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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加强直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若干规定
编辑:夜色温柔 识别码:14-1106690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17 01:54:39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浙江省司法厅加强直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若干规定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现将《浙江省司法厅加强直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浙司〔202_〕92号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浙江省司法厅加强直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直属司法所(以下简称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理顺管理体制,健全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精神、《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要求,结合全省司法所建设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应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要求,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坚持建设、管理、服务并重,全面加强司法所各项建设。

第三条 司法所应当围绕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中心工作履行各项法定职责,并保持组织机构、人员、办公场所、业务工作等相对独立,在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平台上发挥职能作用。

第四条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目标是: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队伍素质进一步加强、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基础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工作效能进一步增强、服务科学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能力水平进一步提高。

第二章 组织队伍建设

第五条 司法所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司法行政工作。司法所实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除按行政区划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司法所外,根据需要可以在经济开发区、大型集贸市场、风景旅游区等区域设置司法所。司法所的名称为××县(市、区)司法局××司法所。

第七条 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设所长1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所长。司法所所长、副所长的任免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或者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司法所所长应当由专职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人员担任。新任命的司法所所长应当为政法专项编制国家公务员,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相应法律专业知识。司法所所长的职级不低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中层正职。

第八条 司法所应当由3名以上人员组成,其中辖区户籍人口4万人以上的,专职人员不少于4人,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不少于2人;辖区户籍人口1万人以上不足4万人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不少于1人;辖区户籍人口不足1万人的,专、兼职人员不少于3人,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不少于1人。

第九条 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般应当为国家公务员,具有相应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工作经验。新录用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为国家公务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相应法律专业知识并经培训合格。政法专项编制司法所工作人员的选调、录用、调动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条 用于司法所的政法专项编制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和使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各司法所实际承担工作任务情况,合理使用政法专项编制。

第十一条 司法所工作人员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双重领导和管理,其中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为主,会同乡镇(街道)共同实施;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考勤、纪律、作风等日常管理与监督以乡镇(街道)为主。

第十二条 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一次,时间不少于一周。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司法所所长的培训由省厅和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为主负责组织;司法所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为主负责组织。

第三章 业务建设

第十三条 司法所主要履行下列职能:

(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二)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非监禁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

(三)协调开展对归正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四)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基层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六)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七)协助开展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八)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司法所业务工作考核办法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会同乡镇(街道)共同实施。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十五条 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岗位目标责任制度,结合司法所承担的职能、任务和本所实际,明确目标、细化任务、科学分工、责任到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例会、学习制度,定期组织本所人员、辖区内各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及时分析、讨论疑难复杂纠纷调解方案和重点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对象管理、帮教方案,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第十七条 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请示汇报制度,定期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工作;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请示汇报。

第十八条 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业务工作登记制度,分类建立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法制宣传等各项业务工作台帐,全面、及时、准确登记各项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九条 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定期排查调处制度,坚持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集中排查调处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汇总、分析、报送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 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分类分案(人)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各项工作和人员档案,内容全面、准确,装订符合要求,保管安全,并做好档案的借阅、使用和回收登记工作,自觉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上级要求,统一司法所工作档案样式,突出司法行政工作的业务特点。

第二十一条 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业务公开公示制度,做到司法所工作职能、工作流程、工作规则及司法所工作人员姓名、职务、照片、职责、联系方式公开,相关内容应当上墙明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廉政勤政制度,督促司法所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公务员廉洁勤政的有关规定和公务员行为规范,遵守政法机关公务员的各项要求。

第二十三条 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报表统计上报制度,按照上级要求及时、准确填报各项业务工作统计报表。

第五章 基础保障建设

第二十四条 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和保障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并符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求。业务用房布局应当相对集中,办公室、调解室等“四室一库”的标牌设置应当醒目。

第二十五条 司法所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和保障办法按当地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业务装备配备标准和保障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并符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司法所办公设备和业务装备应当登记造册,妥善管理。认定为固定资产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司法所信息化建设应当根据全省司法行政机关信息化建设规划确定的标准和要求实施。

第二十七条 司法所应当按司法部《关于统一司法所标识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司法所建筑外观形象设计及标识规范》的要求,统一、规范使用司法行政徽、司法所标牌等,保持办公场所整洁美观、庄重大方,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司法所印章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刻制。印章为圆形,直径4厘米,中央为五角星,所名与标牌一致,自左而右环形,字体为宋体和国务院颁布的简化汉字,民族自治乡(镇)按有关规定办理。司法所印章应当落实专人妥善保管,并明确相关责任和使用规定。司法所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撤销时,印章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存档。

第二十九条 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及工作性补贴和生活性津贴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经费保障渠道落实核发。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专项津贴、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核发。

第三十条 司法所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保障标准和保障办法按财政等相关部门规定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等相关规定执行,不足部分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协调乡镇(街道)解决。司法所参与、配合乡镇(街道)其他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的经费由乡镇(街道)解决。

第三十一条 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表彰经费等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争取同级财政解决。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以及执行本规定表现突出的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拟申报由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表彰的先进集体或者先进个人,按表彰单位规定的条件和申报程序报批。

第三十四条 司法所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依照《公务员法》和《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纪律处分不服的,依照《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直接管理的司法所以及暂时保留乡镇(街道)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形式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情况

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情况

单独设立、双重管理。经市编委正式发文单独设立行政机构,作为市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受市司法局与镇党委、政府双重管理、以市司法局管理为主。编制X人,所长XX,副科级国家公务员,大专学历,XXXX年参加工作,从事司法工作XXX年,工作人员两名,XXX,女,XX岁,XXX,女,XX岁,均为事业编制,大专学历。

队伍齐整、胜任本职。注重自身队伍建设,建立了政治理论学习制度,能够定期组织开展职业道德、作风纪律教育和自查自纠,多年来全所同志没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为提高全所同志文化素质和专业水平,积极参加市局以上各种培训人均在80小时。

制度健全,奖惩分明。所长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落实,登记、统计、排查、报表及各项所务工作,遵上规范,薄册有序,遇重大事件有及时记录措施和报告制度;案卷归档成册,专人保管,主要业务上墙图式化。有书面目标责任书,全员定岗、定责、定目标、定奖惩;

工作规范、作风扎实。作为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辖区内设立的镇调解中心和XX个村居及社内调解组织,有义务调解员XX人,队伍整齐,工作扎实,制度健全,报酬落实。民间纠纷调解率达98%,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负责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对法律服务所管理到位,指导得力,能够围绕当地改革和经济建设中心展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当地党委、政府领导和人民群众满意。努力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建立健全安置帮教组织网络,落实各种安置帮教措施,几年来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xx人,衔接帮教率92%,安置率73%,年内重新违法犯罪率已控在6%以下。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辖区内普法单位达到了100%,普法对象受教育面在95%以上,定期教育活动多样化,有固定法制宣传教育专栏。具体组织实施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本级政府和企业单位担当法律顾问xx家,协助本级政府开展依法行政和执法检查监督工作,辖区内依法治理单位达70%以上。以司法所为工作平台,协助本级政府定期组织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活动,协助本级政府处理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及时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纠纷隐患和不稳定因素,使大多数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工作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肯定。配合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了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设施统配、财政保障。

司法所为纳入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规划的落实单位,有独立办公的X间北京平房,建筑面积110平方米。达到了司法部 “分设所长室、办公室、档案室和调解室” 统一要求。所外正门前悬挂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制作的标牌,室内工作人员每人一桌一椅一柜,调解厅内悬挂司法部统一制作的人民调解标志,并配备专门桌椅X张、XX位和桌牌,档案室配备了专用档案柜。有制式服装,有电脑、电话、照相录音等办公设备。机动车辆已纳入预算年内配备一台(辆)。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已纳入当地县级财政预算,保障良好。

第三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广西司法所成为平安建设生力军

3年建设1230个司法所

2年调解纠纷41.5万余件

本网记者 莫小松

广西扎实开展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经过3年的艰苦努力,目前,已建成1230个司法所,其中94.6%达到规范化等级以上标准。两年来,司法所指导和参与调解各类矛盾纠纷41.5376万件,调解成功39.4608万件,调解成功率为95.8%,回访率90%以上,有效化解了各类矛盾纠纷。如今司法所队伍已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屏障、平安建设的生力军。

由于经济相对滞后,202_年以前广西基层司法所机构不明确、人员不稳定、办公设施简陋、业务开展困难。为了扭转这一局面,自治区司法厅以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为载体,大力推进基层司法行政工作。202_年自治区政府投入资金370万元,首先在东兰、巴马、凤山三县开展了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各级政府把司法所建设列为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积极投入专项和配套资金。自治区司法厅分别与14个市司法局签订了建设目标责任状。

202_年至202_年国家先后下达广西三期共863个司法所国债项目,计划建筑总面积9万多平方米,预算内投资6千多万元。目前,第一期218个司法所项目按统一的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第二期451个司法所国债项目建设已基本完工;今年下达的第三期194个司法所国债建设项目正在抓紧施工,部分已建设完工。

广西制定了《202_-202_年基层司法所建设规划》和《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对司法所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和硬件设施建

设提出了明确要求,把司法所划分为一级、二级、达标三个创建等级。并从202_年起,在全国率先开展了“队伍建设好,职能发挥好,管理规范好,硬件设施好,群众评价好”的“五好”司法所建设工作。

目前,全区1230个司法所有94.6%达到规范化等级以上标准。其中有630个司法所建成了独立庭院,有18个司法所评为“五好”司法所。

去年11月,自治区编制委员会下文规定,基层司法所长按副科级配备,同时也落实了司法所的编制问题。

202_年,自治区政府再次拨出资金418万元,对大石山区的隆安、天等、马山、都安、大化五个国家级贫困县基层司法所建设给予资金支持。同时将202_年定为“基层司法所工作加强年”,把司法所建设上升为党委、政府直接抓的一项重要工作,从而使司法所建设又跃上了新的台阶。

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进程中,自治区司法厅十分注重司法所队伍建设,通过公开招录和考核选调,选拔了一批年轻有为、进取心强、吃苦耐劳、素质较高的人员充实到司法所长岗位,使全区司法所干部进一步专业化、年轻化。同时,通过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分期分批培训司法所长,强化和提升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服务水平。

据自治区司法厅厅长蒙平友介绍,各司法所都建立健全了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简单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或引发群体性事件。另外,把规范调解与民间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社情、民意和调处结果相一致,既体现德法、情理,又反映当事人意愿,达到双方皆服,息事宁人,真正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

蒙平友说,“要想后院不起火,必须建好司法所”、“再穷也不能穷司法”已成为各级党政领导的共识;“有纠纷找司法”也是人民群众的意愿,司法所已

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屏障、平安建设又一支生力军,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第四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创建规范化司法所活动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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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总结

司法所建设工作总结

为推动我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开展,我们严格按照《河南省司法所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我市的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人员队伍建设和各项业务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以司法所国债建设项目为基础,全面推进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积极为司法所配置各类办公设施。截止202_年底,我市前4批67个国债司法所建设项目全部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占全市司法所总数的86%,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办公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在此基础上,我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利用新所建成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资金,在几年的时间里,为司法所配备了新的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施,条件好的县(市、区)还为司法所配备了汽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现在我市78个司法所拥有汽车20辆,摩托车28辆,电脑80余台,极大的提高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是统一规范司法所标识,全力打造司法所新形象。司法所标识直接关系司法所的外在形象,从一定程度反映了司法所的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业务开展。我们将司法所标识工作作为规范化司法所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全年责任目标进行考核,下发了《关于司法所标识统一规范使用有关情况的通知》,确保工作开展有标准、有督导、有落实。同时,进行了认真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限期进行了整改,目前我市78个司法所全部悬挂了新的标识、标牌,对树立我市基层司法行政部门良好形象、提升社会认知度、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以全面提升司法所工作人员水平为目标,不断加强司法所人员队伍建设

一是积极为司法所配齐、配强工作人员。202_年,在我们的积极争取下,市委、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意见》明确提出了司法所人员编制不少于2-3人,司法所所长要享受副科级待遇,这对我市的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起到的极大的促进作用。截止目前,我市78个司法所现有工作人员145 人。其中,11名司法所长享受了副科级待遇。

二是大力开展司法所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近年来,我们始终把加强司法所工作人员素质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市司法局每年举办一期针对全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培训班,努力提高他们的业务工作水平和思想道德建设,各县(市、区)司法局严格按照“凡进必考”的原则录用司法所工作人员,并坚持对新进人员进行岗前业务培训。目前,在全市已经形成了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素质较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队伍,司法所工作人员从未出现违法违纪案事件。

三、以开展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为契机,深入推进司法所各项业务建设

(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一是全面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今年1月1日《人民调解法》正式实施后,各司法所在街头、集市等人员集中场所,通过设立咨询台、悬挂横幅、散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法》的基本内容和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方便、快捷、不收费的特点和优势,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人民调解法,提高了人民调解的社会认知度。截至今年9月底,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宣传活动中共设立咨询台90余个,解答法律咨询2400余人次,展出版面350余块,散发宣传资料19000余份,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是积极构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四调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为贯彻落实《xx市开展全国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市工作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司法局积极探索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四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有效整合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Xx司法局印发了《关于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联动构建大调解格局的意见》,在坚持依法调解与以德调解、引导调解与当事人自愿调解相结合的原则基础上,大力实施“四调联动”,建立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牵头协调,司法行政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新格局。Xx印发了《关于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四调联动调解机制的意见》,在xx、xx、xx等乡镇开展四调联动试点,整合相关部门力量,搭建了统一受理群众诉求和调处矛盾纠纷的新平台。卢氏县司法局启动了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检察院委托调解、派出所委托的治安案件中的民事赔偿调解、乡镇政府交办的各类纠纷调解等形式,强化了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

(二)加强刑释解教人员服务管理,确保社会大局安全 一是积极推进安置帮教工作信息化管理。安置帮教的具体工作主要由司法所来完成,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启用以来,我们始终把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培训作为一项工作重点,每年坚持对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软件操作培训。目前,我市各司法所均建立了服刑在教人员员信息数据库和刑释解教人员信息数据库,初步实现了安置帮教工作信息化管理。今年司法所共核查服刑在教人员信息2932人。

二是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重点帮教对象”的管理。在“重点帮教对象”出监所时,严格按要求实行“必接必送”。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员,将其列为重点人员管理,逐一建档,制定管控方案。截至目前,我市共有刑释解教人员“重点帮教对象”129人,其中监所送回16人、由司法所接回104人、公安机关落实管控6人。

三是多措并举,促进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就业。为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我市各司法所与有关部门联系,积极为刑释解教人员落实就业、生活等政策。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积极为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提供免费职业培训和技能介绍。民政部门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积极落实刑释解教人员低保等优惠措施。工商、税务等部门积极为从事个体经营的刑释解教人员落实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积极解决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生活等问题,促进他们尽快融入社会,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了重新违法犯罪,确保了社会大局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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