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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程序(合集5篇)
编辑:紫芸轻舞 识别码:14-1123298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30 22:58:5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程序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程序、所需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方案审批阶段

1、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单体方案、定位图。

2、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机构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核或组织专家评审会审查并出具审核报告。

3、规划局组织初审,初审通过后根据池规指〔202_〕1号文件规定,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一般项目由分管市长审批,重大项目由市规划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批。

4、经批准同意的单体设计方案和平面定位图,由规划局技术科签字盖章认可(一式肆份,技术科留存一份,其余返还建设单位)。

5、①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方案设计施工图。②建设单位持有技术科盖章认可的总平面图、专项规划图、平面定位图、单体方案、施工图报管理科审核,符合规定的由管理科出具施工图审查联系函,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③建设单位办理缴费手续,办理消防、文物、避雷、施工图、环保等部门审查手续。

(二)行政许可(审批)阶段

1、申请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按照受理标准查验早办材料。对项目类型不符合标准的,由工作人员将不予受理的原因填写《池州市城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材料不全的由工作人员将需补正的材料填写《池州市城市规划局行政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不需许可的项目由工作人员填写《池州市城市规划局不需取得行政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材料齐全或材料不全但已补正所需材料的工作人员填写《池州市城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

2、审批

由规划具体经办科室交办至工作人员对受理项目进行现场勘察,并填写勘察意见,具体经办科室负责人进行复核,并填写复核人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填写《池州市城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告知书》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的举行听证会。

由规划局局长对项目进行审批。

3、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盖公章的施工图一套,定位图一份。不予审批的填写《池州市城市规划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

4、送达

由申请人填写《池州市城市规划局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并领取有关证件、材料。

5、开工。①建设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平面定位图组织放线,管理科到场验线,符合规定的由建设单位出具施工放线图,同时在施工现场按规划要求设立公示牌。建设单位和管理科双方签字认可。②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并积极配合规划部门的日常规划巡查工作。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所需材料

1、填报《池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地形图两份(比例1:500或1:1000,地形图上需按总平面设计图要求划示新建建筑物位置及有关尺寸。)

3、已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和建筑设计方案各一份。

4、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两套(其中一套由市规划局存档,一套签章后交建设单位)。

5、相关的有效计划批文。

6、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持原件核对)。

7、房地产开发合同(仅指房地产开发项目)。

8、《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9、市政配套、白蚁防治等缴费凭证(持原件核对)。

10、消防、文物、卫生、市政、园林、交通、电力、环保等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11、建设工程相关的电子文件一份,内容包括(规划总平面、施工图、定位图、红线图经规划批准的方案图等)。

12、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表格下载

 安徽省池州市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第二篇:长沙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市批新〈改、扩〉建工程预防性卫生审查与市卫生局联审,由市规划局牵头)(核准)

许可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家主席令第23号,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年12月26日通过)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2、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3、《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2年10月27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和1997年6月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4、《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202_年7月14日发布)

5、《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2_]46号,202_年12月29日发布)

6、《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2_-202_年)》

7、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分区规划、各项详细规划及其他规划编制成果

8、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许可收费依据:不收费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总时限:建筑类建设工程28个工作日(需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审批总时限为42日)市政类建设工程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之一(建筑类建设工程): 申办基本步骤:

对一般性建设工程且有修建性详细规划指导的项目审批仅设施工图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个审批阶段。

对未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或较重要、复杂的项目,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建筑方案和建筑施工图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个阶段予以审批。

根据不同的审批阶段,在下文中分项规定审批程序。

一、规划设计条件阶段审批程序:

(一)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

1、条件:

(1)规划审批申报表;

(2)建设单位报建申请报告,说明建设内容、规模、地点等建设意图;(3)土地红线,92年以后办理的土地须附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1/500工程位置现状地形图1份,且用铅笔在地形图上标明拟建工程的位置(咨询项目可用蓝图替代);(5)其他(如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意向规划图)。

2、标准:

申报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3、本岗位责任人:窗口受理人员 电话:0731—4122761

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当场填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办人。(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许可,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发送申办人。

(4)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填写《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办人。

(5)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或者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填写《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移送建筑管理处(以下简称建管处)审查。

5、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1、初审

(1)条件:已经受理环节审查。(2)标准:

① 申办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②建设项目定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详细规划要求; ③用地规划审批手续完善,具有合法的土地红线;

④建筑基地条件如实反映,周边规划控制情况(含规划道路上线图)已核实; ⑤各项建筑技术经济指标及建筑间距、离界要求符合现行技术规定要求。(3)本岗位责任人:建筑处经办人员。(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初审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办资料进行初审,查勘现场,核对用地范围内及周边规划控制情况,视情况需要交处业务例会讨论,初拟规划设计条件报处审;

②对不符合初审标准的,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退回受理人员,窗口根据初审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发送申办人。(5)时限:6个工作日。

2、复核

(1)条件:已经初审阶段审查。(2)标准:

①按岗位职责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案卷事实清楚,处室经办人初审意见合理可行,符合规定要求; ②其它依法应审查的内容。

(3)本岗位责任人:建筑处负责人。(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复核标准进行复核;

②对符合复核标准的,提出复核意见,根据职责权限予以审定或报上级领导审定;

③对不符合复核标准的,终止审核,说明原因并退回初审责任人,窗口根据复核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5)时限:3个工作日。

(三)审定

1、条件:已经审核程序审查同意。

2、标准:

(1)建筑规划管理处所报规划设计条件事实清楚、依据合理、程序规范、操作可行;(2)与城市规划宏观控制,拟订或正在制定的规划意向及其它业务处室工作内容不冲突。

3、本岗位责任人:总规划师。

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定标准对复核意见审定后签批;(2)同意复核意见的在《规划设计条件审批表》上签暑意见,返建筑处经办人员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不同意复核意见的,在《规划设计条件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的审定意见和理由按程序退回初审人员,窗口根据审定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3)需上级审批的,另行上报。

5、时限:2个工作日(不含报上级审批时间)。

(四)下达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

1、条件:

规划设计条件初审意见表已经审定同意。

2、本岗位责任人:建筑处经办人员。

3、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整理收集审批意见形成最终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或《规划审查通知单》,将案卷整理移交窗口。

4、时限:1个工作日。

(五)核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

1、标准:

①规划设计条件初审意见表完整、明确,符合复核和审定意见;

②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答复建设单位相关业务咨询及告知其下阶段进窗要求。

2、本岗位责任人:窗口负责人。电话:0731—4120801

3、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归档资料清理核查,保证资料的准确、完整;(2)在规定时限内核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

(3)应保留归档的内部审查资料收齐、存档,以备下阶段的审查。

4、时限:1个工作日。

二、施工图审查阶段审批程序

(一)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

申请人在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知单的有效期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规划设计条件完成施工图(方案)设计,向规划局窗口申请审批施工图(方案)。

1、条件:

除第一阶段所有必要资料,另须有:

(1)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知单或定点及规划要点通知单;

(2)计划部门基建计划(单位自建房须有房改部门批文);(3)规划道路上线图;

(4)总平面图、建筑各层平、立、剖面图等1份,附设计技术经济指标和说明等;(5)按规划条件要求提供的已审定总图和市(省)建委对该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和效果图。

2、标准:

申办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要求已落实; 建筑总平面图及施工图设计应附设计单位专用章及注册建筑师章。

3、本岗位责任人:窗口受理人员。电话:0731—4122761

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当场填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办人。(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许可,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发送申办人。

(4)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填写《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办人。

(5)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或者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填写《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移送建管处审查。

5、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1、初审

(1)条件:已经受理环节审查。(2)标准:

①申办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②按岗位职责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建筑定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或已审定规划范围要求,各项建筑技术经济图面指标符合规划要求,设计图纸内容及深度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技术文件规定要求。(3)本岗位责任人:建筑处经办人员。(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初审标准对申办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标准的,填写《建筑报建图审批表》、提出初审意见、拟定需征求意见的相关职能部门交处室负责人复核;对不符合标准的,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退回受理人员,窗口根据初审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5)时限:6个工作日。

2、复核

(1)条件:已经初审阶段审查。(2)标准:

①建筑报建图符合已审定规划总图或规划设计条件要求;

②设计图纸内容及深度符合设计规范及相应的技术文件规定要求。(3)本岗位责任人:建筑处负责人。

(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与其它业务处室工作职责相关的要求会签,其他职责及权限同规划设计条件阶段审查岗位职责及权限。(5)时限:3个工作日。

(三)审定

1、条件:已经审核程序审查同意。

2、标准:处室经办人及负责人的审查意见理由充分、程序规范,满足规划设计条件审定要求,与其它业务处室的工作内容不冲突。

3、本岗位责任人:总规划师、分管局长。

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同规划设计条件阶段审定岗位职责及权限。

5、时限:4个工作日(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各2个工作日)。

(四)下达修改报建图通知单或报建图审查通知单(放线通知单、许可证申请表)

1、条件:已经审定程序审定。

2、标准:

(1)报建图内部审查意见单相应各栏已签署意见;(2)局业务例会已形成会议决定;(3)有关签报件已批复。

3、本岗位责任人:建筑处经办人员。

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收集整理审批意见形成修改报建图通知单或报建图审查通知单,打印后随同案卷一并移送窗口(补办证项目另交一份到法规处备案)。

注:修改通知单出窗一般不发放线单及申请表。

5、时限:1个工作日。

(五)核发报建图审查通知单

1、条件:已移送报建图审查(修改)通知单及有关材料。

2、标准:

(1)报建图审查内部意见表完整、准确;

(2)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答复建设单位相关业务咨询及告知其下阶段进窗相关要求。

3、本岗位责任人:窗口负责人。

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归档资料清理核查,保证资料的准确、完整;(2)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发报建图审查通知单;

(3)应保留归档的内部审查资料收齐存档,以备下阶段审查;(4)发送建设单位的资料完整(包括放线通知单、申请表)。

5、时限:1个工作日。

三、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审批程序

(一)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

1、条件:

除第一、二阶段所有必备资料外,另须有:

(1)报建图审查通知单(原则上“修改报建图通知单”应再按二阶段复审);(2)建筑平、立、剖面等建筑施工图1式3份(含消防审查盖章图纸1套);(3)1/500定位红线图3份;(4)放线报告单及回执;

(5)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复核表;(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7)补办项目须征得法规处书面处理意见并退回原审批资料;(8)其他前阶段要求取得的有关批复、协议、承诺等。

2、标准:

(1)申办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2)报建图审查通知单要求已落实。

3、本岗位责任人:窗口受理人员。

电话:0731—4122761

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同报建图审查阶段受理岗位职责及权限。

5、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1、初审

(1)条件:已经受理环节审查。(2)标准:

① 申办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②按岗位职责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设计图纸及建筑定位满足要求,报建图审查通知单要求已经落实。(3)本岗位责任人:建筑处经办人员。(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初审标准对申办资料进行初审,落实报建图审查通知单的要求,核实签注建筑定位红线图,收齐建筑施工图,整理案卷资料并填报资料目录表,交处室负责人审核;对不符合标准的,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退回受理人员,窗口根据初审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5)时限:3.5个工作日。

2、复核

(1)条件:已经初审阶段审查。(2)标准:

①建筑定位符合报建图审查要求;

②各职能部门意见完整、齐全、明确,设计图纸与要求一致; ③报建图审查的要求已落实。

(3)本岗位责任人:建筑处负责人。(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复核标准复核;

②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根据职责权限予以审定或报上级领导审定;

③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终止审核,说明原因并退回初审责任人,窗口根据复核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5)时限:2.5个工作日。

(三)审定

1、条件:已经审核程序审查同意。

2、标准:内部审批过程完整、规范,与城市重大技术性问题无冲突。

3、本岗位责任人:局长。

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签报标准对复核意见审定后签批;

(2)同意复核意见的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审定意见返建筑处,窗口根据审定意见填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办人。(3)不同意复核意见的,按程序退回建筑处经办人员,窗口根据审定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5、时限:2个工作日。

(四)颁证

1、整理资料

(1)条件:已经审定同意并已移交有关资料。

(2)标准:整理的资料完整、规范,核定的资料正确、有效。

(3)本岗位职责及权限:将案卷材料按顺序列入目录表,初步建档,核定建筑工程面积。(4)本岗位责任人:建筑处经办人员。(5)时限:1个工作日。

2、颁证

(1)条件:已经审定同意并已移交有关资料。(2)标准:

① 及时、准确告知申报人办理结果; ② 按目录标准制证,核发工作联系单; ③ 留存的审批文书资料齐全、规范;

④ 及时移交批后管理图纸至批后管理责任人单位; ⑤ 督促建设单位填写依法建设保证书。(3)本岗位责任人:窗口负责人。(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对已审批的图纸予以盖章,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核对目录表上资料,核发工作联系单。②不予批准的,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及相关材料退还申办人。(5)时限:2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之二(市政类建设工程): 申办基本步骤:

用地面积45亩以上(不含45亩)的建设项目及市政情况较复杂的其他项目应在审批总平面图后编制和审批竖向及管线综合规划,审批竖向及管线综合规划后,才能申请核发单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竖向及管线综合规划审批程序(见附件一),审批时限另计];其他项目可直接申请核发单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许可证一般分为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许可证两个阶段。

一、规划设计条件阶段审批程序:

(一)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

1、条件:

情况一:道路、桥梁报建(1)申请报告;

(2)规划审批申报表;

(3)1/500—1/202_地形图1份(标明拟建道路或桥梁位置),或带地形的方案图。注:与道路同步实施的市政管线报建直接进入核发许可证阶段。情况二:其他市政管线报建(1)申请报告;

(2)规划审批申报表;

(3)已上路网的1/500—1/202_带地下管网的现状地形图2份(城市规划建设区以外的长途管线可用1/10000地形图;小区内管线报建可用规划总平面图;已批准管线综合规划的小区可用管线综合图),其中一份由管线管理部门或设计单位标明拟建管线位置(道口除外);

(4)自用工程应提供土地红线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农村集体所有土地除外);

(5)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建筑单体报建批准资料复印件(专业管线管理部门报建的公共市政管线除外)。

2、标准:

申报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3、本岗位责任人:窗口受理人员 电话:0731—4122761

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当场填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办人。(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许可,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发送申办人。

(4)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填写《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办人。

(5)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或者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填写《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移送市政规划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政处)审查。

5、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1、初审

(1)条件:已经受理环节审查。(2)标准:

① 申办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② 文本、图纸达到规范及有关规定性文件要求的深度; ③ 真实反映现场条件;

④ 符合已经批准的各层次城市规划(包括专业规划)的要求; ⑤ 符合《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处经办人员。(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初审标准对申办资料进行初审,现场查勘用地范围内及周边地形地貌、市政设施现状,核对有关规划资料,视情况需要交处业务例会讨论,初拟规划设计条件报处审;

②不符合初审标准的,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退回受理人员,窗口根据初审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5)时限:3个工作日。

2、复核

(1)条件:已经初审阶段审查。(2)标准:

①建设项目符合已经批准的各层次城市规划(包括专业规划)的要求; ②主要指标符合《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处负责人。(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复核标准进行复核;

②对符合复核标准的提出审核意见,根据职责权限予以审定或报上级领导审定;

③对不符合复核标准的,终止审核,说明原因并退回初审责任人,窗口根据复核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5)时限:2个工作日(需会签的顺延5个工作日)。

(三)审定

1、条件:已经审核程序同意。

2、标准:

(1)符合有关法规、政策及政府有关文件要求;

(2)建设项目符合已经批准的各层次城市规划(包括专业规划)的要求。

3、本岗位责任人:总规划师、分管局长。

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定标准对复核意见审定后签批;

(2)同意复核意见的在《规划设计条件审批表》上签暑同意的审定意见,返市政处经办人员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

(3)不同意复核意见的,写明理由按程序退回初审人员,窗口根据审定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5、时限:

3个工作日(总规划师、分管局长各1.5个工作日,需报上级审批的另行上报,时限另计)。

(四)下达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

1、标准:

(1)申办资料齐全;

(2)通知单内容符合复核及审定意见。

2、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处经办人员。

3、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整理收集审批意见,填写并打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及《放线通知单》;

(2)不予核准的,由市政处经办人员填写《退卷通知单》并附有关业务资料返窗口,窗口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审办人。

4、时限:1个工作日。

(五)核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

1、标准:

(1)规划设计条件内部审查意见表完整、明确;(2)通知单内容符合复核及审定意见。

2、本岗位责任人:窗口负责人。

3、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归档资料清理核查,在规定时限内核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2)不予核准的,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及相关材料退还申办人。

4、时限:1个工作日。

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审批程序

(一)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

1、条件:

情况一:道路、桥梁报建

(1)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附设计要点);

(2)土地红线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复印件;(3)省(市)建委的初步设计批复;(4)施工图2套、电子文件1份;(5)设计条件通知单要求的其他资料。情况二:与道路同步实施的市政管线报建(1)申请报告;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3)道路管线综合图2套(其中1套由道路建设业主盖章)。情况三:其他市政管线报建(1)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

(2)自用工程应提供土地红线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农村集体所有土地除外);

(3)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建筑单体报建批准资料复印件(专业管线管理部门报建的公共市政管线除外);(4)调查红线图(要求征求意见的单位已盖章);(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市政工程类);

(6)1/500—1/202_地形图1份(有关要求同设计条件阶段);(7)设计条件通知单要求的其他资料。

2、标准:

(1)申办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2)《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的要求已落实。

3、本岗位责任人:窗口受理人员 电话:0731—4122761

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同规划设计条件阶段受理岗位职责及权限。

5、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1、初审

(1)条件:已经受理环节审查。(2)标准:

①申办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②《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的要求已经落实; ③符合要求征求意见单位合理合法的意见;

④文本、图纸达到规范及有关规定性文件要求的深度;

⑤符合已经批准的各层次城市规划(包括专业规划)的要求;⑥符合《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处经办人员。(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初审标准对案卷进行初审,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部审批表》初审意见,收齐整理案卷资料并填写、打印《资料目录表》,报处室负责人审核;

②对不符合标准的,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退回受理人员。(5)时限:2个工作日。

2、复核:

(1)条件:已经初审阶段审查。(2)标准:

①《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的要求已经落实; ②符合要求征求意见单位合理合法的意见;

③建设项目符合已经批准的各层次城市规划(包括专业规划)的要求; ④主要指标符合《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处负责人。(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复核标准进行复核; ②对符合标准的,根据职责权限予以审定或报上级领导审定;

③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终止审核,说明原因并退回初审责任人,窗口根据复核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5)时限:2个工作日(需会签的顺延5个工作日)。

(三)审定

1、条件:已经审核程序审查同意。

2、标准:

(1)符合有关法规、政策及政府有关文件要求;

(2)建设项目符合已经批准的各层次城市规划(包括专业规划)的要求。

3、本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长。

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定标准对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签批;

(2)同意复核意见的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审定意见返市政处,窗口根据审定意见填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办人。

(3)不同意复核意见的,写明理由按程序退还市政处经办人员,窗口根据审定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5、时限:2个工作日(需报上级审批的另行上报,时限另计)。

(四)颁证

1、条件:已经审定同意并已移交有关资料。

2、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报人办理结果;(2)按标准制证;

(3)留存的审批文书资料齐全、规范。

3、本岗位责任人:窗口负责人。

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已审批的图纸予以签章,对案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核对目录表上资料;(2)不予批准的,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及相关材料退还申办人。

5、时限:2个工作日。

监督:

一、监督内容:

(一)对行政许可办理部门的检查内容包括:工作程序、办理的时效、档案管理、公示告知制度、听证制度执行情况等,以及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撤回、撤销、注销手续等。

(二)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被许可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或行政许可证件的;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监督机构:局纪检监察室

三、监督电话:0731-8666212

四、责任追究: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 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 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活动中,索取或者收 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对已经公布取消的许可项目,继续实施许可管理的;

(九)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 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一)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十二)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十三)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丢失的;

(十四)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许可事项,不及时主动沟通、协 调、推诿或者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及时 移交其他部门的;

(十五)不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行政许可的责任行为。

(十六)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许可责任的行为。

附件一:竖向及管线综合规划审批程序

一、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

(一)条件:

1、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批申报表;

2、建设单位申请报告;

3、已经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

4、管线综合规划文本、图纸两套及相应电子文件;

5、其他。

(二)标准:

申办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窗口受理人员

电话:0731—4122761

(四)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当场填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办人。(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许可,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发送申办人。

(4)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填写《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办人。

(5)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或者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填写《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移送市政规划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政处)审查。

(五)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一)初审

1、条件:已经受理环节审查。

2、标准:

(1)申办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2)文本、图纸达到规范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深度;(3)符合已经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4)符合有关专业规划的要求;(5)主要指标符合规范规定。

3、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处经办人员。

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初审标准对申办资料进行初审,填写《管线综合内部审批表》经办人意见栏,报处室负责人审核;(2)用地面积100亩以上的建设项目及情况较复杂的其他项目,报处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组织召开审查会或要求建设单位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5、时限:5个工作日(召开审查会及建设单位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时间另计)。

(二)复核

1、条件:已经初审阶段审查。

2、标准:

(1)符合已经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2)符合有关专业规划的要求;(3)主要指标符合规范规定。

3、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处负责人。

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复核标准进行复核,根据职责权限予以审定或报上级领导审定,并填写《管线综合内部审批表》处审意见栏;(2)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终止审核,写明原因按程序退回初审责任人,窗口根据复核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5、时限:2个工作日。

三、审定

(一)条件:已经审核程序审查同意。

(二)标准:

1、符合有关法规、政策及政府有关文件要求;

2、建设项目符合有关专业规划的要求。

(三)本岗位责任人:总规划师、主管副局长。

(四)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定标准对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签批;

(2)同意复核意见的在《管线综合内部审批表》上签暑同意的审定意见返市政处;

(3)不同意复核意见的,写明理由按程序退回初审人员,窗口根据审定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五)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核发《管线综合规划审查通知单》]

(一)下达《管线综合规划审查通知单》

1、条件:已经审定同意并已移交有关资料。

2、标准:

(1)申办资料齐全;

(2)通知单内容符合复核及审定意见。

3、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处经办人员。

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标准填写、打印管线综合规划审查通知单、资料目录表;

(2)不予批准的,由市政处经办人填写《退卷通知单》并附业务资料返窗口,窗口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5、时限:1个工作日。

(二)核发管线综合规划审查通知单

1、条件:已经审定同意并已移交有关资料。

2、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2)留存的审批资料齐全、规范;(3)通知单内容符合复核及审定意见。

3、本岗位责任人:窗口负责人。

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标准核发管线综合规划审查通知单;

(2)不予批准的,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及相关材料退还申办人。

5、时限:1个工作日。

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第三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程序

旬阳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程序(明白卡)未审定,仅供参考

一、申请与受理

(一)申办范围

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项目(包括:大型室外装饰装修工程、重要地段和街道的广告、牌匾设置)。

(二)提交资料

1、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书面申请

2、选址意见书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经审查通过成片综合开发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基地规划总平面、建设立面效果图;

5、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原件审验后退回);

6、投资计划;

7、施工图一套:经审定的总平面布置图,单体建筑设计平面图、立面图、面图和建筑效果图(沿街、重点建筑和重点部位);

8、消防部门审查意见;

9、人防审查意见;

10、对防洪、抗震、防滑等防止地质灾害审查意见;

11、绿化审查意见书;

12、填写完整意见的《机关单位建房申请表》(含四邻意见)

13、建设单位交纳的有关规费凭证。

(三)申请受理

建设单位按以上第三条要求携带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资料,向县政务大厅提出申请。对申请许可范围明确、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接受申请的工作人员当场填写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一份发给建设单位,另一份备案存档;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接受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政务大厅工作人员2日内将受理件转局审批股。

(四)受理股室:审批股电话:7229297

二、审查:审批股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依据城市规划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现场踏勘情况,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提交局会议审批。

三、听证:县规划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四、决定:局办公会对审批股提交的拟办意见进行审定。对决定同意办理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

五、收费:按照规定标准收费。由承办人填写交费单,领导审签后,在政务大厅交费。

六、办理时限:要件齐备后2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其中:审批股提出拟办意见不超过15个工作日,会议决定不超过5个工作日)。因特殊需要,经局领导批准,可续长10个工作日。

七、变更延续:建设单位变更行政许可的,应当在其取得的行政许可失效前向县规划局提出申请。

建设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县规划局提出申请。

八、监督:审批股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各项程序中有法定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第四篇: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主要程序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主要程序

〈一〉建设单位〈甲方〉持计划部门的投资批文、土地使用(或有关用地批文)、用地红线图、地形图〈1:500〉一式两份、建房专题报告等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划定建筑红线。

〈二〉建筑红线划定后,即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设计

1、新征土地必须先进行总平面规划,经审定后方可作单项工程设计。

2、原有土地上如无总平面规划,则需作总平面改造规划,经审定后方可作单项工程设计。

3、大型公建或对城市景观有影响的,先作方案送市规划局审批后,方可作扩初设计,然后按要求作施工图设计。

〈三〉设计图纸必须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如建设、消防、人防、防疫、环保等部门〉,并办理建筑招标手续后,再持全部有关文件、图纸〈包括填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当年有效的建设工程项目计划文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原有建筑物产权可证、建筑红线图及其它文件材料等〉向规划部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按规定交纳配套费等。

〈四〉办证后即可按合法用地范围和施工图及规划局发出的建筑红线图放施工灰线,经规划局派员验线后方可破土动工。工程竣工后,经规划局验收合格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并将竣工档案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建筑物方可交付使用。

〈五〉办理各项建设项目报建地点及联系电话

1、市规划局各城区分局办理审批项目内容:沿街临时建筑沿街改变建筑立面装饰及设计方案;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私房建设报建;农民、居民私人宅基地定点。

2、市规划局各城区分局地址及联系电话

新城分局:古城路1号5873228

江南分局:江南路3号4830606

兴宁分局:民主路2-5号2615919

永新分局:新阳路68号3153061

城北分局:北湖南路 26号3311255

青秀山分局:青秀山管委会内21147123、建筑工程验线直接与业务员或市规划局城区分局联系。

4、其余规划管理审批事项到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南宁市西乡塘科园东路大学创业园内),联系电话:3221203

第五篇: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市政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

办理范围:

(一)市政和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

1、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规定;

2、符合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及其它规划要求;

3、符合相关协办部门的要求。

(二)施工图规划复核阶段

1、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含附图),其他的应取得《房地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附图;

2、符合《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查意见函》及其附图的要求;

3、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建设工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该建筑项目拆迁范围内的全部应拆迁建筑物已拆除,应拆除而未拆除建筑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已注销;

4、市政工程施工图的设计单位符合国家有关资质管理的规定。申请材料:

(一)市政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

1、《建设项目规划报建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明文件,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限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

3、市政工程设计方案(加盖设计资质印章,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4、彩色渲染图和工程模型(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重要项目,各2份);

(二)施工图规划复核阶段

1、《建设项目规划报建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明文件,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限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

3、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取得《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附图;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附图;

4、市政工程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加盖设计资质印章,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5、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及其附图(限需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复印件1份,核原件);

6、该建设项目放线测量合同和跟踪测量合同(复印件1份,核原件)

7、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原件1份)。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该申请表可在市局及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http://www.teniu.cc/)免费下载。受理机关: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跨区级行政区的市政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向市局申请;其他的向各分局申请。办理时限:

(一)申请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符合条件者,我局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受理复函》,该函签发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条件者,我局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不予受理复函》。

(二)市政工程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我局在5日内未办理受理复函或不予受理复函的,在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三)市政工程施工图规划复核

自接收复核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发出《放线通知单》或《审查复函》。

(四)验线

自收到《放线报告》及附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线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或《审查复函》的审签。

不能在上述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由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5个工作日。在作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决定前,需要我局的上级机关审批(审查),放、验线,听证(或公开征询意见),需中介机构评估(含规划调整),需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或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划许可办理期限。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程序(合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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