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11年度煤炭行业(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工作通知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勘察设计委员会
煤设协字(2011)37 号
关于开展2011年度煤炭行业(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煤炭设计单位:
2011年度煤炭行业(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工作,请按《煤炭行业(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管理办法》[煤设协(2011)36 号文],组织申报(以上文件详见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勘察设计委员会网站)。现将本届申报范围、条件、时间和做出重要贡献人员人数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标准设计
二、申报条件:
2010年6月30日以前投产,并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且被评为院(公司)级一、二等奖的项目。
三、申报材料及申报时间
申报书及附件(初步设计文件、主要图纸及证明材料)各一份。
建筑结构专业项目申报表格式,请按2010年煤炭行业建筑结构优秀设计评选格式,详见煤设协(2010)第08号文及附件,其他专业按新修订《煤炭行业(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管理办法》中申报表填写,以上申报表均可在本会网站下载。申报时间截至到11月15日,获奖项目申报材料存档备案,不予退还;未获奖项目申报材料在获奖结果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可自行取回,过期不予保留。
四、对做出重要贡献人员人数:
1、优秀工程设计项目
矿井、选煤厂单项工程不超过15人;
其他单项工程不超过10人; 单位工程和专业项目不超过5人。
2、优秀工程勘察项目
矿井、选煤厂单项工程不超过10人; 其他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不超过5人;
五、联系人:闫金华
李晓红
电
话:010—62044437
82015693
传
真:010—62044437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安德路67号
邮 编:100120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勘察设计委员会网址及邮箱 http: //www.teniu.cc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勘察设计委员会
二O一一 年九月十五日
第二篇:关于开展2010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0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天津、上海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勘察设计协会: 为了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创新,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引导、鼓励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工程勘察人员创作出更多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根据《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建质[2011]103号,以下简称《评选办法》),我部决定组织开展2010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工作。现将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应为符合《评选办法》要求,2008年初至2009年年底前竣工验收,并经2年以上生产运营(使用)考核的工程项目。
二、申报单位应根据申请奖项类别填写申报表(见《评选办法》附件1-4),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评选办法》所要求材料和相关证明等,单独装订成册。申报材料附件包括工程设计图纸、照片和有关音像制品。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为推荐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部门的申报工作,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签字盖章。
四、各推荐单位应对本地区部门推荐的项目择优排序,按专业分组(见《评选办法》附件5)分别填写项目次序表(见《评选办法》附件6),并附相应的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获奖文件,于2011年8月25日前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五、各申报单位应将申报材料和申报材料附件(各1份),于2011年8月30日(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前,报送中国勘察设计协会。
《评选办法》可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teniu.cc下载,请各推荐单位认真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范苏榕
金楠 电话:010-58933767 传真:010-58933257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邮编:100835
(二)中国勘察设计协会
侯树莲 电话:010-88023446 传真:88023402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神庙1号(核二院内科技楼)邮编:100840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第三篇:云南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
云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创新,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引导、鼓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创作出更多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规范云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是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省级最高奖项,包括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分设一、二、三等奖和表扬奖。获奖项目中一等奖、二等奖的比例原则上分别不超过获奖总数的15%和35%,达不到评选等级标准的奖项可空缺。
第三条 云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科学严谨的原则。
第四条 云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云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工作。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 云南省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范围包括:
一、结构主体工程完成一年以上(以项目业主或有关部门证明的日期为准)的工程地质勘察项目,或地基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后经一年以上时间检验的岩土工程项目;
二、规划、建设方验收后的工程测量项目(含城市规划测量项目);
三、开采性抽水试验(抽水能力大于设计水量50%),或开采未达到设计水平但有一年以上长期观测资料,或经相关机构认可的水资源评价与钻井工程等水文地质勘察项目;
四、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水利、铁道、公路等工程勘察,可按批准立项文件或批准的初步设计分期、分单项或以单位工程申报,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原则上不再另行申报。
第七条 云南省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范围包括:
一、建成并经过交(竣)工验收,经过一年以上(以项目业主或有关部门验收证明的日期为准)生产运营(使用),已形成生产能力或独立功能的整体工程设计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
二、大型工程设计项目如矿井、水利工程、铁道、公路等,可按批准立项文件或批准的初步设计分期、分单项或以单位工程申报,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原则上不再另行申报;
三、经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并付诸实施的规划项目(如江河流域规划、水利工程专项规划等,不包括宏观发展规划);
四、引进国外(境外)技术或者中外合作设计的工程设计项目,凡由我省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的项目可以申报。
五、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省外、境外独立承接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可以申报。申报材料需附项目合同、上级主管部门或业主对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的评价证明及竣工质量验收证明,省外工程应当提供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的环保、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外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省内承接的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经云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可以申报。
第八条 云南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评选范围:
由我省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经国家或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批准、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第九条 云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及智能化奖评选范围包括: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适用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国产软件;
二、引进后经二次开发,适用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软件或数据库。
三、智能化专业系统专项设计的项目。
第三章 评选条件和标准
第十条 申报云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采用突破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须按照规定通过技术审定。
二、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具有先进的勘察设计理念,其主导专业或多个专业采用适用、安全、经济、可靠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新技术,经实践检验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三、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各项手续完备,取得与项目相配套的建设规划、环保、节能、安全、消防、卫生、城建档案管理等相关审批、验收文件,以及项目业主、生产运行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的书面评价意见。
四、申报优秀工程勘察和优秀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且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勘察设计质量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获奖项目应对推动工程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具有示范作用。
一等奖项目:其主要技术成果指标在全省同类项目中属领先水平,并达到同期国内先进水平,有突出技术创新;
二等奖项目:其主要技术成果指标应达到同期省内先进水平,有较大的技术创新;
三等奖项目:其主要技术成果指标应达到同期省内先进水平,有一定的技术创新;
表扬奖项目:其主要技术成果指标应达到同期省内较高水平,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良好。
第四章 申报、评审及评选结果的公布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云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根据奖项类别填写申报表(见附件1、2、3、4),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应包括申报表、本办法规定的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所要求材料和相关证明等。
第十三条 云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由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申报材料应包括申报表、本办法规定的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所要求的材料和相关证明等。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根据评选条件审核后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四条 同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通过不同渠道重复申报;已获得同一评奖机构或上一级评奖机构奖项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第十五条 云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各专业评审组评委人数为奇数。评选组评委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及15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取得相应专业的执业注册资格或国家和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的优先选任。
第十六条 云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审程序:
一、初评。专业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审,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提出本专业组的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获奖项目建议名单。获奖项目得票数需达到所有评委人数的2/3。
二、综评。组织各专业评选组主任评委或评审组组长对各专业评选组提交的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初评名单进行综合评审,采用记名投票方式,提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获奖项目提名名单。
三、公示。将云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提名名单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
四、审定、公布评选结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公示情况和有关规定审定云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获奖名单并公布。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对获云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获奖单位颁发奖状,向主要勘察设计人员颁发个人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云南省优秀工程勘察和优秀工程设计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云南省优秀工程标准设计和云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建筑结构、设备分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
第十九条 对获云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将其业绩记入本人技术档案,作为职称评定和晋级的依据并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申报评选的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评选结果公布后如发现与获奖条件不符或重复申报,将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分别给予降低奖励等级、撤销奖励、通报批评、暂停该单位两届申报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要以严肃、认真和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评选工作,对违反评选纪律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篇: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定稿]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创新,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引导、鼓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创作出更多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是我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国家级最高奖项,包括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分设金质奖、银质奖、铜质奖。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每次评奖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60项。
获奖项目中金质奖、银质奖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获奖总数的15%和35%,达不到评定等级标准的奖项可空缺。
第三条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部负责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工作。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的各项具体事务工作,委托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等相关协会办理。
第二章 评选的范围
第六条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范围包括:
一、结构主体工程完成一年以上(以项目业主或有关部门证明的日期为准)的工程地质勘察项目,或地基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后经一年以上时间检验的岩土工程项目;
二、规划、建设方验收后的工程测量项目(含城市规划测量项目);
三、开采性抽水试验(抽水能力大于设计水量50%),或开采未达到设计水平但有一年以上长期观测资料,或经相关机构认可的水资源评价与钻井工程等水文地质勘察项目;
四、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水利、铁道、公路等工程勘察,可按批准立项文件或批准的初步设计分期、分单项或以单位工程申报,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原则上不再另行申报。
第七条 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范围包括:
一、建成并经过交(竣)工验收,经过一年以上(以项目业主或有关部门验收证明的日期为准)生产运营(使用),季节性生产的项目,经过一个完整生产考核期的生产运营,已形成生产能力或独立功能的整体工程设计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
二、大型工程设计项目如矿井、水利工程、铁道、公路等,可按批准立项文件或批准的初步设计分期、分单项或以单位工程申报,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原则上不再另行申报;
三、经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并付诸实施的城市规划项目及其他规划项目(如江河流域规划、水利工程专项规划等)。
第八条 全国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评选范围包括:
一、经部委或行业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二、经地方或行业标办审查、批准,出版发行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第九条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奖评选范围包括: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适用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国产软件;
二、引进后经二次开发,适用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软件或数据库。
第十条 引进国外(境外)技术或者中外合作设计建在我国境内的工程设计项目,凡由中方进行基础设计(初步设计、建筑方案设计)的项目可以申报。
我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国外(境外)承接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可以申报。申报材料需附参评项目的合同,上级主管部门或业主对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的评价证明,竣工质量验收证明,以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验收的环保、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选的条件和标准
第十一条 申报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采用突破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须按照规定通过技术审定;
二、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具有先进的勘察设计理念,其主导专业或多个专业采用适用、安全、经济、可靠的新技术,经实践检验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三、获得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四、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各项手续完备,取得建设规划、环保、节能、安全、消防、卫生、城建档案管理等相关审批、验收文件,以及项目业主、生产运行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的书面评价意见;
五、申报优秀工程勘察和优秀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且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勘察设计质量安全事故;
六、申报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项目应在工程设计或施工中使用满一年且使用效果显著;
七、申报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应通过鉴定和行业测评,经过实际应用,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能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二条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各奖项水平应达到以下标准:
金质奖项目:其主要技术成果指标应达到同期国际先进水平(申报单位应附查新报告),在技术创新方面有公认的突出成就,对推动工程建设行业技术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银质奖项目:其主要技术成果指标应达到同期国内领先水平(申报单位应附查新报告),在技术创新上有显著成就,对推动工程建设行业技术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铜质奖项目:其主要技术成果指标应达到同期国内先进水平(申报单位应附查新报告),在技术创新上有较高成就,对推动工程建设行业技术发展具有较大意义。
第四章 申报、评审及评选结果的公布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根据奖项类别填写申报表(见附件1、2、3、4),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应包括申报表、本办法规定的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所要求材料和相关证明等。
第十四条 同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通过不同渠道重复申报。
第十五条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根据评选条件择优排序,按专业分组(专业分组表见附件5)分别填写项目次序表(见附件6)后报送建设部。
第十六条 建设部委托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组织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各专业评审组,负责相应专业项目的初评工作。各专业评审组人数为不少于9人的奇数。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审专家应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及20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院士和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优先选任。
第十七条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审程序:
一、召开初步评审会议。专业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审,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提出本专业组的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获奖项目建议名单。
二、召开综合评审会议。组织专家对各专业评审组提交的建议名单进行综合评审,采用记名投票方式,提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获奖项目提名名单。
三、公示。将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提名名单在有关媒体和建设部网站上公示15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
四、建设部常务会议审定。根据公示情况,按有关规定将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提名名单报建设部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八条 对通过建设部常务会议审定的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由建设部公布。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九条 对获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项目,向获奖单位颁发奖牌、证书,向主要勘察设计人员颁发个人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和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全国优秀工程标准设计和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
第二十一条 对获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将其业绩记入本人技术档案,作为职称评定和晋级的依据并可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申报评选的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评选结果公布后如发现与获奖条件不符或重复申报,将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分别给予降低奖励等级、撤销奖励、通报批评、暂停该单位两届申报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要以严肃、认真和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评选工作,对违反评选纪律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工作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建设部关于全国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创“四优”活动的通知》([90]建设字第59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附件略
第五篇:四川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
四川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创新,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引导、鼓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创作出更多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规范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和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制定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是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最高奖项。分为综合工程和专项工程两种类型,综合工程类分为“优秀工程勘察奖”“优秀工程设计奖”“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及“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奖”;专项工程类即“优秀专项工程设计奖”,包括建筑装饰、园林景观、环境工程、工艺系统、过程控制、建筑智能化、建筑环境与设备、建筑结构、岩土工程、人防工程、建筑电气、抗震防灾、传统建筑、绿色建筑等单项工程。
综合工程类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表扬奖;专项工程类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三条
四川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工作每年开展一 1 次。
第四条
四川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工作遵循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综合工程被评为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可推荐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参加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且综合工程被评为一等奖、二等奖或专项工程被评为一等奖项目可同时推荐送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参加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奖的评选。
第六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四川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工作,委托四川省勘察设计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条件及标准
第七条
凡申报四川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的工程项目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与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满足四川省相关政策和地方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贯彻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
(三)具有先进的勘察设计理念,工程设计项目的主导专业或多个专业采用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新理念,经实践检验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四)采用突破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须按照 2 规定通过技术评审;
(五)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投产、考核、运行一年以上(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其中工程勘察项目应为结构主体工程完成一年以上;
(六)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特别规定要求的,应取得法定范围内环保、消防、安全、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或认可材料。
第八条 奖励等级标准: 一等奖:专业技术难度大或者有突出创新,对本专业领域技术进步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和引领作用,在全省同类项目中居最高水平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突出。
二等奖:专业技术难度较大或者有一定创新,对本专业技术进步提供了借鉴和促进作用,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显著。
三等奖:整体工程各项指标符合标准与规范要求,技术水平在省内具有一定代表性。
表扬奖:工程各项指标符合标准与规范要求,有地方特色,在本地区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专项工程获奖项目应有完整的应用标准体系,为解决重大建设项目技术难题发挥了关键作用,并得到安全、有效的应用,且推广前景良好。
第九条 申报评选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勘察设计资 3 质证书,申报的工程项目应属于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执业范围内的项目。
第十条 申报我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的项目范围:
(一)我省勘察设计单位在省内、省外、国外(境外)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
(二)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我省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
(三)中外合作设计项目。项目由中方单位申报,申报单位应对外方原创方案进行过调整,并承担主要的技术工作。申报时需提交一份外方同意文件,项目名称应注明中外合作设计。
第十一条
申报的综合工程设计项目应是形成生产能力的工程设计项目,不能形成生产能力和独立功能的工程设计项目不得申报;若综合工程设计项目不具备申报条件,而其中某专业设计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重大影响的,可单独申报专项工程项目奖,但工程设计项目与其专业设计项目不得同时申报;但功能复杂、专业技术难度大、具有省内先进水平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其综合工程设计与其专业设计可同时申报。
第十二条
特大型工程如矿井、水利工程或里程较长的铁路、公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等项目,可按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分期或分段申报。
第十三条
同一个项目只允许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暂缓评选的申报项目,可补充完善后申请参加下一届评选,不得跨届申报。落选的申报项目,如无特殊情况不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
优秀工程勘察奖、优秀工程设计奖,每个奖项的主要获奖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15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奖和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每个奖项的主要获奖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10人;优秀专项工程设计奖,每个奖项的主要获奖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8人。
第十五条
申报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勘察设计单位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附件材料各一份,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包括联合申报单位);
2.取得建设规划、环保、节能、安全、消防、卫生、城建档案管理等相关审批、验收文件,以及项目业主、生产运行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的书面评价意见;3.技术总结报告;
4.主要施工图纸(包括总平面图、平面布置图、建筑专业平、立、剖面图及主要结构图和各专业主要施工图;工业项目包括总平面图、厂房工艺平面布置图、厂房平、立、剖面及主要结构图、公用专业主要系统图等),图纸应能完整反映项目内容和设计特点;5.能够反映项目或专业技术特点的其他资料。
(三)电子文档一套(含图片、照片,要与纸质文件内容相一致)。
凡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申报或申报资料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参评资格。
第三章 评选组织
第十六条
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督下,设立由国家级、省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和行业知名专家组成的四川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委员会,对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初评结果的审核。评选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选组,负责各专业工程项目的初评工作。
第十七条
四川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专家,应具有15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资格,能够胜任评选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国家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四川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优先选任。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单位申报材料,需经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章后上报,国家国资委、省国资委所监管的企业及省级无主管企业可直接报送。
第十九条 评选程序:
(一)专业评选组初评。各评审专家根据本办法和申报细 6 则(具体见附件)进行评选,并填写评审意见表,提出初评等级。
(二)专业评选组正、副组长向评选委员会汇报初评结果,评选委员会审核后确定获奖名单。
(三)获奖名单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和四川省勘察设计协会网站上公示10天,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实名提出书面意见,由评选委员会组织复评复审,并提出处理意见,再次审核后上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确认。
(四)被评为四川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项目,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公告。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获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项目,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牌及证书。
第二十一条
对获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的获奖人员,所在单位应给予奖励、表彰,记入本人技术档案,作为职称评定和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评选结果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与申报材料不符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降低奖励等级、撤销奖励、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申报项目获奖后如后续发生因勘察设计原因 7 导致的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问题,将撤销奖励,停止申报单位申报资格三年。
第二十四条
评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选专家必须遵守评选标准,公正、客观评选、严守评选规则和纪律。对违反评选纪律的评选专家,取消其评选专家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勘察设计“四优”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3〕196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1.工程勘察与岩土工程项目申报细则
2.建筑工程设计项目申报细则
3.市政公用及交通工程设计项目申报细则 4.工业工程设计项目申报细则
5.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项目申报细则 6.建筑工程标准设计项目申报细则 7.园林景观设计项目申报细则 8.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申报细则 9.人防工程设计专业项目申报细则
10.建筑结构专业项目申报细则 11.建筑环境与设备专业项目申报细则 12.建筑智能化专业项目申报细则 13.建筑电气专业项目申报细则 14.抗震防灾专业项目申报细则 15.绿色建筑专业项目申报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