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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申办程序
编辑:空山幽谷 识别码:16-715290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26 03:06:3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学生资助申办程序

学生资助申办程序

一、教育资助申办程序

教育资助的审核确认手续原则上一年办理一次。办理时间一般是在每年的5、6月份至9月初。具体申办程序分为两类:

(1)低保家庭子女、孤儿、残疾学生凭相应证件(如低保证、残疾证等)到校即可享受教育资助;

(2)其他困难学生的申请流程。①向学校申请(填申请表):②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社区签意见并盖章):③街道(乡、镇)签意见:④学生将申请表交回学校,由学校统一交教育局,区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签章。经过上述程序,便可确认学生的受助资格。

二、宏志班审批程序

1、本人申请。本着自愿的原则,中考成绩公布后,由家庭贫困学生本人向原就读学校提出申请。

2、张榜公示。由申请学生原就读学校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在校内张榜公示1周,无异议后,填写申请表向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3、审查上报。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慈善会)组织人员,对推荐学生的思想品德、行为表现、学习成绩、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签审意见,确定名单,书面上报市教育局和市民政局(市慈善会)。

4、发放通知书。市教育局将拟录取的“宏志班”学生名单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示,1周后如无异议,由承办学校输录取手续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三、中职国家助学金申请办理程序

1、每年7-8月各中职学校发放中职录取通知书同时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并于开学报到当日将申请表和指南发给在校二年级学生;

2、9月10日之前学校告知并督促新生及二年级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对学生递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农村学生和县(城)镇学生须提供户口本原件;城市低保家庭学生须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书》,孤残学生、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突发事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持街道办事处出具、经区(市)县民政部门确认的相关证明。

3、9月20日之前,学校必须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村户口学生和经初审通过的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为期至少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将汇总表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

四、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办理程序1、9月5日之前学校告知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对学生递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学生须提供户口本原件;低保家庭学生须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书》,孤残学生、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突发

事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持街道办事处出具经区(市)县民政部门确认的相关证明。

2、9月15日之前,学校必须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为期至少7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将汇总表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

3、符合条件的学生需向学校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1份(办理助学金发放卡)。

五、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申请办理程序

1、每年7-8月各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时将《普通高中免除学费申请表》发给录取的新生,并于开学前将申请表发给在校二、三年级学生;

2、9月5日之前学校告知并督促新生及二、三年级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对学生递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学生须提供户口本原件;低保家庭学生须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书》,孤残学生、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突发事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持街道办事处出具、经区(市)县民政部门确认的相关证明。3、9月15日之前,学校必须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为期至少7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将汇总表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

六、残疾学生免费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和职业高中教育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接受免费教育的残疾学生,需携户口簿及本人残疾人证复印件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高中阶段(含职业高中)接受免费教育残疾学生审批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另上报区教育局与区残联各一份存档)。

2初审。各学校将上述申请材料、与《高中阶段(含职业高中)接受免费教育残疾学生汇总表》纸质及电子表格在每年9月20日之前上报区教育局计财基建科初审。3审批。区教育局计财基建科在每年9月30日之前报送《高中阶段(含职业高中)接受免费教育残疾学生审批表》、《高中阶段(含职业高中)接受免费教育残疾学生汇总表》(纸质和电子表格各一份)等相关材料至区残联教就科,由区残联作出审批决定,并将结果返还区教育局及各学校。

4发放。区残联根据审批情况,将资助费用直接划拨至学校指定账户代为缴纳(费用票据在区残联款项划拨后学校将票据交至区残联)。

七、大学生“阳光圆梦”工程申办程序

凡是成都市今年和去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并考取大专、本科的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均可到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申请时需要备好户口簿、低保证、身份证、准考证、录取通知书、高考分数条、照片3张等材料接受审核

第二篇:幼儿园申办程序

社会力量申办幼儿园程序

发布时间:2009-01-08来源:教育局点击数: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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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申办幼儿园须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基本条件

⑴ 申办单位要具有法人资格;举办个人要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⑵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⑶ 有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园长、教师和保育员;

⑷ 有符合规定的教学活动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⑸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举办幼儿园分为申请筹建和办学登记两个阶段。

1、申请筹建幼儿园,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⑴ 办学的申请书(包括办学目的、目标,幼儿园名称和办学性质,办学规模、班级设置、招生范围,办学地址、占地面积、邮政编码、电话,已具备的基本办学条件等);

⑵ 办学所在地镇(街)规划部门、教育办公室出具体的意见;

⑶ 幼儿园发展规划,校舍、设备、设施、图书资料建设计划;

⑷ 幼儿园经费概算;

⑸ 办学经费来源及其证明文件;

⑹ 举办者及拟任董事会成员和园长的姓名、住址及履历等资格证明文件;

⑺ 举办者或法人团体创办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委托书;国有单位在职人员开办幼儿园的,需出具所在单位同意其开办的证明。

⑻ 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2、筹建的幼儿园达到下列条件的,应填报《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申请办

学登记。

⑴ 举办者符合规定的资格;

⑵ 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有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

⑶ 有适合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⑷ 有筹建工作报告、学校章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⑸ 有符合要求的园舍、场地、设备、设施和图书资料;

⑹ 有符合要求的园长、教师队伍和职工队伍以及学校董事会;

⑺ 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办学经费落实,并有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

⑻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⑼ 有防火安全合格证(在县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在县卫生防疫部门办理)、保健合格证(在县保健院办理)。

三、教育局审批

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办学登记申请后,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请办学登记的幼儿园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批准通知书和《办学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经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可在筹建期间进行第二次办学登记申请。第二次办学登记申请

经审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原筹建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请筹建。

办学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要到县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到县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方可以招生办学。招生广告、简章须经审批部门审核方可作招生宣传。

四、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批复。

和平县社会力量申办幼儿园程序

发布时间:2009-01-08??来源:教育局??点击数: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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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力量申办幼儿园须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

一、基本条件

??? ⑴ 申办单位要具有法人资格;举办个人要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⑵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 ⑶ 有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园长、教师和保育员;

??? ⑷ 有符合规定的教学活动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 ⑸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

二、提交申请材料

??? 申请举办幼儿园分为申请筹建和办学登记两个阶段。

???

1、申请筹建幼儿园,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 ⑴ 办学的申请书(包括办学目的、目标,幼儿园名称和办学性质,办学规模、班级设置、招生范围,办学地址、占地面积、邮政编码、电话,已具备的基本办学条件等); ??? ⑵ 办学所在地镇(街)规划部门、教育办公室出具体的意见;

??? ⑶ 幼儿园发展规划,校舍、设备、设施、图书资料建设计划;

??? ⑷ 幼儿园经费概算;

??? ⑸ 办学经费来源及其证明文件;

??? ⑹ 举办者及拟任董事会成员和园长的姓名、住址及履历等资格证明文件;

??? ⑺ 举办者或法人团体创办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委托书;国有单位在职人员开办幼儿园的,需出具所在单位同意其开办的证明。

??? ⑻ 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

2、筹建的幼儿园达到下列条件的,应填报《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申请办学登记。

??? ⑴ 举办者符合规定的资格;

??? ⑵ 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有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

??? ⑶ 有适合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 ⑷ 有筹建工作报告、学校章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 ⑸ 有符合要求的园舍、场地、设备、设施和图书资料;

??? ⑹ 有符合要求的园长、教师队伍和职工队伍以及学校董事会;

??? ⑺ 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办学经费落实,并有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 ??? ⑻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⑼ 有防火安全合格证(在县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在县卫生防疫部门办理)、保健合格证(在县保健院办理)。

???

三、教育局审批

??? 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办学登记申请后,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请办学登记的幼儿园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批准通知书和《办学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 经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可在筹建期间进行第二次办学登记申请。第二次办学登记申请经审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原筹建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请筹建。

??? 办学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要到县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到县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方可以招生办学。招生广告、简章须经审批部门审核方可作招生宣传。

???

四、审批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批复。?

第三篇:学生资助工作程序

靖远县学生资助工作程序

1、按照省、市等有关资助政策,报县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资助方案,分配资助指标至各中学(职中)、各乡(镇)教育管理中心;

2、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方案,分配指标至班级;

3、学生填写申请表、提供户籍等证明材料,班主任组织班委会进行材料收集与初审;

4、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受助学生资格审查并对资助对象公示五日;

5、将公示无异议受助学生名单报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报县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7、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相关部门为受助学生在银行开户并发放资助卡;

8、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督促学校组织发放资助金至学生手中;

9、学校建立、完善学生资助档案,并装档入盒备查;

10、监察、审计、财政、教育等部门督查。靖远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2年6月

第四篇:学前教育资助程序

学前教育资助程序及工作安排

1、做好宣传工作。3月1日向所有在园幼儿印发《致幼儿家长的一封信》。

2、成立组织。各单位要成立学前教育资助领导小组和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需有教师代表及学生家长代表。

3、收取申请材料。3月8日前收取申请资助儿童监护人上交的相关材料,并逐一审核整理(资料是否齐全)。

4、排序公示。3月10日前由学前教育资助评审小组对申请资助儿童家庭经济贫困情况进行评审,填写《2012-2013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排序(公示)表》,并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5、汇总上报。公示无异议后,3月20日前乡镇(学区)中心园及独立园上报乡镇(学区)教育办学前教育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各园资助名单后,受资助儿童监护人填写《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同时各幼儿园分别填写《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审核汇总表》《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明细表》,教育办汇总《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明细表》,并将相关材料统一上报教育局备案核查。系统直属各单位确定资助名单后,受资助儿童监护人填写《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同时幼儿园填写《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审核汇总表》及《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明细表》,将整理好的相关资料上报教育局备案核查。

6、幼儿园不再收取受资助儿童2013年春季学期保教费,同时清退受资助儿童2012年秋季学期已收取的保教费。

第五篇: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办程序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办程序

一、许可范围:

北京地区的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北京地区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许可范围内的电信业务种类:

A.基础电信业务: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

(一)集群通信业务的模拟集群通信业务

(二)无线寻呼业务

(三)第二类卫星通信业务的国内甚小口径终端球站(VSAT)通信业务

(四)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的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与无线数据传送业务

(五)网络接入业务的用户驻地网业务

(七)网络托管业务

B.增值电信业务

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包括交易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

(二)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包括国内多方电话服务业务、国内可视电话会议服务业务和国内因特网会议电视及图像服务业务等)

(三)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四)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一)存储转发类业务。(包括语音信箱、X.400电子邮件、传真存储转发等)

(二)呼叫中心业务。(包括呼叫中心系统和话务员座席的出租服务)

(三)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四)信息服务业务。(包括语音信息服务(声讯服务)、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等信息服务的业务及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

二、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

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和下列条件:

(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

(二)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下列条件:

(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二)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三)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四)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四、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包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情况、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包括入股方式的说明);

(六)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等;

(七)组网技术方案。包括:网络结构、网络规模、网络建设计划、网络互联方案、技术标准、电信设备的配置、电信资源使用方案等;

(八)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九)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十)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申请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当提交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预指配意见。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者,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需提交第一款第(二)、(十)项规定的内容。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十一)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电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包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执有通信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

(四)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包括入股方式的说明);

(六)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技术方案、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八)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九)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十一)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申请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当提交国家或者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预指配意见。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者,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需提交第一款第(二)、(九)项中规定的材料。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十)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五、审批程序: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初步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向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书面通知申请者补齐,申请者将材料补齐后,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向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已经依法设立的公司的申请,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者,予以批准的,应当向申请者发出批准文件,同意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公司经营该项增值电信业务,申请者持该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在申请者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电信主管部门向其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审查中,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者修改和补充,申请者应当自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完成,否则视为放弃申请。申请者修改和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工作时限内。

电信主管部门在审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时,发现申请者提交虚假证明文件的,应当不批准其申请,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

六、备案程序:

获准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凭经营许可证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在当地开展业务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在当地设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的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公司在当地设有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的公司批准文件、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股权结构等有关材料;

(四)在当地开展业务的方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前款规定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备的,应当在15日内向备案者发出备案确认书,并向信息产业部报告。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通知备案者。待材料补齐后,应当在10日内向备案者发出备案确认书。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在当地经营电信业务。

第一款所列四项材料发生变化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应当在变化后20日内,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七、其他事项:

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正文中所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在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和期限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获准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持经营许可证到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手续。

获准跨地区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在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覆盖范围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经营电信业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公司的子公司,国有股权或者股份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9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获准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覆盖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注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在做好用户善后处理工作后,原发证机关为其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电信业务经营者被国家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处罚,不能继续经营电信业务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将其经营许可证收回注销。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将经营许可证收回注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

发证机关吊销或注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被吊销或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应当及时到相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八、经营许可证的年检

发证机关对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报告年的次年

第一季度向原发证机关报送下列年检材料:

(一)公司的年检报告,包括:本的电信业务经营情况;网络建设、业务发展、人员及机构变动情况;服务质量情况;执行国家和电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等;

(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发证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材料。

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还须提供各地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及全网业务的经营管理情况。

各地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应当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送在当地开展电信业务的报告;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财务报表等有关材料。报告内容包括:本的电信业务经营情况;网络建设、业务发展、人员及机构变动情况;服务质量情况;执行国家和电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当地的相应机构进行检查,并将结果报告信息产业部。

发证机关进行经营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报送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对其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电信设施建设、电信资费和服务质量等进行必要的检查。对年检合格的在年检情况记录表上加盖印章;对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或年检中发现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将经营许可证收回注销,通知相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业务受理室联系电话:5193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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