收存或发放民爆物品必须做到逐批登记,做到帐卡物相符。
(5)严禁在库内开箱分零或更换包装,如需开箱或更换包装应在分发间进行。
(6)仓库保管员、装卸工应着棉质或防静电工作服作业,严禁穿带铁钉皮鞋、高跟鞋进库。
(7)定期捡查和维护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确保其使用性能完好。
(8)定期捡查和维修仓库防雷、防静电设施,确保其有效性。
(9)定期检查仓库的建筑物、电气线路、排水系统、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10)制定仓库区域内的维修、临时动火用电的作 业规定,确保维修作业时民爆物品的安全。
10、装卸管理人员作业内容
(1)装卸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认真学习本工种操作规程中的装卸要求,并遵照执行。
(2)公司装卸作业人员具体作业内容为装卸库房内的各种民爆器材。
(2)搬运民爆器材时,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下进行
(3)搬运民爆器材时,装卸管理人员应在搬运前对搬运工具进行细致检查,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不准使用。
(4)搬运民爆器材,装卸管理人员必须事先查明民爆器材的种类、重量、装卸地点后,方可进行搬运。
(5)搬运民爆器材时,装卸管理人员要严格督促检查各装卸人员,严禁超载、超高,严禁抛、滑、滚、碰,并且要轻拿轻放。
(6)车辆未停稳时,装卸管理人员要禁止装卸人员进行装卸操作。
(7)指导监督装卸人员搬运民爆器材时进行安全操作。
11、装卸管理人员作业职责(1)检查并整理装卸现场(2)现场指挥车辆就位的责任
(3)严禁上班期间喝酒、迟到、早退。
(4)发生事故及时组织抢救和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领导汇报。
(5)组织参加公司的安全培训与活动。
(6)协助公司进行安全隐患的调查、分析、落实和改进。
第四篇:爆破器材运输规定
沪昆爆破器材运输规定
一、运输爆破器材,由收货单位凭物资主管部门签证盖章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写明运输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和起运及运达地点,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爆破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
二、按照规定购买爆破器材,需要运输的,应当在申请领取《爆破物品购买证》,凭证办理运输。
三、货物运达目的地后,购买单位应当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四、短途运输爆破器材时,可以免办《爆炸物品运输证》,但必须事先通知市公安局,但要严格执行运输规定。
五、承运单位凭《爆炸物品运输证》,按照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运输。需要派人押运的,托运单位应当派熟悉所运爆破器材性能的人负责押运。
六、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载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
(二)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船舱内。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船舱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三)爆破器材应当在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烟稠密地区装卸。装卸爆破器材地点,由当地公安机关会同铁路、交通部门协商确定。
(四)装卸爆破器材,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器材安全常识;不懂安全常识的人,必须事先经过教育。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五)在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 应当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六)运输爆破器材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
七、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爆破器材搭乘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轮船、飞机。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爆破器材。
八、押运员责任制度。
(一)、遵守和监督他人遵守运输安全规程。
(二)、因特殊情况需在途中停靠住宿时,应负责看管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三)、装卸时必须在场清点,运输途中应经常检查,车辆运输遇路况复杂等情况应增加检查次数。发现短少,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准确提供发现短少的地段。敞篷车押运员的位置在车厢后部。
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沪昆客专贵州段工程指挥部
202_年9月1日
第五篇:爆破器材运输操作规程
爆破器材运输操作规程
一、爆破器材运输操作流程:
1、地面运输:押运人员持证上岗→办理《爆破物品运输证》→汽车符合安全要求(并有“危险”字样标志、禁在车上用火或吸烟)→装车高度符合规定(上盖下垫)→严禁超高超载和客货混装(炸药、雷管必须分别装运)→押动人员必须坐在车箱内→车辆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押运人员不准离开车辆→卸车(轻拿轻放,每人一次只准搬运一箱)→验收签字→运井下。
2、井下运输:专车运输(押运人员和装卸人员必须坐在尾车内)→车速按规定行驶→验收(数量、质量、编码扫描)→合格→堆码(上架)→发货→使用(不合格→退货→供应部)。
二、地面运输:
1.爆破器材押运人员和装卸人员必须懂得爆破器材的性能和安全知识,经考核合格,发给合格证后方能上岗。2.运载爆破器材的汽车,必须符合安全要求,排气管必须改向前,并在车前部,必须进行检查。必须插有“危险”字样的红旗。翻斗车、装油车、拖车严禁运载爆破器材。
3.提运爆破器材必须办理《爆破物品运输证》。4.提运爆破器材时,必须当面点清,当即完清交接手续,包装牢固、严密。装车高度符合规定:装雷管时应低于车箱10厘米,车箱底面必须铺设软垫;装炸药时不得超过车箱高度,并用蓬布盖严钉牢。性能相抵触的物品不能混装在同一辆,严禁超高超载和客货混装。5.爆破器材押动人员必须坐在车箱内,不准搭乘无关人员。运输爆破器材的驾驶员、押运员,严禁在车上用火或吸烟。
6.运载爆破器材的汽车必须中速行驶,车辆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车辆离开炸药库后路上不准停留。如遇特殊情况需中途停歇时,需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且押运人员不准离开车辆。
7.爆破器材的卸运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在卸车过程中,应轻拿轻放,每人一次只准搬运一箱,不准扛运。不准炸药雷管等爆破器材在搬运过程中发生摩擦、坠落、撞击和敲打。
三、地面押运炸药、雷管至井下炸药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押运人员必须根据井下炸药库的提运计划提运炸药雷管。提运时,必须与总库库管员当面点交,数量必须与运单相符。运于井下炸药库时,必须与井下炸药库库管员当面点交,将运单交火工品专管人员,以备核查。
2.炸药、雷管必须分别装运。
3.运送炸药时,炸药装入矿车的高度不得超过矿车的边缘;运送雷管时,雷管必须装入特制的雷管运输车内,并铺软垫。
4.运送时,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磨盘工(把钩工)。5.押运炸药、雷管至始至终都不得离人,不得委托人代运和照看。
6.禁止将炸药雷管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
7.禁止在交接班的时间运送炸药雷管。
四、(井下运输)井下电机车运送炸药雷管时,电机车司机、跟车员、炸药押运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炸药和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果用同一列运输时,装有炸药、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炸药和雷管的车辆同机车之间,空车的总长度不得小于3米。2.除跟车员、押运人员和装卸人员外,其他人员严禁乘车,上述人员必须坐在尾车内。3.机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秒2米。
4.装有火工产品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它物品和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