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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关于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测算的分析报告
编辑:风月无边 识别码:14-898429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04 11:56:32 来源:网络

第一篇:xx县关于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测算的分析报告

xx县关于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测算的分析报告

县关于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测算的分析报告202_-02-06 12:27:00

xx县关于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帐户测算的分析报告

根据上级要求,我县对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工作进行了全面调查和测算分析,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县做实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测算基本情况

(一)202_年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1、当期征缴收入

期末实际缴费人数13562人,月人均缴费工资350元,年缴费工资总额5700万元,平均缴费比例24%,征缴率87%,年征缴收入1188万元。

2、基本养老金支出

期末离退休人数2952人,月平均基本养老金628元,年基本养老金支出2225万元。

3、基金结余

本年基金缺口1037万元,至年末累计结余4万元。

(二)202_年基金收支情况测算

1、做实前当期征缴收入

期末实际缴费人数14212人,月人均缴费工资0元,年缴费工资总额6651万元,平均缴费比例24%,征缴率85%,年征缴收入1357万元。

2、做实前基本养老金支出

期末离退休人数3135人,月平均基本养老金690元,年基本养老金支出2596万元。

3、做实前本年结余

本年基金缺口12万元。

4、按3%做实所需资金200万元。

5、按3%做实后基金缺口14万元。

(三)202_年情况预测

1、按3%做实所需资金233万元。

2、按3%做实后基金缺口1590万元。

3、按4%做实所需资金311万元。

4、按4%做实后基金缺口1668万元。

(四)202_年情况预测

1、按4%做实所需资金363万元。

2、按4%做实后基金缺口1837万元。

3、按5%做实所需资金454万元。

4、按5%做实后基金缺口1928万元。

(五)企业养老保险情况调查测算 1、202_年实际情况

缴费户数总计96户,缴费人数13177人,累计欠费金额1853万元。当年基金缺口828万元。2、202_年实际情况

缴费户数总计96户,缴费人数13307人,累计欠费金额2474万元。当年基金缺口349万元。3、202_年实际情况

缴费户数总计99户,缴费人数13562人,累计欠费金额3441万元。当年基金缺口1323万元。4、202_年预测情况

缴费户数总计101户,缴费人数14961人,累计欠费金额3407万元。当年基金缺口1385万元。5、202_年预测情况

缴费户数总计103户,缴费人数15909人,累计欠费金额3423万元。当年基金缺口1798万元。6、202_年预测情况

缴费户数总计105户,缴费人数17003人,累计欠费金额3435万元。当年基金缺口1973万元。

(六)202_年企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员情况

参保人数14249人,其中在岗6454人;工资总额475万元,其中在岗286万元。

实际缴费情况:参保人数13562人,工资总额475万元。其中正常缴费4960人,工资总额286万元;协议缴费4150人,工资总额112万元;不正常缴费4452人,工资总额80万元,年平均缴费月数为3个月。

未缴费人数687人。

截至202_年底累计失业人数1221人。

(七)202_年企业缴费情况

正常缴费企业15户,其中国有集体控股企业12户,缴费人数1887人,欠费37万元,退休人数426人,企业拖欠养老金215万元;私营企业3户,缴费人数286人。个体工商户2787人。半停产企业17户,缴费人数1878人,欠费1038万元,退休人数665人。停产企业49户,缴费人数4032人,欠费1700万元,退休人数1426人。破产企业18

户,清产核资3066万元,欠费666万元,清欠463万元,退休人数541人。

113户停产、半停产企业在社会化发放前无能力发放养老金,共欠发2903人710万元养老金。

(八)扩面人员情况

202_年实际缴费人数2257人,月人均缴费基数370元,月人均缴费金额86元。其中各类用工单位缴费人数43人,月人均缴费基数0元,月人均缴费金额109元;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人数2214人,月人均缴费基数350元,月人均缴费金额63元。

202_年实际缴费人数859人,月人均缴费基数455元,月人均缴费金额107元。其中各类用工单位缴费人数286人,月人均缴费基数475元,月人均缴费金额138元;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人数573人,月人均缴费基数434元,月人均缴费金额78元。

(九)离退休人员情况

202_年实际人数为2703人,月人

均养老金510元。

202_年实际人数为2862人,月人均养老金513元。退休人员增长率为%。

202_年实际人数为2952人,月人均养老金585元。退休人员增长率为%。

202_年预计人数为3135人,月人均养老金642元。退休人员增长率为%。

202_年预计人数为3329人,月人均养老金705元。退休人员增长率为%。

202_年预计人数为3535人,月人均养老金774元。退休人员增长率为%。

(十)招商引资企业情况

202_年实际招商项目2个,投资规模17600万元,用工人数1400人。

202_年预计招商项目2个,投资规模1000万元,用工人数1100人。

202_年预计招商项目2个,投资规模4300万元,用工人数1100人。

二、我县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及做实个人帐户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从调查情况分析看,我县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及做实个人帐户存在以下主要

问题:

1、外来投资企业和个体及其它私营企业参保率低。截止202_年底,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参保率为100%,外来投资企业参保率为%,个体及其它私营企业参保率为23%。主要原因在于个体及其它私营企业不重视参保工作,职工维权意识差。部分私营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牺牲职工的合法利益,不参加养老保险,或只为城镇职工投保,不为农民工投保;或只为业务骨干投保,不为普通员工投保。在私营企业就业人员多为下岗失业人员,怕再失业,于是得过且过。部分个体工商户甚至认为缴纳养老保险费是乱收费,有抵触情绪。部分外来投资企业以政府“改善投资环境、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政策为挡箭牌,拒不参保。劳动监察部门唯恐影响招商引资的大局,未采取强硬措施。

2、半停产、停产、破产企业多,欠费严重,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情况比较普遍。202_年半停产企业占缴费企业的

17%,停产企业占缴费企业的49%,破产企业占缴费企业的18%。这些企业欠费高达2742万元,占总欠费的80%。从调查情况可以看出,我县企业养老保险扩面、续保工作普遍面临“一增一减”的问题,即中断缴费人数逐年增加,实际缴费人数逐年减少,其主要原因一是企业破产后资产一时不能变现,难以对职工进行清偿,其养老保险关系只能暂时保留,使原已参保的部分破产企业职工不得不中断缴费。二是县域经济主要以粮食、供销、商贸等流通性企业为主,由于近几年来国家粮食体制改革和流通体制改革,使县域企业经济受冲击大,部分特困企业无力继续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三是一些停产但未宣告破产的企业,其职工养老保险无人进行管理,也使部分职工的养老保险难以接续。

3、扩面情况不容乐观。国有和集体企业新增就业人数少,且参保率高,基本涉及不到扩面工作;外来投资企业和个体及其它私营企业新增就业人数

多,但扩面参保进展缓慢。私营企业扩面难存在两方面原因:一是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构成情况复杂,一部分从业人员原单位仍在为其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包括不少业主本人),另一部分从业人员是离退休后被业主聘用,还有一部分从业人员是城镇待业居民和进城打工的农民;二是由于私营企业,人员流动性强,业主未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造成从业人员身份难以确认。

4、做实个人帐户基金缺口较大。预计202_年按3%做实个人帐户,基金缺口为14万元;202_、202_年按不同比例做实个人帐户,基金缺口均在1500万元以上。主要在于基金支付增多,供需结构失调。一是人员老龄化离退休人员增多,增大了开支,二是离退休人员待遇提高,也增大了开支。三是开支项目增多,如死亡后一次性救济、离休人员遗属补助等,进一步增大了开支。由于供需结构不合理,致使基金缺口逐步增大。

三、关于做实个人帐户的有关建议

1、加大园区企业、外来投资企业、个体及其它私营企业的扩面征缴力度。由县政府组织召开园区企业、外来投资企业、个体及其它私营企业扩面参保工作会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理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做实个人帐户工作的重要意义。制定奖惩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法规,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2、建立欠费企业监控监督制度。对欠费大户实行重点监控,累计欠费一年以上或欠费额达50万元以上,有能力缴纳而不积极交费的,由县政府直接调度,同时在县电视台予以公开曝光。

3、加强依法征缴力度,实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做好征缴范围内各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和征缴工作。要充分利用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稽查手段,定期、不定期的重点稽查用人

单位申报的基数、比例、工资总额及员工工资发放情况等,强化基金征缴力度。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做到处罚一户教育一片的目的。

二○○六年二月三日

第二篇: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的建立和使用,根据省政府颁布的《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冀政〔1998〕1号)和劳动部办公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个人帐户的建立

第一条 个人帐户是指社会保险机构按照一定规则,记录每一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养老金储备的专门帐户。

个人帐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退休后,计发和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个人帐户用于记录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按规定比例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

第二条 个人帐户的建立原则上是由职工劳动关系的所在单位或其他从业人员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并给社会保险机构提供有关的基本情况。

第三条 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l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在国家技术监督局尚未公布社会保障号码校验码以前,可暂用身份证号码代替,身份证号码因故更改时,原社会保障号码不作变动。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时,尚未取得身份证的,社会保险机构可临时编码,待取得身份证后,即用身份证号码取代临时编码。

第四条 职工个人帐户从1996年1月起建立,1996年1月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1995年12月底前成立的单位,1996年1月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需按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从1996年1月起为其单位职工补建个人帐户。

从省外或中央系统统筹企业调入的职工,调出地1998年l月以后尚未建立个人帐户或个人帐户记帐比例低于河北省个人帐户记帐比例的,需从1998年1月起按河北省个人帐户记帐比例补齐个人帐户养老保险金,其个人帐户建立时间从1998年1月算起。调出地1997年底前建立个人帐户并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其建立个人帐户时间及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承认,并连续计算。

从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单位调入的,社会保险机构从调入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第五条 个人帐户应包括以下内容:(表式略)

一、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编号、工作单位变更情况、社会保险关系变更情况、视同缴费年限、首次缴费时间、缴费年限、建户人、建户时间等。

二、个人帐户记载情况: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帐利息、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等。第六条 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的基本情况,经社会保险机构确认记入个人帐户后,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章 缴费基数的确定

第七条 企业以当月企业工资总额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个人的缴费基数以当月个人全部工资收入为基数。

企业和个人缴费基数也可在年初按上月平均工资并考虑一定的增长率,确定一个固定的平均数额作为新内各月缴费基数,待年终按实际发生额再进行结算。

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社会保险机构依据企业同期报送统计机构的统计报表口径确定缴费基数。

第八条 下列人员按上一全省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工资基数:(1)停薪留职职工;(2)私营企业主;

(3)建筑、筑路施工企业工程的承包者、商业企业租赁者;(4)劳务输出人员;

(5)档案挂靠劳动力市场等单位的人员;

(6)经社会保险机构确认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7)个体劳动者;

(8)其它难以准确核定工资收入者。

第九条 下列人员以起薪当月全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1)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等);(2)复员、转业军人;(3)失业再就业的职工。

第十条 下列人员以本人特殊期间上一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1)医疗期内长期病休职工(6个月以上);(2)请长假职工;(3)休育儿假职工;

(4)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并保留工资关系的;(5)单位派出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以本人特殊期间特殊费用作为缴费工资基数:(1)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和六级,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2)退养人员;

(3)由托管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4)企业内部下岗发生活费的职工。

第十二条 采用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企业,职工当月工资高于全省上一年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可记入补充性养老保险,但不作为计发养老金的基数。职工当月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费。

采用上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企业,在年初确定缴费基数时,职工上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一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职工全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一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费。

第九至第十一条规定的缴费基数也必须符合本条规定。

第三章 个人帐户的记载

第十三条 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其中包括个人缴费的全部和社会保险机构从企业缴费中按规定比例划转记入的部分。个人缴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

邯郸市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个人帐户中按社会平均工资5%划入部分继续保留在职工个人帐户中。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机构将用人单位申报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数据,建立用人单位缴费台帐。

第十五条 企业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机构依据养老保险费到帐时间记入个人帐户。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机构采用滚动分配法记帐:即缴费先补缴以前欠缴费用,剩余部分作为当月缴费。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指定分配法记帐:即缴费按单位和个人指定的时间进行补缴。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机构对个人帐户储存额采用日积法的(以下简称日积法),企业当年欠缴的。不足月部分不记入个人帐户储存额。

社会保险机构对个人帐户储存额采用月积法的(以下简称月积法),企业当年未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企业实缴金额占应缴金额的比例记入个人帐户。

计算办法为:记入个人帐户部分=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企业实际缴费金额÷企业应缴费金额〕。

第十八条 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补缴当月直接将补缴月数、金额及利息记入职工个人帐户,不再追记原欠缴个人帐户。

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现行费率补缴,特别规定者除外。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利息。按补缴时活期存款利率补缴。

跨按现行费率标准预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预记个人帐户,但预缴时间不能超过本人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九条 职工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个人帐户停止记入。

第二十条 在缴费结束后,企业应向社会保险机构报送《个人缴费基数核定表》(表式略)。社会保险机构根据企业实际缴费情况进行核定,核定无误后输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信息库。

第四章 个人帐户的计息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机构每年年初根据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到帐时间、金额,对每一个缴费人员上一个人帐户储存额计算一次利息。

一月份预缴全年养老保险费的,按人民银行居民当年整存整取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利率。

按月(季)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人民银行居民当年末整存整取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50%计算。

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利率×50% 第二十二条 内未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费,当年缴纳部分按当年末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计帐利率 1.当采用日积法时:

计帐利率=企业缴费累计日积数×银行活期存款日利率÷当年企业缴费总额

企业缴费累计日积数即企业每次缴费金额与该次缴费金额当年计息日数的乘积相加之和。用公式表示为:

企业缴费累计日积数=(本次缴费金额×本笔金额当年计息日数)

其中n为当年企业缴费的总次数,l≤n≤360,i=1…n的各次数 2.当采用月积法时:

计帐利率=企业缴费累计月积数×银行活期存款月利率÷当年企业缴费总额

企业缴费累计月积数即企业每月缴费金额与该月缴费金额当年计息月数的乘积相加之和。用公式表示为:

企业缴费累记月积数=

(当月缴费金额×本笔金额当年计息月数)其中n为当年企业缴费的总次数,l≤n≤12,i=1…n的各月数 计算月数=12-缴费当月月份+l 第二十三条 跨补缴养老保险费,并补缴跨利息的,补缴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与补缴所在年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计息。

跨预缴养老保险费的,跨部分按当年人民银行居民整存整取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机构对每一个缴费人员上一年以前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以及退休人员个人帐户中未领取完的累计储存额,按记帐当年末整存整取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与上一年全省职工社平工资增长率之和的平均数计息,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一年期利率以整存整取一年期利率计算。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社会保险机构应保存其个人帐户并按规定继续计息,再就业恢复缴费后,个人帐户继续使用,合并计算。离退休人员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仍有余额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第二十六条 个人帐户记息利率每年由省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公布。

第五章 个人帐户的转移

第二十七条 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调出社会保险机构根据职工个人帐户信息资料,填写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略)(以下简称《转移单》)和出具《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略)(以下简称《对帐单》),办理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手续,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调出地社会保险机构根据职工个人帐户信息资料,填写《转移单》和出具《对帐单》,办理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手续,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金。

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1998年1月以后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本息之和)。

2.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

第二十九条 从尚未实行个人帐户制度的外省、市、自治区及中央系统统筹范围调入的企业职工,要转移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前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1998年1月以后,要按本人日工资收入11%转移养老金,并按当时银行一年期定期储蓄利率转移利息。调入地从1998年起按转移金额建立个人帐户。

第三十条 在我省范围内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向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单位流动时,暂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储存额,由调出地社会保险机构暂予保留,待调入单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再进行转移。在企业、机关、事业、乡镇企业单位之间调动的,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本息之和)。对于没有建立个人帐户的,职工调出时也要从1996年1月起按同等规模(工资收入的11%)转移个人帐户养老保险金,并按当时银行一年期定期储蓄利率转移利息。

第三十一条 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个人帐户储存额,调出地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应记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对职工调转当年记帐额一并计息。

第三十二条 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应依据转出地提供的《转移单》、《对帐单》等资料,为职工续建个人帐户。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后,对已经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基金转移或未做转移的,不再调整。第三十四条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领取工伤伤残抚恤金的,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储存额(本息之和)转入工伤保险基金。尚未实行工伤保险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暂予保留。

第六章 个人帐户的支付与继承

第三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个人帐户可以支付:(1)职工退休、退职;(2)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不满15年的;(3)职工在职期间出国(境)定居。

除上述情形外,个人帐户不能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 按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理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帐户养老金从个人帐户中支付。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补贴和调节金等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足列支或没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从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七条 离退休人员调整增加的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储存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八条 当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社会保险机构出具《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单》(略)(以下简称《一次性支付单》),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的,将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199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经省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退出工作、生产岗位后,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按现行费率及办理退休时上本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社平工资的按社平工资)补缴至15年的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不记个人帐户。

第三十九条 职工在职期间出国(境)外定居,社会保险机构出具《一次性支付单》,一次性支付职工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储存额(本息之和),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四十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社会保险机构出具《一次性支付单》,一次性支付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

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有余额的,社会保险机构出具《一次性支付单》,一次性支付其个人帐户储存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

继承额=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退休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第四十一条 一直从事私营企业、个体劳动经营的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或其他非工薪劳动者死亡或退休后个人帐户养老金尚未领取完,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一次性支付单》,一次性支付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之和)。

原为单位职工,后从事私营企业个体劳动经营的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或其他非工薪劳动者死亡或退休后,个人帐户养老金尚未领取完:

1.在单位职工期间,一次性支付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储存额部分(本息之和)。2.从事私营企业、个体劳动后,一次性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之和)。

第四十二条 个人帐户继承额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亡者法定继承人或生前指定受益人。

第七章 个人帐户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个人帐户的建立、记载、计息以及对帐单的打印等管理工作由社会保险机构以及社会保险派出机构负责。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无权管理。

第四十四条 社会保险机构对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的个人帐户管理实行专管员制度。个人帐户建立后,要注明建户人以及建户时间。

社会保险机构业务人员对个人帐户的修改要做修改记录,并签名。

第四十五条 个人帐户实行全省计算机统一管理,计算机个人帐户管理系统由省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组织研制、开发、推广、运用。

第四十六条 为保证及时记载个人帐户储存额,并准确计算利息,社会保险机构财务部门要及时反馈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到帐时间。有关个人帐户财务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转移单》由省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印制。

第四十八条 社会保险机构在缴费结束后半年内,应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记录,为每一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打印上《对帐单》,《对帐单》统一按此办法附件l、表五样式,不得随意更改。

《对帐单》发给职工本人,暂作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内页。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无权截留《对帐单》。

第四十九条 退休人员到达一定年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领取完毕时,当月社会保险机构须出具《对帐单》通知其本人。

第五十条 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对帐单》有异议时,可到社会保险机构查询、核实。查询期为一年。

第五十一条 当出现本办法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九条规定情况之一时,社会保险机构封存其个人帐户档案,业务人员对个人帐户的封存要做封存记录,并签名。第五十二条 社会保险机构定期要对下一级社会保险机构个人帐户的管理情况进行评估、检查。

社会保险机构每年要对《对账单》发放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全部记入个人帐户。第五十四条 当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时,需转移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

当出现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可一次性支付本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

当出现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所规定情形时,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

第五十五条 驻冀中央十一部门系统统筹企业原实行的个人帐户管理办法与本办法并轨方案另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从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三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测算指标解释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

测算指标解释

一、收入参数表指标说明

1、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社保经办机构已建立缴费记录档案的职工人数,包括中断缴费但未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人数,不包括只登记未建立缴费记录档案的人数。

2、平均缴费人数:指报告期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的平均人数,包括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未缴部分已计入欠费的人员。历史数据按照年初数和年末数的平均值计算填列,预算数按综合增长率测算。

3、城镇企业(企业):指以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以下简称《规定》)中确定的企业类型。包含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事业单位。

4、以个人身份参保: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失业后未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等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

5、其他人员:其他地方政策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如农垦等。

6、月社会平均工资: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在岗职工

月平均工资。

7、月人均缴费工资基数:指报告期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个人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按缴费人员的应缴口径计算。实行单位部分按工资总额缴纳的地区,可以综合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计算综合缴费基数填写。

8、费率:指报告期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个人费率之和。

9、收缴率:当期实收基金占应收基金的比例。

10、征缴收入

(1)当期征缴收入:指报告期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纳入社会保险范围的缴费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实际收缴到位的当年的社会保险费收入。含本年发生但已在本年收回的欠费。

(2)清欠收入:指本年缴回历年欠费的金额(本金)。(3)预缴收入:指参保单位(个人)跨一次性预缴或一次性趸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包括改制、破产企业按规定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预留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4)补缴收入:指参保单位(个人)实际补缴的上末之前的社会保险费(未统计在上年末累计欠费项目中)。

(5)其他征缴收入:指不包含在上述项目内的其他征缴收入。

11、利息收入:反映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存入银行、财政专户和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协议存款等取得的利息收入。

12、财政补助收入:反映收到的各级财政部门给予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补贴。

13、其他收入:反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滞纳金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

14、转移收入:反映基本养老保险对象跨统筹范围转移时划入的基金。

15、上级补助收入:由上级经办机构拨入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16、下级上解收入:反映由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二、支出参数表指标说明

1、城镇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其他政策参保人员解释同收入参数表。

(1)上年末已退休人员:指上年末退休人数。

(2)当年新增退休人员:指当年新增的退休人员总数。(3)当年死亡人员:指上年末前已退休并在报告期死亡的人员总数。

2、离休人员

(1)上年末已离休人员:指上年末的离休人数(含建

国前老工人)。

(2)死亡人员:指当年死亡离休人员总数。

3、月人均养老金:指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数。

4、基本养老金支出: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开支的各项支出,包括: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及按规定支付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和补贴。

5、医疗补助金支出: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给未实行医疗保险地区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医疗费用。

6、丧葬抚恤补助支出:反映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给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死亡丧葬补助费用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

7、其他支出: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统筹基金支付的其他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

8、转移支出:反映基本养老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出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9、补助下级支出:反映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补助支出。

10、上解上级支出:反映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解给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

三、预算平衡表

1、本年收支缺口:即基金当期支出减去基金当期收入。其中当期收入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转移收入;当期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其他支出、转移支出。

2、个帐做实退出当期支付,由个人账户做实省份按照预算预计做实金额填列。

3、财政补贴收入,按预算数填列。

4、调剂金收入和支出,按预算数填列。

5、使用历年结余=本年收支缺口+个帐做实退出当期支付-财政补助-调剂金收入+调剂金支出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

测算指标解释

一、收入参数表指标说明

1、平均参保人数(区分在职和退休)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帐结合办法的职工平均人数,计算方法:平均参保人数=(上年末数+预算计划数)/2

2、平均缴费人数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平均人数,计算方法:平均缴费人数=(上年末缴费人数+预算计划缴费人数)/2

3、缴费基数总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按缴费人员的应缴口径计算。

4、缴费比例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个人费率填列。

5、征缴率

指内实际保险费收入与应征收保险费收入之比。

6、征缴收入

(1)当期征缴收入:指报告期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纳入社会保险范围的缴费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实际收缴到位的当年的社会保险费收入。含本年发生但已在本年收回的欠费。

(2)清欠收入:指本年缴回历年欠费的金额(本金)。(3)预缴收入:指参保单位(个人)跨一次性预缴或一次性趸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4)补缴收入:指参保单位(个人)实际补缴的上末之前的社会保险费(未统计在上年末累计欠费项目中)。

(5)其他征缴收入:指不包含在上述项目内的其他征缴收入。

7、利息收入:反映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家债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等银行账户的利息收入。

8、财政补助收入:反映收到的各级财政部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贴。

13、其他收入:反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滞纳金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

14、转移收入:反映基本医疗保险对象跨统筹范围转移时划入的基金。

15、上级补助收入:由上级经办机构拨入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16、下级上解收入:反映由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二、支出参数表指标说明

1、住院情况

(1)住(出)院人次(数):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人次(数);

(2)住院率: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人次(数)与平均参保人数的比值;

(3)住院总费用: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的合计。包括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社会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和个人支付(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

(4)次(人)均费用:指报告期内住院总费用除以住(出)院人次(数)的平均值;

(5)次(人)均统筹基金支付:指报告期内统筹基金支付额除以住(出)院人次(数)的平均值;

(6)个人自付:指在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按照政策规定或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7)个人自付比例:指报告期内个人自付部分所占住院总费用的比值。

2、门诊情况

(1)门诊人次(数):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人次(数);

(2)门诊费用: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所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的合计。包括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社会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和个人支付(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

(3)次(人)均费用:指报告期内门诊总费用除以门诊人次(数)的平均值;

(4)次(人)均统筹基金支付:指报告期内统筹基金支付额除以门诊人次(数)的平均值。

3、其他支出:反映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

4、转移支出:反映基本医疗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出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5、补助下级支出:反映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补助支出。

6、上解上级支出:反映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解给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

三、预算平衡表

1、本年收支缺口:等于基金当期支出-基金当期收入。

其中当期收入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转移收入(不包括财政补贴收入和调剂金收入);当期支出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其他支出、转移支出(不包括调剂金支出)。

2、财政补贴收入,按预算数填列。

3、调剂金收入和支出,按预算数填列。

4、使用历年结余=本年收支缺口-财政补助-调剂金收入+调剂金支出

工伤保险基金预算测算指标解释

一、收入参数表指标说明

1、基金收入:指报告期内筹集的工伤保险基金的总额。

2、征缴收入:指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单位在本年内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包括单位当期征缴、清欠、预缴、补缴收入及其他征缴收入等。

3、当期征缴收入:指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单位在本年内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含本年发生但已在本年补缴的欠费;

4、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数。

5、缴费人数:指报告期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中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人员。

6、平均缴费人数:指报告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人员的平均人数。年平均缴费人数=(报告年各月平均人数之和)/12或(报告年各季平均人数之和)/4

7、缴费费率:指按行业风险类别确定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8、平均缴费费率: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平均比例

9、缴费基数: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资总额,按缴费人员的应缴口径计算。

10、月人均缴费工资: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平均工资总额

11、月社平工资: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2、清欠收入:指本年欠缴单位补缴历史欠费的金额。

13、预缴收入:指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本年预先缴纳或一次性缴纳以后的工伤保险费,包括改制、破产企业按规定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一次性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14、补缴收入: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实际补缴的上末之前的历年欠费(本金)。

15、其他征缴收入:按当地政策规定的除正常征缴、清欠、补缴、预缴收入以外的其他征缴收入

16、财政补贴收入:指财政给予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

17、上级补助收入:指本期下级接收上级下拨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

18、下级上解收入:指本期上级接收下级上解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

19、利息收入:即基金存入银行、购买国债获得的收益。20、其他收入:包括滞纳金收入等,不包括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下级上解收入。

二、支出参数表指标说明

1、基金支出:指报告期内按规定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总额。

2、工伤医疗待遇支出: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并由工伤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工伤康复费、伤残器具费的合计。

3、工伤医疗费支出: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治疗期间所发生的符合规定,并由工伤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4、工伤医疗待遇享受人数: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的人数。

5、工伤医疗费人均支出金额: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人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救治费用的金额。

6、工伤康复费支出: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治疗康复期间所发生的符合规定,并由工伤基金支付的康复费用的合计。

7、工伤康复待遇享受人数: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进行职业康复的人数。

8、工伤康复费人均支出金额: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人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职业康复费用的金额。

9、辅助器具费支出:指报告期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安装辅助器具费用。

10、辅助器具装配人数:指报告期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安装辅助器具的工伤人数。

11、辅助器具人均支出金额:指报告期内人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安装辅助器具费用的金额。

12、伤残待遇支出:指报告期内符合国家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的费用金额。

1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出:指报告期内符合国家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费用金额。

1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领取人数:指报告期内符合国家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领取的人数。

1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均支出金额:指报告期内符合国家规定人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

16、生活护理费支出:指报告期内符合国家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生活护理费金额。

17、生活护理费领取人数: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同护理等级标准支付给伤残职工生活护理费的人数。

18、生活护理费月人均支出金额:指报告期内按照《工

伤保险条例》月人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同护理等级标准支付给伤残职工的生活护理费金额。

19、伤残津贴支出:指报告期内符合国家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金额。

20、伤残津贴领取人数:指年初至报告期末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国家规定标准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人数。

21、伤残津贴月人均支出金额:指报告期内符合国家规定月人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金额。

22、工亡待遇支出:指报告期内符合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人数及费用金额。

23、供养亲属抚恤金支出:指报告期内符合国家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供养亲属的抚恤金的金额。

24、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人数: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按规定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数。

25、供养亲属抚恤金月人均支出金额:指报告期内符合国家规定月人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金额。

26、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支出:指报告期内符合国家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金额。

2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领取人数: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因

工伤事故、职业病死亡和因工致残人员、患职业病人员按因工死亡处理的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人数。

2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人均支出金额:指报告期内符合国家规定人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金额。

29、丧葬补助金支出:指报告期内符合国家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丧葬补助金的金额。

30、丧葬补助金领取人数: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因工伤事故、职业病死亡和因工致残人员、患职业病人员按因工死亡处理的领取丧葬补助金的人数。

31、丧葬补助金人均支出金额:指报告期内符合国家规定人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丧葬补助金的金额。

32、劳动能力鉴定费:指报告期内由工伤基金支付的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总额。

33、劳动能力鉴定人数:指报告期内按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人数。

34、鉴定费支付标准:指规定的劳动能力鉴定费支付标准。

35、其他支出:指报告期内由工伤基金支付的未列入上述费用项目的其他费用总额。

36、补助下级支出:指本期上级拨付下级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37、上解上级支出:指本期下级向上级上解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三、预算平衡表

1、本年收支缺口:即基金当期支出-基金当期收入。其中当期收入包括工伤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转移收入(不包括财政补贴收入和调剂金收入);当期支出包括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劳动能力鉴定支出、其他支出、转移支出(不包括调剂金支出)。

2、财政补贴收入,按预算数填列。

3、调剂金收入和支出,按预算数填列。

4、使用历年结余=本年收支缺口-财政补助-调剂金收入+调剂金支出

生育保险基金预算测算指标解释

一、收入参数表指标说明

1、生育保险费收入

(1)平均缴费人数:指报告年内每天平均拥有的人数。平均缴费人数计算方法是:以上年末缴费人数与预算缴费任务数之和除以2求得。

(2)人均缴费基数∶指报告期内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总额,按缴费人员的应缴口径计算。

(3)社会平均工资:指报告期内当地统计局公布的当地城镇就业人员的社会平均工资。

(4)平均费率:指报告期内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实际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与缴费工资总额之商。

(5)征缴率:指报告期内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实际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与应缴数之商。

2、利息收入:根据预算生育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和购买买国债等取得的利息收入分析、计算填列。

3、财政补贴收入:反映财政给予生育保险基金的补贴。

4、其他收入:包括滞纳金收入等。

5、上级补助收入和下级上解收入:指本期下级接收上

级下拨和上级接收下级上解的生育保险基金收入。

二、支出参数表指标说明

1、生育医疗费支出(1)门诊费用

①门诊费用:指报告期内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因生育在门诊产前检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②门诊人数:指报告期内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因生育在门诊产前检查就诊的人数。

③人均门诊费用:指报告期内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因生育在门诊产前检查所发生的人均医疗费用。

(2)住院费用

①住院费用:指报告期内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因生育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②住院人数:指报告期内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因生育住院的人数。

③人均住院费用:指报告期内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因生育住院所发生的人均医疗费用。

(3)男职工配偶医疗补助

①男职工配偶医疗补助费用:指报告期内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因配偶没有参保而对其配偶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住院医疗费用给予的补助。

②补助人数:指报告期内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因配偶

没有参保而对其配偶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住院医疗费用给予补助的人数。

③人均补助费用:指报告期内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因配偶没有参保而对其配偶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住院医疗费用给予补助的人均费用。

2、生育津贴支出(1)男性生育津贴支出

①男性生育津贴支出:指报告期内男职工因其配偶生育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②享受津贴人次:指报告期内男职工因其配偶生育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人次数。说明:生育一次记享受生育津贴一次。

③人均津贴支出:指报告期内男职工因其配偶生育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人均待遇。

(2)女性生育津贴支出

①女性生育津贴支出:指报告期内女职工因生育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②享受津贴人次:指报告期内女职工因生育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人次数。说明:生育一次记享受生育津贴一次。

③人均津贴支出:指报告期内女职工因生育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人均待遇。

3、计划生育支出

(1)计划生育支出:指报告期内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因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人次:指报告期内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的人次数。

(3)人均计划生育支出:指报告期内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的人均医疗费用。

4、转移支出:根据预算生育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产生的医疗保险基金分析填列。

5、其他支出:根据预算实际需要,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生育保险待遇性的支出数填列。

6、补助下级支出:反映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补助支出。

7、上解上级支出:反映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解给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

第四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改革,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参保职工因无力.或不知道续保而中断缴费.保险关

系自然中断。从而影响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质量。对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造成潜在影

响。断保原因大致有以下情况。

一是无力“续保”而“断保”。有些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年龄偏大、一时难以再就

业,缺乏经济来源,受收入影响,难以持续负担逐年递增的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缴费,时 断时续。

二是不愿意“续保”而“断保 ”。一些年轻的职工觉得退休是几十年的事,在有些职工

认为自己已经连续投保15年了,按现在政策规定退休也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所以不愿意

继续投保。

三是企业困难造成“断保”企业生产经营不景气,长期欠缴社会保险费,本应由单位负

担的部分也转为个人负担,较高的社会保险费使大部分职工心有余而力不足,想续保无钱

缴。

四是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政策不完善。由于其他因素造成其养老保险关系只能封存不能转

出,(如;户口,农民工,调动等)繁琐的手续。从而形成断保人员增多的重要因素。

第五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做实后跨省转移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个人帐户做实后跨省转移问题的复函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做实后跨省转移问题的请示》(辽劳社函[202_]11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其个人帐户基金转移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规定》(劳办发[1997]116号)和《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文件执行。对于试点后在辽宁省和其他省(区、市)之间流动的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基金转移问题,暂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从辽宁省转入其他省(区、市)的,202_年7月1日后按试点办法记帐的个人帐户基金累计储存额按11%的帐户规模放大后全额转出(其公式是:转出额=按试点办法记帐的个人帐户基金累计储存额×11/8)。

二、从其他省(区、市)转入辽宁省的,202_年7月1日以后形成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累计储存额(按11%的帐户规模)据实转出,辽宁省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外省(区、市)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为流动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按8%折算,据实并入个人帐户基金,并如实记录缴费基数、缴费金额和缴费年限。

三、辽宁省参保人员转入到其他省(区、市)后,按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他省(区、市)参保人员转入辽宁省后,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00三年一月十七日

xx县关于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测算的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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