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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优势区域认定办法
编辑:紫云飞舞 识别码:14-987296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04 23:43:18 来源:网络

第一篇:郑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优势区域认定办法

郑州市知识产权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郑州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开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优势区域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经委、工业发展局)、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中小企业局:

为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使知识产权经济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和新经济增长点,推动创新型郑州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中小企业局决定在全市联合开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优势区域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认定程序、考核管理等要求详见《郑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优势区域认定办法(试行)》(附件,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认定办法》的具体要求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工作。

二、申报单位填写《郑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书》或《郑州市知识产权优势区域申报书》(详见郑州科技信息港:www.teniu.cc)(纸件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每个县(市)区限推荐1个企业或区域。特此通知。

联系人:郑州市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处

周小磊 谷凯联系电话:0371-67932036

传 真:0371-67446986E_mail:zhoulei4587@163.com 郑州市知识产权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郑州发展改革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商务局、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郑州中小企业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郑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优势区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自主创新中的促进作用,形成以试点促推广普及,以示范促深化发展的工作格局,增强我市企业、区域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2_]26号)和《河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优势区域认定办法》(豫知[202_]32号)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于认定的郑州市优势区域(乡镇、园区)、优势企业给予表彰并按照郑财教[202_]33号文件予以奖励。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中小企业局负责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优势区域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优势区域认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郑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条件:

1、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体制。有领导分管知识产权工作。明确承担专利工作的机构和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奖惩制度、考核办法等在内的较为健全的管理体制,将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全面纳入生产经营全程之中。

2、企业知识产权培训制度化,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和管理能力。要针对企业领导层、管理层、技术研发层、员工层等不同层次的人员,采取举办专题培训班、研讨会、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活动,不断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和管理能力。

3、利用专利文献,推动技术创新。企业要建立专利文献利用机制,将专利文献利用贯穿于企业技术研发、市场开拓、专利申请、专利权保护、专利预警等各项工作之中。建立专题专利数据库,培养专利文献专业人员。

4、企业重视知识产权的转化和产业化,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专利技术实施率达60%以上。

5、企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逐年增加,年增长幅度高于企业利润增长幅度。

6、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主导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累计专利申请达30件以上,本年度申请各类专利15项专利以上且专利申请量的年增幅在全国平均增幅以上,拥有驰名商标或者省级著名商标。

7、企业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并且健全商业秘密等保护措施,自我保护、维权意识和能力较强。

8、申报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和要求。

第六条 郑州市知识产权优势区域认定条件:

1、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人员、资金、办公条件落实。

2、为促进本辖区的知识产权工作,政府出台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激励政策和办法,构建起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工作政策体系。

3、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制度化,对区域主要领导的培训率超过80%,对重点企事业单位领导的培训率超过50%,年培训人次不少于200人。

4、区域内知识产权拥有量和质量逐年提高。专利申请量的年增幅超过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位居全省前列;发明专利申请占全部专利申请的比例逐年增长,每十万人年度发明专利申请的数量达到或高于全省平均量;支柱产业的主导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支柱产业、特色产业拥有驰名商标或省级著名商标。

5、本级财政设立了知识产权专项工作经费。

6、采取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切实保障本区域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积极配合省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严厉打击各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认定程序:

1、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办负责本辖区内优势区域、优势企业申报、推荐和基本材料审核工作,市科技自主创新重点企业和省百户重点企业可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

2、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相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评定,拿出初步意见,报郑州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经郑州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批准授予“郑州市知识产权优势区域、优势企业”相关称号。

4、郑州市优势企业、优势区域每年认定一次,省级优势企业、优势区域和国家级试点示范按相关要求进行申报。

5、初审评为郑州市优势区域、优势企业称号的每2年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可优先推荐省级、国家级相关先进称号。

第五章 扶持奖励

第八条 对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下列扶持政策:

1、在安排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时给予优先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郑州市科技项目经费支持。

2、对获得市、省、国家试点示范、优势企业按照郑财教[202_]33号文件规定给予1-3万奖励。

3、可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或国家级相应试点

4、对认定的郑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加大保护力度并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条 对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区域给予下列扶持政策:

1、对获得市、省、国家试点示范、优势区域按照郑财教[202_]33号文件规定给予1-3万奖励。

2、在安排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时给予优先支持。

3、对认定的郑州市知识产权优势区域加大保护力度并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条 在市科技局的指导下、市知识产权局负责郑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优势区域认定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办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优势区域、优势企业的创建工作,并负责申报单位资质的初审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企业、区域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确认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被认定的,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郑知[202_]23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第二篇: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办法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版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_-12-13)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优势集聚,全面提升本市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发展的实力和水平,规范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工作,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版权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优势集聚,全面提升本市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发展的实力和水平,规范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是指属于国家和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能承接国家和本市重大、重点产业发展项目,具备自主知识产权能力,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建立全面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机制,具有知识产权综合实力的企业。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版权局联合组成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优势企业推进委),负责本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重大决策。

市优势企业推进委下设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优势企业认定办),设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优势企业认定办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版权局派员组成,具体负责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认定和考核,组织开展创建培育、宣传示范等活动,总结推广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经验。

各区(县)政府、控股(集团)公司负责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创建工作的部门,应当在市优势企业认定办的指导下,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推进所属企业做好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申报工作。

第四条(申请条件)

申请认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国家和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拥有自主注册商标,工商信用二类以上(含二类)、纳税信用B级以上(含B级);

(二)承担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者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重点项目,开展项目相关知识产权分析研究,并且落实到自主创新工作之中,按照要求完成目标任务,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并实现产业化,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销售额连续三年保持增长;

(三)具备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主导产品具有授权发明专利,近三年内申请或者取得的知识产权不少于30件(含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其中有效的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6件;

(四)拥有较为完善的技术创新和研发体系,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额的3%以上,确立了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机制,将知识产权的取得和运用纳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价指标体系;

(五)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以及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激励机制和培训制度,设立企业主要负责人挂帅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具有资质的知识产权专职工作人员,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受训率达到80%以上;

(六)近三年内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处罚的记录。

第五条(优先条件)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项或者多项的,可以优先认定为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一)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或者上海市著名商标1件以上、境外注册商标5件以上;

(二)近三年内参与过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或者国际标准的制订;

(三)有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国家级、省部级获奖证明。

第六条(申请材料)

申请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及发展战略、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办法、知识产权奖励制度及实施情况;

(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情况;

(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总结,近三年内承担国家和本市重大、重点产业发展项目过程中实施知识产权管理的情况;

(五)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的证明文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六)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财务审计报告;

(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销售额连续三年保持增长、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额3%以上的相关证明;

(八)近三年内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处罚记录的声明。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优先条件的企业,还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明。

第七条(通知)

市优势企业认定办每年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上发布通知,公布本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的申请范围、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受理部门等信息。

第八条(推荐和预审)

各区(县)政府、控股(集团)公司负责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创建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市优势企业认定办通知的要求,组织所属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通过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受理平台(以下简称受理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及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企业提出推荐意见。中央在沪企业可以直接向市优势企业认定办申报。

市优势企业认定办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核,并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政策咨询服务。

第九条(专家评审)

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采用网上专家评审的方式,由市优势企业认定办通过受理平台抽取专家库内有关知识产权、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专家评审以申报条件为基础,对申报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价。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有关评审制度,对企业的申报材料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条(复核和公示)

市优势企业认定办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要求申报企业进行陈述和答辩,或者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在综合评议的基础上,由市优势企业认定办择优提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候选名单,每年不超过20家,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的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候选名单公布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认定和颁证)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优势企业认定办上报市优势企业推进委全体会议审议,经审议通过的企业,由市优势企业认定办颁发统一印制的《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证书》。

第十二条(复审)

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格自认定证书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企业可以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交近两年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相关报告,由市优势企业认定办组织专家组进行复审。合格者,重新颁发认定证书。

不提出复审申请的,其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复审不合格的企业,需提出一年内整改措施,同时停止享受扶持政策;次年再复审仍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企业更名)

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更名的,在知识产权权属相应变更后,经市优势企业认定办确认并进行公示,报市优势企业推进委审议通过后重新颁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十四条(扶持政策)

经认定的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可以申请享受专项资金补贴。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专项资金补贴申请,依据市财政局公布的具有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按照被认定前三年和被认定后至复审合格的两年内知识产权资金投入总额的50%(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核定补贴金额,分两次拨付。

前款所指的知识产权资金投入,包括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维护、诉讼、信息咨询利用、实施、培训、奖励,以及知识产权战略和规划研究、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知识产权调研、技术标准制订或者修订、中国驰名商标和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创建等方面的经费。

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原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不再享受同类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优势企业的义务)

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深化知识产权工作,继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和推进机制建设;

(二)做好每相关统计和总结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提交知识产权工作材料;

(三)配合做好有关知识产权的调查、分析、研究和专题活动;

(四)配合推广知识产权工作经验。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行为,市优势企业认定办应当记录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同时纳入本市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格或者在复审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格,收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补贴,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骗取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格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第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_年10月9日发布的《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篇: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认定办法

附件1

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

认 定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和创新型广东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深入开展,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水平,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规范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 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企业自 愿、政府引导、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设立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委员会,委员会由省知识产权局领导及相关处室负责同志组成,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对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省知识产权局产业促进处合署办公,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开展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申报、评审和认 定工作;

(二)组织开展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单位的考核工作;

(三)承办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委员会交办的 其它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认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应当具备以下条 件:

(一)企业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至少有一名企业领导分管知识产权工作;已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能较好地利用中介机构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服务。

(二)企业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激励机 制,执行情况良好。

(三)企业重视专利信息化建设和专利信息利用,已建立行之有效的专利信息利用渠道,研发人员会采集和分析专利信息,在利用专利信息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特点,开展专利战略研究。

(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两年无制造和销售假 冒产品,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五)企业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近两年专利申请量在本地区或省内同行业中领先,专利申请量的年增幅在全省平均增幅以上。积极开展专利电子申请,近两年无恶意非正常专 利申请行为。

(六)企业重视专利技术产业化,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 销售额的30%以上。

(七)知识产权投入力度大。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有关专利申请、维护、诉讼、信息利用、实施、培训、奖励等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营方面的经费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以下标准:年营业收入高于2亿的,其知识产权经费投入要大于营业收入的0.3%;年营业收入低于2亿的,其知识产权 经费投入要大于营业收入的0.5%。

(八)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企业管理层及研发 人员的培训率达到80%以上,员工的培训率达到60%以上。

(九)企业应属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或重点培育和扶持的企业或全国知识产权示范创建、试点企业。所处产业须是国家或省 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

第五条

申请认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应当具备以下条 件:

(一)知识产权战略运用初见成效。企业把知识产权战略融 入企业经营管理总体战略之中,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规则谋求自身发展、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能力较强。

(二)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已成为企业整体管理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参与了企业 的研发和战略决策。

(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体

— 3 — 系,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形成正 式规章在企业内部执行。

(四)知识产权信息利用能力强。根据实际情况,以多种方式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积极建设或拥有专利信息数据库,通过对知识产权信息的利用和分析,掌握当前技术动态和发展趋势,并在相关部门合理利用了知识产权信息分析的结果。

(五)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应对纠纷能力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按照知识产权制度和规章来处理知识产权纠纷,近三年无制造和销售假冒产品,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 行为。

(六)知识产权量多质高。研发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或重要核心专利;近三年专利申请和授权总量、发明专利申请量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专利申请量的年增幅在全省平均增幅以上,积极开展专利电子申请,近三年无恶意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申请了国(境)外专利。商标在市场上有较高信誉和公众认知度,积极创建或拥有驰名商标或广东省著名商标;有在国(境)外申请和注册商标。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技术标准 的制定。

(七)知识产权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企业销售收入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并且保持连续两年赢利,产品的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 列,取得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八)知识产权投入力度大。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有关专利申请、维护、诉讼、信息利用、实施、培训、奖励等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营方面的经费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以下标准:年营业收入高于2亿的,其知识产权经费投入要大于营业收入的0.5%;年营业收入低于2亿的,其知识产权 经费投入要大于营业收入的1%。

(九)知识产权工作特色鲜明。重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的综合运用,知识产权工作形成特色,具有示范带动效应,有推 广应用价值。

(十)企业应属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全国知识产权示范创建、试点企业。所处产业须是国家或省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

第三章 申报

第六条

省知识产权局发布通知,布置具体工作安排;各有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和指导本地区内企业做好 申报工作。

第七条

申报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发展规划、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实施等相关文件;

(三)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关知识产权权利证明材

— 5 — 料;

(五)知识产权产出经济效益相关证明材料;

(六)获得的与知识产权、科技、经济相关的重大荣誉的证 书复印件;

(七)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 登记证复印件;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财务审计报告。

(九)其它相关材料。

第八条

企业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各有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省知识产 权局。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在认定程序中,省知识产权局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建由技术、经济、管理、知识产权等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

与被评审企业有直接关系的专家组成员应回避。评审专家必须遵守有关的评审制度,并对有关企业的相关材料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条

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必要时可对申报企业 进行实地考察或要求申报企业进行陈述和答辩。

第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委员会办公 — 6 — 室根据专家组的评议意见,提出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候选名单,提交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委员会审核,并提请 省知识产权局局办公会议讨论。

第十二条

经省知识产权局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名单,在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名单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并发放相应的铭牌。

存在异议的,认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异议理由不成立的,经认定工作委员会审核和省知识产权局局办公会议讨论,省知识产权局予以认定并发放相应的铭牌;异议理由成立的,认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取消被认定资格,按照专家组评议意见,重新提出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候选名单,提交认定工作委员会审核和省知识产权局 局办公会议讨论。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三条

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委员会对被 认定企业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

第十四条 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组,采取书面和实地考察的方式,对有关企业进行考核。

— 7 — 第十五条 对考核合格的企业,省知识产权局继续保留相关 称号;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不再保留相关称号。

第十六条

被认定企业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继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深化知识产权工作。

(二)按要求及时提供知识产权工作材料,并定期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情况统计,向省知识产权局上报有关数据和情况;

(三)配合做好知识产权的调查、分析、研究工作和专题活 动;

(四)配合推广知识产权工作经验。

第十七条

企业以不当方法影响认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确认后,取消其当年及今后两年的申报资格,给予全省通报;已被认定的,予以撤销。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十八条

经费支持。对企业一次性给予一定的扶持经费,专项用于企业进一步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各级政府可配套相应的 扶持经费。

第十九条

综合服务支持。

(一)在同等条件下,企业的专利技术,优先列入“广东省专利技术实施计划”进行专利产业化扶持,优先推荐参加“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奖”及国家、省设立的鼓励发明创造的各种奖项的 — 8 — 评选,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知识产权项目的立项和招投标;

(二)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宣传培训、信息利用 等方面的工作给予服务支持和重点指导;

(三)为企业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制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提供咨询和指导;对其遇到的知识产权纠纷、涉外知识产权诉讼实行 重点指导;

(四)为企业办理专利申请、缴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专利确权出证等事项提供便利条件;

(五)指导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

(六)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结合工作,促进知识产权 运用;

(七)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继续教育;

(八)优先推荐企业参加国家级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 和国家、省创新型企业的评选。

第二十条

人才队伍建设支持。

(一)适时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知识产权交流研讨、业务培 训和考察活动;

(二)指导企业申报和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工作交流 站;

(三)根据需求,组织企业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巡回审 查活动和与专利审查员的对接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在本区 域内开展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 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百家知识产权优势民营企业认定办法》(粤知〔202_〕49号)、《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办法》(暂行)(粤知〔202_〕32 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云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云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管理办

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意见》,鼓励和引导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创新,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核心竞争力较强的企业,为建设创新型云南提供知识产权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是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在科技创新、生产经营、战略布局以及人才支撑等方面发挥了主导作用,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在全省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的企业。

第三条 认定工作遵循政府引导、激励创新、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认定工作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重点为列入国家、省、州(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第五条 指标要求。

(一)企业经营状况和成长性良好,上一总资产和销售额正增长,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盈利企业;

(二)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具备技术创新所必要的研发团队和平台;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专利,专利布局合理,近三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持续增长;发明专利拥有量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

(四)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或者云南省著名商标;拥有一定数量的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其他类别知识产权;

(五)近三年专利转化实施率达到50%以上,专利产品、技术和服务(含国家级技术秘密)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50%以上;

(六)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制度完善,拥有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的管理人员,配备知识产权专职人员,知识产权全员培训率达到100%,知识产权专项经费逐年增加;

(七)有效运用知识产权信息平台进行知识产权信息收集、检索和分析,建立主导产品专利信息数据库;

(八)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预警机制,能够较好地保护自身知识产权,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九)知识产权战略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实施效果显著,企业能够积极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对全省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考核评价体系,把知识产权指标纳入企业管理和技术人员业绩考核内容,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管理

第六条 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州(市)知识产权局申报;州(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报送省知识产权局。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企业近三年知识产权工作总结;

(四)关键、核心技术专利证书及其他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相关知识产权制度、战略复印件;

(六)企业近三个会计财务报表和知识产权经费情况表;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省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及审批。

第九条 通过审批的企业,经云南省知识产权网站公示十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认定为“云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第十条 认定为“云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有效期为三年,自认定之日起计算。企业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者复审不合格的,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局定期对被认定企业进行指导检查。

第十二条 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确认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被认定的,撤销其称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十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给予被认定企业一定的经费补助,用于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信息化建设、维权保护和战略研究等工作。

第十四条 在同等条件下,被认定企业可以优先获得“云南省专利转化实施计划项目”支持,推荐参加“中国专利奖”的评选,安排专利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省知识产权局将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在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人才培养、对外交流、信息利用、维权保护等方面给予重点服务。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情况总结

安徽维嘉星火动平衡制造有限公司是家专业从事平衡机设备制造的生产厂商,公司系列生产0.005kg-50000kg各种型号的卧式、立式软硬支承动平衡机、各类专用型动平衡机和自动平衡机,是集科研开发、产品销售、产品代理、技术服务于一体的新型科技企业,产品主要涉及电机、风机、纺织、机床、汽车、铁路、石化、冶金、印刷、航空、船舶、家电等行业。

公司位于国家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皖江城市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距离省会合肥仅30分钟车程,地理位置优越,公司建设用地3万平米,现有厂房9400㎡,公司体制新、机制活,树立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精益求精。

公司拥有全面的加工设备,保证自主完成平衡机机械部件的制造,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及时的交货期,公司同时拥有高水平、高学历的专有技术人才,专业的售后技术服务工程师对外承接各类动平衡机的改造及相关振动业务咨询,为客户提供合理化解决方案及提供复杂工件的现场平衡与振动分析等。

企业经营理念:团结、诚信、求实、创新

企业经营目标:成就客户、员工、企业共同利益,成为行业内备受推崇的供应商!企业核心价值观:客户利益至上、公司利益至上、股东利益至上、员工利益至上!

我公司是安徽平衡机行业首家独立研发,推向市场的品牌企业,也是安徽地区最大的平衡机生产企业,于202_ 年在省内平衡机行业中一举率先通过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公司历年来被上级有关部门评定为“消费者信得过品牌”、“十大放心品牌”,202_年12月,安徽维嘉星火平衡机荣获安徽省平衡机行业消费者满意度调查第一品牌。

公司长期致力于创新研究产品的开发,坚持“关怀到人,用心到家”的核心理念,以推进平衡机改良进程为己任,致力于打造中国动平衡制造有限公司第一品牌,为消费者提供真正的放心产品,营造简单,便捷,实用的工作环境。

一、优势企业培肓工程工作总结

公司在省、市、县领导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紧紧围绕“崇尚创新精神,尊重知识产权”的基本理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尊重知识产权,创造知识产权,实施知识产权和保障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公司全体员工进一步增强了知识产权意识。我公司按照该项目的要求,更加完善了公司知识产权的各项工作制度,具体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1、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领导小组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力度,公司成立了以副总经理牵头,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事业部技术副经理组成的公司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并在科技发展部设立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全公司的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工作;在公司各部门和各事业部设立知识产权联络员,形成了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网络,现有知识产权工作专职人员3人,兼职人员6人。

2、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在建立、健全工作机构的基础上,为了使知识产权工作有章可循,按章办事。公司先后制定了《公司保护知识产权规定》、《公司专利管理办法》、《公司专有技术管理办法》、《公司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定》等一系列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工作和管理体系,知识产权管理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轨道。

(二)加强培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

提高员工特别是企业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通过加强培训,使广大员工了解知识产权管理对促进公司发展,维护公司利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如在公司内部刊物、内部网络上开辟固定的知识产权栏目,介绍知识产权相关知识、法律法规、最新案例等。公司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开展宣传与培训:

1、积极举办不同层次的知识产权培训班,对不同对象进行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的学习、培训,增强职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以及运用有关法律保护公司知识产权的能力。

2、专利是以发明为基础、以独占市场为特征、以争取最大的市场效益为目标的法律保障手段。专利意识体现着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对广大技术人员就如何利用专利文献来开展技术创新以及如何将自己的技术创新成果进行专利保护组织培训,避免科技人员闭门造车,重复研究,浪费人力、物力;改变科技人员只重视论文发表,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乐于走向领奖台,而不关注市场的现状。

(三)明确知识产权权属

通过制度安排或与相关人员签订协议,明确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虽然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完成公司任务、利用公司主要物质技术条件等创作完成成果的权利归属,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进行约定改变的。因此有必要将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在公司规章制度中,或通过合同约定予以明确。具体操作上,要求员工签署《知识产权承诺书》,保证其在在职期间或离职后一年内,利用公司物质条件或实现公司工作任务等完成的知识产权归属公司。

(四)建立自有知识产权登记保护制度

建立自有知识产权登记保护制度,包括申请专利、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三方面的内容。公司某些专有技术,在条件成熟时,可申请专利进行保护;对公司的企业商标、业务商标进行商标注册登记,不仅是法律保护的必要,也是进行企业品牌战略管理的必要;而对如自主开发的计算机软件或改进的软件作品,主动进行著作权登记申请取得。

(五)建立自有专利管理系统 随着我公司专利申请量的增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工作日益繁杂。专利申请、审查、维持过程中的大量法律期限必须得到有效的监控,大量文档的传递、归档、通知发送等需要电子化。在这种背景下迫切需要利用IT技术使信息传递畅通无阻,流程高效运行,零散信息系统化,建立专利管理系统。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成为知识产权管理专家、数据分析专家、专利战略提案专家,使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达到进攻和防御的平衡。为解决上述问题,企业引进了《IPLine知识产权管理系统》,该系统的成功引进,实现了从提出发明申请、受理申请、审查、授权、年费、放弃等贯穿专利生命周期的流程管理,以快速传递信息、提高工作效率;跟踪案件的处理期限,自动提醒用户近期任务,确保不遗漏任何一个期限;专利申请的各种文件按阶段集中在服务器上进行统一管理,在保证数据安全的条件下进行数据共享;年费维护评价、费用、奖励金、统计分析等管理功能。

(六)建立公司知识产权方面的奖励和处罚机制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完成作品、发明创造等智力成果的员工给予表彰、奖励或报酬,形成自主创新的良好企业文化。另外,对于在知识产权取得、运用、保护以及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有效制止侵权、维护公司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人员,公司也给予表彰、奖励。对那些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管理义务的,给予批评;情节严重造成公司涉入侵权纠纷并承担责任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必要时有权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并可视情节严重予以解聘。

(七)开展专利战略研究,建立防范预案

开展专利战略研究,建立防范预案,是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紧迫任务,为此,我们进行了如下工作:

l、全面掌握公司所涉及的应用在硬支撑平衡机测量系统中信号源平滑电路等领域申请专利的情况以及专利授权情况,对每一件授权专利开展专利侵权分析,制定相关的对策。

2、对限制公司主业发展的海外企业在中国的专利申请,积极查找相关文献,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审查部门提意见,在法律框架内,尽量减少专利授权后对公司的影响。

3、坚决打击假冒侵权,积极维护品牌形象。我公司一直积极倡导:尊重行业知识产权的良好风尚。也坚决打击假冒侵权的不法行为。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过程中,公司积极采取各种合法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公司损失。

公司不断总结、梳理处理纠纷的经验,形成规范、科学的处理流程,提高打假维权效率。为充分调动全员打假维权的积极性,公司特别针对有效侵权信息的提供者设置了奖励,让公司员工都充分行动起来,共同维护公司的品牌形象。

(八)专利申报情况

目前公司共申报并授权实用新型专利7件。

我们深知知识产权工作依然任重而道远。我们将在省、市、县知识产权部门领导的指导下,继续努力,不断创新,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努力把公司建成安徽地区一个主业突出、产品优势明显、具有较强整体竞争力和技术创新能力的平衡机生产基地。我们希望能够通过参加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使我们的知识产权工作走上一个新台阶,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大动力,有力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

二、培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需要进一步完善各项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2、员工专利申报积极性有待进一步激发,专利奖酬制度需要进一步合理调整。

3、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需要进一步加强。

三、202_工作思路

(一)建立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

新产品开发是维嘉星火核心竞争力的主要来源,只有全方位保障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才能为企业科研人员提供更广阔的平台,使之充分研发出更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产品。公司将按照研发投入的10%作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用于企业内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各环节的开支费用。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技术研发费用;知识产权获取、维持费用;知识产权实施费用;信息网络建设费用;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费用;知识产权奖励费用;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等费用支出。进一步加大技术开发费的投入,完善技术开发、专利奖酬等奖励制度,充分激发研发工作积极性。

(二)强化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职能

强化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职能,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紧密围绕企业人才强企、科技强企战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重点引进具有专业背景和熟悉国际国内知识产权规则的专业人才,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的总体规划、运营、申请、管理和保护等工作,必要时可吸纳技术研发人员作为知识产权兼职管理人员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等具体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知识产权法规的熟知度,为进一步开展好知识产权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三)完善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的知识产权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公司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技术创新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推动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不断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模式与制度办法,结合此次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专利管理制度》、《商标管理制度》、《科技秘密管理制度》、《商业秘密管理制度》、《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和办法,使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不断规范化、科学化,实现知识产权工作从数量到质量、从质量到效率的过度,积极探索建立将知识产权与企业研发、生产、经营、销售等工作有机结合的管理机制。

(四)加大知识产权管理力度

加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力度,将知识产权管理贯穿集团公司研发、生产、经营、销售等全过程,覆盖公司所有产业领域,特别是在应用硬支撑平衡机测量系统中信号源平滑电路、硬支撑测量系统中的选通开关、硬支撑左右支撑架水平调整位置等高技术领域,抓好每个环节的专利产权管理工作,采取不同形式保护公司知识产权。一方面对适于用专利保护的设备、产品、生产方法等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从外观设计到设备改造进行全方位保护;对适于用技术秘密保护的配方、工艺流程与参数等核心技术关键点,通过技术秘密认定来保护;对本单位科研人员、涉密人员严格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专利技术开发;所有权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核限定;专利评价、评估;无形资产的作价、转让、质押、许可贸易等运用实施;自主知识产权的档案管理;保密制度的执行;知识产权信息利用等。

(五)加强知识产权知识的宣传、培训

进一步加强打假维权,维护品牌现象。总结以往打假维权的经验,建立打假维权的长效机制,积极维护公司的品牌形象。公司把宣传培训作为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环节加以落实,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多形式大范围的宣传和培训活动,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加强员工知识产权保护知识培训,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文件管理及保密规定,知识产权发明、申请、应用、维权程序和途径等纳入员工上岗培训的内容,经过教育培训,使员工逐步形成自觉遵守法律制度和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强烈意识,全面提高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和专业素质。

公司将根据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高全体员工,特别是决策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对专利及有关知识产权知识的认知程度,通过多种途径,加快培养一批懂技术、懂法律、懂外语,能进行知识产权分析且能熟悉运用有关国际和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复合型人才。

(六)开展企业知识产权优化工作

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市场变化,为了最大限度发挥专利的应用作用,同时降低专利申请与维护成本,我们根据专利申请的目的及其在不同阶段的作用,对未实施的授权和已申报但还未提交实审的专利,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技术发展趋势进行评估、论证,对没有必要维护的专利适时放弃,对不准备实施的专利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实现发明创造良性循环。

进一步加强打假维权,维护品牌现象。总结以往打假维权的经验,建立打假维权的长效机制,积极维护公司的品牌形象。

(七)建立知识产权工作考核评价机制

建立科学的、符合企业实际的考核评价机制,有利于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有利于促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我们将结合实际,制定有利于促进平衡机知识产权工作开展的知识产权工作考核评价表。主要内容应包括:知识产权管理规章、机构人员职责、专利信息利用、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实施、专利奖惩机制、专利资金投入增长率等。设立知识产权奖惩机制,加大对专利的申请和获权、知识产权实施、知识产权诉讼等方面成绩突出人员的奖励力度,并将个人对专利工作的贡献纳入到评先、业绩考核及员工职称、职务晋升中,充分调动员工自主创新的积极性。

安徽维嘉星火动平衡制造有限公司

202_年4月8日

郑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优势区域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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