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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通知
编辑:岁月静好 识别码:14-805036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20 23:27:0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2]7号 【发布日期】2002-01-31 【生效日期】2002-01-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通知

(粤府办〔2002〕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人大常委会九届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实施《条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生态保护和建设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贯彻执行《条例》作为实践“三个代表”要求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把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工作提高到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和维护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不可缺少的战略资源高度去认识。各地要加强对保护野生动物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做好贯彻落实部署工作。

二、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地要加大对《条例》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宣传、组织学习,让《条例》内容家喻户晓,自觉执行。大力宣传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意义和开展禁猎野生保护动物的必要性。以经营者为宣传教育重点,对饮食业经营者进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培训;教育部门要把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等内容纳入中小学生态保护教育活动中。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部门的领导、工作人员要坚决抵制食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不良风气。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特别是非法食用野生保护动物的行为予以曝光,新闻单位对保护野生动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积极予以宣传报道,在全社会树立“保护野生动物光荣,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可耻”的良好社会风气。

三、三、从2002年起至2004年12月31日,定为全省全面实施禁猎野生鸟类时期。在禁猎期间,以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鸟类管理的紧急通知》(林传〔1999〕51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到禁止猎捕、出售、收购和出口野生鸟类的活动。各地要在鸟类迁徙的主要停歇地和栖息地,根据鸟类迁徙规律,增派管护人员进行季节性管护和环志工作。因种源调配、养殖单位间交换和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对能大量人工繁殖可食用的鸟类种类,由省林业局予以公布。

四、四、严格执法。各地大力开展打击非法猎捕、捕捞、宰杀、收购、出售、运输、携带、走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的行动。工商、公路、铁路、航运、邮政和海关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严把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销售、运输、邮寄和进出口等关卡,密切配合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工商管理部门要对涉及食用野生动物的“野味”招牌和广告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公安机关要结合严打整治工作,对猎枪及弹药非法持有者进行清理,坚决打击猎杀、破坏野生保护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非法食用野生保护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条例》的规定予以坚决处理。要敢于碰硬,不论案件牵涉到哪个部门和个人,都要一查到底,依法处理。

五、五、保护森林、海洋和重要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森林是生态建设的主体,是野生动物繁殖生息的环境,各地要加快生态公益林体系的建设和宜林荒山的绿化工作,发展森林资源。要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及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生态公益林体系的核心工程建设,禁止向海洋与重要渔业水域排污,禁止在水生野生动物的洄游、产卵通道拦河、筑坝和对鸟类迁徙的主要停歇地、栖息地的人为破坏活动,以改善和优化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六、六、各地要结合市、县机构改革,进一步建立健全保护野生动物行政管理的专门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并相应安排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经费。省和地级以上市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和完善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积极开展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救护和驯养繁殖,促进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恢复。要大力扶持发展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业,鼓励具备种源、技术、场地、资金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展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推动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加工利用产业的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

七、七、加强监督,奖惩结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各级人大的监督下,加大执法力度,保证《条例》在本地区的贯彻实施。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当地人大及政府报告保护野生动物的工作情况,通报重大案件的处理结果。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奖励办法,报省政府批准执行。对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04〕96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物物种

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2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重要意义 生物物种资源(包括生物遗传资源,下同)是维持人类生存、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物质基础,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资

源。近几年来,我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多种原因,生物物种资源丧失、流失以及外来物种入侵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我省地处东部沿海,开发历史悠久,人口众多,经济比较发达,生物物种资源受到人类活动的广泛影响,保护和管理工作任务繁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站在国家和民族长远利益的高度,以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将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为契机,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建立健全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组织协调机制 为统一组织、协调我省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参照国家做法,决定建立全省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部门联席会议由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农林厅、外经贸厅、海洋渔业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林业局、南京海关、江苏检验检疫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审议全省生物物种资源保护行动计划和对策措施;组织协调部门间生物物种资源管理和出入境生物物种资源查验管理等事项。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关工作,其中省环保厅负责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综合协调,会同省监察厅加强监督检查;省发展改

革委、财政厅负责制订有关经济政策并落实所需资金;其他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统一监管、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各地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国家和省里的部署安排,组织实施保护规划,落实相关管理措施。要切实加强对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生物物种保护、收集、研究、开发、贸易、交换、进出口、出入境等活动。

三、抓紧开展生物物种资源调查

开展生物物种资源调查,是全面掌握我省生物物种资源状况,加强保护与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省环保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门方案,迅速开展全省生物物种资源调查。争取用两年时间,基本查清全省栽培植物、家畜家禽种质资源和水生生物、观赏植物、药用植物等物种资源状况。同时,以生物物种资源调查结果为依据,开展动植物特有种、我省起源的栽培植物、家畜家禽及野生亲缘种、变种、品种和品系,以及具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或潜在用途的野生药用、观赏动植物和微生物等物种资源的整理和编目。在完成这次调查任务的基础上,适时组织对所有物种资源进行调查。

四、加强规划和基础能力建设

抓紧制定全省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利用规划,明确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对策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分别编制本地区和相关领域的保护利用规划。将保护利用规划纳入省和地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野生动植物物种资源及其原生境、栽培植物野生近缘种、家畜家禽近缘种的就地保护和生物物种资源收集保存库(圃)、植物园、动物园、野生动物园、种源繁育中心(基地)建设,做好生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和保存;建设一批离体保护设施和生物物种资源基因核心库,加强动物基因、细胞、组织及器官的保存和特异优质基因的保护。对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所需资金,各级财政要按规定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不断加大投入力度,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加大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管理的宣传力度

通过各种途径,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宣传。在每年的国际环境日、地球日、湿地日和生物多样性日等纪念日,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科学的发展观和可持续的资源观,普及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科学知识,引导全社会逐步树立生物物种资源保护意识。要针对珍贵稀有物种和遗传资源丧失和流失的突出问题,结合查处典型案件,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责任

意识、忧患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自觉保护生物物种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生物资源保护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9月29日印发

共印800份

第三篇: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

(林护发[2003]185号 2003年10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以及预防和控制疫病传播、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适应形势的要求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今年5月份联合召开“严禁违法捕猎和经营野生动物电视电话会议”,对强化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进一步作出部署。根据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国家林业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民航总局联合发出了《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林护发[2003]99号),采取果断措施,加强野外资源保护,严格经营利用管理。按照《联合通知》要求,国家林业局组织审核论证并发布了《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以下简称《名单通知》林护发[2003]121号),以强化野外资源保护,促进由猎捕利用野外资源向驯养繁育利用人工资源转变。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认真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加强执法监管,有效地强化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

但是,必须看到目前在一些地区还存在违法猎捕和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问题,既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也造成潜在的疾病传播隐患。尤其是当前已进入秋季,秋末冬初是野生动物迁徙易遭捕杀和猎食野生动物的高发季节,如果放松警惕,疏于管理,各种破坏野生动物的行为必将卷土重回。各地必须看到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所面临的严峻形势,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严禁违法捕猎和经营野生动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其有关部署和最近召开的“全国预防非典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与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保持高度警惕,强化有效防范,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一、要进一步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强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由于过度开发利用和栖息环境破坏等原因,我国野生动物资源日趋减少,有相当部分已成为濒危物种,实行抢救性保护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面临的艰巨任务。各地要本着抢救性保护的要求进一步分析野生动物资源分布情况,在野生动物重要分布地区、生物多样性丰富地区、自然保护区之间的生境走廊带、破碎化的野生动物栖息地,特别是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主要栖息地、原生地,进一步科学规划建立保护区域,实行抢救性保护。对于保护地位重要但不具备建立保护区条件的,应采取建立保护小区或禁猎区的措施,切实加强保护。要依法强化猎捕管理,对规定不能用于经营性利用的物种,必须禁止一切形式的以经营利用为目的的猎捕;对其他物种的以经营利用为目的的猎捕,也要从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维护生态平衡的长远利益出发,依法制定猎捕量限额,并在限额内从严控制猎捕并尽可能做到少捕甚至不捕,凡资源底数不清无法制定猎捕量限额的,一律不得批准经营性猎捕;任何地区都应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在加强栖息地保护和强化猎捕管理的同时,要切实强化珍稀濒危物种资源的发展工作。要针对珍稀濒危物种,进一步制定专项拯救规划,积极应用先进技术和科学手段,加强抢救性繁育,建立和发展人工种群,确保物种免于灭绝,并积极做好放归自然和恢复野外种群工作。

二、要切实加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引导、规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是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不仅关系到野生动物资源的扩大与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还关系到野外资源保护成果的巩固和人民群众卫生安全。各地一定要严格按照《联合通知》和《名单通知》的要求,把加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摆到重要位置。要加强对野生动物园、动物园和野生动物种源基地、驯养繁殖单位的检查,指导、督促其改善驯养条件、提高管理水平,确保野生动物栏舍、活动场所、排泄物处理设施和人畜安全措施等满足野生动物活动、繁育及卫生防疫等各方面的要求,坚决制止非法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行为。要全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加强对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单位和市场的管理,坚决禁止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物种名单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活体、死体进入市场,要严格核实进入流通领域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来源情况,经核实确属驯养繁殖所获的,方可凭证用于正常的经营利用活动。......

第四篇: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长

1﹒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凡涉及职能和管理体制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以及机构名称变动、经费形式变更的,要按程序向机构编制部门专题申请。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外,各地各部门拟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草案,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规定外,不得把机构编制作为达标、评比的条件,也不得把是否设置机构、配备编制等列入工作考核的内容。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2﹒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审批权限。行政编制的审批权限在中央,各地不得在中央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不同层级之间行政编制的调整,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省级党政机关副厅级以上机构的设立和调整,报中央审批;副省级市党政机关副局级以上机构、其他省辖市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机构的设立和调整,报省审批;副省级市所辖县(市、区)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机构、其他县(市、区)党政机关副科级以上机构的设立和调整,报所在市审批。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县(市、区)财政拨款事业机构编制的增加,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3﹒严格控制新增机构编制的审批。职能强化、任务增加的部门,要通过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改进管理方式,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确需设立机构、配备编制的,原则上通过整合机构、撤一建

一、在现有编制总量中调剂等方法解决。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各地各部门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乡镇机构改革的要求,重新核定乡镇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总量,并由省实行总量控制管理,确保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在“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

4﹒从源头上控制机构编制增长。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乡镇机构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整合资源,挖掘潜力,减少机构重叠和职能交叉,探索公共服务实现的新模式,从源头上控制机构编制增长。

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

5﹒坚决纠正混用编制和自定编制等问题。对于机构编制管理中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要结合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和各项改革,进行清理规范。原地方自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要全部核销。要综合编制需求、政策性安排、自然减员等情况,合理制定编制使用计划,统筹安排各项编制的使用,逐步消化解决党政机关混用事业编制和自定编制等问题,切实把党政机关人员编制控制在中央下达的行政编制总数之内。

6﹒全面实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凡按规定批准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都要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范围,实行定编定员,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要按规定使用《机构编制管理证》,凡人员增减、领导职数变动的,都要履行入编、出编手续。对已满编或超编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办理新的人员录用、聘用、调配手续;对超编进入的人员,财政部门不得纳入统发工资的范围,劳动保障部门不得办理社保手续;对擅自增设的机构。财政部门不得纳入政府预算范围,银行不得开设账户。

7﹒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相配套的综合约束机制。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完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经费等环节的管理政策,建立健全相互协调、相互约束的管理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商沟通,定期校核相关管理数据库,逐步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

8﹒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研究制定我省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研究制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组织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号),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加强机构编制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对现行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制定更加符合实际的机构编制标准。

三、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

9﹒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制度建设。逐步建立机构编制公开制度,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及其执行情况,要通过有效形式向本单位工作人员或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探索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考核和评估制度,全面掌握机构编制使用和各项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举报受理制度,加强“12310”机构编制监督举报电话和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工作。进一步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机构编制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共同履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职责。

10﹒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查处力度。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出台前机构编制管理中存在的不规范做法,各地要研究制定措施,认真加以清理规范。对于条例出台后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纠正并进行通报批评。对于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

11﹒强化机构编制部门自身建设。切实加强机构编制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市,健全领导体制,理顺和完善工作体系。市、县两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增加力量,充实人员,以充分履行把关、协调、监督等职能。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进一步强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基层群众服务的意识,努力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12﹒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要求,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支持机构编制部门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严格管理、为机构编制工作创造良好环境。要经常听取机构编制工作汇报,及时掌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切实抓好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机构编制工作的健康发展。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1月25日

第五篇: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长

1﹒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凡涉及职能和管理体制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以及机构名称变动、经费形式变更的,要按程序向机构编制部门专题申请。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外,各地各部门拟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草案,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规定外,不得把机构编制作为达标、评比的条件,也不得把是否设置机构、配备编制等列入工作考核的内容。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2﹒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审批权限。行政编制的审批权限在中央,各地不得在中央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不同层级之间行政编制的调整,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省级党政机关副厅级以上机构的设立和调整,报中央审批;副省级市党政机关副局级以上机构、其他省辖市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机构的设立和调整,报省审批;副省级市所辖县(市、区)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机构、其他县(市、区)党政机关副科级以上机构的设立和调整,报所在市审批。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县(市、区)财政拨款事业机构编制的增加,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3﹒严格控制新增机构编制的审批。职能强化、任务增加的部门,要通过优化人

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改进管理方式,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确需设立机构、配备编制的,原则上通过整合机构、撤一建

一、在现有编制总量中调剂等方法解决。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各地各部门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乡镇机构改革的要求,重新核定乡镇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总量,并由省实行总量控制管理,确保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在“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

4﹒从源头上控制机构编制增长。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乡镇机构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整合资源,挖掘潜力,减少机构重叠和职能交叉,探索公共服务实现的新模式,从源头上控制机构编制增长。

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

5﹒坚决纠正混用编制和自定编制等问题。对于机构编制管理中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要结合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和各项改革,进行清理规范。原地方自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要全部核销。要综合编制需求、政策性安排、自然减员等情况,合理制定编制使用计划,统筹安排各项编制的使用,逐步消化解决党政机关混用事业编制和自定编制等问题,切实把党政机关人员编制控制在中央下达的行政编制总数之内。6﹒全面实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凡按规定批准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都要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范围,实行定编定员,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要按规定使用《机构编制管理证》,凡人员增减、领导职数变动的,都要履行入编、出编手续。对已满编或超编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办理新的人员录用、聘用、调配手续;对超编进入的人员,财政部门不得纳入统发工资的范围,劳动保障部门不得办理社保手续;对擅自增设的机构。财政部门不得纳入政府预算范围,银行不得开设账户。

7﹒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相配套的综合约束机制。各地

要进一步规范完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经费等环节的管理政策,建立健全相互协调、相互约束的管理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商沟通,定期校核相关管理数据库,逐步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

8﹒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研究制定我省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研究制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组织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号),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加强机构编制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对现行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制定更加符合实际的机构编制标准。

三、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

9﹒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制度建设。逐步建立机构编制公开制度,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及其执行情况,要通过有效形式向本单位工作人员或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探索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考核和评估制度,全面掌握机构编制使用和各项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举报受理制度,加强“12310”机构编制监督举报电话和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工作。进一步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机构编制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共同履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职责。

10﹒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查处力度。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出台前机构编制管理中存在的不规范做法,各地要研究制定措施,认真加以清理规范。对于条例出台后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纠正并进行通报批评。对于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

11﹒强化机构编制部门自身建设。切实加强机构编制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

建市,健全领导体制,理顺和完善工作体系。市、县两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增加力量,充实人员,以充分履行把关、协调、监督等职能。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进一步强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基层群众服务的意识,努力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12﹒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要求,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支持机构编制部门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严格管理、为机构编制工作创造良好环境。要经常听取机构编制工作汇报,及时掌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切实抓好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机构编制工作的健康发展。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1月25日

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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