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7)
(中办发 〔 2009 〕 26 号2009 年 7 月 1 日)
一、填空题
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2、国有企业应当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建立健全(),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国有企业()、()、()为本企业实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情况作为 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和()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4、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报告。
5、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6、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和(),配偶、子女从 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8、国有企业应当结合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建立领导人员()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和()的相关行为。
9、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10、履行国有资产出 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 应当依法开展各项(),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制度,建立健全()和()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1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 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调离岗位、()、()处理。
1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应当()。
1
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 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二、选择题
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的适用对象不包括()。
A 国有独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B 国有控股企业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C 国有独资金融企业领导班子成员D 国有企业职工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不包括()。
A 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B 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
C 国务院D 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3、下列什么单位不能根据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制定实施办法?()
A国务院国资委B各省、自 治区C 各市(地、州、盟)D直辖市
4、下列什么单位不能制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的补充规定?()
A 中国银监会B 中国石油总公司C 中国保监会D 中国工商银行
三、简答题
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哪些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答: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
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
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哪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答: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 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 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 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 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损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 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哪些行为?答: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 小汽车、公
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 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一、填空题
1、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
2、公司章程监督制约机制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3、年度述职述廉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
4、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职工代表大会
5、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
6、职务消费职务消费
7、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购置不动产情况
8、从业承诺离职和退休后的9、薪酬管理
10、审计监督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纪检监察审计监督
11、警示谈话降职免职
12、警示谈话降职免职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13、责令清退经济赔偿
二、选择题
1D2C3C4B
第二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二章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1、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打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2、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3、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4、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或进行其它经营活动。
5、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6、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7、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领导班子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度捐赠、赞助事项。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二章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私及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1、个人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2、在职或离职后接管、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型利益。
3、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取请托人财务。
4、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获取出资人应得收益。
5、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6、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7、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据为己有或私分。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二章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投资入股。
2、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3、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4、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5、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来往。
6、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7、离职或退休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义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8、其他可能损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二章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1、超出报履行国有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2、将工作职责以外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3、在特定关系人呢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4、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5、用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
6、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更换小汽车、商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
7、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8、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及奢侈浪费行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二章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1、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其他利益。
2、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借机敛财。
3、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4、用公费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5、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6、漠视职工正当要求,损害职工合法利益。
7、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对照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廉洁文化知识读本 八个坚持
八个反对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反对照搬照抄、本本主义; 坚持密切联系群众
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坚持民主集中制
反对独断专行、软弱涣散;
坚持党的纪律
反对自由主义; 坚持艰苦奋斗
反对享乐主义; 坚持清正廉洁
反对以权谋私; 坚持任人唯贤
反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三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心得体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心得体会
根据集团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学习活动的安排和要求,我认真进行了学习,通过学习,我有所思、有所感、有所想,对廉洁自律和爱岗敬业精神也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和认识。廉政建设对每个干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即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不贪污受贿,不以权谋私。廉洁从业,是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是党的“执政为民、立党为公”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也是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
一、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
要自觉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不断夯实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巩固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清醒地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而不是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必须紧紧围绕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这个根本问题,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
二、管得住小节,时刻警醒自己。
作为一名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是最基本的要求。各方面的案例表明,贪婪的欲望是走上犯罪的罪魁祸首,因此梳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极为必要。翻开那些走上犯罪道路的腐败分子的履历,他们走向犯罪的每一个阶段,党中央都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告诫。但他们以侥幸的心理撬动了放纵的行为,用膨胀的欲望摧毁了是非的界限,正是由于少了一点自律,多了一点放纵,最后走上了一条不归路。不难看出,那些以身试法的人问题就出在世界观、权力观上,出在缺乏自律意识上,是他们自己毁了自己。因此,作为综合管理部的干部,首先应该将警钟敲给自己,长鸣不绝于耳,才能有如履薄冰般的谨慎、如临深渊般的警醒。其次,在实际工作上做到遵纪守法,按规章办事,防微杜渐。在对外窗口岗位工作重要的是面对服务对象时,工作作风如何,服务态度如何,办事效率如何,直接关系到展示馆的形象。因此,要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不断健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三、静下心来学习,努力提高自身修养。
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不学习就无法进步,能力就无法提高,方法就无法改进,执行政策也就不可能正确。不学习,思想就得不到改造,心就不静,欲望就容易膨胀,就拒绝不了诱惑。因此,必须经常学习,从书本上学,从实践中学,学到真本领,努力做一个廉洁优秀的干部。
四、正人要先正己、做反腐倡廉表率。
作为一名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如果自己都不正,就没有办法去要求别人、去管别人、去监督别人?所以要把本单位的反腐倡廉工作抓好,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党和国家关于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自己的言行去带动全体员工共同把企业的防腐倡廉建设好。
五、自觉接受监督,保持艰苦奋斗本色。
廉洁从政,必须始终保持艰苦奋斗本色。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是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天然屏障,是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的有力抓手。对领导干部来说,自觉接受监督,是加强个人修养的主要途径,是提升反腐倡廉能力的有效手段。要正确对待监督,把来自方方面面的批评和监督,看做是对自己的一种警戒、一面镜子。
通过本次学习活动,我对规章制度有了更深入的学习,对廉洁从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在今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我一定会严格要求自己,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扎扎实实工作,踏踏实实做人,做一名组织信任、员工满意的领导干部。
李苏源
202_年4月8日
第五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新)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颁布
http://finance.QQ.com2009年05月23日08:39中国证券报我要评论(0)
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22日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
持会议。
会议认为,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健全党内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是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必然要求。会议认为,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有利于加强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切实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固树立对人民负责的观念,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兢兢业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
级党委和政府要依照暂行规定严肃问责,充分发挥问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会议认为,巡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维护党的纪律,坚持党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选拔任用干部情况的巡察。各级党组织及巡视工作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巡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工作。
会议强调,实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对于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保障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国有企业要切实将规定要求落实到生产经营活动中,努力把国有企业的政治优势转化为经营管理优势和核心竞争力,加快改革发
展步伐,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贡献。
会议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这三项法规制度的重要意义,把贯彻落实这三项法规制度作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深入学习宣传,认真组织实施。各级纪委和有关
部门要协助党委抓好任务分解和组织协调,保证制度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