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典型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典型案例
【案例一】驾驶员因自身行为死亡,近亲属不能获得交强险赔偿
【案情】202_年7月27日,宰某驾驶自有的厢式货车在某仓库旁停车等待装货时,因车辆发生故障,宰某自行进入车下修理车辆。修理中,因线路短路,车辆突然发动,将宰某碾压致死。因宰某驾驶的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宰某的近亲属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损失11万元。法院审理认为驾驶员不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点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支付保费的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宰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和投保人,其因自身行为被车辆碾压致死,不符合交强险的赔偿规定,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
【案例二】未投交强险,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应赔偿
【案情】202_年7月31日,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撞倒前方钱某同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致钱某受伤,两车受损。张某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钱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钱某起诉请求判决张某赔偿其医药费30890.83元,伙食补助费340元。法院判决张某先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钱某 10000元医药费,超出部分由二人按责分担。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本案张某作为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后,其应当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钱某予以赔偿,超出该范围的损失,再按照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理。
【案例三】未及时清障,道路管理者对事故应负赔偿责任
【案情】202_年12月16 日,胡某驾驶的轿车与同向直行的由王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的右前部相撞,致货车所载的乳胶桶倾倒,乳胶洒泼在公路上。胡某和王某从道路边取土覆盖乳胶沾染的路面后撤离现场。次日凌晨,张某骑电动自行车经过泼洒乳胶的地点时跌倒受伤。张某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公路管理站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其医疗费等计20107.41元。法院认为公路管理站在本案中具有过错,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应由其承担相应责任,据此作出相应判决。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事故的发生地属公路管理站养护范围,公路管理站在诉讼中不能证明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存在过错,应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案例四】权利人直接起诉交强险公司应支持
【案情】202_年9月20日,凌某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与程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的前部发生事故,致凌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凌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凌某治疗用去11453.59元,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程某驾驶的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凌某起诉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其损失。法院判决支持了凌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规定确定了第三人(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的直接请求权,其可以直接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程某虽是道路交通事故侵权人,但其驾驶的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则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凌某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五】无证驾驶机动车交强险不予赔偿财产损失
【案情】202_年4月11日,施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与马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致马某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与施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马某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其医疗费11884.14元和车辆损失2800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马某医疗费 11884.14元,驳回其对财产损失2800元的诉讼请求。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交强险承担是基本保障功能,即使在无证驾驶等违法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仍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对第三人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施某无证驾驶既造成了马某的人身损害又造成了财产损失,法院依上述规定判决驳回了马某对财产损失的赔偿要求。
【案例六】受害人因评残支出鉴定费用,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案情】 202_年6月26日,王某驾驶变型拖拉机与吴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致吴某受伤。王某驾驶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吴某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支出鉴定费840元。吴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鉴定费用。保险公司以鉴定费用不属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拒赔。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鉴定费 840元。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案吴某为确定伤残程度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所支出的840元鉴定费,属于必须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案例七】驾驶员肇事被判刑,受害人残疾赔偿金应赔偿
【案情】 202_年12月29日,唐某醉酒驾驶轿车,将同方向步行的赵某撞伤。交警部门认定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赵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起诉要求唐某赔偿残疾赔偿金。唐某辩称其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残疾赔偿金不属于物质损失,不应赔偿。法院判决唐某赔偿赵某残疾赔偿金。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了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赔偿范围。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伤残,必然造成受害人劳动能力减损或者丧失,仍属物质损失的赔偿范围。判决唐某赔偿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八】非医保用药费用,商业险公司应予理赔
【案情】202_年12月11日,虞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与凌某所骑人力三轮车发生事故。凌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用去医疗费30889.75元。交警部门认定凌某、虞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审理中,保险公司要求在医疗费中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费用。法院判决未予采信。
【点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具有福利性的社会保险制度。为了控制医疗保险药品费用的支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限定了药品的使用范围。而涉案保险合同是商业性保险合同,保险人收取的保费远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投保人对加入保险利益期待远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因此,本案某保险公司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的主张,降低了自身风险,减少了自身义务,限制了投保人的权利。某保险公司要求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理赔,有违诚信,法院判决未予采信正确。
【案例九】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不生效
【案情】202_年12月11 日,王某驾驶货车与张某所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致张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张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在商业险理赔时,保险公司主张根据商业险合同约定,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 50%。因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免责条款已向王某明确说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部分按70%的比例承担事故责任。
【点评】本案所涉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规定:“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 50%。”依照《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30%至40%。两者相比较,该保险条款规定属部分免责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向投保人就责任免除条款作明确说明,该义务是法定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某保险公司未证明已经就该条款的具体内容向投保人王某作出明确的解释,故该保险格式条款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对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正确。
【案例十】失地农民赔偿金标准,可参照城镇居民标准
【案情】202_年12 月30日,徐某驾驶变型拖拉机将步行的孙某撞伤,致孙某左下肢、左腓骨多处损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在确定残疾赔偿金时,孙某主张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应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因孙某为失地农民,法院判决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依法应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本案孙某所在村的 3 土地已被全部征用。孙某为失地农民,其并不以农业生产为收入来源,以农村居民纯收入为标准计算显为不妥。故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第二篇: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评析
真实案例:
202_年1月某日,刘先生(化名)乘座未知名驾驶的摩托车沿沙河西路行驶至西丽果场路段时,与由黄先生(化名)驾驶的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身受重伤。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刘先生(化名)的伤残等级为一个捌级和两个拾级。事后经南山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事故发生后双方驾驶员没有报案及保护现场,反而驾车离开,导致有关证据灭失,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哪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导致此事故的发生,此道路交通事故成因仍无法查清。本交通事故的发生,除了给刘先生(化名)带来精神伤害外,还给刘先生(化名)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刘先生(化名)受伤出院后遂委托本案公言律所符丹律师处理此案。本案律师接受委托后, 展开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 并根据原告的情况, 向法院提出向被告索赔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金等共计306461.96元的赔偿金.。
被告辩称:
庭审中被告黄先生(化名)辩称:事故发生时,原告及其驾驶员均饮过酒,原告称不需要被告黄先生(化名)处理,故当时被告黄先生(化名)未进行处理。事故发生时,被告黄先生(化名)驾驶的车辆处于静止状态。被告公司辩称,当事人未及时报警,原告存在过错,因此,原告应承担一部分责任。原告违反交通法规规定未佩戴安全帽,其应负一定的责任。双方当事人的描述显示:事故发生时被告公司的车辆处于靠站静止状态,故
被告公司认为原告受伤与各被告无关。原告未起诉其乘坐的无牌摩托车一方,应视为其放弃了对无牌摩托车一方追偿的权利。
被告人保深圳分公司辩称,1、本案交通事故系因原告乘坐的无牌摩托车引发,被告黄先生(化名)无任何过错,应由无牌摩托车车主承担责任。被告人保深圳分公司只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鉴于被保险机动车辆在事故中无责任,因此,被告人保深圳分公司只应在医疗费限额1000元及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2、原告未提交合法的医疗费票据,故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不应得到支持;原告提交的收入证明不应被采信,应以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原告的误工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过高,营养费无证据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诉讼费不应由被告人保深圳分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
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本案查明的情况,本院经调查,无法查知涉案摩托车的驾驶入“张强”的下落亦无法核实“张强”的真实身份情况,本院在本案中以未知名人核定此人。本案交通事故系未知名人酒后未戴头盔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并搭载两名乘客与被告黄先生(化名)所驾驶的车追尾相撞所致,被告黄先生(化名)及未知名人作为机动车驾驶入未保护现场,在事故发生后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本次交通事故导致
作为摩托车上乘客的原告受伤,被告黄先生(化名)及未知名人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预见酒后未带头盔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的危险性,但原告明知未知名人属酒后未带头盔驾驶无牌无证的摩托车而仍然乘坐其驾驶的车辆,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对损害的发生其本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依法应适当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综上,本院酌定被告黄先生(化名)及未知名人对因本案事故造成原告所受损伤承担90%的赔偿责任,在责任人内部被告黄先生(化名)与未知名人各自承担同等责任。被告人保深圳分公司作为粤B58543号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承保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承担赔付责任。对于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赔偿部分,因被告黄先生(化名)系被告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正履行职务,其无须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公司作为车的所有人,对于被告的应负责任部分直接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在责任人与原告之间,被告公司及未知名人应就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中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在责任人内部,被告公司及未知名人承担同等责任,分别承担45%的赔偿责任;一辆机动车的赔偿义务人在多支付了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后,可向另一方予以追偿。由于本案未知名人的身份尚未查明,故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中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90%的损失由被告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待未知名人的身份情况明确后,被告公司可另循法律途径追偿。深圳市南山法院于202_年10月15日判决:
一、确认原告刘先生(化名)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应得的赔偿总额为279196.06元;
二、被告人保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先生(化名)122000元;
三、被告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先生(化名)157196.06元;
四、驳回原告刘先生(化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1、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方或肇事方应及时报案并保护好事故现场,以方便交警能根据当时的情况迅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案中两被告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因此法院认定两被告承担同等责任。
2、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应及时收集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以利于索赔。本案中,原告及时地委托本案律师主张索赔,保障了自已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
3、交通事故发生后,一般应把保险公司列入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最终赔偿122000元。
4、交通事故纠纷索赔比较专业,特别是涉及到受害方伤残情况的,更是程序繁多,需要专业律师处理。本案中就涉及到一处捌级伤残,两处拾级伤残的情况,本案律师根据法律的规定,提出索赔的绝大部分主张得到支持,维护了当事的合法权益
第三篇:道路交通事故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除填写申请表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与本案有关并且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证据材料:
(1)法院已经立案的案件,应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附起诉书或答辩状;
(2)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经过调解的,还应提交调解终结书
(3)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4)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费、医药费等)、交通费、护理费(住院期间)有效单据;误工费(指当事人因伤残或处理交通事故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需提供误工证明(含住院期间护理人员的误工证明);
(5)交通事故中造成伤残的提交法医的伤残等级鉴定书,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不同,计算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给付年限)x伤残系数;
(6)交通事故中造成死亡的,有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是对交通事故死亡者的家属的抚慰及对死亡者家庭遭受损失的补偿,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申请人应提交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及供养证明;
(7)需要继续治疗的还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继续治疗证明以及所需费用证明;
(8)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附注:
(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2)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3)当事人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第四篇: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杭州重大交通肇事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8月4日21时40分,29岁的司机魏志刚酒后驾驶黑色保时捷越野车,将正在过马路的16岁女孩马某某撞死。检查机关经审查认为,魏志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其体内血液乙醇成分含量为0.36mg/ml),且超速行驶。根据鉴定结论,车速为74—83km/h,(道路限速为60km/h),对横过马路的行人动态观察不力,措施不及,致使所驾车辆撞上行人马某某,并造成其死亡的后果,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行为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例分析:
面对这次案件,我们从情感和法律上都是无法接受的。毕竟,胡斌案件的宣判声还在耳边萦绕,却又一次发生了类似的交通案件。豪车、饮酒、超速、追悔不及这一系列的词汇和以往的案件都惊人的相似,而它们的后果都是无辜年轻生命的逝去,屡次发生的事故仍然不能引起某些人的警醒,更令我们震惊的是,根据交警部门对肇事司机违法记录的查询,从202_年5月至202_年7月期间,他名下的这款豪华越野车就有14次交通违法行为,我们从中读出得只能是交通意识的淡薄!任何苦口婆心的劝戒和后果惨重的前车之鉴在驾驶者无克制的酒瘾面前丧失了效力,“酒乃穿肠毒药”,总是有一些极少数的驾驶者开车还肆无忌惮地饮酒,饮酒完了还不算,还在大街上驾驶着豪车游逛。我们除了期望这些似乎忌惮的人能够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还要呼吁所有交通参与者能够一起努力来构建和谐的交通环境,司机能够主动礼让行人,慢行通过,而行人也要提高安全意识,做好自我防护,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我们期望通过法律的严惩和全社会的共同治理,能够把这些极少数的害群之马赶出马路去!还全社会一个安宁和谐的环境。
案例二:黑龙江鸡西发生恶性酒后驾车交通事故
据报道,8月5日,黑龙江省鸡西市发生一起恶性酒后驾车事故,一醉驾男子连撞26人,造成2人死亡,7人住院治疗,3人留院观察的恶性后果。
8月5日18时左右,家住鸡西市鸡冠区的司机张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黑G9XXX的路虎越野车,行驶至鸡冠区跃进街跃进桥桥头时,轧伤一行人右脚,并于伤人及其家属发生争执,导致大量群众围观。再此过程中,张某某向后倒车,又撞到了车后一名围观群众,随后车辆又向前驶处十米左右,撞上围观群众多人,当场导致1人死亡,多人受伤。据目击者证实,当时驾驶员满身酒气,路虎越野车再次启动后,撞飞路边的小吃摊,并撞到许多人,造成当时现场群众情绪十分激动,很多群众用棍棒围打司机,警察及时赶到维持秩序,并把肇事司机带回接受调查。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恶性的交通肇事案件不仅仅是法律范畴的刑事案件,而极易引发周围群情气愤,从而可能构成对社会和谐的破坏,所以必须要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而这时可能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就由普通得交通肇事罪转化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它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这起案件为例,当群众看到肇事司机为了逃跑,居然驾驶庞大的越野车冲向围观群众的时候,我相信任何一个在场的群众都会气愤填膺,由于警察处理的及时,才避免了更大规模的群众性事件。这件事再次提醒大家,酒后驾车如此轻而易举地使我们变成违法犯罪分子,并让我们的生命处于如此脆弱与危险的境地。所以必须要严厉打击那些极少数拿生命当儿戏,以酒为伴的司机,从而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和利益。
案例三:重庆道路积水无良司机逃逸2名乘客淹死
从重庆市公安局“8.5”交通肇事案新闻通报会上获悉,8月5日凌晨,重庆连日暴雨造成龙头寺火车站宝华路进站下穿道积水一度深达1.58m,而一辆载有5名乘客的出租车行驶经过此处被淹,最终导致2名乘客被淹死,其中包括一名2岁多的男童。弃乘客而自己逃生的司机文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目前已被依法刑拘。
据被淹死男童的妈妈张女士介绍,5日清晨,她们全家带着孩子乘坐出租车到龙头寺火车站赶火车回老家,5时40分左右,她们乘坐的出租车刚行驶至龙头寺宝华路下穿道前,大家就发现轮胎被下面的积水淹没了,急忙喊司机后退,但司机仍坚持往前开,很快车子就全部被淹没。司机随即打开车门从水中游走,并未顾及车内乘客的呼救。由于司机打开门,积水涌进车内,出租车迅速下沉,最后只有3名乘客游出水逃生。而据司机文某介绍,当时雨下得比较大,他没有注意设臵在路旁的警示锥形筒,所以就把车开进了积水中,水不到几秒钟就漫进了驾驶室,他很害怕就先跑了出来。
6时多,消防人员赶到事发现场进行施救。此时,施救人员发现,被淹没出租车副驾驶位臵上一名2岁多男童和后排座一名妇女已经死亡。据北部新区交警支队负责人介绍,驾驶人文某(202_年考取了A2驾驶证)系四川武胜人,8月5日凌晨5点多,驾驶渝BT28XX号出租车搭载5人从沙坪坝到龙头寺火车站,行至龙头寺火车站附近的宝华大道,越过交警设臵的警示锥形筒,冲入一个地穿道1.58m深的积水中,造成车内1名大人和1名小孩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司机文辉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目前该交通事故仍正在调查中。案例分析: 车辆在行驶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造成人员或牲畜伤亡、车辆损毁、建筑物倒塌等均称为交通肇事。这起事件本来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文某某在营运过程中,突遇大雨,不顾警示标志行驶进入积水中,且在只有一米多深的积水中有机会施救的情况下,放弃施救而选择逃跑,造成严重后果,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出租公司也应该吸取教训,切实有效地对出租车司机进行思想道德建设,还有加强对司机进行面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的培训,在面对暴雨暴雪、地震、台风、楼宇坍塌或者自燃等突发事件中,教会司机如何进行简单的自救和救助车内乘客。我们不希望再看到类似“范跑跑”和“文跑跑”这类现象发生,我们呼唤在社会上形成在危难面前人人互相扶持、互相帮助、共度难关的良好氛围。案例四:少年高速路上无驾照代父驾驶半挂车
202_年8月10日下午,江西省直属四支队五大队巡逻民警巡逻至大广高速2,808km时,发现一辆半挂车不仅行驶缓慢,而且还骑、轧车行道分界线,于是民警将其带至服务区里面停车检查。在驾驶员出示其驾驶证的过程中,交警发现驾驶员神色慌张,且拿出来的驾驶证是旁边副驾驶员的。当交警问要他的驾驶证时,他说证件忘带了。凭借多年的经验,民警判断出驾驶员应该是无证驾驶,于是便开始给驾驶员拍照并录像。这时副驾驶上的老司机下来了,他说驾驶员是他儿子,其驾驶证、身份证全忘在家里了。于是交警便问他儿子身份证号码,但他儿子却说不出自己的身份证号。民警当即识破这是无证驾驶人员的一贯伎俩,于是将驾驶员拉到一边进行询问,在民警强大的心理攻势下,驾驶员很快就承认自己没有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只是为了帮其父亲减轻劳累。在事实认定清楚的情况下,民警把父子都带回交通队接受处理。案例分析:
汽车驾驶室一项专业技术工作,没有经过严格训练是不能胜任的。何况汽车驾驶又是在人、车和路复杂的环境下进行的,高速路上车速都很快,如果稍有不慎而发生事故,很有可能造成重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而这起案件中的父亲却无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在明知自己儿子没有驾照的情况下,贸然把车辆交给儿子在高速路上驾驶,造成了极大的交通事故隐患,其行为已经触犯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父亲的行为已经触犯了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希望这次案件能够引起广大驾驶员足够的重视,遵守交通法规,就是珍惜自己的生命!
第五篇: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于继红,男,回族,1984年3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114,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良田镇园林村04队。交通方式:宁AV6032,联系电话:***。
乙方:李坤鹏,男,汉族,1985年10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830,户籍所在地:宁夏永宁县望元镇丰盈村九组61号。交通方式:宁A72379,联系电话:***。
丙方:禹淑芳,女,回族,1972年1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125,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良田镇园林村04队号。
事情经过:202_年3月29日14时左右,于继红驾驶宁AV6032在贺兰山路与天平巷交叉路口由东向西左转弯行驶时与李坤鹏驾驶的宁A72379由西向东行驶发生碰撞,造成丙方禹淑芳受伤,现禹淑芳在宁夏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康复已出院,三方当事人自愿就该事故的损害先期协议赔偿,在平等自愿的条件下达成赔偿协议如下:
一、禹淑芳在医院治疗期间的费用共计
元已由于继红和李坤鹏共同承担。李坤鹏支付
元,于继红支付
元。
二、禹淑芳在医院期间的火食费,人工护理费,禹淑芳本人出院后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
元。
三、该协议三方当事人签字生效,现金支付完结后三方法律关系即告终结,因禹淑芳在交通事故之前患有哮喘疾患,禹淑芳在家休养期间如哮喘病发作及身体有其他任何不适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其本人或家庭人员承担,与于继红和李坤鹏无关,所引纠纷与兴庆区交警一大队无关。
四、该协议一式肆份,三方当事人各执一份,留交警队存档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