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不服人民检察院不立案决定应如何处理
不服人民检察院不立案决定应如何处理
202_-04-20 00:00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同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以内申请复议。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
202_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公布了《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其中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控告申诉检察厅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的规定,分别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应参照上述办法规定的分工原则,确定首办责任部门办理”。而《最高检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侦查监督厅负责处理下列来信和来访:……
(四)不服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复查仍然不服的。”
上述两个规定似乎相互矛盾,实践中究竟应如何处理,容易产生较大分歧。有人认为前者是正式规则,后者是检察机关内部的暂行办法,效力弱于前者,在二者冲突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前者。应根据《规则》,对不服人民检察院不立案决定的复查,都由控申部门处理。有人则认为后者公布较晚,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适用《办法》,由侦查监督部门办理。笔者认为这两种说法都不完全正确,欲就此问题作一探讨。
对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的复议属于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范畴。要搞清上述问题,应首先明确控申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的职责和相互关系。
《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审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审查逮捕(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
本条说明,对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不立案决定的案件,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实质性的审查,控申部门负责受理、前期审查、分流和善后工作,主要起纽带作用。而根据《规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工作则主要由控申部门负责;1998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也有相关规定:“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承担有关单位或个人不服人民检察院的不立案、撤案决定的复议、复查工作”。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控告申诉和侦查监督部门在立案监督工作中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并无职权重合或冲突的情况。
第二,应充分认识到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立案监督工作的特殊性。对不服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的复议、复查,既不是控申部门管辖的刑事申诉复查程序,也不同于行政复议,它是检察机关内部一种特殊的审查程序。
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刑事申诉是指“申诉人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依法提出重新处理的请求”。而202_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关于邵业科申诉案请示的批复》明确指出:不立案决定是案件不进入诉讼程序的决定,不是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对不立案决定做出的复议决定,也不是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
该《批复》同时指出,不服不立案决定及对不立案决定作出的复议决定,不属于刑事申诉(控告申诉)部门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不适用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程序。1999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适用〈规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中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以上两个文件中着重说明的是,不服不立案决定及对不立案决定作出的复议决定的性质及其复查适用程序的特殊性,但并不否认由控告申诉部门负责处理不服不立案决定的复议。
综上所述,对不服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的复议应由控告申诉部门负责这一点应无疑义,关键在于如何理解适用《办法》。
笔者认为,本文所引《办法》条款中所指应由侦查监督部门处理的,是控告人不服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经原人民检察院复议,控告人仍然不服,然后交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的案件。其处理对象是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决定作出的复议决定。
这与《规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并无冲突。规则解决的是不服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的复议程序,《办法》则与《复函》第二条:“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可以受理”一起规定了不服对不立案决定作出的复议决定的复查程序。实质上正是《规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补充、扩展和延伸。三者相互衔接,对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监督系统。
综合全文,对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的监督应遵循以下程序: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由侦查部门将不立案通知书在十五日内送达被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人不服人民检察院不立案决定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申请复议,控告申诉部门应在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根据《复函》第二条,被害人在十五日以外申请复议的,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仍可以受理;控告人对上述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也可以受理;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处理不服复议决定的案件。
第二篇: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请书
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务或职业、单位或地址。)
申请人因……一案,不服_________人民检察院于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所作出的_____字第________号不起诉决定书,特提出申请。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此致
________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
1.原_____________收抄件一份
2.书证___________份(名称)
3.物证___________件(名称)
4.证人_____位: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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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不服效能告诫如何处理
被效能告诫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服效能告诫,可在接到效能告诫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效能告诫决定的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
第四篇:不服罚款决定复议申请
不服罚款决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XX法院X罚款决定书,现申请复议,请求X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罚款决定。
基本事实: 理由:
一、X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X法院以此认定XX公司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行为认定事实错误。
二、X法院认定依据不明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是对拒绝协助调查、执行行为的列举,各项之间是互不包含的并列关系,X法院罚款决定书以X公司停止支付被申请人货款以及寄送相关合同材料的行为同时满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一)项“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与第(四)项“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认定依据模糊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三、X公司的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后果
X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后立即停止对X公司的余下货款的支付,目前该笔货款仍然留在X公司,并未给执行申请人造成任何的损失,同时也未给X法院下一步的冻结、划扣造成实质性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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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X法院应当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1款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X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享有对XX公司的到期债权,X法院未依法向XX公司发出履行通知书,直接要求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而是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且未告知不协助执行或者不完全协助执行的法律后果,程序违法。
五、X法院罚款决定有滥用权利之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有义务协助执行单位拒不协助予以罚款后又拒不执行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规定,人民法院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首先注意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宣传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坚持文明执法、严肃执法。举重以明轻,XX公司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后已经履行部分协助义务,远未达到《答复》规定的拒不协助被罚款后又拒不执行的严重情节。X法院在发现收到相关材料不能完全满足要求时,完全可以电话或者书面函告XX公司需要进一步补足相应的材料,XX必将进一步配合并搜集材料寄送。但X法院未能遵行中央提倡的谨慎用权、文明行权以及《答复》要求的宣传民事诉讼法、多做教育、坚持文明执法的规定,径直发出罚款决定书,该行为确有滥用权利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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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X法院罚款过重,有失偏颇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退一步讲,即使认定X公司仅提供合同终止协议的行为属于拒不协助执行的情形,也远未达到应当顶格处罚所对应情节的严重程度,更何况目前被申请执行人到期债权仍然属于可控范围,并无损害后果。故X法院没有合理把握法律赋予的司法自由裁量权行使边界,不分情节,对XX公司进行顶格处罚100万过重,有失偏颇。
XX公司一直敬畏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此次,因为内部工作衔接疏漏未能按照X人民法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全部提供相关材料给执行工作带来了不便,在此深表歉意!恳请贵院能够综合考虑XX公司的此次行为发生的原因、情节、危害后果、态度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予以撤销天XX罚款决定书。
此致 XX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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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处理决定
关于××单位202_年会计信息质量
检查的财政处理决定
××单位:
根据《**财政局202_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总体方案》(**财监[202_]**号)和《202_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治金办[202_]**号)的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你单202_年会计信息质量和治理“小金库”进行了重点检查,检查出你单位有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现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做出如下财政处理决定:
一、违反财政法规的事实和证据
1.×年×月×日,你单位将××收入×××元,未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违反了×××规定。
二、处理决定
根据××法规、××条例第×条“内容……”的规定,(写明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项)的规定,责成你单位……(写明整改决定的具体内容和履行期限)。(逐条提出处理决定或建议)
根据以上处理决定,你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
要求进行整改,并在××日前将整改情况送交**财政局。我局对整改情况,将进行不定期的回访。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喀什地区财政局或**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照常执行。
本决定在202_年 月 日前执行完毕。
二0一一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