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法治理念
武都区人民法院
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 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高院、市中院的要求,确保这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取得成效,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任务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学习“十个深刻理解和正确把握”的重要审判理念和观点,以提高法院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为目标,增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总体要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深入查找和清理当前审判工作和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引导广大干警进一步正确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端正执法思想,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按照“两不误、两促进”的工作部署,有效预防和解决执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为建设平安和谐武都、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方法步骤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从10月中旬开始,12月中旬结束,共分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10月15日前结束)
对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进行动员,传达最高院院长王胜俊讲话、省省高院及上级法院的有关精神,认真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要求。同时,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并下发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学习培训(10月16日至10月31日)
1、学习内容:要认真贯彻落实王胜俊院长“十个深刻理解和正确把握”的要求,紧密联系思想实际和法院工作实际,进一步解决思想观念、司法理念问题,增强抵御干扰、拒腐防变和公正司法能力;进一步深刻领会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意义,增强教育活动的自觉性、主动性;认清形势,明确任务,查找问题,深挖根源,加强审判队伍建设。再次通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一要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本质特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二要忠实履行审判职能,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三要立足审判实践,积极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时俱进和发展完善。
2、学习要求: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学习相结合,专题辅导与座谈讨论相结合,理论引导和现实教育相结合等形式,围绕“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专题,分层次,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题教育。每个专题学习时间半个月左右。每名干警每个专题的学习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撰写读书
笔记总数不少于3000字。
第三阶段:对照检查(11月01日至11月15日)
要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就必须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走访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认真解决在思想认识和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符合的突出问题。在排查清理思想的过程中,要紧密结合干警的思想和执法实际,注重发挥正反面典型的教育作用。要积极开展树立典型和案例评析活动,从执法思想、执法观念、执法水平、执法作风上总结经验教训,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执法实践,既提高思想觉悟又解决现实问题。全体干警都要在对照检查的基础上,认真梳理排查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
第四阶段:整改提高(11月16日至11月31日)
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要始终坚持边学习、边检查、边整改,对出现的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同时,要把整改的重点放在健全完善执法规范化工作制度体系,按照扎实管用、简便易行和规范性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为标准,严密办案流程,落实工作责任,健全监督机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执法工作制度体系。
第五阶段:考核验收(12月01日至11月30日)
各科、庭、室应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进行全面自查,并写出心得体会交与办公室。自查
重点:看执法理念是否进一步端正,执法能力是否进一步增强,执法行为是否进一步规范,改革方向是否进一步明确,队伍建设是否进一步加强,人民群众对检察队伍和审判作的满意度是否进一步提高。
三、组织领导和基本要求
1、各科、庭、室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为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能力,理顺执法关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思想基础,作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首要环节,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2、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院成立成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领导小组,由院长张彦平任组长,各副院长任副组长,各党组成员为成员,在政工科设办公室;各科、庭、室负责人为本部门教育活动第一责任人,实行分工负责,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切实把各项活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3、努力搞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实践活动。教育活动要紧密结合当前的形势任务,立足审判职能,服务经济建设中心工作,积极为全区“重点工作”和打造平安和谐。要贯彻“公正执法,一心为民”宗旨,打造群众满意工程,采取便民利民措施,热情为群众服务。
4、加强信息交流,扩大宣传影响。各科、庭、室要及时上报教育活动情况、好的经验做法,营造浓厚氛围,扩大社会影响,树立良好形象。
第二篇:法治理念
名词解释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它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个人意志而改变。
三个至上: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的内在需要,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要求。
公平正义: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程序正当:指立法、行政和执法司法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规定,保障法律制定的科学性,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处理,确保公正、民主、效率、人权保障、权力制约与监督等价值目标得以实现。
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司法人员必须自觉用司法公正理念指导司法工作,维护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司法民主:主要指在司法活动中体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司法权威: 指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司法活动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形成命令和服从关系,具有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
问答题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有哪些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反映,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服务大局是党和国家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鲜明的政治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社会主义法治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而社会主义民主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确认与保障。
彻底的人民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反映和坚持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以社会主义国家全体公民为主体,具有最彻底的人民性。系统的科学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指一导,坚持从现阶段国情出发,系统地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一系列问题,是科学、先进的理念。充分的开放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时俱进,为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提供了符合法治精神和时代特点的指引。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也将更有时代性,更具规律性,更富创造性。
1.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想渊源有哪些
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其重要理论基础, 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主要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的法治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其重要文化资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涵十分丰富,既存在着历史的局限性,也蕴含着值得借鉴和继承的合理成分。具体包括:民为邦本的思想;公正执法的思想;以法治国的思想;礼法并用的思想。
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为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资本主义法治思想在反对封建专制、巩固和发展资本主义制度中起到重要作用,曾对法治文明做出过一定贡献。其中某些观点甚至个别理论也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这些理论与观点有:人民主权论、基本人权论、权力制约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论、法律至上论,等等。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是什么
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治思想
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科学地揭示法的本质,系统地论 证了法的起源、功能和作用,精辟地回答了法律实践中提出的有关问题,从而实 现 了世界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尽管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很少使用“法治”这一用语,但马克思主义法学本体论、价值论和方法论,尤其是他们关于法与经济的关系、关于法的本质、关于人权、关于人民主权、关于人的自由和解放、关于法律权威和关于法的职能的经典论述,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极为宝贵的理论渊源。列宁的法治思想
列宁在领导俄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治思想,解决了社会主义法治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探讨了无产阶级专政与社会主义法治,党的领导方式与法律权威,党的领导和公平正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与制度构建等若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问题。列宁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探索和论述是初步的,也是重要的。这些理论和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实践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开启了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道路。
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法治思想
毛泽东的法治思想是毛泽东思想中关于政权建设理论的重要内容。毛泽东法治思想主要总结了中国近代以来宪政运动的历史,指明了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实质及其向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必然性,特别强调民主对于国家建立的重要意义。特别是毛泽东、董必武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宪政理论、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健全法制和依法办事等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理论渊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中的法治思想,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应用于治国理政的实践,并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结晶,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重要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既包含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又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
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内容有哪些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 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严格公正执法、维护公平正义、紧紧围绕中心、保障服务大局,坚持并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重要内容; 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基础;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保障。
6.“三者统一”、“三个统一”的提法
“三者统一”是指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
“三者统一”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是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线和灵魂,也是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和关键。“三者统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经验教训的总结,也是历史和现实的必然要求。
7.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四次重大创新是什么
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并实施“民主建国”,制定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9月20日通过),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一次重大创新。
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创造性地阐释了一系列具体而明确的法律思想,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 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二次重大创新。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正式确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三次重大创新。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崭新命题,解决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问题,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四次重大创新。
8.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是什么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法治离不开公平正义,离开了公平正义,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我国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根本目标和价值追求。把公平正义作为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体现了我们党对法治和公平正义关系的规律性认识,对法治建设方向的清醒把握和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自觉。
9.社会主义法治的最高价值准则是什么
社会主义法治的最高价值准则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只有让公平正义成为人们看到见、感受得到并能够分享的结果,社会主义法治才能真正成为吸引、凝聚并惠及广大群众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才能顺利推进。
10.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有哪些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 合法合理,合法合理是公平正义的内在品质和要求。程序正当,程序正当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与载体 及时高效,及时高效是衡量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尺
11.程序正当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充分参与
判断程序是否正当,首先要看这个程序是否充分赋予了参与各方的参与权,是否充分设置了其行使权利必要的条件、保障和救济措施。在行政和执法司法工作中,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控告权、陈述权、辩护权、公开审判权等程序性权利,也是实现当事人各方充分参与、确保程序公正的重要体现。裁判中立
裁判中立要求裁判者与争议双方及决定结果间没有利害关系,不偏袒任何一方,任何人不得成为自我案件的裁判者。裁判者的中立和权力制约,是我国法治程序建设的重要原则。程序公开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实行程序公开,使程序运作过程置于社会公众监督之下,才能有效防止权钱交易和“暗箱操作”,促进和彰显公平正义。程序约束
程序正当的一个突出功能就是对权力可能被滥用有较强的预防和制约作用,能够克服立法执法司法者的随意性。
12.简述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内容表现
科学立法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统筹兼顾。科学立法必须立足我国国情 科学立法必须遵循客观规律,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规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立法工作自身的规律。科学立法必须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义务、权力与责任
科学立法必须健全立法程序,坚持民主立法,坚持立法为民;增强立法主体自身的民主性;同时扩大公众参与立法。
13.简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享有立法权和司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坚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保障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及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而制定并修正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法律体系的总称。我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分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
特征:
(一)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二)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三)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科学要求。
(四)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制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五)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
14.权力制约监督的途径和方式
通过以道德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对法的全部运作过程的合法性实施监督、控制和督导,防止权力滥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化足以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监督方式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制约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制约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制约监督、政治及社会组织的制约监督、社会舆论的制约监督、公民的制约监督。
论述题
一.论述“三个至上”的精神实质
党的事业本质上就是人民的事业,党的事业至上是党的性质决定的,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利益的根本保证,必须坚定不移地予以坚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必须切实增强党的观念,始终做到党在心中,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各项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必须旗帜鲜明地同干扰、破坏党的事业,同干扰、破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行为作斗争,把确保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放在各项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以实际行动捍卫党的领导,捍卫社会主义政权,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维护人民权益,是社会主义宪法法律的最高价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目的。这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的必然要求。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是最紧要和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必须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利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必须兼顾不同利益,必须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宪法法律至上是人类社会特别是近代社会巨大进步的思想结晶,是对治国规律的宝贵总结,是建设法治国家题中应有之义。“三个至上”的提出,肯定了宪法法律至上这一现代法治文明的合理内核,是中国共产党总结和探索执政规律的重要成果,标志着党在思想认识上完成了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宪法法律至上,体现在宪法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体现在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宪法至上,必须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必须努力维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通过执法者的权威来体现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二.论述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
依法治国,简而言之,就是人民通过完备而有权威的法律制约国家权力。从构成要素上讲:人民是主体、法律是工具、权力是客体。从内在要求上讲:主体条件是建立和健全人民民主;工具条件是形式上要求建立和健全法制,内在上要求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客体条件是权力制约。
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基础。1.人民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和有机统一性。可以说,人民当家作主是依法治国的本质和根本目的,依法治国是人民当家作主得以实现的根本方式,二者的有机结合、辩证统一,构成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个基础性、本质性、决定性的重要内容和特征。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越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意志越能得到尊重和体现,依法治国方略越能从根本上得到落实;同样,依法治国方略越能受到重视,越能有效地贯彻执行,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越能得到强有力的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作用越能得到充分发挥。2.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和前提,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是相辅相成的。3.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组织形式,也是依法治国的主要组织保障。
法制完备指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规范、系统、协调和统一。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法治建设的首要目标。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和前提就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形式意义上的法制完备:法律制度的饿类别齐全、规范系统、内在统一。
实质意义上的法制完备:法律制度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符
合公平正义要求。
树立宪法法律权威
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的实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彻底否定人治,确立法大于人、法高于权的原则,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律不受个人意志的影响;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彻底否定人治,确立法大于人、法高于权的原则,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律不受个人意志的影响。
1.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坚持宪法法律至上。
2.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指宪法和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享有崇高的威望,得到广泛的认同和普遍的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调控社会生活方面发挥基础和主导的作用,一切国家权力和其他社会规范只能在宪法和法律的支配下发挥作用。
3.依法治国,树立宪法法律权威,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至上。因为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次,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对人民的饿社会生活起着最基本的、最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作用的准则。4.要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必须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尊严,必须树立和温乎执法部门的权威和公信力。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
1.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制约权力;没有权力制约,依法治国就无从谈起。所谓制约权力,即规范约束公权力,防止其滥用和扩张,保障人民权益。
2.根据民主法治原则,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利结构和运行机制,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特征。3.制约权力的最有效方式是以法律制约,使法大于权。
(制约权力,即规范约束公权力,防止其滥用和扩张,保障人民权益。其主要内容:权从法出,权依法行、权受监督、权附法责、越权无效、侵权有责)
三.论述执法为民
1.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本质特征,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实践这一宗旨,就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执法机关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政权机关,执法工作是实现党执政使命的重要工作。执法为民是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在法治工作领域的直接体现和最终落实,执法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对执法工作的根本要求。
2.执法为民是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来源。国家权力从人民而来,就应当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为人民服务。执法机关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执法机关的权力同样属于人民。执法为民是人民主权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民主的具体体现。
3.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执法为民理念的提出,直接而响亮地回答了执法工作“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以及“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的根本问题,鲜明地指出了我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其生命力就在于人民性。执法活动只有符合人民的意志、满足人民的要求、保护人民的权利,才能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价值。执法为民为我国法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作了最简单却最为科学的概括,对于法治建设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论述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我国的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我们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而不是其他发展道路。
首先,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
党领导人民设计的国家制度是法治建设的基本框架,讲法治不应当也不可能离开国家制度这个政治的核心问题。以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我国国家制度,是党的政治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进法治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只有把国家建设的政治方向作为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把国家制度优势转化为法治建设的优势,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正确道路。其次,必须以党对中国国情的科学判断为依据
法律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因素的综合反映,是受特定时间、地点和条件决定的。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是社会主要矛盾。法治建设必须立足我国的经济制度、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充分考虑立法、执法、守法等环节的成本效益,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循序渐进发展,不能超越阶段提出过高要求。
五.论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积极吸收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人类法治发展史上的伟大创造,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中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中国特色:在司法制度的本质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司法权的来源上,司法权来自人民,属于人民;在司法权的配置上,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在司法权的行使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又自觉接受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在司法权的运行方式上,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等等。我国法治发展的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符合中国国情,顺应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保障、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进步。
六.论述对权力的制约监督
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与监督,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所以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加强制约监督是权力正确行使的重要保证,为了防止权力的腐败和蜕变,必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这是人民主权的必然要求,是规范权力行为的重要保障,有助于提高公共权力运作效率
我国法律制约监督的主要渠道和途径
我国已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制约监督体系。
通过以道德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对法的全部运作过程的合法性实施监督、控制和督导,防止权力滥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化足以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1.国家权力机关的制约监督 2.国家行政机关的制约监督 3.国家司法机关的制约监督 4.政治及社会组织的制约监督 5.社会舆论的制约监督 6.公民的制约监督
切实增强制约监督的合力和实效 1.加强和改进党内制约监督 2.支持和保证人大监督
3.支持和保证政府专门机关的制约监督 4.支持和保证司法机关的制约监督
5.支持和保证这些和各民主党派的制约监督 6.坚强公民和舆论的制约监督
第三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知识
主要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内涵;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内涵;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思想的统一体,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相结合的产物。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包括:依法治国的理念、执法为民的理念、公平正义的理念、服务大局的理念和党的领导的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个方面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们之间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协调一致。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征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五项法治理念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意志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
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需要准确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合法率的特权。(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法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2.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法律权威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维护法律权威,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维护法律权威,必须首先维护宪法权威;维护法律权威,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3.严格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准.1.职权由法定.职权法定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准。
(1)职权由法定。职权法定是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严格执法的合法性基础。职权法定原则要求执法机关的权力必须由法律具体而明确授予,执法机关必须严格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履行职责。
(2)有权必有责,即权利义务相一致。有权必有责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行使权力要对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负责;二是被法律赋予了权力而不去行使或者行使不到位,就是不尽职、不作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用权受监督。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是一切法治社会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执法机关的权力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整个行使过程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和制约。(4)违法受追究。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权威与尊严的重要体现。只有执法者的违法行为都毫无例外地依法受到追究和惩罚,才能给整个社会树立依法办事的良好示范。
三、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特征。执法为民,就是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们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坚持“一切为了人民”,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公安工作的根本宗旨。
2.坚持“一切依靠人民”,要在公安工作中走群众路线。3.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人权保护意识,勤政守法、文明执法。4.坚持清正廉洁的作风,甘当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内涵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也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公平正义理念在国家法治建设和政法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合理合法。合理,是指权力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赋予该项权力的目的,案件与处理结果轻重相当,同样情形同样处理。合法是实现公平正义理念的形式要求,即执法者和社会成员的行为要依法进行。
2.平等对待。平等对待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具体要求。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要反对特权;二是禁止歧视。
3.及时高效。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提高时间效率;二是提高物质效率、降低经济消耗;三是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减少不合理制度的负面作用。
4.程序公正。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应当以实现实体公正为目标;二是必须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必须克服执法者的随意性。
五、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内涵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是公安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是政法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服务大局要求各级政法部门和广大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观念,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服务大局就是要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政法工作服务大局的目标任务就是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
2.服务大局必须胸怀大局,立足本质,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要求政法工作者打牢服务大局的思想基础,围绕大局筹划部署工作,善于结合实际,创造地开展工作;要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全面落实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强化法律调节和服务,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关系协调;同时,要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
六、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内涵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政治优势和重要特征。政法工作必须牢固树立坚持党的领导的理念,这是党的先进性和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历史地位决定的,也是政法工作肩负的重大政治和社会使命决定的。牢固树立党的领导观念,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坚持党的领导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几个关系:(1)正确认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自觉地把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人民利益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2)正确认识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执行国家法律的关系,自觉地把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严格执法有机结合起来。(3)正确认识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统一起来。
2.坚持党的领导要求政法工作者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政法机关和全体政法干警要树立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在各项政法工作中都必须切实增强党的观念,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永远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第四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背诵版
论述邹建章 发布于2014年9月3日 20:12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主要是一些需要背诵的材料,现根据司法考试大纲的内容,做一个缩写的背诵版,供大家备考参考。打印版正在制作之中,会尽快发布。祝各位考生朋友,2014年司法考试顺利过关 邹建章
第一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本质属性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
法治通常的理解就是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治理国家;同时,法治又指通过法律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集中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在法治实践中,坚定不移地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密切结合、有机统一起来。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才会有可靠的政治保证;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才会有坚实的群众基础,才能真正落实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的 要求;坚持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才具有鲜明的时代内涵,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也才能有可靠的法律保障。“三者有机统一”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中,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与灵魂。
2.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在实践层面上进一步体现为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就是要在法治的具体实践中,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和维护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就是要在法治的具体实践中,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全面维护、实现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检验法治实践成效的重要标准;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就是要把严格遵守宪法法律作为法治实践的基本要求,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执法和司法必须严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特权,在全社会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树立执法与司法的公信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丰富的理论渊源,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理论源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理论依据,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法律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重要参照,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一定的借鉴。这些理论渊源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的科学性。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特别是1982年宪法的修改与实施,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全面推进的历史进程。第二章 依法治国
第一节 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依法治国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从而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
深入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1.坚持科学立法,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一是要求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二是要求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恰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正确使用相关行政措施和手段,避免损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三是要求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尽可能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四是要求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是要求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六是要求权责统一。通过科学的法律和其他制度,合理规定和配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和责任,保持责任与权力的对应;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切实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3.坚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发挥着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等重要作用。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对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要坚持司法公正。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理性地权衡案件所关涉的各种社会利益,妥善把握和处理好案件所关涉的各种关系,对各类案件作出正确处理,对各种纠纷予以有效化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要实现司法高效。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不断完善司法程序,切实改进司法作风,充分利用科学技术,全面提升司法活动的效率,有效应对社会生活中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要树立司法权威。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切实做到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全社会要依照宪法的规定,尊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尊重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决。
4.坚持全民守法,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
5.强化监督制约,构建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社会主义法治是“治官之治”和“治权之治”。要从法律上构建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以保证执政党的权力和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种权力的设置和行使始终不偏离我国民主政治的正确轨道。要围绕权力运行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各种权力的配置,统筹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以及行政机关自我约束与监 督的作用,扩大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有序参与,强化人民群众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广泛监督,同时重视和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要从法律上规范各种监督行为,不断提升监督的科学性、合理性、建设性和实效性。第二节 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充分发挥依法治国方略在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作用
1.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障我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推动我国社会建设事业的进一步完善。
3.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不断创新社会治理方式。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在深刻把握社会运行的规律和特征的基础上,探索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治理,特别是针对社会治理领域中的重点人群、重点活动、重点区域以及重点行业,建立起以法律手段为主体、多种手段协调与配合的管理和控制体系,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解决社会纠纷的大调解格局和体系。
第三章 执法为民
第一节 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执法为民的基本涵义是,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等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都必须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与愿望,体现广大人民的情感与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为人民群众有效地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自主地从事各种正当的经济、社会、文化活动,合理地追求生存和生活状态的改善,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与保护。与此同时,引导和帮助人民群众学法用法、遵纪守法,使人民群众逐步熟悉和适应法治环境,学会在法治条件下处理各种事务的本领,从容自如、有尊严地生活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之中。执法为民的实质就是法治为民。
二、执法为民体现了党的根本宗旨和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 1.执法为民是党的根本宗旨在法治事业中的具体贯彻。2.执法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必然要求和实际体现。3.执法为民是新时期我国民主政治实践创新的必由之路和重要内容。
4.执法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顺利推进的重要动力。
三、构建以社会成员为主体、以人民利益为核心的权利保护体系
1.保障和维护人民民主权利。2.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
3.保障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4.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
第二节 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理念 1.坚持以人为本。
2.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3.倡导和注重理性文明执法。4.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二、坚持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高度统一 第四章 公平正义
第一节 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公平的朴素含义是公允持平、不偏不倚、办事公道、利益均衡;正义则意味着惩恶扬善、激浊扬清、是非清楚、道义分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涵盖了这些朴素意蕴,并使之法律化,通过法治实践活动,使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理诉求平等地在法律中得到表达和体现,公平地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维护,并在法律的支持下公正地得 到实现和满足,使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价值基础 1.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所倡导和维护的主流价值。2.公平正义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与迫切要求。3.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4.公平正义是树立和强化法律权威的必要前提与保证。
四、坚持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
1.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是衡量法治公平正义的主要标尺。所有社会成员,不论其年龄、性别、民族、地域、文化程度、职业、身份、贫富等状态,在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方面一律平等,在法律适用中受到平等的对待;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禁止对任何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实行法律上的歧视,非经法定程序并基于法定事由,不得限制或剥夺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同时,在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给予平等的救济。2.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第二节 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
我国法律反映了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方面,但法律并不能覆盖社会公平正义的全部内容。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必须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相互统一,用法理为情理提供正当性支持,以情理强化法理施行的社会效果。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既要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要参考其他社会规范,同时适当考虑人民群众的普遍性情感,既要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又要考虑社会现实状况和人民群众的接受程度;要妥善、恰当地解决法治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局部性、个别性的“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的问题,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不损害法律权威的前提下,能动地运用法律技术和法律手段,兼顾法理与情理的要求,寻求相关利益的平衡与妥协,使这类特殊问题的解决更趋于实质上的公正。
二、正确处理程序与实体的关系
程序与实体是法治体系的两大组成部分,法治的公正也分别通过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得以体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密切的联系。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外部形式,是实体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和重要保证;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内在目标,也是程序公正的价值和意义所在。在法治实践活动中,要正确处理好程序与实体的关系,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合理均衡,一方面,应当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切实保证程序的公正;另一方面,不应极端化地强调程序而忽略实体上的公正,反对那种“只要程序公正,实体则必然公正”,以及“只要程序正确,实体则可以在所不问”观念和做法。
三、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公正与效率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所追求的共同目标。实现公平正义,必须同时兼顾公正与效率。一方面,不能为片面追求效率而损伤实质公正;另一方面,又必须看到,公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法治活动效率的不断提高,如果执法者在法治活动中拖延推诿,贻误怠慢,使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或实现。同样是对人民群众的不公正。
四、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
法律是全社会平等适用的普遍性社会规范,维护法律及其实施的普遍性,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要前提。为此,必须强调法制的统一性,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体现对法律这种普遍性的尊重。同时,又必须从我国地域间、城乡间、阶层间、群体问发展很不平衡,社会成员所处社会环境、所具有的社会条件差异较大这一客观事实出发,在法律制定及其适用中,对特殊地域以及特殊群体或个体做出必要的区别化对待,特别是为不发达地区、困难群体或个体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给予更为完善的法律保护。
五、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 我国司法和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都担负着实现公平正义的责任,但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保证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在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解决中,恰当地发挥司法的功能,克服过度依赖司法、过多依靠裁判的偏向,把有限的司法资源运用于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广泛调动各种社会力量,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运用多方面社会资源解决矛盾和纠纷。第五章 服务大局
第一节 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服务大局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事业都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和大政方针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以及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的各种具体实践活动都必须充分考虑和高度重视对社会发展和社会运行全局的影响。服务大局理念是依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对法律功能和作用所做出的概括而通俗的表述,它既为法治实践活动提供了明确的目标和导引,也为法律工作者以及广大人民群众 13 认知和理解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意义提供了简明的依据和参照。
二、服务大局理念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科学性和实践性
1.服务大局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实践诠释。2.服务大局是对法治运行实际状况和客观规律的深刻认知和正确把握。
3.服务大局是对我国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和态势的必要配合和积极回应。
三、充分认识和正确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大局的基本特征
1.认识大局的根本性。2.坚持大局的统领性。3.适应大局的历史性。4.分辨大局的层次性。
第二节 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法治实践活动要坚持圈绕中心、服务大局 1.坚持在法治实践中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2.高度重视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效果。
3.注重和强调各地方、各部门以及各机构的协调与配合。
第六章 党的领导
第一节 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特色,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党的领导,就是指党通过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实施与贯彻,依靠各级党组织作用的正确发挥,把握我国法治事业发展的根本方向,决定我国法治事业的战略部署,推动我国法治事业的总体进程,协调我国法治事业中的重要关系,指导我国法治实践活动的具体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旗帜鲜明地突出和强调党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地位和领导作用,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健康发展和顺利推进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更加坚定了广大人民群众对于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信心和决心。
二、深刻认识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的客观必然性
1.党在长期革命建设中逐步形成的历史地位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2.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实际推行必须依靠党的领导。
3.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推进党的各项事业,必须加强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
三、准确把握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作用 1.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积极倡导者。2.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主要推动者。3.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坚定维护者。
四、党的领导在法治事业中的集中体现 1.思想领导;2.政治领导;3.组织领导。
第五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模版)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一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第一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本质属性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
法治通常的理解就是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治理国家;同时,法治又指通过法律使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法治理念是对法治的核心内容、本质要求、价值追求、重要使命以及根本保证等法治基本问题的集中概括和系统认识,是谋划法治战略的基准,是制定法律的指南,是实施法律的指导,也是理解并遵守法律的参照。各国的法治理念受制并决定于蹦过的社会性质、政治制度以及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条件,不同国家之间在法治理念上更是存在着根本性区别。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系统化的法治意识形态,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集中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五个方面的内涵,有机统一,相辅相成,各自从不同侧面系统的揭示出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原理,同时又完整的标绘出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图景。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属性
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在法治实践中,坚定不移的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密切切合、有机统一起来、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才会有可靠的政治保证;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才会有坚实的群众基础,才能真正落实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的要求;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才聚友鲜明的时代内涵,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也才能有可靠的法律保障。“三者有机统一”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中,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与灵魂。
2、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之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在实践层面上经一步体现为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之上。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就是要在法治的具体实践中,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自觉贯彻当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维护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就是要在法治的具体实践中,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全面维护、实现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检验法治实践成效的重要标准;坚持宪法法律之上,就是要把严格遵守宪法法律作为法治实践的基本要求,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执法和司法必须严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特权,在全社会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树立执法与司法的公信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聚友丰富的理论渊源,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理论,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社会治理法治理念的依据,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法律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重要参照,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一定的借鉴。这些理论渊源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的科学性。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理论源脉。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马克思、恩格斯等革命导师依据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念,对于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的系统认识和见解。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以及法作为上层建筑必须服务于经济基础的思想,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依法治国、服务大局理念的理论渊源;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民主权和人民民主思想,以及人全和实现“每个人全面而自由发展”的思想,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理念的理论基础;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关于执政党的领导地位的思想,也正是我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党的领导理念的重要理论依据。
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理论依据。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有关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理论,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行程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长期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发展的目标、方向和路径,进一步推动和指导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和发展。在当代中国,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必然要求。
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法律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重要参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着唯物主义历史观,结合当代社会主义的实际情况,辨别吸收了我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法律思想中的一写有益因素,如“民为邦本”的思想,“法尚公平”、“法不阿贵”的思想,“治民无偿、唯以法治”的思想,“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思想,以及我国民间传统长期流行的“以和为贵”、“无颂是求”等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植根于本民族深厚的历史文化土壤,显示出鲜明的文化特色和民族特色。
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一定得借鉴。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是西方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论的借鉴,一方面在于审慎的参考西方法治理论中有关法制构建与运作的一般性原理,如人民主权论、基本人权论、权力制约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论、法律强制和权威论等理论,并更具中国国情对这些理论加以理解和诠释;另一方面体现在法学一级社会法学派等理论流派强调法律的社会利益,突出法律实际运用的社会功效等观点和和主张,深化对法治实践与外部社会联系的认识;同时,要正确辨识那些与资本主义过肩本质相联系的法治理论与法律思想,坚决摒弃和排拒“三权分立”、绝对化的“司法独立”一级机械教条的“法条主义”等理论与观念。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深厚的实践基础,这一基础赋予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大的生命力。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与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深刻把握。我国的社会性质、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自然资源条件、公民受教育程度以及地域特征、人口数量、良族及其分布状况等,构成了我国的基本国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立足我国基本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