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采伐承包合同
发包人(下称甲方):刘荣军
承包人(下称乙方):
姓名、身份证号码
甲方根据林木采伐作业需要,将林木采伐作业发包给乙方,乙方同意承包该林木采伐工作,乙方按约完成工作任务并交付工作成果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采伐作业费用。经甲乙双方本着达到平等互惠互利共同双赢的原则,一致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共同遵守执行。
第1条
作业地点、期限和内容
1.1
作业地点位于甲方承包的位于的林场(四至范围:东至
;北至
;南至
;西至),面积约为
亩,具体砍伐地点界址由甲方同乙方到实地划定砍伐地点及界址,并对划定后的界址进行拍照确认。
1.2作业期限
天,自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进场开工之日起算。
1.3采伐作业内容:乙方须完成甲方指定采伐作业地点内符合要求的林木的伐倒、打技、造材、剥皮、归堆、木材运达集中装车点、木材装车、伐区清理、伐区管护及木材管护等各项工作。
第2条
作业要求
2.1
乙方须组织不少于 名工人进驻作业点(只能增多人数,不能少于进驻伐区的人数),取得甲方《林木采伐通知书》后方可开工。
2.2
乙方须为其聘用的工作人员投保意外伤害险或者类似的商业保险。
2.3
甲方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调整采伐期限,在甲方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后,乙方须遵照执行。
2.4
作业质量标准要求
2.4.1不破坏林地表土。
2.4.2杉(松)木伐桩平整,伐桩上方不高于 10厘米,杂木伐桩上方不高于20 厘米。
2.4.3造材:杉原条木要求在尾径4厘米处断尾,其它各种原木造材规格按甲方要求执行。
2.4.4
集材:乙方必须当日将采伐下的木材归送至甲方指定的集中装车地点,并且堆放整齐,确保木材安全。
2.4.5
管护:归堆的木材,乙方必须指派专人看护,防止木材流失、被盗。看护木材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4.6
乙方须严格按照划定的界址进行作业,不得越界采伐。
2.4.7
乙方须爱护木材,在伐区内采伐迹地上遗弃木材(长度大于或等于2米,小头直径大于或等于6厘米的木材)每公顷不得超过0.5立方米。
2.4.8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指示按时完成伐区清理工作。
第3条
采伐作业量确定方法
3.1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法来确定采伐作业量:
以甲方与购销方签订合同所约定的(检尺)为准,甲方检量检尺单乙方执一份,作为和甲方结算依据。
第4条
采伐作业费
4.1采伐作业费按乙方实际完成采伐作业量及单价确定。采伐作业费已包括乙方应支付其聘用人员报酬、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作业工具、工棚、车辆、油料及其它物料、杂费、保险费、税费、木材装车费用、合理报酬及其它相关的一切费用。
4.2采伐作业单价:杉原条木
元/立方(包剥皮),杉原木
元/立方,(如需剥皮另加
元/立方)。杂木、松木
元/立方,枝杈材
元/吨。
第5条
采伐作业费支付及结算方式
5.1预结款:甲方可以预结一定的款项给乙方作为生活费。
5.2甲方每装运乙方采伐的林木达500立方米时,支付相应的预算采伐作业费的70%(已支付给乙方的预结款包含在其中。
5.3伐区内木材全部完成装车外运后,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结清剩余采伐作业费。
第6条
甲方权利义务
6.1负责处理阻碍采伐林木及林地周界或权属纠纷。
6.2
根据林木采伐工作需要,向乙方提供指定采伐区和尽可能的帮助。
6.3监督采伐质量和采伐作业进度。
6.4及时对乙方砍伐的待装车运输的符合要求的木材进行量。
6.5负责在约定时间付款结算。
第7条
乙方权利义务
7.1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支付采伐作业费。
7.2
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按照甲方要求的标准进行采伐作业,并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及时交付工作成果。乙方自备为完成工作所需的相应工具,并且自付费用,自带工具、炊具、自搭工棚。
7.3
乙方须按照《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作业,佩戴安全帽等安全劳动保护工具,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不得雇佣十六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按国家规定及时为雇工购买工伤、意外伤害等保险,保证在工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能得到有效赔偿。
7.4
乙方进场开工7天内达不到限额人数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7.5
乙方及其代表与聘用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按照甲方技术管理人员指导作业,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同时终止支付一切费用,并拒付采伐作业费。
7.6
乙方须负责伐区范围内林木(含伐倒木)、木材的管护。对有可能发生林地产权或界线纠纷的,乙方应立即告知甲方或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处理,同时停止该伐区的作业,并有责任保护林木不被盗伐或哄抢。
7.7
乙方必须及时与其聘用的人员结算工资,若乙方拖欠工资、与民工发生其他经济纠纷,甲方不负任何责任。若乙方拖欠工资,则甲方有权直接将乙方应支付的工资直接支付给乙方聘用的人员,并且在应支付给乙方的采伐作业费中进行相应的扣除,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7.8
乙方不得采伐胸径小于6厘米的树木,如有违反除须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需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7.9
乙方不得采伐古树名木,如有违反除须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需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7.10
乙方须严格按照划定的界址从事采伐作业,如超出划定的范围进行采伐,每超出0.5立方米则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乙方超范围采伐林木的,除须按照前述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需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7.11
乙方不得在林区内违反规定使用火源,不得在林区内抽烟。如因合理需要而使用火源,必须在采取了相应的防火措施的空地使用,并且密切关注火源使用情况,火源使用完毕须确认无明火及复燃可能后方可离开。如因乙方违反规定使用火源,所造成的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7.12
乙方须提高安全意识,积极进行安全教育。乙方须聘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不得超负荷劳动,如发生意外伤亡,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如甲方因此而遭受任何索赔或有权机关裁定应承担责任,则甲方有权在其承担的责任范围内要求乙方承担返还责任,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抗辩。
7.13
乙方须为其聘用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并配备相应的药品及急救设施,做好防范意外伤害事故或野兽、昆虫的袭击事故。
7.14
若因作业不慎损坏到林地周边的房屋、作物、林果、墓碑、神位、架电线、光缆、引水管(渠)或其他设施的,由乙方自行妥善处理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15
有高、低压电线通过的地方要注意安全,小心作业,若乙方违章作业,承担所发生意外事故的相关责任。
7.16
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或中途退出,否则须赔偿相关损失。
第8条
违约责任
8.1乙方在采伐过程中有偷窃、盗卖林木的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责任,赔偿甲方三倍以上的经济损失。
8.2对不按规格造材造成不合格原木段,甲方按不合格原木数量50元/条对乙方进行处罚;对采伐归堆的木材如因管理不善导致木材流失、被盗的,乙方按木材现行实际销售价格的三倍向甲方赔偿经济损失。
8.3
若乙方拖欠作业人员工资或在作业过程中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导致 纠纷影响采伐作业的,甲方查实后可从乙方采伐作业费中扣除有关款项付给相关方。
8.4对违反林木采伐标准的,乙方按2000元/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应付的采伐作业费里进行扣除。
8.5乙方不按合同约定采伐作业质量要求作业和不按要求造材的,如发现一次作书面警告,再次出现不合格作业的,则由甲方罚扣乙方人民币500-1500元的违约金。
8.6乙方越界采伐、占用、破坏他人林地,甲方可按照乙方造成的损失的双倍扣除乙方的作业费,并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9条
森林防火的特别规定
9.1乙方必须做到安全生产、严格管理,若因管理不当导致的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9.2
乙方民工进入林区作业要做好防火工作,工棚周边必须铲一条10-15米防火隔离带,生活用火做到火灭人离的原则;严格执行林业部门有关的森林防火规定。
9.3
乙方不再使用该工棚时,须将工棚拆除,并且将地面恢复至可以种植苗木或可使苗木自然生长的环境。
第10条
文本及其他
10.1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盖章)签字生效。
10.2
甲乙双方确认双方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乙方具有丰富的采伐经验,乙方聘用人员也具有相关的经验,如发生任何伤害事故或意外事件,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甲方依法不承担责任。如甲方遭受索赔或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均有权向乙方主张赔偿。
10.3
乙方需将聘用的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交给甲方,并提供相应的联系方式。
10.4
甲乙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0.5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甲方:
乙方:
2015年3月
日
2015年3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