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黄壁庄水库
黄壁庄水库简介
发表日期:202_年1月25日【编辑录入:base】
黄壁庄水库位于石家庄市西北30公里的太行山东麓,是滹沱河上一座以防洪为主,融灌溉、发电、城市供水、环境供水等于一体的大(Ⅰ)型水利枢纽工程,总库容12.1亿立方米,与上游的岗南水库联合运用,总控制流域面积23400平方公里,占滹沱河流域面积的95%。水库于1958年10月动工兴建,1959年拦洪蓄水,1965年冬开始扩建,1968年基本建成,1968年至1998年间,先后进行多次改扩建和加固处理,1998年开始进行全面的除险加固。水库枢纽工程主要包括主坝、副坝、正常溢洪道、非常溢洪道、新增非常溢洪道、电站重力坝、灵正渠电站等。水库经除险加固,达到部颁万年一遇防洪标准,成为海河南系重要的控制性工程。
建库四十多年来,水库发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先后抗御较大洪水六次,其中1963年和1996年特大洪水2次,为保卫省会石家庄市、保卫下游近千万人口、1200万亩耕地,保卫京广、京
九、京沪、京深等一系列重要的铁路交通、公路交通、通讯等干线,保卫华北油田等一大批重要工业设 施发挥了巨大作用。特别是1996年,将最大入库洪峰流量由12600立方米每秒减至3650立方米每秒,消减洪峰达71%,减免下游经济损失近150亿元,为实现河北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四保”目标发挥了“龙头”保障作用。
水库经济效益显著,年均灌溉面积150多万亩,年均提供工农业和城市生活供水等4.5亿立方米,年均渔业、旅游等多种经营总产值150万元,为周边地区农民增产增收和下游城镇工业的发展及人民生活用水提供了有利保障。据统计,建库以来水库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效益已达400多亿元,相当于水库建设与加固静态投资的30倍。
水库水土资源和旅游资源丰富,工程建筑物雄伟壮观、设施完备、美观整洁。近年来,结合除险加固工程,水库管理处大力开展水库风景区建设,科学规划,分步实施,蜿蜒十公里的大坝整修、装饰一新,占地250亩的生态园和150亩的四季园按园林标准设计施工,新建的中山湖宾馆设施完备,服务上乘,水库文化墙和全景大型壁画引人注目,亭阁楼台点缀其中。登上景点制高观光平台中山楼,景区风光一览无余,巍峨的太行群峰与一望无际的华北平原相映生辉,秀丽的库区风光与宽阔清澈的大水面互相映衬,蜿若长龙的雄伟大坝与沿线分布的二十多处景点相互配套,湖光山色,气候湿润,景色宜人,独具特色,是休闲度假、会议培训、消夏避暑和旅游观光的好去处。水库水土资源丰富,可利用水面六十多平方公里,可利用土地40多公顷,交通便利,通讯发达,生活娱乐设施齐全,是投资置业、共同致富的良选之处。
黄壁庄水库管理局为省水利厅直属处级事业单位。水库管理局的职责主要是①掌握工程运行动态,加强工程管理、观测、检查和维护,保障工程安全运行;②掌握水库控制流域内的水情和气象资料,做好水情调度和防汛抗洪工作,确保安全度汛;③做好工农业供水、环境
供水、城市生活供水工作,开展水土保持工作,保护水质,改善水环境;④充分开发利用水库水土资源,管好大水面,因地制宜地开展综合经营,开发水利旅游;⑤树立科学发展观,管理好水利国有资产,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⑥加强工程和库区的安全保卫、水政监察工作,依法治水,及时查处水事案件,维护库区稳定。
黄壁庄水库以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巨大的社会效益、可观的经济效益、显著的生态效益和秀丽的山水风光而被誉为“太行明珠”。
第二篇:黄壁庄水库调查报告(推荐)
黄壁庄水库调查报告 黄壁庄水库位于河北省鹿泉市黄壁庄镇附近的滹沱河干流上,是海河流域子牙河水系两大支流之一滹沱河中下游重要的控制性的大(Ⅰ)型水利枢纽工程,总库容12.1亿立方米。水库的任务是以防洪为主,兼顾城市供水、灌溉、发电和养殖等,可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水库于1958年动工兴建,1959年拦洪,1960年蓄水,经历了1963年特大洪水后,于1965年进行扩建,至1968年达到现状规模;之后由于运行中部分工程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先后进行过几次除险加固处理。工程总投资40103万元,水库建成后安全标准采用千年一遇。
主坝:长1843米,坝顶高程128.5米,最大坝高30.5米,坝顶宽7.5米,设有防浪墙,高1.2米。坝上游坡为干砌块石护坡,下游坡为碎石护坡,局部为大卵石。坝体为均质土坝。坝基渗流处理采用上游黏土铺盖及下游排水沟措施
副坝。全长6907.3米,坝顶高程129米,最大坝高19米,顶宽6米;设防浪墙,高1.2米。其护坡与主坝同。桩号1+157.3~2+821为碾压坝段,填筑至121.5米;0+320~0+710下游坡段为红土碎石夯实,直到坝顶;其余坝段均采用水中填土施工。为使副坝渗流稳定,坝前铺盖厚1米,坝后建排水沟
正常溢洪道。河岸开敞式8孔。堰顶高程113米,设12×12.3米的弧形钢闸门,还在107米高程处设3.5×3.5米底孔闸门两个,闸下建有一级消力池、尾渠段和二级挑水坎,最大泄洪流量10700立方米每秒。
非常溢洪道。河岸胸墙式,11孔宽顶堰,堰顶高程108米,每孔净宽7.8米,安设9.08×12.2米平板定轮闸门,挑坎消能,最大泄量11750立方米每秒。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黄壁庄水库主要水质指标稳定保持在国家地表水Ⅱ类水质标准。黄壁庄水库的修建,使两岸山体下部未来长期处于浸泡之中,塌方频率会有所增加;目前为止,黄壁庄水库下游并未出现盐渍化现象。
通过此次实地观察,对黄壁庄水库有了进一步的认识。通过实地观察,对主坝和副坝的形态、作用、构成等方面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对正常溢洪道的作用、排水口等有了初步认识。
第三篇:石家庄市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污染防治条例
【发布单位】8030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6-27 【生效日期】1998-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石家庄市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污染防治条例
(1998年4月30日石家庄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第一条 为防治岗南、黄壁庄水库(以下简称两库)水源污染,保护和改善饮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两库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水源污染防治和管理。
第三条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两库水源保护区内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流域区域明确责任,落实防治措施。
平山县、井陉县、灵寿县、鹿泉市、矿区(以下简称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水污染防治的要求进行建设,不断改善生态环境,确保两库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水源标准。
第四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帮助因保护两库水源水质而关闭、停产(业)的企业、网箱养鱼户做好转产和人员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两库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计划、经济、规划、建设、水利、卫生、农业、林业、畜牧、土地、矿产、公安、市政公用、乡镇企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跟,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两库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两库水源,并有权对污染两库水质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源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第七条 两库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分为一、二、三级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岗南水库、黄壁庄水库兴利水位线外100米内以及两库之间滹沱河主干流行洪制导线外100米内。
(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5公里范围内;冶河、绵河、甘陶河行洪制导线外5公里范围内。
(三)三级保护区:除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本市行政区域内黄壁庄水库上游滹沱河水系范围。
第八条 第八条 两库内的水体水质标准按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二类标准执行。
第九条 第九条 一级保护区为非建设区和非旅游区,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水利或供水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
(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垃圾、渣土和其它固体废弃物;
(三)进行水上训练以及其它水上体育、娱乐活动;
(四)洗刷车辆、衣物和其它器具;
(五)毒鱼、炸鱼、电鱼;
(六)网箱养鱼及对水质有污染的养殖;
(七)在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它污染物;
(八)在滩地和岸坡进行露营、野炊等污染水质的旅游活动;
(九)在两库坝上设置商业网点;
(十)在水库滩地和岸坡设置禽、畜养殖场和屠宰场;
(十一)其它污染水源水质的行为。
第十条 第十条 二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水的项目。建设其它工程,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兴建。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在三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化工、电镀、造纸、制革、冶金、炼油、农药、染料、印染等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在保护区内建设其它项目,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兴建。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保护区内已经建成投产的有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限期治理,到期达不到标准的,依法采取关闭、停业、转产、迁移的措施。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两库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二、三级保护区内污水排放执行国家《污染综合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
(二)保持污水处理设施完好运行,并有防止污染水体的应急措施;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改造或更新需暂停使用时,必须有防止水体污染的措施,并提前15日报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三)因事故排放或突发性事件造成水体污染时,排污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农业、林业、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科学指导农林生产者合理施用化肥、农药等,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改善环境,保护水源。
农林生产中禁止施用剧毒、高残毒农药。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植树造林,保护自然植被,涵养水源,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砍伐或毁坏林木、植被。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对已有的污染源实行总量和浓度控制,定期监测,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停产(业)或者拆除,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至第十一项规定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排除污染,单处或者并处三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并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政府责令其停业或关闭。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直接领导和责任者的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石家庄市岗南黄壁庄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条例 》
《石家庄市岗南黄壁庄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条例 》
(1998年4月30日石家庄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2_年8月20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202_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防治岗南、黄壁庄水库(以下简称两库)饮用水水源污染,保护和改善饮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两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和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两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流域区域明确责任,落实防治措施。
平山县、井陉县、灵寿县、鹿泉市、矿区(以下简称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水污染防治的要求进行建设,不断改善生态环境,确保两库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水源标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帮助因保护两库饮用水水源水质而关闭、停产(业)的企业,网箱养鱼户做好转产和人员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两库水源保护和库区生态建设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两库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水利、卫生、农业、林业、畜牧、国土、公安、城管、中小企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两库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两库饮用水水源,并有权对污染两库饮用水水质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源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
励。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两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两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二级保护区,并在两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一)一级保护区:岗南水库、黄壁庄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岗南水库、黄壁庄水库取水口一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以及两库之间滹沱河主干流行洪制导线外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3公里范围内;冶河、绵河、甘陶河行洪制导线外3公里范围内。
第十条 在两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以外以地表分水岭为界,本市行政区域内黄壁庄水库上游滹沱河水系范围为准保护区。
第十一条 两库内的水体水质标准按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二类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一级保护区为非建设区和非旅游区,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水利、保护水源或供水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
(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垃圾、渣土和其它固体废弃物;
(三)进行水上训练以及其它水上体育、娱乐活动;
(四)洗刷车辆、衣物和其它器具;
(五)毒鱼、炸鱼、电鱼;
(六)网箱养鱼及对水质有污染的养殖;
(七)在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它污染物;
(八)在滩地和岸坡进行露营、野炊等污染水质的旅游活动;
(九)在两库坝上设置商业网点;
(十)在水库滩地和岸坡设置禽、畜养殖场和屠宰场;
(十一)其它污染水源水质的行为。
第十三条 二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四条 在两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建设其它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不得兴建。
第十五条 对两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已经建成投产的有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限期治理。到期达不到标准的,依法采取关闭、停业、转产、迁移的措施。
第十六条 两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污水排放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
(二)保持污水处理设施完好运行,并有防止污染水体的应急措施;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改造或更新需暂停使用时,必须有防止水体污染的措施,并提前15日报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三)因事故排放或突发性事件造成水体污染时,排污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农业、林业、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科学指导农林生产者合理施用化肥、农药等,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改善环境,保护水源。
农林生产中禁止施用剧毒、高残毒农药。
第十八条 在准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在准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工业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或搬迁。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砍伐或毁坏林木、植被和湿地。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对已有的污染源实行总量和浓度控制,定期监测,及时报告。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开工建设或者建成禁建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责令其停止施工、停产(业)或者拆除,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十一项规定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排除污染,对经营性的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以应交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应交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自逾期之日起实行按日计罚。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当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不立即采取措施,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直接领导和责任者的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五篇:黄壁庄水库库区塌岸治理工程-河北水利厅
黄壁庄水库库区塌岸治理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
(简本)
淮河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
二○○九年六月
黄壁庄水库库区塌岸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建设项目情况简述................................................................1
1.1 项目由来....................................................................1 1.2 工程任务....................................................................1 1.3 工程规模....................................................................2 1.4 工程内容....................................................................3 2 工程环境影响分析................................................................4
2.1 水环境影响................................................................4 2.2 声环境影响................................................................4 2.3 大气环境影响.............................................................4 2.4 固体废弃物影响.........................................................4 2.5 生态环境影响.............................................................5 2.6 其他环境影响.............................................................5 2.7 工程运行期影响分析..................................................5 2.8 社会经济影响.............................................................5 2.9 工程占地移民影响分析...............................................5 3 环境保护措施.......................................................................6
3.1水环境保护措施..........................................................6 3.2 大气环境保护措施......................................................6 3.3 噪声环境影响保护措施...............................................6 3.4 固体废弃物处置措施..................................................6 3.5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7 4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8
4.1 综合结论....................................................................8 4.2 对策建议....................................................................8
黄壁庄水库库区塌岸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1.1 项目由来
黄壁庄水库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西北约30km,是海河流域子牙河水系两大支流之一——滹沱河中下游重要的、控制性的大(1)型水利枢纽工程,总库容12.1亿m3,与上游28km处的岗南水库联合控制流域面积23400km2。水库于1958年动工兴建,1959年拦洪,1960年蓄水,经历了1963年特大洪水后,于1965年进行扩建,1999年至202_年进行了除险加固,达到现状规模。水库的任务是以防洪为主,兼顾城市供水、灌溉、发电和养殖等,枢纽建筑物主要由主坝、副坝、重力坝、正常溢洪道、非常溢洪道、新增非常溢洪道及水电站等组成。
库区共有移民村57个,其中平山县有47个,灵寿县有4个,鹿泉市6个。库区左岸塌岸区附近共有移民村16个,人口13086人,耕地面积8006亩,人均耕地仅为0.61亩。
由于水库库区岸坡的波浪冲刷,造成农田坍塌、水土流失、库区淤积、污染较为严重。特别是左岸,从东王角村至刘杨村约30km地段,岸坡多为陡坎,外露土层为红土卵石和黄土状壤土,水库蓄水后波浪冲刷呈直立坡,水力侵蚀现象明显,最大直坎高度近10米,而库岸上面就是移民村的基本农田,给库区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为此库区移民经常到移民管理部门上访,据不完全统计,多年来村民上访次数多达3000余次,要求赔偿塌岸失地损失。据县移民部门提供数据,库区左岸灵寿县4个移民村共减少耕地2560亩,平山县三汲乡共减少耕地约202_亩。为保护农田,减少水土流失,保护附近群众利益,有必要对水库库区塌岸问题进行综合治理,使水库周边广大群众受益,体现党和政府对该区人民的关怀。
1.2 工程任务
黄壁庄水库存在的主要问题:库区塌岸和水质保护。黄壁庄水库库区塌岸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第一是水库库区塌岸问题,黄壁庄水库库区属丘陵地形,两岸黄土分布较广,河道坡度较缓。自水库建成以来,未对水库周边岸坡进行过有效治理,库水对岸坡冲刷严重,造成岸边农田坍塌、水土流失,库区淤积、污染严重。120m高程岸边总长度约77km,其中左岸侧岸坡陡立段较多,长度约22km,在库水位高于116.5m时,由于风浪作用,岸坡坍塌严重,新鲜土层外露,局部红土卵石、粉壤土地段冲刷形成倒坡,水力侵蚀现象明显。岸边最大直坎高度约10m,而库岸上面就是基本农田,波浪淘刷塌岸给库区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损害了附近村民的切身利益,为此库周村民经常到移民管理部门上访。为保护农田,减少水土流失,保护附近群众利益,有必要对水库库区塌岸问题进行综合治理,使广大移民受益。
第二是水质保护问题,黄壁庄水库作为石家庄市生活供水和首都应急供水的水源地,应妥善管理和保护。目前在水质保护方面存在问题为:在库区西南侧胜佛村附近,水库沿岸有大量垃圾堆放,为平山县城所弃,受风浪冲刷影响,临近水库的大量垃圾外露,严重影响水环境。对该问题应加强管理,防止新的垃圾堆弃,并对已有垃圾进行处理。
本次工程主要解决库区塌岸问题。在水质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加强管理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
1.3 工程规模
根据水库1980年至202_年共计28年的运用情况分析,水位达到116.0m高程以上年份有22年,占统计年份的78.5%;平均水位超过116m的总月数为92个月,相当于7.6年,占统计时间的27%。该高程以下已经形成基本稳定边坡,因此岸坡处理底高程确定为116.0m。该高程在施工条件方面也较理想,可在限制水位114.5m情况下实施,较多年平均水位114.55m略低。
塌岸处理顶高程可按正常蓄水位和10年一遇洪水位的高值120m加波浪高确定。黄壁庄水库多年平均最大风速12m/s,吹程7km,按《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L319-202_计算波浪高。经计算,1%波黄壁庄水库库区塌岸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高约为1.0m,取塌岸处理顶高程为121.0m。
对于靠近建筑物部位岸坡较陡(陡于1:4)且未作防护的岸边段,为防止波浪淘刷和雨水冲刷,采用浆砌石或干砌石护坡和植物护坡等形式防护。
1.4 工程内容
1.4.1 库岸陡坎段塌岸治理工程 1.4.2 靠近建筑物部位岸坡治理 黄壁庄水库库区塌岸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工程环境影响分析
2.1 水环境影响 2.1.1 施工期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主要包括施工人员洗浴、洗涤、粪便污水以及食堂污水等,主要污染物质是有机污染物,通过相应处理,不会造成水体污染。
2.1.2 机械车辆冲洗、维修废水
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机械主要以柴油和汽油为动力燃料。采取废水隔油等处理措施后,可以避免对水环境的污染。
2.1.3 混凝土施工废水
该工程混凝土施工过程仅产生极少量的搅拌废水和养护废水,前者悬浮物浓度高,且呈碱性,后者除碱性较高外,无其它污染物质。单段工程单位时间排放废水量极小,混凝土搅拌废水依法应在水源保护区以外排放,经简易沉淀池沉淀后就近排入沟渠不会产生环境污染。少量养护废水只要控制用水量,不会流入水库从而造成影响。
2.2 声环境影响
工程施工的噪声源主要为交通噪声及混凝土搅拌机噪声,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后对周边环境影响很小。
2.3 大气环境影响
工程施工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主要是施工机械及机动车辆行驶排放的燃油烟气,含有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氮氧化物和烃类等。
工程施工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另一主要因素是粉尘。
该工程除交通运输量较大外,其它施工机械很少,燃油烟气不会造成大气环境污染问题。
2.4 固体废弃物影响
本工程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施工弃土、建筑垃圾、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和生产废料。黄壁庄水库库区塌岸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2.5 生态环境影响
由于本工程为塌岸护坡,从现在查勘情况看,塌岸处为裸露土层或冰碛泥砾层,基本上不存在陆生植被破坏问题。工程取土位置在库区消落带,因此除部分坡段可能破坏少量农作物外,也不会对陆生植被产生显著影响。弃土场有部分杨树林将被砍伐,弃土完成后将及时采取水土保护措施。
2.6 其他环境影响 2.6.1 对人群健康的影响
施工单位应采取对施工人员进行传染病宣传和保护工作、定期对施工营地进行消毒处理等措施进行人群健康防治。
2.6.2 对文物古迹的影响分析
经调查及实地查勘,施工影响范围内无文物古迹。
2.7 工程运行期影响分析
该项工程不影响水库工程使用功能及调度运用,工程完工后将会使施工段岸坡稳定,避免水土流失和农田破坏,不会带来不利环境影响。
2.8 社会经济影响
该项工程社会经济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避免库周基本农田因塌岸进一步减少;
(2)避免受影响群众因塌岸造成的损失而频繁上访,有利于社会稳定;
(3)工程实施将对拉动当地经济指标产生一定积极影响。
2.9 工程占地移民影响分析
该工程除110亩临时占地外,不存在永久占地和移民问题,对于临时占用的农村用地可研方案已经考虑补偿问题。黄壁庄水库库区塌岸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环境保护措施
3.1水环境保护措施
3.1.1施工期水环境保护措施
⑴加强施工期间环境卫生管理,所有生活、生产污水需经统一收集处理;
⑵施工营地的设置、排水均应离岸线超过100米,排水不得进入库区;
⑶施工现场应设置移动式厕所;
⑷简易修理厂的设置、排水均应离岸线超过100米,排水不得进入库区;
⑸加强施工期环境监测。
3.1.2运行期水环境保护措施
⑴加强运行期水质监测,保护水源。
⑵现有水库沿岸有部分地区存在垃圾堆放现象,应采取相应措施对垃圾进行清理。
3.2 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采用湿法作业减少土石方开挖、回填和弃土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建设单位配备洒水设备,非雨日每天对场外道路、场内交通道路等处进行洒水。同时施工期需及时采取拟定的水土保持措施。
3.3 噪声环境影响保护措施
1)噪声源控制 2)噪声传播途径控制
3.4 固体废弃物处置措施
施工弃土除用于回填尚多余弃渣可就近送往弃土弃渣场;建筑垃圾和生产废料在处理时应先考虑回收利用,不可回收部分可就近运往弃土场掩埋,不得随意丢放。黄壁庄水库库区塌岸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3.5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在设计、施工及运营三个阶段,采取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将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所带来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程度。黄壁庄水库库区塌岸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4.1 综合结论
本工程为非污染水利工程。工程占地规模小,无永久占地,也不涉及移民问题。工程建设运行可有效避免库周塌岸问题,有利于保护库周基本农田,避免水土流失,利于当地的社会稳定,也有利于改善库周景观。
评价结果说明,项目建设对施工区域环境会产生短期的不利影响,但可通过适当的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减免。所以,本工程不存在制约工程建设的环境因子,工程的有利影响大于不利影响。环境收益大于环境损失,只要有关单位认真落实本评价中提出的各种环保措施,从环境保护角度而言,工程建设是可行的。
4.2 对策建议
(1)工程设计阶段选择施工生活区时,必须位于水库水源保护区以外,且使生活污水不进入库区。
(2)建议水库管理单位对库周垃圾立项进行清理,以保护库区水质。
(3)工程建设期间应加强环境保护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工程施工产生的环境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