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船舶营运证办理时行政许可系统资料录入及归档等事项的通知
关于船舶营运证办理时行政许可系统资料录入及归档等事
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港航管理处(分局):
鉴于水路交通行政许可系统已全面启用,即日起应规范操作,同时已办结的许可要及时送达和归档,各单位在办理营运证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资料录入:许可系统的资料录入要注意按顺序录入(详见附录),同时纸质材料也应按此顺序存放(不要订订书钉,夹子夹好即可),以便归档;
2、页数及份数的标注:凡有文字的页均算页数(包括正反面),所有份数均填1份(因为每份归档材料每级管理部门最终只保存1份相关材料,有利于目录页码编排);
3、已办结的许可要及时在许可系统中送达和归档。
附录:
船舶营运证资料档案
1、船舶营运证复印件(许可办结后补,同时在归档目录中补录)
2、行政许可文书(系统自动生成,包括许可决定书、审查意见、申请材料清单、受理通知书等)
3、船舶营运证申请书
4、船舶营运证审核表
5、新增船舶登记表或运力批文
6、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7、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
8、船舶来源文书
9、船舶交接协议书
10、船舶股份协议书
11、船舶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12、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13、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14、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
15、船舶签证簿复印件
16、船员适任证书、特殊培训证书复印件
17、保险证明复印件
18、海事局DOC(含年度签注)、SMC(含中间审验)证书复印件
19、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20、其他(水运企业安全情况说明表等,前文未列材料按项目补在旧营运证之前)
21、旧船舶营运证原件(或复印件)
22、流转登记表(系统自动生成,申报材料及纸质归档使用手签的那份)
运输管理处
202_.08.17
第二篇: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等事项需提交的资料V3.0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等事项需提交的资料
第一部分
资料提供要求
一、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二、复印件一律使用A4幅面,严禁使用A4以外的其他幅面的复印件;
三、复印件应清晰、可辨认。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号码不清晰的,应在下方按原号码手工抄写;
四、不同的资料应分开复印,严禁将两份资料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五、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每页均需盖章。按企业管理的纳税人应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个体户等按个人管理的纳税人可用发票专用章或手模代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二部分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等事项需提交的资料
一、变更税务登记
(一)变更纳税人名称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3.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工商证件收费单原件及复印件(变更税务登记申请日期距营业执照的发证日期超过30日的纳税人提供)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1.《税务登记变更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4.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5.工商证件收费单原件及复印件(变更税务登记申请日期距营业执照的发证日期超过30日的纳税人提供)
(三)变更地址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3.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5.工商证件收费单原件及复印件(变更税务登记申请日期距营业执照的发证日期超过30日的纳税人提供)
(四)变更经营范围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3.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工商证件收费单原件及复印件(变更税务登记申请日期距营业执照的发证日期超过30日的纳税人提供)
(五)变更注册资本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3.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4.新章程(复印件)
5.工商证件收费单原件及复印件(变更税务登记申请日期距营业执照的发证日期超过30日的纳税人提供)
(六)变更投资方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3.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4.新章程(复印件)5.工商证件收费单原件及复印件(变更税务登记申请日期距营业执照的发证日期超过30日的纳税人提供)
(七)变更注册类型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3.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4.新章程(复印件)
5.工商证件收费单原件及复印件(变更税务登记申请日期距营业执照的发证日期超过30日的纳税人提供)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内资企业变外资企业提供)7.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内资企业变外资【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提供)
(八)变更工商注册号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3.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4.工商证件收费单原件及复印件(变更税务登记申请日期距营业执照的发证日期超过30日的纳税人提供)
(九)变更经营期限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3.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4.工商证件收费单原件及复印件(变更税务登记申请日期距营业执照的发证日期超过30日的纳税人提供)
(十)增加分支机构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3.总机构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4.分支机构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十一)其他变更事项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二、遗失税务登记证件需提交的资料: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报告表》
三、增发税务登记证副本需提交的资料: 1.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2.纳税人书面申请
第三篇:20110728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理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事项和行
政服务事项办理规则》的通知
202_-07-29
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市局对202_年版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订,制定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已经202_年7月6日第十一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则》不再划分市局版和分局版,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按《规则》划分的办理权限办理,分局办理的事项由分局负责落实具体承办部门。
二、各项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程序和相关要求,按照《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京国土法[202_]349号)执行。有关测绘成果电子报件,按照《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行政审批事项中测绘成果实行电子报件的通知》(京国土信[202_]299号)执行。
三、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规则》确定的各项内容,不得在《规则》之外自行创设办理标准或其他要求。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的设立、修改、废止和相关内容的调整,由市局法制处统一负责组织实施。
四、各分局应在受理大厅(窗口)和网站公示由分局办理的事项,市局办理事项的公示由法制处会同市局受理中心负责。
五、市局监察处、法制处等部门对《规则》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通报情况。
六、本《规则》自202_年8月1日起实施。202_年12月25日印发的《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修改和完善国土资源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京国土法[202_]841号)和202_年12月31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事项>的通知》(京国土研[202_]874号)同时停止执行。本《规则》与此前局发有关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七、本《规则》实施前已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按原规定办理。
八、《规则》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向市局相关处室和法制处反映。
附件:《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理规则》.doc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第四篇:关于202_级新生借阅户口底页及办理身份证等事项的通知
关于202_级新生借阅户口底页及办理身份
证等事项的通知
各学院:
202_级新生户口落户工作已全面结束,从即日起,凡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的同学,如需借阅本人户口底页、开具户籍证明、申办身份证及查阅本人户籍信息的,可前来我处户籍科办理。相关程序告知如下:
一、借取户口底页
持本人学生证或学院证明前来我处户籍科借取,借取期限为七天,逾期归还需提前告知。
二、开具户籍证明
持学院证明到我处户籍科借取本人户口底页后,前往红角洲派出所办理。
三、办理身份证
1、是否办理新身份证由学生本人自行选择,我处户籍科不再组织统一照相和办证。
2、凡户口已迁入学校需要申办新身份证的同学,持学生证或学院证明,携带好身份证照片二张及照片回执单前往红角洲派出所办理。
3、派出所收取办证费用:①旧证换新证20元②身份证遗失补办40元
4、领证时间:二个月
未尽事宜,可致电我处户籍科咨询(83969160)也可拨打红角洲派出所户籍咨询电话(83721101)。
保卫处户籍科办公地点:前湖校区安保楼一楼办证大厅。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12时
下午13时——17时
红角洲办公地点:岭口路999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12时
下午14时——17时
特此通知
南昌大学保卫处
202_年11月28日
第五篇: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及修改章程等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及修改章程等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2_]15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证券投资基金监管职责分工协作指引》(证监基金字[202_]113号)的规定,构建分工明确、高效有序的基金监管体系,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决定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及修改章程等行政许可事项授权证监局办理。现将审核标准、程序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
(一)申请材料
详见《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2_】147号)附件2。
(二)审核依据及标准
依据《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审核。
(三)审核程序
1、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拟设立地证监局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查,同时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将申请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局。
2、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局在收到分支机构拟设立地证监局通报情况之日起7日内,就公司是否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至
(三)项规定向分支机构拟设立地证监局出具专项意见。
3、分支机构拟设立地证监局应当对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明确的审查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
4、中国证监会依据分支机构拟设立地证监局的审查意见,通过简易程序,向公司出具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行政许可决定,同时抄送分支机构拟设立地证监局、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经营所在地证监局。
二、基金管理公司变更公司名称
(一)申请材料
详见《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附件4。
(二)审核依据及标准
依据《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审核。
(三)审核程序
1、基金管理公司变更名称,由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局受理并进行审查,同时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将申请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2、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明确的审查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
3、中国证监会依据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局的审查意见,通过简易程序,向公司出具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行政许可决定,同时抄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经营所在地证监局。
三、基金管理公司修改公司章程(涉及变更股东、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住所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除外)
(一)申请材料
详见《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
[202_]147号)附件4。
(二)审核依据及标准
依据《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审核。
(三)审核程序
1、基金管理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由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局受理并进行审查,同时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将申请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
2、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局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明确的审查意见报中国证监会。
3、中国证监会根据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局的审查意见,通过简易程序,向公司出具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行政许可决定,同时抄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经营所在地证监局。
各证监局要密切配合,加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按照审核标准和审核程序,注意审核时限,切实做好上述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