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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启明学院卓越工程师计划实验班管理办法
编辑:逝水流年 识别码:14-789255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09 11:17:1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华中科技大学启明学院卓越工程师计划实验班管理办法

华中科技大学启明学院卓越工程师计划实验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启明学院卓越工程师计划实验班的管理,因材施教,引导学生开展创新性学习、主动实践和科技创新,培养具有实践能力、创业精神和国际视野的未来卓越工程人才,确保卓越工程师计划实验班学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选拔与录取

第二条 卓越工程师计划实验班选拔具有强烈从事相应专业学习和工程实践愿望和兴趣,思维活跃、创新意识和较强的主动实践基础和主动学习能力的学生。

第三条 卓越工程师计划实验班的准入选拔,采取学生自愿申请、并通过启明学院相关专家组公开选拔方式,择优录取。

第三章学制与培养模式

第四条 卓越工程师计划实验班本科阶段学制四年,实行阶段培养模式。每一阶段具有相应明确的培养目标,结合课内学习进行工程实践和创新活动。

第五条 卓越工程师计划实验班应注重主动实践能力的培养和引导学生思考及解决社会问题。构建“基于工程实际”、“基于问题”和“基于项目”的实践平台,强化实践教学各个环节,优化设置系列实践课程体系,加强与企业合作和联动,让学生有机会进入企业,参与企业实践项目。

第六条 卓越工程师计划实验班实行导师制。导师制可采取学业导师、项目导师和项目组导师等多种形式。实验班所在院(系)应为实验班每一位学生配备学业导师,原则上在一年级配备学业导师。导师对学生专业教育、个性化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完成具体科学研究项目或工程实践项目等提供指导和咨询。

第七条 卓越工程师计划实验班制定特别的人才培养计划。实验班学生在专业导师指导下,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为基础,自主设计、制订个性化人才培养方案,在满足学校规定总学分及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必修学分基础上,个性化人才培养方案中可灵活自主设置特别学分课程,也可选择专门设计的模块化课程。

第八条 卓越工程师计划实验班遵循“兴趣驱动、学生自主、注重过程”的原则,每位学生在导师指导下,至少须完成一项科技创新项目(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本专业重要创新竞赛项目等),并纳入学生学业评价。

第四章教学管理

第九条 卓越工程师计划实验班由本专业负责院(系)承担管理职能。专业负责院(系)负责培养计划实施、教学行政管理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生活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卓越工程师计划实验班实施个性化人才培养计划。由启明学院聘请若干名学术造诣深、教学水平高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成立实验班教学专家组。教学专家组负责培养计划审定、教学研究、学业评价、教学实施等工作。

第十一条 卓越工程师计划实验班的学生每学期进行一次学业评价,学业评价结果分优、良、中、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由启明学院相关专家组根据学生的课程成绩、科技创新活动、导师评价等方面综合给予评定。详见各卓越工程师计划实验班综合学业评价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卓越工程师计划实验班实行开放式办学,建立优补与退出的竞争机制:

优补:普通班上思维活跃、创新意识强、成绩优秀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经有关院(系)和启明学院考核合格、报校领导批准后,可补充进入实验班。

退出:实验班学生除执行学校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外,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应退出实验班: 1.学期学业评价不合格;

2.因各种原因受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3.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在实验班继续学习; 4.自愿申请退出。

符合上述1、2两种情况退出实验班的学生,经有关院(系)和启明学院考核认定后,报校领导批准,即转入普通班学习。一年级学生退回原专业学习;二年级及以上学生,转入现专业普通班学习。

符合上述3、4两种情况欲退出实验班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有关院(系)和启明学院同意后,报校领导批准。一年级学生转回原专业学习;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转入现专业普通班学习。

上述优补与退出机制,不包括学生个性化学习计划所致的学籍异动情况。

第十三条 优补和退出卓越工程师计划实验班的学生,办理手续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课程之间的衔接工作,一年级学生由学生原专业所在院(系)负责安排解决;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由转入后专业所在院(系)负责安排解决。

第十四条 卓越工程师计划实验班所有课程均不设置补考环节。退出实验班的学生可参加普通班相应课程补考。

第十五条 卓越工程师计划实验班在读学生去国外学习者,其学籍和成绩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卓越工程师计划实验班免试攻读研究生资格要求:实验班学生出现过一门以上必修课程(含专业模块选修)考试不及格,或平均成绩未达到本专业同年级普通班具有免试推荐资格学生的最低平均成绩,原则上不具备免试读研的推荐资格。

第十七条 退出卓越工程师计划实验班的学生,不再享受实验班政策。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在本管理办法的原则下,各卓越工程师计划实验班应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包含实验班的学业评价、导师制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启明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华中科技大学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华中科技大学启明学院创新实验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启明学院创新实验班的管理,因材施教,引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主动实践和科技创新,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创业精神和国际视野的未来高素质科技人才,确保创新实验班学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选拔与录取

第二条 创新实验班选拔具有强烈从事相应专业学习和科学研究愿望和兴趣,活跃思维、创新意识和较强的主动实践基础、主动学习能力的学生。

第三条 创新实验班的准入选拔,采取学生自愿申请、并通过启明学院相关专家组公开选拔方式,择优录取。

第三章学制与培养模式

第四条 创新实验班本科阶段学制四年,实行实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结合课内学习进行科学研究和创新活动。

第五条 创新实验班注重主动实践和创新精神的培养。在教学方式上采取引导式、启发式、探究式教学方式。强化实践教学各个环节,优化设置系列实践课程体系。

第六条 创新实验班实行导师制。导师制可采取学业导师、项目导师和项目组导师等多种形式。实验班所在院(系)应为实验班每一位学生配备学业导师,原则上在一年级配备学业导师。导师对学生专业教育、个性化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完成具体科学研究项目或工程实践项目等提供指导和咨询。

第七条 创新实验班制定特别的人才培养计划。实验班学生可在专业导师指导下,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为基础,自主设计、制订个性化人才培养方案,在满足学校规定总学分及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必修学分基础上,个性化人才培养方案中可灵活自主设置特别学分课程,也可选择专门设计的模块化课程。

第八条 创新实验班学生在导师指导下参与相关专业科技创新项目或学科竞赛,并结合项目完成有关学术论文,并纳入必修学分。

第四章教学管理

第九条 创新实验班由本专业负责院(系)承担管理职能。专业负责院(系)负责培养计划实施、教学行政管理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生活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创新实验班实施个性化人才培养计划。由启明学院聘请若干名学术造诣深、教学水平高的教师、业界专家和其他有关方面代表成立实验班教学专家组。教学专家组负责培养计划审定、教学研究等工作。

第十一条 创新实验班的学生每学期进行一次学业评价,学业评价结果分优、良、中、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由启明学院相关专家组根据学生的课程成绩、科技创新活动、导师评价等方面综合给予评定。详见各创新实验班综合学业评价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创新实验班实行开放式办学,建立优补与退出的竞争机制:

优补:普通班上思维活跃、创新意识强、成绩优秀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经有关院(系)和启明学院考核合格、报校领导批准后,可补充进入实验班。

退出:实验班学生除执行学校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外,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应退出实验班: 1.学期学业评价不合格;

2.因各种原因受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3.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在实验班继续学习; 4.自愿申请退出。

符合上述1、2两种情况退出实验班的学生,经有关院(系)和启明学院考核认定后,报校领导批准,即转入普通班学习。一年级学生退回原专业学习;二年级及以上学生,转入现专业普通班学习。

符合上述3、4两种情况欲退出实验班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有关院(系)和启明学院同意后,报校领导批准。一年级学生转回原专业学习;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转入现专业普通班学习。

上述优补与退出机制,不包括学生个性化学习计划所致的学籍异动情况。

第十三条 优补和退出创新实验班的学生,办理手续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课程之间的衔接工作,一年级学生由学生原专业所在院(系)负责安排解决;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由转入后专业所在院(系)负责安排解决。

第十四条 创新实验班所有课程均不设置补考环节。退出实验班的学生可参加普通班相应课程补考。

第十五条 创新实验班在读学生到国外学习者,其学籍和成绩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创新实验班免试攻读研究生资格要求:实验班学生出现过一门以上必修课程(含专业模块选修)考试不及格,或平均成绩未达到本专业同年级普通班具有免试推荐资格学生的最低平均成绩,原则上不具备免试读研的推荐资格。

第十七条 退出创新实验班的学生,不再享受实验班政策。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在本管理办法的原则下,各创新实验班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包含实验班的学业评价、导师制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启明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华中科技大学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第二篇:华中科技大学软件学院文件

华中科技大学软件学院文件院教 [2005] 06号

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软件学院在职软件工程硕士

学位论文撰写及答辩工作流程》的通知

根据学校的有关文件和院教字〔2005〕05号《软件工程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学院在全面总结2005年下半年软件工程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的基础上,制订了《华中科技大学软件学院在职软件工程硕士学位论文撰写及答辩工作流程》。

各教学点应印发给全体学生,并认真组织他们学习,严格按有关规范做好学位论文撰写及答辩的相关工作。各位导师应配合学院、教学点把学校、学院的有关政策向学生讲清楚,确保学位论文的质量。

附:华中科技大学软件学院在职软件工程硕士学位论文撰写及答辩工作流程

华中科技大学软件学院2005.11.16

主题词:印发学位论文撰写及答辩流程通知

抄报:研究生院

华中科技大学软件学院 2005年11月16日印发

-1-

附:

华中科技大学软件学院

在职软件工程硕士学位论文撰写及答辩工作流程

第一阶段:确定导师和开题

1、课程学习结束时,教学点按学院安排的导师名额,负责本教学点学生的导师填报,并要求每个学生提供自己的联系电话和E-mail(必备),由教学点汇总后报学院,学院确认后再提供导师的E-mail和联系方式;

2、学生与导师联系开题事宜,2个月内应完成开题报告,导师审定;

3、学生将经导师确认同意开题的选题报告送(或邮寄)至软件学院教务办公室马老师、邹老师收(邮编430074,教务办公室一般星期四下午集中送导师签字)。

第二阶段:撰写学位论文

4、学生浏览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院主页,下载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要求或从导师处获取相关指导要求;

5、撰写学位论文,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月,从论文初稿到最后定稿一般要与导师沟通并修改2至3次;

6、经导师确认同意学位论文答辩的学生,其本人必须向教务办公室提交论文打印件(不装订)一份,学院聘请专家对其论文进行盲审;初审合格者,即开始清理学费、学分,符合上述答辩条件者,由教务办公室通知本人、教学点和导师,方可组织答辩。

第三阶段: 论文答辩准备

7、学生办理单位介绍信、教学点介绍信;

8、准备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

9、准备1寸彩色免冠正面蓝底照片5张,2寸2张;

10、提交导师签字的论文定稿清样,领取学位论文答辩档案袋,填表;领取档案袋时间比答辩时间至少提前3天;

11、在教务办公室缴纳学位论文评审费;

12、至少打印5本学位论文,将其中3本论文和硕士学位论文评语一起送3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评审,要求校外专家1人(具体评阅人与答辩秘书联系);

13、在软件学院教务办公室进行答辩资格审核、盖章、打印成绩单;

14、在研究生院学位办进行答辩资格审核,审核合格后到教务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到研究生院进行资格审核的时间比答辩时间至少提前1天;

15、需准备的其它文档材料:

⑴ “学位论文对学科理论与技术等的贡献”说明,400字左右,电子版和A4打印件各一份;

⑵个人对学位论文、技术水平、创新能力、理论知识、学习态度的自我评价,400字左右,电子版和A4打印件各一份;

⑶学位论文综述,500字左右,电子版和A4打印件各一份;

⑷学位论文答辩演讲稿(15分钟左右,PPT格式),电子版和A4打印件各一份;

上述材料导师审阅后,交答辩秘书。

第四阶段:学位论文答辩

16、学位论文演讲,15分钟左右;

17、答辩委员提问,提问不少于3个;

18、学生准备1小时左右的时间,回答答辩委员的提问,并于会后立即整理答辩记录;

答辩委员会至少由5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其中校外专家1人)组成。全体委员2/3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五阶段:提交答辩材料

19、应提交材料包括:

⑴硕士学位论文定稿表1份;

⑵学位申请及评定书2本;

⑶硕士学位论文评语3份;

⑷申请工程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2份;

⑸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评审意见5份(标题部分);

⑹基本信息表1份;

⑺已发表或已被接收发表的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录用证明;(不作必备条件);

⑻出版的专著或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不作必备条件);

⑼修订后的学位论文3本(含红头原文);

⑽将论文改写成3000字左右的小论文,电子版和A4打印件各一份;

20、在软件学院机房上网录入“授予工程硕士学位人员基本信息表”。

第六阶段:论文修订和学位授予

21、软件学院主持召开软件工程专业学位分委会,对答辩材料和论文进行审核;对提出问题的论文,通知导师和学生修订;

22、学校研究生顾问组对论文进行审核;对提出问题的论文,通知导师和学生修订;

23、学校学位委员会对答辩材料和论文进行终审,合格者,授予硕士学位。不合格的,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答辩;

24、有条件的教学点或班级,可集中组织到华中科技大学领取学位证书,穿硕士服、戴硕士帽留影。

第三篇:华中科技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华中科技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纵向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规定》(财教〔2011〕434号)、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计〔2012〕86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以及国家有关部委相关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独立或联合承担的国家、有关部委、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研基地建设项目,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

第二章 经费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 学校是纵向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纵向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学校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负有分管责任。进一步明确学校科研、财务、设备、审计、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及学院(系、所)(以下统称院系)、项目(含课题,下同)负责人的责任和权限,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四条 科学技术发展院、人文社会科学处是学校纵向科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科研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审核预算调整、大宗材料和外协加工、科研协作费的拨付等重大支出,提供纵向科研项目结题信息,协助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负责组织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科研人员学习国家有关部委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指导并审核项目负责人编制纵向科研经费预算,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学校有关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在项目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科学、合理地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审查纵向科研经费决算报告,协助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结题审计。

第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制定材料、设备等购置管理办法,并根据管理办法对使用学校纵向科研经费购置和形成固定资产进行管理,重点加强对大型和批量仪器设备、原材料和分析测试等的购置论证、采购及使用效益评价,固定资产的验收、建账、调拨、报废及回收处理,促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加强对供应商的甄选、核查和监管,对违反规定提供虚假业务、虚假发票的供应商(公司及法人)及时列入黑名单,并通知财务处拒绝付款,保证学校利益。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对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按科研主管部门要求开展对纵向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的专项审计。

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科学研究和科研管理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院系单位履行监管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院系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院系负责人对纵向科研经费的管理承担监管责任。建立以院系为主体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廉洁从业的长效机制,加强对课题组和科研团队的管理,督促科研人员特别是项目负责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确保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预防违纪违法问题发生。院系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纵向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合理支付和分摊本单位纵向科研项目应负担的公共资源占用、水电气消耗等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审核科研绩效奖励的发放,负责对采购材料的验收,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纵向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相关的宣传、培训工作。院系应建立外协单位库,对外协单位进行甄选、核实和监管,对协作情况进行评估,对提供虚假协作的单位(单位及法人)及时列入黑名单,并通知财务处拒绝付款,保证学校利益。第十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纵向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严格按照国家、学校有关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以及政府采购和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在经费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或合同约定范围内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保证纵向科研经费专款专用,坚持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按有关规定完整、真实的编制科研经费决算,及时办理纵向科研项目结题与科研经费结账手续。第十一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要在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工作中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处理好纵向科研经费规范管理与服务师生的关系,提升纵向科研经费管理能力,努力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共同做好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按上级主管部门或科研合作方的要求对纵向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在学校财务处的指导下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纵向科研经费预算,经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核和财务处审批后,方可报上级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收入预算包括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项目负责人若编报自筹经费预算,应提供自筹经费的资金证明,并保证自筹经费及时足额到达学校账户。自筹经费包括承担单位自有资金、以及合作单位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资金,不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尚未结题的纵向科研经费以及以国库支付额度形式拨付的经费。自筹经费和专项经费均必须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二)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管理费)。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编制科研经费支出预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与课题研究的相关性及测算方法、测算依据等进行详细说明。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相关业务费等。间接费用(管理费)是指学校在组织和支持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公共设施水电气暖消耗等支出,以及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绩效支出。间接费用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华中科技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若科研项目外协合作单位为企业、且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本人、亲属担任合作企业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应提供书面报告,充分披露本人与协作公司的利益关系,并说明选择该公司作为协作单位的必要性、批复后本人对经费的监管手段以及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中央其他部委、省、市的纵向科研经费预算应按上级主管部门或科研合作方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科研基地建设项目经费预算按国家、省市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纵向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一)国家科技计划专项预算调整:

1、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按原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2、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科技部批准。

3、课题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提出书面申请,不超过该支出科目核定预算10%(含10%)的,院系主要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审核,并报财务处备案、予以调整。超过10%的,还需经学校科研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审批,并报财务处备案、予以调整,科技部或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院系和学校科研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审批,并报财务处备案、予以调整。

4、会议费、差旅费、国际与交流费,在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院系主要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审批,并报财务处备案、予以调整。

5、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预算调整:

1、项目总预算、预算发生调整,由牵头组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

2、项目间接费用以及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基本建设费预算发生调整的,由牵头组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若设备用途和数量不变,因市场价格变化等导致设备费预算调减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并由牵头组织单位在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调减的经费可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的支出。

3、项目总预算、分预算总额不变,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的预算调整,由牵头组织单位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

4、项目总预算、分预算总额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牵头组织单位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5、项目总预算、分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不超过该支出科目核定预算10%(含10%)的,院系主要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审核,并报财务处备案、予以调整。超过10%的,还需经学校科研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审批,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并由牵头组织单位在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6、项目直接费用中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不超过三项支出预算科目总额50%(含50%)的,院系主要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审核,并报财务处备案、予以调整。超过50%的,还需经学校科研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审批,并报财务处备案、予以调整。

7、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得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院系和学校科研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审核。

8、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预算调整:

1、项目预算总额或同一项目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整的,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

2、项目预算总额不变,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不超过预算科目10%(含10%)的,院系主要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审核,并报财务处备案、予以调整。超过10%的,还需经学校科研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审批,并报财务处备案、予以调整。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不超过三项支出预算科目总额50%(含50%)的,院系主要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审核;超过50%的,还需经学校科研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审核。

4、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院系和学校科研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审核。

5、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四)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预算调整:

1、项目预算总额调整,应当按照程序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批准。

2、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未超过项目预算总额10%(含10%)的,应经学院院系主要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审查,报学校科研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审批,并报财务处备案、予以调整;调整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总额10%的,需按程序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批准。

(五)其他纵向科研项目的预算调整: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不能调整,其他支出科目预算确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不超过该支出科目核定预算10%(含10%)的,院系主要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审核,并报财务处备案、予以调整。超过10%但支出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还需经学校科研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审批,并报财务处备案、予以调整。调整金额超过支出科目核定预算10%且超出5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调整意见,经院系主要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审核,学校科研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审批,按程序报上级科研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纵向科研经费到账后,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或科研合同审核、确认,授权各院系科研秘书打印“科研经费分配通知单”,科研秘书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纵向科研经费预算或科研合同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经费立项、分配上账手续。第十九条 对于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明确需要转拨给合作单位的研究经费,不提管理费。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 纵向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账户之后,财务处按规定开具收款确认书。

第二十一条 纵向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账户之前需要开具收款确认书的,财务处可根据签订的科研合同、计划任务书或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预借收款确认书手续。

第二十二条 预借票据的管理按照《华中科技大学预借科研经费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的支出内容包括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纵向科研经费的直接费用支出必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相应的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开支,据实报销。直接费用支出范围包括:

1、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购置、运输、安装、试制、租赁费用。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其购置和处置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设备费支出应为研究周期以内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能列支预算外设备或超预算的通用设备。

2、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材料采购执行学校有关规定。院系应安排专人对采购材料验收,并经院系主要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3、测试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及校内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支付测试加工费应提供测试加工清单或报告,测试加工费的支付应按照学校设备处的相关规定执行。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研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

已安装水电表的课题组,按实际使用额,凭票据列入燃料动力费。暂未安装水电表的课题组,按到账金额的一定比例计提院系水电费,计提比例由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确定后报财务处备案。科研项目有间接费用预算的,执行间接费用的相关规定,不得提取院系水电费。

5、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出差人员应为课题组人员,并按国家和学校有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6、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协调及项目评审而发生的主办或举办会议的费用。会议费开支应符合现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应有会议费预算、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等凭据,不得包含专家咨询费、礼品费、招待费和旅游费等开支。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科研人员赴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出国人员应为课题组人员,出访目的地、国别、天数次数和人员规模应与预算相符,应有相关邀请函、因公出国任务批件、出入境时间等凭据。持因私护照出国者不予报销,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数据采集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未经预算批复,不能列支办公耗材、通用办公软件购置费、移动电话通讯费。

9、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成员中的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以及参与该项目的博士后补贴和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劳务费发放人员范围为批复的项目申请书中符合发放条件的课题组成员。课题组成员发生变更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供变更名单,并保证其真实性。变更名单应报科研主管部门备案,并报财务处执行。

10、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11、其他费用: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支出。第二十五条 间接费用(管理费)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学校公共设施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支出、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管理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用于补偿学校、院系为支持科研活动开展而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以上费用。上级主管部门对间接费用(管理费)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若上级主管部门没有明确比例规定,学校按纵向科研经费到账金额的5%提取科研管理费。第二十六条 纵向科研经费的转拨管理 纵向科研经费转拨有以下两种情况:

1、联合申报转拨,指以学校为主要依托单位联合其他单位共同申请获得的科研项目,全部科研经费由资助方拨至学校,再由学校按科研经费预算和合同约定,将其中的子课题经费转拨至其他单位。联合申报转拨必须在上级经费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研合同或补充合同中载明各承担单位的科研任务、需转拨科研经费金额等信息。

2、协议转拨,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将部分研究工作委托给其他单位承担而发生的科研经费拨付行为。协议转拨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研合同及与合作方签订的协议,明确协作方应承担的科研任务、协作费数额等。

纵向科研项目的转拨经费支出必须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单位经费额度、拨付方式、拨款进度、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或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公司主要股东名单或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科研经费的转拨需提供真实合法的票据,项目负责人对合作(外协)业务、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审批严格按照《华中科技大学经费支出审批权限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税费管理,按照国家税法和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缴各项税费,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学校使用纵向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并纳入学校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第三十条 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娱乐场所消费、旅游费用、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七章 决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或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该项目的财务收支明细账,对发生的科研经费支出进行归类汇总。科研项目有其他合作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督促合作单位提供相应科研经费决算报告。学校财务处协助项目负责人编报科研经费决算报告,项目负责人对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财务处对账表不符的科研经费决算报告,不予盖章确认。

第三十二条 因预先垫付纵向科研经费等原因必须进行账务调整的,按学校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办理。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详述账务调整的原因,提供调账明细清单,经财务处审核后,院系和学校科研主管部门签署意见。调账总金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还需经学校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已进行账务调整的科研经费,原则上不能再次进行账务调整;科研项目通过财务验收和结题验收之后,不能进行账务调整。第三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验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应收应付款项,办理财务结算手续。有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财务结算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有应付未付账款的,要全部处理完毕,并由财务处核定科研经费余额。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题后6个月内及时清理应收和暂付款,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财务处按项目负责人设置科研启动经费,将核定后的科研经费结余转入启动费项目,作为承担新课题的启动经费。项目结题6个月后未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经费项目,财务处凭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提供的已结题项目清单冻结其科研结余经费。国家对结余资金有要求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科研启动经费可用于科研项目的仪器设备运转、维护,以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日常科研业务费,不得列支绩效津贴。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加强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应加强对科研经费支出票据、合同等原始凭证的审核,严把审核报销关。加强对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科学制定财务骨干人才培养培训方案,提升财务队伍专业化水平。

第三十六条 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科研经费进行专项审计,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整改。对发现的内控薄弱环节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

第三十七条 学校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科研、财务、审计及纪检监察等部门和院系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纵向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科研诚信体系,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反规定提供虚假业务、虚假发票的供应商(公司及法人)及时列入黑名单,保证学校利益。院系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合理、合法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财务、审计、纪委监察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工作。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外部、内部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学校相关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整改。

第三十八条 学校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华中科技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科研行为的实施办法》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辞职、已故、被学校辞退、解除聘用或开除的,应在1个月之内办理项目负责人交接手续,新的项目负责人由所在院系根据项目研究需要重新确定,报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和科研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华中科技大学纵向科研管理办法(试行)》(校财〔2009〕7号)同时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篇:华中科技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华中科技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及其他相关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经费,包括科研协作、科技服务咨询等取得的收入,以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与境外企业、个人的合作经费。

第二章经费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学校是横向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横向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学校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负有分管责任。进一步明确学校科研、财务、设备、审计、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及学院(系、所)(以下统称院系)、项目(含课题,下同)负责人的责任和权限,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四条科学技术发展院、人文社会科学处是学校横向科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科研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审核预算调整、大宗材料和外协加工、科研协作费的拨付等重大支出,提供横向科研项目结题信息,协助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

第五条财务处负责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负责组织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科研人员学习国家有关部委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学校有关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在项目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科学、合理地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审查横向科研经费决算报告,协助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结题审计。

第六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使用学校横向科研经费购置和形成固定资产的管理,包括大型和批量仪器设备等货物的购置论证、采购及使用效益评价,固定资产的验收、建账、调拨、报废及回收处理,促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加强对供应商的筛选、核查和监管,对违反规定提供虚假业务、虚假发票的供应商(公司及法人)及时列入黑名单,并通知财务处拒绝付款,保证学校利益。第七条审计处负责对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科研主管部门要求开展对横向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专项审计。第八条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科学研究和科研管理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院系单位履行监管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院系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院系负责人对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承担监管责任。建立以院系为主体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廉洁从业的长效机制,加强对课题组和科研团队的管理,督促科研人员特别是项目负责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确保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预防违纪违法问题发生。院系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横向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负责对采购材料的验收,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横向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相关规定的宣传、培训工作。院系应建立外协单位库,对外协单位进行甄选、核实和监管,对协作情况进行评估,对提供虚假协作的单位(单位及法人)及时列入黑名单,并通知财务处拒绝付款,保证学校利益。

第十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是横向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学校有关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以及政府采购和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理安排经费支出,坚持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按有关规定编制完整、真实的科研经费决算,及时办理横向科研项目结题与科研经费结账手续,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要在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工作中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处理好横向科研经费规范管理与服务师生的关系,提升科研管理能力,努力提供优质服务,共同做好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取得的各类横向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第十三条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后,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根据科研合同审核、确认,授权各院系科研秘书打印“科研经费分配通知单”,科研秘书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到财务处办理经费立项、分配上账手续。

第十四条对于科研合同明确需要转拨给合作单位的研究经费,不提管理费。

第四章票据管理

第十五条横向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账户之前需要开具发票的,财务处可根据签订的科研合同办理预借票据手续。

第十六条预借票据的管理按照《华中科技大学预借科研经费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财务处开具发票的同时,严格按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凡符合减免征税费条件的,由武汉市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在开具发票前办理相应手续。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横向科研经费的支出必须按照与科研合作方的约定,以及国家相应的管理规定开支,据实报销。

第十九条横向科研经费支出包括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1、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试制、租赁费用。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其购置和处置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设备费支出应为研究周期以内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材料采购执行学校有关规定。院系应安排专人对采购材料验收,并经院系主要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3、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科研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各项费用。

4、测试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及校内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支付测试加工费应提供测试加工清单或报告,大额测试加工费的支付应按照学校设备处的相关规定签订正式合同。

5、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研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已安装水电表的课题组,按实际使用额、凭票据列入燃料动力费。暂时未安装水电表的课题组,按到账金额的一定比例计提院系水电费,计提比例由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确定后报财务处备案。

6、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车辆维持费等。其中,车辆维持费是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车辆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桥)费、临时停车费。车辆的保险、保养、洗车费、路桥年费、维修费等费用一律不得在科研经费中开支。出差人员应为课题组人员,并按国家和学校有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7、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协调及项目评审而发生的主办或举办会议的费用。

会议费开支应符合现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应有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等凭据,不得包含专家咨询费、礼品费、招待费和旅游费等开支。

8、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科研人员赴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出国人员应为课题组人员,应有相关邀请函、因公出国任务批件、出入境时间等凭据。持因私护照出国者不予报销,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

9、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数据采集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邮电费、通讯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10、劳务费及科研绩效津贴: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用于支付参加课题研究人员,包括研究生的劳务酬金以及承接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有关劳务报酬。发放人员范围应为课题组成员,课题组成员发生变更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供变更名单,并保证其真实性。变更名单应报科研主管部门备案,并报财务处执行。

(1)劳务费用于支付给项目成员中的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以及参与该项目的博士后补贴和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2)绩效津贴用于支付给项目成员中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校内人员,分为项目一般绩效津贴和完成绩效津贴。一般绩效津贴是指项目组研究人员绩效支出的费用,上限为到账科研经费的20%,完成绩效津贴是指对项目按期完成的奖励,见第24条项目结余经费的管理规定。

11、管理费:学校按横向科研经费到账金额的6%提取科研管理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用于补偿学校、院系为支持科研活动开展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公共设施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综合管理费用支出等。学校对文科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费减提,按4%提取管理费,管理费减提申请由文科处审批。

12、其他相关业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税费、场地使用费、课题组人员业务培训费等。

第二十条协作费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完成指定工作所支付的科研经费。

横向科研项目的外拨经费支出必须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单位经费额度、拨付方式、拨款进度、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转拨横向科研经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0%。

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公司主要股东名单或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科研经费的转拨需提供真实合法的票据,项目负责人对合作(外协)业务、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若科研项目外协合作单位为企业、且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本人、亲属担任合作企业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应提供书面报告,充分披露本人与协作公司的利益关系,并说明选择该公司作为协作单位的必要性、批复后本人对经费的监管手段以及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个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科研经费的支出审批严格按照《华中科技大学经费支出审批权限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校严格税费管理,按照国家税法和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缴各项税费。支付给个人的奖酬金、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娱乐场所消费、旅游费用、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六章决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科研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应收应付款项,办理财务结算手续。有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财务结算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有应付未付账款的,要全部处理完毕,并由学校财务处核定科研经费余额。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题后6个月内及时清理应收和暂付款,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结题6个月后未办理结账手续的横向科研经费项目,财务处凭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提供的已结题项目清单冻结其科研结余经费。

第二十五条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的结余经费,若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其他则由项目负责人凭结题报告或委托方的验收证明办理结题结账手续,对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项目负责人可以在以下两种方式中择其一进行结账:1)将结余经费全部转为项目负责人的科研启动经费继续使用;2)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可以提取项目完成绩效津贴,上交学校管理费比例增提1个百分点,完成绩效津贴可以增提5个百分点,完成绩效津贴提取最大额度为项目总经费的20%,剩余转为项目负责人的科研启动经费继续使用。提取完成绩效津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院系审核后,报科研主管部门审批,财务处予以执行。第二十六条科研启动经费可用于科研项目的仪器设备运转、维护,以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日常科研业务费,不得列支绩效津贴。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加强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应加强对科研经费支出票据、合同等原始凭证的审核,严把审核报销关。加强对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科学制定财务骨干人才培养培训方案,提升财务队伍专业化水平。第二十八条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科研经费进行专项审计,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整改。对发现的内控薄弱环节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九条学校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科研、财务、审计及监察等部门和院系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横向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科研诚信体系,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反规定提供虚假业务、虚假发票的供应商(公司及法人)及时列入黑名单,保证学校利益。院系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合理、合法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财务、审计、纪委监察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工作。对于外部、内部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学校相关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整改。

第三十条学校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华中科技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科研行为的实施办法》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项目负责人调离、辞职、已故、被学校辞退、解除聘用或开除的,应在1个月之内办理项目负责人交接手续,新的项目负责人由所在院系根据项目研究需要重新确定,报经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和科研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篇:天津科技大学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作总结

天津科技大学

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作进展

作为第二批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卓越计划”)的高校,天津科技大学以卓越计划实施为契机,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结合天津市发展需求,依托我校优势学科和特色专业进行卓越人才培养,以点带面推进全校的卓越计划的开展。卓越计划实施以来,我校积极推进卓越计划相关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现将主要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统一规划,将“卓越工程师计划”纳入我校“行业卓越人才”培养体系之中

教育部实施卓越计划目标是培养和造就一大批创新能力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质量各类型工程技术人才,促进我国由工程教育大国迈向工程教育强国,为国家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才强国战略服务。

我校是一所以工为主的多科性大学,多年来的办学宗旨和特色被凝练为“坚持拓展轻工特色,精心培育行业中坚,矢志服务国计民生”这24个字。我校在2010年教学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实施行业卓越人才培养计划”,该计划作为我校在新时期发展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一项的重要任务。从人才培养目标上看,我校与卓越计划的目标一致,我校实施的行业卓越人才计划和教育部卓越计划都是依托我校具有鲜明行业特色的国家级和天津市级特色专业进行,因此将卓越工程师培养纳入我校卓越人才培养整个体系之中,遵循“行业指导、校企合作、分类实施、形式多样”的原则实施。

我校“卓越计划”分三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组建“行业卓越人才实验班”(以下简称实验班)。自2011年我校依托我校优势学科专业,选拔有工科背景的学生组建了“机械电子类”、“材料化工类”、“食品与生物类”、“经管类”共计四个实验班。2011级共计选拔240名,2012级选拔212名。实验班学生在一、二年级不分专业,按照大类培养,进入三年级由学生自主确定专业。

第二层次:以实施教育部卓越计划的包装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三个专业为引领,加上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测控技术与仪器、印刷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等8个工科天津市品牌专业,整专业按照卓越计划要求实施。

第三层次:我校其余工学专业本科生按照新修订的人才培养方案,通过落实好工程实践环节,增加来自于企业的选题来加强毕业设计阶段的综合训练,突出有特色、应用性强的设计课题,为培养卓越工程师做好前沿性工作。

二、健全管理机构,保障卓越计划的顺利实施

为保证卓越计划工作的顺利实施,学校成立了以分管校长为负责人,企业家任副主任的的工程教育专业委员会,负责卓越计划组织协调和工作部署。

为保证人才培养工作落到实处,学校成立“卓越人才培养管理中心”这一专门副处级单位,设编制3人,统一协调人才培养工作的开展。学校每年投入专项资金50万元,经费主要用于卓越计划教学改革与实践创新。

各相关学院成立由院长牵头的卓越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业教学组织的实施和日常学生管理工作,学生办公室负责学生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由教学秘书具体负责各部门间的信息联系与沟通;由班导师和全程导师负责对学生的学习和职业规划进行具体指导。

我校卓越人才计划采用校院两级管理。卓越人才培养管理中心负责学生素质提升,创新能力的培养,学院按照学校要求进行专业教育和实践。

三、完善政策措施,全面推进卓越计划实施工作

依据《教育部关于批准第二批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的通知》(教高函[2011]17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学科专业名单的通知》(教高厅函〔2012〕7号)文件精神及我校卓越人才培养计划,我校在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学生实践能力方面的主要措施有以下几方面。1.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增强学生工程实践能力

按照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号)文件中关于“大力改革课程体系和教学形式”等有关要求和以上对素质、能力、知识的要求,依据“应用型理论教学,工程技术型实践教学”的理念,修订了我校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修订工作坚持夯实基础,拓宽口径,注重提高学生持续学习能力培养,强化实践,贴近工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

在培养方案修订过程中,将授课学时由18学时1学分调整为16学时1学分,降低了课堂教学总学时量,使得学生有更多的时间进行实验和工程实践,专业教学内容中提高了工科类学生实践教学比例。加强了毕业设计工作,提前启动选题,强化过程管理,选题要求与工程实际或企业实际相结合,做到真题真做。此外,我校对文科类专业学生一年级增加了“工程认知实践”教学内容,使文科类学生对工程有一定的认识。

除此之外,实验班学生培养方案在一二年级设置大类平台课程,加强了基础课教学、实施外语分类教学加强了学生个性化的学习、对专业课程进行整合与优化进一步完善了理论教学体系和实践教学体系。

2.组建教学团队,以团队建设促进教学质量提高

为提高卓越人才教学质量,学校为实施卓越计划的专业优先选派教学经验丰富的各级教学名师授课。在教学中,以国家级教学团队为引领,通过组建校基础课教学团队来加强数学、英语等基础课的教学,提高教学水平,提高学生培养质量。

学校根据卓越人才培养教学改革目标的要求,聘请了校内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市级教学名师,组建了《高等数学》和《大学英语》两门课的教学团队,负责卓越人才课程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教学法研究和开展实践教学,培养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兴趣和能力;同时,发挥团队的传、帮、带作用,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教学水平,引导学生个性化发展。

除在基础课教学中由团队开展教学外,我校在专业课教学方面也引入了团队模式。实验班开设的《专业导论课》均由多名教学经验丰富、各有专长的知名教授以团队形式授课,以名师开启学生进入专业之门。《大学语文》课程进行了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全面改革,由不同认课教师根据自己学术专长分专题授课,而且引入校外师资授课作补充。经管学院《教授与企业家论坛》一课是为卓越人才培养专门设置的创新型课程,该课在不同学期围绕不同的主题展开,贯穿学生大学学习,课程由该院不同教授以灵活的教学形式进行授课。

3.建设工程实践中心,以生产实际为主线提高实践教学能力 由天津市财政投入2000万,校自筹500万在我校建设食品与发酵工程实践教育中心是我校开展卓越人才培养的重要实践场所,该中心下设机电工程实践、生产加工实践和包装印刷设计实践三个分中心。面向包装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印刷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测控技术与仪器等专业学生开展实习实践教学。

三个分中心建设思路分别如下图所示: 设计制造类模块计算机辅助工程分析类模块虚拟现实和仿真模块接触和非接触式三维测量模块车削类模块铣削类机床模块加工中心机床模块特种加工机床模块包装产品生产线自动控制通用食品机械过程控制实验模块基于机器视觉的轻工产品质量检测模块类型识别实验模块食品机械包装机械玻璃器皿成型机械轻工通用机械设计与仿真平台模型制造技术平台样机测试与控制平台控制轻工装备平台以食品机械、包装机械设计、制造为主线机电工程实践教育分中心

食品科学基础模块微生物遗传学模块生物化学模块微生物学模块食品加工与保鲜模块 食品质量安全与检测模块食品、生物工程工艺模块食品生物技术模块食品营养与添加剂模块食品研究与开发食品机械设备液体类生产线糖果类生产线食品加工工厂设计基础实验平台综合专业综合实验平台应用实践应用平台以从生产线仿真实验到企业实践教学为主线食品生产加工实践分中心绿色整体包装解决方案模块 机械类产品包装模块包装结构造型与装潢模块电子电工基础模块金工实习模块计算机及美工设计模块工程制图及CAD设计模块包装材料模块包装设计模块包装工艺模块包装结构模块包装机械模块包装运输模块食品包装模块公共基础平台素质专业基础平台能力专业方向平台项目推动下的包装工程实践能力进阶为主线包装工程实践教育分中心 实践教育中心的建设有力的补充了课堂教学的不足,大大加强了相关专业的学生实践动手能力的训练,使学生以完整的产品线实践将所学知识串起来,有助于形成体系。实践教育中心的建立初步解决了当前学生生产实践不足的现状。

4.完善各项政策,以制度建设促进卓越人才培养工作 教学改革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进行相应制度建设,良好的制度和机制可以使各项工作都能有章可循,实现健康发展。我校卓越人才培养工作按照《天津科技大学行业卓越人才实验班计划》(津科大教[2011]14号)文件规定进行的,文件规定了实施卓越计划的专业、管理机构、学生选拔程序以及学籍管理等相关内容。

为提高学生学习动力,我校制定了《天津科技大学行业卓越人才实验班学生分流与增补实施办法(暂行)》,根据分流条件完成了我校2011级试验班学生分流与增补工作。17名学业成绩不达标学生分流出实验班。同时经学生自愿申请,学院面试考核,8名普通班学生增补进入2011级实验班,对22名学生进行了学业预警。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卓越人才培养管理工作,针对卓越计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学校制定了《天津科技大学关于加强行业卓越人才实验班工作若干措施》。提出了我校卓越人才培养工作的努力方向和工作思路,为进一步完善实验班人才培养模式和学生管理等工作指明了方向。

5.进行教学改革立项,以教学研究提升人才培养水平为了更好地配合卓越计划各项工作的开展,我校教务处在学校教学改革立项工作中专门针对卓越人才培养进行校级教学科研立项,通过教学改革立项工作鼓励教师对相关内容进行深入的研究,校“十二·五”共计立项60项,其中卓越人才培养相关10项。学校积极鼓励教师申报天津市各类教学改革项目,获批市教委卓越计划重点教学改革项目2项,天津市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多项。

此外,学校在下学期将在实施卓越计划的个专业中启动专业核心核心课和双语课建设项目,通过教学改革立项和课程改革必将进一步推动我校人才培养质量。

6.全校通力配合,以合力营造良好育人环境

学校领导高度重视卓越人才培养工作,校长、书记多次召开相关专题会议研究相关工作。计划实施过程中得到了全校各部门大力支持和紧密配合。从学生选拔、面试、食宿等过程得到了学校招办、学生、后勤和机关党委等各部门的鼎力支持,全校共同努力是推进工作的主要因素。

自实施卓越计划以来,学校专门为实施卓越计划的学生组织了各类讲座和报告十余场。引导学生进行学业规划、了解专业发展前景、拓展国际视野,丰富了学生的业余文化生活。

学校也积极为学生培养创造各种有利条件,积极探索走出去的实践教学模式,机电实验班在中西机床利用最先进的数控设备完成金工实习并取得欧盟认证的职业资格证书;经管实验班将课堂延伸到北京西站和清华大学,取得了很好的教学效果。

7.实施小班课堂教学,改革考核办法促进教学质量提高 为提高课堂授课效果,除选聘有经验教师承担课程讲授外,实施卓越计划的专业课一般以小班形式开出。在课堂教学中推行启发式、研究讨论式教学,采用问题导向式或项目驱动式教学。鼓励教师对课程考核方法进行改革,考核从注重学习成绩向注重学习成效转变,加大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改革力度,确保人才培养各项标准得到具体落实。

四、加强实践环节,完善人才培养模式

我校本科生参与卓越计划采用校企联合的培养模式,培养分为校内学习和企业学习两个阶段,实施“3+1工程实践不断线”培养模式。强化工程实践环节四年中不断线训练,在校内参加基础理论课程的学习、实验和基础工程训练;在企业参加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专项设计、企业课程学习、毕业设计等实践环节,做到4年不断线,累计1年时间。学生可以分不同阶段到不同企业进行1周至3个月的中短期课程学习或工程实践,也可按双向选择原则,在企业进行3个月至1年的专业实习或工程实践。我校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采取的“3+1”模式是前6学期完成课堂教学的学习任务,第7学期到工厂进行毕业实习,加强学生对现代工业化大生产的认识,提高其实践能力。第8学期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工作。按国际化标准制定培养计划和课程体系,该专业按照工程教育认证的要求参加并通过了专业认证工作。

为更好帮助学生成长,促进个性化发展,整个培养过程实行导师制,导师通过师生互选确定,根据学生个性化发展要求,对学生学业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障卓越人才培养力量

开展卓越工程师培养,师资队伍是关键。卓越人才的培养离不开一支优秀的师资队伍,除了在前面讲到的通过团队建设来加强本校师资队伍外,学校重视对于青年教学能力的培养,青年教师通过参与试讲、督导听课、教学观摩活动、讲课比赛等活动,吸取他人经验,改进自己不足,提高教题的课堂教学能力

为打造一支适应卓越工程师培养要求的教师队伍,提高青年教师教学能力,学校在2013年将启动青年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发展工程和教研室达标工程等六项教学改革工程。为提高教师的工程能力和素养,学校计划每年派遣一定数量教师到企业参加工程实践、参与工程项目研究,教师通过深入企业来提升自身工程能力素养,解决学校教师队伍工程能力欠缺的不足。

六、校企合作,协同发展

校企合作是卓越计划顺利实施的保障,企业的遴选至关重要。我校已与SEW-传动设备(天津)有限公司、天津中西机床技术培训中心、赛文(天津)工业有限公司、天津长芦海晶集团有限公司、诺维信(中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酒公司、天津软通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顶峰淀粉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尖峰天然产物有限公司和中国包装科研测试中心等几十家著名企业建立了校级、院级的实习基地。通过对有着良好的合作基础,对卓越计划有积极性和有意愿合作的满足条件的企业进行筛选和确定,初步与部分企业达成了实施卓越计划的意向,为开展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和训练提供了保障。

多年来,我校的校企合作工作在各个方面深度展开,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例如,生物工程学院成立天津市首个学院董事会,吸引杏花村汾酒、衡水老白干、安琪酵母、天士力、日照金禾、王朝葡萄酒和利民调料等国内27家知名企业参加,校企双方共同就人才培养、产学研合作以及学生就业等进行了深度合作。包装与印刷学院通过设立校外教学指导委员会,由知名企业老总、专家组成校外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校外教学指导委员会促进了我校相关专业和课程教学改革,加快了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在卓越人才培养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已经完成首届的换届工作。

在下一阶段实施卓越计划的工作中,重点要加强校企合作的内涵建设,实现“工学结合、校企互动”。校企联合共同研究课程体系,联合编写教材,整合理论知识与实践环节,融合学科体系和职业资质标准;校企联合开发新课程和新实验,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改革传统教学方法,注重讲授实际案例,共同评价培养质量。

七、加强国际交流,拓展学生国际化视野

我校卓越计划也同时积极推进学生的国际化培养,面向世界培养工程师。为更好的适应国际化的要求,我校卓越人才培养在设计培养方案时吸收和借鉴国内外一流大学的课程体系,部分专业按照工程认证的国际化标准和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制定培养计划。外语教学实施个性化的分类教学,开设由外教授课的口语选修课,加大双语课比例,这些都为后续学生国际化发展奠定了基础。学校还不断拓宽教学资源,采用国外名校教学资源作为教学辅助材料。

学校充分利用目前国际合作项目培养学生,鼓励各学院主动联系国际合作项目。例如,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开展了“2+2”的国际合作培养工作,使学生能够走出去,了解国外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现状和发展。

八、存在问题与下一步工作计划

卓越计划实施以来对于促进我校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起了重要作用,各学科专业教学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但可以看到,随着工作推进也发现了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存在问题

(1)师资队伍不足,随着工作推进,在实践教学环节,教师工程实践经验不足,如何激发教师动力,是需要尽快解决的难题。

(2)校内实践场地不足,特别是实践教育中心场地不足,有待进一步建设。而且实验设备台套数不能满足全部学生需要。

(3)企业参积极性不足,如何调动企业积极性,提高企业教师授课水平,教学质量如何考核评价,工作量如何计算等问题都亟待解决。2.下一步工作计划

在已有工作基础上,持续不断的抓落实,特别是工程实践教学的组织实施,保证取得预期的培养目标。

(1)与行业企业进一步完善符合卓越人才发展的培养方案,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对实施“卓越计划”专业的课程体系进行进一步优化整合,进一步完善课程教学大纲,确定实践环节教学内容。

(2)继续制定和完善与“卓越人才”培养有关的文件,使此项工作的开展更具规范性和操作性。

(3)建立有效的校内外实践基地运行机制,切实保证合作企业为学生实践教学提供保障。

天津科技大学教务处 2013.1.23

华中科技大学启明学院卓越工程师计划实验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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