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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星海浩瀚 识别码:14-909385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13 23:26:1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台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评价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台市委办发〔202_〕42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台省部属各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台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_年7月30日

台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开发农村人才资源,提升农村人才资源整体素质,使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脱颖而出,激励农村实用人才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促进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台州市农村实用人才,是指农村中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能够起到示范带动作用,为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并得到群众认可的农村劳动者。

第二章 评价

第三条 农村实用人才评价的范围面向全市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以涉农产业为主业,兼顾农村其他领域的农村劳动者,包括本市户籍在外发展并为家乡做出一定贡献的人员和在本地居住三年以上的外来人员。

第四条 农村实用人才的评价要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重在对社会贡献的认可,建立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等要素构成的农村实用人才评价体系。

第五条 农村实用人才的分类。主要包括生产能手、经营能人、能工巧匠和农民技术人员四大类。生产能手类别中又分为种植能手、养殖能手、捕捞能手、加工能手,要求在自身发展同时能带动周边农户,对其评价重点在经济效益和带动能力,同等条件下,在生产方式、技术上有革新的优先考虑。经营能人类别中又分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村经营人才和农村经纪人,对其评价重点在创业能力、经营发展情况和诚信度。能工巧匠类别中又分为技能带动型人才和文体类人才,对其评价重点在带动能力和作用发挥。农民技术人员主要指各类农民技术员和农村各类协会中的技术人员,对其评价重点在实用技术水平和社会效益。第六条 农村实用人才的评价标准。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和奉献精神,在本区域或行业内有一定业绩、群众公认度较高,并符合下列标准之一者可以申报:

1、生产能手。包括种植能手、养殖能手、捕捞能手和加工能手。

种植能手:主要是指在农村种植一种或多种作物达到较大规模,或在同等土地条件和物质投入条件下,单位面积的效益明显高于其他农户,并有一定示范带动效应、帮助农民增收致富的业主或技术骨干人员。具体标准为:大田作物10亩以上,设施大棚 5 亩以上,果树 20 亩以上,绿化植物 50亩以上。

养殖能手:主要是指在农村养殖一种或多种畜禽、水生动植物达到较大规模(数量),或在同等市场条件下养殖收益明显高于其他养殖户,并有一定示范带动效应、帮助农民增收致富的业主或技术骨干人员。具体标准为:生猪50头以上,家禽1000只以上,淡水、海水养殖10亩以上,特种养殖产值30万元以上。

捕捞能手:主要是指在渔业捕捞生产中,自我或承包船只,带领一定数量的渔民从事渔业捕捞作业,其船只单位动力的经济效益明显高于其他船只,并有一定示范带动效应、帮助农民增收致富的渔民。具体标准为:雇工5人以上的渔民(不包括非渔民股东)。

加工能手:主要是指在农村专门从事农产品加工且达到一定规模,对本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具有一定示范带动效应、并帮助农民增收致富的业主。具体标准为:服务面在一个乡镇左右,雇工5人以上,年产值大于50万元、小于500万元。

2、经营能人。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村经营人才和农村经纪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人或创办人。具体标准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理、监事长以上成员。农村经营人才:指以自有或合伙拥有生产资料或资金,从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等非农产业经营,有一定规模并有一定经济收入、有一定示范带动效应或能解决一定数量的劳动力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包括个体或合伙企业所有者及主要经营者,也包括规模较大但尚未达到企业标准的个体工商业者。具体标准为:雇工 5人以上,稳定经营3年以上,产值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农村经纪人:专业从事提供产品供求信息、引进实用技术、传播科技信息等对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益的各种中介服务活动,并获得一定经济收入的农村劳动者。具体标准为:农产品贩销值50万元以上。

3、能工巧匠。包括技能带动型人才和文体类人才。技能带动型人才:主要是指在制造业、建筑业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平的技能或特长,能带动其他农民掌握该技术或进入该行业,在自身获得一定经济收入的同时,为当地的农村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人员。具体标准为:带动5人以上,年收入是所在乡、镇、街道农民平均年收入的2-3倍。

文体类人才:主要是指具有鲜明的本地特色并能代表地较高水准的民间艺人、手工艺人,以及从事民间体育活动的人员等。具体标准为:传承民间文化,得到县级以上文化部门认可,或者有作品被县级以上媒体反映;在县级以上体育项目比赛中获奖,或者带动 20-50 人以上从事该体育活动。

4、农民技术人员。主要是指除生产能手、能工巧匠和经营能人以外的各类农民技术员和农村各类协会中的技术人员,包括按照国家关于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相关规定,获得农民技师以上称号的人员;有发明专利或获市级以上科技推广类奖项的人员;有一定的科技创新能力,能在实践中开展探索性的实验,分析解决技术中的某些难题,能根据实际有针对性地引进、推广新品种和先进技术,取得一定经济与社会效益,有较强的奉献精神,群众认可度较高的人员。

第三章 确认

第七条 农村实用人才确认的组织机构。各县、市、区建立由组织部、农办、科技局、人事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文广新局和科协等部门组成的农村实用人才确认小组。农业局是农村实用人才确认工作的责任单位。

第八条 农村实用人才确认的程序。

1、按照农村实用人才确认小组的统一部署,通过村党组织、合作社推荐和农民自荐相结合的方式,各乡、镇、街道和产业协会根据农村实用人才评价标准,确定需确认的农村实用人才名单,统一上报各县、市、区农业局。

2、农村实用人才确认小组组织相关专家,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人员进行确认。

3、各县、市、区农业局发文公布符合标准的农村实用人才名单,并颁发证书。

4、经确认的农村实用人才名单和相关资料报各县、市、区委组织部门、人事局和台州市农办、市农业局备案。

第九条 农村实用人才确认的时间。农村实用人才每年确认一批,每四年复核一次,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确认工作。

第四章 管理

第十条 制定规划。各级农业部门要和乡、镇、街道一起,深入调查研究,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出发,根据《台州市“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实用人才资源开发的实施意见和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加大投入。要逐步增加农村实用人才开发的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农村实用人才开发工作从资金上给予保证,各涉农部门的相关资金要向农村实用人才倾斜。要积极引导、协调社会各界,多方筹措资金,为农村实用人才开发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建立农村实用人才数据库。各乡、镇、街道要对农村实用人才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根据台州市人才资源信息库的采样标准建立人才数据库,并报各县、市、区人事局汇总,每年12月底前进入台州市人才资源信息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评选表彰制度。在农村实用人才队伍中每4年组织一次农技标兵评选活动。农技标兵分为台州市农技标兵和县、市、区农技标兵两个层次。重点选拔培养台州市农技标兵100名,县、市、区农技标兵500名。对获得农技标兵荣誉称号的进行表彰,并给予一定奖励,县、市、区农技标兵奖金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培育农村人才市场。充分利用各级人才市场和台州人才网等信息服务网络,为农村实用人才发布市场供求信息,提供中介服务,促进人才资源共享和智力成果转化。第十五条 强化舆论宣传。深入宣传农村实用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加大对农村实用人才创业精神和工作业绩的宣传,创造有利于农村实用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第五章 培养

第十六条 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各层次农村实用人才接受科技知识的能力,应用新技术新方法解决现实生产问题的能力,敢于创新、善于创新的能力和引导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能力。对学有专长、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农村实用人才,有计划地进行重点培养,每年选送一批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或国内外农业组织培训、考察和研修。充分发挥本地农、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每年至少组织1-2次专家学者深入基层对各层次农村实用人才进行指导,并积极创造条件让农村实用人才与有关技术专家、科研院所建立长期联系制度。充分利用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的作用,广泛开展大中专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农产品经纪人知识、市场营销、企业管理等内容的专题培训。

第十七条 加强扶持。支持各层次农村实用人才创办科技示范基地、优质品种示范园,对农村实用人才创办的发展前景好、示范辐射作用强的生产项目,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创业贷款、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支持能工巧匠“带徒弟”传授技艺,特别是对濒临失传的传统技艺要进行挖掘整理,使能工巧匠后继有人。对带领农民就业转移的,给农村经纪人一定的资金补助,并优先免费安排就业转移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八条 加强引导。要充分发挥各层次农村实用人才的辐射带动作用,鼓励和支持他们牵头组织农民建立各类新型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和协会组织,创办经济实体,引导农民进行规模化生产,带动周围群众及周边地区发展特色农业和高效农业。要充分发挥农村实用人才的示范引导作用,鼓励他们开办技术培训班、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面向农民普及推广科技知识,提高农民科技素质,为农民提供技术指导,帮助农民解决生产中的实际问题,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第十九条 政治关怀。积极吸收符合条件的农村实用人才入党;推荐事迹突出、带动作用明显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参加各级先进工作者和劳模评选;对政治素质好、创业创新能力强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要推荐他们进村级班子或作为村级后备干部进行重点培养。

第二十条 加强联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的联系,通过组织座谈会、研讨会、联谊会、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征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对乡村发展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农产品精深加工等新农村建设中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鼓励优秀农村实用人才为发展和繁荣农村经济建言献策。各级农业涉农部门和乡、镇、街道负责人要联系若干名农技标兵,及时为他们排忧解难。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 组织机构。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涉及农村各行各业,需要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部门负责相关综合协调工作;农办做好农村实用人才队伍规划编制、开发培养和政策制定工作;农业局做好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评价确认、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人事部门做好农村实用人才数据库和农村人才市场的建设和指导工作;宣传部、科技局、财政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文广新局、科协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根据自身的职能特点,负责做好相关的项目支持、资金统筹、技术培训、业务指导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加强督查落实。把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纳入相关人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履行人才工作职责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县、市、区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和新农村建设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政策。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2_年07月30日 实施日期:202_年07月30日(地方法规)

第二篇: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202_年12月30日 13时54分 643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农业农村

“农村”

“实用人才”

辽宁省人事厅等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人发[202_]8号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农委、水利(务)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动物卫生监管局: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实用人才评价办法,大力开发农村人才资源,现将《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林业厅 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2_]8号)精神,完善农村实用人才评价办法,促进农村人才资源开发,提高农村人才素质,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我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工作,由省人事厅会同省财政厅、农委、林业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动物卫生监管局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委、林业局、水利(务)局、海洋渔业局、动物卫生监管等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二、评定范围、专业及等级

1、评定范围。凡在农业和农村生产一线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机械化、经营管理、能源、环保、林业、水利等工作,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能够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为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并得到群众认可的农村实用人才,符合本办法要求,均可报名参加评定。

2、评定专业。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的通用专业为:农学、植保、蔬菜、园艺、花卉、果树、食用菌、蚕学、种子繁育、饲料生产、中药材、草业、蜜蜂饲养、林业、水利、农机、水产养殖、畜牧、兽医(药)、经纪人等专业。各市可以结合本地区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在通用专业的基础上,设立符合本地区农业产业结构特点的相应专业,新增专业由省里备案。

3、评定等级。农村实用人才职称分为农业技术员、农业技师、高级农业技师。

4、根据农村实用人才所从事技术工作的性质,在证书发放时标明职称级别、注明专业类别。

5、已纳入当地人事劳动部门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评定或晋升农村实用人才职称。

三、评定条件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是以工作实绩、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实践经验为依据,对长期工作在农村工农业生产一线的实用人才专业知识、文化程度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资历、能力、水平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要得到群众公认和业内认可。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评定农业技术员

1、基本了解本专业基础知识,在科技人员的指导下,带头试验或推广新品种、新技术,能够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

2、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2)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职业高中、高中,下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3年以上(即绿色证书);

(4)初中毕业5年以上,并累计参加县(市、区)以上部门组织的100学时以上或乡(镇)组织的200学时以上本专业初等技术培训(申报时需提供培训单位的培训证书);

(5)全村公认的种植、养殖、加工、经营等行业的示范户,并对周边10户以上的农户起到了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农业技师

1、运用本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结合当地农业生产情况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业务中的某些技术难题并进行总结分析,指导农业技术员开展技术工作。

2、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3)取得技术员资格5年以上;

(4)获得县(市、区)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或被县(市、区)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科技状元等荣誉称号;

(5)全乡(镇)公认的种植、养殖、加工、经营等行业的示范大户,能带动20户以上农户共同发展,已产生一定规模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或受县(市、区)以上政府表彰的示范户、专业户(申报时需提供村级组织的证明)。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高级农业技师

1、熟练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的科技发展动态,开展科学试验,及时引进和推广省内外先进技术,分析解决当地生产及业务工作中的技术难题,在技术工作中贡献突出,产生了比较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指导农业技师开展技术工作。

2、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2)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3)取得农业技师资格5年以上;

(4)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或被授予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科技状元等荣誉称号;

(5)全县(市、区)公认的种植、养殖、加工、经营等行业的示范大户,并带动全村30户以上农户共同发展,已产生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或受市级以上政府表彰的示范户、专业户等(申报时需提供村级组织的证明)。

(四)直接认定

对少数有特殊专长、贡献突出的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1、获县(市、区)级科技进步、技术推广等奖励;被评为“省级农村星火带头人“,可直接认定为农业技师。

2、获市级农业科技进步、技术推广、农业丰收等奖励;被评为“全国农村星火带头人“,可直接认定为高级农业技师。

3、直接认定人员由市级人事部门批准。

四、评定管理

1、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农业技术员、农业技师评委会由县(市、区)人事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组织,高级农业技师评委会由市人事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组织;评委会成员一般由9到13人组成,评委会根据申报材料进行评定,不组织答辩。

2、出席评定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9人,评委会在评定过程中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出席会议的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应在农闲季节进行。

4、农村实用人才职称档案由各市人事局负责统一管理,各市、县(市、区)人事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建立本地区农村实用人才信息库。

五、评定工作程序

1、农业技术员、农业技师:个人申请(提交毕业证书、技术总结、村(组)出具的业绩证明、技术培训合同、绿色证书、奖励证书、《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表》一式二份等),经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农业技术员、农业技师评委会评定。

2、高级农业技师:个人申报(提交材料与初级相同),经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后,由县(市、区)人事局推荐,报送高级农业技师评委会评定。

3、农业技术员由县(市、区)人事局审批,农业技师、高级农业技师由市人事局审批。各级人事部门按上述审批权限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资格证书。

六、获得农村实用人才职称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获得农村实用人才职称人员的权利:

1、设立在乡(镇)及以下的基层服务组织,在农村招聘相关人员时,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聘的权利;

2、受聘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村实用人才,享有与聘任单位平等签约的权利;

3、优先与单位或农户签订有偿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推广合同;

4、优先参加技术培训、讲座、交流、进修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学术活动,或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

5、在推荐享受各类荣誉称号和进入农村人才市场进行人才引进、交流、劳务输出时,优先推荐选拔;

6、优先获得有关部门提供的学术技术和信息资料;

7、优先参与农业开发项目和获得贷款。

(二)获得农村实用人才职称人员的义务:

1、坚持业务学习和参加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技术水平;

2、努力完成业务主管部门交给的试验示范推广任务,带头搞好科技普及、推广和为农户服务,积极向农民传授科学技术,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3、积极向当地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七、此文件下发前,已开展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工作的地区,从202_年开始,均按照本办法执行,各地区原评定的农民职称仍然有效;获得农村实用人才职称人员享受的优惠政策,各市可在本文件的基础上自行确定。

八、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费用由市、县(市、区)人事部门商本级财政部门解决,不收取参评人员的评定费。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辽宁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篇: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txt有没有人像我一样在听到某些歌的时候会忽然想到自己的往事_______如果我能回到从前,我会选择不认识你。不是我后悔,是我不能面对没有你的结局。

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202_年12月30日 13时54分 643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农业农村

“农村”

“实用人才”

辽宁省人事厅等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人发[202_]8号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农委、水利(务)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动物卫生监管局: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实用人才评价办法,大力开发农村人才资源,现将《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林业厅 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2_]8号)精神,完善农村实用人才评价办法,促进农村人才资源开发,提高农村人才素质,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我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工作,由省人事厅会同省财政厅、农委、林业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动物卫生监管局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委、林业局、水利(务)局、海洋渔业局、动物卫生监管等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二、评定范围、专业及等级

1、评定范围。凡在农业和农村生产一线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机械化、经营管理、能源、环保、林业、水利等工作,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能够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为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并得到群众认可的农村实用人才,符合本办法要求,均可报名参加评定。

2、评定专业。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的通用专业为:农学、植保、蔬菜、园艺、花卉、果树、食用菌、蚕学、种子繁育、饲料生产、中药材、草业、蜜蜂饲养、林业、水利、农机、水产养殖、畜牧、兽医(药)、经纪人等专业。各市可以结合本地区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在通用专业的基础上,设立符合本地区农业产业结构特点的相应专业,新增专业由省里备案。

3、评定等级。农村实用人才职称分为农业技术员、农业技师、高级农业技师。

4、根据农村实用人才所从事技术工作的性质,在证书发放时标明职称级别、注明专业类别。

5、已纳入当地人事劳动部门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评定或晋升农村实用人才职称。

三、评定条件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是以工作实绩、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实践经验为依据,对长期工作在农村工农业生产一线的实用人才专业知识、文化程度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资历、能力、水平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要得到群众公认和业内认可。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评定农业技术员

1、基本了解本专业基础知识,在科技人员的指导下,带头试验或推广新品种、新技术,能够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

2、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2)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职业高中、高中,下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3年以上(即绿色证书);

(4)初中毕业5年以上,并累计参加县(市、区)以上部门组织的100学时以上或乡(镇)组织的200学时以上本专业初等技术培训(申报时需提供培训单位的培训证书);

(5)全村公认的种植、养殖、加工、经营等行业的示范户,并对周边10户以上的农户起到了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农业技师

1、运用本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结合当地农业生产情况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业务中的某些技术难题并进行总结分析,指导农业技术员开展技术工作。

2、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3)取得技术员资格5年以上;

(4)获得县(市、区)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或被县(市、区)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科技状元等荣誉称号;

(5)全乡(镇)公认的种植、养殖、加工、经营等行业的示范大户,能带动20户以上农户共同发展,已产生一定规模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或受县(市、区)以上政府表彰的示范户、专业户(申报时需提供村级组织的证明)。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高级农业技师

1、熟练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的科技发展动态,开展科学试验,及时引进和推广省内外先进技术,分析解决当地生产及业务工作中的技术难题,在技术工作中贡献突出,产生了比较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指导农业技师开展技术工作。

2、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2)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3)取得农业技师资格5年以上;

(4)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或被授予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科技状元等荣誉称号;

(5)全县(市、区)公认的种植、养殖、加工、经营等行业的示范大户,并带动全村30户以上农户共同发展,已产生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或受市级以上政府表彰的示范户、专业户等(申报时需提供村级组织的证明)。

(四)直接认定

对少数有特殊专长、贡献突出的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1、获县(市、区)级科技进步、技术推广等奖励;被评为“省级农村星火带头人“,可直接认定为农业技师。

2、获市级农业科技进步、技术推广、农业丰收等奖励;被评为“全国农村星火带头人“,可直接认定为高级农业技师。

3、直接认定人员由市级人事部门批准。

四、评定管理

1、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农业技术员、农业技师评委会由县(市、区)人事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组织,高级农业技师评委会由市人事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组织;评委会成员一般由9到13人组成,评委会根据申报材料进行评定,不组织答辩。

2、出席评定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9人,评委会在评定过程中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出席会议的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应在农闲季节进行。

4、农村实用人才职称档案由各市人事局负责统一管理,各市、县(市、区)人事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建立本地区农村实用人才信息库。

五、评定工作程序

1、农业技术员、农业技师:个人申请(提交毕业证书、技术总结、村(组)出具的业绩证明、技术培训合同、绿色证书、奖励证书、《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表》一式二份等),经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农业技术员、农业技师评委会评定。

2、高级农业技师:个人申报(提交材料与初级相同),经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后,由县(市、区)人事局推荐,报送高级农业技师评委会评定。

3、农业技术员由县(市、区)人事局审批,农业技师、高级农业技师由市人事局审批。各级人事部门按上述审批权限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资格证书。

六、获得农村实用人才职称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获得农村实用人才职称人员的权利:

1、设立在乡(镇)及以下的基层服务组织,在农村招聘相关人员时,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聘的权利;

2、受聘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村实用人才,享有与聘任单位平等签约的权利;

3、优先与单位或农户签订有偿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推广合同;

4、优先参加技术培训、讲座、交流、进修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学术活动,或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

5、在推荐享受各类荣誉称号和进入农村人才市场进行人才引进、交流、劳务输出时,优先推荐选拔;

6、优先获得有关部门提供的学术技术和信息资料;

7、优先参与农业开发项目和获得贷款。

(二)获得农村实用人才职称人员的义务:

1、坚持业务学习和参加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技术水平;

2、努力完成业务主管部门交给的试验示范推广任务,带头搞好科技普及、推广和为农户服务,积极向农民传授科学技术,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3、积极向当地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七、此文件下发前,已开展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工作的地区,从202_年开始,均按照本办法执行,各地区原评定的农民职称仍然有效;获得农村实用人才职称人员享受的优惠政策,各市可在本文件的基础上自行确定。

八、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费用由市、县(市、区)人事部门商本级财政部门解决,不收取参评人员的评定费。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辽宁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四篇: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

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2_]8号)精神,完善农村实用人才评价办法,促进农村人才资源开发,提高农村人才素质,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我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工作,由省人事厅会同省财政厅、农委、林业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动物卫生监管局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委、林业局、水利(务)局、海洋渔业局、动物卫生监管等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二、评定范围、专业及等级

1、评定范围。凡在农业和农村生产一线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机械化、经营管理、能源、环保、林业、水利等工作,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能够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为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并得到群众认可的农村实用人才,符合本办法要求,均可报名参加评定。

2、评定专业。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的通用专业为:农学、植保、蔬菜、园艺、花卉、果树、食用菌、蚕学、种子繁育、饲料生产、中药材、草业、蜜蜂饲养、林业、水利、农机、水产养殖、畜牧、兽医(药)、经纪人等专业。各市可以结合本地区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在通用专业的基础上,设立符合本地区农业产业结构特点的相应专业,新增专业由省里备案。

3、评定等级。农村实用人才职称分为农业技术员、农业技师、高级农业技师。

4、根据农村实用人才所从事技术工作的性质,在证书发放时标明职称级别、注明专业类别。

5、已纳入当地人事劳动部门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评定或晋升农村实用人才职称。

三、评定条件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是以工作实绩、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实践经验为依据,对长期工作在农村工农业生产一线的实用人才专业知识、文化程度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资历、能力、水平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要得到群众公认和业内认可。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评定农业技术员

1、基本了解本专业基础知识,在科技人员的指导下,带头试验或推广新品种、新技术,能够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

2、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2)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职业高中、高中,下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3年以上(即绿色证书);

(4)初中毕业5年以上,并累计参加县(市、区)以上部门组织的100学时以上或乡(镇)组织的200学时以上本专业初等技术培训(申报时需提供培训单位的培训证书);

(5)全村公认的种植、养殖、加工、经营等行业的示范户,并对周边10户以上的农户起到了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农业技师

1、运用本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结合当地农业生产情况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业务中的某些技术难题并进行总结分析,指导农业技术员开展技术工作。

2、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3)取得技术员资格5年以上;

(4)获得县(市、区)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或被县(市、区)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科技状元等荣誉称号;

(5)全乡(镇)公认的种植、养殖、加工、经营等行业的示范大户,能带动20户以上农户共同发展,已产生一定规模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或受县(市、区)以上政府表彰的示范户、专业户(申报时需提供村级组织的证明)。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高级农业技师

1、熟练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的科技发展动态,开展科学试验,及时引进和推广省内外先进技术,分析解决当地生产及业务工作中的技术难题,在技术工作中贡献突出,产生了比较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指导农业技师开展技术工作。

2、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2)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3)取得农业技师资格5年以上;

(4)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或被授予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科技状元等荣誉称号;

(5)全县(市、区)公认的种植、养殖、加工、经营等行业的示范大户,并带动全村30户以上农户共同发展,已产生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或受市级以上政府表彰的示范户、专业户等(申报时需提供村级组织的证明)。

(四)直接认定

对少数有特殊专长、贡献突出的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1、获县(市、区)级科技进步、技术推广等奖励;被评为“省级农村星火带头人“,可直接认定为农业技师。

2、获市级农业科技进步、技术推广、农业丰收等奖励;被评为“全国农村星火带头人“,可直接认定为高级农业技师。

3、直接认定人员由市级人事部门批准。

四、评定管理

1、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农业技术员、农业技师评委会由县(市、区)人事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组织,高级农业技师评委会由市人事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组织;评委会成员一般由9到13人组成,评委会根据申报材料进行评定,不组织答辩。

2、出席评定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9人,评委会在评定过程中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出席会议的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应在农闲季节进行。

4、农村实用人才职称档案由各市人事局负责统一管理,各市、县(市、区)人事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建立本地区农村实用人才信息库。

五、评定工作程序

1、农业技术员、农业技师:个人申请(提交毕业证书、技术总结、村(组)出具的业绩证明、技术培训合同、绿色证书、奖励证书、《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表》一式二份等),经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农业技术员、农业技师评委会评定。

2、高级农业技师:个人申报(提交材料与初级相同),经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后,由县(市、区)人事局推荐,报送高级农业技师评委会评定。

3、农业技术员由县(市、区)人事局审批,农业技师、高级农业技师由市人事局审批。各级人事部门按上述审批权限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资格证书。

六、获得农村实用人才职称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获得农村实用人才职称人员的权利:

1、设立在乡(镇)及以下的基层服务组织,在农村招聘相关人员时,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聘的权利;

2、受聘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村实用人才,享有与聘任单位平等签约的权利;

3、优先与单位或农户签订有偿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推广合同;

4、优先参加技术培训、讲座、交流、进修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学术活动,或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

5、在推荐享受各类荣誉称号和进入农村人才市场进行人才引进、交流、劳务输出时,优先推荐选拔;

6、优先获得有关部门提供的学术技术和信息资料;

7、优先参与农业开发项目和获得贷款。

(二)获得农村实用人才职称人员的义务:

1、坚持业务学习和参加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技术水平;

2、努力完成业务主管部门交给的试验示范推广任务,带头搞好科技普及、推广和为农户服务,积极向农民传授科学技术,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3、积极向当地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七、此文件下发前,已开展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工作的地区,从202_年开始,均按照本办法执行,各地区原评定的农民职称仍然有效;获得农村实用人才职称人员享受的优惠政策,各市可在本文件的基础上自行确定。

八、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费用由市、县(市、区)人事部门商本级财政部门解决,不收取参评人员的评定费。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辽宁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五篇:台州市椒江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台州市椒江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规范我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面积标准、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简称宅基地)是指本区范围内农村村民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用地。凡新建、迁建、扩建、改建和重建住宅的,均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条 区国土资源分局是主管我区宅基地的行政管理机关。各国土资源中心所负责管辖区域内宅基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尽可能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

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严格限制农村村民建造单户独立式住宅。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和以统建、联建形式建造住宅。

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根据《两规》规划依据确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鼓励撤并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集聚。

第五条 宅基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

建造公寓式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依法征用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以行政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地。国有划拨农村村民公寓式住宅发生转让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拆旧建新原则上应一次性申请。每户宅基地(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限额标准:3人以下的小户安排一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4-7人的中户安排二间,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8人以上(含8人)大户安排三间,面积按照规划要求审批。

第七条 农村村民在规划住宅小区内建造公寓式住宅的,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单人户建筑面积可放宽到120平方米)。

第八条 申请建造住宅人口按本户常住在册农业人口计算,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属引水工程、洪家小集镇建设户籍制度改革范围的,仍按村民待遇。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独生子女可按2人计算;独生子女户结婚后只可增加一人计算;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未达到18岁的不计申请建房人口数;子女因上学购买户口农转非的,户口在椒江区内的,在申请建房时可按实计算人口数,独生子女且在农转非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申请建房时可按2人计算。

(三)家庭成员中的现役义务士兵、在校学生(在职学生除外)以及服刑人员,可计入申请建造住宅用地人口数;

(四)配偶(居嫁农配偶,但行政事业单位、国营企业干部职工除外)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非农人口允许计入申报人数。由房改部门出具是否参加过房改的证明。

(五)农嫁居人员。1998年7月17日前结婚登记的,夫方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祖传及继承老屋建筑面积小于45㎡,可立户审批一间宅基地。子女仍为农业户口达到分户条件的可按村民同等待遇。农嫁居夫方父母有屋的,原则上以办证到户为准,均分房屋的按契约为准。1998年7月17日后结婚登记的农嫁居人员不得审批宅基地。第九条 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的未婚大龄女性(不包括离异女性),可单独立户审批。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应在与父母拼户的兄弟家庭中计算人数。

第十条 嫁入或入赘的其户口必须迁入,嫁出或被招婿的以婚姻登记为准。过继的以户口迁入为准(椒江区外的,须迁入村居委会或街道集体户)。农业户和混合户必须填入表格中,非农人口须提供未享受房改的证明。入赘的,其本人房产须一并计算,外地人口由当地国土部门出具证明。

第十一条 家庭中有两个以上的儿子,且未违反计划生育;或虽已违反但已满18周岁,其中已到法定婚龄可以分户。

第十二条 纯农独子户家庭拆迁(以拆迁协议订立时的户口性质为基本依据),所拆的老屋来源合法且间数大于等于审批间数的,儿子达到法定婚龄22周岁可增加一人计算。农居混合户家庭拆迁,所拆的房屋来源合法且间数达到审批间数,可按规定人数审批宅基地。

原则上父母应分在农业户口儿子户,有史证且一直以来都与非农户儿子一起居住的,如家庭分配合理,经所在村委会确认盖章,公告无异议后可申请建房用地。

第十三条 夫妻离婚后一方申请建房,其申请宅基地面积与离婚前宅基地面积之和,按离婚前户限额标准执行;离婚满8年双方未再婚的可单独立户审批;再婚的,按新组成家庭申请宅基地。离婚后不能将夫妻名下的宅基地登记未到法定年龄子女名下,子女必须挂靠父母的其中一方。

第十四条 宅基地使用面积包括原有房屋、祖传房屋、受赠房屋的宅基地和违法用地面积。申请人建房宅基地面积指标不足1间时,达到40平方米限额标准的可以审批,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不予审批。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原有住宅占地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且权源合法;因灾毁或自然倒塌二年内。凭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安排一间宅基地。二年以上未重建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 申请建房户,拆旧建新的,原则上先拆除老屋后审批。对于原有房屋超占面积后的审批。在《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出台前批准的每间占地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后,根据规划要求可以再按50平方米一间审批;少批多占土地面积在10平方米内的违法用地应自行拆除,因结构(主要是指结构一体的主房)等原因难以拆除的,经本户申请可以对其超占部分的建筑物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没收作价返售后方可审批。

第十七条 涉及房屋析产的,在建房申请报批时应先办理析产手续。分家析产必须符合建房规定,杜绝不合理分家析产,由家庭成员在分家契约上签字,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签章。不合理分家析产后超过建房申请规定的间数的宅基地,不予承认、不发土地使用证。

析产前家庭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户主或家庭成员再申请建房的不予批准。

对继承的房屋,应计入继承人的宅基地使用面积。第十八条 宅基地报批程序:

(一)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农村私人建房呈报表》,并附户口簿、原有房屋土地使用证、独生子女须附独生子女证、家庭分户须附分户契约、拆建户须附拆建协议原件;

(二)村民委员会接到建房申请后,应经集体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公布后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在《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当地国土资源中心所;

(三)国土资源中心所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到的宅基地申请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是否符合建房条件、用地面积、宅基地位置等进行踏勘、审查;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负责对辖区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由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批准机关颁发宅基地批准文件,并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负责在其所在村(居)张榜公布。农村村民建造住宅涉及使用农用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使用宅基地应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在取得批准建房文件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开工的,经当地国土资源所同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不开工建设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宅基地。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严格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建房占地面积、位置进行施工。超面积建房、移位建房的按非法用地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施中心村、中心镇建设规划,农民建造住宅使用本村以外集体所有土地的,可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按户籍管理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将建房户户口迁至建房所在地村、镇;

(二)将规划建房的集体所有土地的依法征为国有土地后,以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地;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调换,由调换双方的村协商提出调换方案并签订协议,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签署意见,区人民政府确认,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允许农民带退宅还耕指标在城镇规划住宅区联建住房,建房用地以行政划拨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供地,每户用地面积最高限额不超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标准。农民进城镇建房后原有宅基地全部收回,并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新批宅基地。

第二十四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造住宅时,原住宅按照村庄、集镇和城市建设规划规定属拆除改造范围的,应一次申请拆旧建新,安排一处宅基地。

第二十五条 在实施村庄、集镇和城市建设规划时,农村村民住宅需拆迁的,拆除的建筑物按拆迁补偿规定给予补偿,拆除房屋后的宅基地依法收回。被拆迁农民符合建房申请条件,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每户限额标准安排新宅基地。

第二十六条 符合建房条件而无经济能力建造新房的农村村民,可经区国土资源分局同意,使用本村内不影响建设规划实施的房屋,其调剂的宅基地面积控制在应建房户限额标准以内。

第二十七条 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宅基地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原户口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其宅基地面积可按照当地村民标准执行,但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房的,原则上安排公寓式住宅。

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建造住宅的,其宅基地面积参照本办法标准,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二)1982年7月1日后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分户,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

子女分户且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应当落实好老人的住房问题,不得以老人单独立户申请宅基地。

第二十九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住宅周围建筑围墙,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查处。

第三十条 买卖或者以买卖房屋等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第三十一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区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三十二条 被责令限期拆除房屋或违章建筑的当事人必须立即停工,自行拆除。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本区下发的涉及有关宅基地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前已报批的按原规定执行。

台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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