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发放2012届非航海类专业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有关事宜通知
发放2012届非航海类专业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有关事宜通
知
信息来源:教务科发布时间: 2012-6-1 15:13:09点击次数: 1102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各学院、2012届非航海类专业各位本科毕业生:
2012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于第18周开始发放,现将证书发放的日程安排及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1、各学院要认真做好毕业(结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发放的签收工作,以确保学历证书的发放工作规范、有序。
2、学生领取毕业(结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各学院视其工作进度另行通知学生。
3、学生应由本人签字领取本人的学历学位证书。领证时请出示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如委托他人领证,领证时还需要出具委托书、委托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学生领取学历学位证书后,应当场核对证书上的相关信息。若信息有误,学生本人必须立即书面报告所在学院办公室,由学院汇总报教务处,截止时间:6月21日12:00。若因未按时上报变更信息而造成的证书上信息与本人信息不符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4、因选修本学期课程在18周前未能确认毕业资格的,待考试成绩公布后,由学院审核毕业条件,达到毕业要求、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且已办妥离校手续的未领证学生,由学院于7月3日12:00前开具《领证凭条》报教务处,学生本人凭身份证原件(如委托他人领证,领证时需要出具委托书、委托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于7月5日暑假值班期间到教务处(行政楼251,联系电话:38284267)领取,逾期者需开学后领取。
5、各学院应提醒有关老师尽早录入毕业班学生考试成绩,最迟不得超过21周周一(7月2日下午4:00前)。
6、对没有获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班学生,学院应通知其及时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申请手续。
教 务 处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第二篇:关于2012届普通专科毕业生学历证书办理、注册、发放的相关学籍事宜通知
关于2012届普通专科毕业生学历证书办理、注册、发放的相关学籍事宜通知
学院各系部:
为了做好学院2012届普通专科毕业生学历证书办理和发放工作,请各系部学籍管理人员按通知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原则上要求各毕业班学生以班为单位,将学生证、院徽收回交各系部处理。
二、上报材料及时间:
各系部于2012年6月18日前将“不符合毕业资格的学生名单”、“毕业生不合格课程成绩明细表”报学生工作处(样表见附件1);
学生工作处于2012年6月20日将2012届普通专科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上传教育部平台审核,并依此数据打印学历证书,严格办理毕、结业证书,逾期不受理系部修改数据!
三、学历证书发放时间 根据学院总体安排,2012届毕业生领取学历证书时间为2012年7月7、8、9日(三天),学历证书由系部负责发放(结业学生同时发放“结换毕相关事宜告知事项”,见附件2),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领取的,一律在学院新生集中报到结束后领取!
四、做好学历证书发放登记工作
要求系部做好相关学历证书领取登记工作,严格办理领取手续,具体要求为:原则上要求本人领取;如代领,需出示“委托书”、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五、做好毕业生学籍档案流转工作 按学院毕业生学籍档案流转工作要求,从今年起,毕业生学籍档案一律要求通过机要局进行流转,请各系部学籍管理人员做好封档前档案材料整理及登记工作;档案流转工作要求一律按学院招生就业处要求执行。
特别注意事项:结业学生档案一律自带。
六、学历证书及档案保管工作
要求系部做好未发放完的学历证书、档案的保管工作!同时,对于未领取结业证书的毕业生,请系部做好有关结业换毕业申请规定的通知工作。
七、学历证书发放过程中需告知毕业生的相关事项:
1、教育部从2010年开始实行学历证书即时电子注册制度,即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上传教育部网站后不得修改,毕业生可在学历证书打印日期之后即可查询到本人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且当年免费查询。
2、按本省教育厅学籍主管部门要求,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安排时间为每年1月及7月,故学院受理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申请截止时间为每年11月30日及5月31日。
3、领取到“结业证书”的学生,必须在毕业后的一年内向学院教务主管部门提交补考(或重修)申请,获批后按学院统一时间进行补考(或重
修);考试合格者向系部学籍主管部门提交“结换毕”申请表,同时交还本人结业证书,凭此换发毕业证书。
八、学院严格按《江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第三章第七部分的“毕业、结业与肄业”的规定办理学历证书,请各系部针对2012届学毕业生学历证书办理、发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细致的解释工作,化解矛盾!
学生工作处
2012-6-7
第三篇:非航海工科毕业生船员课程
国际海员服务中心网
非航海工科毕业生船员课程
航海技术专业:
主要理论课程:航海学、航行值班与避碰、船舶操纵、航海气象与海洋学、船舶信号、航海仪器、航海英语、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管理、船舶结构与设备等。
主要实践教学:水手工艺训练、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和救助艇培训、航线设计、货运积载等 轮机工程技术:
主要理论课程:轮机工程基础、船舶柴油机、船舶辅机、轮机英语、轮机维护与修理、船舶电气设备、船舶管理等。主要实践教学:金工工艺、船舶电工工艺和电气测试、船舶电站训练、动力设备拆装、动力设备操作、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和救助艇培训等。
国际海员服务中心网
第四篇:毕业生德育答辩若干事宜通知
关于2012届毕业生德育答辩若干事宜通知
时间:2012-06-19 01:53:35 来源: 作者:
根据学校要求,在2012届毕业生中开展德育答辩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
6月20日-6月24日,各班要召开毕业生德育答辩会,每人轮流上台讲述四年的大学生活感受。
二、要求
1、全体毕业生结合个人的成长经历,对自己四年大学生活进行全面系统的回顾,谈谈得失感想,撰写不少于2000字的毕业总结论文,并按要求打印、装订。论文格式要求:
①采用统一封皮(在附件中下载)。
②A4纸,标题小三黑体,正文小四宋体,行距固定值20磅,上下左右边距2.54厘米。
③左侧装订
2、各班级由班主任负责相应成立班级的“毕业生德育答辩小组”,组织进行“德育答辩”,对毕业生评出“优秀”、“合格”两个等级,优秀比例20%以内。
3、将《德育答辩结果评定表》及全班同学电子版、纸质版德育论文于6月25日下午5点前交到团总支,由学院“毕业生德育答辩评审委员会”审核、评阅。未尽事宜,请随时咨询。
第五篇: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管理规定专题
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满足航运发展的需要和扩大就业,吸收非航海工科毕业生从事海员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以下简称《04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是指完成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工学专业或完成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学校相关专业学历教育(航海技术和轮机工程专业除外)的毕业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
(一)申请参加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非航海工科毕业生;
(二)开展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的航海院校。
第四条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且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的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均可参加海员培训。
第五条开展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的航海院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开展全日制航海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的要求建立并有效运行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
(三)满足主管机关有关航海教育和培训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参加海员培训,驾驶专业学生应完成航 1
海学、船舶值班与避碰、航海气象与海洋学、航海英语、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管理和船舶结构与设备等课程的学习;轮机专业学生应完成轮机工程基础、主推进动力装置、船舶辅机、轮机英语、船舶电气、轮机维护与修理、船舶管理等课程的学习。
第七条非航海工科毕业生申请参加海船船员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应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全日制海员培训。
航海院校应根据STCW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大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评估规范》的要求,制定并实施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教学计划。
第八条完成海员培训的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可申请所有航区和等级的海船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
第九条 非航海工科毕业生申请海船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和评估前,应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第十条非航海工科毕业生申请海船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前,应通过主管机关规定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并应完成高级消防培训和精通急救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驾驶专业学生还需完成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申请无限航区、近洋航区船舶三副适任证书的,还应持有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适任考试、评估,由所在航海院校统一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完成海员培训的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可在全部评估项目合格前参加
第十二条完成海员培训的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在结业前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三副/三管轮和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考试、评估的,不受《04规则》中有关海上资历规定的限制。
第十三条完成海员培训的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在结业前通过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考试、评估者,可直接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相应航区、专业的值班适任证书。但须在船长、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或合格的普通船员的指导下履行值班职责不少于3个月后,方可参加航行值班。
第十四条开展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的航海院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要求,将海员培训纳入本单位的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在开展培训前,应将教学计划和培训规模向主管机关报备后实施。
航海院校应编写对非航海工科毕业生进行海员培训的专门教材。第十五条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参加海员培训的入学资格,由所在航海院校负责审查。入学资格审查包括对非航海工科毕业生的学历、健康状况等情况的审查。
航海院校应在每期海员培训开学前,将学生名单报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完成本规定中规定的海员培训,由所在航海院校颁发结业证,并报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和主管机关备案。
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完成本规定中规定的海员培训,在职务晋升、航区扩大、吨位提高和功率提高时,按完成三年制航海职业教育的学生对
第十七条在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工学专业”是指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工学各专业,以及教育部公布的专业调整公告所确定的专业。
(2)“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学校相关专业”指教育部2004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中交通运输大类、资源开发与测绘大类、材料与能源大类、水利大类、土建大类、制造大类、电子信息大类、环保、气象与安全大类中的各专业,以及教育部公布的专业调整公告所确定的专业。
第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04规则》办理。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交通部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