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浅谈司法公正与法官职业道德
浅谈司法公正与法官职业道德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司法公正已成为时代的呼唤、文明的象征、群众的期盼。实现司法公正应有完善的司法制度和良好的司法环境,更需要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法官群体。研究探讨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是贯彻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以德治国”方略的重要方面,对培养高素质的法官队伍,解决司法不公,实现社会正义、司法公正等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对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我国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指出:“人民法官是否具备优良的品行、高尚的道德情操,这对确保公正司法意义重大。”将法官职业道德与司法公正联系起来,就能看出当前我们进行司法改革过程中,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这个问题之所以被提到如此重要的高度,我认为,是由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同实现司法公正二者之间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的双向作用决定的。一方面,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证;另一方面,司法公正又对法官的职业道德、行为操守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作为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证,基本含义是: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提高法官素质的有效手段,而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对实现司法公正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一)良好的职业道德是法官的必备素质。
良好的职业道德是由法官工作任务的特殊性决定的,法官是法律的实施者,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在我国,这种国家意志又是人民意志的凝结,而凝结人民意志的法律无疑是正义的、神圣的。但好法不足以自行,要把法律的神圣性、法律的正义性体现出来,就需要同样神圣、正义的司法活动。同时,法律的实施不仅关系到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而且关系公民的权利义务,是非荣辱,关系社会的价值评判、行为导向。因此,对法律实施者就必然要提出更市制道德水准要求。古人云:正人者须先正己,其身不正虽令不行;其身正不令也行等等,这些不仅是为官司之道、领导方法,也是对法官的起码要求。
(二)良好的职业道德是时代的要求。
在我国法官资格审查的实践中,既没有采用大陆国家法官资格统一考试制,也未适用英、美国家的律师考查选任制。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加之实践中对法官候选人、资格审查的放纵性做法,导致我国法院审判人员整体素质不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全面启动,以及加入世贸组织的日益临近,经济结构、生产布局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以及参与全球化竞争,都将推动市场经济主体和社会利益多元化、生活方式多样化趋势的发展,同时,也会引发社会思想观念的巨大碰撞和变化,在这种碰撞、变化中不可避免地滋生和繁衍出拜金主义、追求享乐、贪污爱贿等腐败的思想和行为,并且会渗透到法院队伍中,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将爱到严惩挑战。在此背景下,完善法官资格制度,提高法官整体素质,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建设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良好的职业道德是人民的期盼。
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有人大代表呼吁:“法官不是大众化的职业,而应当是社会精英”。此语一出,即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在人们心目中,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是法律的化身,相应地,人们也期望法官能成为正义的化身、道德的化身。然而,长期以来,法院行政化的管理,法官实际上等同于一般行政人员,对法官评判标准的错位,对法官职业道德教育重要性认识不足,在法官选任、教育上没有 把职业道德列为重要内容等原因,导致执法不严、裁判不公、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成为广大群众的热切期盼。
(四)良好的职业道德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
公正的最高境界应当是社会公正的实现,这是人类孜孜不倦为之奋斗的一个崇高的社会理想和目标,也是我们每一个社会成员,当然也包括那些有幸成为人民法官,从事审判事业的人正在追求的社会理想。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是司法机关追求的最终目标。而在司法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平,对于能否实现这一目标,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准确把握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证
公正是司法的核心和最终目标,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都要围绕着这个核心目标来进行。因此,应把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当作是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使之符合司法公正这一总体目标的要求。从根本上说来,法官的职业道德是由法官的职业使命决定的,而法官的职业使命,就是要全力维护司法公正。上述最高法院颁布的《准则》,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等六个方面,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提出了严格、明确的要求,构成了我国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法官的独立与公正是司法职能正常发挥作用的最基本、最核心的要求。如果没有独立与公正,法官职业便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清正廉洁的要求,使法官排除不当利益对公正司法的影响;遵守司法礼仪是法官职业活动的基本程式,有利于维护司法尊严,体现司法活动之文明和可信,也为当事人创造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条件、环境;加强法官自身的素质则是法官一项永远的职业道德义务;而约束法官职务外的活动对于树立司法公正形象、维护司法尊严也非常重要。
《准则》还对法官的职务和非职务言行、活动等进行了规范,主要包括:
(一)在司法公正方面,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应当遵守法官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提出不宜审理这一案件的请求;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以其语言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应当避免主观偏见、滥用职权和忽视法律等情形的发生,以确保司法公正。此外,为确保审判独立,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和通过适当程序,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处理建议和意见;不得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有关信息;避免受到舆论的不当影响。
(二)在司法效率方面,法官应当全身心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庭审和驾驭庭审,尽可能缩短诉讼周期。法官不得因个人事务、日程安排或者其他行为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应注意节省当事人的时间。
(三)在严格自律方面,法官对于不正当利益有抵制的义务和廉洁的态度,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利用职务和地位谋求任何不正当利益。包括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款待、财物和其他利益,不得为了获得特殊照顾而有意披露法官身份,不得利用法官身份获取不当利益。此外,法官应如实申报财产,法官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方式和水准,应当与他们的职位和收入相符。
(四)在对法官的司法职务以外的活动进行规范方面,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不得从事不适当的社会交往活动,不得披露或者使用其以法官身份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不得参与营利性社团组织;法官在退休后,应当继续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避免不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以上规定,归结到一点,都是司法公正所要求的,也是党和人民、国家和社会对法官的期望和要求的体现。
三、切实加大法官职业道德的建设力度
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必须持之以恒。在这项工作中,一方面,要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提高法官的待遇,以增强法官的职业荣誉感。使法官这一职业成为人人景仰、人人敬重的职业。现在,为什么一些优秀的法官去作律师,就是因为法官的工作量比律师大,但收入却相差悬殊。另一方面,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不能沿用以前那种开开会、发发文件这类单
一、枯燥的教育方式,要采取灵活多变的形式,保证教育活动的实效性,在潜移默化中提升法官的职业道德素养。特别是对那些职业道德素质高的法官大张旗鼓地予以表彰,通过典型引路,以及典型具有的首先示范效应,增强法官群体的职业道德素质。同时,对有违法官职业道德的人和事给予相应的处理,起到警醒他人作用。
第二篇:法官素质与司法公正[范文]
论文摘要
在法制不健全的过去几十年间,司法公正 问题 并不为 社会 所关注。而随着社会的 发展,我国法制的逐步完善,司法公正成了当前社会广为关注的一个问题。本文仅就法官素质对司法公正的 影响 作用,发表一些不成熟的看法,借以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最终实现公正司法的目标。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司法公正,或曰公正司法,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司法公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讲的司法公正是即是指狭义的司法公正,即法官和法院的审判公正。
二、司法公正对法官素质的要求司法公正是社会公众对法制的期望,是执法活动内在的价值追求。法律 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具有调整社会各主体之间利益冲突的作用。任何不公正的司法行为或错误裁判,不仅会招致其承受者的强烈不满,而且往往会引起极大的社会反响,毫无例外都将严重影响司法的公信力和严重损害司法和法律的权威,其危害后果是决不可低估的。
三、法官队伍的现状 分析 自实行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以来,我国的法官解决了大量的民事、经济 纠纷,为保障改革开放和促进 现代 化建设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其功绩不能也不应低估。但另一方面,当我们用冷静、理性的目光审视法官这一特殊群体时,又不得不承认法官队伍的现状远远不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法官素质的要求。在当前复杂的形势下,法官队伍的总体素质与审判工作不相适应的矛盾,可以说显得从来没有过的尖锐和突出。
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法官队伍素质首先,严格把好法官的进入制度关,切实按《法官法》进行任用选拔。其次,加强道德素养 教育,树立起人民法官的高尚人格。再次,进行其它方面司法制度的配套改革,以尽快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最后,加强司法培训,实行能者上、平者让、庸者退的用人机制。
关键词:法官素质 司法公正 内涵 法官素质要求 队伍现状 队伍建设
在法制不健全的过去几十年间,司法公正问题并不为社会所关注。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制的逐步完善,司法公正成了当前社会广为关注的一个问题。在十五届五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也明确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人民群众关注司法公正,是因为它同群众的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司法机关关注司法公正,是因为它不仅是司法行为、过程及结果的评价标准,而且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 政治 家们关注司法公正,是因为它在法治国家中,对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程度,起着晴雨表和平衡器的作用; 理论 家们关注司法公正,是因为它是现代民主和法治理念的集中体现,蕴藏着丰富的法律文化内涵,对它的 研究 和探索,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仅就法官素质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作用,发表一些不成熟的看法,借以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最终实现公正司法的目标。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司法公正,或曰公正司法,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广义的司法包括法官、检察官和警察等司法人员的司法活动,在这里,司法指狭义的司法,即仅指法官和法院的审判活动。公正的含义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不偏不倚等。[1]本文讲的司法公正是即是指狭义的司法公正,即法官和法院的审判公正。公正是人们追求的一个崇高的价值、理想的目标,也是执法者永恒的主题。共产党员讲正气,执法人员讲正义。罗马法学家在《法学总论》中称:“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现在,社会各界都在关注司法公正这一问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也是言必谈司法公正。因为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灵魂和生命,也是我国司法改革要最终实现的目标。人民法院在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进程中,能否发挥重要作用,归根到底就是看人民法院能否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能否确保司法公正。所以,确保司法公正,既是党和国家的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期望;既是依法治国、实现法律公正的应有之义,也是每一位法官应始终不渝追求的人生目标。人民法院存在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有效地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所谓实体公正是指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是正确的。对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并对违法犯罪者给予了应有的惩罚和制裁。所谓程序公正又称形式上的公正,指司法程序必须符合公正、公开、民主、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基本保护、切实保障法官的独立公正以及充分体现效率的原则。[2]实现司法公正,不仅要有合理的司法体制和完善的司法制度,而且要依靠司法人员主持正义,严格依法办事。《孟子.离娄篇》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3]马克思曾指出“要运用法律就需要法官。如果法律可以自动运用,那么法官也就是多余的了。”[4]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近年来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和调整,大量的法律法规的出台颁布,标志着我国已步入了依法治国的快车道。但如何使法律得到正确实施,除了依法行政外,司法是极其重要的法治手段,而司法裁判又是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这一环节的执法活动最终保护了人民、惩罚了犯罪,维护了社会正义和秩序。这一环节的执法活动即审判活动如要实现最大限度的公正,就必然要求其实施主体-法官有很高的素质,甚至法官必须是整个社会的最精英人物,否则难以保障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及整个社会利益平衡。法官必须是一个专门化的特殊的法律职业群体,而不是一个普通的公务员,对法官的素质要求要比对公务员的要求还要高,未经过长期的法律 学习和实践,就是再高级的公务员也是不能胜任做法官的。正如17世纪英国普通上诉法院首席大法官爱德华•柯克在抨击教会关于国王可以亲审案件的观点时说过一段惊世名言:“法律是一门 艺术,它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5]
二、司法公正对法官素质的要求一般而言,法官审理案件,有明文规定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可资遵循,只要“按图索骥”,依法审判即可。其实不然,法官本人的素质如何,对是非的评断,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关系极大。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审判的质量和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社会公众对法制的期望,是执法活动内在的价值追求。法律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具有调整社会各主体之间利益冲突的作用。也就是说,当事人之所以把纠纷诉诸法律,是由于他们相信执法者会给他公正的处理。如果通过法律,结果都不是公正的,那法律在人们心中就会一文不值,老百姓有冤屈也就没有了说理的地方,这无异于没有法律时的弱肉强食。可见,司法不公是最大的不公,正像英国著名学者培根所说的,“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法的行为为祸尤烈。因为不法的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把水源给破坏了。”江泽民同志也指出,“如果执法人员不秉公执法,甚至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群众就会失去对法律的信任,进而失去对党和国家的信任。”然而,我们所必须面对和承认的现实是: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确实不同程度地存在司法不公的问题,而且一个时期以来,这个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广为关注的热点。任何不公正的司法行为或错误裁判,不仅会招致其承受者的强烈不满,而且往往会引起极大的社会反响,毫无例外都将严重影响司法的公信力和严重损害司法和法律的权威,其危害后果是决不可低估的。毫无疑问,司法不公现象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和 时代 背景,是在 历史 与现实、体制与机制、外部环境与内部条件、主观与客观等各种因素的相互影响和共同作用下形成的。我们不否定外部环境、体制因素和客观条件对司法工作的影响和制约,有时这种影响和制约甚至是巨大的,起决定性作用的。但是,如果认为这些是导致司法不公的唯一的或根本的原因,这种认识至少是不全面的,也是不符合实际的。因为为什么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历史背景、社会环境和客观条件下,有不少的法官却始终能够以清廉、公正的行为和形象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拥护?这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所以,在分析和寻找司法不公的原因时,必须眼睛向内,着力从自身上,从主观上,从工作上找根源,诸如审判人员素质是否适宜、指导思想是否端正、权力是否受到有效制约、工作作风是否严谨等等。人民法院无论是推进司法改革,还是维护司法公正,成败与否,关键在人,在于是否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因为法官作为审判的组织者,其对法律的理解、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于保障程序公正,实现审判公正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法官的行为决定着法律实施的恰当与否,决定着法律是否能够在社会中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而最终决定着司法公正实现的程度。从一般意义上讲,素质是指事物本来的性质。人的素质是指人的某些先天的特性和后天经社会实践获得的知识与能力的综合,既包括先天性的生理素质,又包括后天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社会素质。法官的素质,除具有人的一般的素质特征外,还应具有与从事审判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素质。近年来,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包括法官的素质,已越来越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被视为加强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目标的重大措施提出。早在1980年邓小平同志就提出要大力加强政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设,他特别强调要对法官进行训练,严格考核。他说:“一般资本主义国家考法官条件很严格,我们更应该严格,除了必须通晓各项法律、政策、条例、程序、案例和有关的社会知识外,特别要求大公无私、作风正派。”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专门提出要加强司法队伍的建设,大力提高司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过去,我们讲法官素质,一般讲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两个方面,这是十分重要的,但现在看来不够全面。鉴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还应加上司法人格素质的特殊要求。这就是说,一名优秀的法官,不仅应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高超的司法水平,而且还应具有高尚的道德水准和健全的司法人格。司法人格是职业法官道德操守、法律意识、司法理念以及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执法如山、刚正不阿精神和气节的集中体现。由于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社会上腐败之风泛滥,无孔不入,法官难免受其影响,面对各种利益的诱惑,意志薄弱者就身陷其中而不能自拔。要抵御种种利诱,只有不断增强品德修养,才能提高免疫力,处污泥而不染,秉公执法、恪尽职守而不动摇。只有这三个方面同时具备,才能构成一个比较完善的司法主体。同时,只有这样的主体,才能真正担当起法律守护神的重任,才能在司法主体素质和主观方面确保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也才能自觉地维护并始终不渝地追求实现公正司法这一最终目标。
三、法官队伍的现状分析自实行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以来,我国的法官解决了大量的民事、经济纠纷,为保障改革开放和促进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其功绩不能也不应低估。但另一方面,当我们用冷静、理性的目光审视法官这一特殊群体时,又不得不承认法官队伍的现状远远不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法官素质的要求。在当前复杂的形势下,法官队伍的总体素质与审判工作不相适应的矛盾,可以说显得从来没有过的尖锐和突出。法官队伍的总体素质不高,这是当前社会各界已达成的普遍共识,其突出表现如下。
1、从整体上看,法官的法律专业知识素质偏低。在发生诉讼的场合,法律是通过法院的判决具体表现出来的。由于现代社会的法律越来越多,纠纷也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法官只有在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下,才能正确地裁判纠纷。因此,各国都对法官的任职资格规定了很高的标准,都通过严格的程序挑选法官。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职业是一个极受社会尊重的职业,法官选任的条件也非常严格。比如在英国,除了治安法官外,所有的法官都只能从出庭律师中选定。根据规定,地 方法 院法官必须有7年以上的出庭律师经历;高等法院法官必须有10年以上出庭律师的经历,或者2年以上地方法院法官的经历;担任最高上诉法院法官的职务,要具有15年以上出庭律师的经历或者担任高等法院法官2年以上的经历。由于这些条件的限制,所以在英国,即使是地方法院的法官也不会非常年轻,40岁以前被任命为法官是非常少见的。这也可以说明,为什么英国的法官职业有着其他职业不可比拟的尊严和荣耀。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地位虽低于英美法系国家,其主要原因是在于法官的选拔条件较低。但在这些国家中,新毕业的法律专业的学生,在实习期结束后,只有通过国家司法 考试,才能成为法官。如在德国入选法官必须经过两次考试,第一次是在考生接受完法学院的三年半教育之后;只有通过了第一次考试,才能再接受为期两年的培训,然后再参加侧重于解决实际问题的第二次考试;只有通过了第二次考试之后,才能够被任命为见习法官。因此,像德国法律系的学生要想取得法官职业资格,至少需要7年的法律学习和实践。日本选拔法官的条件和程序更为严格,法律专业的大学生首先要通过淘汰率高达95%-98%的司法考试,通过第一次考试后的少数幸运者,还要接受由法务大臣任命的司法考试审查委员会主持的第二次考试,才能成为司法研修生。司法研修生在成为法官前还须在司法研修所学习和培训两年,然后还须参加第三次考试,通过者才有资格进入法官行列。显然,西方法治发达的国家正是运用这种激烈的竞争性考试和严格的选拔程序,才保证了法官具有很高的法律素养。与法治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对法官任职资格条件的要求是比较低的。1979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甚至不要求法官具有法律知识。1983年对该法进行修改,增加了具有法律知识的要求,但仍然不太严格。1995年颁布的《法官法》作了学历上的要求,法官必须是高等院校毕业的,包括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而且要取得法官资格,必须一律经过初任法官资格考试,只有考试通过者,才能被任命为法官。我国的《法官法》虽然将法官入门的起点规定为大学本科以上,然而我国法官学历的实际情况离这不算高的起点尚有相当大的距离。由于我国现在的法官队伍是形成于《法官法》颁布之前,因此从这支队伍的来源看,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一是政法院校的毕业生,二是复转军人,三是通过社会招干途径考入法院的高中毕业生。从人数比例看,后两部分人的数量远远超出第一部分人的数量。
第三篇:法官职业道德
文
号:法发〔2010〕53号 发布日期:2010-12-6 执行日期:2010-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重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发布,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第三条 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 忠诚司法事业
第四条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
第五条 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六条 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
第七条 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
第三章 保证司法公正
第八条 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条 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
第十四条 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
第四章 确保司法廉洁
第十五条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廉洁底线,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
第十七条 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坚持司法为民
第十九条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强化群众观念,重视群众诉求,关注群众感受,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求有利于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办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十一条 认真执行司法便民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
第二十二条 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
第六章 维护司法形象
第二十三条 坚持学习,精研业务,忠于职守,秉公办案,惩恶扬善,弘扬正义,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二十四条 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
第二十五条 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
第二十六条 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负责督促实施本准则,对于违反本准则的行为,视情节后果予以诫勉谈话、批评通报;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纪律和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同时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1][2]》已经201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十一届第四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年十月九日
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为规范检察官职业行为,保障和促进检察官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范。
一、职业信仰
第一条 坚定政治信念,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第二条 热爱祖国,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同一切危害国家的言行作斗争。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
第四条 坚持执法为民,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妥善处理群众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尊严和权威,致力于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发展进步。第六条 维护公平正义,忠实履行检察官职责,促进司法公正,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第七条 坚持服务大局,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第八条 恪守职业道德,铸造忠诚品格,强化公正理念,树立清廉意识,提升文明素质。
二、履职行为
第九条 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标准和程序执法办案,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自觉抵制权势、金钱、人情、关系等因素干扰。
第十条 坚持客观公正,忠于事实真相,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不偏不倚,不枉不纵,使所办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第十一条 坚持打击与保护相统一,依法追诉犯罪,尊重和保护诉讼参与人和其他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第十二条 坚持实体与程序相统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维护程序正义,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
第十三条 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统一,依法惩治犯罪,立足检察职能开展犯罪预防,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第十四条 坚持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相统一,正确把握办案力度、质量、效率、效果的关系,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第十五条 坚持强化审判监督与维护裁判稳定相统一,依法监督纠正裁判错误和审判活动违法,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第十六条 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和使用证据,坚决杜绝非法取证,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第十七条 坚持理性执法,把握执法规律,全面分析情况,辩证解决问题,理智处理案件。
第十八条 坚持平和执法,平等对待诉讼参与人,和谐处理各类法律关系,稳慎处理每一起案件。
第十九条 坚持文明执法,树立文明理念,改进办案方式,把文明办案要求体现在执法全过程。
第二十条 坚持规范执法,严格依法办案,遵守办案规则和业务流程。
第二十一条 重视群众工作,了解群众疾苦,熟悉群众工作方法,增进与群众的感情,善于用群众信服的方式执法办案。第二十二条 重视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办案风险评估,妥善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深入排查和有效调处矛盾纠纷,注重释法说理,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十三条 重视舆情应对引导,把握正确舆论导向,遵守舆情处置要求,避免和防止恶意炒作。
第二十四条 自觉接受监督,接受其他政法机关的工作制约,执行检务公开规定,提高执法透明度。第二十五条 精研法律政策,充实办案所需知识,保持专业水准,秉持专业操守,维护职业信誉和职业尊严。
三、职业纪律
第二十六条 严守政治纪律,不发表、不散布不符合检察官身份的言论,不参加非法组织,不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第二十七条 严守组织纪律,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令行禁止,确保检令畅通,反对自由主义。第二十八条 严守工作纪律,爱岗敬业,勤勉尽责,严谨细致,讲究工作质量和效率,不敷衍塞责。
第二十九条 严守廉洁从检纪律,认真执行廉洁从政准则和廉洁从检规定,不取非分之财,不做非分之事,保持清廉本色。第三十条 严守办案纪律,认真执行办案工作制度和规定,保证办案质量和办案安全,杜绝违规违纪办案。
第三十一条 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在工作中掌握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加强网络安全防范,妥善保管涉密文件或其他涉密载体,坚决防止失密泄密。
第三十二条 严守枪支弹药和卷宗管理纪律,依照规定使用和保管枪支弹药,认真执行卷宗管理、使用、借阅、复制等规定,确保枪支弹药和卷宗安全。
第三十三条 严守公务和警用车辆使用纪律,不私自使用公务和警用车辆,不违规借用、占用车辆。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安全、文明、礼貌行车,杜绝无证驾车、酒后驾车。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禁酒令,不在执法办案期间、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不着检察制服和佩戴检察徽标在公共场所饮酒,不酗酒。
四、职业作风
第三十五条 保持和发扬良好思想作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保持和发扬良好学风,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高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七条 保持和发扬良好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遵循客观规律,注重调查研究,察实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弄虚作假。
第三十八条 保持和发扬良好领导作风,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维护集中统一,自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第三十九条 保持和发扬良好生活作风,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克己奉公,甘于奉献,反对奢侈浪费。
第四十条 保持和发扬良好执法作风,更新执法理念,注重团结协作,提高办案效率,不耍特权、逞威风。
五、职业礼仪
第四十一条 遵守工作礼仪,团结、关心和帮助同事,爱护工作环境,营造干事创业、宽松和谐、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第四十二条 遵守着装礼仪,按规定着检察制服、佩戴检察徽标。着便装大方得体。
第四十三条 遵守接待和语言礼仪,对人热情周到,亲切和蔼,耐心细致,平等相待,一视同仁,举止庄重,精神振作,礼节规范。使用文明礼貌用语,表达准确,用语规范,不说粗话、脏话。第四十四条 遵守外事礼仪,遵守国际惯例,尊重国格人格和风俗习惯,平等交往,热情大方,不卑不亢,维护国家形象。
六、职务外行为
第四十五条 慎重社会交往,约束自身行为,不参加与检察官身份不符的活动。从事教学、写作、科研或参加座谈、联谊等活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妨碍司法公正、不影响正常工作。第四十六条 谨慎发表言论,避免因不当言论对检察机关造成负面影响。遵守检察新闻采访纪律,就检察工作接受采访应当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七条 遵守社会公德,明礼诚信,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见义勇为,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八条 弘扬家庭美德,增进家庭和睦,勤俭持家,尊老爱幼,团结邻里,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和与他人的纠纷。
第四十九条 培养健康情趣,坚持终身学习,崇尚科学,反对迷信,追求高尚,抵制低俗。
七、附 则
第五十条 检察官违反本规范,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依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予以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法发〔201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本规定所称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本规定所称审判、执行岗位法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未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执行员。
本规定所称从事律师职业,是指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选拔任用干部时,不得将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作为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拟任人选。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补充审判、执行岗位工作人员时,不得补充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
人民法院在补充非审判、执行岗位工作人员时,应当向拟补充的人员释明本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四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者岗位调整的手续。
第五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不具备任职回避条件,但在本规定施行后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应当自任职回避条件具备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者岗位调整的手续。
第六条 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没有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的,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免去其所任领导职务或者将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第七条 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任免权限不在人民法院的,相关人民法院可向具有干部任免权的机关提出为其办理职务调动或者免职手续的建议。
第八条 因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而辞去现任职务或者退出审判、执行岗位的法院领导干部和法官,应当尽可能按原职级待遇重新安排工作岗位,但在重新安排工作时,不得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要求。
第九条 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及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隐瞒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情况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规避任职回避的;
(三)拒不服从组织调整或者拒不办理公务交接的;
(四)具有其他违反任职回避规定行为的。
第十条 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在本规定所限地域范围内从事律师职业的,该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不实行任职回避,但其配偶、子女采取暗中代理等方式在本规定所限地域范围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或者将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其本人知情的,还应当同时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浅谈法官廉洁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范文模版)
公共管理专题讲座心得体会(12)
浅谈法官廉洁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
——“公正与司法之间的关系”专题讲座心得体会
2005年3月29 日,前德国联邦司法部长赫尔塔.多伊布勒-格美琳教授做客上海交大,为我们MPA学生做了题目为“公正与司法之间的关系”的公共管理专题讲座。格美琳教授充分利用历史、比较等多种研究方法,主要围绕“公正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就私人财产如何得到保护、男女之间的地位平等、公正与司法之间的和谐、影响法官的独立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等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评价。下面结合本次讲座,针对我国“法官廉洁与司法公正”的话题,谈以下心得体会。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其目的就是要加快法官职业化进程,加速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强化法官廉洁意识,不断提升法官及其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推进司法公正理念的进一步完善。那么,法官廉洁与司法公正之间究竟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呢?笔者认为应重点从两大方面来理解。
一、法官廉洁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司法公正作为现代司法理念,至今很难有确切的定义。我国有的学者主张:法官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即谓之公正之司法。用概念性语言表示就是:司法公正是指司法审判人员在司法和审判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应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也有学者把它直接归纳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司法公正的涵义在不同的国度和不同的人看来确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司法公正实际是司法活动过程中的一种价值取向,也是人们对司法活动的合理性、正义性、科学性的一种评价。实践表明,没有绝对的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标准:即严格适用实体法,独立、文明、廉洁、高效,严格遵循程序法,准确地运用证据,努力发现客观事实,做到裁判结果的公正。
公共管理专题讲座心得体会(12)
当前,解决司法不公问题仍是司法改革的难点问题。造成司法不公的问题,实质上是社会和司法部门自身共同影响的结果,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还是法官的廉洁观的问题。在司法改革的各项目标中,最重要的是解决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尤其是廉洁意识的提高。
二、充分发挥法官廉洁在公正司法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法官廉洁修养过程所反映的是法官内心的精神活动,所要达到的目的是法官廉洁的意识、品质、行为以及人格魅力的提高,对于司法公正的实践具有引导、调节、控制和激励作用。法官廉洁也只有统一于司法公正的实践之中,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具体来讲,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的廉洁就是认真履行好法官的五个方面的使命。一是要坚持严格执法。这是对人民法官最基本的职责和义务,也是全社会对人民法官的正当要求和期望;二是要忠实于事实。忠实于事实,要准确地认定证据,努力发现客观事实。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必须坚持对证据负责,将法律真实做为裁判的依据,将客观真实作为追求的最高目标,努力做到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相一致,最大限度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要坚持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正义价值的必要保障。法官的廉洁就在于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点;四是要有周密的心证辩析。法官的心证辩析过程要循着严格依照法律、正确认定事实和证据、准确适用法律的轨道上发展,要求法官要按照理性法则,培养良好的逻辑思维能力,以崇高的廉洁观把握自己的心证辨析过程,把握好手中的自由裁量权;五是要做到德化于社会。德化于社会是司法功能的外在延伸,是实现以德治国和以法治国相结合的理想和目标。当务之急是要从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入手,树立法官正确的廉洁观,营造崇高公平、正义理念,不断提升自己的道德水平和廉洁意识,增强公正司法的社会公信度。
总之,法官廉洁和司法公正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法官廉洁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和根本,司法公正是法官廉洁的追求和向往。
第五篇:加强法官队伍建设,依法保障司法公正
加强法官队伍建设,依法保障司法公正
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法治思想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作为司法活动中的裁决者,如何在新形势下迎接挑战是摆在我院干警面前的一道难题。
我院以“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为契机,加强党的思想建设,进一步提高全院干警的政治素质。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院领导高度重视政治理论学习,继续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增强法官的党性修养;通过狠抓精神文明建设,提升法院形象,为司法工作的完成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加强学习制度建设,用制度规范学习,制定学习计划,细化学习内容,严格学习时间,确保学习成效。深化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的重要性,培养全体法官忠诚法律、公正敬业、文明服务的崇高职业道德。
二是本着”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与审判工作两不误、相互促进的原则,扎实组织党组一班人和全院干警开展学习活动,牢固树立“三个至上”宗旨,着力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确保法院工作的政治方向。三是在丰富学习内容方面,广泛开展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办案、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的大讨论,不断提高全院干警的大局意识、司法水平和审判质量,正确处理好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讲政治与讲法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增强围绕党委工作大局开展法院工作的自觉性。四是在学习形式方面,通过每周五政治学习日,院领导讲课、专题研讨会、观看电教片、集中培训、考核测试等形式,努力把学习引向深入。五是着眼于法院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和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积极开展以规范司法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公民思想道德教育,努力将思想政治工作、职业道德教育、职业技能培养、社会阅历的磨练有机地结合起来,全面提高广大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我院开展了全体党员重温入党誓词,院党组书记讲党课、举行以党风廉政建设为主要内容的讨论等活动,更进一步明确党员职责,营造廉政氛围,激发工作热情,树立良好形象。六是立足法院本职工作,积极开展法律宣传活动,调动团员青年走向街道,发放法律宣传资料、解答法律问题,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七是加强对外宣传工作,加大了宣传工作考核评比力度,推动了宣传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截止目前,共编写各类法院工作简报22期,“大学习大讨论”专刊8期,及时上报中院及党委、人大、政府、政法委。被上级法院及各类新闻媒体采用65篇,达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八是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创建层次。我院将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与创造和谐型机关、学习型机关、节约型机关活动相结合,明确提出精神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力度不减,办事机构不削,工作职责不变,工作要求不松,日常检查不少。制定争创文明庭室、文明法官活动细则,实行动态考核,力争创建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加强法院党的组织建设,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加强党的组织建设是做好业务工作的前提和保障。首先是做好领导班子建设,法院领导班子主动争取党委领导,坚持正确方向,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生活会制度、党组议事规则,把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紧密结合起来,做到了分工不分家,互相信任,互相包容、互相维护、相互支持配合。院党组讨论重大事项,能够在充分商量、充分协调中求大同存小异,力求原则上的一致,思想上的一致,出发点上的一致。按照党员先进性教育承诺制的要求,公开对外承诺,认真接受监督。其次是做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以开展学习党章、遵守党章、维护党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大学习、大讨论”等专项活动为载体,进一步落实“三会一课”和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活动等制度,开展形式多样的讨论,增强学习效果。认真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要求,严格依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作风好的人。今年以来,选拔了一批优秀年轻干部进入中层领导岗位,并从旗县法院选任优秀法官充实到审判一线。打破干部能上不能下的习惯,对环节干部实行了动态,得到了全院上下的一致肯定。各庭室领导调整后,院党组及时召开会议,对机关总支和各支部组成人员进行了调整,针对法院工作特点,实行支部建在庭上,庭长既是业务上的管理者,又是政治上的领导者,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切实使中层领导做到“一岗双责”,既抓党建,又管业务,保证了审判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按照区直机关工委对基层党组织的要求,切实加强机关党建制度建设,细化分解创建内容,明确考核细则和验收标准,推动创建工作的健康发展。认真对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措施,要求支部、党员个人加强整改,提高整改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效。结合我院工作特点和工作任务建立和完善我院党员先进性教育四个“长效机制”,进一步从机制和制度上规范了党员工作学习内容。
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廉洁执法
抓好法官队伍建设,深入推进法院廉政建设,是当前法院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年初,院领导即召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掌握和认真分析情况,重新修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制订《纪检监察考核办法》,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思路、目标和任务,明确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是解决损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的突出问题和确保案件不出问题、队伍不出问题、自己不出问题等方面,将其纳入院领导班子的责任范围,并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年初的法院工作会议上,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抓好领导责任制的分解和追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院长、党组书记是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全院的廉政工作负总责,各位副院长对其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领导责任,既管审判,又管廉政;既抓业务,又抓廉洁,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出现问题,连带追究。我们还以学习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第十个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月活动为契机,不断营造反腐倡廉文化氛围,不断强化法官反腐倡廉思想观念和营造廉政文化氛围,不断弘扬反腐倡廉的法官文化。近几年,我院先后对4名违法违纪干警都给予了相应的处分,并对4名信访反映多、办案效率低或司法不文明的法官调离审执一线,进行待岗培训,起到了很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五、加强法院作风建设,促进司法为民工作
加强和改进法院作风建设,是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的基本要求,是法院工作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增强司法公信力、亲和力的重要环节。我院不断增强群众观念,始终把化解矛盾、平息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审判工作的首要任务,在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信访等方面都时刻注意切实维护好群众利益。1-10月,我院在办公楼被拆、办公条件较差、开庭场所不足、审判人员短缺等诸多不利因素的影响下,共受理各类案件1533件,审结1192件,结案率77.76%,共审理各类执行案件597件,执结447件,执结率74.87%,执结标的额600.8749万元,为海拉尔区的社会稳定,保障群众的切身利益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坚持依法裁判与诉讼调解相结合原则,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努力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建立诉前劝导、庭前庭审调解、判后释疑和执行和解制度,努力把调解贯穿于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
加强涉诉信访工作,努力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我院以开展重信重访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为重点,及时排查化解涉诉非正常访、越级访案件工作。年初,我院接办呼伦贝尔市中院、区人大、区委政法委交办信访案件52件,对案件进行摸底排查,召开院长包案会议,分别包到各分管院长头上。对这52件案件,我们逐案分类甄别,研究化解方案,分别采取不同工作措施处理。截止目前,息访36件,息访率占全部信访案件的69%,剩余案件也做到了有效稳控,正在积极与上访人员做工作,争取尽早服判息诉。目前已有一件案件的上访人表示今后不再上访。上访案件逐一向政法委、中院做了汇报。
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理念,充分关注社会困难群体的司法需求,认真执行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与标准,让他们打得起官司,我院共缓、减、免交诉讼费33.9万元,彰显人民司法的人文关怀,真正把司法关注民生付诸于审判实践。为建立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对每个庭室的考核指标进行量化,并结合中院的绩效考核工作,制定绩效考核的实施意见,注重用制度管人管事,强调以制度规范行为。制定我院通过不断完善量化考核制度,以科学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我院结合实际工作特点,按照简化、必要、适用的原则,认真梳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了《审判与管理绩效考核办法》、《审判与管理绩效考核实施细则》、《案件质量管理办法》、《案件质量检查办法》、《案件审查制度》、《案件分析制度》、《法院队伍建设考核办法》、《纪检监察考核办法》等,并创新性的将《关于涉诉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纳入审判与管理的相关规定中,这些制度基本涵盖了审判工作、行政管理和队伍建设、纪检各个方面,形成了我院工作管理制度体系。通过对制度的严格贯彻落实,从而进一步强化了干警规范执法、公正司法的理念,全面提升了法院工作水平,确保法院人员的每一项活动都依法办事、有章可循、有据可查。而且还强化了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特别是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以及发回改判案件加大督查力度,对确认违法审判的,严肃追究责任。
继续抓好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注重业务能力的提高。为了全面落实好上级法院关于潜力推进法官岗位培训和学历教育,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要求,我们通过工作经验交流、调解现场观摩、办案能手评比、案例赏析、法律文书评比、法警封闭技能培训、速录员技能比赛等一系列岗位练兵活动,努力提高干警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各类纠纷的本领。同时进一步加大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力度,加强对法官的远程学历教育、后本学历教育和研究生学历教育的管理。
六、目前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是做好法院工作的组织保证。近年来;我院的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司法能力不断增强,队伍建设不断取得新的成效。但是,我们要清醒看到,目前我院干警队伍的整体面貌、素质、能力、作风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一些影响和制约机关工作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党组领导班子驾驭全局、谋划发展、开创新局面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机关党的建设与党的先进性建设的要求还有差距;有些干警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不强,理想信念淡薄,作风拖沓,纪律松弛,形象不好。
这些问题的产生,归根到底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没有把政治标准作为第一标准解决好政治上强的问题,没有用正确的理论武装头脑,放松了主观的改造,没有把自己定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捍卫者的位臵上。职业道德方面,法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导致司法不规范、不廉洁甚至司法腐败的行为屡有发生;职业地位方面,法官薪酬待遇偏低、职业尊荣感不强。其次,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审判工作面临越来越多的新情况和新类型案件,一个业务素质不高的法官是很难适应的,更别说体现司法公正与效率,所以法官业务素质不高,也是产生问题的原因之一。第三,我们对法官和对审判业务在管理和监督上仍存在不到位、不严密、不科学的问题,始终在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和保障大局和加强领导方面存在两难和犹疑,一些制度和措施不能有效落实。第四,优化司法外部环境,提高司法权威,增强社会认同度的工作任重而道远。
七、加强队伍建设的对策、建议和意见
法官是法院队伍的主体,抓好法官职业化建设,就抓住了法院队伍建设的根本。做好法官职业化建设。必须明确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内涵。法官职业化,就是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根据审判工作规律和法官职业特点,培养法官的职业素质,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司法水平,使人民法院法官担当起历史责任,成为依法治国的促进者,我们应当把法官职业化建设提高到法官队伍建设的高度来认识和实践这一问题。要做好法官职业化建设重点应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抓好法官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建设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根本。多年来,我院利用多种教育活动平台,教育广大干警,要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从思想上真正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现在法官活动方式和思想观念日益多元化,而多元化又必然会带来不同的张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也在不同领域不同程度地腐蚀着大众的心灵,阻碍着他们的发展和进步;法官与老百姓打交道最多、最直接;法官最容易接触形形色色的当事人,稍有不慎就成为腐败的俘虏。随着社会的发展,历史的前进和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官职业化的不断推进,对法官的思想、作风和业务素质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是加强新时期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工作的关键,我院工作中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核心领导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党组织在人民法院内部的吸引力,培养广大干警在政治上的先进性,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并着力解决徇私枉法、权钱交易、违法办案、司法不文明等问题。教育干警要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通过学习和实践,自觉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思想修养,锻炼意志品质,不断提高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力,教育法官做一名政治坚定、业务精通能适应形势的合格法官。要利用此次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广大干警的头脑,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努力提高司法能力,进一步增强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才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促进队伍建设的长远发展和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二)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建设。搞好法院队伍建设,重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应当通过多角度、全方位不断加强班子建设,使班子成员在处理问题上认识一致,行动上步调一致,成为团结和谐的领路人。第一,讲民主。民主是和谐发展的动力,是凝聚人心的有效手段。对法院重大事项,院党组应做到公开透明,努力实现法院内部多层次、全方位的良性互动监督。第二、讲作风。“领导就是向导,班子就是样子”。要求法官做到的班子首先做到,凡是要求干警做到的自己带头做到、做好,凡是要求干警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处理问题公平合理,一碗水端平,为带好审判队伍打下良好的基础。第三,讲大局。在工作中,班子应不断通过学习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拓创新、求真务实,积极推进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完善法官继续教育制度。
一方面是要严格按照《法官法》规定的条件选任法官,进一步规范法官选任程序,统一法官选任标准,从学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提高法官职业准入“门槛”,严把“进口关”、“源头关”确保新选任的法官在政治上、业务素质上都达到较高水平,当前进行的全国司法统一考试就是一个较为理想的措施。另一方面是对在职法官系统地、有计划地进行政治、业务、综合知识方面的强化培训,这要依托国家法官学院、各级党校、及有关院校大力培养一批政治坚定,思想敏锐、业务精通,作风正派,言行端正、德才兼备、有开拓创新精神的法官。同时实现从知识型培训为主向能力型培训为主的转变,从普及性培训为主向专业化培训为主的转变。从临时性培训为主向规范性培训为主的转变,注重培训实效,注重解决实务问题能力的提高,增强法官的理论水平和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适应新时期审判业务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如股票、债券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等,只有不断丰富和更新知识,才能审理好案件,因此就有必要举办各类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班、研讨班,提高专业水平,同时将培训内容引入考核、任用机制,增强干警的业务钻研精神,也就才能造就一支专家型的审判队伍。另外还要做好出人渠道,对政治、业务能力不强、办事效率低、严重影响法院形象的人员,要调离法院,以确保法官队伍的纯洁性。
(四)推行法官助理制度。
法官的职业化建设不能孤立进行,法官助理制度是重要的配套制度,法官助理是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本身没有审判权。通过实行法官助理制度,应合理划分审判工作职责,理顺法院审判人员与其他各类人员的关系,保证法官专事审判,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臵,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五)从优化司法外部环境上增强社会认同度。
正确处理依法服务大局与严格职能定位的关系。坚持依法独立审判、适当延伸司法职能、以卓有成效的服务保障工作赢得党委政府的高度认同;做好涉诉信访工作、解决群众实际问题的态度必须坚决;正确处理自觉接受监督与依法独立办案的关系。在审理案件中畅通新闻舆论监督渠道、充分吸收舆情民意。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客观上要求作好社会矛盾纠纷最终裁决者的法官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和丰富的司法经验。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水平成为衡量社会发展,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我们应当遵循司法审判工作的客观规律,严格执行“法官法”规定的各项条件,严把进口,疏通出口,努力造就一支具有较高政治思想素质,良好职业道德操守和精湛的专业技能的法官队伍,从而更好地担当起依法治国的重任,因此说,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人民法院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