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运装设水[202_] 113号 关于发布《铁路供电、水电调度规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运输局
运装设水[202_]113号
关于发布《铁路供电、水电调度规则》的通知
各铁路局:
为了适应铁路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加强牵引供电、水电系统的运行调度管理,特制定《铁路供电、水电调度规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要求各铁路局认真学习,制定细则,贯彻落实,执行当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报部。
铁道部运输局 二O O 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 19 供电、水电调度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供电、水电调度是铁路运输调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牵引供电、水电设备运行、事故抢修的指挥中心,是铁路安全供电、供水的信息中心。
供电、水电调度员的主要任务是:正确组织牵引供电、水电系统的运行,与行车各有关工种调度密切配合、控制安全动态、应急处理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缩小故障范围,减少事故损失,迅速恢复供电、供水和行车。
第二条 供电、水电调度工作应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远程监控和先进的管理手段,逐步实现调度管理的信息化和自动化。
第三条 为统一全路供电、水电调度管理,充分发挥调度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范围
第四条 供电、水电调度系统由铁道部、铁路局(含集团公司,下同)、铁路分局(含总公司,下同)和供电、水电段调度组成,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各级供电、水电调度在工作上接受上级调度和同级供电、水电管理机构的领导或指导。
/ 19 第五条
部、局、分局、段应设供电、水电调度,其调度台的设置、人员配备、班制根据工作要求确定。
第六条 各级供电、水电调度的职责范围
一、铁道部
1.了解全路牵引供电设备、自闭、电力贯通线及其变、配电所和主要客车上水站上水设备的安全运行状况。
2.及时掌握牵引供电、影响行车的电力和给水故障情况。尽快查明原因,督促有关部门积极组织抢修,恢复。
3.指导各局调度工作,协调各局之间的有关调度事宜。4.审查牵引变电所、自闭、电力贯通线跨局供电方案;下达跨局供电、跨局使用发电车、移动变压器等命令,并监督实施。5.及时掌握牵引供电、电力、给水人员重伤及以上的工伤情况。
6.负责指导涉及两个及以上铁路局的牵引供电、信号供电设备故障抢修。会同有关部门解决抢修或处理故障所需跨局停、送电的有关事宜。
7.当外部电源非正常停电时,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力争迅速恢复供电。
8.对全路牵引供电、水电设备故障,各种原因的跳闸及弓网故障进行月、季、年度总结、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向全路通报。
/ 19 9.掌握运行图编制中“天窗”时间的安排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10.故障情况下,有权调用设备和人员组织跨局抢修。
二、铁路局(一)牵引供电
1.及时掌握牵引供电故障详细情况(时间、地点、原因、影响范围、设备损坏、抢修处理过程等),并立即上报部调度,同时督促有关部门积极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电行车。
2.指导各分局调度工作,协调各分局之间的有关调度事宜。3.审查牵引变电所跨分局越区供电方案;下达跨分局越区供电、跨分局使用移动变压器等命令,并监督实施。4.及时掌握管内重伤及以上的人身伤亡情况。
5.负责指导涉及两个及以上铁路分局的牵引供电设备故障抢修。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处理故障所需跨分局停、送电的有关事宜。
6.当外部电源非正常停电时,及时上报并与有关部门联系,迅速恢复供电。
7.掌握管内牵引供电设备的安全运行状况,定时收集供电设备及人身安全情况并及时报告铁道部调度。随时掌握设备跳闸情况、“天窗”和检修任务执行情况、汇总并按时上报有关供电报表。负责全局月、季、年度故障跳闸和弓网故障分析、总结,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 19 8.参加运行图“天窗”时间及每月停电计划的编制,掌握、分析图定“天窗”和计划停电时间的实施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9.故障情况下,有权调用管内设备和人员组织跨分局的抢修。
(二)水电
1.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上级命令和指示。
2.掌握管内客车上水站、区段站以上给水站和长距离输水管道设备的状况及安全运行情况;掌握自闭、贯通线、变配电所的设备状况及安全运行情况。
3.及时掌握影响行车的电力、给水故障详细情况(时间,地点、原因、影响范围、设备损坏、抢修处理过程等),并立即上报部调度,同时督促有关部门积极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电、供水。
4.指导各分局调度工作,协调各分局之间的有关调度事宜。5.审查自闭、电力贯通线跨分局越区供电方案;下达跨分局越区供电、跨分局使用发电车等命令,并监督实施。6.及时掌握管内重伤及以上的人身伤亡情况。
7.负责指导涉及两个及以上铁路分局的水电设备的故障抢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处理故障所需跨分局停、送电的有关事宜。
/ 19 8.当外部电源非正常停电时,及时与有关电业部门联系,力争迅速恢复供电。
9.审批发电车的跨局使用,办理发电车、电力试验车的跨局进驻和回送事宜。
10.故障情况下,有权调用管内设备和人员组织跨分局的抢修。
11.及时收集、整理关系行车的水电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和有关业务信息,进行分析、总结,并提出改进措施。12.参加运行图客车上水时间的编制。
三、铁路分局(一)牵引供电
1.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上级命令和指示。
2.直接指挥牵引供电设备的运行和故障处理、事故抢修。批准在牵引供电设备上停电作业和带电作业,正确下达倒闸和作业命令,迅速组织查找故障地点和原因,尽快组织抢修,恢复供电,最大限度地缩小故障范围,并立即通知供电段调度,同时报告铁路局调度。
3.掌握牵引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情况,电压质量、主要设备的技术状态,对防止事故的好人好事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4.遇有重伤及以上的工伤事故要详细记录事故情况并及时通知供电段调度,同时报告铁路局调度。
/ 19 5.汇总并上报各段的停电计划,根据图定“天窗”时间及铁路局、分局下达的停电计划,与行车调度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参与调度日班计划的制定,千方百计提高“天窗”时间兑现率和利用率。
6.掌握牵引变电所电源及负荷情况,按线(或区段)绘制典型负荷曲线,对经常超负荷运行的区段,要及时与行车调度联系(必要时报告主管运输的分局长),调整列车运行。
7.电气化铁路开通前应及时与电业部门及相邻分局签订调度协议,明确设备分界及调度管辖范围。
8.参与电气化工程竣工验收及涉及改变既有设备运行方式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
9.当发生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先停电后报告。
10.妥善保存事故状态下的原始资料,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分析。
11.协助供电段调度联系安排试验、测量、检修等车辆和移动变压器的运行。(二)水电
1.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上级命令和指示。
2.掌握管内变配电所、自闭、电力贯通线和客车上水站上水设备的质量状况和运行方式及安全运行状况。
/ 19 3.指挥关系行车故障的处理,掌握故障情况(时间、地点、原因、影响范围、设备损坏、抢修处理过程等),并及时上报。
4.指导各水电段调度工作,协调各水电段之间的有关调度事宜。
5.掌握管内电力、给水人员重伤及以上的工伤情况。6.办理正常计划停电、停水、施工封锁等相关事宜。7.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办理电力发电车、试验车的调动手续,督促落实其进驻和回送事宜。
8.当发生危及行车、人身、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先采取必要的措施之后再向上级报告。
9.及时收集、掌握、整理关系行车的水电设备安全运行和有关信息,进行分析总结提出改进措施。
四、供电段调度
1.贯彻执行有关制度、及时传达上级命令和有关指示,按时向上级汇报情况。
2.掌握牵引供电设备大修、维修进度及改造工程的完成情况和存在问题,并及时报告。
3.掌握牵引供电设备的运行安全情况和主要设备的质量状况。
4.当发生故障时要立即报告分局调度及有关部门和主管段长,同时协助分局调度组织抢修并做好记录。
/ 19 5.负责办理检测、化验、试验、检修车辆和移动变压器的运送手续,了解生产车辆的使用、运行和技术状态。
五、水电段调度
1.贯彻执行有关制度、及时传达上级命令和有关指示,按时向上级汇报情况。
2.掌握各给水站的工艺流程;管内电力设备的系统网络、运行方式、各变配电所整定值及相关的地方电网情况;管内水电设备能力和管理状况。
3.掌握全段水电设备的质量状态和安全运行情况、系统负荷、供水质量和供电质量,下达躲峰调荷的命令。组织水电设备安全、经济、合理运行。收集各主要站区的水电设备运行数据和动态,填写工作日志。对设备运行异常状态和问题要及时上报段长和上级水电调度,并通报段技术科、安全室。
4.凡涉及运输生产的水电设备,未经水电调度许可不得进行操作。但人身、设备安全造成威胁者除外。各单位及运行设备的停送水、电实施命令由水电调度下达。
5.根据实际工作安排,负责向分局办理水电设备的施工封锁、检修要点计划和落实手续。落实分局调度下达的作业事项,下达分局水电调度职责之外的作业命令,并组织恢复正常供水供电。
6.当发生设备故障和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主管段长和上级水电调度,积极组织水电设备的抢修,尽快恢复供水、供电。
/ 19 7.协助段长做好全段的生产调度指挥;掌握全段运输车辆的质量状态和使用情况。
8.及时收集、整理生产、安全的有关信息,上传下达为领导提供决策服务。及时掌握水电设备的运行情况,水电设备和人身安全情况,对防止事故和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突出事例,每月汇总上报一次。全段的安全情况,按月、季分析,提出改进意见。9.参加段生产、安全例会,汇报安全生产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听取各车间反映的意见,以改进水电调度工作。
第三章 各级供电、水电调度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供电、水电调度员必须明确树立为运输服务的思想,具有全局观念、指挥决策的素质和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有相应的技术理论及专业知识,掌握信息现代化操作技术,必须具有中专及以上专业文化水平。
调度员应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工作经验,必须熟悉牵引供电、水电设备的运行、检修及工程施工等工作。
第八条 调度员在上岗之前必须经过培训、实习,并考核通过后方能独立担当调度员工作。培训期不少于5个月,除学习有关规章制度和专业理论外,还应到管内牵引变电所、接触网工区、水厂、电力变、配电所、电力、给水、管道工区等处熟悉设备运行和检修等业务,经考试合格后可以聘为实习调度员,实习调度
/ 19 员在调度主任指定的调度员监护指导下,实习调度工作,在跟班实习期间发布命令和处理故障需在指定的调度员监护下进行,监护人员应对其所进行的工作负责,实习期不少于2个月,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独立担当调度员工作。调度员应定期深入管内现场调研、学习,了解设备运用状态,掌握第一手运行资料。下现场时间:部、局调度员每年累计不少于一个月、分局以下调度员由各局自定。
第九条
分局以下调度员中断调度工作一个月以上者,至少见习3个班次,经调度主任批准方可担当值班工作;中断调度工作三个月以上者至少见习7个班次,并进行安全考试,合格后经调度主任批准方可担当值班工作。
第十条 新建的电气化区段在投入运行前,应提前六个月按照定编配齐调度人员,分局调度至少提前二个月参与工程部门供电调度的值班工作,熟悉设备,为正式投入运营做好准备。
第十一条 调度员值班期间,应坚守岗位,严守机密,严禁做与值班无关的事。
第十二条 各级调度应了解和掌握:
见附表一
第十三条 调度室应光线充足、隔音、湿度适宜、通风、防尘良好。
第十四条 各级调度室必须配备带有录音装置的电话,分局调度室还应有直接呼叫管内各牵引变电所、接触网工区、关系行
/ 19 车的变配电所、客车上水站的管道工区、车站的直通电话及与有关电业部门的自动电话或直通电话。配置实施信息管理现代化所必需的设备(计算机、传真机、网络通讯设施等)。
第十五条 各级调度室均应有显示管内设备状况的模拟图或投影。分局供电调度室的模拟图应显示出牵引变电所、开闭所、分区亭、分相所、AT所的位置、容量及主接线、接触网分段,领工区、工区的位置,管辖范围等,并能正确适时地反应出变电设备和接触网设备的带电状态。分局水电调度室的模拟图或投影显示出各变、配电所的一、二次主接线;自闭、贯通线及客车上水设备的运行状态。水电段调度室的水电设备模拟图应与现场的行车设备实行同步显示,并可进行调度远控。
第十六条 各级调度室应具有的资料
见附表二(1):牵引供电部分
附表二(2):水电部分
第 十七条 各级调度应建立的原始记录,分析资料及其保存期限。见附表三
第十八条 所有原始记录均不得用铅笔填写,对长期保存的记录应使用计算机打印或钢笔填写,不得使用圆珠笔,填写要认真,字迹要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 19 各级调度的原始记录,包括远动装置的微机自动打印记录应保持完整,尤其故障过程中的各种记录更要注意保持原有状态,严禁随意撕毁或涂改,以备查用。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供电、水电调度员是牵引供电、电力、给水系统运行、操作、故障处理等调度命令的唯一发布人,所有运行、检修人员必须服从值班调度的指挥。各级领导发布的命令、指示等凡涉及调度的职权者均应通过调度下达。调度信息是领导决策的重要依据,必须及时、准确,严禁迟报、漏报甚至瞒报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条 调度员在发布命令和通话时应口齿清楚、简练、使用标准术语,用语准确,讲普通话,在发布命令和通知时应先将命令和通知的内容填写在相应记录中,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出,每个命令必须有编号和批准时间,否则无效。调度员向一个受令人同时只能发布一个命令,该命令完成后方可发布第二个命令,当发布的命令因故不能执行完毕时,应注明原因,立即消除该命令,但不得涂改并及时报告调度主任。
第二十一条 使用远动装置的调度台,操作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制度。
/ 19 第二十二条 调度命令发布后,受令人若对命令有疑问应向值班调度员提出,弄清命令内容后方可执行,受令人若对调度命令持不同意见,可以向发令人提出,若发令人仍坚持执行时,受令人必须执行。如执行该项命令将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受令人有权拒绝执行,但应立即向调度员和主管领导说明理由,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二十三条 属各级调度管辖的供电设备,没有值班调度员的命令,不得改变原运行状态,遇有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紧急情况可不经值班调度员同意先断开有关断路器和隔离开关,但操作后应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恢复供电时则必须有调度命令。
调度命令:见附表四
第二十四条 交班人员应在下班前30分钟做好准备,填好交接班记录,记清应交接的事项,如运行设备的变化,故障情况及运行和检修班组的申请和要求、图纸、资料、通话工具的变更等。
第二十五条 交接班时,交班人员根据各级调度的职责应向接班人员交清下列有关事项:
1.尚未结束的作业,作业组要令人姓名、作业地点和内容、恢复供电、供水时应注意的事项。
2.与接班人员共同核对模拟图,应与实际运行方式相符。3.设备缺陷及其处理情况。
4.设备运行方式的变更情况、原因及注意事项。
/ 19 5.故障处理情况,应将当班期间的情况详细记录清楚,必要时可绘图说明。
6.对照交接班记录向接班人员逐条说明,对遗留工作应详细交清,对接班人员提出的疑问应解释清楚,否则接班人员有权拒绝接班。
第二十六条 接班人员应按规定提前15分钟到班,做好下列工作:
1.阅读值班日志,至少阅读两个班次的日志。2,核对模拟、投影图,掌握设备运行状态。
3.分局调度员还应查阅接触网、牵引变电所、电力变、配电所、自闭(贯通)线、客车上水作业命令及倒闸记录,掌握接班后的倒闸和作业情况。
4.水电段调度应查阅核对上一班次的作业命令和倒闸纪录,掌握接班后的作业和倒闸情况。
第二十七条 交接班手续完毕后由接班调度员签字,此后值班工作由接班者负责,在签字前班中工作均由交班者负责。接班调度员末到班,交班调度员应继续执行调度任务并报告调度主任。
第二十八条 调度员接班后,应了解下一级调度的工作情况,分局调度应了解管内各牵引变电所、接触网工区、开闭所、有人值班的分区亭、AT所值班人员情况,核对时钟。
/ 19 第二十九条
正在进行操作和处理故障时,不得交接班,只有在故障处理告一段落并有详细记录时方可进行交接班。
第三十条 每日18:00—21:00铁路局调度向铁道部调度报告:当日18点前24小时内情况;6:00—7:30报告:夜间发生的主要故障。报告内容及要求详见附表五、六。
附表五(1):供电调度交班日志及填报说明。
附表五(2):水电调度交班日志。
附表六:供电、水电故障速报表。
第三十一条
对影响行车的较大故障(断线、断杆、弓网故障等)报告应分三阶段进行:
(1)故障发生后立即报告并保持联系,以便随时补充告故障抢修、处理情况。并填写事故速报。
(2)追踪调查、了解故障原因,12小时内报告初步结论。(3)落实责任,24小时内以电传或网络传输方式,填报故障详细情况及责任落实情况。(特殊情况三天之内必须报告)。
第三十二条 铁道部当班调度员每日交班会,在交班会上应报告:
1.铁道部供电、水电调度日志的全部内容。2.供电、水电速报表的全部内容。3.第三十一条信息反馈情况。
第三十三条 铁路局内各级调度逐级上报的时间和内容等由路局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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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计划停电、停水与故障处理
第三十四条 凡涉及供电、水电调度权限的停电、停水作业,必须有供电、水电调度发布作业命令,方准进行作业。1.对牵引供电设备的计划性停电,应由接触网工区、牵引变电所、开闭所、分区亭、AT所的值班人员(无人值班的所、亭可由检修班组)于作业前一天向分局调度提报停电计划。具体申报程序由各局制定。分局调度将停电作业计划进行综合安排,确定拟停电的区段及时间,与行车调度共同研究按计划兑现,并在作业前2小时通知作业组。
2.凡涉及行车的计划停电、停水作业,按分局的规定报批,分局权限外的由分局报路局审批。涉及行车的临时停电、停水作业,水电段按上级批准的电报由调度组织实施。
3.当遇有危及人身、行车和供电安全的故障需立即进行停电作业时,可随时向供电、水电调度申请停电作业命令。
第三十五条
大修、改造、科研项目的施工应由上级部门批准后,并在作业3天以前向分局调度报送安全组织措施。
第三十六条 接触网的停电计划,应指明作业地点和内容、停电范围、封锁区段、工作领导人姓名以及与其相距较近的其它导线的运行状态,若该作业在站区,还应指明调车机不能通过的线路和道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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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需纳入铁路局或分局的月施工计划,其停电计划各局自行制定申请程序。
第三十八条 供电段应将年、季、月供电检修计划中与调度有关部分报分局调度。
第三十九条
设备检修完毕,作业组要令人应向供电调度汇报工作情况及设备状态。
第四十条
当进行停电、停水作业时,遇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完成者,要令人应提前15分钟向分局调度申请延长停电时间,调度同意后方可延长作业时间,未径同意不得擅自消令。
第四十一条 遇有牵引供电、信号供电、客车上水系统发生故障影响运输时,调度员要迅速组织查找原因、处理故障,并立即上报上级调度,同时通知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相关的供电段、水电段。对于设备损坏严重、影响行车时间较长或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铁路局调度要立即报告机务处和铁道部调度。
第四十二条 对接触网跳闸,可对跳闸重合失败的停电区段进行强送电,最多连续2次,2次强送失败则必须查明原因并处理后方准再次送电。
第四十三条 故障抢修时,值班调度与行车调度密切配合,掌握供电、供水和行车两方面的具体情况,及时下达抢修命令,尽快恢复供电、供水。
第四十四条 遇有危及人身、设备、行车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调度员可发布口头命令进行单项操作(不超过3个倒闸步骤),口
/ 19 头命令必须经受令人复诵,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并做好记录(记录发令人和受令人的姓名、命令内容和发布时间)。
第四十五条
在故障情况下,分局及以上调度有权调动管内所有所属交通工具、材料、人员等,用于故障和事故抢修。
第四十六条 在抢修作业中,抢修人员要指定专人与分局调度时刻保持联系,抢修完毕后应将事故概况、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尚须继续处理的项目及时报告分局调度。分局调度应及时整理,逐级上报。
第四十七条 故障抢修中的原始记录(领导指示、调度命令、现场情况的录音、录像等),待故障调查处理后一个月方准消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适用于铁路运营部门。各局可按本规则规定的原则,制定相应的细则并报上级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铁道部运输局。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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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铁路运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铁路货车是铁路运输的重要装备。铁路货车运用维修(以下简称:货车运用)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的重要环节做好货车运用工作,是保证铁路行车安全,完成铁路运输任务的基础保障。为深入实践“高标准,讲科学,不懈怠”要求,满足铁路运输提速、重载需要,适应铁路货车新技术发展,统一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规范货车运用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及铁路货车专业技术管理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我国铁路货车运用工作由铁道部集中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技术标准要求,并执行铁道部统一技术政策。铁路货车原则上实行无固定配属管理,全国运行,安全实行区段负责制,质量实行追溯负责制。铁路局、车辆段必须树立全局观念,确保铁路货车“用、管、修”的协调一致。
第三条
货车运用工作的工作指导方针是: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坚持主动发现和及时处理铁路货车故障,积极应用先进的检查、检测和修理技术,不断优化列检布局,推进列检作业方式变革,全面采用科学管理手段,加强安全基础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实现“布局合理、防范有力、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素质过硬、安全稳定”的货车运用工作目标。第四条
货车运用工作实行铁道部、铁路局、车辆段三级管理,依据货车运用工作指导方针,明确铁路局和车辆段管理职能和工作标准,按照“逐级负责、领导负责、专业负责、分工负责、岗位负责”的要求,实施严格的管理和考核机制,提升货车运用管理水平,确保运输安全。
第五条
货车运用工作应树立“以科技保安全,以创新促管理”的理念,利用信息网络、人工智能、自动检查检测、网络视频等现代化技术,推进列车技术检查自动化‘制动机试验智能化、故障修理专业化、安全管理科学化、质量监控网络化、作业条件规范化,不断促进列检作业方式变革,提升货车运用管理、列检生产指挥、列车技术质量管理的现代化水平,满足装备现代化对货车运用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实现货车运用工作的全面突破和创新。第六条
货车运用工作必须适应直达列车大量开行、机车长交路、路企直通运输、战略装卸车点建设及重载、提速、货运专线、客货共线和客运专线开行货物列车等运输组织变化,全面加强劳动组织、列检布局、作业方式、作业条件、人员素质、及铁路货车安全规范系统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货车运用车间是车辆段的主要生产车间,管辖一个或几个货车运用作业场,并负责铁路货车安全防范系统探测站运用管理工作。货车运用作业场包括:列车技术检查修理作业场(以下简称:列检作业场)、装卸检修作业场、技术交接作业场、国境站技术交接作业场、整备作业场、站修作业场。货车运用作业场的设置、撤销和变更须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其单位编码由铁道部统一编制颁发。站修作业场的技术管理按《铁路货车站修规程》执行。第八条
列检作业场的布局须满足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的需要,在编组站的车场及相应的区段站和中间站,根据列车运行图中的编制的到达解体列车(以下简称:到达列车)、编组始发列车(以下简称:始发列车)、中转列车的数量,同时按照路企直通运输、战略装卸车点、机车交路、运行工况、列检安全保证距离和铁路货车技术状态等合理设置。
第九条
列检作业场的列车技术作业包括列车技术检查、列车自动制动机性能试验(以下简称:列车制动机试验)、铁路货车故障处置和修理(以下简称:铁路货车故障处理)等。列车技术检查作业方式分为:动态检查、人工检查、人机分工检查等。动态检查作业方式是动态检车员利用铁路货车安全防范系统进行的列车不停车技术检查,负责范围是铁路货车安全防范系统检查检测铁路货车配件时的可探测、可视部位;人工检查作业方式是现场检车员在作业线路上进行的列车停车技术检查,负责范围是现场检车员按规定的检查范围、质量标准、作业过程和位置检查铁路货车配件的可视部位;人机分工检查作业方式是以动态检查为主,人工检查为辅的列车技术检查,人工检查是对动态检查范围的补充。列检作业场列车技术检查作业方式的变化和调整须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
按照“强化两端、优化中间、把主干线入口关”的原则进行列检作业布局,全面强化路网性、区域性、编组站的特级列检作业场及处在500km左右的列检安全保证距离位置上的和编组作业量较大、大量装卸货物车站的一级列检作业场的列车技术作业能力,确保货车运用质量全面达标;逐步优化处在列车运行间隔500km左右列检安全保证距离区段内的一级、二级列检作业场的中转列车作业方式、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利用货车安全防范系统对直通货物列车进行通过作业,确保运输畅通高效;严格把住各支线进入干线的列车技术质量,在进入干线入口前的第一个列检作业场按照“全面检全面修”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进行停车技术作业,确保铁路货车进入干线后的运行安全。
第十一条
按照“到达打基础、始发看重点、中转保畅通”的列车技术作业要求,强化到达作业发现故障和处理故障的能力,为始发作业打好列车技术质量基础,确保始发作业和中转作业中不因到达作业漏检漏修影响运输秩序和运输安全。在到达作业的基础上明确始发作业重点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提高中转作业列车队快速修理能力,保证列车安全正点和运输畅通高效。第十二条 铁路货车故障处理能力是列车技术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铁路货车技术的发展和列检作业方式的变革,持续强化特级列检作业场及处在500km左右列检安全保证距离位置上的一级列检作业场的铁路货车故障处理能力,重点推进其他货车运用作业场的铁路货车故障处理能力建设,规范故障处理的劳动组织、工具及机具、质量控制和修理标准及范围,检查、修理并重,全面满足实时快速处理故障的需要,适应列车提速重载对货车运用质量提出的更高标准的要求。
列检作业场对列车技术作业中发现须摘车施修的技术状态不良车(含铁路交通事故和铁路行车设备故障造成的破损铁路货车)、定检到(过)期车,必须扣送至具备相应检修资质和能力的站修作业场、车辆段或车辆工厂施修。
第十三条 火车运用的主要工作:
1、负责货物列车技术检查和列车制动机试验,按规定发现铁路货车故障,并按规定彻底处理,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列车技术质量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
2、负责顶检到(过)期车、技术状态不良车(含沿途发生故障的铁路货车)及事故车的扣送工作。
3、负责铁路货车安全防范系统的日常运用和日常管理
4、负责翻车机翻前翻后、散装货物解冻库(以下称:解冻库)解冻后的铁路货车及铁路货车装前卸后的技术检查和故障处理,进出厂矿、港口和地方、合资、专用、临管铁路等企业的铁路货车的技术交接和故障处理。
5、负责国际联运货物列车的技术交接,企业自备铁路货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技术检查及运用管理,备用基地的铁路货车备用及解除备用的技术检查和故障处理
6、负责固定配属管理的专用铁路货车的整备工作
7、负责运用铁路货车技术质量的分析、评价和管理,组织交接口和场际间货物列车技术质量监控;负责新造车、定检车和铁路货车主要配件的质量监督和反馈。
8、负责爱护铁路货车(以下简称:爱车)工作,组织爱车宣传和“爱车周”活动,指导、监督和检查铁路货车的使用,制止损坏铁路货车的行为,负责损坏铁路货车的赔偿和管理。
9、按规定监督指导地方、合资、专用和工程临管铁路的货车运用工作,负责铁路货车安全监督管理
10、参加相关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和事故救援,负责铁路货车交通事故的处理和管理,负责管理铁路火车行车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和管理。
11、按规定负责铁路货车新车型、新技术、新型配件运用考研的相关工作。
12、按规定负责特种运输列车的技术检查及列车添乘等工作。
13、铁道部规定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货车运用工作各级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动态检车员、现场检车员、列检值班检车员(以下简称:列检值班员)、列检工长等一线生产人员需具备铁路货车运用的基本知识和实做技能,经任职资格培训和技能鉴定,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货车运用其他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培训、技能鉴定和持证上岗要求由铁路局规定。
第十五条 货车运用作业场安装在线路上的设备应经铁道部批准后方可试用、使用。使用的设备须选用经铁道部定型的产品,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应进行运用验收,运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货车运用作业场设备的日常使用由货车运用车间负责,设备管理、定期检修和故障抢修由设备车间或动态检测设备车间负责。已投入使用的设备应按照规定不断升级改进。
第十六条 货车运用作业场使用和储备的材料配件,由车辆段的材料部门负责供应。所使用的配件须具有生产资质单位制造或修理,符合段修及以上标准,并经检查验收合格,有效期符合规定的产品。安装使用前需检查确认其技术状态良好,符合要求。第十七条 运用考验的新车型、新技术和新型配件,须按照铁道部规定的检查范围、质量标准及配件故障处理等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自备铁路货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应在具备铁路货车检查条件的线路,按规定进行过轨技术检查,检查合格后填发相应的过轨技术检查合格证。不符合铁道部相关规定的自备铁路货车和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不办理过轨技术检查
第十九条 既有线路和新建、改建的线路,须按运输组织和铁路货车运用安全的需要,设置货车运用作业场和铁路货车安全防范系统。
第二十条 凡规定铁路局制定的标准、办法,均不得低于本规程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并保证运输安全。凡执行本规程的过程中,遇有本规程的规定不明确、无具体要求或与现场实际情况有出入时,由铁路局车辆处组织车辆段进行研究,在保证运输安全且不低于本规程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前提下,实事求是的予以解决,并逐级报铁道部。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是货车运用工作的主要依据。国家铁路(以下简称:国铁)及地方铁路、合资铁路、专用铁路、企业专用线和工程临管线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货车运用工作,均需执行本规程。
第二十二条 自本规程实施之日起,前发规程、规则、文件、电报及技术标准与本规程相关内容有抵触时,均以本规程为准。本规程由铁道部负责解释、修改。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23条 货车运用作业场按规定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对货物列车或铁路货车进行技术作业后,须保证铁路火车相应部位的质量标准符合规定,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安全运行到下一个负责检查该部位的货车运用作业场,承担相应的安全与质量责任。
第24条 列检作业场按规定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进行技术作业后发出的列车,停车技术作业的安全保证距离原则上应为500km左右。高原、重载及长交路等运输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列车,根据运输组织、线路情况、铁路货车技术状态及列检作业布局,按照铁路局的规定确定相应的安全保证距离。
第25条 列检作业场须具备列车技术作业、生产组织、安全防护、配件储备等必须条件。按照“以列定组、以辆定人”的原则,配齐作业组数、作业人员,作业线路间需地面硬化,并有灯桥(灯塔)照明设施,配备铁路火车安全防范系统、微控制动机地面试验和监测装置、集控联锁安全防护脱轨装置、列检作业信息发布采集装置、铁路货车故障修理机具、作业线路工具材料分存箱和铁路火车技术管理信息系统(HMIS)运用子系统的列车技术作业管理平台等,满足列车技术作业和列车运行安全的需要。
第26条 列检作业场须按规定的作业性质、作业方式、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进行列车技术作业,积极组织在列车或车列(以下简称列车队)中修理,减少摘车修;充分利用列车技术作业时间(以下简称技检时间),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列车技术作业,并保证发出的列车符合规定得质量标准、铁路局须在列车运行图中明确规定列检作业场的列车技术作业方案,对无列检作业场的车站始发列车应安排在途径第一个列检作业场进行列车技术作业。
第27条 货车运用作业场需积极利用专用修理机具在列车队中进行修理,修理后须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对符合摘车临修的铁路货车故障应扣入站修作业场进行修理。铁路货车因故障在沿途车站甩车时,应启动沿途铁路火车故障应急处理预案,制定就地抢修或回送修理方案。
需设置铁路火车运用故障诊断指导组,以工人技师为主及列检作业场的管理、技术人员等组成,充分利用铁路火车安全防范系统及信息化手段,对管辖范围内的车辆故障进行及时的诊断、处置指导及处置结果的确认。
第四章技术作业标准 列检作业场
第65条 列车技术作业按性质不同分为:到达作业、始发作业、中转作业、通过作业。
1、到达作业:列检作业场在车站对到达列车进行的列车技术作业。
2、始发作业:列检作业场在车站对始发列车进行的列车技术作业。
3、中转作业:列检作业场在车站对停车中转列车进行的列车技术作业,中转列车范围:有调中转列车和无调中转列车。⑴有调中转列车:在该车站进行部分改编作业的列车 ⑵无调中转列车:在该车站不进行改编作业的列车。
4、通过作业:列检作业场对不停车中专列车或在本站只进行更换机车乘务员、换挂机车的无调中转列车,利用TFDS等铁路货车安全防范系统进行列车检查作业。
第66条 列检作业场的到达、始发、中转、通过作业,需按以下作业方式进行:
1、到达作业:列检作业场到达作业实行人机分工检查或人工检查作业方式,执行“全面修全面检”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
2、始发作业:列检作业场始发作业实行人工检查作业方式。铁路局可根据列检作业场所在站区的装卸作业、跳车作业、治安环境和枢纽小运转列车开行等情况,在确保始发列车达到“全面检全面修”质量标准的前提下,科学合理的制定始发作业重心和检查范围,并报铁道部备案。
3、中转作业:
1)特级列检作业场实行人机分工检查或人工检查作业方式,执行“全面检全面修”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
2)处在500km作业列检安全保证距离位置上的一级列检作业场,实行人机分工检查或人工检查作业方式,执行“全面检全面修”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 3)处在500km作业列检安全保证区段内的一级列检作业场及二级列检作业场,有调中转作业中未摘解的铁路货车及无调中转作业,实行动态检查或人工检查作业方式,动态检查执行“TFDS动态检查”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人工检查执行“全面检全面修”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处在500km作业列检安全保证区段内的一级列检作业场有调中转作业中摘解的铁路货车,实行人机分工检查或人工检查作业方式,执行“全面检全面修”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铁路局可根据列检作业场所在站区的装卸作业、调车作业、治安环境及枢纽小运转列车的开行等情况,在确保有调中转作业加挂铁路货车达到“全面检全面修”质量标准的前提下,科学合理的制定加挂铁路货车重点检查范围,并报铁道部备案。
4)通过作业:实行动态检查,执行“TFDS动态检查”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二级列检作业场所在车站的到达、始发及有调中转列车,可由铁路局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根据运输需要、列检作业布局、列检安全保证距离及作业量等确定列车的人工检查作业地点。
第一章铁路车辆基本知识
一、铁道车辆的组成和分类 1.铁道车辆的组成 车辆有以下五部分组成:
车体:是装载货物、整备品的部分,是安装与连接其他四个部分的基础。车体有低架、视需要添加端墙、侧墙及车顶。底架由各种纵向梁、辅助梁和地板组成。
走行部:一般称作转向架,是能相对车体回转的一种走行装置。承载车体的自重和载重,由机车牵引。转向架一般由构架(侧架)、轮对轴箱油润滑装置、摇枕弹簧减振装置、基础制动装置等组成,现在货车车辆一般有两台二轴转向架组成。
车钩缓冲装置:是将机车和车辆或车辆与车辆间互相连接、传递纵向牵引力及缓和列车运行中冲击力的装置。由车钩、缓冲器、解钩装置及附属配件组成,安装在车体底架两端。
制动装置:是车辆上起制动作用的零部件组成的一整套机构。是保证高速运行中的列车能按需要实现减速或在规定距离内实现停车及防止静止的车辆溜走。有空气制动机、电空制动机。人力制动机和基础制动机(盘形制动)装置组成。2.铁道车辆的分类
通用货车:敞车、棚车、平车。
专用货车:罐车(上卸式、下卸式)、保温车、煤车、矿石车、砂石车、长大货物车、通风车、家畜车、水泥车(上有舱孔,下有漏斗式底开门)、活鱼车、集装箱车、漏斗车、毒品车、守车。
特种货车:救援车、检衡车、发电车、除雪车。
二、车辆标记 C62B 中B代表材质,N17a中a代表结构。车辆制造序号:棚车(3000000~3499999)敞车(4000000~4899999)平车(5000000~5099999)罐车(6000000~6309999)水泥车(8040000~8059999)
三、运用标记
车辆长度(全长):车两端车钩在闭锁位置时两锁舌内侧面之间的距离。换长:车辆长度除以标准长度(11m)所得之值。空车摘车修标记:Z02.4.8哈,重车摘车修标记:02.5.12绥
车钩中心线:车钩钩舌外侧及钩头两侧,在钩身横截面高度二分之一处用白色油漆涂打一宽度为5mm水平直线。
四、铁路限界
1.机车车辆限界(3400mm)轨距(1435mm)建筑物接近限界(水平4880mm、竖直5500mm)车辆上下振动限界(12mm)机车车辆高度限界(4800mm)
第三篇:铁路供电、水电调度规则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运输局
运装设水[202_]
号
关于发布《铁路供电、水电调度规则》的通知
各铁路局:
为了适应铁路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加强牵引供电、水电系统的运行调度管理,特制定《铁路、水电调度规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要求各铁路局认真学习,制定细则,贯彻落实,执行当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报部。
铁道部运输局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供电、水电调度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供电、水电调度室铁路运输调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牵引供电、水电设备运行、事故抢修的指挥中心,是铁路安全供电、供水的信息中心。
供电、水电调度员的主要任务是:正确组织牵引供电、水电系统的运行,与行车各有关工种调度密切配合、控制安全动态、应急处理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缩小事故范围,减少事故损失,迅速恢复供电、供水和行车。
第二条
供电、水电调度工作应采取计算机网络技术、远程监控和先进的管理手段,逐步实现调度管理的信息化和自动化。
第三条
为统一全路供电、水电调度管理,充分发挥调度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范围
第四条
供电、水电调度系统由铁道部、铁路局(含集团公司,下同)、铁路分局(含总公司,下同)和供电、水电段调 度组成,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各级供电调度、水电调度在工作上接受上级调度和同级供电、水电管理机构的领导或指导。
第五条
部、局、分局、段应设供电、水电调度,其调度台的设置、人员配备、班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六条
各级供电、水电调度的职责范围
一、铁道部
1.了解全路牵引供电设备、自闭、电力贯通线及其变、配电所和主要客车上水站上水设备的安全运行状况。
2.及时掌握牵引供电、影响行车的电力和给水故障情况。尽快查明原因,督促有关部门积极组织抢修,恢复。
3.指导各局调度工作,协调各局之间的有关调度事宜。4.审查牵引变电所、自闭、电力贯通线跨局供电方案;下达跨局供电、跨局使用发电车、移动变压器等命令,并监督实施。
5.及时掌握牵引供电、电力、给水人员重伤及以上的工伤情况。
6.负责指导涉及两个及以上铁路局的牵引供电、信号供电设备故障抢修。会同有关部门解决抢修或处理故障所需跨局停、送电的有关事宜。
7.当外部电源非正常停电时,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力争迅速恢复供电。8.对全路牵引供电、水电设备故障,各种原因的跳闸及弓网设备进行月、季、总结、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向全路通报。
9.掌握运行图编制中“天窗”事件的安排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10.故障情况下,有权调用设备和人员组织跨局抢修。
二、铁路局
(一)牵引供电
1.及时掌握牵引供电故障详细情况(时间、地点、原因、影响范围、设备损坏、抢修处理过程等),并立即上报部调度,同时督促有关部门积极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电行车。
2.指导各分局调度工作,协调各分局之间的有关调度事宜。3.审查牵引变电所跨分局越区供电方案;下达跨分局越区供电、跨分局使用移动变压器等命令,并监督实施。
4.及时掌握管内重伤及以上的人身伤亡情况。
5.负责指导涉及两个及以上铁路分局的牵引供电设备故障抢修。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处理故障所需跨分局停、送电的有关事宜。
6.当外部电源非正常停电时,及时上报并与有关部门联系,迅速恢复供电。
7.掌握管内牵引供电设备的安全运行状况,定时收集供电设备及人身安全情况并及时报告铁道部调度。随时掌握设备跳闸 情况、“天窗”和检修任务执行情况、汇总并按时上报有关供电报表。负责全局月、季、故障跳闸和弓网故障分析、总结,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8.参加运行图“天窗”时间及每月停电计划的编制,掌握、分析图定“天窗”和计划停电时间的实施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9.故障情况下,有权调用管内设备和人员组织跨分局的抢修。
(二)水电
1.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上级命令和指示。
2.掌握管内客车上水站、区段站以上给水站和长距离输水管道设备的状况及安全运行情况;掌握自闭、贯通线、变配电所的设备状况及安全运行情况。
3.及时掌握影响行车的电力、给水故障详细情况(时间、地点、原因、影响范围、设备损坏、抢修处理过程等),并立即上报部调度,同时督促有关部门积极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电、供水。
4.指导各分局调度工作,协调各分局之间的有关调度事宜。5.审查自闭、电力贯通线跨分局越区供电方案;下达跨分局越区供电、跨分局使用发电车等命令,并监督实施。
6.及时掌握管内重伤及以上的人身伤亡情况。
7.负责指导涉及两个及以上铁路分局的水电设备的故障抢 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处理故障所需跨分局停、送电的有关事宜。
8.当外部电源非正常停电时,及时与有关电业部门联系,力争迅速恢复供电。
9.审批发电车的跨局使用,办理发电车、电力试验车的跨局进驻和回送事宜。
10.故障情况下,有权调用管内设备和人员组织跨分局的抢修。
11.及时收集、处理关系行车的水电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和有关业务信息,进行分析、总结,并提出改进措施。
12.参加运行图客车上水时间的编制。
三、铁路分局
(一)牵引供电
1.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上级命令和指示。
2.直接指挥牵引供电设备的运行和故障处理、事故抢修。批准在牵引供电设备上停电作业和带电作业,正确下达倒闸和作业命令,迅速组织查找故障地点和原因,尽快组织抢修,恢复供电,最大限度的缩小故障范围,并立即通知供电段调度,同时报告铁路局调度。
3.掌握牵引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情况,电压质量、主要设备的技术状态,对防止事故的好人好事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4.遇有重伤及以上的工伤事故要详细记录事故情况并及时 通知供电段调度,同时报告铁路局调度。
5.汇总并上报各段的停电计划,根据图定“天窗”时间及铁路局、分局下达的停电计划,与行车调度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参与调度日班计划的制定,千方百计提高“天窗”时间兑现率和利用率。
6.掌握牵引变电所电源及负荷情况,接线(或区段)绘制典型负荷曲线,对经常超负荷运行的区段,要及时与行车调度联系(必要时报告主管运输的分局长),调整列车运行。
7.电气化铁路开通前应及时与电业部门及相邻分局签订调度协议,明确设备分界及调度管辖范围。
8.参与电气化工程竣工验收及涉及改变既有设备运行方式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
9.当发生危机人身、设备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先停电后报告。
10.妥善保存事故状态下的原始资料,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分析。
11.协助供电段调度联系安排实验、测量、检修等车辆和移动变压器的运行。
(二)水电
1.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上级命令和指示。
2.掌握管内变配电所、自闭、电力贯通线和客车上水站上水设备的质量状况和运行方式及安全运行状况。3.指挥关系行车故障的处理,掌握故障情况(时间、地点、原因、影响范围、设备损坏、抢修处理过程等),并及时上报。
4.指导个水电段调度工作,协调各水电段之间的有关调度事宜。
5.掌握管内电力、给水人员重伤以上的工伤情况。6.办理正常计划停电、停水、施工封锁等有关事宜。7.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办理电力发电车、实验车的调动手续,督促落实其进驻和回送事宜。
8.当发生危机行车、人身、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先采取必要的措施之后再向上级报告。
9.及时收集、掌握、整理关系行车的水电设备安全运行和有关信息,进行分析总结提出改进措施。
四、供电段调度
1.贯彻执行有关制度、及时传达上级命令和有关指示,按时向上级汇报情况。
2.掌握牵引供电设备大修、维修进度及改造工程的完成情况和存在问题,并及时报告。
3.掌握牵引供电设备的运行安全情况和主要设备的质量状况。
4.当发生故障时要立即报告分局调度及有关部门和主管段长,同时协助分局调度组织抢修并做好记录。
5.负责办理监测、化验、试验、检修车辆和移动变压器的 运送手续,了解生产车辆的使用、运行和技术状态。
五、水电段调度
1.贯彻执行有关制度、及时传达上级命令和有关指示,按时向上级汇报情况。
2.掌握各给水站的工艺流程;管内电力设备的系统网络、运行方式、各变配电所整定值及相关的地方电网情况;管内水电设备能力和管理状态。
3.掌握全段水电设备的质量状态和安全运行情况、系统负荷、给水质量和供电质量,下达躲峰调荷的命令。组织水电设备安全、经济、合理运行。收集各主要站区的水电设备运行数据和动态,填写工作日志。对设备运行异常状态和问题要及时上报段长和上级水电调度,并通报段技术科、安全室。
4、凡涉及运输生产的水电设备,未经水电调度许可不得进行操作。但人身、设备安全造成威胁者除外。各单位及运行设备的停送水、电实施命令由水电调度下达。
5.根据实际工作安排,负责向分局办理水电设备的施工封锁、检修要点计划和落实手续。落实分局调度下达的作业事项,下达分局水电调度职责之外的作业命令,并组织恢复正常供水供电。
6.当发生设备故障和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主管段长和上级水电调度,积极组织水电设备的抢修,尽快恢复供水、供电。
7.协助段长做好全段的生产调度指挥;掌握全段运输车辆 的质量状态和使用情况。
8.积极收集、整理生产、安全的有关信息,上传下达为领导提供决策服务。及时掌握水电设备的运行情况,水电设备和人人安全情况,对防止事故和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突出事例,每月汇总上报一次。全段的安全情况,按月、季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9.参加段生产、安全例会,汇报安全生产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听取各车间反映的意见,以改进水电调度工作。
第三章
各级供电、水电调度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供电、水电调度员必须明确树立为运输服务的思想,具有全局观念、指挥决策的素质和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有相应的技术理论及专业知识,掌握信息现代化操作技术,必要具有中专及以上专业文化水平。
调度员应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工作经验,必须熟悉牵引供电、水电设备的运行、检修及工程施工等工作。
第八条
调度员在上岗之前必须经过培训、实习,并考核通过后方能独立担当调度员工作。培训期不少于5个月,除学习有关规章制度和专业理论外,还应到管内牵引变电所、接触网工区、水厂、电力变、配电所、电力、给水、管道工区等处熟悉设备运行和检修等业务,经考试合格后可以聘为实习调度员,实习调度员在调度主任指定的调度员监护指导下,实习调度工作,在跟班实习期间发布命令和处理故障需在制定的调度员监护下进行,监护人员应对其所进行的工作负责,实习期不少于2个月,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独立担当调度员工作。调度员应定期深入管内现场调研、学习,了解设备运用状态,掌握第一手运行资料。下现场时间:部、局调度员每年累计不少于一个月、分局以下调度员由各局自定。
第九条
分局以下调度员中断调度工作一个月以上者,至少见习3个班次,经调度主任批准方可担当值班工作;中断调度工作三个月以上者至少见习7个班次,并进行安全考试,合格后经调度主任批准方可担当值班工作。
第十条
新建的电气化区段在投入运行前,应提前六个月按照定编配齐调度人员,分局调度至少提前二个月参与工程部门供电调度的值班工作,熟悉设备,为正式投入运营做好准备。
第十一条
调度员值班期间,应坚守岗位,严守机密,严禁做与值班无关的事。
第十二条
各级调度应了解和掌握: 见附表一
第十三条
调度室应光线充足、隔音、湿度适宜、通风、防尘良好。
第十四条
各级调度室必须配备带有录音装置的电话,分局调度室还应由直接呼叫管内各牵引变电所、接触网工区、关系行 车的变配电所、客车上水站的管道工区、车站的直通电话及与有关电业部门的自动电话或直通电话。配置实施信息管理现代化所必需的设备(计算机、传真机、网络通讯设施等)。
第十五条
各级调度室均应有显示管内设备状况的模拟图或投影。分局供电调度室的模拟图应显示牵引变电所、开闭所、分区亭、分相所、AT所的位置、容量及主接线、接触网分段,领工区、工区的位置,管辖范围等,并能正确适时地反映出变电设备和接触网设备的带电状态。分局水电调度室的模拟图或投影显示出各变、配电所的一、二次主接线;自闭、贯通线及客车上水设备的运行状态。水电段调度室的水电设备模拟图应与现场行车设备实行同步显示,并可进行调度远控。
第十六条
各级调度室内应具有的资料 见附表二(1):牵引供电部分 附表二(2):水电部分
第十七条
各级调度应建立的原始记录,分析资料及其保存期限。
见附表三
第十八条
所有原始记录均不得用铅笔填写,对长期保存的记录应使用计算机打印或钢笔填写,不得使用圆珠笔,填写要认真,字迹要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各级调度的原始记录,包括远动装置的微机自动打印记录应保持完整,尤其故障过程中的各种记录更要注意保持原有状态,严禁随意撕毁或涂改,以备查用。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供电、水电调度员是牵引供电、电力、给水系统运行、操作、故障处理等调度命令的唯一发布人,所有运行、检修人员必须服从值班调度的指挥。各级领导发布的命令、指示等凡涉及调度的职权者均应通过调度下达。调度信息是领导决策的重要依据,必须及时、准确,严禁迟报、漏报甚至瞒报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条
调度员在发布命令和通话时应口齿清楚、简练、使用标准术语,用语准确,讲普通话,在发布命令和通知时应先将命令和通知的内容填写在相应记录中,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出,每个命令必须有编号和批准时间,否则无效。调度员向一个命令人同时只能发布一个命令,该命令完成后方可发布第二个命令,当发布的命令因故不能执行完毕时,应注明原因,立即消除该命令,但不得涂改并及时报告调度主任。
第二十一条
使用远动装置的调度台,操作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制度。
第二十二条
调度命令发布后,受令人若对命令由疑问应向值班调度员提出,弄清命令内容后方可执行,受令人若对调度命令持不同意见,可以向发令人提出,若发令人仍坚持执行时,受 令人必须执行。如执行该项命令将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受令人有权拒绝执行,但应立即向调度员和主管领导说明理由,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二十三条
属各级调度管辖的供电设备,没有值班调度员的命令,不得改变原运行状态,遇有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紧急情况可不经值班调度员同意先断开有关断路器和隔离开关,但操作后应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恢复供电时则必须由调度命令。
调度命令:见附表四
第二十四条
交班人员应在下班前30分钟做好准备,填好交接班记录,记清应交接的事项,如运行设备的变化,故障情况及运行和检修班组的申请和要求、图纸、资料、通话工具的变更等。
第二十五条
交接班时,交班人员根据各级调度的职责应向接班人员交清下列有关事项: 1.尚未结束的作业,作业组要令人姓名、作业地点和内容、恢复供电、供水时应注意的事项。
2.与接班人员共同核对模拟图,应与实际运行方式相符。3.设备缺陷及其处理情况。
4.设备运行方式的变更情况、原因及注意事项。
5.故障处理情况,应将当班期间的情况详细记录清楚,必要时可绘图说明。
6.对照交接班记录向接班人员逐条说明,对遗留工作应详 细交清,对接班人员提出的疑问应解释清楚,否则接班人员有权拒绝接班。
第二十六条
接班人员应按规定提前15分钟到班,做好下列工作:
1.阅读值班日志,至少阅读两个班次的日志。2.核对模拟、投影图,掌握设备运行状态。
3.分局调度员还应查阅接触网、牵引变电所、电力变、配电所、自闭(贯通)线、客车上水作业命令及倒闸记录,掌握接班后的倒闸和作业情况。
4.水电段调度应查阅核对上一班次的作业命令和倒闸记录,掌握接班后的作业和倒闸情况。
第二十七条
交接班手续完毕后由接班调度员签字,此后值班工作由接班者负责,在签字前班中工作均由交班者负责。接班调度员未到班,交班调度员应继续执行调度任务并报告调度主任。
第二十八条
调度员接班后,应了解下一级调度的工作情况,分局调度应了解管内各牵引变电所、接触网工区、开闭所、有人值班的分区亭、AT所值班人员情况,核对时钟。
第二十九条
正在进行操作和处理故障时,不得交接班,只有在故障处理告一段落并有详细记录时方可进行交接班。
第三十条
每日18:00—21:00铁路局调度向铁道部调度报告:当日18点前24小时内情况;6:00—7:30报告:夜间发生的 主要故障。报告内容及要求祥见附表五、六。
附表五(1):供电调度交班日志及填报说明。附表五(2):水电调度交班日志。附表六:供电、水电故障速报表。
第三十一条
对影响行车的较大故障(断线、断杆、弓网故障等)报告应分三个阶段进行:
(1)故障发生后立即报告并保持联系,以便随时补充报告故障抢修、处理情况,并填写事故速报。
(2)追踪调查,了解故障原因,12小时内报告初步结论。(3)落实责任,24小时内以电传或网络传输方式,填报故障详细情况及责任落实情况。(特殊情况三天之内必须报告)
第三十二条
铁道部当班调度员每日交班会,在交班会上应报告:
1.铁道部供电、水电调度日志的全部内容。2.供电、水电速报表的全部内容。3.第三十一条信息反馈情况。
第三十三条
铁路局内各级调度逐级上报的时间和内容有路局自行确定。
第五章
计划停电、停水与故障处理
第三十四条
凡涉及供电、水电调度权限的停电、停水作业,必须由供电、水电调度发布作业命令,发准进行作业。1.对牵引供电设备的计划性停电,应由接触网工区、牵引变电所、开闭所、分区亭、AT所的值班人员(无人值班的所、亭可由检修班组)于作业前一天向分局调度提报停电计划。具体申报程序由各局制定。分局调度将停电作业计划进行综合安排,确定拟停电的区段及时间,与行车调度共同研究按计划兑现,并在作业前2小时通知作业组。
2.凡涉及行车的计划停电、停水作业,按分局的规定报批,分局权限外的由分局报路局审批。涉及行车的临时停电、停水作业,水电段按上级批准的电报由调度组织实施。
3.当遇有危及人身、行车和供电安全的故障需立即进行停电作业时,可随时向供电、水电调度申请停电作业命令。
第三十五条
大修、改造、科研项目的施工应由上级部门批准后,并在作业3天以前向分局调度报送安全组织措施。
第三十六条
接触网的停电计划,应指明作业地点和内容、停电范围、封锁区段、工作领导人姓名以及与其相距较近的其它导线的运行状态,若该作业在站区,还应指明调车机不能通过的线路和道岔。
第三十七条
需纳入铁路局或分局的月施工计划,其停电计划各局自行制定申请程序。
第三十八条
供电段应将年、季、月供电检修计划中与调度有关部分报分局调度。
第三十九条
设备检修完毕,作业组要令人应向供电调度汇 报工作情况及设备状态。
第四十条
当进行停电、停水作业时,遇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完成者,要令人应提前15分钟向分局调度申请延长停电时间,调度同意后方可延长作业时间,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晚消令。
第四十一条
遇有牵引供电、信号供电、客车上水系统发生故障影响运输时,调度员要迅速组织查找原因、处理故障,并立即上报上级调度,同时通知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相关的供电段、水电段。对于设备损坏严重、影响行车时间较长或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铁路局调度要立即报告机务处和铁道部调度。
第四十二条
对接触网跳闸,可对跳闸重合失败的停电区段进行强送电,最多连续2次,2次强送失败则必须查明原因并处理后方准再次送电。
第四十三条
故障抢修时,值班调度与行车调度密切配合,掌握供电、水电和行车两方面的具体情况,及时下达抢修命令,尽快恢复供电、供水。
第四十四条
遇有危及人身、设备、行车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调度员可发布口头命令进行单项操作(不超过3个倒闸步骤),口头命令必须经受令人复诵,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并做好记录(记录发令人和受令人的姓名、命令内容和发布时间)。
第四十五条
在故障情况下,分局及以上调度有权调动管内所有所属交通工具、材料、人员等,用于故障和事故抢修。
第四十六条
在抢修作业中,抢修人员要指定专人与分局调 度时刻保持联系,抢修完毕后应将事故概况、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尚需继续处理的项目及时报告分局调度。分局调度应及时整理,逐级上报。
第四十七条
故障抢修中的原始记录(领导指示、调度命令、现场情况的录音、录像等),待故障调查处理后一个月方准消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适用于铁路运营部门。各分局可按本规则规定的原则,制定相应的细则并报上级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铁道部运输局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关于发布《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的通知
铁运2010141号
安监司:运输局:调度部:
科技司:营运部:
劳卫司:基础部:
财务司:装备部(机务):
各铁路局 :
附后
运输局余明贵4174
4车辆货车运用规程通知
关于发布《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的通知
为深入实践“高标准、讲科学、不懈怠”的要求,坚持保障运输发展、适应运输发展和促进运输发展,根据铁路运输组织的变化、铁路货车技术的进步以及铁路货车安全防范系统等先进技术检查手段的广泛运用,不断提升铁路货车运用生产组织与安全管理水平,统一铁路货车运用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规范铁路货车运用工作,提高列车技术质量,确保运输安全、畅通,铁道部重新修订了《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简称《运规》,下同),现予公布(单行本另发),自202_年1月1日实施。技术规章编号为:TG/CL113-202_。铁运[202_]23号文件印发的《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同时废止。
为贯彻好本规程,特作如下要求:
1.各级领导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铁路货车运用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负有保证运输安全和畅通的重要责任。要明确铁路货车运用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基本任务,充分认识做好铁路货车运用工作,是全面适应铁路局直管站段体制改革、生产力布局调整、运输组织方式转变的需要,是保证行车安全、加快车辆周转、完成铁路运输任务的基础保障。要认真做好《运规》的组织学习,协调解决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抓好落实,保证贯彻进度和质量。
2.各铁路局要组织做好《运规》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要按照《运规》要求,切实做好生产组织调整、工装设备配备和运用技术表报台账更新工作;根据列检作业场在路网中所处位置的重要性、列检作业场等级、列车技术作业性质和作业方式的不同,制定相应的建设标准,重点要加强特级列检作业场建设;制定详细的推进计划和落实方案,确保在《运规》正式实施前达到规定标准。
3.各铁路局要采取多种形式,营造贯彻《运规》的良好氛围。202_年12月底前要组织对有关职工进行一次全员培训,逐条学习《运规》条文。各级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运规》,熟练掌握铁路货车运用技术管理及列车技术质量等基本要求。通过培训学习,使职工明确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技术作业、车辆故障处理等基本要求。培训后要进行理论和实作考试,考试合格的方可上岗。
4.铁路局要按照《运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组织制定实
施本局的《铁路货车运用工作管理细则》以及车辆段的《铁路货车运用技术管理细则》和《铁路货车运用安全管理细则》。铁路局《铁路货车运用工作管理细则》须于202_年11月底前上报铁道部。
5.加强对《运规》贯彻工作的检查指导。铁路局要按照《运规》要求,由总工室牵头,车辆处具体负责,运输、机务处等相关处室密切配合,组织车辆段及有关站段在《运规》实施前,对铁路货车运用有关的劳动组织、管理制度、技术标准、作业条件、表报台账等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同时对与车站、机务、工务、电务等结合部工作进行综合检查评估,找出存在问题,制定措施,及时整改,确保《运规》顺利实施。
6.要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大力提倡采用先进的管理经验,推广科学的管理机制,使用现代化的工装设备和技术检查手段,科学合理地调整列检布局,从根本上提高列检发现和处理故障能力,促进铁路货车运用工作的全面发展。
7.各铁路局在贯彻《运规》过程中,要始终把确保运输安全放在第一位,特别是在《运规》实施前后的时期,要制定安全质量的管理、分析和考核制度。各级管理和技术干部要上岗到位、紧盯现场,针对技术标准、安全措施、管理制度等方面发生的变化,加强现场作业指导,保证现场作业有序可控。各铁路局要坚持做好日写实制度,随时掌握管内工作开展情况,认真做好《运规》实施前后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发现的问题,确保《运规》顺利实施。
自本规程实施之日起,前发文件与本规程有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五篇: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电水农(1997)220号19970422
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电力工业部
【颁布日期】 19970422
【实施日期】 19970422
【章名】 通知
各电管局、电力局、水规院,水电总公司,武警水电指挥部,水电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各水电建设项目法人,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 位:
为适应水电体制改革和建设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水电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工作,切实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电建设的实 际,部制定了<<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现予颁发,请认真 贯彻执行。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含安装)等建设各方的行为,明确各方职责,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水电基本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工业部管理的全国大中型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其它水电工程可参考照执行。
第三条 水电工程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应在有关文件、合同中予以具体体现。第四条 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自已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按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桉同行公议标准履行。
第五条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下称质监总站)具体负责水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建设各方职责
第六条 可行性研究及以前阶段的勘测、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中的工程质量由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审查单位负审查责任。
第七条 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总责。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制造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工作质量负责。项目法人组建的建设单位在质量工作方面的职责,由项目法人予以明确。第八条 项目法人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有效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2、进行资格审查,选择有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制造等单位; 3、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中,明确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4、组织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设备监造、出厂验收和设备运输监督;
5、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安全鉴定、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 6、负责向质监总站报告工程质量工作;
7、组织好资金供应,保证合同规定的工程款到位,不得因资金短缺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影响工程安全。
第九条 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中的设计与施工质量负监督与控制责任,对其验收合格项目的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审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施工详图; 2、签发设计单位的施工设计文件(包括施工详图); 3、组织设计交底;
4、按规定负责进行施工质量监督与控制; 5、协助项目法人进行施工单位资格审查; 6、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安全鉴定、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
第十条 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规定履行设计文件的校审和核签制度,确保设计成果的正确性。
2、协助项目法人按国家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中的质量标准确定合同条款和枝术规范中的质量要求。
3、按合同和供图计划,保证供图的进度和质量; 4、按有关的规程规范和设计合同要求,开展施工地质预报和地质资料编录工作,根据现场施工试验或开挖揭露的地质条件,做好现场跟踪设计;
5、收集施工反馈信息,检查现场地质、施工成果是否符合设计假定,设计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向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反映意见和提供技术支持;
6、进行设计交底;
7、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参加工程安全鉴定、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所承包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在监理单位验收前对施工质量负全部责任,在监理单位验收后,对其隐瞒或虚假部分直接责任。施工单位应发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建立健全权责相称的质量检测、质量管理机构;
2、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保证质量技术措施;
3、组织本单位职工(包括临时合同工)的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质量意识和保证施工质量的能力;
4、对本单位的分包单位及使用的临时合同工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其承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5、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参加工程安全鉴定、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工程主要材料、设备,应由合同规定的采购单位负责招标采购,选定材料、设备的供货厂家,并负责材料、设备的检验、监造工作对其质量负责;其他单位不干预采购单位按规定进行自主采购的权利而指定供货厂家或产品。
第十三条 建设各方都应使现场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符合保证工程质量的要求。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行政正职,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项目现场的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设总、总工)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各单位的行政正职和现场行政负责人,应采取措施,保证其质量的检测、控制和管理部门能独立行使职能。
第十五条 建设各方应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总结。项目法人应将年终工程质量总结报质监总站。
总结的内容应包括:当期施工项目的质量情况;主要质量通病、质量事故发生的情况、原因及处理结果;质量管理方面的情况等。第十六条 建设各方均有责任、有权利直接向质监总站和有关管理部门反映质量问题。第三章 设计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承担水电建设项目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正式颁发的并与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水电勘测设计资质证书;严禁无证设计或越级设计。
第十八条 工程的勘测设计,必须按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与设计单位签订勘测设计合同。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可以实行设计进度质量保留金制度。在设计经费按合同及时支付的条件下,设计进度质量保留金按设计费的3%-5%扣留,在第一台机组投产时返还保留金的60%,项目竣工时返还剩余部分。因勘测设计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项目法人有权扣除部分以至全部保留金。
第二十条 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的原则进行。
工程规模、安全设防标准、枢纽总体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施工期渡汛标准及其它涉及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的设计原则、标准和方案发生重大变更时,必须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单位编制相应的设计文件,并由项目法人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一条 对于项目法人、监理、施工等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一般设计变更建议,设计单位应认真听取并加以论证,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并对采纳建议所作的设计质量负责,对于设计单位不同意采纳的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有权作出一般设计变更的决策,并对决策方案的正确性负责,设计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进行变更设计时对自已所作的设计成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 设计优化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型结构必须以保证工程质量为前提,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充分考虑当前施工水平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第二十三条 承担工程项目主体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是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单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单位承担主体工程设计工作的,应组成联营体。联营体的责任方是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单位。总体设计单位对工程项目中的对外交通,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水情测报、地震监测、大坝观测、过船过木等分项工程的勘测设计,负有总体规划、制定标准,组织协调和参与审查的责任。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派出现场设计代表机构。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应做到专业配套,人员相对稳定,至少应有一名负责人常驻工地。设计代表机构负责人一般应由项目经理或设计总工程师(含副职)担任。设计代表机构人员不得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兼职。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推荐材料、设备时应遵循“定型不定厂”的原则,不得指定供贷厂家或产品。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在重点建设项目上优先推行项目管理。健全和完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各级技术岗位责任制和质量奖惩制度。各类设计文件,包括试验任务书、设计计算书、技术说明书、科研试验报告、地质素描编录、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通知,必须按规定进行校审和核签,并做好归档工作。第四章 施工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 招标时,项目法人应对投标施工单位的以下方面进行详细了解、审查、分析判断,以确保施工单位的能力满足保证工程质量的要求。
1、施工单位的资质及质量保证体系; 2、施工单位以往的相关工程业绩; 3、施工单位以往的施工质量情况;
4、施工单位对本工程所作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和措施,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人选、主要技术力量及设备的情况。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近五年内工程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应视其整改情况决定取舍;在近一年内工程发生特大质量事故的,不得独立中标承建大型水电站主体工程的施工任务。
第二十九条 评标时,应认真分析单位的报价水平。不得选择以低价材料、不提折旧等方式进行“抢标”或以其它不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的低报价方式投标的施工单位。第三十条 转包和分包
一、禁止转包。
二、施工单位进行分包时,必须经监理单位同意并审查分包施工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能力,出具书面意见报项目法人批准。分包部分不宜超过合同工作量的30%。分包施工单位不得再次进行分包.项目法人不得违反合同和有关规定强令施工单位进行分包。
第三十一条 临时合同工应作为劳务由施工单位统一管理。临时合同工一般应用于承担非技术工种;需用于承担技术工种的,施工单位应对其进行质量教育和技能培训,持证上岗,并报监理单位备案。第三十二条 非水电专业施工单位,不能独立或作为联营体责任方承担具有水工专业特点的工程项目。
第三十三第 施工单位的质量保留金依合同按月进度付款的一定比例逐月扣留。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项目法人有权扣除部分以至全部保留金。
第五章 施工质量检查与工程验收
第三十四条 施工准备工程质量检查,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监理单位应对关键部位(或项目)的施工准备情况进行抽查。第三十五条 单元工程的检查验收,施工单位应按“三级检查制度”(班组初检、作业队复检、项目部终检)的原则进行自检,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进行终检验收。
经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的自检工作分级层次可以适当简化。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对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进行终检验收时,设计单位应参加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签署终检收结论时,应认真考虑设计等单位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签证,应在施工单位进行一次系统的整体检查验收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组织进行联合检查验收。设计、运行等单位均应在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签证上签字或签署意见,监理单位签署验收结论。
第三十八条 在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应在提供的文件中,对工程质量进行详实的介绍和评价,并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供自检资料。
第三十九条 水库蓄水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安全鉴定。第六章 质量监督
第四十条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水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归口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大型水电工程的质量监督。质监总站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属监察性质,不代替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的工作,不参与日常质量管理。其职责是:
1、根据电力工业部授权制定有关质量管理规章; 2、监督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 3、监督、指导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组织重大、特大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有关事故责任的处理意见;
5、参加重要工程的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 质监总站设计质量巡视员,对工程质量进行不定期巡视,一般每半年巡视一次,重要施工阶段应增加巡视次数。第四十二条 质量巡视员的职责是了解、掌握工程质量管理方面情况以及工程质量动态,指出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为质监总站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提供信息和依据。质量巡视员不参与本工程的技术咨询工作。
第四十三条 质监总站设立水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质量检测中心承担以下工作:
1、承担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工程安全鉴定的有关检测工作; 2、承担试验室等级及仪器仪表检测鉴定工作; 3、对工程质量试验成果进行鉴定。
第四十四条 根据国家计委国计施〖86〗307文规定的精神,质监总站收取一定的质量监督费用,主要用于:质量事故调查工作费、质监总站聘请质量巡视员、专家等工作费用。收取的质量监督费用进入工程概算。
第四十五条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可参照质监总站的工作原则承担中小型工程以及质监总站委托的大型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
第七章 工程质量事故
第四十六条 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需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的,统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按对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类。分类标准见附录。
第四十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当事方应立即报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同时按隶属关系报上级部门。
二、项目法人负责向质监总站进行事故报告: 较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后1天内报告事故概况,15天内报告事故详细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部位、经过、损失估计和事故原因初步判断等);事故调查处理完成后1个月内,报告事故发生、调查、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事故处理时间超过2个月的,应逐月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一般质量事故可在事故处理完成之后报告或在年终工程质量总结中说明。
第四十八条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对事故经过作好记录,并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录像,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依据。第四十九条 当质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立即上报。项目法人应立即组织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研究,提出临时处理措施,避免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第五十条 事故调查应查清事故原因、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人,并遵循“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第五十一条 事故调查权限 一、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负责调查。
二、较大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
三、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由质监总站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
四、质监总站有权根据质量巡视员的报告,对特定质量问题或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调查。第五十二条 事故的处理方案 一、一般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二、较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必要时项目法人可委托设计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审查、项目法人批准后实施。
三、重大及特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项目法人委托设计单位提出,项目法人组织专家组审查批准后实施,必要时由上级部门组织审批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 事故责任
一、应根据事故大小和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人给予经济、行政处罚;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以及经济处罚;对发生特大质量事故的重大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企业给予资质降级或扣发资质证书的处罚。
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损失。
三、因工程质量事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并有下列行为,应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加重行政、经济处罚:
1、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2、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3、发现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的; 4、对按法定进行质量检查、事故调查设置障碍的; 5、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的;
6、其它严重违犯本办法及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
第五十五条 工程质量管理长期处于混乱和失控状态,工程频繁发生质量事故或出现特大质量事故造成工程安全问题的,除事故直接责任单位应负直接责任外,项目法人应负管理上的重大责任。第五十六条 质量事故中出现人身伤亡事故的,按《《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八章 经济奖罚
第五十七条 质量工作应贯彻质量与经济挂钩的原则。第五十八条 质量保留金
设计单位的进度质量保留金按第十九条执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留金按第三十三条执行;监理单位的质量保留金按监理合同总价的3%扣留。
第五十九条 鼓励项目法人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工作给予经济奖罚,并在合同中明确奖罚办法。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施工进一步揭露的地质条件和设备制造技术的进步,对设计进行优化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按规定程序获准实施后,确有技术经济效益并保证工程质量的,项目法人可给予适当奖励。资金来源在该项目节约投资中列支。
第六十条 质监总站负责实施项目法人的质量奖罚,对质量工作有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于出现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质监总站有权对项目法人处以罚款。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内部质量管理应制定经济奖罚办法,实行奖优罚劣。企业内部人员和下属单位由企业给予奖罚,企业领导由上级主管单位或企业职代会给予奖罚。施工企业可提取工资总额的1%-5%作为质量奖励基金,奖励在施工质量和质量管理工作中成绩优异的基层单位和个人,对违规、违纪、工作失职等导致质量事故发生或质量低劣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经济处罚,罚款并入质量奖励基金。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