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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_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编辑:枫叶飘零 识别码:14-1104836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15 18:50:11 来源:网络

第一篇:101_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二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保险费后的年交、半年交、季交或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分别为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半年生效对应日、季生效对应日或月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 受益人

本合同包含身故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本合同约定的除身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一页)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六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本公司。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保险金申请时,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利益条款所列的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上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三、人寿保险的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借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八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条 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派发红利(仅适用于分红型保险)、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险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第十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二页)

第十二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释义本公司: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半年、季或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半年、季或月)生效对应日。

保单年度: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一日的二十四时止。

利息:指补交保险费或借款的利息,根据补交保险费或借款的数额、经过日数按日利率依

1/360复利方式计算。日利率=(1+年利率)-1,年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

周岁: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法定身份证明: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三页)

第二篇:101_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保险合同成立 成立, 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 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保单均以该日期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 第二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保险费后的年交,半年交,季交或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分别为 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半年生效对应日,季生效对应日或月生效对应日.投保人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 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 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 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 届满的次日起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届满的次日起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三条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合同效力恢复(复效)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 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 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 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 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 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申请恢复本 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

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五条 受益人 本合同包含身故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本合同约定的除身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 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 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一页)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 丧失受益权.丧失受益权.保险事故的 第六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本公司.若因故意或者因重 若因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

法确定 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 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险事故发生的除外.第七条 第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保险金申请时,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利益条 款所列的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上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 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 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 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三,人寿保险的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 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八条 借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 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 百分之八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 中,视同重新借款.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第九条 第九条 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派发红利(仅适用于分红型保险),),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派发红利(仅适用于分红型保险),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险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险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第十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 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 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十一条 住所或通讯地

第三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声明书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我单位以团体投保方式,在贵公司为员工投保保险(投保单号码 :)。贵公司销售人员已将被保险人必须表示同意并知悉保险事宜的相关法律条文、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及有关事项向我单位经办人作了详细说明。由于我单位人员流动频繁,员工众多,操作起来非常繁琐;而且就在贵公司投保人寿保险之事,我单位已将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责任免除、解除合同、受益人等有关情况告知了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没有表示不同意见,视作被保险人已同意保险有关事由。因此,我单位承诺:在保险有效期内,凡发生被保险人以未经其本人同意投保为由而引发的法律纠纷,与贵公司无关,本单位将承担相关责任。

填报单位盖章 :

年月日

第四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安享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安享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安享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相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第十、第十五个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分别按所交保费(不计利息)的40%、6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疾病身故保险金=年交保险费身故时的交费数×105%。×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年交保险费×身故时的交费数×200%。

四、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列明的六种重大自然灾害(见释义)而遭受意外伤害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按下列规定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年交保险费×身故时的交费数×100%。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或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第六条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

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国寿安享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二页)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第七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分期交付),交费期间为五年。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生存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二、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第九条 附则

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条 释义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半年、季或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半年、季或月)生效对应日,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为本合同生效满一年的对应日。身故时的交费数:指下列情形之一:

(1)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内身故的,身故时的交费数等于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合同所经过的整年数加一;

(2)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外身故的,身故时的交费数等于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年数)。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重大自然灾害:本合同所指重大自然灾害,共计六种,其名称和定义如下:

(1)地震:指里氏4.5级以上地震,以国家地震局宣布为准;

(2)泥石流:指在山区沟谷中,因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3)滑坡:指滑坡上的岩石山体由于种种原因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的软弱面(或软弱带)整体地向下滑动的现象;

(4)洪水:指水流脱离水道或人工的限制并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现象;

(5)海啸:指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喷发、海岸山崩或山体滑坡、小行星和慧星溅落大洋以及海底核爆炸等产生的具有超大波长(几百千米)和较大周期(10-60分钟)、极具破坏力的大洋行波,以国家地震局或气象局宣布为准;

(6)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风力达到8级或以上的热带气旋,以国家气象局宣布为准。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国寿安享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三页)

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训练或比赛。

特技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会计 :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模版)

中国人寿保险股有限公司

象州支公司 202_工作总结

202_年,在上级公司和地方政府的关心和正确领导下,我支公司明确了今年的工作目标任务,全体员工统一思想,积极行动起来,密切配合上级公司和当地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 ,也取得了一的成绩,以下是我支公司今年工作的一些措施及所取得的成绩:

一、工作措施

1、抓好队伍建设,寿险工作人力是主要的一项工作重点,至上月支公司人力达150多人,比去年人所增加。

2、重培训,今年以来,除了上级公司每月的固定的培训,每天的早会都进行专题的培训,提高业务员的工作技能,端正业务员的工作态度,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发扬团队精神,增强业务员的工作信心。

3、抓管理,从各部门入手,针对各块业务的工作需要,分析市场动向,寻找业务突破口,根据每个业务员的特点,引导其业务发展类型,使其发挥到工作的最佳状态。

二、业务情况

全年总保费完万元,意外险万元,寿险万元,续期万元。基本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任务。

1、团体业务完成寿险新单11.6万,短险174.5万,其中学生险业务116.5元,基本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业务指标,在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各块业务均实现正增长,取得的成绩主要有以下几点:

在计生部门的极力配合下,我部全年承保了全县4900多户的计划生育爱心保险,保费达15万余元,为我县计划生育家庭户提供了245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障, 其次做好学生保险的承保工作,为全县部份学校学生到校服务,上门收取保费116万元,承保率有所提高。在农业银行的大力支持及公司各岗位子的努力配合下,农村小额贷款保险这块业务收取保费 28万元,为各贷款农户提供与贷款额度一至的风险保障,解决了银行放出贷款后由客户身体因素造成的风险,实现了保险与银行相辅的功能。

2、个人业务方面,分红保险保费完成首年保费400多万元,意外险50万元,创下了历史新高。

3、银保业务方面,总保费完成600多万元,其中趸交业务完成460万,期交业务240万元,全面完成全成任务。

以上几点只是们取得的一点点成绩,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农村小额保险业务发展缓慢,县政府已在10月份下发了关于农村小额保险的文件,但因各乡镇未转发文到各村委,得不到村委的重视,因此我们业务员也到各村委做了宣传工作,但收较不理想。

2法人客户少,政府公务员意外险业务拓展不成功,企业的意外保险大多在当地劳保所投保工伤保险,渠道业务没有发展不理想,除了农行和计生业务,没有其它的渠道业务。

综合以上的各种因素,我们下一所度的工作思路是:巩固原有的业务板块,密切配合政府金融办工作,加快发展农村小额保险的步伐,积极寻找业务发展的突破口,开发政府公务员意外伤害保险,拓展建工险,多向兄弟公司学习先进的经验,开阔视野,多方向多渠道发展业务,使各板块业务发展均匀,学会业务上多条腿走路,使公司业务持续稳定发展。

中国人寿保险股有限公司象州支公司

202_年12月26日

101_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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