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稳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稳 王利明
数年前,我的一位在某中级法院作院长的学生,和我讨论法院是否有必要搞“大接访”。他所说的“大接访”,就是每月固定一天或数天,由院长带领全院法官接待所有上访的群众,现场办公,解决问题,已经判决了的可以改判,已经执行完毕的,如果执行错误,当场可以决定回转执行。对此,法院内部一直有两种意见争执不下,所以想听听我的看法。我认为在政府机关实行大接访可能会有一些作用,也许能解决民众的一些实际问题,拉近政府与民众的距离,倾听民间疾苦。但是,法院要实行大接访,要三思而后行。
法院是行使审判权的机构,其最大的特点,就是按照法定的程序来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但法定的程序一个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在认真听取当事人双方陈述、请求和辩论的基础上,查明事实,依法裁判。为此,要把双方当事人汇集在一起,来听取双方的意见,而不能偏听偏信。在大接访过程中,法官听到的是一方的陈述,而不是双方的陈述,怎么能够仅凭一面之词,就决定案件是否改判呢?如果仅仅只是听取意见,而没有经过详细地阅卷、开庭陈述、辩论、举证、质证等一系列环节,法官又如何能够真正查清事实?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就贸然宣布改判,这岂不是拿生效的判决当儿戏?更何况生效的判决本身就具有既判力,这是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的体现。如果一个法官可以在大接访中随便推翻生效的判决,则庄严的法庭审理还有什么意义呢?
由此,我想到了近来我们经常出现在媒体上的一个说法,叫“信访不信法”。不少民众认为,发生纠纷之后不必找法院,而应当找党政领导,而且领导的职位越高则越能解决问题,以至于上访、告状甚至群体性上访成为一种常态现象,有的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这种做法确实也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中国传统社会就有拦轿喊冤、由青天大老爷做主的传统,在我们电视上,这些包青天式的历史故事为人们耳熟能详,所以许多民众认为,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是困难的,只有真正找到包青天式的清官、大官,才能为民做主。这种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所以大量的信访确实与此有关。当然,司法功能不彰、司法权威低下以及一些法官和官员听不到人民疾苦和诉求,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人民有上访的权利,这种权利应当受到尊重。而通过解决上访中反映的问题,也确实是了解民间疾苦和诉求、甚至也可以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个渠道。但由此带来的司法被边缘化以及对法治的冲击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普遍担忧。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就要求我们以法治的思维和方式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第一,必须将维稳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强调依法维稳。在我国,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稳定压倒一切。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已经从低收入国家迈进中等收入国家,这一阶段的重要特征就是社会进入矛盾多发期,甚至社会矛盾有可能相对激化。实践中出现的个别地方治安恶化、上访和群体性上访增加、群体性事件包括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群体性事件的上升等都是这一特点的体现。另外,伴随着城镇化进程,失地农民增加、城镇居民就业压力加大等都有可能引发一些社会问题。各种矛盾和纠纷具有类型多样性,易扩散性、易激化性等特点。维稳的压力很大、任务繁重。但做好维稳工作,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在维稳中应当充分保护上访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各类纠纷。有人认为,维稳和法治之间是矛盾的,因为维稳就是要讲政治,“稳定就是搞定、摆平就是水平、没事就是本事”,只要能够搞定,就可以采取多种灵活手段,不计成本,甚至不惜突破法律条条框框的限制。这种认识显然是不妥当的,因为凡是不依据规则和程序而进行的维稳,即使暂时“摆平”,也会新的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而且从根本上不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秩序稳定以及制度建设。所以在维稳中出现了所谓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不合理现象,与采用这种非法治化的做法不无关系。
第二,必须从源头上依法治理并化解纠纷。在各类上访中,原因是纷繁复杂的,但相当多的纠纷是因为公权力行使不当,决策程序不公开透明,执法不符合程序,暴力执法,司法不公,甚至是司法腐败等原因造成的。解决这些纠纷还是应从源头上进行治理,即要依法行政,保障司法公正,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办事。例如,一些地方因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而引发纠纷,如果一开始就严格按照《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来处理,就不会发生上访,甚至扩大成为群体性事件。还有一部分群体性事件,有关部门处理的结果可能是正确的,但是在处理的过程中,不按法定程序办事,整个处理过程不公开、不透明,导致群众对原本正确的处理结果也产生了怀疑。
第三,要坚持程序正义,引导人民群众通过合法程序表达诉求。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程序的最大优点就是将纠纷通过技术的手段化解,而不至于转化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更不能将“技术化”的问题上升到政治层面来解决。我认为,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信访制度的存在仍然具有其合理性,人民群众的上访权利应当受到尊重。但是,着眼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我们应当尽量鼓励人民群众依据法定的程序表达诉求,引导人民群众尽可能通过现行的法律制度和程序来化解矛盾和纠纷,而不应该鼓励程序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发挥主导作用。司法本身就具有将社会纠纷通过“程序中和”的方式加以解决的特点。在社会转型的时期,将各种社会冲突通过诉讼和审判机制予以吸收和中和,把尖锐的矛盾转化为技术问题,通过一定的程序而得到公正的解决。因此,凡是能够通过调解、诉讼、仲裁
等方式化解矛盾,或者已经进入法定程序解决的,应当依循这些程序来解决纠纷。尊重法定程序是中国实现法治的必然途径。因为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如果离开了一定的程序来解决纠纷,对实体问题的判断就有可能出现“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现象,造成同一问题不同处理的局面,反而无法保证实体正义,甚至引发新的纠纷。
第四,应当充分发挥司法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中的主渠道功能。“信访不信法”的直接后果是司法功能的弱化,这显然是与法治建设的需要不相符合的。中国要实行依法治国的战略方略,就必须发挥司法机关作为社会矛盾解决主渠道的功能。因为法治的固有内涵就包括了司法公正。司法机关本来就是按照宪法的设置和授权,专门解决社会纠纷的权威性、终局性裁判机关,这实际上是国家制度的一种安排,如果忽略了司法机关的这一功能,就背离了国家整体制度的设计,也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更重要的是,如果没有公正的、权威的司法,国家是不可能实行法治的。当然,我们的司法机关也存在不少问题,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存在这些问题就忽视司法作为解决社会矛盾最后一道防线的地位和作用。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解决纠纷,能够充分发挥法律引导人们正当行为的功能,形成对遵守规则的合理预期。应当看到,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针对涉诉信访作出了不少批示,有些批示确实有效地解决了纠纷,但靠这种办法来解决纠纷,是不可持续的。因为一些领导干部仅仅只是听到一面之词,并不了解整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历史背景,尤其是没有听到对方当事人的声音。在这种情况下就作出批示,也难免有偏颇之处。从效果上看,这种做法也会进一步刺激上访的加剧,并使司法进一步被边缘化。
从法治的终极目的来看,就是要建立和维护一种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公平和秩序可以说是法治追求的终极目标,这也是维稳所要追求的目的。所以它们的目的都是一致的。从政治层面来看,法治和政治也并不矛盾。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党和人民意志的体现,最终也要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大局,服务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服务于国家政权的稳定。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特征,只有实行法治,才能保障国家稳定、社会昌明。实行法治,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就是服务于政治。从具体工作来看,法治也与维稳是相一致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稳,就是要在维稳中要坚持讲规则、讲规矩,依法办事,摈弃“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的做法,让群众对于事件的处理和今后的行为规则有一个稳定的预期。
按照十八大报告的要求,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稳,将维稳工作纳入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之中,才能够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有序、长治久安。
注释:
本文原载于王利明著《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北大出版社)
第二篇:第二章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第二章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1、(单选题)(D)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
o A.权力监督
o B.科学决策
o C.权力分工
o D.权力制约
2、(单选题)(C)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o A.行政法
o B.刑法
o C.宪法
o D.民法
3、(单选题)(A)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贯穿于宪法始终、体现在各部法律之内。
o A.权力制约
o B.保障人权
o C.职权法定 o D.程序正当
4、(单选题)(A)正式引用“小康社会”这一概念,并把它作为二十世纪末的战略目标。
o A.党的十二大
o B.党的十七大
o C.党的十六大
o D.党的十三大
5、(单选题)(B)首次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标准。
o A.党的十二大
o B.党的十七大
o C.党的十六大
o D.党的十三大
6、(单选题)关于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的说法,错误的一项是(D)。
o A.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o B.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成为宪法规定的治国方略 o C.2002年党十六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保持安定团结的局面
o D.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
7、(单选题)第一次提出了我国在20世纪末达到“小康社会”的构想的是(C)。
o A.毛泽东
o B.周恩来
o C.邓小平
o D.习近平
8、(单选题)把(A)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o A.法治建设成效
o B.经济建设成效
o C.经济增长速度
o D.城市工作建设
9、(单选题)(A)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行政权力来自于法律的明确授权,而非自行设定。o A.职权法定
o B.保障人权
o C.程序正当
o D.权力制约
10、(单选题)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A)。
o A.调离领导岗位
o B.开除公职
o C.追究其行政责任
o D.记大过
11、(多选题)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依法自觉接受谁的监督?(ABCD)o A.社会公众的群众监督、相关媒体的舆论监督
o B.上级部门的组织监督
o C.人大机关的法律监督
o D.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12、(多选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法治建设的“五项原则”,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ABCD)。o A.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o B.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o C.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o D.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13、(多选题)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ABCD)。
o A.服务公开
o B.管理公开
o C.决策公开
o D.结果公开
14、(多选题)关于我们党长期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表现的说法正确的有(ABCD)。
o A.抗战时期,为广泛调动一切抗日力量,各根据地人民政府普遍颁布和实施了保障人权的法令
o B.20世纪80年代末,我们党就明确提出,社会主义中国要把人权旗帜掌握在自己手中
o C.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宪法,就将公民的人身、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用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o D.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在其所领导的红色革命根据地内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宪法性文件,明确规定了保障人民权利的内容
15、(多选题)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管理时,除(ACD)外,都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o A.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o B.未成年人保护
o C.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o D.涉及国家秘密
16、(多选题)我国现行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设定充分体现了权力的分工与制约原则,主要表现在(ABCD)。
o A.我国宪法为充分保证执法机关正确执法,还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本系统内实行监督和制约
o B.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o C.宪法在人民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上,规定人民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人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 o D.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17、(多选题)习近平同志曾说过:“我们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ABCD),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o A.有权必有责
o B.用权受监督
o C.违法要追究
o D.失职要问责
18、(多选题)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ACD)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o A.决策权
o B.审批权
o C.执行权
o D.监督权
19、(多选题)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管理时,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BCD)。
o A.监督权
o B.知情权 o C.参与权
o D.救济权
20、(多选题)各级行政机关及公职人员必须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严格遵守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采取(ABCD)、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和办法,确保决策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切实有效防范因决策违法而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o A.公众参与
o B.风险评估
o C.专家论证
o D.合法性审查
21、(判断题)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成为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抓手。
o A.对
o B.错
22、(判断题)不受制约的绝对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
o A.对
o B.错
23、(判断题)强调程序正义,不仅在于它是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成果,而且在于程序正义的维护和实现有助于增强法律实施的可接受性。o A.对
o B.错
24、(判断题)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所以党的活动不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
o A.对
o B.错
25、(判断题)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
o A.对
o B.错
26、(判断题)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两者之间属于法治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辩证统一关系。
o A.对
o B.错
27、(判断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o A.对
o B.错
28、(判断题)提高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
o A.对
o B.错
29、(判断题)强调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是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的最重要途径,也是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的形势发展,向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提出的新的最高要求。
o A.对
o B.错
30、(判断题)程序正当是社会主义法治对行政活动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
o A.对
o B.错
第三篇: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宪法实施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法律的实施
“法治思维”是指按照法治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它是将法律规定、法律知识、法治理念付诸实施的认识过程,直接关系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效果。法治能否取得成功,直接依赖于该社会的公共决策者和私人决策者是否普遍接受了与法治理念相适应的法律思维,是否能够承认并尊重按照这种思维思考问题所形成的结论。
“法治方式”是要将法律真正置于各项权力之上,法律在日常生活中必须有绝对的权威,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应归于无效。“法律之外”的任何言论都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更不能限制法律或者是否定法律。因此,宪法作为根本法成为治国理政的制度依据和法律基础,宪法法律至上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价值和社会公理。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核心内涵是“依法治国”,归结起来就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以促进法律的实施。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律不能仅仅有一个文本,更重要的是作为根本法能否在实践中真正落到实处,其规定的公民权利能否得到实现,国家机关的特权能否得到真正约束。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法律的实施,这需要全党、全国家机关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一、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法律作为根本法其本质特征是执政党“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执政党要切实履行保障法律实施的职责,与此同时,法律实施工作要从发挥法律解释制度的功能角度入手,通过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法律监督方面的职责来全面和有效地推动法律实施工作。
二、反特权和反腐败。法律第五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法律。”由此,包括执政党在内的任何人都必须尊重法律,而任何特权行为都是对法律、法律的挑战。
三、审判独立和违宪审查。“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法律明确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力,但是人民法院还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义务。在某些情况下这二者是相互冲突的。作为人民法院的法官,其首要义务是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对于法律法规冲突的情况,法官尽管没有决定权,但是他有发现权和怀疑权,而且他也有通过程序提交争议的义务,这是法官应有的“法律思维”。法官们一定要树立法律思维,认真对待法律,廓清自己的职权边界,更好地行使自己的职权,促进法律的实施。
四、行政机关“依宪执法”。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需要贯彻以下思维方式:
1、“合法性思维”,即任何行政措施的采取、任何重大决策的做出都要合乎法律“;
2、”程序思维”,要求权力必须在既定程序及法定权限内运行;
3、“权利义务思维”,即以权利义务作为设定人与人关系及人与公共权力关系的准则“;
4、公平正义思维”,即公权力要以追求、维护公平与正义为价值尺度。
五、营造法治氛围,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加强法制教育,使全体公民习惯于法治思维,习惯于用法治方式消除社会冲突,化解社会矛盾,习惯于用宪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宪法的实施。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宪法的实施,需要党、国家和人民的共同努力。只有真正实现了时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消弭社会冲突,化解社会矛盾,我们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才能真正实现“依宪治国”!
第四篇:以法治思维和方式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以法治思维和方式推进法治中国建设(3)2013-11-20 15:19 来源: 人民论坛11月特(总第424期)作者: 江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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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治中国
《决定》摘录:
◆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
司法体制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年来,群众对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司法公信力不足很大程度上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有关。司法改革是这次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全会决定提出了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新举措。这些改革举措,对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健全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更好保障人权都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全面深化改革是新时期决定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部署。如果说,1978年以来每一次三中全会都是一座改革的历史航标,那么,十八届三中全会及其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必将在中国历史上产生更为根本和更加长远的影响。这不仅在于它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一份科学指南和行动纲领,更在于这是第一份无论在内容还是形式上都具备法治化特征的指南和纲领。可以设想,未来之改革必定滋养于法治,未来之中国必定享誉于法治的成就,未来之人民必定受益于法治中国建设的红利。
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问题,意义非凡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单列,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问题之一进行论述,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
长久以来,我国的中心议题是改革、发展和稳定,改革是必由之路,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其他问题往往都处于边缘位置,这是我国所处的特殊的历史阶段所决定的。因此,尽管我国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就决定走法治道路,尽管在十五大上就正式把“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尽管在1999年就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写进宪法,尽管中央近年来始终强力推行法治,但是在改革发展稳定面前,法治很难被置
于至上位置;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压倒性地位面前,法治很难处于强势地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被定格为保障与被保障的关系,人们习惯于讲“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为改革发展稳定保驾护航”。其潜台词在于,当关系到改革、发展与稳定的事情与法治发生冲突的时候,法治得服从被保障的事业。
把法治视为绊脚石,这是在改革发展稳定与法治之间发生的一场并不美丽的误会。笔者曾提出,如果说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那么依法办事就应当是第一要求。就法治与改革的关系,笔者还提出,如果改革是最大的时代主题,那么法治就应当是当代中国最大的改革。
全会《决定》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问题之一进行论述,意味着法治是改革内在的内容,而不只是外在的保障;法治本身就处于时代主题的中心,而不是被忽略的边缘;法治是开展各项工作的轨道,而不是可以随意突破的条条框框。因此,可以这样说,全会《决定》从根本上树立起法治的极大权威,也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对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传统认识。
对“法治中国”应作出符合时代要求的崭新诠释
十八大后,总书记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做出重要指示,提出了“法治中国”的命题,全会《决定》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了部署安排。有些同志认为,法治中国不过是依法治国的另一种说法。笔者以为,法治中国具有比依法治国更加丰富的内涵:“法治中国”是人类法治文明的“继承版”,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中国版”,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升级版”。从依法治国到法治中国,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次极为重要的升级,是中国共产党探索治国理政规律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成果,是中国政治文明进一步提升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契机。
其一,法治中国是人类法治文明的“继承版”。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凝结着人类智慧,为各国人民所向往和追求。从中国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提出的法治概念到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经典论述,从古希腊、罗马到后来的英国、美国及欧洲大陆,经过几千年的历史、文化积淀,人类法治文明结出了以下累累硕果:(1)规则治理;(2)良法为治;(3)主权在民;(4)人权保障;(5)权力控制;(6)法律平等;(7)法律至上;(8)司法公正;(9)程序正当;(10)人人守法。对这些人类反复甄别并传承下来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我国都可以充分借鉴。
其二,法治中国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中国版”。一国的法治总是由一国的国情和社会制度决定并与其相适应。法治中国,是中国人民的主张、理念,也是中国人民的实践。经历三十余年的发展,中国探索出了一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并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其本质特征与基本标志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等等。
其三,法治中国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升级版”。中国的法治建设从古至今大体上经过了“以法治国”、“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三个阶段。新中国成立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太重视法治建设,基本上停留于“以法治国”状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逐渐地强调法制建设,进入“依法治国”阶段。十八大以后,特别是从法治中国命题被提出来以后,中国开始从“依法治国”阶段向“法治中国”阶段升级,具体表现为:从有法可依向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升级;从强调法律体系和执法体系向强调体制、制度、机制、规则四位一体的国家治理体系升级;从依法管理向社会治理的升级;从法律面前的平等向权利平等、规则平等、机会平等的升级;从规范执法行为向从行为到程序、从内容到形式、从决策到执行一体规范的升级;从事前授权、事后纠错的控权方式向建立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体系的升级;从注重私法权利向不仅注重私法权利而且注重公法权利保障的升级;等等。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需要攻坚克难
建设法治中国,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攻坚克难:
一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高立法质量。正如总书记所说,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也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但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都没有最好,只有更好,遑论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要提高立法质量,必须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二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三是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要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优化司法职权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
四是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五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济制度。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六是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深化改革
在改革初期,我们更多的是用具有短平快特点的红头文件推进改革。然而这种方式日益显现出弊端和不足:一是缺乏前瞻性,顶层设计不够;二是缺乏系统性,改革方略的整体化配套不够;三是缺乏必要的稳定性,往往朝令夕改,使人无所措其手足;四是缺少权威性,往往采取先易后难的策略,而一旦遇到难题,常常会因“硬度”不够无疾而终。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改革的深水区,可供腾挪的空间越来越小,允许试错的限度越来越小,不能再推延的问题越来越多,需要处理的矛盾越来越尖锐。于此背景之下,总书记在主持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提出:“改革开放是前无古人的崭新事业,必须坚持正确的方法论。”这个方法是什么?对此,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总书记给出的回答是要“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换句话说,在当前的形势下,深化改革必须依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有人认为,改革就是变法,法治则要求守法,二者明显是对立的,如何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实际上,与自然界、社会和思想领域中遵循对立统一规律的任何其他事物一样,改革与法治之间既有对立的一面,也有统一的一面。如果说改革必然要试错,那么法治的作用就在于纠错以防止出现一种全局性、长期性的失误;如果说改革就要付出代价,那么法治的作用就在于最大限度地降低改革成本,规避不必要的代价;如果说改革就必然有风险,那么法治就是规避风险、把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的不二法门。以法治化的方式贯彻落实《决定》,当务之急在于:第一,要尽快使《决定》内容法律化。改革措施中有很多新突破,与现有法律规定不一致。凡涉及国家制度层面的,建议以执政党的名义提出、经最高权力机关作出决定,把执政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解决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第二,要高度重视制度群的构建。从制度学的角度看,核心制度要有制度群的支撑才能落地生根,否则就容易形成“半拉子”工程,改革成果也难以巩固。第三,要高度重视“反向制度预设”。要考虑新制度可能带来的弊端,并针对可能带来的弊端和新问题建立相关制度,这样既可以防止改革“翻烧饼”,又可以抑制改革可能出现的负能量和负效应,使改革的效能最大化。
(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第五篇:浅谈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
浅谈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
盾、维护稳定
法治是国家机关有效管理与优质服务、社会组织有序管理与优化服务、社区有效自治与优良服务的基本依托。社会管理的法治化,关系到社会管理水平的提高,关系到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的提升,也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的实现。在法治成为治国理政方式的大背景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将是今后一个时期维稳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基本路径和主要方法,也是领导干部在维稳工作中必须具备的首要能力,更是实现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的基础保障。
一、法治思维方式在改革、发展与稳定关系中的意义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一全新论述,从价值观和方法论的高度,提出了改革、发展与稳定难题的破解之道。
(一)法治思维是深化改革的基本要求。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进一步深化改革,同样需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实施。当前改革已进入了“攻坚区”和“深水区”,改革的成效将更加体现在如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能力上,只有把改革真正提升到制度、体制、机制建设的层面,通过法律的形式,形成社会共识,才能成为推动改革的根本力量,才能保证改革不为各种不确定因素所阻挠,同时整个社会为改革所付出的成本和代价才会降到最低。只有遵循法治的路径,以更大的勇气和智慧,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才能积极稳妥推进改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法治思维是推动发展的内在动力。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解决我们所面临难题的根本途径。但发展只能是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而不是拼资源、竭泽而渔的盲目发展,如果为了追逐“政绩”急功近利,蛮干式发展,甚至不惜以牺牲法治的方式来换取经济的发展,只能引发出各种恶性事件和社会矛盾、社会冲突。事实上,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对个人财产和利益的维护,对生态环境的敏感,以及享受发展成果的强烈愿望等,都在挑战着粗放式的发展理念。只有以法治方式推动发展才能凝聚共识、排除干扰,才能使发展稳定全面推进。在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已经成为共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的今天,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应为常态,绝不允许以“发展”为借口,发生所谓的“良性违法”。
(三)法治思维是化解矛盾的最佳路径。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领导干部能否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已成为工作成败的关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坚持依法办事和依法维权相结合”。一方面,政府作为公权力主体必须依法办事,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在矛盾化解中,要融法、理、情于一体,将民众的诉求及各类争议的解决引导到法治轨道上依法维权、理性维权。正如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所指出的“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使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成为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最佳路径。
(四)法治思维是维护稳定的根本保障。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法治的精髓在于公平性和正义性,只有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才能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正如十八大报告强调的:“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二、当前领导干部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无论是深化改革、推动发展,还是化解矛盾、维护稳定,都亟需各级领导干部培养“法治思维”和提升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领导干部能否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已成为工作成败的关键。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领导干部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法治理念树立得不牢。由于对法律知识掌握的少,部分领导干部在遇到问题时不能突然形成法治思维,特别是在面临多种问题或是棘手问题时不能首先研判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治精神,不能较好地合理合法地处理好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同时,在加强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工作中,也存在重过程、轻结果,重形式、轻实效的弊端。
(二)领导意识错位。一是防范意识不强。对于影响稳定的问题重事后处臵轻事前防范,出了问题也不能正确地分析事件的来龙去脉,查找出现问题的根源,以便从源头上去解决,而是被动应付,哪儿漏哪儿堵。二是推、拖思想严重。有的领导同志不能正确地理解群众的合理诉求,不能沉下心来倾听群众的呼声,而是采取能推就推给其它部门,能拖就拖着不管的办法,表现出严重的不负责任,严重的不作为,使矛盾纠纷越演变越复杂,从而越来越难以处理。三是官本位思想严重。少数领导干部把个人权威凌驾于法律之上,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阻碍了群众正常的利益诉求,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在解决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少数领导干部不能正确把握运用法治原则和精神,不能做到统筹兼顾,灵活处臵,一味强调运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不仅影响了行政功能的发挥,而且背离依法解决纠纷矛盾的初衷,损害了法治的权威和尊严,还容易酿成恶性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甚至,一些地方政府部门领导为了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采取“花钱买平安”的办法,一味迁就上访人员,从经济上满足其无理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其他人的攀比思想,增加了不稳定因素。
(四)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个别领导未能把维稳工作真正抓在手上。主要表现在不能正确分析维稳形势,不能深入研究矛盾纠纷的特点及产生的根源,对于辖区内矛盾纠纷的底数不清楚,思路不明晰,工作不深入,措施不得力,处于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状态。二是少数领导和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避免出现失误,尤其避免出现伤害群众感情和群众利益的现象是确保稳定的重要基础。很多矛盾纠纷都是因为我们工作不到位、不深入、不细致造成的,也可以说是我们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失职造成的。如果各级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都能正确履行职责,把各项工作做实、做细,真心实意为群众着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矛盾纠纷就会大幅度下降,确保社会稳定的目标也就不难实现。
三、对策与方法
新时期的维稳工作要根据人民群众的新期盼、新要求和维稳信访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不断改变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努力从以堵为主的静态稳定,转为以疏为主的动态稳定,要坚决摒弃“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的庸俗维稳观,坚决摒弃“花钱买平安”的错误维稳观。实践证明,偏离法治轨道的维稳,越维越不稳。为追求暂时“稳定”而牺牲“法治”的被动式维稳,看似解决矛盾,实则回避矛盾、积累矛盾,最终只能陷入“信访不信法”的怪圈。新时期,领导干部只有充分具备了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才能依法履职、依法决策,才能推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才能真正做到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
(一)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实现地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需要法治作保障,要牢牢树立法治思想,形成“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建设的理念和体系。
1.加强法治教育,把法律意识作为在工作中处理问题时的一个价值选择。要建立一个长期的、常态化的、落地的包括新入职的、调任的公务人员在内的具有整体性的法治培训制度,提高法治教育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培养领导干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处理各种复杂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努力把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的解决纳入法治化轨道。
2.要切实加强依法行政。在处理问题时,要充分判断职权的运用是否合法,地方性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在行政决策时是否体现了民主参与、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合法性审查,是否真正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行政裁量的时候是否体现了法律平等的精神、是否体现了平等的规则。
3.要树立依法维稳的意识。依法维稳就是要按照法制化、制度化的要求,坚持依法办事,按制度办事,做到法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有特殊公民。尤其对于私欲膨胀,无理取闹的人员,不能总是以息事宁人,花钱销灾的办法来对待,而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依法予以处理。姑息、纵容这样的行为只能破坏稳定良好的社会秩序,使工作处于被动局面。
(二)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工作方法。要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按照依法治理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来制定维稳工作措施。
1.要加强维稳策略研究。要从本地、本部门实际出发,研究矛盾纠纷形成的规律和特点,积极探索化解矛盾纠纷的办法,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以便制定好科学、合理的维稳策略,防止在维稳工作中出现被动局面。
2.要加强维稳机制建设。目前,维稳工作一般以政法机关为主,公安机关是主力军。而实际上,在解决社会矛盾工作中,事事都把政法机关、政法干警摆在前面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极易导致矛盾升级,冲突扩大。因为群众认为政法机关是国家机器,是对付违法犯罪人员的,用来对付上访群众就是把他当成了对立面。化解社会矛盾应当由各级党委、政府牵头,一把手负总责,各级各部门完善专门的矛盾纠纷调处组织,并真正发挥作用。在不涉及违法犯罪问题的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尽量不要让公、检、法来参与。
3.要加强公共服务工作。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一方面是各级各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来安排各项工作,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努力减少因工作失误导致的矛盾纠纷。另一方面,对于群众的诉求,作为各级组织要发挥好协调作用,积极帮助群众去解决问题,不要把自己由矛盾纠纷化解、调处的角色演变成被上访对象,演变为矛盾的焦点。
4.处理矛盾时要主动积极作为。第一,发生社会矛盾,政府各职能部门首先要积极主动介入,不逃避,不推诿,勇于承担责任,与公众沟通;第二,要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依据相关的法律分析公众的诉求是否合法、合理;第三,对于合法的诉求要依法展开调查,在调查中公众的参与很重要,确保调查的客观、中立;第四,调查情况清楚后,行政决策或者决定要采取和公众民主协商的方式进行,吸纳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不能采纳的应说明理由,避免行政专断;第五,信息要及时有效的公开,事件调查情况等相关信息要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公之于众,确保信息的权威和准确,避免虚假信息扩散,掌握信息主动权;第六,对于违法行为,不姑息,不放纵,应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进行,行政权力不干预司法行为;第七,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推动各类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妥善解决。
(三)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落实维稳责任。要不断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促进已建立起来的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能够在监督合力和实效上不断增强。其次是加强问责制度的完善与实施工作,如不断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保证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力有效。同时,在公务员的晋升过程中,要将“法治状况”引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标准之中,并且应该占很大的分量,才能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主动自觉的惯性思维方式,充分体现对他们的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考察,如果在这方面有突出表现的,甚至可以作为提拔的条件。
(四)要真抓实干。习近平同志说:“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这就要求我们要避免说空话,说大话,否则就会像赵括一样,只能是纸上谈兵,最终兵败而亡,误己误国。我们化解社会矛盾、搞稳定工作,也要做到说实话、做实事。在法律的框架下,在法治的轨道上,在创新社会管理上真抓实干,努力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多的亲情化管理和人性化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更好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我们相信,在十八大精神的指引下,熟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必将显示出无比旺盛的活力和无限美好的未来。