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与学生相处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8教师在与学生相处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在中职教育中,特别是学生住宿的中职学校中。学生每天接触最多的除了同学就是教师了。学生对教师的感觉的很矛盾的,既敬畏,又害怕、既热爱,又远离。而教师对学生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学生在学校生活中有2年多的时间只能接触我们教师,而这个时间段正是,学生身心发育的关键时刻,从稚嫩走向成熟的关键时期。教师就是这个时期学生了解社会的重要依据。就是学生形成价值观、人生观的重要因素。所以教师要在平时要一点一滴的严格的要求自己。时刻做出正面的榜样。要以积极的,健康的,向上的心态来严格要求自己。因为你是一个榜样,是全校你能接触到的学生的榜样,你的一个坏的行为和思想,就有可能让全校的学生都有这坏的行为和思想。多吓人的比例啊,可它就是真实存在的。你的一个健康的好的行为。就有可能是全校学生的正面榜样。从而改变学生的一生。所以教师在与学生相处过程中要,以极其严谨的态度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处理事情公平公正。尽量多的给学生传达正能量。
第二篇:高考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高考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考前应该合理调节情绪及心理,考生应该每天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力争将自己的最佳学习状态调整到与高考时间同步。考生家长应尽量避免谈及考试结果,多和自己的孩子谈些轻松的话题,不要苛责自己的孩子,避免加重学生的紧张情绪。
第二、考生家长应合理安排考生的一日三餐。饮食要荤素搭配,营养全面,注意清淡,容易消化,保证能量。避免大鱼大肉,水果和蔬菜要保证。
第三、对于远离考场的考生,应适当提前一点时间出发,避免因交通拥堵耽误入场考
试。家长要提醒孩子带好各种证件和必备的文具。
第四、在每一考结束后,不要与孩子谈论发挥正常或者失常等问题,避免影响下一科的考试状态和考试心理。要注意调节孩子的情绪,多减压,少加压。
第五、家长要多关心孩子在考试期间的生理或者心理变化,当出现状况时,要及时疏
导。
第六、高考是一种高度紧张的脑力劳动,考生应讲究方法,全神贯注,注意解题技巧。
努力保证会的,冲刺有困难的,舍弃没有思路的。提倡全社会都要给学生创造安静的备考环境。考生家庭更是如此。
第七、考试结束后,应允许孩子合理放松,适度娱乐。但要提醒孩子注意安全,珍爱
生命。
第三篇:面试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与禁忌
面试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与禁忌
一、面试中应注意的问题
应试者要想在面试答辩中获得成功,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淡化面试的成败意识
一位面试者在面试前自认为各方面都比别人优秀,因此,他认为自己可以高枕无忧了。谁知主考官在面试中出其不意,提了一个他前所未闻的问题。顿时,他像失了魂似的,情绪十分低落。等到主考官再提些简单的问题时,他仍无法从刚才的失败中走出来,最终名落孙山。
应试者对于面试的成败,首先在思想上应注意淡化,要有一种“不以物喜,不以己悲”的超然态度。如果在面试中有这样的心态,才会处变不惊。如果只想到成功,不想到失败,那么在面试中一遇到意外情况,就会惊慌失措,一败涂地。
(二)保持自信
应试者在面试前树立了自信,在面试中也要始终保持自信,只有保持了自信,才能够在面试中始终保持高度的注意力、缜密的思维力、敏锐的判断力、充沛的精力,夺取答辩的胜利。
(三)保持愉悦的精神状态
愉悦的精神状态,能充分地反映出人的精神风貌。所以,作为应试者来说,保持了愉快的精神状态,面部表情就会和谐自然,语言也会得体流畅。反之,就会给人一种低沉、缺乏朝气和活力的感觉,那么首先就会给主考官或者主持人一种精神状态不佳的印象。由此可见,面试中一定要注意保持一种愉悦的精神状态。
(四)树立对方意识
应试者始终处于被动地位,考官或主考官始终处于主动地位。他问你答,一问一答,正因为如此,应试者要注意树立对方意识。首先要尊重对方,对考官要有礼貌,尤其是考官提出一些难以回答的问题时,应试者脸上不要露出难看的表情,甚至抱怨考官或主持人。当然,尊重对方并不是要一味地逢迎对方,看对方的脸色行事,对考官的尊重是对他人格上的尊重;其次在面试中不要一味地提到“我”的水平、“我”的学识、“我”的文凭、“我”的抱负、“我”的要求等。“我”字太多,会给考官目中无人的感觉。因此,要尽量减少“我”字,要尽可能地把对方单位摆进去,“贵单位向来重视人才,这一点大家都是清楚的,这次这么多人
来竞争就说明了这一点。”这种话既得体,又确立了强烈的对方意识,考官们是很欢迎的;再次是考官提问,你才回答,不要考官没有提问,你就先谈开了,弄得考官或主持人要等你停下来才提问,既耽误了时间,同时也会给考官或主持人带来不愉快。另外,面试完后,千万不要忘记向考官或主持人道声“谢谢”和“再见”。
第四篇:面试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与禁忌
面试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与禁忌
一、面试中应注意的问题
应试者要想在面试答辩中获得成功,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淡化面试的成败意识
2.保持自信
3.保持愉悦的精神状态
4.树立对方意识
5.面试语言要简洁流畅
6.不要紧张
7.仪态大方,举止得体
8.平视考官,不卑不亢
应树立三种心态:第一,双方是合作不是比试。考官对应试者的态度一般是比较友好的,他肩负的任务是把优秀的人才挑选到国家机关,而不是想和应试者一比高低,所以应试者在心理上不要定位谁强谁弱的问题,那不是面试的目的。第二,应试者是在通过竞争谋求职业,而不是向考官乞求工作,考中与否的关键在于自己的才能以及临场发挥情况,这不是由考官主观决定的。第三,考官来自不同的行业,一般都具有较高的学历和多年的工作经验,理论水平较高,工作经验也比较丰富。但他们毕竟是人,不是神,有其所长,也有其短,说不定你所掌握的一些东西,他们不一定了解。
9.辩证分析,多维答题
辩证法是哲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应试者应具备一定的哲学知识和头脑。回答问题不要陷入绝对的肯定和否定,应多方面进行正反两面的考虑。从以往面试所出的一些题目来看,测评的重点往往不在于应试者答案的是与非,或是观点的赞同与反对,而在于分析说理让人信服的程度。听以要辩证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而不要简单地乱下结论,有时还要从多个角度去思考,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0.冷静思考,理清思路
一般说来,考官提出问题后,应试者应稍作思考,不必急于回答。即便是考官所提问题与你事前准备的题目有相似性,也不要在考官话音一落,立即答题,那给考官的感觉可能是你不是在用脑答题,而是在背事先准备好的答案。如果是
以前完全没有接触过的题目,则更要冷静思考。磨刀不误砍柴工,匆忙答题可能会不对路、东拉西扯或是没有条理性、眉毛胡子一把抓。经过思考,理清思路后抓住要点、层次分明地答题,效果要好一些。
二、面试禁忌
(一)面试中,忌不良用语
1.急问待遇
“你们的待遇怎么样?”工作还没干,就先提条件,何况还没被录用呢!谈论报酬待遇无可厚非,只是要看准时机,一般在双方已有初步意向时,再委婉地提出。
2.报有熟人
“我认识你们单位的××”,“我和××是同学,关系很不错”,等等。这种话主考官听了会反感,如果主考官与你所说的那个人关系不怎么好,甚至有矛盾,那么你这话引起的结果就会更糟。
3.不当反问
主考官问:“关于工资,你的期望值是多少?”应试者反问:“你们打算出多少?”这样的反问就很不礼貌,很容易引起主考官的不快。
4.不合逻辑
考官问:“请你告诉我一次失败的经历。”“我想不起我曾经失败过。”如果这样说,在逻辑上讲不通。又如:“你有何优缺点?”“我可以胜任一切工作。”这也不符合实际。
5.本末倒臵
例如,一次面试快要结束时,主考官问应试者:“请问你有什么问题要问我们吗?”这位应试者欠了欠身,开始了他的发问:“请问你们的单位有多大?招考比例有多少?请问你们在单位担当什么职务?你们会是我的上司吗?”参加面试,一定要把自己的位臵摆正,像这位应试者,就是没有把自己的位臵摆正,提出的问题已经超出了应当提问的范围,使主考官产生了反感。
(二)面试中,忌不良习惯
面试时,个别应试者由于某些不拘小节的不良习惯,破坏了自己的形象,使面试的效果大打折扣,导致失败。
手:这个部位最易出毛病。如双手总是不安稳,忙个不停,做些玩弄领带、挖鼻、抚弄头发、掰关节、玩弄考官递过来的名片等动作。
脚:神经质般不住晃动、前伸、翘起等,不仅人为地制造紧张气氛,而且显得心不在焉,相当不礼貌。
眼:或惊慌失措,或躲躲闪闪,该正视时,却目光游移不定,给人缺乏自信或者隐藏不可告人的秘密的印象,容易使考官反感;另外,死盯着考官,又难免给人压迫感,招致不满。
脸:或呆滞死板,或冷漠无生气等,如此僵尸般的表情怎么能打动人?得快快改掉,一张活泼动人的脸很重要。
行:其动作手足无措,慌里慌张,明显缺乏自信;反应迟钝,不知所措,不仅会自贬身价,而且考官会将你看“扁”。
总之,面试时,这些坏习惯一定要改掉,并自始自终保持斯文有礼、不卑不亢、大方得体、生动活泼的言谈举止。这不仅可大大地提升自身的形象,而且往往使成功机会大增。
(三)面试中,忌不良态度
凡参加面试的人,不管你素质如何,水平高低,一定不要忘记自己是在接受用人单位的挑选,以下态度应当注意:
1.忌目空一切、盛气凌人
2.孤芳自赏、态度冷漠
第五篇:财产保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财产保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德衡律师所王鹏飞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
由于保全对被告的行为产生了一定的约束力,限制了可能存在的故意转移财产或有意躲避债务的发生,也增加了当事人诉讼和解的可能性,但财产保全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严格审查实施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时,不但要从形式上审查原告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还要审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必要。就是说,如果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不采取保全措施,一旦作出了判决,它也只是一张“空头支票”,缺乏实现的物质基础。反之如果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非常好,经营正常,资信也好,即使不对他采取保全措施,原告胜诉后的利益也能保证,比如被申请人是银行或是经济效益好资产信誉高的上市公司,而原告诉请的标的又非常小,在这种情况下,笔者以为就没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了。
二、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应规范化
原告诉前或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其申请保全时能否胜诉尚处于不确定状态,而财产保全措施是一项十分严厉的措施,一旦适用就可能会给被申请方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为了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
人的利益,同时也为了稳妥起见,法律规定凡申请保全的无论将来是否会给对方造成损失,申请人都要提供担保。
在审查这一环节中应特别规范对担保财产的审查,由于在知识产权保全担保的案件中,近90%提供的担保都是以其他第三人公司的资产提供担保即为人保,为消除人保所存在的可能资信不足的潜在隐患,法院对担保可做一定的限制或建立统一的操作制度做详细审查。为保证法院对审查的可行性,法院可根据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的范围和内容建立一个统一的操作制度。
三、对无形财产保全的措施要统一
鉴于无形财产本身无形的特殊性,对知识产权等一系列无形财产保全措施进行较规范的统一是势在必行的。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公布的《关于注册商标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对注册商标保全的期限、内容、具体操作程序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和解释。鉴于目前尚无对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财产保全的具体模式和操作程序,因此,笔者认为对专利权、著作权的财产保全也可参照对注册商标进行保全的解释,并与此相一致。
四、保全措施在案件审理环节的衔接要合理化
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一种方式,也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一旦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那么对此前采取的保全措施必须及时解除,不能继续保全,因此原告在申请撤诉时应当一并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再者,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因需司法鉴定或需专家鉴别、对比证据的情况屡有出现,因而此类案件较其他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更长并时常会超出保全期限,对待这种情况,案件承办人更应该注意到保全时间上的衔接,作好续保工作。
五、对诉后保全期间的措施要明确化
实践中对诉后保全制度尚未加以完善,其危害非常之大,造成了原告诉讼后至申请执行立案前,这一期间的财产保全权利缺乏法律依据,最终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诉讼后到执行立案前这一段时间内保全措施的范围、操作等应有一个明确、统一的规定。
六、对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规定应更细化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但是,如何更好地执行这一救济条款,真正赔足被申请人的损失,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如因错误保全导致的损失中是否包括可期待损失,被申请人的名誉权受到损失该如何解决等等,法律上未做规定。笔者认为,在申请错误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是无过错的,既然无过错,当然不能让其在正常的交易往来中可期待的利益受损,因此,应明确规定损失可包括可期待利益在内,由人民法院根据可期待利益的数额、风险的大小等综合情况酌情考虑。对于因错误申请造成被申请人的名誉权等损失,法院在判决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损失的同时,可判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赔礼道歉,在一定范围内消除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也可判决精神损害赔偿,以达到全面弥补被申请人损失的目的。
对人民法院以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如果发生错误,给被保全
财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是否赔偿,由谁赔偿,民事诉讼法未作规定。具体可以参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这可以促使人民法院在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持慎重态度,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