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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岸边装卸设备运行监控与管理系统开发★
编辑:轻吟低唱 识别码:14-978406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7 23:44:11 来源:网络

第一篇:港口岸边装卸设备运行监控与管理系统开发

港口岸边装卸设备运行监控与管理系统开发

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 李正君、金军凯、丁林海、于祥春

港口在现代物流中起着集散、枢纽的作用,高效的装卸系统是港口现代化的关键。通过开发应用港口岸边装卸设备运行监控与管理系统,实时获取精确的装卸数据、设备运行信息,利用现代化手段来提高管理效率。

1、系统工作原理及组成

该系统深入分析研究港口岸边装卸设备动态数据监测技术和无线通信技术,开发无线监控系统,在线对港口岸边散货装卸设备的装卸信息进行采集、传输、监控、分析处理和保存,建立先进的数据库,开发方便的查询统计软件,实时获取精确的装卸数据;通过无线通信技术对装卸设备中央控制器(PLC)进行远程状态监控,实现港口岸边装卸设备的运行监控与综合管理,为处理设备故障、提高设备管理水平和决策者提供综合性信息。

系统由装卸设备现场数据采集器、2.4G无线以太网络、中心监控管理服务器等三部分组成。装卸设备现场数据采集器负责对作业量进行测算和数据处理,无线网络负责数据采集器与中心监控器的数据传输,中心监控管理服务器负责对采集的数据归档管理,提供网络数据共享等功能。

在各装卸设备现场PLC增加一部无线电台,在主控室安装一部无线数传电台。采用无线数传电台通讯的方式,将PLC的数据通过无线数传电台传送至主控室,在主控室设置一台SCADA上位机,与数传电台相联接受数据。上位机安装专业组态软件,编制相关的组态画面,显示装卸设备的工作状态,从而实现对装卸设备电控系统的远程监控。

2、系统特点

(1)基于数字分析模型的动态称重计量技术

起重机装卸过程是动态的,测量元件上受力是一个动态变化过程,为了确保精度,加装更多的测力传感器,增加了回转、幅度、高度等状态监测。通过对现场设备运行特性以及传感器静、动态特性和冲量冲击的研究,采用优化补偿技术,研制基于微处理器的数字补偿装置,串接在传感器之后,引入人工智能和优化算法,对传感器数据测量进行软件补偿,提高传感器的动态响应速度同时提高采集数据的精确性,建立数字分析模型,采用智能软件滤波方法,计算出精确的数据,提高数据的精度和可靠性。

(2)具有自恢复功能的港口散货装卸专用无线局域网 2.4G网络:根据码头业务特点和地理布局,设计码头无线局域网络拓扑结构,实现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测。考虑到港口散货作业需要集中性、时效性和可靠性,无线局域网会受到移动设备的影响,经常会产生中断,因此在动态和干扰屏蔽性较强的场合建立局域网,采用可以快速恢复的2.4G无线网络框架,解决断线后快速恢复,提高传输距离及抗干扰性,通过光纤和无线局域网络的组合关系保证数据得到有效的传输。

无线数传电台(230MHz):可在局部范围内组成无线SCADA网络,通讯距离可覆盖方圆20公里,信号绕射能力强,受复杂港口环境影响较小,可靠性高。(3)采用混合纠错的差错控制技术保证数据传输的可靠性

深入研究港口周边噪声和电磁干扰,结合系统动态特性,提出了保障数据真实有效性的信道编码和差错控制方式,保障了无线通信的数据符合实际作业情况;码头移动无线通信中,无线终端接受的信号有基站传来的直射波、地面反射波,还有经过各种障碍物所引起的散射波,这些同频率信号经多条传输路径产生干扰。对于信号的传输过程,会产生突发性误码,也易造成随机性错误。为保证通信的质量,必须对信号进行信道编码以及对差错码进行必要的控制和纠正。设备作业中需要频繁移动,因此,无线终端也是移动的,堆场上货物的反射以及散射,使得码头工作区域的无线通信同时存在着短波信道传播和散射信道传播,故采用混合纠错的差错控制方式,有效保证数据传输真实可靠性。(4)综合查询系统

真实可靠的数据库可实时查询显示每条操作记录,时间、操作量等信息,可根据时间段、船名、门机号、司机、舱位、货名、工艺等查询条件进行数据的综合统计查询,可以进行多种组合查询,按班、按时、按船、按货物品种、按起重机号、按操作人员查询。查询结果可生成报表,同时可生成统计曲线或多色百分比图表.系统能导出当班作业量,作业次数,超重次数,平均值,最大值统计报表,根据司机计件单价计算出当班司机当班及月度计件工资数等财务所需要报表,自动超载考核排名,生成EXCEL表格。(5)设备管理系统:

利用无线称重系统采集的数据开发的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可实时监控设备的负荷情况,将有关数据导出EXCEL表格用于生产、设备等部门统计、查询、报表,为生产部门实时掌握装卸进度提供数据,为设备管理提供可靠依据,为设备维护保养、部件更换提供准确数据。可实现钢丝绳、减速箱、电机等主要部件的保养更换管理功能,能够生成维修保养计划,并对达到维修保养周期的项目进行提示预警。能够根据配件不同的厂家统计同一配件的使用平均寿命,为零部件采购提供依据。

可对装卸设备电气控制系统实施远程故障判断,程序维护,在线监控设备工作状态。方便对装卸设备的电气控制系统进行动态监控和管理维护。

港口岸边装卸设备运行监控与管理系统实质上是港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重要方面和主要数据核心。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类子系统,实现各生产子系统的数据实时化,便于控制中心对现场作业的实时动态监控管理,高效、可靠的管理系统为港口装卸作业管理作业和管理决策提供了综合性信息,为港口的科学管理提供了有力保障。

注:本项目获得202_年中国港口协会科技进步奖三等奖

第二篇:港口装卸机械管理规定

港口装卸机械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1-05 生效日期: 1998-01-05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港口的生产和安全,加强港口装卸机械的管理(以下简称港机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交通部部属港口企业、交通部和地方双重领导港口企业、地方港口企业及其他自有专用码头的企业(以下统称港口企业)。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直属或者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港务(管理)局负责本港区(长江干线为港辖区)内的港机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港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机管理工作。

港务(管理)局和地方港口管理机构港机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港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章;

(二)对本港区(长江干线为港辖区)或者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港机进行行业管理,并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服务;

(三)组织交流和推广港机管理的先进经验和维修新技术;

(四)组织港机管理业务技术的培训工作和组织国内外的交流工作;

(五)参与特大港机机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 港机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的方针,坚持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港机管理是港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港口企业应当采取技术和经济的措施对港机进行综合管理,不断改善和提高技术装备素质,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充分发挥其效能。

第六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港机管理综合体系,对港机的规划、选型、购置(或者设计、制造)、安装、验收、使用、维护、检修、改造直至报废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七条 港机管理应当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推行以技术状态为基础的维修方式,逐步提高港机管理和维修的现代化水平。

第二章 管 理 第一节 分类和编号

第八条 港机划分为四类:起重机械、输送机械、装卸搬运机械、专用机械。

第九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对本企业港机统一编号。

编号应当标示在机械的明显部位,并清晰、醒目。

第十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港机在作业中的地位、投资费用、技术复杂程度和安全等因素,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对港机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第二节 规划、选型和购置

第十一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和港机技术状态,编制港机更新和改造的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港机选型应当遵循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满足生产、安全可靠、方便维修、利于管理、节约能源和符合环境保护的原则综合择优选择。

第十三条 港口企业自制港机应当有完整的技术资料,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组织技术鉴定和验收。未经鉴定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生产和使用。第三节 验收及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新购置港机的验收工作程序,认真按工作程序进行验收,写出验收报告。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新购置的港机验收工作如下:

(一)根据合同及有关文件清点和核对技术资料、附件、随机工具及备件;

(二)根据有关技术资料检查港机的技术状况和性能。

第十六条 港机经验收合格,应当建立“港机设备登记卡”,其内容如下:

(一)名称、型号和规格;

(二)产地或者制造厂;

(三)出厂、动力、底盘、机械和固定资产编号;

(四)出厂、购置和启用日期;

(五)规定使用年限和购置全值(原值);

(六)主要技术参数;

(七)主要图纸目录。

第十七条 新购置港机在保修期内,发生属于制造质量的故障与损坏,应当及时做好技术鉴定和记录,按有关规定办理修复、索赔或退货。

第十八条 新型港机投产前,必须编制有关使用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规定,建立单机技术档案。

第十九条 购置的二手港机或者经过技术改造的港机,其验收可以适用本节新购置港机验收的规定进行。

第四节 技术状况分类及普查

第二十条 港机根据技术状况分为四类:

一类:各零、部件完整无缺、零件磨损在允许范围之内,技术性能良好,确保安全运行和正常作业。

二类:非主要零、部件欠完整、非主要零件的磨损虽超过允许范围,但对整机的原有技术性能影响不大,经维修保养后能安全运行。

三类:主要零、部件有较大的损坏或磨损,原有技术性能下降,经常发生故障。

四类:主要零、部件严重缺损,已丧失原有技术性能。

正在修理的港机按修理前类别划定。

第二十一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检查评定制度,定期对港机技术状况进行普查评定。第五节 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港机的使用年限可以参照其折旧年限确定。

第二十三条 港机达到使用年限后,技术状况良好,有继续使用价值的,应当经过鉴定方可继续使用。

第六节 封存、转让和报废

第二十四条 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者新购置的两年以上未投产使用港机,应当列入闲置港机的范围。

第二十五条 技术状况属于一、二类的港机,因生产情况变化而闲置六个月以上的,可办理封存。

第二十六条 港机封存期的管理:

(一)封存前应当作好全面维护,采取防腐、防锈、防风雨和防冻等措施;

(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持状态完好;

(三)不准擅自动用和拆卸零、部件;

(四)不纳入完好率统计。

第二十七条 港机启封后,应当作全面检查和维护,经试运行无异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闲置、封存或者技术性能不能适应港口作业需要的港机,可以改造或者转让。

第二十九条 港机转让应当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港机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报废:

(一)预测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港口作业要求或者难以保证作业安全的;

(二)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三)大修理后虽能恢复技术性能,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四)技术性能达不到规范要求,危及安全的;

(五)技术性能差、能耗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六)危害人身健康、严重污染环境,进行修理改造又不经济的;

(七)自制的非标准港机,经生产验证不能使用,且无法改造的;

(八)国家规定淘汰的。

第三十一条 港机报废应当经过技术鉴定和经济分析评价,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已经报废的港机,不准转让或者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 港口企业对港机的封存、启用和转让应当按有关规定建立审批程序。第七节 改造与更新

第三十三条 港口企业对重点、主要港机的改造和更新,应当事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三十四条 港口企业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技术落后、性能差的港机进行技术改造。

第三十五条 港机的技术改造应遵循提高效率、改善性能、便利维修、简化机型、降低消耗、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八节 润 滑

第三十六条 润滑管理是港机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港口企业应当重视并抓好此项工作。

第三十七条 港口企业应当适时制定润滑消耗定额和计划;编制润滑图表、润滑卡片;编制、绘制维修与润滑有关的资料和图纸;试验确定代用油品;做好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积极推广润滑新技术。

第三十八条 港口企业要积极执行润滑“五定”:定人(定人加油)、定时(定时检换油)、定点(定点给油)、定质(定质选油)、定量(定量用油),合理使用润料,并做好润料的回收工作。

第三十九条 港口企业应当完善油液分析手段,做好原始记录和分析,逐步做到跟踪化验,用油对路、按质换油、状态监测。第九节 定额和指标

第四十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必要的港机技术经济定额。根据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定期修订定额,保持定额的合理性和先进性。

第四十一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考核制度,对下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进行考核:

(一)港机完好率,其计算公式为:

完好率=(完好台时/日历台时)×100%

(二)港机利用率,其计算公式为:

利用率=(工作台时/日历台时)×100%

(三)港机一、二类设备比重,其计算公式为: 一、二类设备比重=(一、二类设备台数/设备总台数)×100%

(四)港机设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其计算公式为:

设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全年净产值总数/全年设备平均原值)×100%

全年设备平均原值=(年初设备原值+年末设备原值)÷2

(五)港机新度系数,其计算公式为:

新度系数=(年末固定资产净值/年末固定资产原值)×100% 第十节 统 计

第四十二条 港机应当分别按月、季、、机种、单机和综合进行统计。统计内容包括:

(一)经济指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新度系数等;

(二)技术状况:机械技术状况分类,一、二类设备比重,完好率等;

(三)运用情况:利用率、台时产量、故障率等;

(四)维护和修理情况:各级维修的停机日、工时、费用、返修率等;

(五)机损事故:次数、停机台时、修复费用、事故级别等;

(六)运行消耗情况。

第四十三条 港口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建立统计制度,如实填写统报表,按时上报。

第四十四条 单机经济核算是实现港机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基础,港口企业要逐步实行、深化。

第十一节 技术档案和技术资料

第四十五条 港机技术档案是指建造资料和技术改造资料,内容包括:

(一)技术经济论证和建造合同;

(二)由制造厂提供的原始资料,包括出厂说明书、安装说明书、验收大纲、使用说明书、配件目录、出厂检验合格证及有关图纸等;

(三)技术改造和维修竣工图纸;

(四)档案管理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六条 港口企业应当收集整理港机技术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分级归档保管,港机技术档案分为单机技术资料、按机种统计和归类的技术资料、机损事故的处理报告及其他综合性资料。

第四十七条 港口企业应当从港机购置到报废的全过程建立完整的单机技术资料(可以为单机履历册或者单机台帐)。单机技术资料应当认真填写,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更改。第十二节 机损事故

第四十八条 港机在运行、维护、修理、吊运或者停放过程中遭受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或性能下降视为港机损坏事故(以下简称机损事故)。

第四十九条 机损事故按酿成事故的原因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由港口企业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是指责任事故以外的事故。

第五十条 机损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轻微事故:修复费用(包括抢救费用,下同)超过202_元,低于6000元的;

一般事故:价值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港机、修复费用超过6000元的;价值30万元以上的港机,修复费用超过该机价值2%的;

重大事故:价值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港机,修复费用超过9万元的;价值30万元以上的港机,修复费用超过该机价值30%的;

特大事故:按国家有关特大事故的规定确定。

港机价值是指按事故发生时该机市场价格计算的重置全值。

第五十一条 港口企业在发生机损事故后应当及时上报,并组织力量抢修,努力减少事故损失,尽快恢复生产。

第五十二条 港口企业对机损事故应当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三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五十三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机损事故情节轻重,对责任事故的责任人作出处理。凡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出,应当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重大、特大事故处理结案后,应专题报交通部。第十三节 教育与培训

第五十四条 港口企业应当重视培训港机管理与维修专业人员,把港机专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列入企业职工教育计划。

第五十五条 港口企业的港机管理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并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第五十六条 港机操作、维修工人应当进行岗位培训,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新机种投入使用前,应当对操作和维修工人进行超前培训。第三章 使 用

第一节 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五十七条 港机使用的工况和环境,必须符合本机械技术特性的要求及确保安全运行的基本条件。港口作业应当使用一、二类港机,停用三类港机,禁止使用四类港机。

第五十八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港机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根据港机特点和生产需要实行定人定机制度。

第五十九条 港机只能由下列人员进行操作:

(一)正式司机;

(二)在正式司机直接监督下,学习期满半年以上的学徒工等受训人员;

(三)持有有效港机操作证照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六十条 港口企业的生产指挥、机械操作和维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港机的操作、使用规程和制度,禁止超规范、超负荷操作和使用港机。

第六十一条 港口企业在组织生产作业时,应当选择经济合理的装卸工艺,充分发挥机械的效益,降低消耗和成本。

第六十二条 港口企业在组织流动机械从事搬运作业时,规定如下:

(一)轮胎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和履带起重机,除产品说明书允许外,不得吊载行驶;

(二)叉车的搬运行程不宜超过300米;

(三)装载机的搬运行程不宜超过100米;

(四)蓄电池搬运车的搬运行程不宜超过500米;

(五)集装箱正面吊运机载箱运行距离不宜超过200米。第二节 作 业

第六十三条 港口企业对港机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故障,应当尽快排除。在未排除前,不得继续作业。

第六十四条 故障发生后,司机应当将其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以及采取的措施、排除故障所用的时间等,认真如实填写在“运行日志”中。

第六十五条 港口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港机在走合期、冬季、夏季、特殊作业时的作业规定。

第四章 维护和检修 第一节 日常维护

第六十六条 港机的日常维护是使港机保持良好技术状况和进行维修的基础,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港机日常维护制度,包括司机交接班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日常检查保养规范等。

第六十七条 港机日常维护由操作人员负责,基本要求是:

(一)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港机,在运行过程中经常观察港机运行情况;

(二)保持港机完整无损,安全防护装置完备有效,保证港机安全运行;

(三)按规定对港机进行清洁、检查、调整、紧固、润滑,保持无油垢、无积灰、无泄漏、无松动,使港机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四)填写“运行日志”和“日常维护记录卡”。第二节 定期保养

第六十八条 港机的定期保养是指港机运行一定间隔期后,有计划地对港机强制进行的全面维护和保养作业。

第六十九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机种和作业条件的不同,制定定期保养规范,其内容包括:

(一)定期保养级别、周期;

(二)定期保养项目和验收标准;

(三)润滑图谱;

(四)主要检测点及检测范围。

第七十条 港机的定期保养以专业保养人员为主、操作人员为辅,保养的主要内容有:

(一)对机械进行擦洗和清洁内部;

(二)检查、清洁和更换各种滤清器;

(三)检查、调整和紧固各操作、传动等连接机构的零部件;

(四)利用简单检测设备对港机的主要测试点进行检测;

(五)对各润滑点进行检查和清油;

(六)检查和调整安全装置、保证灵敏可靠;

(七)更换已损坏的零部件。

第七十一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和检查“定期保养记录卡”,并将保养检测结果纳入对港机实施状态监测范围。第三节 定期检查

第七十二条 定期检查是指港机在基本不解体的情况下,通过人体感官和利用检测设备有计划地进行的检查(以下简称定检)。定检是进行状态维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港机定检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七十三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机种特点制定定检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定检周期和计划;

(二)定检项目和标准;

(三)定检方法。

第七十四条 港机的定检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并严格执行定检制度和定检规范,认真填写“定期检查记录卡”。第四节 修 理

第七十五条 港口企业在港机修理中,可以实行以运行时间为基础的修理方式,积极推行以技术状态为基础的修理方式。

第七十六条 港口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采用不同的修理方式,制定具体的港机修理级别、周期、停机日、标准和定额。

第七十七条 港口企业在港机修理中应当保持港机合理的大修,港机的大修可与技术改造结合进行。第五节 维修计划

第七十八条 港口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港机维修计划,并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同时下达、执行和考核。

第七十九条 编制维修计划的主要依据是:

(一)通过定检所掌握的港机劣化趋势;

(二)通过长期积累检修资料,掌握磨损规律,并确定维修周期。

第八十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维修计划做好维修准备工作,保证维修按时实施,努力缩短维修停机时间。第六节 维修检验和验收

第八十一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港机维修检验和验收制度,认真做好验收记录。

验收不合格的港机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十二条 港口企业对维修检验和验收实行分级管理,并组成自检、互检、专检的检验网络,保证维修质量,提高一次验收合格率,降低返修率。第七节 备品配件

第八十三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备品配件管理制度,强化计划管理,保证港机正常维修的需要。

第八十四条 港口企业应当开展进口港机零、部件的改、代和修复工作,制定备件国产化的实施计划,组织进口备件的试制,逐步提高国产化比重。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八十五条 对港口企业在港机管理中成效显著、技术先进的应予奖励,并推广应用。对港机管理优秀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八十六条 对港口企业的港机管理混乱,严重失修失养,影响生产或者导致特大事故的,应当追究港口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十七条 港口企业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的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港口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按机型制定相应的港机管理制度。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一九八零年发布的《港口装卸机械技术管理制度》(试行本)((80)交水运字770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港口装卸机械管理规定

港口装卸机械管理规定

发文单位:交通部

号:交通部令[1998]年第1号

发布日期:1998-1-5 执行日期:1998-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港口的生产和安全,加强港口装卸机械的管理(以下简

称港机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交通部部属港口企业、交通部和地方双重领导港口企业、地方港口企业及其他自有专用码头的企业(以下统称港口企业)。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直属或者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港务(管理)局负责本港区(长江干线为港辖区)内的港机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港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机管

理工作。

港务(管理)局和地方港口管理机构港机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港机

发展规划和管理规章;

(二)对本港区(长江干线为港辖区)或者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港机进行行业管理,并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服务;

(三)组织交流和推广港机管理的先进经验和维修新技术;

(四)组织港机管理业务技术的培训工作和组织国内外的交流工作;

(五)参与特大港机机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 港机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的方针,坚持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港机管理是港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港口企业应当采取技术和经济的措施对港机进行综合管理,不断改善和提高技术装备素质,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充分发挥其效能。

第六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港机管理综合体系,对港机的规划、选型、购置(或者设计、制造)、安装、验收、使用、维护、检修、改造直至

报废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七条 港机管理应当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推行以技术状态为基础的维修方式,逐步提高港机管理和维修的现代化水平。

第二章 管理第一节 分类和编号

第八条 港机划分为四类:起重机械、输送机械、装卸搬运机械、专用

机械。

第九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对本企业港机统一编号。编号应当标示在机械的明显部位,并清晰、醒目。

第十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港机在作业中的地位、投资费用、技术复杂程度和安全等因素,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对港机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节 规划、选型和购置

第十一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和港机技术状态,编制港机更新和改造的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港机选型应当遵循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满足生产、安全可靠、方便维修、利于管理、节约能源和符合环境保护的原则综合择优选择。

第十三条 港口企业自制港机应当有完整的技术资料,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组织技术鉴定和验收。未经鉴定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生产和使

用。

第三节 验收及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新购置港机的验收工作程序,认真按工作程序进行验收,写出验收报告。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新购置的港机验收工作如下:

(一)根据合同及有关文件清点和核对技术资料、附件、随机工具及备

件;

(二)根据有关技术资料检查港机的技术状况和性能。

第十六条 港机经验收合格,应当建立“港机设备登记卡”,其内容如下:

(一)名称、型号和规格;

(二)产地或者制造厂;

(三)出厂、动力、底盘、机械和固定资产编号;

(四)出厂、购置和启用日期;

(五)规定使用年限和购置全值(原值);

(六)主要技术参数;

(七)主要图纸目录。

第十七条 新购置港机在保修期内,发生属于制造质量的故障与损坏,应当及时做好技术鉴定和记录,按有关规定办理修复、索赔或退货。

第十八条 新型港机投产前,必须编制有关使用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规

定,建立单机技术档案。

第十九条 购置的二手港机或者经过技术改造的港机,其验收可以适用

本节新购置港机验收的规定进行。

第四节 技术状况分类及普查

第二十条 港机根据技术状况分为四类:

一类:各零、部件完整无缺、零件磨损在允许范围之内,技术性能良好,确保安全运行和正常作业。

二类:非主要零、部件欠完整、非主要零件的磨损虽超过允许范围,但对整机的原有技术性能影响不大,经维修保养后能安全运行。

三类:主要零、部件有较大的损坏或磨损,原有技术性能下降,经常发

生故障。

四类:主要零、部件严重缺损,已丧失原有技术性能。

正在修理的港机按修理前类别划定。

第二十一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检查评定制度,定期对港机技术状况进

行普查评定。

第五节 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港机的使用年限可以参照其折旧年限确定。

第二十三条 港机达到使用年限后,技术状况良好,有继续使用价值的,应当经过鉴定方可继续使用。

第六节 封存、转让和报废

第二十四条 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者新购置的两年以上未投产使用港

机,应当列入闲置港机的范围。

第二十五条 技术状况属于一、二类的港机,因生产情况变化而闲置六

个月以上的,可办理封存。

第二十六条 港机封存期的管理:

(一)封存前应当作好全面维护,采取防腐、防锈、防风雨和防冻等措

施;

(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持状态完好;

(三)不准擅自动用和拆卸零、部件;

(四)不纳入完好率统计。

第二十七条 港机启封后,应当作全面检查和维护,经试运行无异常后

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闲置、封存或者技术性能不能适应港口作业需要的港机,可以改造或者转让。

第二十九条 港机转让应当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港机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报废:

(一)预测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港口作业要求或者难以保证作

业安全的;

(二)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三)大修理后虽能恢复技术性能,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四)技术性能达不到规范要求,危及安全的;

(五)技术性能差、能耗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六)危害人身健康、严重污染环境,进行修理改造又不经济的;

(七)自制的非标准港机,经生产验证不能使用,且无法改造的;

(八)国家规定淘汰的。

第三十一条 港机报废应当经过技术鉴定和经济分析评价,按规定办理

审批手续。

已经报废的港机,不准转让或者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 港口企业对港机的封存、启用和转让应当按有关规定建立

审批程序。

第七节 改造与更新

第三十三条 港口企业对重点、主要港机的改造和更新,应当事先进行

技术经济论证。

第三十四条 港口企业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技术落后、性能差的港

机进行技术改造。

第三十五条 港机的技术改造应遵循提高效率、改善性能、便利维修、简化机型、降低消耗、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八节 润滑

第三十六条 润滑管理是港机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港口企业应当重视

并抓好此项工作。

第三十七条 港口企业应当适时制定润滑消耗定额和计划;编制润滑图表、润滑卡片;编制、绘制维修与润滑有关的资料和图纸;试验确定代用油品;做好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积极推广润滑新技术。

第三十八条 港口企业要积极执行润滑“五定”:定人(定人加油)、定时(定时检换油)、定点(定点给油)、定质(定质选油)、定量(定量用油),合理使用润料,并做好润料的回收工作。

第三十九条 港口企业应当完善油液分析手段,做好原始记录和分析,逐步做到跟踪化验,用油对路、按质换油、状态监测。

第九节 定额和指标

第四十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必要的港机技术经济定额。根据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定期修订定额,保持定额的合理性和先进性。

第四十一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考核制度,对下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进

行考核:

(一)港机完好率,其计算公式为:

完好率=(完好台时/日历台时)×100%

(二)港机利用率,其计算公式为:

利用率=(工作台时/日历台时)×100%

(三)港机一、二类设备比重,其计算公式为: 一、二类设备比重=(一、二类设备台数/设备总台数)×100%

(四)港机设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其计算公式为:

设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全年净产值总数/全年设备平均原值)

×100%

全年设备平均原值=(年初设备原值+年末设备原值)÷2

(五)港机新度系数,其计算公式为:

新度系数=(年末固定资产净值/年末固定资产原值)×100%

第十节 统计

第四十二条 港机应当分别按月、季、、机种、单机和综合进行统

计。统计内容包括:

(一)经济指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新度系数等;

(二)技术状况:机械技术状况分类,一、二类设备比重,完好率等;

(三)运用情况:利用率、台时产量、故障率等;

(四)维护和修理情况:各级维修的停机日、工时、费用、返修率等;

(五)机损事故:次数、停机台时、修复费用、事故级别等;

(六)运行消耗情况。

第四十三条 港口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建立统计制度,如实填写统计报

表,按时上报。

第四十四条 单机经济核算是实现港机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基

础,港口企业要逐步实行、深化。

第十一节 技术档案和技术资料

第四十五条 港机技术档案是指建造资料和技术改造资料,内容包括:

(一)技术经济论证和建造合同;

(二)由制造厂提供的原始资料,包括出厂说明书、安装说明书、验收大纲、使用说明书、配件目录、出厂检验合格证及有关图纸等;

(三)技术改造和维修竣工图纸;

(四)档案管理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六条 港口企业应当收集整理港机技术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分级归档保管,港机技术档案分为单机技术资料、按机种统计和归类的技术资料、机损事故的处理报告及其他综合性资料。

第四十七条 港口企业应当从港机购置到报废的全过程建立完整的单机技术资料(可以为单机履历册或者单机台帐)。单机技术资料应当认真填写,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更改。

第十二节 机损事故

第四十八条 港机在运行、维护、修理、吊运或者停放过程中遭受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或性能下降视为港机损坏事故(以下简称机损事故)。

第四十九条 机损事故按酿成事故的原因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由港口企业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是指责任事故以外的事故。

第五十条 机损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轻微事故:修复费用(包括抢救费用,下同)超过202_元,低于6000

元的;

一般事故:价值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港机、修复费用超过6000元的;价值30万元以上的港机,修复费用超过该机价值2%的;

重大事故:价值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港机,修复费用超过9万元的;价值30万元以上的港机,修复费用超过该机价值30%的;

特大事故:按国家有关特大事故的规定确定。

港机价值是指按事故发生时该机市场价格计算的重置全值。

第五十一条 港口企业在发生机损事故后应当及时上报,并组织力量抢修,努力减少事故损失,尽快恢复生产。

第五十二条 港口企业对机损事故应当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三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

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五十三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机损事故情节轻重,对责任事故的责任人作出处理。凡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出,应当从严处

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重大、特大事故处理结案后,应专题报交通部。

第十三节 教育与培训

第五十四条 港口企业应当重视培训港机管理与维修专业人员,把港机专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列入企业职工教育计划。

第五十五条 港口企业的港机管理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并具有

一定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第五十六条 港机操作、维修工人应当进行岗位培训,经过考核持证上

岗。

新机种投入使用前,应当对操作和维修工人进行超前培训。

第三章 使用第一节 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五十七条 港机使用的工况和环境,必须符合本机械技术特性的要求及确保安全运行的基本条件。港口作业应当使用一、二类港机,停用三类港

机,禁止使用四类港机。

第五十八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港机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根据港机特点和生产需要实行定人定机制度。

第五十九条 港机只能由下列人员进行操作:

(一)正式司机;

(二)在正式司机直接监督下,学习期满半年以上的学徒工等受训人员;

(三)持有有效港机操作证照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六十条 港口企业的生产指挥、机械操作和维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港机的操作、使用规程和制度,禁止超规范、超负荷操作和使用港机。

第六十一条 港口企业在组织生产作业时,应当选择经济合理的装卸工艺,充分发挥机械的效益,降低消耗和成本。

第六十二条 港口企业在组织流动机械从事搬运作业时,规定如下:

(一)轮胎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和履带起重机,除产品说明书允许外,不得吊载行驶;

(二)叉车的搬运行程不宜超过300米;

(三)装载机的搬运行程不宜超过100米;

(四)蓄电池搬运车的搬运行程不宜超过500米;

(五)集装箱正面吊运机载箱运行距离不宜超过200米。

第二节 作业

第六十三条 港口企业对港机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故障,应当尽快排除。

在未排除前,不得继续作业。

第六十四条 故障发生后,司机应当将其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以及采取的措施、排除故障所用的时间等,认真如实填写在“运行日志”中。

第六十五条 港口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港机在走合期、冬季、夏季、特殊作业时的作业规定。

第四章 维护和检修第一节 日常维护

第六十六条 港机的日常维护是使港机保持良好技术状况和进行维修的基础,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港机日常维护制度,包括司机交接班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日常检查保养规范等。

第六十七条 港机日常维护由操作人员负责,基本要求是:

(一)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港机,在运行过程中经常观察港机运行情况;

(二)保持港机完整无损,安全防护装置完备有效,保证港机安全运行;

(三)按规定对港机进行清洁、检查、调整、紧固、润滑,保持无油垢、无积灰、无泄漏、无松动,使港机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四)填写“运行日志”和“日常维护记录卡”。

第二节 定期保养

第六十八条 港机的定期保养是指港机运行一定间隔期后,有计划地对港机强制进行的全面维护和保养作业。

第六十九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机种和作业条件的不同,制定定期保养

规范,其内容包括:

(一)定期保养级别、周期;

(二)定期保养项目和验收标准;

(三)润滑图谱;

(四)主要检测点及检测范围。

第七十条 港机的定期保养以专业保养人员为主、操作人员为辅,保养的主要内容有:

(一)对机械进行擦洗和清洁内部;

(二)检查、清洁和更换各种滤清器;

(三)检查、调整和紧固各操作、传动等连接机构的零部件;

(四)利用简单检测设备对港机的主要测试点进行检测;

(五)对各润滑点进行检查和清油;

(六)检查和调整安全装置、保证灵敏可靠;

(七)更换已损坏的零部件。

第七十一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和检查“定期保养记录卡”,并将保养检测结果纳入对港机实施状态监测范围。

第三节 定期检查

第七十二条 定期检查是指港机在基本不解体的情况下,通过人体感官和利用检测设备有计划地进行的检查(以下简称定检)。定检是进行状态维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港机定检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七十三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机种特点制定定检规范,其

主要内容包括:

(一)定检周期和计划;

(二)定检项目和标准;

(三)定检方法。

第七十四条 港机的定检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并严格执行定检制度和定检规范,认真填写“定期检查记录卡”。

第四节 修理

第七十五条 港口企业在港机修理中,可以实行以运行时间为基础的修理方式,积极推行以技术状态为基础的修理方式。

第七十六条 港口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采用不同的修理方式,制定具体的港机修理级别、周期、停机日、标准和定额。

第七十七条 港口企业在港机修理中应当保持港机合理的大修,港机的大修可与技术改造结合进行。

第五节 维修计划

第七十八条 港口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港机维修计划,并与企业的生产

经营计划同时下达、执行和考核。

第七十九条 编制维修计划的主要依据是:

(一)通过定检所掌握的港机劣化趋势;

(二)通过长期积累检修资料,掌握磨损规律,并确定维修周期。

第八十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维修计划做好维修准备工作,保证维修按

时实施,努力缩短维修停机时间。

第六节 维修检验和验收

第八十一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港机维修检验和验收制度,认真

做好验收记录。

验收不合格的港机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十二条 港口企业对维修检验和验收实行分级管理,并组成自检、互检、专检的检验网络,保证维修质量,提高一次验收合格率,降低返修率。

第七节 备品配件

第八十三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备品配件管理制度,强化计划管

理,保证港机正常维修的需要。

第八十四条 港口企业应当开展进口港机零、部件的改、代和修复工作,制定备件国产化的实施计划,组织进口备件的试制,逐步提高国产化比重。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八十五条 对港口企业在港机管理中成效显著、技术先进的应予奖励,并推广应用。对港机管理优秀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八十六条 对港口企业的港机管理混乱,严重失修失养,影响生产或者导致特大事故的,应当追究港口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十七条 港口企业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的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港口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按机型制

定相应的港机管理制度。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一九八零年发布的《港口装卸机械技术管理制度》(试行本)(〔80〕交水运字770号)同时废止。

交通部

第四篇:农村水电运行实时监控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发应用

农村水电运行实时监控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发应用

【摘要】 当前,农村小水电信息化建设和管理非常薄弱,在发电运行实时监控方面几乎是空白,影响了农村水电综合效益的发挥。为此,做好水利水电综合监控和行业监管,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经济和社会效益,尽早开展农村小水电运行实时监控和信息化管理建设,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大田县水电信息监控网站的工程建设和研究创新,介绍主要做法和应用成效。

【关键词】 农村水电

实时监控

信息化

网站建设

软件编制 概述

水电是清洁的可再生能源,在当前农村能源很短缺的情况下,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分散开发利用农村小水电。我国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就已大量开发农村小水电,中东部省份的小水电开发率有的已达60~90%,为发展地域经济做出了很大贡献。但是,虽小水电蓬勃发展,由于上网电价太低,自身经济效益却很差,导致行业管理和装备水平很落后,尤其是装机容量较小的水电站,几乎没有自动化设施,信息化和实时监控方面更是缺失,影响了小水电综合效益的发挥。虽现在信息化和数字化及监控自动化发展很快,但小水电行业因为自身经济能力很差,根本不敢设想开展这方面工作。然而,行业主管部门也是重建轻管,没有很好重视抓这方面工作,以致小水电的信息自动化和监控管理完全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脚步。因此,我县为了彻底改变这种状况,从202_年底开始,在这方面做了很多研究和投入,并开展全县水电实时监控和信息化系统开发应用工作,已取得一定的成效,现已初步建成“大田县水电实时监控信息网站”(http:// www.teniu.cc

联系电话:0598-7295845 手机 *** 通讯地址:福建省大田县水利局

(邮编366100)

第五篇: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2项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3万吨或内河5000吨级以上散货(含油、气)、集装箱码头成套装卸设备安装工程;

(2)单项合同额800万元以上港口装卸成套设备安装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202_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6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2项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1万吨或内河1000吨级以上散货(含油、气)、集装箱码头成套装卸设备安装工程;

(2)单项合同额300万元以上港口装卸成套设备安装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02_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及配套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沿海3万吨和内河5000吨级及以下散货(含油、气)、集装箱码头成套装卸设备安装工程。[1]

港口岸边装卸设备运行监控与管理系统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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