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1、培训人员学历、资历和专业要求(附录1)
2、水保方案编制资质变更证明材料(附录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保障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移交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管理的通知》(水保[202_]3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资质 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应申请加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成为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按照本办法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
第三条 个人资质 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人员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参加资质管理单位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上岗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方可开展工作,同时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条 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 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持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各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省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市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 管理主体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资格证书的颁发、降级和吊销等证书管理文件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理事长签发。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具体承担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延续、变更等管理工作;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委托承担甲级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级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延续及变更的审查、日常检查等具体管理工作。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乙、丙级资格证书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承担。
第六条 管理原则 资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总量控制。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持证单位控制总量,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择优发放资格证书。
第七条 征求意见资格证书的颁发、延续、处罚等应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章资格证书的申请、审查与颁发
第八条 甲级资格证书条件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或开办资金不少于200万元,或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持有上岗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达20人以上,其中注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师3人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6人以上,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土保持相关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中,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的须有3人以上,所学专业为水利、资源环境和其它土木工程专业的须各有2人以上,为概(预)算专业的须有1人以上。
(四)持有乙级资格证书2年以上,近2年内独立完成并通过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不少于5个。
(五)有与承担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勘测、分析等仪器设备以及计算机绘制图设备等。
第九条 乙级资格证书条件 申请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或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或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持有上岗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达12人以上,其中注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师2人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2人以上,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土保持相关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中,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的须有2人以上,为水利、资源环境和其它土木工程专业的须各有1人以上。
(四)有与承担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勘测、分析等仪器设备以及计算机绘制图设备等。
第十条 丙级资格证书条件 申请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专职从事水利、水土保持或相关专业的规划、勘察、设计、咨询及科研等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达6人以上,其中注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师1人以上,持有上岗证书的4人以上,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的各1人以上,技术负责人须具有中级以上水土保持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三)近2年内独立完成并已通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鉴定的水土保持规划、勘察、设计、咨询以及科研等成果不少于5个。
(四)具有与承担小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勘测、分析等仪器设备。
第十一条 定期受理 资质管理单位定期受理资格证书的申请,具体时间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 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在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间内提出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管理制度(包括机构章程和质量认证体系证明材料);
(四)工作场所证明材料;
(五)注册资本、开办资金或固定资产证明材料;
(六)法定代表人任命或聘任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简历、技术职称和身份证明材料;
(七)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及其专业、职称证书、注册工程师证书和上岗证书复印件;
(八)近2年内的业绩证明材料;
(九)主要实验、测试、勘测、分析设备清单及权属证明材料;
(十)资质管理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真实性责任 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省级审核 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准备相关材料,报所在地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初步审核(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直接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应当在1个月内将初步审查意见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的单位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可直接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报送申请材料。
申请乙、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准备相关材料,报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审查(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直接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应当在2个月内提出审查结果并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第十五条 证书颁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自收到甲级资格证书的初步审核意见之日起3个月内,收到乙、丙级资格证书申请的审查结果之日起2个月内,进行审查或复核。对通过审查或复核的,在中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站和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同意颁发资格证书的,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
第三章资格证书的延续和管理
第十六条 证书延续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业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资格证书延续申请。延续申请提供的材料同申请材料。第十七条 延续条件 在达到申请同级证书条件的前提下,证书管理单位根据日常检查及申请证书延续单位持证期间的业绩情况,作出延续、降级和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八条 年报制度 持证单位应每年填写《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度业绩报告表》(简称“年度业绩报告表”),其中甲级持证单位于次年2月底前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乙、丙级持证单位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级水土保持学会(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直接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乙、丙级持证单位年度业绩汇总表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第十九条 日常检查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负责对甲级、省级水土保持学会负责对乙、丙级持证单位进行日常检查。
第二十条 日常检查内容 日常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情况;
(二)遵循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情况;
(三)单位、编制机构及技术负责人情况;
(四)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开展情况;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组成、培训及继续教育情况;
(六)设备仪器配置情况。
第二十一条 警告条件 日常检查中,发现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其警告处理:
(一)明显拷贝、抄袭其他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成果的;
(二)现场勘测不落实或不扎实的;
(三)方案编制质量较差,一次没有通过技术审查的;
(四)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设计严重脱节的;
(五)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用明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六)一次未按规定报送年度业绩报告表的;
(七)技术审查后拖延水土保持方案修改完善时间,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 整改条件 日常检查中,发现持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3个月以上、9个月以内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不得使用资格证书:
(一)质量管理和内部管理混乱的;
(二)方案编制质量较差,两次没有通过技术审查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技术审查后拖延水土保持方案修改完善时间,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以上的;
(五)两次未按规定报送年度业绩报告表的;
(六)两年内被警告两次以上的。
第二十三条 降级条件 日常检查中,发现甲级、乙级持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降级或降级延续资格证书:
(一)机构、人员发生变化已不符合取得本级证书条件的;
(二)转包、变相转包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的;
(三)方案编制质量较差,三次没有通过技术审查的;
(四)经过整改仍未达到资质管理要求的;
(五)近2年内承接的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不足4个的;
(六)拒绝报送年度业绩报告表的。
第二十四条 吊销条件日常检查中,发现持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吊销资格证书或不予延续资格证书:
(一)在领取资格证书中弄虚作假的;
(二)转借资格证书的;
(三)因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错误或不当,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灾害或经济损失的;
(四)丙级持证单位经过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
(五)近2年内持证单位没有承接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的;
(六)拒绝接受日常检查的。
第二十五条 再申请限制 被吊销或不予延续资格证书的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原等级资格证书;被降级或降级延续资格证书的单位,2年内不得申请原等级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证书变更 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持证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编制机构发生变更的,须在变更后2个月内向资质管理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证明材料。资质管理单位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应于2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证书失效 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持证单位依法终止、分立、改制和股权变更的,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八条 证书交回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资格证书交回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一)已申请到上一级别资格证书的;
(二)资格证书被吊销的;
(三)资格证书被降级的;
(四)资格证书失效的;
(五)资格证书到期的;
(六)应当交回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 条遗失处理 持证单位遗失资格证书,应当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指定的媒体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相应的资格证书。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 资质印制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正本和副本,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上岗证书》由资质管理单位统一印制。
第三十一条 证书衔接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甲级资格证书的,本办法施行后在原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取得乙、丙级资格证书的,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将统一换发新版证书正本和副本。
第三十二条 法律责任 持证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不当或错误,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灾害或重大损失的,除吊销资格证书外,依法追究持证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解释 本办法自202_年10月20日起执行,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解释。
附录1:培训人员学历、资历和专业要求
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参加本次培训人员应满足如下学历、资历和专业要求。
1.学历、资历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在水土保持及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在水土保持及相关专业工作1年以上;
3)硕士研究生以上毕业,在水土保持及相关专业工作;
4)在水土保持及相关专业工作,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2.专业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地理科学;2)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
3)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4)环境科学;
5)土木工程;6)水利水电工程;
7)水文与水资源工程;8)测绘工程;
9)环境工程;10)农业水利工程;
11)农学;12)草业科学;
13)林学。
附录2:水保方案编制资质变更证明材料
各单位需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内容变更所需证明材料如下:
1、各单位关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证书变更申请报告
2、单位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单位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4、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单位更名的批复复印件(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
5、关于法人变更的任免通知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供)
6、关于单位编制机构更名的批复文件的复印件(编制机构变更需提供)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核准变更的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供)
8、变更后单位的单位章程的复印件(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
9、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交回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保证监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受委托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水土保持监测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
第三条(资质等级及从业范围)水土保持监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取得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由省级及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第四条(管理职责)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甲级资质条件)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五百万元或者固定资产不少于一千万元。
(三)具备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和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五人。相关专业为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土木工程、测绘工程、水文和资源环境。其中专业为水土保持的不少于六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六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人;参与过省部级以上水土保持技术标准拟订、科学研究、规划编制,或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设计、监测、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等水土保持工作的不少于六人。
(四)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水土保持工作五年以上。
(五)配备径流、泥沙、降水、测量以及数据分析处理等监测仪器设备。
(六)取得乙级资质证书满三年,独立完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项目不少于六个。
(七)申请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未因存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而受到处罚。第六条(申请乙级资质的条件)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一百万元或者固定资产不少于二百万元。
(三)具备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和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人。其中专业为水土保持的不少于四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四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六人;参与过省部级以上水土保持技术标准拟订、科学研究、规划编制,或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设计、监测、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等水土保持工作的不少于三人。
(四)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水土保持工作五年以上。
(五)配备径流、泥沙、降水、测量以及数据分析处理等监测仪器设备。
第七条(申请受理时间)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申请实行集中受理,具体受理时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告。
第八条(申请材料)申请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证书的复印件。
(三)注册资金或者固定资产证明材料。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参与相关水土保持工作的证明材料,技术负责人还需提供从事水土保持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五)监测仪器设备清单。
(六)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提交近三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业绩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接收、转报与受理)申请人应当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确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条(审批)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对拟批准的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作出审批决定后,将审批结果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证书效力与有效期)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副本各一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证书变更)取得监测资质的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资质单位分立)取得监测资质的单位发生分立的,应当在完成分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颁发新的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证书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得监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个工作日前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延续的单位的从业活动进行审核,并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第十五条(监督检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监测资质的单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岗和监测技术培训情况。
(三)监测仪器设备使用情况。
(四)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和监测成果质量状况。第十六条(监测业绩上报)取得监测资质的单位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监测业绩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审批及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或者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八条(对申请人的处理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监测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九条(对申请人的处理2)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测资质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撤销资质,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对资质单位的处理)取得监测资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监测资质的。
(二)超出资质证书等级规定范围开展监测的。
(三)发生分立后未及时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开展监测的。
(五)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编造数据、监测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六)未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业绩的。
(七)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勤劳的蜜蜂有糖吃
第二十一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2_年5月16日水利部发布的《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水保〔202_〕202号印发
根据202_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同时废止。
第三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合同》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及地方有关水土保持方案治理编制大纲文件签订。
二、本合同设计项目:
水土保持治理方案报告。
三、甲方于
****年**月**日前向乙方提交下列材料: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②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相关的图纸和资料;③其他要求(正式文字说明)。
四、乙方于
****年**月**日前向甲方交付
水土保持治理方案报告
份。
五、方案编制设计费
1、编制设计费参照有关收费标准经双方商定,本项目编制设计费共计:
元。
2、编制设计费的支付方法为:本合同签字之日起三日内,甲方预付设计工作费
元给乙方,乙方交付本项目成果资料的同时,甲方再次支付
元。
六、双方责任
1、甲方按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内,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上,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时间;
2、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有误,或所提供资料作出较大修改,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
3、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首付的设计工作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但不足一半时,甲方应支付编制设计费
元;超过一半时,甲方支付编制设计费
元。
4、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上级对本合同项目不审定、不批准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5、甲方应保持乙方设计版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不得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索赔。
6、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
7、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8、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合同生效后,乙方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已预付的全部工作费。
10、乙方交付设计文件后,参加有关上级审查及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计划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调整补充。乙方交付设计文件之日起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遗漏方面的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乙方仍负责上述工作,但有权向甲方收取咨询服务费
元;
11、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
七、其他
1、甲方要求乙方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技术咨询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2、甲方要求乙方提交超过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乙方另收工本费。
3、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需另行支付费用。
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并在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
元后生效。
7、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8、双方履行完全部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委托方单位名称:
受委托方单位名称:
德安县水利水电设计室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表:
委托代表: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水土保持规费催缴通知书
德水保征字[
]第号
________________:
根据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和《江西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请你单位在****年**月**日之前必须来我局办理缴费手续,逾期不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德安县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站
****年**月**日
地址:宝塔大道林业大楼水务局二楼
——————————————————————
水土保持规费催缴通知书(存根)
德水保征字[
]第号
________________:
根据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和《江西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请你单位在****年**月**日之前必须来我局办理缴费手续,逾期不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收件人:
德安县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站
****年**月**日
—
END
—
第四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合同书》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合同书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编制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及地方有关水土保持方案治理编制大纲文件签订。
二、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名称、阶段、设计内容及标准:
1.项目名称:
2.设计阶段:
3.设计内容:
三、甲方于
****年**月**日前向乙方提交下列材料: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内容及要求
提交时间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
电子版
项目总体平面规划图
电子版
项目立项批复
复印件
委托书
原
件
四、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设计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内容及要求
提交时间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报批稿
批
复
原
件
五、方案编制设计费
1、编制设计费参照有关收费标准经双方商定,本项目编制设计费共计:
元(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2、编制设计费的支付方法为:本合同签字之日起三日内,甲方预付设计工作费(合同总价的60%)
元(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给乙方,乙方交付本项目成果资料的同时,甲方支付剩余款项
元(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六、双方责任
1、甲方按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时间。
2、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有误,或所提供资料作出较大修改,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
3、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首付的设计工作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工作费的全部支付。
4、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上级对本合同项目不审定、不批准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5、水电站项目由于甲方原因造成批复滞后(如未完成水规划同意书等必要的文件),乙方完成报批稿后,甲方应付清全部余款。
6、甲方应为乙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7、甲方应保持乙方设计版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不得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索赔。
8、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
9、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补充;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甲方偿付陪偿金,赔偿金最多与面授的设计费金额相等。
10、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11、合同生效后,乙方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已预付的全部工作费。
12、乙方交付设计文件后,参加有关上级审查及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计划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调整补充。乙方交付设计文件之日起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现场施工服务、处理有关遗漏方面的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13、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
七、其他
1、甲方要求乙方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技术咨询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2、乙方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图,由乙方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规定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乙方另收工本费。
3、本工程项目中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甲方需要乙方设计人员配合时,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4、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需另行支付费用。
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6、本项目设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委托方与承接方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7、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并在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
元(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后生效,在15日内报项目所在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证。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双方履行完全部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表:
委托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月**日
—
END
—
第五篇:_水土保持监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_-3-2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管理,保证监测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测单位资格/适用范围)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监测业务。
第三条(资格证书等级划分及从业范围)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甲级持证单位可以承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乙级持证单位可以承担省级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第二章 申请、受理与审批
第四条(甲级资格证书申请条件)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者健全的技术、质量和财务等管理制度,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或者开办资金不少于100万元、或者固定资产不少于500万元)。
(二)具有与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学历和水土保持工作经历、具备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能力,且取得上岗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5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有3名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高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中,不少于3人主持或参与省部级以上水土保持技术标准、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水土保持规划设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等项目。
(三)单位取得乙级资格证书满3年,并且独立完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等项目不少于6个。
(四)单位配备径流、泥沙、降水、地形测量以及数据分析处理等监测仪器设备。
(五)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土保持相关工程类(教授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取得上岗证书,从事水土保持工作5年以上。
第五条(乙级资格证书申请条件)申请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者健全的技术、质量和财务等管理制度,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或者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或者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
(二)具有与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学历和水土保持工作经历、具备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能力,且取得上岗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3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有2名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高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中,不少于2人主持或参与地市级以上水土保持技术标准、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水土保持规划设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等项目。
(三)单位从事水土保持工作3年以上,近3年内主持开展地市级以上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水土保持规划设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等项目不少于5个。
(四)单位配备径流、泥沙、降水、地形测量以及数据分析处理等监测仪器设备。
(五)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土保持相关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取得上岗证书,从事水土保持工作3年以上。
第六条(受理时间)资格证书申请定期集中受理,受理时间由水利部确定并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申请材料)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在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单位管理制度复印件;
(四)工作场所证明材料;
(五)注册资金、开办资金或者固定资产证明材料;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毕业证书、职称证明复印件及监测技术能力证明材料;技术负责人的简历以及职称证明、毕业证书、身份证和任职文件复印件;
(七)单位近3年内业绩证明材料;
(八)监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权属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八条(受理及审批程序1)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准备相关材料,报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水利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九条(受理及审批程序2)水利部应当自受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的申请材料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决定准予资格证书的,应当自作出准予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资格证书;决定不予资格证书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专家评审程序)水利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实。
水利部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评审时间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证书效力与有效期)资格证书包括正、副本各一 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格证书有效期为4年。
第十二条(证书变更)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持证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水利部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水利部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重新申请)持证单位分立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向水利部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证书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向水利部提出延续资格证书的申请。水利部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水利部对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持证单位在本辖区内开展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进行检查,对水土流失监测数据和成果进行审核,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水利部对资格证书实行日常检查和业绩定期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内容)日常检查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情况;
(二)遵循水土保持技术标准情况;
(三)单位、技术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四)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五)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技术学习情况;
(六)监测设备配置情况。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持证单位单位条件不符合相应资格证书等级标准的,应当向水利部报告,水利部按照本办法重新核定其资格证书等级。
第十九条(处罚1)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在申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资格。该单位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证书。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一经查实,撤销其资格证书。该单位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处罚2)资格证书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持证单位在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不得承担新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业务。
(一)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出借资格证书的;
(三)转包所承担业务的;
(四)超出资格证书等级规定范围开展监测工作的;
(五)未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成果的;
(六)未按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开展监测工作的;
(七)监测工作中弄虚作假、编造数据,或者监测成果严重错误的;
(八)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持证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参加水土保持监测技术知识更新培训的;
(九)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第二十一条(处罚3)依法被吊销资格证书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换证与遗失)申请单位在领取新的资格证书时,应当将原资格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交回水利部。
遗失资格证书的,应当在水利部网站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第二十三条(公示制度)水利部应当将资格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等情况及时在水利部网站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证书及格式文本印制)《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申请表》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及废止有关规定)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